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十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十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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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0]28号 财政部等部门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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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4
文号:财关税[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若干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当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有待健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冲击,不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凸显。

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多措并举帮助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渡过当前困境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着眼于长期制度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共同研究制定了《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起草中把握的主要原则

《若干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策要活,加强顶层设计,突出制度安排,力求提出具体措施更有操作性,更能解决突出问题,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注重做好政策衔接。《若干意见》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重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形成“长短结合”的多层次政策体系。注重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出台的财税、金融、社保等一系列阶段性惠企帮扶政策做好衔接,做到既重当前,更利长远。

(二)注重做好问题导向。《若干意见》聚焦中小企业发展及相关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着力在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健全金融财税支持体系、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更多要求,重在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制度,完善基础性工作,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三)注重做到制度创新。《若干意见》更加突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加大了对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持力度,并针对当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进行制度设计。同时,考虑到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冲击,为以后工作中更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各类不可抗力事件,在《若干意见》中创新性提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特点

《若干意见》聚焦落准、落细、落实,既提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又对加大财税支持、优化服务体系、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同时对完善基础性制度、压实地方政府责任提出了要求,共从7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总体看,《若干意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更加突出了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若干意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秉承竞争精神和法治理念,通过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完善公正监管制度等方面,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及工作体系,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为实施好各项政策奠定基础。

(二)更加突出了金融和财税支持。在各项政策中,金融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最直接、最有力、最管用,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让企业更有获得感。《若干意见》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把健全制度的重点放在财税金融支持上,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在融资促进方面,提出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等。在财税支持方面,提出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三)更加突出了提升创新和专业化能力水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困难,不仅有外界因素,也有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不足,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不高等因素。《若干意见》特别强调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推动完善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制度,健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推动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等。如:明确提出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提高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总而言之,力求通过政策制度设计,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实现创新发展。

(四)更加突出建立和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若干意见》从完善和优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到强化组织领导制度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着重从推动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上发力。如,在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要求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等等。在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另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需要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此,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方面,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同时,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四、推动《若干意见》贯彻落实

《若干意见》首次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制度设计,是对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总结和提升,是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再次强调和突出,体现了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若干意见》对下一阶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为今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是下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充分发挥好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作用,积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跟踪与督促,会同各部门、各地区共同推动《若干意见》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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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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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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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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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一)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公示、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加强中小企业结构化分析,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完善《中小企业主要统计数据》手册,研究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指数。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坚持“政府+市场”的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作用,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五)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减少监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广全程网上办、引导帮办,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

(一)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二)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三)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

(一)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二)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开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加强银税互动。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机制建设。完善规范银行业涉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三)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金融债发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改进贷款服务方式。

(四)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大力培育创业投资市场,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引导天使投资人群体、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更多地投长、投早、投小、投创新。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健全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鼓励地方加大对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企业的支持。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落实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

(一)完善创业扶持制度。改善创业环境,广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载体建设,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相关规范化、专业化服务。

(二)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创新中小企业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实验设施、中试小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直接支持。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机制,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优化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以包容审慎的态度,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

(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四)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智能绿色服务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生物技术等,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工作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立中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新技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用水平。


五、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协同服务和评价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引导大企业结合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二)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教材、师资和组织体系,建设慕课平台,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健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机制。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三)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合作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鼓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B2B出口监管制度,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一)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坚决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

(二)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政策,提升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

(三)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构建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制度、国际维权服务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七、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一)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

(二)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制度,培育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解读和舆情引导机制,提高政策知晓率、获得感和满意度。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链接: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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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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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全国小店经济发展指南

全国小店经济发展指南


小店即小型店铺,登记注册方式以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为主。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小店通常指面向居民消费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美容美发、维修、摄影扩印、配送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雇员10人以下或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及年营业额1500万元以下的网店。由此而形成促进大众就业、服务改善民生、驱动多元化消费的经济形态,称为小店经济。近年来,小店经济快速发展,在扩大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全国小店经济发展,指导地方对标对表,明确方向,制定发展指南如下:

一、小店集聚区转型发展要求

(一)社区小店集聚区

1.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老旧社区能盘活存量和闲置房屋设施,商业设施空间充足,房租有优惠政策且低于本区域平均水平。

2.菜店、餐饮、美发、家政、维修、便民店、药店、洗衣店、快递服务站、休闲场所等便民服务齐全,发展“一店多能”、标准化连锁,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和消费升级需要,物价不高于本区域商超,允许符合条件的店铺外摆经营,管理规范,环境整洁,群众满意度较高。

