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合并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主要负责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242号(远见中心)25、26楼。邮政编码:400015。联系电话:023-6360000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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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 4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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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6
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努力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事责任,严格督查,对工作不力、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效果的区县,坚决约谈、严肃问责。


二、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加快编制主城区2018―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及其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有序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主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控制新出让土地开发强度,推出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用地。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办理,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严格征收开工竣工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新建商品住房要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充分发挥二手住房市场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住房公积金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禁开发企业拒绝符合规定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共同遏制炒房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土地竞买资金来源,严禁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资金用于缴纳竞买保证金;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对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具体由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负责指导,经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开发企业要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在办理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全部房源,支持首套刚需购房客户优先选房,不得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不得按购房付款方式安排选房顺序。


四、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实施商品住房价格精细化监测预警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全流程监管;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国土房管、物价部门要完善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制定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规则,加强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五、优化主城区规划布局,引导住房和人口合理分布加强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等政策引导,遵循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城市规划引领土地配置的原则,做好主城区土地出让和配套设施建设。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集聚。加快主城区各中心组团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职住平衡。


六、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保障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逐步完善住房租赁配套公共服务。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充分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以及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进城务工和外地来渝就业人员等租赁住房需求。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保尽保。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房管、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物价、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蓄客、销售和中介行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炒卖房号、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市公安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及时消除群众疑虑。网信、公安、房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附件: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一、区县政府


1.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和指导当地房管、国土、建设、工商、价格、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做好房地产调控和管理工作。


2.促进商品住房市场供需平衡。加快土地整治,形成“熟地”出让。商品住房库存不足的区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


3.努力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县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4.强化本区县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和预判,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5.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运用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全流程监管,防止炒房。


6.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7.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


8.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督促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落实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9.切实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


10.加强房地产市场宣传引导和预期管理,积极牵头处置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舆情,化解房地产信访矛盾,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


二、市国土房管局


1.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优化供地节奏,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与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动,督促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


2.加强对开发企业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指导;加快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尽快上市供给。


3.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加强审查,防止购房者骗提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查处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5.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6.配合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挪用个人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7.全面推行“互联网+房地产市场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商品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8.建立商品住房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探索房价分区统计和监测试点,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三、市城乡建委


1.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增加商品住房供应。


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市规划局


1.充分发挥规划布局引导作用,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发展。


2.优化主城区各中心组团的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布局,促进职住平衡。


3.加强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动,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严厉治理分期开发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整体开发进度。


五、市工商局


1.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市物价局


1.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严厉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承诺、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2.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人行重庆营管部


1.会同重庆银监局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研究,指导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适时出台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加强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好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2.会同重庆银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的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会同重庆银监局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


4.会同重庆银监局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


5.开展房地产信贷专项统计,分析、研究房地产信贷形势,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提供支持。


八、重庆银监局


1.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2.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严禁违规提供开发贷款。


4.督促金融机构严禁向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九、市税务局


1.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2.加强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市公安局


1.加强对房地产领域涉及经济犯罪、网络安全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造谣传谣、非法集资、造假骗贷、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者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一、市网信办


1.统筹指导房地产领域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处理重大负面舆情。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跟踪掌握房地产舆情动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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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致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本次个税改革,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带来四大惠民红利。


一、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公平红利


本次税改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的转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二、“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降税红利


将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降低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直接增加广大居民的收入。同时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使对应的纳税人享受到较大的降税福利。


三、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可扣除——减负红利


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切实减轻税负。


四、10月1日起可率先享受部分税改政策——及时红利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的个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提前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政策福利。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启动三项便民举措。


一是升级“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提供免费服务热线:400-100-7815、88812366,为扣缴义务人提供客户端应用咨询服务,帮助扣缴义务人更好的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申报。


二是完善“网上税务局”,应用银联实名注册、刷脸实名认证等远程认证方式,打造“互联网+税务”的办税模式,让纳税人“少跑马路、多跑网路”。


三是增设12366自然人咨询专席,为纳税人精准高效的答疑解惑。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税改革关系民生,重庆市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让税改的“大礼包”惠及每一位纳税人,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换取您的满意,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心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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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要求,有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着力解决企业开办审批环节多、审核时间长、数据共享难等问题。从即日起,将我市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开办环节简化为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和申领发票3个环节,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营造更加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全面下放冠“重庆”市名的企业名称核准权,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优化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指导商业银行网点辅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办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或“最多跑一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推行全市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对非要件欠缺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实行“容缺受理”,提前审核。深化“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等涉企证照改革,变“企业跑腿”为“数据跑路”。简化设立登记审核流程,实行“审核合一”,提高审批效率。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二)优化公章刻制流程。


