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渝税发[2018]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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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持续改进税收征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按税种、行业、区域、特定事项和企业集团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要加强政策效应分析集成,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三)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依法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抵尽抵。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五)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持续改进税务管理方式,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全面落实“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试行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业务“一站式”、“一窗式”协同办理。改革跨区域迁移程序,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改革一般注销程序,推行免于提供纸质清税证明服务,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即时办结;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结条件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结。改革简易注销程序,符合条件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对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对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八)简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要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告知。对选择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应自收到退税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全市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2019年3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退库,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十)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规范和慎用行政强制。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依法慎用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拍卖企业财物或冻结银行账号,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十二)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十三)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6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要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十四)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纳税人不再报送税收优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网上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电子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对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电子资料,纳税人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十五)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范围。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扩大事项范围,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十六)进一步推进办税便捷化。加快推进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让90%以上的涉税事项均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依托实名办税制度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线下办税服务厅的预约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分时段、分区域办税。推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无纸化试点。丰富多元化缴税缴费方式,积极推动三方协议电子网签、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款等多元化的税费款缴纳渠道。压缩退库时间,2019年4月开始逐步试点推行误收退税、结算退税等其他退税类型的电子退库。


  (十七)完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认真落实补评、复评等纳税信用制度,畅通企业纳税信用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合作。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并在降低利率、提高额度、延长信用期限等方面积极探索,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十九)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管理手段,引导涉税专业服务组织诚信经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一)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二)建立税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市税务局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服务专项小组,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跨区经营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涉税争议等重大税收问题,确保税收执法标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一致。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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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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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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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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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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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