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


  1﹒续贷续保。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3﹒担保增信。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4﹒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5﹒中小微困难企业贷款贴息。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专用再贷款支持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及其管辖范围内支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发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7﹒开展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8﹒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专项再贷款。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性银行在渝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9﹒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外贸企业金融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加强财税纾困力度


  1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2﹒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调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3﹒中小困难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4﹒防疫运输行业免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5﹒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6﹒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7﹒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8﹒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9﹒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0﹒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22﹒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3﹒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24﹒支持公路运输企业恢复运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5﹒服务外包补贴。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26﹒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全市统筹考虑安排。(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8﹒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9﹒援企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31﹒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2﹒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根据上游企业具体降价方案,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2020年2、3月份气费结算采取就高优惠原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5﹒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


  36﹒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37﹒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38﹒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9﹒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40﹒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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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渝府办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前期成功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在全市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纳税人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通过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3月16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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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其中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9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第(一)项第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9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定;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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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认真抓好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按照国家及我市减免政策要求,周密部署,压实责任,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并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各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统计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范围


  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加业务的,按规定享受以上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对象划型


  (一)企业参保单位


  为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对截至2020年2月的正常参保企业(含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经市统计局通过现有数据,按规定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类型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通过现有数据划型存在困难的,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会同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予以划型。对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将企业名单传递市统计部门按规定做好划型。市级无法划型的正常参保企业,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二)非企业参保单位


  对截至2020年2月的其他正常参保非企业单位,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照参保原始资料,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文件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划型。


  三、关于减免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在金保业务系统标注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并根据减免政策类型,分户核定已参保险种、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月形成减免后的征收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规定回传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数据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单位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查询享受减免的类型。减免对象类型一经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处理。参保单位对减免类型划分确有异议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参保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交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商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划型并报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对非企业参保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商主管单位按规定重新划型。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最终确定后的划型结果在金保系统中变更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变更结果传递同级税务部门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减免办理程序重新核定2020年2月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参保单位已缴纳应减免部分,多缴部分原则上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若有退费意愿的参保单位可办理退费。全额退还多缴的滞纳金。


  有意愿办理退费的单位在3月底前告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明确单位信息、所涉险种、退费金额等内容,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形成《重庆市退单位缴费明细表》(附件2),退费账户原则上为2月缴费账户。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资金不能满足疫情防控期间退费的,经办机构按险种(不含失业保险)单独向市社保局提出用款计划,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用款资金,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做退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疫情防控期间退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资金,同级财政按现行划拨流程及时办理退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照《重庆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执行,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无须申报。


  2020年4月30日后,上述参保单位需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当期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2020年2-6月,大型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2020年2-4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2020年2-4月),事前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缓缴,填写缓缴的原因并选择缓缴险种及对应时段,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定缓缴名单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报送备案表。税务部门将对应属期的限缴时间按申请延长,含4月30日以前已自动享受缓缴时间在内的按月属期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次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020年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且属新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享受减免政策类型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持一致,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对无法查询的,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因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降费率条件,仍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2020年需上浮费率的企业暂不上浮。


  2020年,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困难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标准执行。


  八、关于社保关系转移和待遇业务的处理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2020年4月30日以前,职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2020年4月30日以前,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欠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纳情况累计计算待遇,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有欠费的,待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后,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关于风险防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加强对减免执行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预警监控。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稽核。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对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要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统计核算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按照国家有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一口径和方法,明确责任分工。市人力社保局按户将减免费有关业务信息传递市税务局,双方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统计结果,统一对外口径。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沟通共享数据,做好本区县数据分析应用。