  继续强化工商与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在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后,工商部门即时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交换至公安部门,系统自动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手机发送验证短信,企业据此登录印章在线刻制平台,在平台公布的公章制作单位名录中自主选择制作单位。制作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公章刻制,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企业通过现场付款或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制作费用,通过窗口领取或寄递送达等方式获取企业公章。


  (三)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继续深化工商与税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畅通数据共享通道,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税务登记管理。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推出新办纳税人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税种认定、发票申领等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领用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四)便利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巩固“多证合一”改革成果,社保部门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企业社保登记管理。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依托网上社保大厅、微信服务平台、重庆掌上“12333”APP等平台,推动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保登记服务。


  (五)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


  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通过再造流程,协同联动,将申请人依次向工商、公安、税务部门提交企业开办申请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六)建设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


  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引领,在现已开通的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建设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申请人登录平台后,即可一次性同时申报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和社会保险等相关申请事项。工商部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时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企业登记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可直接启动企业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流程,互认办理结果,减少材料重复提交,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化程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办理及发票申领、社会保险办理的时间,准确、完整提供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数据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开展我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完善,确保改革工作依法合规推进。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推进班子,切实解决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系统建设。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部门之间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各部门信息系统接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对于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窗口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强化政务服务大厅人、财、物保障,采取增加人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窗口顺利运行。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加快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改革政策,解读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具体措施,引导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增强改革获得感。


  (五)加强督查考核。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改革任务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适时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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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渝府办发[2018]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关于局机关 第二税务所 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 第五税务所变更办公地点的通告

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和实际办公需要,经中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党委会研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将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0号的办公楼整体进行维修。局机关、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第五税务所将于2018年10月29-31日进行搬迁,搬迁后职能职责不变。现将搬迁后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局机关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05号


  电话:65235606


  邮编:400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地址: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汇泉路1号附1号3楼


  电话:65235638


  邮编:400000


  三、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


  电话:65901709


  邮编:400000


  四、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


  电话:65912125


  邮编:400000


  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


  电话:65211157


  邮编:40000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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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制造业平稳有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供地降低成本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做到应供尽供,对纳入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对成功创建国土资源集约节约模范区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


  (二)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区县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并同步完善与弹性供地相符的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民防空办、市市场监管局)


  (四)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待项目整体达到可清算条件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降低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以及入驻企业在运营、使用等环节的成本,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科学降低社保成本


  (五)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六)对制造业企业实行困难企业社保缴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八)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有效降低运输成本


  (九)对四轴以上(含四轴)车货总重在30吨以上(含30吨),未超过其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车辆,按计重收费额下浮14%收取车辆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对办理超限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整车按基本费率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对货车非现金支付通行费实行9.9折优惠。(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一)凡缴纳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的用户,在1年有效期内通行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及以内6条射线高速公路,不再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二)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许可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制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四)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五)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五、合理降低能源成本


  (十六)推进增量配网改革,逐步扩大增量配网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售电公司参与增量配网投资。现有输配电网无条件向售电公司和用户公平无歧视开放,不选择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的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执行政府定价。继续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七)加大市场化电力交易力度,进一步放开直接交易门槛,全市大工业用户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20年逐步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用户。(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八)提高电力审批效率,高、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压减至4个、3个;高、低压客户办电服务时限分别压缩至20个、4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线上办电,实现常用业务“一次都不跑”,非常用业务“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九)开展差异化能效诊断专项行动,针对度电成本较高的用户,通过指导合理投切变压器,及时办理暂停、减容,正确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优化调整生产班次,加强无功补偿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鼓励第三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参与帮助用户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对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督促城镇燃气企业继续执行0.1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六、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二十一)定期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手牵小手”供需洽谈活动,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鼓励银行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积极参与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基于企业的纳税、社保、水电气等涉企经营信息,积极创新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开发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辅导,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从境外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二十四)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市级以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其纳入重庆证券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市级留存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五)切实发挥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作用,持续优化转贷应急机制,为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过桥”资金,降低冲贷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六)引导金融机构和制造业龙头企业共建“供应商+制造业核心企业+经销商”产业链融资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融资、预付款融资、仓单质押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和成本较低、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积极确认上下游应收账款,通过盘活现金、票据等资产,为产业链供应商和经销商提供信用支持。对积极参与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上下游一级和二级供应商企业新增贷款额给予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八、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七)支持重点企业加大装备智能化改造力度,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在建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并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九)支持企业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服务型制造、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在工业领域深度应用等项目,对上述项目以项目投资额(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平台及云服务、融资租赁、研发投入等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审批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切实强化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站式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


