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制造业平稳有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供地降低成本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做到应供尽供,对纳入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对成功创建国土资源集约节约模范区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经济信息委)


  (二)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区县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并同步完善与弹性供地相符的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民防空办、市市场监管局)


  (四)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相关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业项目执行。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待项目整体达到可清算条件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降低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以及入驻企业在运营、使用等环节的成本,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科学降低社保成本


  (五)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六)对制造业企业实行困难企业社保缴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八)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有效降低运输成本


  (九)对四轴以上(含四轴)车货总重在30吨以上(含30吨),未超过其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车辆,按计重收费额下浮14%收取车辆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对办理超限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整车按基本费率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对货车非现金支付通行费实行9.9折优惠。(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一)凡缴纳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的用户,在1年有效期内通行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及以内6条射线高速公路,不再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高速集团)


  (十二)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许可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制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四)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十五)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牵头单位: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五、合理降低能源成本


  (十六)推进增量配网改革,逐步扩大增量配网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售电公司参与增量配网投资。现有输配电网无条件向售电公司和用户公平无歧视开放,不选择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的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执行政府定价。继续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七)加大市场化电力交易力度,进一步放开直接交易门槛,全市大工业用户均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20年逐步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用户。(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八)提高电力审批效率,高、低压客户办电环节分别压减至4个、3个;高、低压客户办电服务时限分别压缩至20个、4个工作日以内;大力推广线上办电,实现常用业务“一次都不跑”,非常用业务“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十九)开展差异化能效诊断专项行动,针对度电成本较高的用户,通过指导合理投切变压器,及时办理暂停、减容,正确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优化调整生产班次,加强无功补偿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鼓励第三方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参与帮助用户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对城镇燃气企业转供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部分,督促城镇燃气企业继续执行0.1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六、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二十一)定期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手牵小手”供需洽谈活动,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采购结算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二)鼓励银行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积极参与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基于企业的纳税、社保、水电气等涉企经营信息,积极创新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开发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辅导,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从境外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二十四)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对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市级以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其纳入重庆证券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按市级留存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五)切实发挥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机制作用,持续优化转贷应急机制,为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过桥”资金,降低冲贷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六)引导金融机构和制造业龙头企业共建“供应商+制造业核心企业+经销商”产业链融资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融资、预付款融资、仓单质押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和成本较低、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积极确认上下游应收账款,通过盘活现金、票据等资产,为产业链供应商和经销商提供信用支持。对积极参与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上下游一级和二级供应商企业新增贷款额给予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八、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七)支持重点企业加大装备智能化改造力度,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八)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在建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金额为基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建成并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九)支持企业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服务型制造、人工智能及物联网在工业领域深度应用等项目,对上述项目以项目投资额(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软硬件、网络、系统集成、平台及云服务、融资租赁、研发投入等费用)为基准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审批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切实强化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站式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转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


  (三十一)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平、公开、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推进《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三十三)继续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费事项,依托“网上超市”进行监管,建立完善交易评价、退出等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职转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


  十、建立降低成本长效机制


  (三十四)建立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


  (三十五)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台账和动态跟踪制度,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要求、逐一研究解决。市政府适时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


  (三十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加大减轻实体经济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效果好的政策和做法,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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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1
文号:渝府办发[2018]1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持续改进税收征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按税种、行业、区域、特定事项和企业集团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要加强政策效应分析集成,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三)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依法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应抵尽抵。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五)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持续改进税务管理方式,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改革。全面落实“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试行税务、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业务“一站式”、“一窗式”协同办理。改革跨区域迁移程序,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改革一般注销程序,推行免于提供纸质清税证明服务,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即时办结;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结条件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结。改革简易注销程序,符合条件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对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对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八)简化汇(清)算退税流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缴税款,税务机关要在汇(清)算结束后30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告知。对选择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应自收到退税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全市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2019年3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出口退税无纸化退库,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十)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规范和慎用行政强制。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强制行为,依法慎用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拍卖企业财物或冻结银行账号,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十二)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十三)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12666纳税服务热线、新媒体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要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十四)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纳税人不再报送税收优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网上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电子涉税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对各级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取的电子资料,纳税人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