  十一、关于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要发挥融媒体的传播优势,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借助重点园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优势,大力宣讲政策,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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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渝人社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扣“芯屏器核网”智能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制造业高水平研发平台、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争制造业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多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完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制造业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合理提高制造业不良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机制。(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优化制造业项目贷款服务。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成本,提升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需求,支持制造业补短板项目建设,切实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对于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利性。(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构建制造业新型银企关系。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银团贷款推广应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把握企业融资需求,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优化银企合作关系。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债委会积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落实脱困计划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构建银企合作命运共同体。(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五)完善制造业政银企对接机制。密切跟踪制造业运行情况,探索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推动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银企对接会,提高金融服务精准度。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打造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重点做好制造业领域特别是相关配套小微企业首贷续贷等服务。(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六)创新制造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实施制造领域科技金融“一行一品”创新行动,积极推广国家第三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推动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基于大数据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新模式。深入优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服务,重点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倾斜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非银机构之间的深度合作,通过创新融资租赁、研发贷、投贷联动等产品或服务,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的中长期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制造业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等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分担制造业企业融资风险。(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七)完善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适当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鼓励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企业进行贴现融资或抵押融资。积极引导银行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引导和推动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探索应收账款确权模式创新,支持制造业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制造业企业积极加入动产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开展订单、存货等动产融资。推动市、区县两级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支持制造业企业基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八)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发挥好抵押补充贷款撬动作用,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用好复工复产和制造业专项贷款、政策性转贷款资金,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优化制造业续贷展期服务。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机构按相关要求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及时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的落实力度,减轻企业过桥负担。(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降低制造业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探索制定差别化的优惠信贷支持政策,推动全市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低至1%以下。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制造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


  (十一)支持制造业股权融资。加大优质制造业企业上市项目挖掘培育工作力度,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功能,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股份转让服务专版和绿色通道,对拟上市和挂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推动提高制造业上市企业质量,鼓励通过再融资、产业并购等方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整合能力。(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二)支持制造业发行债券融资。加强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和宣传,优化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储备,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债务工具等债券融资。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设立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多种风险缓释手段,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制造业领域信贷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三)优化制造业跨境融资服务。扩大制造业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取银行跨境直贷、关联企业借款、境外发债、上市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措施,取消企业外债专用账户数量限制,放宽外债注销登记相关要求,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外债账户,便利企业外债账户使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支持简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外债资金收入境内支付审核要求。(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四)引导投资基金及保险资金加大制造业支持。发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孵化器”和“加速器”作用,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和战略资源。发挥好国家先进制造业基金、市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支持作用,鼓励制造业领域专项资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加大支持力度,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先进制造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丰富制造业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在符合规定、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三、优化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发挥宏观审慎评估、货币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建立定期监测通报机制,强化窗口指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六)加强风险补偿。鼓励区县完善政银担三方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投放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探索开展针对新兴制造业、新引入企业等缺少抵质押物和经营信息的制造业企业的融资增信等配套措施。推动政银担合作,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进一步鼓励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创新产品和模式,加大对制造业领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完善制造业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提升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严格清产核资、落实资金封闭管理和企业(含股东)自救方案等帮扶救助的前提条件,平衡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建立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机制,司法、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我市良好金融生态。(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八)完善制造业融资监测和督导机制。强化对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跟踪监测,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制造业金融服务进展和困难问题,动态调整金融服务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金融机构制造业金融服务监管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九)优化整合制造业融资服务平台服务。搭建统一的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打通与“渝快融”“渝企金服”“信易贷”等融资服务平台的连接。加快推进成立重庆征信公司,整合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为制造业金融服务提供大数据支撑。依托建设“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引入多元市场主体,为制造业金融服务提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支撑,支持金融机构构建基于信用模式的风险控制和定价模型。(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牵头,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筹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有关工作。根据制造业形势变化及金融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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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渝府办发[2020]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我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申请缓缴2020年2月以来的当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2020年12月底前缴纳,不得跨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市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另行发文明确具体标准)。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七、企业享受政策范围、划型确定原则及办理程序、减免缓期间权益记录、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等事项及相关办理流程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21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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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9
文号:渝人社发[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6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和移动端,其中网页端涉及扣缴税款登记及变更、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企业所得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残保金申报、税务行政许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等8项业务功能;移动端涉及身份证件照片上传、扣税款等2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6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6月功能优化内容


  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功能优化情况


  1、扣缴税款登记及变更


  在身份信息报告下增加“扣缴税款登记及变更”功能,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可通过此功能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信息变更。


  2、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


  优化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功能,纳税人已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出租经营性房屋的,可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环节完成印花税的申报缴纳。


  3、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人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相关表单进行修订。


  4、车辆购置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申报,新增“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银联二维码”缴税方式。纳税人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前往商业银行办理税款缴纳,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APP或“云闪付”APP扫码支付税款。