  (三十一)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平、公开、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三十三)继续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费事项,依托“网上超市”进行监管,建立完善交易评价、退出等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职转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


  十、建立降低成本长效机制


  (三十四)建立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


  (三十五)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台账和动态跟踪制度,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要求、逐一研究解决。市政府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


  (三十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加大减轻实体经济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效果好的政策和做法,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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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1
文号:渝府办发[2018]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持续改进税收征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按税种、行业、区域、特定事项和企业集团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要加强政策效应分析集成,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三)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依法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抵尽抵。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五)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持续改进税务管理方式,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全面落实“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试行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业务“一站式”、“一窗式”协同办理。改革跨区域迁移程序,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改革一般注销程序,推行免于提供纸质清税证明服务,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即时办结;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结条件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结。改革简易注销程序,符合条件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对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对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八)简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要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告知。对选择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应自收到退税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全市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2019年3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退库,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十)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规范和慎用行政强制。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依法慎用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拍卖企业财物或冻结银行账号,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十二)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十三)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6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要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十四)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纳税人不再报送税收优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网上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电子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对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电子资料,纳税人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十五)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范围。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扩大事项范围,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十六)进一步推进办税便捷化。加快推进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让90%以上的涉税事项均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依托实名办税制度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线下办税服务厅的预约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分时段、分区域办税。推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无纸化试点。丰富多元化缴税缴费方式,积极推动三方协议电子网签、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款等多元化的税费款缴纳渠道。压缩退库时间,2019年4月开始逐步试点推行误收退税、结算退税等其他退税类型的电子退库。


  (十七)完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认真落实补评、复评等纳税信用制度,畅通企业纳税信用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合作。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并在降低利率、提高额度、延长信用期限等方面积极探索,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十九)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管理手段,引导涉税专业服务组织诚信经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一)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二)建立税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市税务局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服务专项小组,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跨区经营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涉税争议等重大税收问题,确保税收执法标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一致。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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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渝税发[2018]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确保重庆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


  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包括“发票监制章的变更”和“发票名称的变更”。


  (一)发票监制章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重庆市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


  (二)发票名称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名称,变更情况如下: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机打发票》;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定额发票》;


  3、《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船舶交易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和《客运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不作变化。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旧版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版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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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最直接、最现实和最迫切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逐步降低融资成本,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创新模式、靶向施策,探索依靠对中小企业商业价值的信用评价,实现不需要抵押、质押,也不需要担保机构(担保人)担保的信用贷款,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遴选合作银行和试点区县。试点期间,要明确各方责任,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规范管理,防控各类风险。试点期满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复制推广,鼓励引导更多银行参与,惠及更多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试点区县政府、有关合作银行)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试点运行平台


  按照政府主导、公益化运作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试点运行平台),具体承担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日常运行工作。试点运行平台要明确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专业机构和产学研等社会力量,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探索创新中小企业商业价值评价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应用场景;发挥银企对接的窗口作用和系统运维的技术支撑作用;承担数据、资金、项目、清偿等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要督导试点运行平台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


  三、建立数据共享和安全保密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支持改革创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企业公开信息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中小企业公共信息专题数据库;企业非公开信息由试点运行平台以委托、授权、协议方式获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灵活方式支持;企业其他社会信息以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收集获取。利用防火墙、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记录涉企数据来源、走向、运用及输出痕迹,建立涉企数据安全保密责任制度,制定数据泄密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海关、国网市电力公司、试点区县政府、有关合作银行)


