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承办银行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中国电源学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中国电源学会等3家单位的有效期自2016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焊接行业协会等2家单位的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

 

一、2016年度开始生效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中国电源学会

 

2.天津市土地估价协会

 

3.天津市友爱罕见病关爱服务中心

 

二、2017年度开始生效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2.天津市焊接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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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5-2
文号:津财税政[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44号)规定,一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粮食复制品范围问题粮食复制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中规定的大饼、馒头、花卷、过桥米线,暂按粮食复制品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蔬菜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均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酱菜(也称咸菜),凡属散装的,可暂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各种袋装酱菜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草、柳、苇编制品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农林初级产品的茎、杆、条 、叶等为原料经手工或简单加工生产的筐、篓、扫帚、簸箕、草袋子、草绳、草帘、草帽辫、苇席、苇箔等等,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但对用上述原料生产的工艺品、家具及竹藤夏凉制品等均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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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9-28
文号:津国税一[1995]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至四条失效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实物返还,不得比照货币资金的方式计算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此种形式进行的偷税行为。


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不再计算分离增值税税款,应直接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货物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三、各单位应在调查了解,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应征的税款按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四、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情况,包括返还资金的形式、金额、实物返还的货物名称及其在平销行为中所占比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入库税金及在征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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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2-05
文号:津国税一[1997]5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与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不一致的一些规定应予纠正。对此,市局经过反复研究,逐条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为统一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下列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即行废止。


  一、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一[1994]15号)中“对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工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5月27日《关于原有福利企业安置的弱智人员可暂列入“四残”人员计算比例的通知》的电话记录。


  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4月20日电话记录“对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暂按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的原水,比照物资回收企业暂按买价的10%做为进项税额扣除,其他进项税额按17%进行抵扣。”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8号)第三条 第一款“对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批准文号的兽药,可暂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执法检查中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3号)第八条 第一款“实行新税制以前,对厂矿举办的原有福利生产企业,已经按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待的,可暂不变动。”


  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4号)第一条 “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依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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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1-05
文号:津国税一[199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二、三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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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10
文号:津财税政[2017]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家居商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附件: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


  1.天津市家居商会


  2.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3.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4.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5.天津仁爱社会爱心帮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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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10-20
文号:津财税政[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 ,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56号                 2008-11-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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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11-13
文号:津财行政[2008]第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不定期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录——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


你好,我们公司在和平区,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员工提供了改了业务受理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吗。 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是以什么方式。 还有和平区地税的电话 23045819 23045839 23045838 都打不通,是电话换过了吗。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好: 根据《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的规定: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实际政策执行中不限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在金税三期个税软件中的报表填写中的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表里的“免税项目—其他”中填列。 您可以咨询和平地税办公室和平地税是否存在其他电话,和平地税办公室电话为23045810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有不明事项请拨打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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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0-18
文号:津地税二[199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第七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和《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片区报送的第七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确认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67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在会计年度内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要及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报送各项信息。


附件: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2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1.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安振(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3.天津宏锦租赁有限公司


4.金联合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6.易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7.吴都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8.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9.中安亚太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0.庭州顺鑫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1.京朋(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2.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3.新特(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4.中核建军民融合租赁有限公司


15.鲲鹏(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6.瑞泽众合(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7.新鞍融创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8.中投创信(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9.万方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新望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1.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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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5
文号:津商务流通[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


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多证合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减少企业创业创新的制约和束缚,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合并、精简拟合并的各项涉企证照登记、备案事项信息,优化配置,再造流程,有机整合,减少审批环节。


  ——积极稳妥。按照国家确定的合并原则,各审批部门充分梳理涉企证照,市市场监管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定合并的涉企证照。


  ——互联共享。由市市场监管委搭建数据推送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对接,登记备案事项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三)工作目标。各审批部门要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登记中,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工作内容


  (一)整合证照事项。在原“五证合一”和刻制公章备案已合并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实现营业执照与天津检验检疫局发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表》,市旅游局发放的《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市场监管委发放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市民委发放的《清真标志牌及清真食品备案证》等9个证合并登记。今后,逐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最大限度整合、精简涉企证照,不断扩大“多证合一”覆盖范围。


  (二)深化业务协同。市市场监管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多证合一”涉及被整合证照事项的信息采集项目和申请表格,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依托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工作时,要充分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及时修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出台相关政策,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确保“多证合一”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三、工作举措


  建设方便快捷、公平普惠、透明高效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涉企证照办事项目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网络信息共享以满足管理需要,推动服务更优、审批更简、监管更强。


  (一)统一材料规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精简合并的各项涉企证照登记、备案事项信息,简化文书材料,整合登记表格,形成统一的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文书规范。


  (二)统一审批流程。实行统一咨询、受理、审核、发照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统一受理,由行政审批系统集中采集相关信息,“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实行“一口发放、限时办结”。


