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一)市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5.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区县局收入核算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审核、盘点、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3.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4.组织实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应为在编在职人员。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下同)、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机打和手工填开的纸质票证、固定面额的纸质票证和非印刷票证,非印刷票证仅限税务机关开具。


  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同时使用印有固定面值“10元”“20元”“50元”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区县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四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税收票证,该票证为非印刷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六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继续执行原有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第二十二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刻制权限下放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税务机关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必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留底归档。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区县收入核算部门发现税收票证质量、数量有误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非印刷税收票证仅限在税收征管系统内领发,无实物领发内容,自动在税票开具环节完成。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区县及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税收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做到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对税收征管系统提示的税收票证号码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校验一致后方可开具。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非印刷税收票证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


  第二十八条 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缴(退)库电子信息后开具。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凭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缴库电子信息后开具。本条所称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应当全套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由于票面信息填开错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开具的非印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需作废的,应收回已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注明作废原因等情况,由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或基层税务机关负责人与税收征管系统中待作废的税收票证电子信息现场核对一致后,授权作废。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时,应从税收征管系统中调用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


  第三十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非印刷税收票证,应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结报缴销其他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时,填票人员应持已填用、应缴销的其他税收票证的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等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非印刷税收票证应根据税收征管系统中的税收票证电子信息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对丢失已开具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非印刷税收票证除外)而未作结报缴销处理的,应由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向纳税人方取得收据联复印件,提供方需在复印件上加注“此件由xx单位或xx人提供,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印章,据此办理结报缴销。


  第三十三条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三)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对其代征税款的结报期限,在保证税收票款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对超过3个月无票证使用记录的,可暂时收回其所有票证。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其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五)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按月办理其他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在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销毁;全套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税收票证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区县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销毁。


  第三十六条 因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


  第五章 损失处理


  第三十七条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主管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


  (一)损失印花税票、视同现金管理和非现金管理税收票证的核销权限:


  1.《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必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审批核销;


  2.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区县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审批核销;


  3.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二)申请核销报告必须附《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票证责任人的情况报告、区县及基层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证明、报案记录、公开申明作废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损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1.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按照面额赔偿;


  2.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视情况每套赔偿人民币100-300元。


  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销毁。


  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销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字,票清离岗。


  第四十一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四十二条 税收征管系统应如实记录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证发送到国库的缴库、退库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一致。


  第四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区县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保证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销毁税收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


  已填用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在规定保管期满后销毁。


  第四十六条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时,应当由区县税务机关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需要销毁的,应由区县税务机关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批准,指派专人复核并监督销毁。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区县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清点并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区县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负责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区县税务机关编制销毁清册进行销毁。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填用的税收票证和作废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按照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加具封面,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归档保存。


  (一)归档票证的范围


  已填用票证、作废票证、票证账簿、票证报表和其他票证资料。


  (二)归档票证的装订


  1.已填用、作废的票证,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税收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用票人和票证号码顺序进行装订;


  2.每册票证的排列顺序为:票证结报缴销单、作为汇总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报查联、与汇总凭证对应的各类票证报查联、其他票证报查联、全份作废票证;


  3.纸质票证装订封面、封底按税收票证规格统一印制,要求按月装订,做到数据准确、顺序规范、查对方便、整齐牢固。


  (三)归档票证的保管期限


  1.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后,保存期限为五年;


  2.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3.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三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使用税收票证,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确保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以及各种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使用规范。


  二是明确了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权限、印制企业资格、印制要求。


  三是明确了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在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等环节以及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各方权利义务等相关要求。


  四是明确了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损失核销处理相关要求。


  五是明确了税收票证及其章戳的移交、审核、盘点、销毁、核算、归档等环节相关要求。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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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现将2月份办税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份办税缴费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88812366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2020年2月3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征期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


  二、尽量选择在线办理涉税(费)事项


  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全市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同时,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渝快办”、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邮政邮寄等“非接触”的线上办理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办理常见涉税业务


  1.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浏览。网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就近选择全市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的自助办税区或者自助办税服务厅、部分银行网点的自助办税终端领用发票。


  3.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模块完成申请后,选择邮政寄递渠道。您也可以选择自助办税终端,到就近的自助办税终端上去领取。


  4.线上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月1日起)等扣税凭证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


