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办理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精神,为做好重庆市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工作,协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申请。


  二、申请地点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三、申请时间


  7月27日-8月10日(工作时间内)


  四、申请资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见附件)


  五、注意事项


  (一)符合以上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当期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并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二)申请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采取虚假方式、恶意骗取留抵税额退税的行为,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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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2.从事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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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实施,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以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为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春节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春节后15个工作日内,市专项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区县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各成员单位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当年3月20日前报市专项工作组审定。


  第八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1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达不到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的(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确定)。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两金三制”实施未达年度计划要求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并纳入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区县政府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对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区县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专项目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2、3、4项情形的市级有关部门,纳入市专项目标考核范围实施重点考核。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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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撤销原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原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重庆市北部新区国家税务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点:渝北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3楼。邮政编码:401147。联系电话:023-8115798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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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合并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主要负责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242号(远见中心)25、26楼。邮政编码:400015。联系电话:023-6360000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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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 4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及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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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6
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努力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事责任,严格督查,对工作不力、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效果的区县,坚决约谈、严肃问责。


二、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加快编制主城区2018―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及其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有序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主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控制新出让土地开发强度,推出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用地。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办理,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严格征收开工竣工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新建商品住房要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充分发挥二手住房市场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住房公积金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禁开发企业拒绝符合规定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共同遏制炒房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土地竞买资金来源,严禁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资金用于缴纳竞买保证金;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对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具体由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负责指导,经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开发企业要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在办理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全部房源,支持首套刚需购房客户优先选房,不得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不得按购房付款方式安排选房顺序。


四、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实施商品住房价格精细化监测预警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全流程监管;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国土房管、物价部门要完善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制定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规则,加强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五、优化主城区规划布局,引导住房和人口合理分布加强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等政策引导,遵循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城市规划引领土地配置的原则,做好主城区土地出让和配套设施建设。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集聚。加快主城区各中心组团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职住平衡。


六、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保障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逐步完善住房租赁配套公共服务。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充分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以及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进城务工和外地来渝就业人员等租赁住房需求。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保尽保。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房管、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物价、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蓄客、销售和中介行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炒卖房号、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市公安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及时消除群众疑虑。网信、公安、房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附件: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一、区县政府


1.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和指导当地房管、国土、建设、工商、价格、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做好房地产调控和管理工作。


2.促进商品住房市场供需平衡。加快土地整治,形成“熟地”出让。商品住房库存不足的区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


3.努力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县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4.强化本区县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和预判,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5.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运用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全流程监管,防止炒房。


6.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7.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


8.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督促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落实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9.切实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


10.加强房地产市场宣传引导和预期管理,积极牵头处置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舆情,化解房地产信访矛盾,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


二、市国土房管局


1.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优化供地节奏,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与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动,督促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


2.加强对开发企业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指导;加快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尽快上市供给。


3.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加强审查,防止购房者骗提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查处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5.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6.配合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挪用个人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7.全面推行“互联网+房地产市场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商品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8.建立商品住房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探索房价分区统计和监测试点,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三、市城乡建委


1.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增加商品住房供应。


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市规划局


1.充分发挥规划布局引导作用,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发展。


2.优化主城区各中心组团的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布局,促进职住平衡。


3.加强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动,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严厉治理分期开发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整体开发进度。


五、市工商局


1.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市物价局


1.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严厉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承诺、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2.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人行重庆营管部


1.会同重庆银监局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研究,指导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适时出台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加强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好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2.会同重庆银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的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会同重庆银监局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


4.会同重庆银监局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


5.开展房地产信贷专项统计,分析、研究房地产信贷形势,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提供支持。


八、重庆银监局


1.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2.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严禁违规提供开发贷款。


4.督促金融机构严禁向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九、市税务局


1.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2.加强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市公安局


1.加强对房地产领域涉及经济犯罪、网络安全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造谣传谣、非法集资、造假骗贷、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者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一、市网信办


1.统筹指导房地产领域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处理重大负面舆情。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跟踪掌握房地产舆情动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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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致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本次个税改革,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带来四大惠民红利。


一、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公平红利


本次税改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的转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二、“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降税红利


将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降低低收入群体的负担,直接增加广大居民的收入。同时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使对应的纳税人享受到较大的降税福利。


三、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可扣除——减负红利


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切实减轻税负。


四、10月1日起可率先享受部分税改政策——及时红利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的个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提前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政策福利。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启动三项便民举措。


一是升级“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提供免费服务热线:400-100-7815、88812366,为扣缴义务人提供客户端应用咨询服务,帮助扣缴义务人更好的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申报。


二是完善“网上税务局”,应用银联实名注册、刷脸实名认证等远程认证方式,打造“互联网+税务”的办税模式,让纳税人“少跑马路、多跑网路”。


三是增设12366自然人咨询专席,为纳税人精准高效的答疑解惑。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税改革关系民生,重庆市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让税改的“大礼包”惠及每一位纳税人,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换取您的满意,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心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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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要求,有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着力解决企业开办审批环节多、审核时间长、数据共享难等问题。从即日起,将我市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开办环节简化为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和申领发票3个环节,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营造更加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全面下放冠“重庆”市名的企业名称核准权,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优化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指导商业银行网点辅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办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或“最多跑一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推行全市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对非要件欠缺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实行“容缺受理”,提前审核。深化“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等涉企证照改革,变“企业跑腿”为“数据跑路”。简化设立登记审核流程,实行“审核合一”,提高审批效率。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二)优化公章刻制流程。


  继续强化工商与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在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后,工商部门即时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交换至公安部门,系统自动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手机发送验证短信,企业据此登录印章在线刻制平台,在平台公布的公章制作单位名录中自主选择制作单位。制作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公章刻制,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企业通过现场付款或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制作费用,通过窗口领取或寄递送达等方式获取企业公章。


  (三)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继续深化工商与税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畅通数据共享通道,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税务登记管理。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推出新办纳税人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税种认定、发票申领等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领用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四)便利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巩固“多证合一”改革成果,社保部门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企业社保登记管理。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依托网上社保大厅、微信服务平台、重庆掌上“12333”APP等平台,推动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保登记服务。


  (五)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


  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通过再造流程,协同联动,将申请人依次向工商、公安、税务部门提交企业开办申请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六)建设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


  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引领,在现已开通的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建设企业开办网上服务平台。申请人登录平台后,即可一次性同时申报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和社会保险等相关申请事项。工商部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时通过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企业登记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可直接启动企业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流程,互认办理结果,减少材料重复提交,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化程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办理及发票申领、社会保险办理的时间,准确、完整提供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数据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开展我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完善,确保改革工作依法合规推进。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推进班子,切实解决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系统建设。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部门之间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各部门信息系统接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对于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窗口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强化政务服务大厅人、财、物保障,采取增加人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窗口顺利运行。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加快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改革政策,解读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具体措施,引导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增强改革获得感。


  (五)加强督查考核。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改革任务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适时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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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渝府办发[2018]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关于局机关 第二税务所 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 第五税务所变更办公地点的通告

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和实际办公需要,经中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党委会研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将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0号的办公楼整体进行维修。局机关、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第五税务所将于2018年10月29-31日进行搬迁,搬迁后职能职责不变。现将搬迁后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局机关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05号


  电话:65235606


  邮编:400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地址: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汇泉路1号附1号3楼


  电话:65235638


  邮编:400000


  三、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


  电话:65901709


  邮编:400000


  四、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


  电话:65912125


  邮编:400000


  五、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


  电话:65211157


  邮编:40000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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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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