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18]9号 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穗人社规字[20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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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1日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适用本办法。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药品集团采购协议。


鼓励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需要可以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


第三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经办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商管理、税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维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并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设施;


(二)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活动;


(三)采集企业和产品基础信息、所属质量层次等相关数据,具体实施产品报名、竞价谈判、合同签订等交易事务;


(四)提供交易各方货款结算服务;


(五)受理和核实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六)提供交易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


(七)维护交易秩序,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各方交易行为;


(八)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工作(包括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等信息材料);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医保经办机构;


(九)建设维护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与相关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接相关信息系统,并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十)完成有关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分类采购,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可以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暂不包括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一)直接挂网采购:国家及省谈判目录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等,医疗机构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直接采购。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三)议价挂网采购: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前述药品简称议价品种),由医疗机构委托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公开招标产生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集中议价,并按规定直接采购;也可由医疗机构自主或联合开展集中议价挂网交易。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选定议价品种采购方式后,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四)医保谈判采购:


符合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团谈判,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五)竞价采购:除第(一)、(二)、(三)、(四)、(六)项以外的药品,按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列明的通用名、剂型分组、规格并结合质量层次,进行双信封评审竞价,医疗机构按竞价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七条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第二章 集团采购目录和专家库


第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广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目录和年度采购计划。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医疗机构药品年度采购计划,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


集团采购目录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医疗机构预选、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其中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集团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集团采购目录编制应当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


(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品;


(三)优先选择符合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兼顾不同级别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不同人群临床用药需求;


(五)包含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常规在用药品(不含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从集团采购目录中剔除或替换: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连续两个采购周期无实际采购的药品(涉及重大疫情等储备药品除外)。


第十一条 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的通用名、剂型分组和规格。剂型分组规则见附件1。


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分类采购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的原则建立集团采购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评审、药品价格谈判等业务。专家抽取应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单位回避、相对稳定、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原则进行。


集团采购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集团采购专家库成员由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医学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和国内药品采购领域行业专家等组成,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熟悉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和规定,了解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第三章 报名及审核


第十四条 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接受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报名。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


(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企业资料:


1.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报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销售的品种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批准证明性文件,以及药品近期(距离报名时间不超过12个月)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最新批次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


2.提交竞价层次、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评定证明材料。


3.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七条 申请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药品配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公布)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注册,企业配送资质信息面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具有覆盖广州市范围内所有参加药品交易医疗机构的药品及时配送服务能力;


(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


(四)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九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基本情况表》、《承诺函》等报名材料。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提交企业及产品报名信息,并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校验。校验相符后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校验不通过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质量层次及入市价


第二十二条 集团采购目录药品分为三个质量层次,层次划分规则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交最新的全国最低3个省级中标价(无中标价的,取挂网价格。下同)。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放弃当期交易;未按规定提交正确价格的,按提交虚假价格文件处理。


(一)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低价药品以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国家另有标准从其标准)、广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最近一个采购周期最低成交价、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除低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以外的其他议价品种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为入市价。


(二)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竞价采购药品和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无成交价,则入市价为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不含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不设入市价。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具体目录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四)按前述(一)、(二)、(三)规则无法计算入市价,但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有入市价的药品品种,取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的入市价最高值作为该药品品种的入市价。


(五)按前述(一)、(二)、(三)、(四)规则仍无法计算入市价的药品品种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第五章 议价和谈判采购


第二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以公开招标方式产生3家具备对议价品种开展集中议价和稳定供应保障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前述招标产生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集中议价企业)签订协议。


集中议价企业应为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报名校验通过、具有短缺药品储备保障能力和较强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指定药品谈判、采购及储备能力,能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服务并保证相关药品足量、及时和稳定供应。


第二十五条 参加议价品种集中议价的医疗机构应以议价成交价格采购相关交易品种。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和药品生产企业报价基础上,议价成交价格由集中议价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确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团谈判:


(一)上年度采购金额前20名的药品(按通用名计算);


(二)竞价分组后上年度采购金额前50名且大于1000万元的独家报名药品;


(三)按照第二层次药品交易规则转集团谈判的药品;


(四)药品生产企业获得最近一届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


且工信部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产量排名为第1名的药品;