  5.线上远程清卡,请您在纳税申报前,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开票端),系统会自动进行抄报税。如您在抄报税过程中遇到异常,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排除异常后,可通过线上远程方式进行清卡。


  (二)自然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


  1.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


  2.如您(属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三)城乡居民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线上渠道整体畅通不变,可办理申报选档、缴费、查询等业务。


  1.在微信里,搜索“重庆税务”关注其公众号,进入电子税务局中“居民社保”模块,注册登录之后,按照相关提示办理即可。


  2.在支付宝里,搜索“重庆税务”城市服务,进行授权和认证,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3.在“渝快办”里,进入“居民社保缴费”,进行认证后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4.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居民社保费业务办理”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


  如果您需要办理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房产交易套餐”,完成房源信息采集后,进行存量房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申报


  如果您购买了新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车购税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六)涉税问题及咨询


  1.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重庆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2.如果您需要咨询电子税务局操作相关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88812366服务热线。


  3.您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区县税务局对外公开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可以在重庆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的“办税地图”中查询。


  三、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费)注意事项


  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取号"进行网上取号,也可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税—线下预约—预约排号服务”预约办理并了解等候人数,尽量避免长时间排队。建议您首选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并尽量错峰前往。按照重庆市防疫有关要求,请您佩戴好口罩,配合做好防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将加大系统运维和监控力度,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感谢您对重庆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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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重庆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保障工作,尽量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携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全市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月9日00:00起至2月29日24:00,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业务:1.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PC端(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或者“套餐业务—发票套餐—发票领用/发票代开”;2.手机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我要办税—发票办理”。在提交发票业务办理申请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免收邮寄费用,让您足不出户免费领取发票。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建议您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将通过预约服务分时分批提供便利,以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咨询免费寄递发票服务有关事宜,可拨打12366和888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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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和线下预约办税清单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试行线下预约办税,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的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附件1)和线下预约办税清单(附件2),现予以发布。


  二、纳税人、缴费人办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之内的事项,可以足不出户、网上办理,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前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内容,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


  三、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线下预约办税清单所列事项的,可以通过“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和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预约办税公开服务电话(附件3)申请预约办理。


  纳税人、缴费人办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之内的事项未成功,可以拨打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预约办税公开服务电话预约办理。税务机关受理预约时,应当先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理;仍未解决的,及时按规定预约办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缴费人现场办理预约事项时,应当遵从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的进厅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要求。为了营造安全的办税环境,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场所空间大小、通风条件、服务资源等情况科学确定预约限号数量,并视现场人数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纳税人、缴费人现场办理预约事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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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0-02-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通告

本通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fpkj.chongqing.chinatax.gov.cn:555)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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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确定原则及办理程序


  (一)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市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后交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分区县下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享受减免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为准。


  (二)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选择退费。


  (三)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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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渝人社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因疫情影响,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市级相关部门将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疫情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事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进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试行容缺受理、网络拍照补件、事后补交材料等,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不足年限补缴、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和停断保接续补缴、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个人信息查询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互联网以及信函等方式,联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业务受理的电子邮箱、电话、传真、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流程、互联网渠道等内容,做到早告知、早登记、早受理、早落实。不能因疫情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经办业务的正常开展,确实需要提供留存的纸质材料,在登记受理时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待疫情结束后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补报。用人单位办理缴费事项,原则上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渝快办”、“重庆税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12366税务咨询热线线上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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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渝医保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


  1﹒续贷续保。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3﹒担保增信。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4﹒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5﹒中小微困难企业贷款贴息。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专用再贷款支持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及其管辖范围内支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发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7﹒开展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8﹒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专项再贷款。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性银行在渝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9﹒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外贸企业金融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加强财税纾困力度


  1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2﹒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调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3﹒中小困难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4﹒防疫运输行业免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5﹒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6﹒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7﹒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8﹒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9﹒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0﹒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22﹒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3﹒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24﹒支持公路运输企业恢复运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5﹒服务外包补贴。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26﹒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全市统筹考虑安排。(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8﹒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9﹒援企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31﹒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2﹒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根据上游企业具体降价方案,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2020年2、3月份气费结算采取就高优惠原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5﹒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