  5、残保金申报


  跟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对“残保金申报”功能进行调整,纳税人可在2020年7月1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税务行政许可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两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税务机关出具“不予受理”或“退回补正”意见的,纳税人可通过“待办任务”功能,选择作废或删除申请事项。


  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


  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目录下新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功能,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对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


  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目录下新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申请”功能,涉税专业服务总机构汇总报送分支机构信息的,可以通过此功能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汇总报送关系。


  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功能优化情况


  1、身份证件照片上传


  在电子税务局(微信端)“我的”功能下增加“身份证件照片上传”功能。纳税人采集了人脸,但未采集身份证件信息的,可以通过此模块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已采集身份证件照片的不允许通过此模块重复采集。


  2、扣税款


  在电子税务局(支付宝端)“扣税款”功能下增加支付宝缴税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微信端)“扣税款”功能下增加微信、“银联二维码”缴税方式;在电子税务局(渝快办渠道)“扣税款”功能下增加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缴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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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第二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渝府办发[2020]3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少跑快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全市第二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通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总结首批10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推进经验,复制、借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按照“就近受理申请、审批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批件快递送达”模式,打破户籍或居住地限制,建立“异地受理、异地办结”工作机制,推动第二批13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2020年底前实现跨区县通办。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规范全市标准。第二批13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等10个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一规范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审查要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制定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流转程序,并指导区县抓好落实,确保收件受理、过程办理、办结送达等环节高效有序运行。


  (二)加强异地协同办理。接件区县与办理区县要按照统一的办事规范,建立远程会商和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要尽可能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对当场无法获取的证照证件和审批结果等,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择“邮寄送达”服务,由办理单位在办结证照证件和审批后通过快递邮寄送达。对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一次性办好;适用告知承诺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非重要资料欠缺的,在当事人书面承诺补齐补正后,采取容缺受理方式一次性办好。


  (三)加快推进系统联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原则上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均应通过“渝快办”平台进行办理。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要进一步优化提升“渝快办”平台功能,加快推进“渝快办”平台与市级部门办事系统互联互通;市大数据发展局要加快推进数据共享,确保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高频政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重要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重庆市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事项清单(第二批)》(见清单),细化有关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实施模式、实现路径、办理流程和完成时间,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实现有关事项在“渝快办”平台上跨区县通办。


  (二)加强沟通协调。推进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落地落实,需要市级部门、区县窗口在线上线下同步推进、协同发力。市政府职转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之间、市级部门与区县之间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跨区县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常态宣传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实现一项、宣传一项,让企业和群众应知尽知。市政府职转办负责,定期通报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推进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调查评估。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情况纳入2020年度全市政务服务效能水平评估,运用营商环境监测、现场和在线评价等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使用率。


  附件:重庆市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县通办事项清单(第二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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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0-06-03
文号:渝府办发[202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税企互动渠道”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征纳双方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托微信平台,建设了征纳双方可以进行实时互动和信息交付的税企互动渠道。“税企互动渠道”定于2020年6月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逐步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绑定的单位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费)人员,可通过个人微信,与税务机关实现征纳双方信息实时互通,双向精准互动、自动接受涉税信息。


  二、推广内容


  “税企互动渠道”是基于微信的拓展应用,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个人微信扫描关注即可使用。“税企互动渠道”纳税人端具备通知发布、政策推送、资料采集和互动咨询等四大功能模块。


  (一)通知发布。集成各系统涉税信息,通过“税企互动渠道”,将通知公告、风险提醒等以文本、图片、文件等方式发送到使用者的个人微信。


  (二)政策推送。根据实名认证信息,税务机关将使用者涉及的涉税政策、退抵税信息,通过“税企互动渠道”精准推送到使用者的个人微信。


  (三)资料采集。规范资料报送渠道,对需要采集的涉税资料,由纳税人和缴费人使用个人微信通过“税企互动渠道”实时上报税务机关。


  (四)互动咨询。征纳双方可以通过“税企互动渠道”,以多种信息形式进行实时双向交互。


  三、其它事项


  (一)权利义务。“税企互动渠道”是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建设开发的,供各使用对象自愿免费使用的官方互动渠道。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通过该渠道进行的通知发布、政策推送均具有法定效力。


  各纳税人和缴费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费)人员,通过该渠道进行的资料报送视同真实意思表示。


