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规处)。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并随时报送推进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方法。


  附件: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做好重庆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扣新时代新税务新职责新要求,以“三项制度”为主抓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执法质量意识,着力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分步有序实施,积极稳妥推行。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统一规范,防止脱离实际、各行其是。


  坚持优化创新。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税务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效。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推进集约高效,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便利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强化为基层服务意识,能由税务总局和市局做的不要基层税务机关承担,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不懈、积极作为,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全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全市税务系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办税指南、执法流程图等办税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情况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市局要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按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税务总局将依托官方网站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单位要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全市税务系统应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使用统一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市局将探索说理式执法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要根据税务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按照税务总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的要求规范音像记录行为。同时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要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建立健全基于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税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要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税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全市税务系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稽查局审理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市跨区稽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前,各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市局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局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明确市局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增加法制审核事项,并明确本级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按总局要求提交送审材料,按规定的法制审核流程、方式、时限、责任严格进行法制审核。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立足实际、优化集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公示信息自动化采集、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税务执法信息化体系。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依托总局的“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进度信息即时查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网上审核等功能,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逐步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努力实现对税务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要以税务总局建立的税务系统执法信息资源库和“税务执法数据应用平台”为依托,加强对税务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执法办案信息、执法监督信息的执法统计分析,全面系统掌握税务执法状况、及时发现税务执法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改进措施及相关领导决策提供支撑。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探索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探索研究开发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税务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税收立法、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税务系统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指定本单位1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工作;办公室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考核考评处负责“三项制度”的绩效考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教育处负责相关培训保障;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其他相关处室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各处室要按照《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的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单位要参照市局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市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实化相关配套文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本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以及“三项制度”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事项清单等配套文件。做好宣传培训和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等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结合市局印发的“三项制度”事项清单,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2020年7月底前推行到位。要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法治税务建设迈上更高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着力防止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全市税务系统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继续走在前、出经验。


  (二)注重统筹集成


  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科学编制“三项制度”业务需求,嵌入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三项制度”信息化,全面带动提升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要求落实好“三项制度”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单位要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与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


  各单位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税务执法铁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要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注重总结提炼


  各单位要密切跟踪了解“三项制度”推进中的情况,针对税收执法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工作规律,注重总结提炼,形成先进经验。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各单位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全面反映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同时将进展情况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范、标准、指南、手册、典型事例等成果资料及时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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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3
文号:渝税发[201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我市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调研拟定工作,现将《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2019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至:cqczszc 163.com。


  附件:


  1.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1


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如下:


  一、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万盛经开区、南川区、綦江区、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区、璧山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区、城口县、武隆区、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上述税额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调整。


  附件2


《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我们起草了《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授予了地方三项税政管理权限:


  (一)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22.5元/平方米)。”


  (二)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了做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税额拟定过程


  耕地占用税法颁布后,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局开展了联合调研,对我市的耕地情况、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以及周边省份的税额标准进行了摸底。3月中旬,我们向39个区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征求了意见。4月9日,我们召集市人大预工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就三项授权事项进行了专题讨论和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初步方案,并对初步方案的税额标准进行了测算,最终形成方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方案遵循税制平移原则


  从近年来的征收情况看,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耕地占用税法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在拟定税额过程中,我们以现行每平方米35元、25元、20元、15元四档税额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及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要求,遵循税制平移的原则,税额标准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一是从我市近三年人均耕地面积变动情况看,2015年至2017年(2018年调查成果尚未公布),全市人均耕地面积分别为1.08亩、1.05亩、1.05亩,人均耕地面积也基本没有发生较大变动。同时,我市对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了先补后占。二是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除税额标准平移外,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两江新区)不提高税额标准,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三是有利于企业税负稳定。采取平移方式拟定适用税额,能够保持企业税负稳定,减少对企业的影响,满足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要求。


  (二)方案符合税法要求


  耕地占用税法按人均耕地对税额标准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从我市人均耕地的统计情况看,我市各区县现行每平方米35元、25元、20元、15元四档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关于适用税额的要求,也是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关于人均耕地的分类对税额标准进行分档,2018年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4.39元,略高于新税法规定每平方米22.5元的平均税额要求。因此,采取税负平移税额标准符合新税法的规定。