  36﹒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37﹒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38﹒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9﹒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40﹒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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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渝府办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前期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在全市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3月16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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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其中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9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第(一)项第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9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定;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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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认真抓好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按照国家及我市减免政策要求,周密部署,压实责任,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并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各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统计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范围


  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加业务的,按规定享受以上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对象划型


  (一)企业参保单位


  为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对截至2020年2月的正常参保企业(含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经市统计局通过现有数据,按规定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类型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通过现有数据划型存在困难的,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会同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予以划型。对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将企业名单传递市统计部门按规定做好划型。市级无法划型的正常参保企业,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二)非企业参保单位


  对截至2020年2月的其他正常参保非企业单位,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照参保原始资料,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文件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划型。


  三、关于减免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在金保业务系统标注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并根据减免政策类型,分户核定已参保险种、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月形成减免后的征收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规定回传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数据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单位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查询享受减免的类型。减免对象类型一经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处理。参保单位对减免类型划分确有异议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参保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交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商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划型并报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对非企业参保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商主管单位按规定重新划型。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最终确定后的划型结果在金保系统中变更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变更结果传递同级税务部门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减免办理程序重新核定2020年2月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参保单位已缴纳应减免部分,多缴部分原则上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若有退费意愿的参保单位可办理退费。全额退还多缴的滞纳金。


  有意愿办理退费的单位在3月底前告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明确单位信息、所涉险种、退费金额等内容,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形成《重庆市退单位缴费明细表》(附件2),退费账户原则上为2月缴费账户。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资金不能满足疫情防控期间退费的,经办机构按险种(不含失业保险)单独向市社保局提出用款计划,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用款资金,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做退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疫情防控期间退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资金,同级财政按现行划拨流程及时办理退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照《重庆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执行,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无须申报。


  2020年4月30日后,上述参保单位需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当期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2020年2-6月,大型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2020年2-4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2020年2-4月),事前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缓缴,填写缓缴的原因并选择缓缴险种及对应时段,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定缓缴名单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报送备案表。税务部门将对应属期的限缴时间按申请延长,含4月30日以前已自动享受缓缴时间在内的按月属期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次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020年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且属新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享受减免政策类型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持一致,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对无法查询的,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因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降费率条件,仍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2020年需上浮费率的企业暂不上浮。


  2020年,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困难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标准执行。


  八、关于社保关系转移和待遇业务的处理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2020年4月30日以前,职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2020年4月30日以前,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欠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纳情况累计计算待遇,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有欠费的,待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后,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关于风险防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加强对减免执行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预警监控。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稽核。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对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要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统计核算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按照国家有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一口径和方法,明确责任分工。市人力社保局按户将减免费有关业务信息传递市税务局,双方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统计结果,统一对外口径。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沟通共享数据,做好本区县数据分析应用。


  十一、关于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要发挥融媒体的传播优势,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借助重点园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优势,大力宣讲政策,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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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渝人社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扣“芯屏器核网”智能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制造业高水平研发平台、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争制造业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多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完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制造业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合理提高制造业不良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机制。(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优化制造业项目贷款服务。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成本,提升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需求,支持制造业补短板项目建设,切实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对于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利性。(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构建制造业新型银企关系。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银团贷款推广应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把握企业融资需求,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优化银企合作关系。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债委会积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落实脱困计划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构建银企合作命运共同体。(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五)完善制造业政银企对接机制。密切跟踪制造业运行情况,探索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推动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银企对接会,提高金融服务精准度。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打造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重点做好制造业领域特别是相关配套小微企业首贷续贷等服务。(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六)创新制造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实施制造领域科技金融“一行一品”创新行动,积极推广国家第三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推动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基于大数据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新模式。深入优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服务,重点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倾斜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非银机构之间的深度合作,通过创新融资租赁、研发贷、投贷联动等产品或服务,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的中长期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制造业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等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分担制造业企业融资风险。(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七)完善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适当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鼓励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企业进行贴现融资或抵押融资。积极引导银行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引导和推动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探索应收账款确权模式创新,支持制造业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制造业企业积极加入动产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开展订单、存货等动产融资。推动市、区县两级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支持制造业企业基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八)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发挥好抵押补充贷款撬动作用,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用好复工复产和制造业专项贷款、政策性转贷款资金,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优化制造业续贷展期服务。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机构按相关要求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及时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的落实力度,减轻企业过桥负担。(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降低制造业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探索制定差别化的优惠信贷支持政策,推动全市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低至1%以下。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制造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


