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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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努力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属事责任,严格督查,对工作不力、房地产市场波动大、未能实现调控效果的区县,坚决约谈、严肃问责。


二、努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供需平衡加快编制主城区2018―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及其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有序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主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控制新出让土地开发强度,推出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用地。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办理,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严格征收开工竣工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新建商品住房要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充分发挥二手住房市场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住房公积金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禁开发企业拒绝符合规定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共同遏制炒房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土地竞买资金来源,严禁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资金用于缴纳竞买保证金;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对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具体由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负责指导,经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开发企业要签订诚信销售承诺书,在办理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全部房源,支持首套刚需购房客户优先选房,不得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不得按购房付款方式安排选房顺序。


四、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实施商品住房价格精细化监测预警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全流程监管;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国土房管、物价部门要完善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制定商品住房预售项目备案价格规则,加强主城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五、优化主城区规划布局,引导住房和人口合理分布加强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等政策引导,遵循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城市规划引领土地配置的原则,做好主城区土地出让和配套设施建设。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集聚。加快主城区各中心组团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职住平衡。


六、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保障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逐步完善住房租赁配套公共服务。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充分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以及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进城务工和外地来渝就业人员等租赁住房需求。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应保尽保。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房管、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物价、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商品房蓄客、销售和中介行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炒卖房号、收取“茶水费”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市公安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造谣传谣、炒卖房号、非法集资、造假骗贷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及时消除群众疑虑。网信、公安、房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净化舆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


附件: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遏制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责任分工


一、区县政府


1.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和指导当地房管、国土、建设、工商、价格、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做好房地产调控和管理工作。


2.促进商品住房市场供需平衡。加快土地整治,形成“熟地”出让。商品住房库存不足的区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新供应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70%。


3.努力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县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4.强化本区县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和预判,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5.提升大数据运用和智能化监管水平,运用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平台,实现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全流程监管,防止炒房。


6.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保持租期和租金稳定。提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让承租人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7.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应保尽保。


8.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查严管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督促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落实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9.切实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流入房地产市场资金管理。


10.加强房地产市场宣传引导和预期管理,积极牵头处置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舆情,化解房地产信访矛盾,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炒作渲染房价上涨、造谣传谣制造恐慌、组织“炒房团”炒房等行为。


二、市国土房管局


1.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优化供地节奏,加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力度,对所有已出让住宅用地进行全覆盖清理,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与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动,督促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规模开发建设和上市供应商品住房。


2.加强对开发企业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指导;加快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尽快上市供给。


3.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4.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加强审查,防止购房者骗提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继续暂停家庭第二套及以上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查处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5.严格执行主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售政策,在主城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6.配合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挪用个人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7.全面推行“互联网+房地产市场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商品房认购环节纳入监管,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8.建立商品住房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探索房价分区统计和监测试点,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三、市城乡建委


1.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增加商品住房供应。


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市规划局


1.充分发挥规划布局引导作用,大力疏解主城核心区的非核心功能,疏缓核心区房地产供求关系,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主城核心区以外的中心组团发展。


2.优化主城区各中心组团的教育、医疗、交通、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设施布局,促进职住平衡。


3.加强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动,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严厉治理分期开发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整体开发进度。


五、市工商局


1.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不正当竞争、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市物价局


1.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严厉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承诺、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2.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人行重庆营管部


1.会同重庆银监局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研究,指导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适时出台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加强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好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


2.会同重庆银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的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会同重庆银监局引导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利率方面优先满足首套刚性居住需求,对购买二手住房且属于家庭首套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给予合理支持。


4.会同重庆银监局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审慎发放开发贷款。


5.开展房地产信贷专项统计,分析、研究房地产信贷形势,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提供支持。


八、重庆银监局


1.督促商业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2.开展个人贷款违规用于购房专项治理,严禁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或场外配资,防范个人消费性贷款(含以房抵押贷款、网络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3.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查开发企业开发贷款资格,严禁违规提供开发贷款。


4.督促金融机构严禁向已经拥有2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均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重庆市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九、市税务局


1.切实加强主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对在主城区购买独栋住宅或高档住房的人员,以及购买普通住房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严格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2.加强开发企业税收征管,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有“炒卖房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市公安局


1.加强对房地产领域涉及经济犯罪、网络安全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造谣传谣、非法集资、造假骗贷、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者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一、市网信办


1.统筹指导房地产领域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处理重大负面舆情。


2.加强与市国土房管局联动,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跟踪掌握房地产舆情动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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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image.png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image.png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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