  同时,为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立法宗旨,考虑园地、林地、草地、农业水利等其他农用地在农业生产中与耕地同等重要,对于保护绿水青山、调节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降低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税额标准的制定对我市交通、水利、公益项目以及农村居民用地等不造成影响。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对符合条件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可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的范围内新建自用住宅,也可按规定免征和减征耕地占用税。


  同时,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根据授权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其他说明事项


  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耕地占用税为区县级收入(市级只对主城区有一定分成)。从调研情况看,部分区县提出可适当提高当地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提高税额标准有利于从严保护耕地,且耕地占用税原本在企业用地的成本中占比很小,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会对企业的成本带来较大的影响,反倒会促使企业合理使用和保护耕地资源。同时,提高税额标准有利于提高收入。对此,我们未予采纳,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大范围提高税额标准,不符合耕地占用税法平移立法的原则;二是目前为减税降费的窗口期,采取税负平移符合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要求;三是我市各区县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四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均耕地面积发生变化,根据税法授权,可适时对我市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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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6
文号:渝财税[2019]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18189997 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自然人在我市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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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丰都县社会保险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关于参保人签订的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结合重庆市实际,自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过渡,减轻我市参保人重复办理相关参保缴费业务的负担,现就城乡居民社保费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原签订的扣款协议处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参保人原于丰都县社会保险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签订的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协议(或相同性质的申请表等)中有关丰都县社会保险局依法履行的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继续履行,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由丰都县社会保险局变更为国家税务局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二、参保人如对原协议主体(或受理主体)变更有异议的,请于2019年6月20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理服务厅)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费扣款协议,原签订的扣款协议自动失效。


  三。2019年6月20日前仍未申请注销或变更原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的,视为参保人同意本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

丰都县社会保险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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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6-06-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丰都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新增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板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9]31号)等文件。


  三、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借减税降费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情形的,可向我局反映,我们将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6-5;023-67572652;023-6757262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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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市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扣缴客户端暂停使用,扣缴义务人无法办理所有扣缴业务。


  ITS税务大厅端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自然人信息采集


  2.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4.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5.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6.个税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申报


  7.个税扣缴义务人申请多部门申报


  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9.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11.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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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市局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税务总局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针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结合重庆税收工作实际,推出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动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重庆市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等部门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将各项业务整合为营业执照、申领发票、员工社保参保3个环节,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各区县税务局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实现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资料。


  二、实现首次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即时办结,网上申领。基于登记信息,重庆市税务局为新办企业自动认定增值税等税种信息,纳税人首次申领初次核定标准范围内发票、申领税控设备实现即时办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申请的,2019年底前开始在部分区县局试点提供邮寄送达税控设备的服务。


  三、推动网签三方协议便利缴纳税费。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开户银行相关信息即可签订三方协议,无需携带纸质协议往返于银行和办税服务厅。协议生效后,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三方协议实现网上快捷缴纳税费,有效提高办税缴费效率。


  四、加大自助办税终端投放力度。重庆市税务局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高新区等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自助办税服务厅,在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部分网点投放自助办税终端,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常见业务。


  五、拓展便利办税缴费渠道。重庆市税务局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与微信、支付宝、“渝快办”、金融机构移动平台等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移动办税渠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人既可在当地社保所或者社区村组缴费,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渠道缴费。


  六、优化房地产交易登记涉税业务。重庆市税务局推进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缴税、退税业务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实现房产、土地、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数据传递电子化。各区县局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受理服务。


  七、实现车辆购置税无纸化办理。纳税人无需提供纸质发票和纸质完税凭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上牌。在部分地区车辆上户终端机上试点车辆购置税网报功能,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上牌、车险购买一站式办理。


  八、推进无纸化退税全程网上办。重庆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误收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税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等退税事项的无纸化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与人民银行合作全面推动电子退库,缩减退税办结时间。