  (十五)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范围。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扩大事项范围,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十六)进一步推进办税便捷化。加快推进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让90%以上的涉税事项均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依托实名办税制度和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纳税人提供线下办税服务厅的预约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分时段、分区域办税。推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无纸化试点。丰富多元化缴税缴费方式,积极推动三方协议电子网签、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款等多元化的税费款缴纳渠道。压缩退库时间,2019年4月开始逐步试点推行误收退税、结算退税等其他退税类型的电子退库。


  (十七)完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认真落实补评、复评等纳税信用制度,畅通企业纳税信用救济渠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合作。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并在降低利率、提高额度、延长信用期限等方面积极探索,助力小微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十九)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管理手段,引导涉税专业服务组织诚信经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十一)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二)建立税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市税务局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服务专项小组,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跨区经营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涉税争议等重大税收问题,确保税收执法标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一致。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不断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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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渝税发[2018]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确保重庆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


  新版普通发票的变更内容包括“发票监制章的变更”和“发票名称的变更”。


  (一)发票监制章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重庆市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见附件)。


  (二)发票名称的变更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发票名称,变更情况如下: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机打发票》;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通用定额发票》;


  3、《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变更为《重庆船舶交易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和《客运专用发票》的发票名称不作变化。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


  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旧版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版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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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最直接、最现实和最迫切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逐步降低融资成本,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创新模式、靶向施策,探索依靠对中小企业商业价值的信用评价,实现不需要抵押、质押,也不需要担保机构(担保人)担保的信用贷款,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遴选合作银行和试点区县。试点期间,要明确各方责任,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规范管理,防控各类风险。试点期满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复制推广,鼓励引导更多银行参与,惠及更多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试点区县政府、有关合作银行)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试点运行平台


  按照政府主导、公益化运作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试点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试点运行平台),具体承担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日常运行工作。试点运行平台要明确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专业机构和产学研等社会力量,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探索创新中小企业商业价值评价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应用场景;发挥银企对接的窗口作用和系统运维的技术支撑作用;承担数据、资金、项目、清偿等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要督导试点运行平台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


  三、建立数据共享和安全保密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支持改革创新,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企业公开信息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中小企业公共信息专题数据库;企业非公开信息由试点运行平台以委托、授权、协议方式获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灵活方式支持;企业其他社会信息以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收集获取。利用防火墙、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记录涉企数据来源、走向、运用及输出痕迹,建立涉企数据安全保密责任制度,制定数据泄密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海关、国网市电力公司、试点区县政府、有关合作银行)


  四、建立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要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统筹制定政府风险补偿、政银损失分担、银行团队绩效奖励等激励机制以及合作银行参与、退出机制,每年从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试点运行平台正常运营和维护。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发展理念,对提供不实涉企信息、骗取和逃废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要实施联合惩戒。各试点区县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试点区县政府、有关合作银行)


  五、建立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试点工作,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互通情况、研究问题、优化政策,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要引导和支持在渝银行积极参与,给予正向激励。试点区县政府要在市级统筹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鼓励和组织企业积极参与,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试点区县政府和合作银行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和典型案例,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试点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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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03
文号:渝府办发[2018]1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3日


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与情节,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的多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前款规定的“首违不罚”。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妨碍、阻碍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八)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个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同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选择适用罚款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应当选择对罚款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见附件),是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执行标准,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第三章 裁量程序规则


第二十一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合法合理的申辩意见应予采纳,不得因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罚裁量等进行说明,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处罚案件必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


按前款规定进行集体审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裁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经集体审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集体审议会议纪要等资料报所属单位法制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应对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进行登记,作好备案、备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处罚案件目录制度,梳理汇总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定期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执法人员公正合理执法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制度,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信访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执行标准》所称“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但标注含本数的除外)。


《执行标准》中所称“五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六十个月。


第三十三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作为处罚依据,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遇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制度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制度处理,但按照本制度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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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上线的通告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全面实施,为满足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简称ITS系统),并将于2018年12月31日上线。为确保系统平稳上线运行,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ITS系统功能架构简介


  (一)ITS系统功能简介。ITS系统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为基础,以实名办税为前提,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建立自然人税收档案,支撑自然人各项业务办理。其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二)ITS系统组成架构及应用渠道。ITS系统分为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分别面向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及自然人纳税人。


