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不发车购税分局、天津税校),各地方税务局,各区科委: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与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存在不同意见的研发项目,不包括企业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二、鉴定管辖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各区国、地税局转请同一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市国税、地税局直属局和稽查局转请企业实际经营地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


  三、鉴定内容


  (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归集范围;


  (三)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


  四、鉴定发起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同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四)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五、鉴定组织


  科技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有权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派员参与,就有关疑问向专家质询。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至5名技术专家、至少一名财务专家组成。鉴定专家一般从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区政府做好对鉴定工作的领导及经费落实,鉴定费用由科技部门通过专项经费列支。


  六、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部门根据专家组鉴定结果,自税务机关提交鉴定资料起30日内出具一式两份的《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2),一份由科技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鉴定意见作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参考依据。


  七、鉴定意见的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科委研究,市科委可组织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意见经三部门议定后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4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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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8
文号:津国税发[2017]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天津市国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第五,原我市公布的《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天津市开具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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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条款修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项、第三项条款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改]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或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缴纳企业所得税。修改为: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款,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三、[条款修改]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的部分;

 

  (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取得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的企业所得税。修改为:


  存在以下情形的税款,在我市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的部分;

 

  (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取得完税凭证上没有注明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

 

  四、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我市建筑企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统一汇总到总机构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退(抵)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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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系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的要求,为帮助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健全研发费核算,天津市国税局开发并启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系统主要功能:


  (一)登记维护研发项目信息


  (二)登记项目研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


  (三)自动生成导出各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四)使用系统导出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实现电子申报平台《年度财务报告--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免录入


  二、目前天津市国税局已完成《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系统》软件开发工作,使用电子申报平台《年度财务报告--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免录入功能的纳税人,需要通过下载“金三版电子申报软件(智慧财税)离线升级包V2.00.0026”(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将金三版电子申报平台客户端更新至最新版本。


  三、本系统是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辅助系统,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的要求归集核算研发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应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金额与系统生产的辅助账有出入的,可对系统生成报表进行修正。企业对优惠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软件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辅助账设置,纳税人使用中对软件的修改意见建议,可将联系方式及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sds504@163.com,市国税局将根据纳税人反映的共性问题对软件进行升级优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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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2016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


  3.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4.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8.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9.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0.天津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11.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2.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6.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17.天津市华夏器官移植救助基金会


  18.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0.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1.天津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2.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3.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4.天津市支持教育事业公益基金会


  25.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6.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7.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30.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1.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2.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3.天津市红十字基金会


  34.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5.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6.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7.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8.天津市静海一滴水慈善基金会


  39.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0.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1.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2.天津市海河科技金融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5.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6.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7.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8.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9.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天津市利民公益基金会


  51.天津市孝慈文化发展基金会


  52.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53.天津市慈善协会


  54.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55.天津市红十字会


  56.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7.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58.天津市静海区慈善协会


  59.天津市北辰区慈善协会


  60.天津市开发区慈善协会


  61.天津市滨海新区慈善协会


  6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63.天津市河北区红十字会


  64.天津市南开区慈善协会


  65.天津市武清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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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7
文号:津财税政[2017]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审核认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等3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6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国家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附件: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附件


  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一批)


  1、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


  2、天津市微生物学会


  3、天津市抗衰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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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津财税政[2017]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上线“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对象为网上申报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上线时间


  自2017年4月27日起,纳税人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三、服务内容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四、运行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五、有关说明


  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2.本系统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纳税人可以选择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使用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需要在正式申报纳税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税务机关,并完成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纳税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咨询天津国税022-12366服务热线以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2-95105-12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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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三、《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六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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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8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承办银行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中国电源学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中国电源学会等3家单位的有效期自2016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焊接行业协会等2家单位的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

 

一、2016年度开始生效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中国电源学会

 

2.天津市土地估价协会

 

3.天津市友爱罕见病关爱服务中心

 

二、2017年度开始生效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2.天津市焊接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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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5-2
文号:津财税政[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44号)规定,一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粮食复制品范围问题粮食复制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中规定的大饼、馒头、花卷、过桥米线,暂按粮食复制品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蔬菜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均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酱菜(也称咸菜),凡属散装的,可暂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各种袋装酱菜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草、柳、苇编制品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农林初级产品的茎、杆、条 、叶等为原料经手工或简单加工生产的筐、篓、扫帚、簸箕、草袋子、草绳、草帘、草帽辫、苇席、苇箔等等,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但对用上述原料生产的工艺品、家具及竹藤夏凉制品等均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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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9-28
文号:津国税一[1995]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至四条失效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实物返还,不得比照货币资金的方式计算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此种形式进行的偷税行为。


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不再计算分离增值税税款,应直接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货物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三、各单位应在调查了解,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应征的税款按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四、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情况,包括返还资金的形式、金额、实物返还的货物名称及其在平销行为中所占比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入库税金及在征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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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05
文号:津国税一[1997]5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与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不一致的一些规定应予纠正。对此,市局经过反复研究,逐条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为统一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下列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即行废止。


  一、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一[1994]15号)中“对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工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5月27日《关于原有福利企业安置的弱智人员可暂列入“四残”人员计算比例的通知》的电话记录。


  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4月20日电话记录“对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暂按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的原水,比照物资回收企业暂按买价的10%做为进项税额扣除,其他进项税额按17%进行抵扣。”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8号)第三条 第一款“对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批准文号的兽药,可暂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执法检查中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3号)第八条 第一款“实行新税制以前,对厂矿举办的原有福利生产企业,已经按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待的,可暂不变动。”


  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4号)第一条 “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依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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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1-05
文号:津国税一[199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二、三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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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0
文号:津财税政[2017]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家居商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附件: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


  1.天津市家居商会


  2.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3.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4.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5.天津仁爱社会爱心帮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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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10-20
文号:津财税政[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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