  (十一)支持制造业股权融资。加大优质制造业企业上市项目挖掘培育工作力度,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功能,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股份转让服务专版和绿色通道,对拟上市和挂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推动提高制造业上市企业质量,鼓励通过再融资、产业并购等方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整合能力。(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二)支持制造业发行债券融资。加强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和宣传,优化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储备,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债务工具等债券融资。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设立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多种风险缓释手段,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制造业领域信贷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三)优化制造业跨境融资服务。扩大制造业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取银行跨境直贷、关联企业借款、境外发债、上市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措施,取消企业外债专用账户数量限制,放宽外债注销登记相关要求,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外债账户,便利企业外债账户使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支持简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外债资金收入境内支付审核要求。(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四)引导投资基金及保险资金加大制造业支持。发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孵化器”和“加速器”作用,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和战略资源。发挥好国家先进制造业基金、市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支持作用,鼓励制造业领域专项资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加大支持力度,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先进制造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丰富制造业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在符合规定、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三、优化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发挥宏观审慎评估、货币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建立定期监测通报机制,强化窗口指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六)加强风险补偿。鼓励区县完善政银担三方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投放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探索开展针对新兴制造业、新引入企业等缺少抵质押物和经营信息的制造业企业的融资增信等配套措施。推动政银担合作,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进一步鼓励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创新产品和模式,加大对制造业领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完善制造业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提升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严格清产核资、落实资金封闭管理和企业(含股东)自救方案等帮扶救助的前提条件,平衡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建立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机制,司法、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我市良好金融生态。(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八)完善制造业融资监测和督导机制。强化对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跟踪监测,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制造业金融服务进展和困难问题,动态调整金融服务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金融机构制造业金融服务监管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九)优化整合制造业融资服务平台服务。搭建统一的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打通与“渝快融”“渝企金服”“信易贷”等融资服务平台的连接。加快推进成立重庆征信公司,整合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为制造业金融服务提供大数据支撑。依托建设“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引入多元市场主体,为制造业金融服务提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支撑,支持金融机构构建基于信用模式的风险控制和定价模型。(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牵头,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筹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有关工作。根据制造业形势变化及金融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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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渝府办发[2020]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我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以来的当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2020年12月底前缴纳,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市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另行发文明确具体标准)。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七、企业享受政策范围、划型确定原则及办理程序、减免缓期间权益记录、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等事项及相关办理流程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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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渝人社发[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6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移动端,其中网页端涉及扣缴税款登记及变更、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企业所得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残保金申报、税务行政许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等8项业务功能;移动端涉及身份证件照片上传、扣税款等2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6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6月功能优化内容


  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功能优化情况


  1、扣缴税款登记及变更


  在身份信息报告下增加“扣缴税款登记及变更”功能,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可通过此功能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信息变更。


  2、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


  优化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功能,纳税人已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出租经营性房屋的,可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环节完成印花税的申报缴纳。


  3、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人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相关表单进行修订。


  4、车辆购置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申报,新增“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银联二维码”缴税方式。纳税人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前往商业银行办理税款缴纳,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APP或“云闪付”APP扫码支付税款。


  5、残保金申报


  跟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对“残保金申报”功能进行调整,纳税人可在2020年7月1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税务行政许可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两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税务机关出具“不予受理”或“退回补正”意见的,纳税人可通过“待办任务”功能,选择作废或删除申请事项。


  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


  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目录下新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功能,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对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


  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目录下新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功能,涉税专业服务总机构汇总报送分支机构信息的,可以通过此功能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汇总报送关系。


  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功能优化情况


  1、身份证件照片上传


  在电子税务局(微信端)“我的”功能下增加“身份证件照片上传”功能。纳税人采集了人脸,但未采集身份证件信息的,可以通过此模块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已采集身份证件照片的不允许通过此模块重复采集。


  2、扣税款


  在电子税务局(支付宝端)“扣税款”功能下增加支付宝缴税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微信端)“扣税款”功能下增加微信、“银联二维码”缴税方式;在电子税务局(渝快办渠道)“扣税款”功能下增加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缴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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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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