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矿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就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


  我市已设立的矿山复垦保证金监管专用账户按以下程序取消。对于采矿证尚在有效期的矿业企业,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履行治理责任承诺书,将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矿业企业,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归还给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业企业,或到期未按规定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的矿业企业,不再退还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相应撤销矿山复垦保证金专用账户。上述矿山复垦保证金退还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履行公示程序。


  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矿山复垦保证金取消后,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由矿业企业继续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对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三、确保退还后矿山复垦保证金专款专用


  矿山复垦保证金退还后,由矿业企业自主使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治理恢复工作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实施


  各区政府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作为重要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2018年5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5-02
文号:津财综[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8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


  3.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9.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0.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1.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2.天津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13.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8.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19.天津市华夏器官移植救助基金会


  20.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2.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3.天津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4.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5.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6.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7.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30.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1.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2.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3.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4.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5.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6.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7.天津市静海一滴水慈善基金会


  38.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0.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5.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6.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7.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孝慈文化发展基金会


  49.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51.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52.天津市北洋益山助学基金会


  53.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4.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55.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56.天津市慈举教育基金会


  57.天津市天朗关爱慈善基金会


  58.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津财税政[2018]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接口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优化升级了电子申报软件,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1.0》(以下简称《接口规范1.0》),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口规范1.0》用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与纳税人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实现企业财务报表联网报送,进一步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二、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升级财务软件或采用第三方工具等方式实现财务报表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对接方式不限,对接标准必须采用《接口规范1.0》。


  三、财务软件数据与电子申报客户端对接后,向税务局申报财务报表仍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操作。该方式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能够有效保护纳税人数据报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纳税人转换财务报表后申报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资料等与现行要求一致。


  四、本次对接适用纳税人为按照会计制度分列的九大类纳税人,报表采集范围主要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具体内容详见《接口规范1.0》。


  五、《接口规范1.0》文档下载路径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www.tjsat.gov.cn)“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说明文档”栏目。请纳税人按照实际需要,通过网站下载获取相关文档,调整财务软件,完成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运输代理业相关纳税人税收风险专项自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运输代理业相关纳税人开展税收风险专项自查。现将自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对于纳入自查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采取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进行告知,请予以关注。


  二、自查范围


  对2015年至2017年申报纳税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补税。


  三、自查完成时限及提交方式


  自查完成时限为2018年6月15日,自查完成后请填写《自查结果统计表》并将电子文档按照指定方式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管辖企业可发至邮箱guquan1919 163.com;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企业可以发至邮箱tjkfgs4 126.com。《自查结果统计表》可自本通知附件下载或者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官网通知中下载。


  对此次自查涉及调整补税的纳税人,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调整并补缴税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结合纳税人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5-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三)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3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国家税务机关名称,如“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9mm,横线长12.5mm,宽0.8mm;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5.3mm,字宽3.4mm,长度24.7mm;编码数字为黑体,字高4mm,字宽2.1mm,长度9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规定,现将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2018年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17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首页-办事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收入统计明细》。


  (三)《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年度内残疾人职工有增、减的还须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须提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注销申报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还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后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和相关业务需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了电子申报软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新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


  (二)新增成品油消费税一窗式票表比对功能。


  二、目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完成我市电子申报平台客户端软件补丁开发工作。本次升级涉及已经在国税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纳税人无需进行初始化更新即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自2018年4月13日起可进行申报纳税。


  三、客户端升级方式分为在线升级和离线升级两种方式,建议纳税人优先采用在线升级方式完成客户端升级。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及相关说明文档下发路径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tjsat.gov.cn)“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和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www.szhtkj.com.cn)网站。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下载或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拷贝的方式获取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客户端离线升级补丁版本为“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离线升级包V3.01.0403”,具体内容详见升级说明。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发放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的内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受理事项,仅适用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


  《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受理事项,仅限于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同步公布,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image.png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鉴于2016年是执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第一年,部分用人单位错过申报审核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未核定2015年度残疾职工人数。为此,特开通补报审核期,2017年9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报审核2015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在注销(不包括注销迁转、非正常注销)前,应当按注销当年实际存续月份申报缴纳保障金。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持规定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注销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信息应及时传输给相关税务机关。


  四、《实施办法》第十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7年8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8-24
文号:津地税货劳[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提升办税便利程度,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天津国税已对现有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升级,实现纳税人网上自行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4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已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国税网站(www.tjsat.gov.cn)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并登陆“网上办税”,通过“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模块自行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二、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模块中,纳税人可根据税款所属税务机关,选择按税款所属期间或税款入库期间, 选择明细或汇总, 选择全部税种或部分税种等条件进行查询,并使用A4纸进行打印。


  三、网上开具的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与税务机关印制开具的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式样、尺寸、印章等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网上开具的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上附有二维码,以供防伪查验使用。


  四、推行网上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同时,国税机关服务厅窗口继续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服务。


  附件:网上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企业端)用户手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等相关涉税事宜,现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相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工作,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目前相关测试工作已经完成, 自4月1日起正式开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请广大纳税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注意事项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8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8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8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注意事项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其中,网上申报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首次申报,逾期申报和更正申报等暂不支持网上申报; 介质申报、手工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申报介质及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 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其他


  (一)纳税人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可与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1.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022-95105-123


  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与主管国税部门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主管国税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者通过拨打12366服务热线沟通解决。


  3.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国税局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天津市国税局

2018年3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 124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