3.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要求,通风换气及环境符合卫生要求,水电暖、制冷、给排水等设施齐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批发市场小店集聚区

1.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交通和停靠便利,市场出入口道路不拥堵。

2.市场业态提升,功能分区明确,管理升级,制度健全,标识明显,环境整洁,能为小店提供线上交易、统一营销、集中采购、加工检测、统仓共配、拍卖、结算、信用管理、数据分析、电子监控、培训和物业等综合服务,店铺满租率95%以上,小店满意度较高。

3.小店差异化经营,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直播、体验等新模式和新业态数量占比不低于30%,商品多样,质量和服务有保证,客户满意度较高。

4.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要求,通风换气及环境符合卫生要求,水电暖、制冷、给排水等设施齐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商圈小店集聚区

1.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交通和停靠便利,人车分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不拥堵。

2.商圈时尚,管理规范,环境优美,能提供电子商务、统一营销、智能导购、物流配送、信用管理、统计分析、电子监控、培训和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店铺满租率95%以上,小店满意度较高。允许符合条件的店铺外摆经营,规范室外促销活动。

3.小店业态多样化,吃喝玩乐购等服务齐全,网红、体验、娱乐、休闲等新业态数量占比不低于20%,时尚品牌店、连锁店、主题店占比不低于10%,客流人气旺,顾客满意度较高。

4.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要求,通风换气及环境符合卫生要求,水电暖、制冷、给排水等设施齐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特色街区小店集聚区

1.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交通和停靠便利,人车分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不拥堵。

2.街区主题特色突出,环境整治美观,能提供营销推广、信用管理、数据分析、电子监控等服务,店铺满租率95%以上,小店满意度较高。因地制宜,允许符合条件的店铺外摆经营。

3.推动小店业态调整和差异化经营,创新“互联网+”、“文化+”等模式,老字号、文创、网红、体验、演艺、休闲店等新业态数量占比不低于20%,人气旺,顾客满意度较高。

4.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要求,通风换气及环境符合卫生要求,水电暖、制冷、给排水等设施齐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赋能服务企业创新发展要求

(一)电商服务平台

1.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能提供真实的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

2.跨区域电商平台服务小店10万家以上或本地化商联体平台服务小店5000家以上,服务小店的数量同比增加20%以上,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服务质量和体验好,顾客满意度较高。

3.电商平台能整合利用多方资源,不断创新技术和模式,提供信息撮合、广告营销、集单集采、信用管理、数据分析、供应链金融、进销存管理、软件系统、信息安全等综合服务,助力小店数字化转型,帮助小店解难题、畅销路、降成本、提效率。

4.坚持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电商平台自愿采取降低门槛、发展增值服务等方式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降低小店负担,小店满意度较高。

5.电商平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设置不公平条款,无重大金融风险,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二)物流服务企业

1.服务小店数量在2000家以上,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较好。

2.能提供仓储、配送、冷链、包装、信息等供应链服务,创新统仓统配、实时补货、仓单质押、标准托盘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模式,实时同步小店管理数据,推广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减少中转搬运环节,降低小店物流和损耗成本。

3.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要求,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三)商贸服务企业

1.服务小店数量在5000家以上,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较好。

2.拓展分销业务,为小店提供批发、仓储、配送、技术等赋能服务,实时同步小店管理数据,连锁企业和品牌供应商自愿减免加盟费、代理费、技术费等,降低门槛,扩大小店发展机会。

3.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要求,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四)中央厨房

1.服务客户数量在1000家以上,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较好,食品质量可追溯,实现多品种、小批量、高效率配送。

2.为小店提供集采、共配、加工、包装、检测、冷链、净菜半成品、技术等标准化服务,实时同步小店管理数据,推动周转箱循环共用,降低小店设备、采购、物流、人力等成本。

3.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要求,资质齐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备注:省、市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店经济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指南制定小店集聚区、赋能服务企业和特色小店的本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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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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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小店经济试点申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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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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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小店经济发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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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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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 商务部办公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发展小店经济对于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民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9年底,全国注册小店8000多万户,带动就业约2亿人,规模数量大,吸纳就业多,行业分布广泛,服务和业态多元,集聚发展增添了市场活力,繁荣了商业文化,但小店经济发展也面临生存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营商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驱动经济多元化创新发展,今年起拟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消费者选择,以加快小店便民化、特色化、数字化发展为主线,以升级小店集聚区、赋能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主攻方向,以稳定就业、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提升经济活力为目标,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小店经济发展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服务消费为导向,以业态创新为动力,以市场化运作推动转型升级、激发小店经济活力,畅通城市经济活动的“毛细血管”。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小店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放宽准入,取消限制,优化营商环境,稳就业、促消费,完善扶持政策。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推进行动明确的框架、方向、任务,既做到全国一盘棋,又做到分类实施、典型引路、试点先行,边试点边推广,一店影响一片、一区带动一城。


