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发[2019]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税务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税务精神的载体,是广大税务干部的价值基因和时代追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文化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税务文化自信,提高税务文化软实力,推动税务文化繁荣兴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撑、道德滋养和文化保证。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要坚持党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的领导权;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税务干部职工;坚持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持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培养忠诚担当推进高质量税收现代化大任的税务铁军。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治文化建设

  1.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加强理论武装,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凝心聚力,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

  2.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党性锤炼,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开展党员、公务员、税务干部等身份意识教育培训,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政治生态。

  3.发扬革命文化。大力学习弘扬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等革命精神。注重发挥好革命文化资源和红色教育基地的作用,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和重要革命纪念日,组织开展参观革命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纪念革命先烈等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弘扬中华人文精神。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认真继承创新,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税务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核心思想理念,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全员阅读、书香税务等文化活动,运用中华戏曲、民乐、书法、国画等艺术形式,增强税务干部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5.重视文明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以“家和万事兴”为主题,广泛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学习传承中国传统的好家训好家规,整理提炼税务干部家庭的家训家规,运用生活化的场景、日常化的活动、具象化的载体,以好家风涵养好政风好行风。鼓励参加全国文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6.弘扬传统节日文化。充分发挥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为重点,精心组织走访慰问、缅怀追思等活动,形成新的节日习俗。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举办传统经典诵读、传统礼仪展演、传统体育、民俗文化展示等活动,积极培育家国情怀和人文情怀。培育节日文明风尚,开展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行、扶贫助困等活动,倡导崇德向善、勤俭节约、礼让宽容之风,丰富节日文化内涵。

  (三)践行中国税务精神

  7.构筑共同精神家园。坚持人人宣传践行“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采取交流研讨、文艺创作等方式,深入阐释中国税务精神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价值取向,提振税务干部精气神。推动中国税务精神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教育,做到上网上墙上桌,做到入脑入心,内化为税务干部自觉弘扬践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结合地方文化特色,进一步明确工作学习、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绩效管理、数字人事等文化理念,丰富中国税务精神内涵。

  8.组织精神传播活动。开展主题征文、文艺展示、演讲辩论等活动,办好税务大讲堂,在税务报刊杂志、内外网站开设中国税务精神专栏,广泛唱响《中国税务之歌》,引导税务干部交流心得、分享体会、展示精神风采。采取动漫、微电影等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税务干部踊跃参与、积极传播。保护和促进税务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推进组织文化更新、鼓励文化行动创新、发展区域文化特性、提倡基层文化特色表现,努力形成一体多样、百花齐放的文化繁荣发展格局。

  9.开展税史研究教育。实施中华税史研究工程,开展税史编写、反映中华民族税收历史,做好中国税务年鉴编纂工作、反映当代中国税收发展历程。开展税收史料的收集整理、普查登记、保护展示工作,建设税史陈列室、税收文化博物馆等,传承弘扬税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把税史教育贯穿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增强从事税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

  (四)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

  10.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开展具有税务行业文明特色、职业文明特点、岗位文明特征的创建活动,召开文明单位创建经验交流会,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数量和层次,不断提升税务行业文明程度。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在窗口服务单位重点开展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确保提供文明优质便捷服务,着力树立良好税务形象。

  11.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发动基层税务干部大力推选道德模范、时代楷模、身边好人、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人物,积极主动挖掘身边好人好事,表彰善行义举,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开展“中国好税官”现场交流活动,发动税务干部广泛参与“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树立道德榜样。关心关爱道德模范人物,健全关爱礼遇机制,树立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鲜明导向。

  12.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建立税务系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信息数据库,结合重点工作重要改革,积极选树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工作,生动展示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高尚精神。坚持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运用新闻报道、基层巡讲、“故事汇”巡演、事迹展览、影视动漫等多种形式,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

  13.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弘扬雷锋精神,把学雷锋志愿服务融入税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选树、宣传税务系统学雷锋示范点和学雷锋标兵。壮大税务志愿服务队伍,支持群团组织服务中心工作,开展职工、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活动,围绕精准扶贫、税法宣传、环境保护、移风易俗、社会公益等志愿服务项目,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税务志愿品牌。

