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流通函[2020]281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商办流通函[2020]2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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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便利店是服务保障民生、促进便利消费的重要商业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要零售业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便利店充分发挥服务社区的优势,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活和市场供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水平,织密便利店网络,提高便民服务质量,激发消费潜力,商务部拟在全国范围开展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三年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作用,聚焦影响便利店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和支持政策,通过“新建一批、加盟一批、提升一批”,加快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进一步提高质量效益和便民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品牌连锁企业、商贸分销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的市场主体作用,加快门店布局和传统小店整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政府在商业网点规划、营商环境优化、跨区域对接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便利店发展的配套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典型引领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在前期大中城市便利店工作基础上,总结城市、企业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的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进行复制推广。各地以省会城市为中心,向其他市(县)拓展,全面推进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工作。


  坚持创新发展与协同推进相结合。鼓励便利店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共同推进便利店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国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店总量达到30万家,销售额累计增长超过50%,全国中等以上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少于200家门店,连锁便利店24小时营业门店的比例不低于30%(含无人零售店),成为服务民生、便利消费的重要载体。


  三、重点工作


  (一)做大便利店规模


  1.加大门店新建力度,扩大网络覆盖。鼓励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开放临街房屋、办公用房、仓库等空间资源,支持便利店优化布局,加大门店建设拓展力度,推动便利店进街区社区、进商圈商业街、进医院、进院校、进机关、进写字楼、进交通站点,扩大门店服务网络覆盖。


  2.加大并购重组力度,促进结构优化。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龙头企业开展跨区域布局经营,通过兼并重组、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一批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非连锁便利店,降低加盟门槛,推动门店规模倍增。打造一批业态高端、功能叠加的便利店,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3.加大改造提升力度,提升连锁水平。鼓励商贸分销企业、电商平台等完善品牌授权认证体系,开放渠道资源,对夫妻店、小商店等传统店进行改造提升,成为供应链驱动型的连锁便利店,在供货配送、营销推广、品牌标识、信息化系统管理等方面提供统一服务,提升集约化水平。


  (二)推动提质增效


  1.推动数字化改造。鼓励便利店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广移动支付、可视化技术,提升门店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便利店建立智慧供应链,以大数据驱动商品采购、库存管理、销售预测,对断货、过期商品等异常情况提前预警,推动全链高效协同,提高运营效率。


  2.打造自有品牌。支持便利店研发个性化的自主品牌商品,设置特色的标识牌匾等,提升品牌认知度。加强与知名文娱品牌合作,打造联名产品,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建设主题便利店,在设计、装修、文化等方面体现特色,提高品牌消费的人性化和舒适度。


  3.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便利店与线上平台开展合作,积极推进便利店O2O模式、供应链模式,发展网络营销、社区团购、店仓一体、网订店取、即时配送等新兴消费模式,鼓励通过自动售货柜、无人零售店等方式,延展便利店服务半径,扩大销售渠道,服务周边社区。


  (三)提升服务能力


  1.优化商品供给。支持便利店扩大鲜食产品销售,提供简餐、饮品等现场制售服务。按有关规定拓展烟酒、药品等经营品类。发展生鲜便利店,增设果蔬类生鲜货柜,推广整箱进行订货、物流作业、交接货、结算的周装箱循环共用模式,丰富便利店的“菜篮子”功能。


  2.强化便民服务。鼓励便利店由经营商品向经营用户延伸,想用户所想,搭载书报经营、代扣代缴、代收代发、打印复印、配钥匙等便民生活服务项目,设置可办理缴纳供水、供电、燃气、医疗、银行等业务的服务终端设备和系统,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3.增强消费体验。引导便利店建立高质量服务的企业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便利店内设置就餐、休闲区域,丰富购物体验、场景体验。鼓励有条件的便利店24小时营业,提高居民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政策环境。抓好《指导意见》落实,进一步研究出台政策支持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放宽便利店制售食品、经营烟草的许可审批条件,推动连锁便利店企业汇总纳税、简化证照办理等政策落地,优化便利店营商环境。对门店数量增长快的大型连锁便利店企业优先纳入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对重视便利店工作的地区和赋能服务企业优先纳入小店经济推进行动试点名单,享受相关政策。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便利店龙头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指导与联系交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年行动的组织领导,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体举措等,建立健全工作支撑体系,做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总结评估。实施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备案。


  (三)加强企业培育。搭建便利店企业对接平台,推动大型连锁便利店企业向中西部偏远地区扩展布局,向人口密度较大、消费水平较高的乡镇下沉。进一步开放公共服务场所空间资源,为品牌企业进驻创造条件,对积极拓展市场、开展数字化改造、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便利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给予资金或配套政策支持。


  (四)加强统计监测。商务部将加强对便利店发展情况的信息监测和数据统计,鼓励有关机构编制发布便利店景气指数,反映行业市场发展状况和趋势,为企业提供参考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便利店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将连锁门店数量在10家以上、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纳入统计范围;对于经营方式与连锁便利店接近的小型零售店、生鲜店、水果店、药妆店,可视情纳入统计范围;从门店数、销售额、从业人数等方面确定便利店发展情况的量化指标和统计方式(见附件)。


  (五)加强总结宣传。深入挖掘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的先进经验做法,优选一批典型案例,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的总结,推动三年行动取得可量化可考核的成果。有关工作进展、统计报表和典型案例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内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附 件: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店发展情况统计报表.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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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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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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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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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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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