  九、扩大财务软件一键报税试点范围。重庆市税务局进一步开放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外部接口,在通信、银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扩大试点。


  十、推动企业税务注销分类办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简易注销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各区县局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但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纳税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各区县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专窗,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提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落地生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检查问题导向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确保税收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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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科技局,重庆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推动市政府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落实,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激发科技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培育和完善创新生态,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研究,就落实税收政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辅导,提升科技创新政策知晓度


  (一)适时梳理政策。税务部门根据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型园区、科技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按税种、类型和企业需求分门别类梳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适时归集、修订和发布创新驱动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对政策优惠方式、优惠条件、办理手续等进行全面集成,统一政策落实口径,解答常见问题,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凝聚工作合力,立体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并将有关税收政策指引编印成册(或电子书)推送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各级科技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行业主管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平台,及时将政策指引推送相关企业,扩大宣传范围,提升政策适用面。两部门应充分利用咨询窗口、网站答疑、服务热线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解疑释惑,深化宣传效果。


  (三)精准开展政策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的政策辅导,帮助科技型企业办税人员全面掌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熟练掌握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科技部门,要利用行业主管优势,梳理重点优惠对象,将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纳入业务培训内容,对重点企业进行专题辅导,引导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二、强化政策落实,增强企业创新活力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部门牵头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大力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提档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延长至10年。


  (五)促进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办理流程,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及时提醒企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2017〕211号文件)规定的流程,使用市科技局开发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子系统,进行网上鉴定(特殊情况除外)。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持续发挥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的普惠支持作用。


  (六)促进新型园区建设。科技部门定期将省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等名单上传科技部,并通过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公布。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提示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享受,不折不扣落实好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将重庆高新区(重庆科学城)范围内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项目异议鉴定、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先进服务业认定等权限下放到重庆高新区(重庆科学城),高新区税务局对通过鉴定、备案、认定的企业,及时落实政策,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让。科技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积极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严格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部门适时互通各自掌握的科技成果转让、奖励、投资信息,精准辅导企业享受与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投资和奖励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八)促进科技人才支撑。科技部门要鼓励各类创新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税务部门要整合科技人才政策,简化政策申报程序,强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兑现和落实。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用备案制,实行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在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健全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九)加强政策数据交换。两部门应完善工作沟通机制,促进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科技创新动态。税务、科技部门适时交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相关数据。两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备案或享受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政策的情况,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情况,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投资和奖励信息的情况,通报、交换意见,厘清政策口径,开展数据分析,以数据为基础,精准辅导企业落实政策,不断提高政策覆盖面。


  (十)加强政策落实后续监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采用企业“自行判断、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科技部门应及时牵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加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认定审核,确保全市科技创新企业及时取得享受政策的资格,降低企业享受政策的税务风险。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两部门应共同开展后续监管,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的认知度和获得感。两部门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工作,共同开展调查研究,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不断优化税收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管理方式。


  (十一)加强科技型企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两部门联合完善科技型企业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服务机制,科学评定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纳税信用评价功能,将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信息纳入税银互动,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负担,助力企业发展。


  (十二)加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两部门联合探索编制科技政策落实责任清单,规范政策落实各环节执法行为,逐步向社会公布政策落实清单,自觉接受科技型企业和社会监督。对科技型企业,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税务机关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再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科技型企业因判定失误而错享政策的,及时提醒企业更正申报,消除企业不敢享受的顾虑,有效降低企业享受政策风险,减少企业涉税成本。


  (十三)加强政策落实督查。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把落实科技创新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压实政策落实责任,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及重点执法检查,切实保障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合法利益。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将对科技型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坚决纠正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将组成工作小组,分类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收集和解答有关问题,提升政策落实时效,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各级税务、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策落实意识,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不因收入形势严峻而使政策优惠落空,不因征管难度加大而使政策执行受阻。要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加强科技创新的政策集成管理,不断推出方便创新企业享受政策的工作措施,提升优惠办理时效,为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生态环境。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重庆市税务局、科技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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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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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方便纳税人自主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截止2019年10月8日已在重庆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名单(不含代理商)详见附件。未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及运营商不得在我市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未备案提供服务、违规乱收费等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等情形,可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6-5;023-67572652;023-67572628。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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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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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公告