  1、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集成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等业务办理。


  2、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等业务办理。


  3、网页端(WEB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4、手机端(APP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下载登录ITS系统途径


  (一)扣缴客户端下载方式:


  纳税人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www.cqsw.gov.cn/cqsswj/nsfw/xzfw/rjxz/


  (二)网页端(WEB端)登录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访问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链接登录,或直接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地址:


  https://its.cq-l-tax.gov.cn/。首次访问需先实名认证注册。为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体验,建议使用IE8浏览器。


  (三)手机端(APP端)下载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点击“扫码登录”下方的【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苹果iOS系统可通过App 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进行下载。安卓华为、OPPO、VIVO、小米等也可通过应用市场下载。(注:苹果IOS系统需要IOS 9.0或更高版本;安卓Android系统需要4.3或更高版本)。


  (四)扣缴客户端、网页端(WEB端)、手机端(APP端)的操作指引、视频及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资料可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服务”下载。


  三、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暂停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根据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统一安排,重庆市税务局计划于2019年1月23日至31日开展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并库期间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2月1日上午9:00个人所得税所有相关业务恢复办理。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时间。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四、政策技术咨询、意见反馈渠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下载、安装、使用环节及政策服务方面的问题,或有其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技术咨询电话4001007815、88812366,政策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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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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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上线工作。期间,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31日8:00,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停止运行,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有关涉税(费)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暂停服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8:00,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恢复运行,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2019年1月31日9:00,全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开始办理相关涉税(费)事宜。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房屋出租缴税、重点税源监控月报等各类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二)系统停机前后,因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同时,请广大纳税人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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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广大会计人员: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加强全市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掌握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素质提升,更好服务于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完善全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对接,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本次采集的信息将作为全市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考评、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一)采集对象:在重庆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按照工作所在地进行属地化采集,如没有工作,应按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学校所在地任选其一进行采集。


  (二)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采集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经历、会计从业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守信、失信、已发表论文。


  (四)采集时间:201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


  (五)填报要求:采取网上采集方式,采集对象直接登录到“重庆会计之家”(www.cqczkj.gov.cn)网站,在“网上服务大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中如实填列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上传图片格式,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即采集信息成功。


  采集过程中会计人员需关注手机短信通知或登录重庆会计之家查看进度情况。


  咨询电话:


  1、各区县财政局联系方式请查看“重庆会计之家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办事地址、电话”


  2、市财政局服务热线:67575524、63216182、63216190、63216191、632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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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9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7]151号)同时废止。


  五、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政策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反馈。




重庆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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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渝财税[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31日8:00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上线工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在此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系统)需要配套进行代码和数据转换。为最大程度方便广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利用夜间对新增业务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和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一)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25日23:00,ITS系统手机端(APP端)、网页端(WEB端)、扣缴客户端(除申报类业务外)正常使用,税务大厅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暂停办理;


  (二)2019年1月25日23:00至2019年1月31日8:00,白天手机端(APP端)、网页端(WEB端)、扣缴客户端(除申报类业务外)正常使用,税务大厅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暂停办理;深夜23时至次日7时暂停所有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8:00,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ITS系统全面恢复运行。


  三、注意事项


  (一)尚未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纳税人,请于ITS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及时使用手机APP、网页端、电子模版等方式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尚未完成本单位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下载的扣缴义务人,请于ITS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及时上传前期收集的本单位职工电子模板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同时下载纳税人通过手机APP和网页端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客户端新增加了“弹窗提醒强制下载”功能,以便提醒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三)如果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端和网页端“个人中心”中不能够自动带出任职受雇信息,请扣缴义务人及时通过扣缴客户端重新提交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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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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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局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服务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0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上线工作。期间,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为减少并库停机工作对您的影响,现将并库停机期间可以办理的涉税事项提醒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作废和冲红


  金税三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以在自己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完成发票开具、作废和冲红。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业务注意事项:


  1.上述发票正常开具的条件为,月初已成功完成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抄(报)税工作及清卡工作,且还有尚未开具的存量发票。


  2.因为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在2019年1月23日-1月30日期间暂停您的发票验旧和发票领用。请您把握好您1月份的用票需求,若预计发票用量不够,可于1月23日前按实际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3.1月23日-1月30日期间,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邮政代开渠道均暂停发票代开业务。