(五)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


(六)其他需要进行集团谈判的药品。


已纳入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集团谈判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当期议价以及竞价采购品种范围。集团谈判药品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上一采购周期谈判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再纳入当期采购周期集团谈判范围,也不纳入第(一)、(二)项集团谈判入围药品排名统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可根据临床使用情况调整剂型分组规则,并综合药品分类(按功能主治分类等)、治疗属性(治疗性用药、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等)、是否重点监控品种、药物经济学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履约情况等因素设置谈判控制价。


第六章 竞价采购


第二十八条 竞价品种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汇总并公布计划采购量,作为生产企业报价参考。生产企业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报价,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报价不得高于本品规的入市价;


2.规定的报价时间内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


3.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


4.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


5.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6.每采购周期只报价1次,不可更改。


(二)竞价药品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


1.经济技术标评审(详见附件3)。经济技术标得分按《“双信封”评审比例表》(详见附件4)由高至低筛选出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总分相同的品种按《经济技术标评审表》中评价指标顺位及得分高低排序;如各指标得分均相同,且并列排序号在《“双信封”评审比例表》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计数范围,则并列排序的相关报名品种全部作为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


按照前述规则筛选后,候选品种数已超《“双信封”评审比例表》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数量的,不再选择其他产品。


2.商务标评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种报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交易品种,次低的为候选品种;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如经济技术标分数相同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现场抽签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现场监督。交易品种、候选品种均为1个。


3.同一质量层次内药品按通用名、剂型分组规则、规格同组竞价,价格比较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剂型、含量规格等依据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判定。


(三)第二层次药品交易规则。


1.报价后,同组专利到期药(具体解释见附件2)有两个及以上,且无出口药(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药,具体解释见附件2)、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具体解释见附件2)和(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具体解释见附件2)的,选报价低者成交;同组专利到期药有两个及以上,且有出口药、仿制药、和(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的,专利到期药报价低的与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报价低者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同组专利到期药仅有一个的,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选报价低者(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与专利到期药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


(1)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的成交条件:专利到期药报价≤专利到期药入市价÷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报价,则专利到期药成交;反之则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成交。


(2)转采购方式条件: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成交条件未成交的专利到期药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挂网调整系数二者低值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或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全国最低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转集团谈判条件。接受转挂网采购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接受转集团谈判条件的,转入集团谈判。


与专利到期药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未成交的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以本次交易报价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接受此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同组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中,报价次低的药品以本次交易报价、95%×同组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中报价最低药品的交易报价二者之间的低值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接受此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2.专利到期药同组没有出口药、仿制药或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的,则以第三层次相同品种组中已报价的经济技术标(×0.9)与商务标(=10×同组最低报价/该品种报价)的综合最高分品种(以下简称最高分品种,总分相同的,参照经济技术标评审方法)作参照品种,按竞价调整系数比价交易。


(1)按竞价调整系数比价交易的成交条件:专利到期药报价≤专利到期药入市价÷最高分品种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最高分品种报价,则专利到期药成交。最高分品种只作比价参照。


(2)转采购方式条件:未成交的专利到期药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挂网调整系数二者低值作为转挂网采购条件或以本次交易报价、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全国最低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转集团谈判条件。接受转挂网采购条件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接受转集团谈判条件的,转入集团谈判。


3.无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最高分品种,或以上品种均不报价,专利到期药转入集团谈判。


4.同组无专利到期药或专利到期药不报价,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属多家品种的按竞价采购流程交易,属独家品种的,则转入集团谈判。


5.专利到期药、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不报价或报价后但不接受转挂网采购条件或转入集团谈判的,均视为放弃当期交易。


6.根据专利到期药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与出口药、仿制药、新注册分类3类、4类药品或最高分品种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入市价的比值区间,对应确定竞价及挂网调整系数。


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竞价、挂网调整系数和转采购方式条件。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第一个采购周期的竞价及挂网调整系数表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交易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的,由候选品种替补。候选品种也被取消交易资格的,由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备案后采购替代药品。


第七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在新采购周期开始前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明确企业报名报价、医疗机构上报计划采购量等事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考虑临床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以计划采购量与企业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药品购销合同应在交易结果确认后20天内由医疗机构发起,并在30天内完成签订。合同应明确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采购期限、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延长执行合同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少于上报计划采购量的80%。合同约定采购量确无法满足临床需要的,可与生产企业追加合同,但追加量不得超过原合同量的10%。


第三十二条 集团采购药品无法满足临床需要的,医疗机构可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备案后采购有关药品。一个采购周期内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本采购周期采购总金额的5%。


