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升级推广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以下简称“新版扣缴客户端”),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安排,新版扣缴客户端将于2018年8月起在我市推广上线。为确保扣缴义务人及时升级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渠道停用


  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8年9月1日零点起统一停用重庆市网上税务局、“金三”前台、渝税通客户端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功能。上述渠道停用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新版扣缴客户端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二、新版扣缴客户端下载升级地址


  (一)重庆市网上税务局、“金三”前台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http://www.cqsw.gov.cn)“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模块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


  (二)渝税通代扣代缴客户端于2018年9月起在线升级为新版扣缴客户端。


  (三)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下载地址:http://www.cqsw.gov.cn/cqsswj/xxgk/tzgg/201806/t20180627_282792.html


  三、注意事项


  (一)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


  (二)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短信、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等官方渠道发布通知和提示信息,并提供现场培训、网络视频培训、发布操作指引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培训辅导,帮助扣缴义务人尽快熟悉扣缴客户端使用。


  2018年7月至8月税务机关将组织对新版扣缴客户端操作使用的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请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虚假信息。


  (三)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下载、安装、使用环节遇到问题,或有其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免费坐席电话4001007815或88812366咨询热线。


  (四)请扣缴义务人根据系统停用时间安排,从8月起陆续切换、熟悉并使用新版扣缴客户端,避免在9月征期集中切换,影响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法履行。


  (五)新版客户端软件近期会不定期在线升级,请扣缴义务人知晓。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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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办理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精神,为做好重庆市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协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申请。


  二、申请地点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三、申请时间


  7月27日-8月10日(工作时间内)


  四、申请资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见附件)


  五、注意事项


  (一)符合以上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当期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二)申请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采取虚假方式、恶意骗取留抵税额退税的行为,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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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2.从事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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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实施,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以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为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春节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春节后15个工作日内,市专项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区县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各成员单位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当年3月20日前报市专项工作组审定。


  第八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1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达不到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的(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确定)。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两金三制”实施未达年度计划要求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并纳入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区县政府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对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区县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专项目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2、3、4项情形的市级有关部门,纳入市专项目标考核范围实施重点考核。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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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撤销原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原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点:渝北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3楼。邮政编码:401147。联系电话:023-8115798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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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合并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主要负责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242号(远见中心)25、26楼。邮政编码:400015。联系电话:023-6360000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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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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