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8]230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穗科创字[2018]2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49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全省技术交易和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科函管字[2017]868号)和《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穗科创字[2018]41号)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现目标


技术交易是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环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数据可有效揭示科技成果转化的活跃程度,帮助技术交易主体更好地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鉴于我市存在大量技术合同未能进行有效认定登记等问题,导致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全国相关城市的地位与近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等情况还不相适应,有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部署,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完成“八大举措”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指标,实现广州市内技术合同应登尽登。到2020年,在广州市内设立不少于22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完成广州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落实职责


(一)主要工作


1.完善工作体系


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建设,健全纵向和横向布局。加强各区和重点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扩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的深度和广度。


2.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将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延伸到技术创新的各个领域;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要加强认定登记服务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不定期开展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确保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职责分工


1.市科技创新委


主管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包括:


(1)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及管理;


(2)制定和实施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3)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核准;


(4)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5)配合市税务部门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6)指导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工作。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负责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及业务开展,包括:


(1)各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增长目标;


(2)推动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加强属地化业务指导和管理;


(3)配合区内税务部门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4)组织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政策和申报工作的培训;


(5)对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进行收集统计。


3.市和各区税务部门


负责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包括:


(1)贯彻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税收减免备案手续;


(2)加大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4.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1)广州市第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负责协助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统筹管理,包括: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受理、初审和复审,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考核,整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数据和统计分析,协助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工作。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2)其他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受理和初审;配合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三、加强宣传,保障服务


(一)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宣传,提高各创新主体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的了解,积极拓宽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解读、培训辅导、进度查询、疑问解答等立体式服务。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工作经费的投入,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组织发动工作,做到区内技术合同应登尽登。


(三)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严格执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相关人员从事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四)市科技创新委和市税务部门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科技、税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沟通交流,确保业务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四、加强考核,强化管理


(一)市科技创新委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工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责令限期整改。


(二)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认定登记费用,如有违规收费行为,经核实,将取消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资质。


(三)为进一步调动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积极性,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奖补制度。市科技创新委对年度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奖补。


(四)《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


2.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分布图


3.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联系方式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联系人:莫晓波,侯云洁;电话:020-83124052,020-38001917)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