喻新强等11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电价中中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本届政府以来,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持续开展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现存的政府性基金已从2013年的30项减少至21项,主要涉及水力、电力、铁路、民航、旅游、教育等领域。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标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行业特点、地域差别、社会承受能力、政策公平等因素进行确定。目前,绝大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全国执行一个征收标准,仅有少部分在地区间有差异,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最高的是江苏省,为14.91厘/千瓦时,最低的是西部绝大部分省份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为4厘/千瓦时;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的库区基金标准执行,各地区可以有差别,但不得高于8厘/千瓦时。
您们反映的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不统一,尤其陕西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较高的问题,现实中确定存在。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其征收标准总体上可分为两类,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及西北的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省区的征收标准几乎“一省一标”,但均不到4厘/千瓦时,其余19个省市区包括陕西省的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与同处西北地区的几个省区相比,陕西省较高。需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上述征收标准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本省(区)2006年的移民人数。对移民人数较少的如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征收标准相对也较低,对移民人数较多的如陕西、广西、海南、重庆等其他19个省(区、市),规定了统一的标准,标准也相对较高。实际执行中,因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存在某一时期某个地区基金收得较多,但获得的中央安排的后期扶持资金不增反降的问题。
对您们提出的降低陕西省承担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问题,经梳理,基本上已经落实。今年6月份,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和《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此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涉及全国各个地区,情况复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盘考虑各地移民脱贫工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移民安置方面的差异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8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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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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