  (二)实现方式。已在电子税务局实名并绑定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费)人员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使用“税企互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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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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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代开、发票抵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扣税款、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纳税担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申请、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行政救济等15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


  由原“统一登录”变更为“基本登录”方式。登录入口分企业登录、自然人登录和代理用户登录。登录后只能办理对应身份的涉税业务,如需办理其他身份或其他企业涉税业务,须退出后重新登录。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在信息报告目录下新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功能,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通过此功能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发票代开


  对发票代开进行调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发票代开申请后,应在当月领取发票。未及时领取发票的,需作废代开申请;若已缴纳税款的,在作废代开申请后,可办理退税或使用预缴税款重新开具。


  四、发票抵扣


  在发票办理目录下新增“发票抵扣”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发票抵扣勾选等相关业务。


  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通过“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功能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事项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资料。


  六、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扣税款”模块进行升级,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七、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在税收减免目录下新增“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功能,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的,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可在此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在税收减免目录下新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可在此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功能,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在此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十、纳税担保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纳税担保申请”功能,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可在此提出纳税担保申请。


  十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功能,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此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二、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务行政赔偿申请”功能,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可在此提出赔偿申请。


  十三、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功能,纳税人可在此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文书进行确认。


  十四、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中国居民(国民)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在此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十五、行政救济


  在互动中心的权益保护目录下新增“行政救济”模块,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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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全文失效]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2号)公布的数据,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300%为15795元。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5795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6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3倍为189540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7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89540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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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0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17年3月28日起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移动)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7年3月28日起,天津移动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消费者可在天津移动营业厅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信息将通过短信和默认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39邮箱(也可指定其他邮箱),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邮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信息。


  五、天津移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满足消费者索取发票的需求。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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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17年3月20日起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自2017年3月20日起,天津联通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www.10010.com或手机营业厅客户端查询、下载加盖电子签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信息。


  五、天津联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满足消费者索取发票的需求。


  特此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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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2017年起,对我市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实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提供该局管辖范围内全部房产、土地税源明细情况。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提出税源信息修改申请,地税局核实后进行相应修改。 

 

三、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退税、延期缴纳和税源注销等事项的,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提出申请。 

 

四、在税务登记地以外的区域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当于2017年2月底前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见附件1),向税务登记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出手续,2017年3月底前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入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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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现就我市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开具


  (一)联网查询开具。


  纳税人登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注册用户后,可自行查询其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需要打印的,可以联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具体操作见《天津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手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功能)》(附件1)。联网打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暂未套印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增添了二维码,通过手机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可联网读取相关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做到无纸化查验。


  (二)自助办税终端查询开具。


  纳税人也可持二代身份证到我市任意一家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办税服务窗口查询开具。


  纳税人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核实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填报《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附件3)、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证明材料,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章的委托委托书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后,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并重新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指南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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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2-16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为祖国繁荣昌盛做出的贡献,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一、申报情形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联网申报。


  持有银联卡并绑定本市手机号码的纳税人,可联网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可一并补缴税款。具体流程为:打开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http://www.tjcs.gov.cn),选择右上角“地税”,点击“网上办税”-“申报纳税”,选择“个人登录”,注册登录后,进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首页。根据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形在“申报纳税(自然人)”中点击对应申报模块进入申报界面,填报对应申报数据后,点击“保存”或“申报”.如需打印申报表,可点击“导出”后进行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完成后,点击“缴款”,系统会自动跳转到银联在线支付界面,完成支付后,在申报记录查询界面可以看到“缴款成功”记录。具体操作见《天津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手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功能)》(见附件)。


  (二)邮寄申报。


  无需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可采用邮寄申报。纳税人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或登录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选择右上角“地税”,点击“网上办税”-“申报纳税”,点击右上角“下载专区”,下载“申报纳税”表证单书。纳税人填写对应申报表后,将申报表采取挂号信方式邮寄给主管地税局进行申报,挂号信封要注明“自行申报”字样,以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可采用办税服务厅申报并办理补、退税款。纳税人填写对应申报表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也可委托代理人携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在工作日办公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需退税款的纳税人,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有关资料应按要求一并报送。


  其他未尽事宜,纳税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附件:天津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手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功能)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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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条款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改]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0%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修改为: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暂按20%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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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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