  四、建立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要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统筹制定政府风险补偿、政银损失分担、银行团队绩效奖励等激励机制以及合作银行参与、退出机制,每年从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试点运行平台正常运营和维护。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发展理念,对提供不实涉企信息、骗取和逃废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要实施联合惩戒。各试点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试点区县政府、有关合作银行)


  五、建立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试点工作,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互通情况、研究问题、优化政策,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要引导和支持在渝银行积极参与,给予正向激励。试点区县政府要在市级统筹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鼓励和组织企业积极参与,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试点区县政府和合作银行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和典型案例,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试点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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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03
文号:渝府办发[2018]1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与情节,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的多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前款规定的“首违不罚”。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妨碍、阻碍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八)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个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选择适用罚款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应当选择对罚款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见附件),是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执行标准,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第三章 裁量程序规则


第二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罚裁量等进行说明,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处罚案件必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


按前款规定进行集体审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裁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经集体审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集体审议会议纪要等资料报所属单位法制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应对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进行登记,作好备案、备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处罚案件目录制度,梳理汇总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定期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执法人员公正合理执法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执行标准》所称“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但标注含本数的除外)。


《执行标准》中所称“五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六十个月。


第三十三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作为处罚依据,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遇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制度处理,但按照本制度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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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上线的通告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全面实施,为满足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简称ITS系统),并将于2018年12月31日上线。为确保系统平稳上线运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ITS系统功能架构简介


  (一)ITS系统功能简介。ITS系统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为基础,以实名办税为前提,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建立自然人税收档案,支撑自然人各项业务办理。其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二)ITS系统组成架构及应用渠道。ITS系统分为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分别面向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及自然人纳税人。


  1、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集成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等业务办理。


  2、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


  3、网页端(WEB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4、手机端(APP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下载登录ITS系统途径


  (一)扣缴客户端下载方式:


  纳税人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www.cqsw.gov.cn/cqsswj/nsfw/xzfw/rjxz/


  (二)网页端(WEB端)登录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访问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链接登录,或直接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地址:


  https://its.cq-l-tax.gov.cn/。首次访问需先实名认证注册。为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体验,建议使用IE8浏览器。


  (三)手机端(APP端)下载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点击“扫码登录”下方的【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苹果iOS系统可通过App 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进行下载。安卓华为、OPPO、VIVO、小米等也可通过应用市场下载。(注:苹果IOS系统需要IOS 9.0或更高版本;安卓Android系统需要4.3或更高版本)。


  (四)扣缴客户端、网页端(WEB端)、手机端(APP端)的操作指引、视频及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资料可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服务”下载。


  三、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暂停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根据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统一安排,重庆市税务局计划于2019年1月23日至31日开展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并库期间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2月1日上午9:00个人所得税所有相关业务恢复办理。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时间。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四、政策技术咨询、意见反馈渠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下载、安装、使用环节及政策服务方面的问题,或有其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技术咨询电话4001007815、88812366,政策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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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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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上线工作。期间,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31日8:00,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停止运行,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有关涉税(费)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暂停服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8:00,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恢复运行,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2019年1月31日9:00,全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开始办理相关涉税(费)事宜。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房屋出租缴税、重点税源监控月报等各类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二)系统停机前后,因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同时,请广大纳税人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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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广大会计人员: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加强全市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掌握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素质提升,更好服务于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完善全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对接,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本次采集的信息将作为全市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考评、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一)采集对象:在重庆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按照工作所在地进行属地化采集,如没有工作,应按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学校所在地任选其一进行采集。


  (二)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采集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经历、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守信、失信、已发表论文。


  (四)采集时间:201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


  (五)填报要求:采取网上采集方式,采集对象直接登录到“重庆会计之家”(www.cqczkj.gov.cn)网站,在“网上服务大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中如实填列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上传图片格式,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即采集信息成功。


  采集过程中会计人员需关注手机短信通知或登录重庆会计之家查看进度情况。


  咨询电话:


  1、各区县财政局联系方式请查看“重庆会计之家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办事地址、电话”


  2、市财政局服务热线:67575524、63216182、63216190、63216191、632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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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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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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