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0-31
文号:渝府办发[2018]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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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制造业平稳有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供地降低成本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做到应供尽供,对纳入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对成功创建国土资源集约节约模范区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


  (二)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区县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并同步完善与弹性供地相符的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民防空办、市市场监管局)


  (四)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待项目整体达到可清算条件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降低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以及入驻企业在运营、使用等环节的成本,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科学降低社保成本


  (五)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六)对制造业企业实行困难企业社保缴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八)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有效降低运输成本


  (九)对四轴以上(含四轴)车货总重在30吨以上(含30吨),未超过其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车辆,按计重收费额下浮14%收取车辆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对办理超限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整车按基本费率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对货车非现金支付通行费实行9.9折优惠。(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一)凡缴纳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的用户,在1年有效期内通行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及以内6条射线高速公路,不再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二)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许可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制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四)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五)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五、合理降低能源成本


  (十六)推进增量配网改革,逐步扩大增量配网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售电公司参与增量配网投资。现有输配电网无条件向售电公司和用户公平无歧视开放,不选择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的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执行政府定价。继续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七)加大市场化电力交易力度,进一步放开直接交易门槛,全市大工业用户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20年逐步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用户。(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八)提高电力审批效率,高、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压减至4个、3个;高、低压客户办电服务时限分别压缩至20个、4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线上办电,实现常用业务“一次都不跑”,非常用业务“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九)开展差异化能效诊断专项行动,针对度电成本较高的用户,通过指导合理投切变压器,及时办理暂停、减容,正确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优化调整生产班次,加强无功补偿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鼓励第三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参与帮助用户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对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督促城镇燃气企业继续执行0.1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六、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二十一)定期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手牵小手”供需洽谈活动,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鼓励银行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积极参与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基于企业的纳税、社保、水电气等涉企经营信息,积极创新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开发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辅导,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从境外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二十四)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市级以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其纳入重庆证券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市级留存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五)切实发挥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作用,持续优化转贷应急机制,为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过桥”资金,降低冲贷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六)引导金融机构和制造业龙头企业共建“供应商+制造业核心企业+经销商”产业链融资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融资、预付款融资、仓单质押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和成本较低、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积极确认上下游应收账款,通过盘活现金、票据等资产,为产业链供应商和经销商提供信用支持。对积极参与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上下游一级和二级供应商企业新增贷款额给予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八、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七)支持重点企业加大装备智能化改造力度,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在建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并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九)支持企业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服务型制造、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在工业领域深度应用等项目,对上述项目以项目投资额(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平台及云服务、融资租赁、研发投入等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审批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切实强化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站式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


  (三十一)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平、公开、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三十三)继续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费事项,依托“网上超市”进行监管,建立完善交易评价、退出等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职转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


  十、建立降低成本长效机制


  (三十四)建立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


  (三十五)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台账和动态跟踪制度,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要求、逐一研究解决。市政府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


  (三十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加大减轻实体经济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效果好的政策和做法,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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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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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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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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