  (五)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

  14.建设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在税务干部入职、领导干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推进依法治税,深入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组织税收法律知识竞赛,加强税收执法宣传,促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出台鼓励税务干部考取律师资格政策,做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出版涉税司法案例干部读本。

  15.深化廉政文化。广泛开展以税务廉政文化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创新“数字廉政教育基地”,让税务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家庭、进网络。挖掘地方历史名人、历史文化中蕴含的廉政资源,立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税务廉政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16.推广服务文化。出台税务文明礼仪规范,重点规范办税服务厅等窗口服务场所的文明礼仪规范,引导讲文明、讲公德、守秩序、树新风。普及开展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文明礼仪规范,重点加强税务干部服务礼仪、上岗礼仪、接待礼仪、电话礼仪、社交礼仪等学习培训,引导税务干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规则,建立和谐清新人际关系。

  17.重视健康文化。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要求,普及公共卫生和健康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税务干部健康水平。关注身体健康,做好健康体检,认真执行休假制度,组织职工运动会,增强税务干部体质。关心关怀干部心理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打造责任税务、阳光税务、幸福税务。

  (六)繁荣发展税务文艺

  18.搭建税务文艺创作平台。组建税务文学艺术兴趣小组或团队,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做好学习研讨、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人才培养等工作,繁荣发展税务文艺。建设税务文艺集中创作、展示平台,在税务报刊杂志、税务内外网站要设置税务文艺专栏,联合各级文联在文学刊物刊载反映税收工作的优秀作品,激发税务干部文艺创作热情。

  19.丰富税务文艺创作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善于从基层税收实践、从基层税务干部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推出一批优秀税务文艺作品。规划重大税收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等专项创作,加大对宣传税收事业的小说、诗词、音乐、影视、戏曲等创作的支持力度,讲好中国税务故事。创作推广一批税务文化主题的优秀纪录片、动漫、微电影,设计制作一批税务宣传公益广告,紧扣爱党爱国、税收改革等推出精品力作。

  20.提升税务文艺创作质量。实施税务文艺创作精品工程,扶持优秀文化作品创作生产,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税务文化产品。组织文艺创作人才培训,开展税务文化创作和文化活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实施税务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宣传最受欢迎的税务文艺作品,提升税务文艺作品的创作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七)夯实税务文化基础

  21.统一税务形象标识。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丰富内涵的税务形象标识体系,明确制定规范标准,反映税务系统工作宗旨、管理理念和审美价值。规范党员(团员)上岗工作、参加重大活动佩戴党徽(团徽)。统一税务徽章、税务制服,加强税务干部税容风纪管理。规范税务着装和徽章佩戴,提升税务职业荣誉感,树立鲜明的税务执法形象。

  22.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明确办税服务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服务规范和办税环境建设规范,打造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纳税人满意、社会认可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应标识清晰、功能齐全、优美整洁、安全保障,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和诚信服务理念。规范统一税务文书、表格、证照等税务资料样式,简约实用。

  23.加强办公场所文化建设。统一税务机关名称、机关标志、机关象征图案,坚持因地制宜、节俭建设、文化引领的原则,利用办公室、会议室、楼道等区域,悬挂税务标识、中国税务精神、税务文化理念及税务文化作品,积极打造独具风格的文化环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电子显示屏、计算机屏保、一人一铭工作格言牌、内外网站等宣传税务文化建设内容,耳濡目染,强化税务文化熏陶,营造浓郁的税务文化氛围。

  24.完善税务文化设施建设。适应税务干部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图书室、健身房、文化展示厅、廉政文化和税史纪念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形成税务文化中心阵地。优化、美化、绿化工作和生活环境,配备全民健身器材和运动设施,打造美丽、健康的庭院文化。推动文化设施向税务干部家属子女免费开放,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数字文化建设,实施税务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税务文化建设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税收工作整体规划,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群团组织协同推进、全体税务干部共同参与的税务文化建设新格局。加强经费保障,将税务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税务干部职工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文化自觉,营造向上向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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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3
文号:税总发[2019]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函[2019]4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6号建议的答复

