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粤税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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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收征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各市、县税务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按规定统一刻制、启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启用。新行政、业务印章启用后,原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应送交原制发机关封存保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他涉税事项使用业务印章要求不变。证书、文书、表单等相应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户籍管理。各级税务机关统筹做好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户籍状态信息准确性和一致性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局、地税局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清理存量状态不一致纳税人登记信息,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户归集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及流程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优化调整原国税、地税年度风险管理计划,对同类、关联风险疑点项目进行归并整合,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强化信息共享。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风险任务未结事项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制定风险任务未结事项衔接统筹机制,对于原国税、地税机构已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风险任务应对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统筹安排风险应对人员、检查等相关事项。其他各自开展的风险任务应对未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按照原职责范围继续办理,与原职责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核定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附加税费应以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以增值税销售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八)征管档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原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档案整合工作,对原国税、地税管理的纸质征管档案整合由新税务机构负责管理。同时,适应新税务机构对电子档案管理的需要,对原国税、地税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配置整合。


(九)办税统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通过合理配置办税人员及设备设施、统一调整办税系统权限等措施,对办税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优化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十)资料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便利纳税人办税原则,梳理原国税地税相同业务事项清单,整合主要相同业务事项,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十一)实名办税。省税务局组织制定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信息合并规则,统一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等。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统一的实名采集规则,通过实名信息共享共用,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二)限时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及时清理在途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


(十三)系统配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系统的配置升级工作。


(十四)信息化资源统筹整合。过渡期间,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国地税信息系统“并库”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信息化资源配置方案及“并库”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并库”工作;整合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统筹研究制订软硬件资源配置计划,制定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实现电子办税渠道的有机统一。


(十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税务总局信息系统运维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环境维护、监控预警等工作,防止网络违规外联和计算机病毒爆发,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我省实际,省税务局成立了征管组,主要负责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税务机关按省税务局统一部署要求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省税务局征管组将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省税务局模式,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组建专门工作团队,明确本级分工,细化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地。


(二)做好内外协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改革实施的策略和路径,综合考虑相关改革措施的关联性、耦合性,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改革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外部协调和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确保工作不断档、管理不缺位。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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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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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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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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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