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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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努力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事责任,严格督查,对工作不力、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效果的区县,坚决约谈、严肃问责。


二、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加快编制主城区2018―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及其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有序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主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控制新出让土地开发强度,推出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用地。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办理,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严格征收开工竣工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新建商品住房要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充分发挥二手住房市场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住房公积金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禁开发企业拒绝符合规定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共同遏制炒房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土地竞买资金来源,严禁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资金用于缴纳竞买保证金;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对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具体由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负责指导,经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开发企业要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在办理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全部房源,支持首套刚需购房客户优先选房,不得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不得按购房付款方式安排选房顺序。


四、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实施商品住房价格精细化监测预警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全流程监管;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国土房管、物价部门要完善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制定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规则,加强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五、优化主城区规划布局,引导住房和人口合理分布加强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等政策引导,遵循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城市规划引领土地配置的原则,做好主城区土地出让和配套设施建设。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集聚。加快主城区各中心组团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职住平衡。


六、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保障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逐步完善住房租赁配套公共服务。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充分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以及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进城务工和外地来渝就业人员等租赁住房需求。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保尽保。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房管、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物价、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蓄客、销售和中介行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炒卖房号、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市公安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及时消除群众疑虑。网信、公安、房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附件: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一、区县政府


1.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和指导当地房管、国土、建设、工商、价格、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做好房地产调控和管理工作。


2.促进商品住房市场供需平衡。加快土地整治,形成“熟地”出让。商品住房库存不足的区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


3.努力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县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4.强化本区县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和预判,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5.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运用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全流程监管,防止炒房。


6.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7.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


8.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督促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落实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9.切实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


10.加强房地产市场宣传引导和预期管理,积极牵头处置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舆情,化解房地产信访矛盾,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


二、市国土房管局


1.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优化供地节奏,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与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动,督促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


2.加强对开发企业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指导;加快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尽快上市供给。


3.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加强审查,防止购房者骗提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查处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5.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6.配合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挪用个人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7.全面推行“互联网+房地产市场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商品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8.建立商品住房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探索房价分区统计和监测试点,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三、市城乡建委


1.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增加商品住房供应。


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市规划局


1.充分发挥规划布局引导作用,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发展。


2.优化主城区各中心组团的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布局,促进职住平衡。


3.加强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动,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严厉治理分期开发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整体开发进度。


五、市工商局


1.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市物价局


1.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严厉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承诺、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2.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人行重庆营管部


1.会同重庆银监局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研究,指导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适时出台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加强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好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2.会同重庆银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的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会同重庆银监局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


4.会同重庆银监局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


5.开展房地产信贷专项统计,分析、研究房地产信贷形势,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提供支持。


八、重庆银监局


1.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2.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严禁违规提供开发贷款。


4.督促金融机构严禁向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九、市税务局


1.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2.加强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市公安局


1.加强对房地产领域涉及经济犯罪、网络安全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造谣传谣、非法集资、造假骗贷、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者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一、市网信办


1.统筹指导房地产领域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处理重大负面舆情。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跟踪掌握房地产舆情动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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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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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