(三)发展目标

至2025年,培育小店经济试点城市(区)100个,赋能服务企业100家,形成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1000个,达到“百城千区亿店”目标,小店主体更为壮大,民众就业更有保障,经济弹性和活力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小店经济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布局,盘活存量房屋设施,释放闲置空间资源,增加商业资源供给。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进一步加强市政管线、车辆停靠、网络通信、监测监控、环境卫生、物流、前置仓、末端配送等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购物环境和消费体验。推动整合信息、产品、渠道、流量、集聚区等小店商业资源,在细分市场、深耕专业上下功夫,形成数字化、非赢利性、服务本地的商联体平台,以开放、共享理念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为小店经济发展提供赋能和支撑。


(二)推动集聚发展转型升级。鼓励社区小店“一店多能”,标准化连锁经营,以延长营业时间、拓展品类项目、人性化管理等方式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多样化服务,保障民生需求。鼓励现代商圈、购物中心的小店创新业态,以时尚、潮流、品牌、文化为特色吸引往来客流,依托商联体平台打造“吃喝玩乐购看”一站式消费的新体验、新标杆。鼓励批发市场的小店差异化发展,搭载借力电商平台,创新营销模式和交易方式,以“质量优、服务好、讲诚信”的经营理念拓展市场。鼓励旅游景点、特色街区的小店,以异域风情、地方特色、历史文化等新奇体验留住国内外游客,增强美食街、酒吧街、茶叶街、文创街等街区“烟火气”。鼓励电商平台的小店在线集聚,利用平台技术、流量、场景和资源优势,创新云逛街、云购物、云展览、云直播、云体验、云办公,拓展批发、零售、餐饮、民宿、美发等领域数字化营销活动,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提升“人气”口碑。


(三)“以大带小”促进共赢发展。以市场化手段推动“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作共赢、共建生态。支持电商平台为小店提供批发、广告营销、移动支付、数据分析、软件系统等数字化服务,鼓励采取降低门槛、发展增值服务等方式减免佣金和基本服务费,减轻小店信息成本和经营负担。支持物流企业为小店开展统仓、共配、冷链、托盘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供应链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分销业务,为小店提供集采、批发、配送、技术等赋能服务,实时同步小店管理数据,鼓励减免连锁加盟费用,以价换量换市场。支持品牌供应商开放产品和渠道资源,线上线下同质同价,鼓励减免小店代理费用,合力做大市场。支持发展中央厨房,为小店提供集中采购、统一加工、检验包装、净菜半成品、冷链配送和周转箱循环共用等标准化服务。


(四)倡导小店先进文化理念。宣传推广以“诚信、服务、创新、责任”为宗旨的文化理念,鼓励以“产品优、服务好、环境美、营销广”为标准打造特色小店,加强诚信自律,防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鼓励小店在产品、服务、文化、技术、装修、体验等方面体现特色,树立市场口碑和品牌,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电商平台在地方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示范创优和就业推荐活动,组织现场培训或网络培训,提高小店员工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积极性,强化小店经济的韧性和弹性。


(五)夯实小店经济工作基础。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小店提供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信息咨询、装修设计、营销策划、经营分析等服务,推动电商平台利用技术和数据优势将政策精准传导给入驻平台的小店,政策宣传落实到位。综合传统数据和大数据资源,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做好小店及集聚区店铺的数量、就业人数、客流量、营业额、投资额等指标统计。研究全国小店经济就业景气指数,推动成为小店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创新工作宣传和交流方式,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成熟经验,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影响力。


三、工作安排


小店遍布大街小巷,涉及行业多,贴近居民生活需求,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既要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试点引路,也要自下而上的广泛参与、全面推进。