  (三)统一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要改造优化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数据推送共享平台,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对接,登记备案事项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四)统一执照应用。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认可、使用和推广。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证合一”工作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市市场监管委要牵头做好“多证合一”工作的具体推进。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将“多证合一”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衔接过渡。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强化基础保障。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强配足窗口人员队伍,提高窗口服务能力,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档案转送等工作顺畅运转。


  (四)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大厅等多平台、多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多证合一”工作,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各相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多证合一”工作摆进经济发展大局考虑,要将落实情况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市市场监管委要组织各审批部门联合督导,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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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4
文号:津政办函[2017]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启动建设以来,创新资源不断集聚,创业活力持续提升,平台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带动了创新创业深入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对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带动作用,促进双创更加蓬勃发展,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创新,聚焦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政策协同,增强发展后劲,以新动能支撑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尤其是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努力把双创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载体、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全球化创业的重要节点、全面创新改革的示范样本,推动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巩固壮大创新创业内生活力


  (一)落实创业企业纾困政策。切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减负政策,根据所在统筹地区政策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承租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确保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双创示范基地通过延长孵化期限、实施房租补贴等方式,降低初创企业经营负担。优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发展潜力好的创新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双创复工达产服务。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双创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作用,推广“一键申领、网上兑现”、“企业网上跑、政府现场办”等经验,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物流、资金、用工等问题,补齐供应链短板,推动全产业链协同。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应对疫情影响的新业态新模式。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相关服务费,支持开展线上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增强协同创新发展合力。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大企业带动作用,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创新主体解决生产经营难题。在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加快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探索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改革举措,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发挥多元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创业就业重要载体


  (四)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顺应消费需求升级和服务便利化要求,重点围绕托育、养老、家政、乡村旅游等领域,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区域示范基地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供需衔接、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打造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标杆项目,及时复制推广经验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发展社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灵活就业的具体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等,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支持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发展面向重点群体的专业化创业服务载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保障。优先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实施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大学生创客、返乡能人等入乡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创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引人育人留人政策,加大对乡村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力度,培育一批能工巧匠型创业领军人才。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七)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示范基地打造并在线开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加强创业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依托高校示范基地开展双创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实践紧密结合。推动高校示范基地和企业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建立创业导师共享机制。支持区域示范基地与高校、企业共建面向特色产业的实训场景,加快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促进大学生加强数理化和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国家创新能力基础。(教育部牵头负责)实施双创示范基地“校企行”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岗位需求,支持将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纳入企业示范基地人才储备和合作计划,通过职业微展示、创业合伙人招募等新方式,拓宽创业带动就业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大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校共建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中央企业示范基地内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新增企业,探索不纳入压减净增法人数量。(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发展“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大企业+创业单元”等模式,依托企业和平台加强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提升协同联动发展水平,树立融通创新引领标杆


  (九)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优势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开放场景、开放应用、开放创新需求,支持将中小企业首创高科技产品纳入大企业采购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负责)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聚焦核心芯片、医疗设备等关键环节和短板领域,建立大中小企业协同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合作机制,带动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瞄准专业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构筑产学研融通创新创业体系。加强双创示范基地“校+园+企”创新创业合作,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增强中试服务和产业孵化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牵头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认定或备案条件,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科技部、教育部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降低对双创示范基地相关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教育部牵头负责)优先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搭建双创示范基地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推广跨区域孵化“飞地模式”,探索在孵项目跨区域梯次流动衔接的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产业协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融通合作。推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相互接续的创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一体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优化长三角、京津冀和西部示范基地联盟,支持建立中部、南部示范基地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支持,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链。鼓励国家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双创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加强新兴领域创业投资服务,提升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信息交流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加大对细分领域初创期、种子期项目的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对外开放合作,构筑全球化创业重要节点


  (十四)做强开放创业孵化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际创业孵化器,与知名高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提升海外创业项目转化效率。支持设立海外创业投资基金,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部、证监会、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搭建多双边创业合作平台。优先将双创示范基地纳入多双边创新创业合作机制,支持承办大型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和论坛活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国际合作产业园、海外创新中心。加强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创新创业政策沟通、资源融通和链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依托双创周“海外活动周”等举办创新创业重点活动,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加强与海外孵化器、国际创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土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合作提供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点,激发创新创业创造动力


  (十六)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在省级政府事权范围内,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在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体系、建立新业态发展“监管沙盒”、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健全对创业失败者容错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七)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支持企业示范基地重点在建立大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完善中央企业衍生混合所有制初创企业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融通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示范基地率先试点改革国有投资监管考评制度,建立可操作的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支持在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领域实施员工跟投机制,探索“事业合伙人”方式,形成骨干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八)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在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流程、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开展试点,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完善双创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遴选一批体制改革有突破、持续创业氛围浓、融通创新带动强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示范基地。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双创示范基地要给予适当表彰激励,对示范成效差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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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国办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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