为满足纳税人“随时随地”获取纳税服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建设了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66平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已经完成12366平台运维准备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12366平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2366平台基本功能


  12366平台包含热线、网线、无线端。其中热线端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线端为12366纳税服务网站,无线端包括12366纳税服务APP、WAP和微信、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此次主要推广12366平台网线端和无线端,其基本功能如下:


  (一)12366纳税服务网站包含纳税咨询、涉税查询、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在线互动、涉税专业服务等功能。


  (二)12366纳税服务APP、WAP与网线端后台相同,前台功能基本一致,12366纳税服务APP、WAP充分发挥移动端拍照、录音、视频等优势,帮助纳税人获取便捷的移动纳税服务。


  (三)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微信和支付宝)的基本功能与12366平台智能咨询功能一致,是两种不同的展现方式。


  二、12366平台下载使用途径


  (一)12366平台网站端


  12366纳税服务网站可通过PC端浏览器输入https://12366.chinatax.gov.cn或点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图标进入。


  (二)12366平台WAP


  1.打开手机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即可使用。


  2.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打开,二维码如下:


  (三)12366平台APP


  1.通过访问网页的方式下载,网站端的下载地址为https://12366.chinatax.gov.cn/download/app/index.


  2.手机端在打开WAP后,点击首页“12366纳税服务APP”即可下载。


  3.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下载,二维码如下:


  (四)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


  1.打开微信-发现-小程序,搜索“12366”,选择“12366智能咨询”点击使用,后续可以在微信首页向下滑动屏幕,在“最近使用”中选择12366智能咨询,点击使用,或者直接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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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开支付宝-朋友-小程序,搜索“12366”,选择“12366智能咨询”,点击使用,或者直接使用支付宝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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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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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九条新举措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针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结合重庆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出九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动网签三方协议便利缴纳税费。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开户银行相关信息即可签订三方协议,无需携带纸质协议往返于银行和办税服务厅。协议生效后,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三方协议实现网上快捷缴纳税费,有效提高办税缴费效率。


  二、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重庆市税务局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与微信、支付宝、“渝快办”、金融机构移动平台等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移动办税渠道。


  三、提供多元化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全城通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银行批量扣款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人既可在当地社保所或者社区村组缴费,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渝快办”等线上渠道缴费。


  四、优化房地产交易登记涉税业务。房屋交易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后,推进房屋交易税收业务网上填单、审核、申报和缴税。借助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核。实现房产、婚姻登记、自然人身份信息数据传递电子化,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和《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各区县局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受理服务。


  五、实现车辆购置税无纸化办理。纳税人无需提供纸质发票和纸质完税凭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上牌。在部分地区车辆上户终端机上试点车辆购置税网报功能,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上牌、车险购买一站式办理。


  六、推进无纸化退税全程网上办。重庆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误收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税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等退税事项的无纸化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与人民银行合作全面推动电子退库,缩减退税办结时间。


  七、推动企业税务注销分类办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简易注销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各区县局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但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纳税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各区县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专窗,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提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八、开展减税降费集成宣传辅导。各区县局通过实体纳税人学堂、大厅面对面、上门一对一、短信、微信、邮件、电话以及其他形式开展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加强办税服务场所对减税降费的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张贴海报、摆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在办税窗口设置醒目的减税降费宣传二维码等方式主动进行引导宣传。


  九、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及申报表单。房产税(包括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纳税期限调整为4月1日-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日-31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以前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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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5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公共服务。


  一、推行范围


  首次申领且仅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和确认签名的纳税人,也可以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和确认签名。


  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操作说明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点击进入“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资料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下载查阅操作手册,即可按照操作手册列明的方法和步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服务保障


  在使用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拨打12366-9-1或者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推行范围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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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重庆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现将《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3月7日


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

  为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重庆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所称“税收”包含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