(一)组织全国试点。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小店经济试点,经逐级推荐报送和组织评审后,部门联合发文确定试点城市和赋能服务企业名单,适时印发试点推广经验做法。城市(区)试点周期为两年(从确定试点时间算起),每年滚动开展试点选取工作。首批全国小店经济试点,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方广泛参与。按照统一部署、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的要求,地方即日起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自行启动省、市级小店经济试点,分行业、分类别培育小店集聚区、赋能服务企业和特色小店,明确相关指标要求,逐步扩大覆盖面并建立数据库,统筹安排扶持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优先将省级试点地区纳入全国试点。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主动报送以上工作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落实好现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小店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专项规划,在用地、用房、财政、金融、营商环境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解决小店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工作协调,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小店发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部门落实好支持政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共同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二)放宽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和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支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经利害关系方同意的小店以住宅、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注册营业执照,畅通小店准入“绿色通道”。因地制宜,放宽临时外摆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沿街小店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开展外摆经营。对以中央厨房统一制售半成品配送为主,门店简单加工即可出餐的小店,降低营业面积和厨房比例要求。


(三)降低经营成本。鼓励以共享办公、规范增设室外经营摊位等方式,平抑市场租金水平。规范经营用房租赁市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积极推行小店“一户一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范小店用水排污等费用收缴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企联合,探索消费券支持小店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更好满足小店用工需求。鼓励地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店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


(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符合条件的小店及其经营者个人,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满足条件的小店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小店经营风险的保险业务,提高小店经营韧性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电商平台合作,基于企业间信用关系,依法依规为小店提供信用贷款,及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对小店信贷支持的考核方式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对小店的金融服务质效,降低小店综合融资成本,研发适合小店轻资产特点的普惠型金融产品。银行机构通过专项再贷款获得的资金支持,要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改进授信审批和风控模型,提升融资需求响应效率,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要求,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


(五)依法规范管理。清理涉及小店的违规收费项目。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采取信用监管、视频监管、网络举报等新型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监管。探索符合小店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的本地或异地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加强小店经营者或法人信用管理,纳入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银行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信用成本。


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010-85093794,85093780

                                 renhongwei@mofcom.gov.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010-8420153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010-58933526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010-63417633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010-88650748

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             010-66278816



 附件1. 全国小店经济试点申报要求

附件2. 小店经济发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3. 小店经济试点申报统计表

附件4. 全国小店经济发展指南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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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商办流通函[202]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2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在软件产品、动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铂金交易、黄金交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中,简并报送资料,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促进纳税人更快享受免税优惠。


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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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税总函[2020]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银保监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银保监局、扶贫办、残联:


  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容的重要抓手,对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地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兜底保障。“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公平竞争、服务便捷、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家庭的居家养老需求。


  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应坚持需求导向,政府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同时,顺应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意愿与趋势,以满足其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坚持因地制宜,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加快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杜绝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引路。坚持市场驱动,强化政策保障,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供给品质,将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潜能引导释放出来,发展壮大养老服务、居家养老设施、老年用品等消费市场。坚持部门协同,加强协作配合,注重制度衔接,统筹改善老年人住房内外的生活环境,形成工作合力。


  二、改造项目内容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方面,制定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见附件)。清单所列项目分为基础类和可选类,基础类项目是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予以补助支持的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是改造和配置的基本内容;可选类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家庭意愿,供自主付费购买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各地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思路,进一步摸清政府支持保障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改造需求,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并研究丰富本地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内容。


  三、改造工作程序


  对政府支持保障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工作程序,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对象申请条件,完善和规范申请、评估、改造、验收、监管等工作环节,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已进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重复纳入支持保障范围。县级民政等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科学评估改造对象家庭改造需求,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改造方案,明确具体改造项目、改造标准和补助方式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择优确定改造施工机构,经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组织实施。改造完成后,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费用结算和资金拨付。要细化明确过程监控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改造方案落实落细。


  四、支持发展措施


  各地要将居家适老化改造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最急需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中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科学确定购买服务内容和购买费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探索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并上门提供照料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机构享受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延伸至家庭养老床位。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统筹衔接,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小区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


  支持装修装饰、家政服务、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主体拓展适老化改造业务,积极培育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持续提升。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符合条件的从事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稳步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为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提供家门口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与信息化、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大养老终端设备的适老化设计与开发应用,加大高质量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保险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助器具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激发城乡老年人家庭的改造意愿和消费潜能,积极引导开展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及安全需要的设施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需求,方便家庭成员照料服务,更好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


  五、组织保障


  民政部发挥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作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绩效评价,依托“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信息监测。民政部、财政部指导各地统筹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老年人福利方面的资金、地方留成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予以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指导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作为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推进老年友好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改造对象认定和资质审核,并协调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银保监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与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并依法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扶贫办、残联协助做好改造对象认定和资格审核,确保高质量完成建档立卡、残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