  二、增值税发票的勾选认证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选择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大厅认证、扫描认证方式完成增值税发票的勾选认证工作。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能通过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


  (二)业务注意事项:


  1.勾选认证发票的前置条件为,销售方已开具给购方企业且数据已正常上传的发票。


  2.开具方未作废、冲红的发票。


  三、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和作废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自己的网络开票软件中完成发票的开具和作废。


  (一)涉及的发票种类:


  1.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2.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


  (二)业务注意事项:


  因为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在2019年1月23日-1月30日期间暂停您的发票验旧、发票领用和发票冲红。请您把握好您1月份的用票需求,若预计发票用量不够,可于1月23日前按实际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四、税控设备的抄(报)税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若您在月初正常报税,如因误操作导致税控器具需要重新报税清卡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抄(报)税业务。


  (一)涉及的纳税人: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的纳税人;


  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盘的纳税人。


  (二)业务注意事项: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的抄(报)税业务,仅支持不存在异常转办信息和违法违章信息的纳税人办理。


  五、纳税人涉税咨询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涉税相关问题,还可以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涉税咨询。


  六、涉税业务的预约办理


  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期间,您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预约办税。税务机关将会在系统恢复后第一时间通知您前来办理。


  请您合理安排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的办税时间,因金三系统并库停机升级给您造成的办税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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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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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发布《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等部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


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二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定期将税务总局清分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递至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对本市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核对电子商务出口免税申报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发现电子商务出口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重庆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负责建设,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向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申报有关单证、获取有关结果信息,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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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要情报告责任制]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工作分工,负相应领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要情定义及发现途径]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


  要情发现途径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审核和稽核内审内控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投诉、审计机关审计、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立案审理及其他方式和渠道等。


  第六条 [要情分类]要情分为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金额虽未达到50万元,但涉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或者涉及3人以上(含)团伙作案的,或者涉及个人50人以上(含)的,或者涉及单位3个以上(含)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同批同案并案情形要情管理]对于同批查处、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涉及多人采取同种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情,原则上合并报告,合计涉及金额或者对象数达到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同案或者并案处理的要情,符合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不得任意拆分为普通要情管理。


  第八条 [要情报告分类和报送一般性要求]要情报告包括要情发现报告、要情进展报告和要情终结报告。


  重大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报送。普通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的报送程序、内容和时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报送]市、县级发生重大要情的,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告上一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下级重大要情发现报告3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发生重大要情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条 [经办机构发生发现要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发现的普通要情,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当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况。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案手段、金额、险种以及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情况等;


  (二)初步处理情况和应对措施;


  (三)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报送]要情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报送重大要情进展情况。重大要情进展情况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有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告期后或者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进展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进展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第十三条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基本情况;


  (二)涉案基金和责任人处理进展情况;


  (三)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五)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六)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要情,应当报送要情终结报告: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二)案情已查清;


  (三)已梳理管理漏洞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四)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协议处理以及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或者已进入纪检监察、司法诉讼程序的;


  (五)基金已全额追回,或者基金虽未全额追回但已进入司法机关法定追退程序的。


  第十五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确定要情处置终结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终结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研判,对于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确定要情处置终结;对于不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继续作为未终结要情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详细情况;


  (二)涉案基金处理情况;


  (三)责任主体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处分)情况;


  (四)遗留问题和事项及解决办法或方案;


  (五)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


  (六)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八)附件:要情处置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遗留问题和事项的跟踪和督促,有重要进展或者解决完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有关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第十八条 [要情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要情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基金安全形势,评估基金管理运行风险,形成要情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表。


  无要情发生的也要报零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要情总体情况及分析;


  (二)重大要情情况及分析;


  (三)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要情情况及分析;


  (四)本地区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成效和经验教训;


  (五)本地区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情况;


  (六)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要情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和要情报告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要情情况通报工作,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要情台账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要情台账,指派专人对要情进行登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要情报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情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登记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要情已确认处置终结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分险种进行立卷归档。对于重大要情应当分别单独立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要情报告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或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约谈、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


  (二)对发现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者媒体已经披露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施行]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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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人社部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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