当期采购周期内上市的新药、候选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后备案采购的替代药品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形增加的备案采购药品不纳入备案采购金额计算范围。


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试运行期间(2018年10月1日-2019年2月28日)采购集团采购以外药品,无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采购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适时公布交易情况变化大的药品相关信息。


第八章 药品配送


第三十五条 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议价的议价品种,可以由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集中议价企业集中配送。其他药品可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已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注册的具有配送资质和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服务优良的配送企业,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服务情况等信息,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保证药品配送覆盖广州地区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供应。生产企业对本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及违规行为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负责,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有药品在规定时间内、足量保质配送到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的,每个品种应不少于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供货由生产企业以区为单位指定配送企业,每个品种在每个区不应超过5家。


医疗机构从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并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三方合同。如需变更配送关系的,应按三方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并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备案。


第四十条 急救药品应于医疗机构下单确认后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应于医疗机构下单确认后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四十一条 药品送达医疗机构指定交收地点后,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验收,并在配送企业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确认交货验收合格,在配送企业上传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核验确认。如医疗机构自配送企业发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确认交货验收合格的,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将默认为医疗机构已确认。如医疗机构确未收货的,可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三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药品交易,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药品配送企业应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填报所配送药品各品规每批次的批号和有效期。药品生产企业应向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填报所供药品每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第四十三条 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交易药品配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两票制”。


第九章 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在线结算,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建立独立的在线结算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医疗机构应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监管账户支付药品货款,监管账户应在收到药品货款后的下一工作日按时支付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回款情况将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等相关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每个采购周期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考核情况及相关支付条件,对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拨付1个月的医疗保险结算周转金。


周转金返还以年终对账的方式进行确认,在下一个采购周期,根据次年周转金额度,实行多退少补。


第四十六条 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医疗机构,按其财务相关规定及时结算交易款。


第四十七条 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费用结算和周转金具体经办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章 申诉与投诉


第四十八条 在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含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申(投)诉:


(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等方面有异议的;


(二)医疗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货和配送有异议的;


(三)对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公示、公告结果有异议的;


(四)其他与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的;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四)申(投)诉材料未按规定加盖申(投)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


第五十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申(投)诉受理及具体经办事务处理工作。对已受理的申(投)诉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投)诉进行答复,对需进行分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分办。因各种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申(投)诉时,应对申(投)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顺序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涉及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及分层规则未明晰、未提及的,转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涉及目录、分层属性、结算、监督管理的,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属于产品信息或企业名称变更、废标、价格计算、网络平台、采购交易、合同履约等具体事务,政策明晰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汇总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其他情形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申(投)诉材料具体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申(投)诉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按申(投)诉办理指南,将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提交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凡在药品集团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事项,应当以单位名义实名递交。


第五十四条 处理申(投)诉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各方应提供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查药品交易政策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按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药品集团采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十八条 负责组织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私自决定药品集团采购重大事项的;


(三)操纵、干预药品集团采购的;


(四)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药品集团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


(二)在药品集团采购各环节疏于管理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规定,挪用、占用药品结算专用款的;


(四)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交易数据信息的;


(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团采购线上交易、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药品,或者不在生产企业指定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点监控范围药品除外)的;


(三)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四)不按规定结算药品货款的;


(五)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约谈,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一个采购周期内,累计两次未在30天内完成药品货款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在两年内不予预付周转金。


存在第(五)、(六)项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七)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均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等相关考核办法。


第六十一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价格文件、成本资料、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恶意压价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的或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五)签订采购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在规定时间内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的;


(六)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七)药品未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间送达医疗机构的;


(八)不实行药品线上交易的;


(九)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存在第(三)、第(四)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存在第(五)至(八)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一次违规取消该品规两年内在本市的入市交易资格,二次违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生产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


存在第(九)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品规当期采购周期内的入市交易资格,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十)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参与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配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或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签订采购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按规定响应订单、不按规定进行出库确认的、不配送或未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时间配送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五)供应的药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第(一)、(三)、(四)、(五)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通报,督促其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二)、(六)项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存在第(七)项行为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涉嫌恶意压价竞价的生产企业,由医保经办机构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该品种交易的每一批次品种进行抽检,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供货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分步骤、分批次组织推进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剂型分组规则


2:层次划分


3:经济技术标评审表


4:“双信封”评审比例表


5: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第一个采购周期竞价及挂网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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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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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