  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现实选择,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于提升居家养老质量,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已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要根据本意见充实完善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与督促检查;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成果宣传,依法依规查处改造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违规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要及时向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银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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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民发[2020]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政部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督促指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二、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三、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捐赠物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物资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等。


  六、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物资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物资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七、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以不开具,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八、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可以暂不开具捐赠票据,但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当注明收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物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慈善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各地在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工作中遇到其他问题的,请及时向我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反映。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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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0
文号:民办便函[2020]5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收费、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内在要求,对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


  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切实做到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的“零容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不断贡献力量。


  二、加强《通知》的学习传达和宣传解读,营造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通知》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顶层制度设计和具体工作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通知》精神,在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通知》的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将《通知》的新规定、新要求传达到广大行业协会商会中去,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和声音传递到广大市场主体中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守住不违法违规收费底线的前提下,按照节俭办会的原则进一步压减各项涉企收费金额,积极营造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确保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2020年是我国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各地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结合工作实际和自身职责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确保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强专项清理。抓紧按照《通知》有关职责分工要求,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做到“五个严禁”。二是加强收费规范。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等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按照既定时间和步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源头治理。四是加强综合监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上的监管合力。五是加强执法查处。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在年检、评估、抽查检查等工作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定期公开曝光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六是加强指导扶持。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公示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动各部门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扶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作用。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形成上下工作合力,推动《通知》各项任务要求在行业协会商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通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有数据、有进展、有成效、有问题、有建议的工作总结和3个可以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民 政 部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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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0
文号:民函[2020]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印发,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四、对鉴定人的审查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1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巳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内,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1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加强对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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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法[20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央网信办,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医保局、药监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现将《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商务部

2020年8月12日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改革先行、开放先行、 创新先行和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提升“中国服务”在全球价值链地位,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支撑作用,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培育和提升开放型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试点,服务贸易深层次改革全面推进,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市场活力更加凸显;高水平开放有序推进,服务业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开放竞争更加充分;全方位创新更加深化,产业深度融合、集群发展, 市场主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试点地区先发优势更加突出,全国发展布局更加优化,有力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构建现 代化经济体系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深化,拓展提升。适应服务贸易成为对外开放新动力、对外贸易新引擎的新形势,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化拓展试点范围和探索任务,优化完善服务贸易治理体系, 全方位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以改革破解发展难题,赋予试点地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坚持以开放激活发展动力,突出试点作为服务领域开放平台的战略定位,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放。


  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转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结合行业特性分类施策,优化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


  坚持错位探索,整体协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资源优势,推动错位竞争、多元发展,促进区域协同、全面发展。强化部门协作,合力保障和支持试点地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形成机制性、系统化经验。


  坚持守住底线,防控风险。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国内国际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底线思维,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 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稳步提升发展成效。


  二、试点范围


  全面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 21 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广州、 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 28 个省市(区域)。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3年,自方案批复之日起算。


  四、试点任务


  (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形成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一致、统筹更加有力、服务更加到位的服务行业与贸易管理体制: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对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完善和强化地方服务贸易发展统筹协调决策机制。优化行业管理。完善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加大对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支持力度。探索下放行业管理和审批权限,率先推进放宽服务市场准入,进行压力测试,充分释放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强化制度支撑。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为全国服务贸易工作考核探索成熟路径与模式。推进联动协作。率先探索出有利于科学统计、完善政策、优化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决策;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二)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坚持要素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相结合、开放与监管相协调、准入前与准入后相衔接, 从制度层面和重点领域持续发力,提升开放水平:有序拓展开放领域。对标国际高标准,在充分竞争、有限竞争类重点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类服务领域的竞争环节,分别以全面取消、大幅放宽、有序放开为原则,推动取消或放宽对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探索放宽特定服务领域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探索允许境外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要求取 得国内职业资格和特定开放领域的就业机会,按照对等原则推动职业资格互认。探索制度开放路径。在试点地区重点围绕新兴服务业开放进行压力测试,推动有序放宽或取消相关 限制措施。在重点服务领域率先探索适应新形势新需要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开放发展成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推动现代服务业开放发展上走在前列。