  一、工作原则


  (一)紧密结合“放管服”改革。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第一要务,全面提升税收综合治理能力,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市场增添活力。


  (二)紧密结合减税降费。坚持减税降费改革的主基调,持续深化落实好减税降费任务,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


  (三)以办税便利化为突破口。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压缩办税时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以电子税务局升级为支撑。依托电子税务局整合建设,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有效落实办税便利化,切实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初步构建重庆市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推进涉税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将重庆市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大幅压缩,位列全国先进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企业开业在线办、并联办


  1.智能化税费种认定


  基于新办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匹配认定税费种,实现新办企业首次领票在线即办。


  2.税控盘在线领购


  实现新办纳税人税控盘在线领购、邮寄送达,自助完成税控盘发行。


  3.快捷网签三方协议


  推进税务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合作,实现电子税务局根据银行实时推送的企业开户信息,自动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相关填报项,免于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实现网签三方协议。


  4.开设综合受理窗口


  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及相关商业银行联合组成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企业开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模式。


  5.减少企业开办环节


  与市场监管、公安、银行等部门融合办理企业开办业务,将各项业务整合为营业执照、申领发票、银行开户3个环节。


  (二)企业存续移动办、自助办


  6.财务软件一键报税


  开放电子税务局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在通信、银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一键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


  7.加大自助办税力度


  加大自助办税设备投入力度,使用具备人脸识别、税控设备初始发行、报税清卡等功能的多功能自助办税终端,建设、推广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


  8.丰富移动办税渠道


  升级完善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渝快办”(地方电子政务平台)、金融机构移动平台等形式的移动办税渠道,不断拓展掌上办税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9.跨区域迁移网上办


  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符合一定条件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实行网上办理,即时办结。


  10.拓展社保费征缴渠道


  为缴费人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的社保费征缴服务,促进缴费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实现社保费“全市通缴”。


  11.压缩退税时间


  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2.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


  不再向纳税人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项目。


  13.简化退税资料


  简化退税资料服务范围拓展至自然人纳税人,纳税人多缴、误征税款办理退抵税,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取消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


  14.推行无纸化退税


  推进多缴、误征退税无纸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有效缩减退库办理时间。


  15.提速诉求响应


  对小微企业简单涉税诉求和意见实行当场办理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按照快速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压缩一半。


  16.快速处理政策落实投诉


  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专线,对小微企业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诉启动快速处理机制,由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7.提供专岗咨询服务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8.线上全程办理


  推进增量房、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缴纳、退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有效减少纳税人跑路次数,缩短办理时间。


  19.线下“一窗式”办理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实现房产、土地、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数据共享,实现“一窗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20.探索车购税电子完税证明


  协调市公安局,实现车购税电子完税凭证与公安车管系统直连,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车购税业务全流程无纸化。在车辆上户终端机上植入车辆购置税网报功能,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上牌、车险购买一站式办理。


  21.建立车船税完税信息税警共享机制


  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推进税务部门车船税征管系统与公安部门机动车年检系统联网,由人工审验车船税是否完税,转变为由机动车年检系统自动审验车船税是否完税。


  22.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


  按照总局部署,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3.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按照总局部署,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实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实时上传,将申报期内纳税人开票数据自动带入增值税申报表。


  (三)企业注销容缺办、便捷办


  24.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5.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欠费)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符合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要求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6.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27.涉税未办结事项提醒前移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由受理部门及时提醒未办结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跑路次数,简化注销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税收营商环境是整体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重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改革结合起来,将其列入全年工作重点,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工作上大力推动。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舆论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新闻报刊、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利用税收宣传月、纳税人学堂等各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广泛宣传,主动发声,积极反映和展现全市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提高措施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为提升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应对


  严格落实、实时跟踪各项举措推进情况,要密切联系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报告优化税收环境的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保持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深化探索不停步;要主动加强与广大纳税人的沟通交流,认真收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反馈。针对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行税收领域新的服务和管理举措,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四)狠抓责任落实,严格督导考核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市局将《工作方案》的各项工作措施列为重点工作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全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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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渝税发[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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