黄达昌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的“在国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认真考虑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方式,如有差异,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更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税收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采纳上述建议具有较大的难度和挑战。主要理由如下:

  一、会计要求如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税收体现国家扶持或限制政策,二者目的不同

  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企业发生的收入、收益,通常增加企业利润,如国债利息收入,股息、分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通常减少企业利润,如赞助支出、罚没支出等。但这些收入、收益、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未必都计入当期利润,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可以免税,赞助支出、罚没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以体现国家对特定事项的鼓励或限制政策。因此,会计与税收因目的不同而在具体事项的处理上不尽一致。

  二、会计和税收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不同

  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认定没有统一的金额标准,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均可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应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税收上对固定资产有明确的定义,但对符合不同条件或范围的固定资产在政策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所有固定资产、6个特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如果会计上将5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导致不少中小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将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不利于企业发展。

  三、会计和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

  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选择年限平均折旧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上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项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了不同规定。例如:对于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轻工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这些规定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未必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

  另外,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不同的适用时间或范围,例如《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适用时间是2018年至2020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适用范围为4个领域的重点行业,如果会计核算根据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则会导致同一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时期不同而会计政策不一致、不同企业会计信息口径不一致,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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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4
文号:财会函[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19]25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保险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2019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9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的“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感谢你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三处 戎越

  电话:010-6855 289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rongyue@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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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财会便[2019]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要素流通不畅,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难以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结合各地改革试点实践,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减少政府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减少事前审批,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动和平等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和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提升土地市场领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任务。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四)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

  (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六)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七)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八)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完善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九)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十一)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四、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十二)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十三)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五、创新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建立交易平台。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

  (十六)规范交易流程。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各地要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

  六、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十八)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发挥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的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协调矛盾,化解纠纷,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十九)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诚信经营。

  (二十)加强市场监测监管与调控。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二十一)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三)重视宣传引导。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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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6
文号:国办发[201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市监信[2019]14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

  (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二)有序公示存量信息。加强对涉企信息存量数据的梳理清洗,明确时间节点,明晰公示规则,实现登记备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推动解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业的变更信息及此前已注销企业的信息,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已吊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全量信息。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设立的,登记机关不公示其实缴信息和认缴信息;201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

  二、强化应用支撑

  (三)支撑改革措施落地。依托公示系统加快建设省级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层级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跨部门、跨层级随机抽查检查的公示需求。完善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功能,优化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信息的推送、认领、反馈、查询和统计,为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支撑。完善公示系统注销和简易注销等功能模块,满足企业自主公示承诺、在线提起异议、破产重整状态提示等应用需求,畅通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注销难”“退出难”问题。部署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认证等功能模块,夯实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服务领域规模使用的平台基础。在信息公告栏目增加无证无照经营公示模块,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四)提升利企便民水平。落实《外商投资法》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便于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加强与国家药监局协调协作,做好疫苗企业年度质量报告与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衔接。强化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在行政审批便利化中的服务功能,将其作为减证便民的信息共享交换渠道,推动实现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优化营业执照遗失和作废声明工作程序,方便企业通过公示系统自助办理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为企业节约时间与费用。强化企业年报填报提示功能,在具体填报事项中逐项内置填报说明,并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因手机号码公示受到推销骚扰的问题,对将手机号码填报为联系电话的予以提醒。搭建企业自主公示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模块,将企业的各类自主承诺、执行标准自我声明等记于名下并公示,推动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新格局。

  (五)形成联合惩戒链条。严格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的归集公示和痕迹管理,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系统”,及时将异地产生的涉企信息归集至登记机关,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门有序流转。强化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功能,有效归集其他政府部门黑名单信息,实现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并联公示。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企业注销后的移出规则,在数据标准中增加“企业注销,自动移出”的移出原因,鼓励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加强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黑名单信息和惩戒结果实时共享、自动反馈。加强对上传涉企信息数据的质量监测与勘误校正,深化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与各省节点的协调配合,织牢织密信用约束全国“一张网”。