  (三)全面探索提升便利水平。树立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理念,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构建有利于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积极促进资金、技术、人员、货物等要素跨境流动:推进技术流动便利化。研究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完善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资金流动便利化。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完善外汇管理措施。推进人员流动便利化。探索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相适应的灵活就业制度与政策。推进签证便利化。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 道。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数字平台和数字贸易,为受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的人员交流提供快捷顺畅的技术性替代解决方案。推动数字营商环境便利化。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探索构建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与我国数字经济国 际地位相匹配的数字营商环境。在条件相对较好的试点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


  (四)全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努力形成有助于服务贸易业态创新的多元化、高效能、可持续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 推进区域集聚发展。服务共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国家级新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等平台作用,推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集聚发展,鼓励各地方探索建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形成平台梯队。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集聚区域,推动服务贸易全方位布局和发展。拓展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完善数字贸易政策,优化数字贸易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数字贸易管理和促进制度。探索构建数字贸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积极组建国家数字贸易专家工作组机制,为试点地区创新发展提供咨询指导。推进数字技术对产业链价值链的协同与整合, 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全球价值链,大力发展寄递物流、仓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测试、维修维护保 养、影视制作、国际结算、分销、展览展示、跨境租赁等新 兴服务贸易。对“两头在外”服务贸易的中间投入,在政策等方面探索系统化安排与支持。积极促进中外技术研发合作。推动传统领域转型。创新传统服务贸易发展动能,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推动旅游、运输、医疗、教育、文化等产业 国际化发展,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着力加强旅游、体育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发展入境游特别是中高端入境游,促进来华留学、就医和购物,提升生活服务业国际化水平,引 导消费回流,吸引入境消费。


  (五)全面探索健全促进体系。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深化服务贸易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政府 市场高效协同、国内国外有机联动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支持和引导广大企业面向全球配置资源、拓展市场:强化促进平台。继续推进试点地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打造“中国服务”国家品牌,拓展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推动中国技术、中国标准、中国服务走出去。打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优化促进机制。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以共建“一带一路” 国家为重点,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探索基于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贸易促进机制,及时收集企业诉 求,协助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更加国际化的商事纠纷解决便利。


  (六)全面探索优化政策体系。适应服务贸易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推进政策创新,推动建立系统性、机制化、全覆盖的政策体系:完善财政政策。创新公共资金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方式。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进一步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和贸易新业态培育。拓展金融政策。拓宽服务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 务。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发展创业投资。优化出口信贷和出口信保政策。运用贸易金融、股权投资等多元化金融工具加大对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


  (七)全面探索完善监管模式。探索符合新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中实现监管职权规范、监管系统优化、监管效能提升:优化行业监管。确立分类监管理念,聚焦旅游、运输、金融、教育、数字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外包、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在试点地区之间推进错位探索、共性创新、优化监管。探索监管创新的容错机制。加强监管协作。探索基于政府权责清单和政务信息共享的服务贸易监管框架。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建立以市场主体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运用“互联网+监管”,推动加强服务行业领域诚信管理。进一步推进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衔接,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八)全面探索健全统计体系。推动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方法,切实提升服务贸易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统计制度。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健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高重点监测企业的代表性。拓展统计范围。探索涵盖四种模式的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强化统计合力。探索建立系统集成、高效协同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统计分析机制,为试点成效评估建立数据支撑和科学方法。


  五、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全面深化试点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报送商务部, 并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政策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 及时报送试点成效和经验做法。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将试点工作纳入服务贸易工作统筹谋划,把重点推进和探索的事项放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协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试点经验在辖区内率先推广。要加强督促,对下放至省级的服务业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落实执行。要加大支持力度,出台积极支持试点的相关政策,创造有利制度和政策环境。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财政预算对承担重大改革发展任务的试点地区,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试点地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工作的人员、经费等 保障,积极支持试点地区从事服务业扩大开放、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相关领域人员的国际交流合作,稳妥有序开展公务人员境外培训。试点地区中的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同时落实好上述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开放举措、政策保障和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对试点地区积极予以支持,有关试点举措涉及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后实施,试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定期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 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同时综合评估各部门、各地方试点推进情况及成效,及时做好经验总结与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具体举措及责任分工(说明及附表)


  为确保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全面纵深推进,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围绕试点任务,研究提出 122 项具体改革、开放和创新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 为试点提供政策保障。其中,大部分具体举措面向所有试点地区,一些举措仅在列明的部分试点地区先行探索,以鼓励错位探索、重点突破、多元发展。


  附表分工明确各部门“制订政策保障措施”的,原则上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附表分工明确各部门“负责推进”的,应尽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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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文号:商服贸发[20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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