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0-31
文号:渝府办发[2018]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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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制造业平稳有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供地降低成本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做到应供尽供,对纳入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对成功创建国土资源集约节约模范区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


  (二)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区县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并同步完善与弹性供地相符的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民防空办、市市场监管局)


  (四)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待项目整体达到可清算条件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降低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以及入驻企业在运营、使用等环节的成本,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科学降低社保成本


  (五)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六)对制造业企业实行困难企业社保缴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八)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有效降低运输成本


  (九)对四轴以上(含四轴)车货总重在30吨以上(含30吨),未超过其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车辆,按计重收费额下浮14%收取车辆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对办理超限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整车按基本费率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对货车非现金支付通行费实行9.9折优惠。(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一)凡缴纳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的用户,在1年有效期内通行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及以内6条射线高速公路,不再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二)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许可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制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四)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五)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五、合理降低能源成本


  (十六)推进增量配网改革,逐步扩大增量配网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售电公司参与增量配网投资。现有输配电网无条件向售电公司和用户公平无歧视开放,不选择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的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执行政府定价。继续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七)加大市场化电力交易力度,进一步放开直接交易门槛,全市大工业用户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20年逐步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用户。(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八)提高电力审批效率,高、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压减至4个、3个;高、低压客户办电服务时限分别压缩至20个、4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线上办电,实现常用业务“一次都不跑”,非常用业务“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九)开展差异化能效诊断专项行动,针对度电成本较高的用户,通过指导合理投切变压器,及时办理暂停、减容,正确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优化调整生产班次,加强无功补偿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鼓励第三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参与帮助用户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对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督促城镇燃气企业继续执行0.1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六、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二十一)定期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手牵小手”供需洽谈活动,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鼓励银行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积极参与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基于企业的纳税、社保、水电气等涉企经营信息,积极创新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开发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辅导,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从境外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二十四)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市级以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其纳入重庆证券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市级留存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五)切实发挥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作用,持续优化转贷应急机制,为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过桥”资金,降低冲贷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六)引导金融机构和制造业龙头企业共建“供应商+制造业核心企业+经销商”产业链融资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融资、预付款融资、仓单质押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和成本较低、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积极确认上下游应收账款,通过盘活现金、票据等资产,为产业链供应商和经销商提供信用支持。对积极参与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上下游一级和二级供应商企业新增贷款额给予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八、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七)支持重点企业加大装备智能化改造力度,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在建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并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九)支持企业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服务型制造、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在工业领域深度应用等项目,对上述项目以项目投资额(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平台及云服务、融资租赁、研发投入等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审批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切实强化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站式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


  (三十一)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平、公开、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三十三)继续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费事项,依托“网上超市”进行监管,建立完善交易评价、退出等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职转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


  十、建立降低成本长效机制


  (三十四)建立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


  (三十五)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台账和动态跟踪制度,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要求、逐一研究解决。市政府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


  (三十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加大减轻实体经济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效果好的政策和做法,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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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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