  三、畅通诉求渠道

  (六)加强咨询服务。畅通电话咨询服务,及时答复网站留言,用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最好的态度,提高公示系统咨询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回应。提供5×8小时人工咨询服务,通过设立咨询专岗、五级协同联动等前后台结合的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服务供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网站要开通留言服务功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留言,缓解人工咨询电话席位少、拨打难的问题。聚焦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公示系统的堵点、难点、痛点,协调各相关业务条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不断提升群众对公示系统的满意度。

  (七)做好异议处理。及时办理“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明确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群众留言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对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异议平台提出的异议,经异议平台自动分转或市场监管总局人工送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异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及时更正和反馈,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对账销号。

  四、提高数据质量

  (八)把好数据采集关。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各类业务的数据元标准和数据规范,细化数据产生、归集、记名、使用的具体要求。通过窗口服务、上门指导、监督检查等,督促指导市场主体高质量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提高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报送质量。推动建立涉企信息归集质量考核机制,加强各部门涉企信息数据采集的源头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信息报送质量,及时准确归集涉企信息数据。

  (九)把好数据比对关。加强重点环节审核,建立指标间勾稽关系的逻辑校验模块,强化对企业报送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减少各类数据缺漏和差错。开展年报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加强企业经营数据与税务部门报税信息、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与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比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把好数据安全关。完善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有效防范数据安全各类风险。遵循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数据脱敏规则和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止因依法履职获取的非公示信息失控失察。因玩忽职守导致出现数据安全事故,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泄露涉密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公示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抓紧抓好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工作机构、信息化工作机构要具体协调推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示系统利企便民各项措施与功能,让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便利和信用红利。要坚持典型示范引领,鼓励基层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宣传培训,提高依托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水平。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优化公示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层层分解、层层抓实,并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要主动担当作为,严格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优化公示系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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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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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16号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补报名公告

根据2019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并应广大考生要求,现将补充报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报名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9:00至8月9日18:00。报名系统入口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或登录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详见《2019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7号,2019年4月16日发布)。

  三、注意事项

  (一)报名并选择考试科目后,应完成考试交费程序,只有完成考试科目交费手续,才属报名完成、报名成功。

  (二)此前已完成报名的,如有需要,可在补报名期间调整、增加考试科目或重新选择考试城市。

  (三)需要开具交费发票的,请按报名系统提示,及时下载并打印发票。开具发票截止期为2019年12月31日(过期不受理补办以前年度的发票)。

  (四)申请免试的,请按照免试条件在免试申请期内(7月22日9:00至7月31日18:00)上传有关资料。

  (五)补报名工作结束后,将不再受理考试报名交费等事项。

  四、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的5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已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发行,考生可在中国税务出版社官网、中国税务出版社微信公众号、各地新华书店、京东自营店、当当自营店等正规渠道购买正版教材。并请关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通知公告”栏有关信息。

  五、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可获得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六、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培训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广大考生要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

  同时提醒广大考生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谨慎登录其他网站的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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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7-18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9]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 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 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 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 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 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 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 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 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 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 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 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 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 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 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 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 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 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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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9
文号:国办发[2019]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行[2019]104号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中央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9月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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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财办行[2019]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明确海关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可交割品种和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与指定交割仓库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附件1)、保税标准仓单清单(附件2)等电子信息。

  三、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后,完税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天然橡胶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注销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四、经海关许可,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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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注册制改革试点期间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与科创板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充分认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从设立科创板入手,稳步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既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对提升关键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2、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和注册制试点安排。科创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也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的“试验田”。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包容,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盈利,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和符合创新试点规定的红筹企业上市,实行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交易、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过程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注册制试点总体分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证监会对上交所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证券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通过依法审判进一步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和政策要求,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科创公司大胆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尊重资本市场发展规律,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3、支持证券交易所审慎开展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根据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判令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虚假陈述构成骗取发行审核注册的,应当判令承担欺诈发行法律责任。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4、保障证券交易所依法实施自律监管。由于科创板上市门槛具有包容性和科创公司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客观上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5、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在证券商事审判中,要按照本次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严格落实证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对会计、法律等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单纯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

  6、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创业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保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7、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在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建立效力抗辩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有效维护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8、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的核查、验证义务,保荐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发行人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骗取发行注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对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有关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推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9、依法受理和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强化违法违规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注册制试点安排,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由过去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格条件进行实质判断转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价值。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时,应当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常规信息披露文件,也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调研和指导,积极探索违法违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加大对涉科创板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执行力度,使违法违规主体及时付出违法违规代价。

  10、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增强投资者对科创板的投资信心。积极调研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对于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创板上市规则侵犯普通股东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否定行为效力,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案件审理中,要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坚持“控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在“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正确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即使履行了法定公司决议程序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符合条件的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关联交易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1、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科技创新企业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退市条件更为严格等特点,决定了科创板本身有一定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管理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核心是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股票经纪服务前,是否按照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向投资者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四、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13、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根据立法进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立足于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共同诉讼的投资者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按照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共同的事实问题等标准划分适格原告群体,并在此基础上分类推进诉讼公告、权利登记和代表人推选。代表人应当经所代表原告的特别授权,具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对代表人与被告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保护被代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研究探索建立证券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14、加强配套程序设计,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证券侵权案件中,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15、大力开展证券审判机制创新,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推动建立开放、动态、透明的证券侵权案件专家陪审制度,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经营主体、研究机构等单位遴选专家陪审员,参与证券侵权案件审理。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探索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研究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着力解决案件审理与证券交易数据的对接问题,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16、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化解力度。

  17、加强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对证券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合议庭。积极适应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金融风险防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涉科创板案件的分析研判和专业知识储备,有针对性地开展证券审判专题培训,进一步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过硬证券审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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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6-23
文号:法发[2019]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9]3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选拔税务师行业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推动税务师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清华大学开展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素质好、管理能力强、专业精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国际视野的行业领军人才队伍,提升税务师行业参与税务治理的国际化水平,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选拔条件和程序

  2019年拟选拔80名税务师行业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具体条件及选拔原则如下:

  (一)基本条件

  政治上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创新进取精神,业务精湛,工作成绩显著,在行业内和社会上有较高影响力;担任高等级(4A、5A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欠发达地区,特殊情况放宽至3A级)。

  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优先录取。

  (二)选拔原则和程序

  1.选拔原则

  坚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个人申报或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审核,中税协审定。

  2.报名程序

  (1)个人填写申报材料。7月31日前,申请人员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税务师领军人才模块,填写《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提交地方税协审核。

  (2)地方税协审核。8月9日前,地方税协依据选拔条件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税务师领军人才管理模块审核通过,报中税协审定。

  (3)中税协审定。8月27日前,中税协组织专家审定,确定2019年度培养对象人员名单,并反馈给地方协会。

  (4)发送培训通知。

  三、培养工作安排

  (一)培养形式与周期

  领军人才培养采取不脱产培养与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周期为一年。含四次集中培训(每个季度集中一次,每次3天);每季度分别针对一个专题开展专家课堂、圆桌研讨学员论坛,全年进行两次实地考察。

  (二)集中培训时间和内容

  2019年9月19日报到,20日举行开班式。

  1.2019年9月: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解读

  2.2019年12月:税收政策前沿问题研讨

  3.2020年3月: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4.2020年6月:国际经验与机遇分析

  (三)培训地点:清华大学

  四、考核要求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每个专题及相应的模块课程对应不同的学分,只有学员完成总学分的85%及以上,才有资格进入到结业考核环节。

  (二)结业考核。2020年7-8月进行学习总结和综合考核。每个学员须提交2份综合案例,考核通过者颁发清华大学结业证书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全球税务治理领军人才”证书。

  五、培训费用

  本培训班培训费由中税协支付给清华大学。

  六、其他

  联系人: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乔娇娇

  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10,1340118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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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0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9]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照国家公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进行,也可按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别,分类开展评审。

  3.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能够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

  4.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对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职称评价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2.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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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6-17
文号:人社部发[2019]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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