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范围


  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新版发票监制章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调整后的普通发票名称


  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时,本市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上海通用机打发票》、《上海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海发票换票证》、《上海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tax.sh.gov.cn)查询。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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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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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发改投[2018]2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为保持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政策执行的连续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参照《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已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16]50号)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申报材料报我委审核汇总。


  二 、申报材料包括:


  1、办理减免税申请文件(并填写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之一;


  4、项目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之一(如有变更批文请一并提供);


  5、进口设备清单;


  6、进口设备的招标委托协议,以及中标通知书;


  7、海关保证金缴纳单。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限额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信息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联系人:许 磊 联系电话:021-2311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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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9
文号:沪发改投[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18]3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保险信用建设,现将《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社会保险信用建设,创新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倡导自觉遵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失信信息(以下简称“失信信息”),是指在社会保险征收、给付、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中,依法采集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信息。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失信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失信信息的统筹协调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失信信息的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失信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到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三)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强制划拨决定的;


(四)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被查实的;


(五)单位或个人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经告知应予退还后仍拒不退还的;


(六)单位或个人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审计、稽核等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经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失信信息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目录并报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符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意见》(沪人社办发[2016]51号)规定情形,被实施向社会公开告示的;


(二)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行为的;


(三)单位或个人无理抗拒、阻挠社会保险相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管理秩序行为的。


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事项应当根据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清单并报备案。


第七条 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月采集失信信息,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失信信息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报送的失信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一)失信信息产生的事由、日期、文书编号;


(二)失信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失信主体是单位的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查询、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录的数据,对于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点审核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二)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三)列为审计、稽核等专项工作中的重点对象;


(四)限制享受告知承诺、网上办事、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失信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转交的异议申请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即时通知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进行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条 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有失信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实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申请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信用修复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医疗保险相关失信信息,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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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0
文号:沪人社规[2018]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法规自2020年5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定期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一)经营范围标注有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人),并在有效期以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平台已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盖有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一。


  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文件要求,就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同时,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试点企业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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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沪税办发[201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现结合本市征管实际,对贯彻《规程》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资源税法律法规


  各税务部门应加强资源税业务培训,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包括《规程》在内的资源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定,以及金税三期系统中有关资源税事项操作规范,切实提高税务干部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征管质效。


  二、加强资源税政策宣传


  各税务部门应加强包括《规程》在内的资源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通过税务网站、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等方式,广泛宣传资源税政策,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准确回应纳税人关注的问题,对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改进措施。


  三、加强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一)主管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的申报期按时申报。


  (二)主管税务部门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根据《规程》有关规定,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四、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管理


  (一)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开展资源税收入分析。根据《规程》有关规定,重点审核计税销售量(额)、计量单位、税目、适用税率等项目是否正确,数据有无缺项等。一旦发现申报质量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本市税务部门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资源税涉税信息变更情况,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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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3
文号:沪税办发[2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8]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沪财发[2019]3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6日



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02月28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8]1号)


  一、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答:(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3)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三、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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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6
文号:沪财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本市税务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共计168项涉税事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共5大类168个事项)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
1报告类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全程网上办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全程网上办
3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全程网上办
4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5行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6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7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8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9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0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1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2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3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5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6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7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8医院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9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0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1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2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4企业会计准则(典当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5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6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全程网上办
2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
2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29车船税税源登记全程网上办
30发票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全程网上办
31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全程网上办
32申报类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4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36备案类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全程网上办
37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全程网上办
38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全程网上办
39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全程网上办
40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全程网上办
4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2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3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5备案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6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8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9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6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7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8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9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0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2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4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5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6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8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9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0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2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3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4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全程网上办
75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6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7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8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9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0公安、司法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5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6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0备案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2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4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6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7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8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9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0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7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8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9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10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1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6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7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9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0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1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4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5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7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8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9备案类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0港口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1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2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3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5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6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8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9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0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2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45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6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7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8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0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2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3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6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7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9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0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1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2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3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全程网上办
164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6车船税优惠办理全程网上办
167证明类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全程网上办
168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开具全程网上办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2月23日发布公告。根据税务总局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上海市税务局特制定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计5大类168个事项,并予以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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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七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3.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4.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从人公益基金会


  6.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7.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8.上海市虹口区嘉兴社区基金会


  9.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0.上海正好公益基金会


  11.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


  12.上海沪利历史建筑和都市改造基金会


  13.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


  14.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


  15.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上海特殊关爱基金会


  17.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


  19.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21.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22.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上海战略新兴产业防治基金会


  24.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25.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


  26.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27.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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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3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八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八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钧文文化发展基金会


  2.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3.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4.上海金刚慈善基金会


  5.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社区基金会


  6.上海竞衡公益基金会


  7.上海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八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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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4号 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


  2.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3.上海普瑞公益基金会


  4.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


  5.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6.上海融乐公益基金会


  7.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


  8.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


  9.上海通江公益基金会


  10.上海三思公益基金会


  11.上海中泽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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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发[2018]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精简各类办事材料,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减证便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电子证照工作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机结合,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从源头上缩减证照规模,最大程度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是应用导向。统筹开展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工作,注重每一类电子证照的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建好一类、应用一类,以应用促完善,第一时间发挥电子证照对于减材料、减跑动次数的作用,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三是突出重点。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以及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先梳理一批高频证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局面。


  四是安全可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积极运用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强化电子证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确保电子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


  五是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电子证照配套管理机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定,促进电子证照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责任边界,发挥各方积极性,提升工作合力。


  二、总体目标


  统一电子证照库服务于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围绕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类证照,进行电子化应用,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本市电子证照库由市级统建,各区、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并根据标准规范,向统一电子证照库归集数据,依托统一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应用。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范围主要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


  本市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试点阶段(到2018年底)。完成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全市证照目录体系,建成和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重点完成不少于15类高频电子证照归集入库。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开展身份证、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证照应用;在“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线下实体大厅,开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类电子证照应用。


  全面推进阶段(到2019年底)。完成50%电子证照归集入库,能够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证照共享,替代纸质材料提交。


  完善阶段(到2020年底)。对于可实现电子化的、有应用需求的证照,实现100%归集入库,电子证照应用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深度融合,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向社会化应用领域延伸,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电子证照应用服务


  1.线上办事材料免交。实名用户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市民云APP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上传或提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2.社区事务受理材料免交。个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一网通办”社区事务受理子平台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3.实体大厅办事材料免交。申请人在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统一受理平台或现场服务系统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4.现场电子亮证。行政相对人在特定的现场执法、检查或办事过程中,可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相关电子证照,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验证,替代纸质证照核验。相关职能部门就电子亮证应用场景,明确电子亮证行为的合规性。(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5.证照到期提醒。为实名用户提供证照到期主动提醒服务,通过市民云APP、“一网通办”总门户、手机短信等途径推送。(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6.证照自助打印。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实体大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全市统一标准的自助打印设备,办事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可自行打印名下电子证照,供窗口办事等场景使用。(责任单位:各区、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7.证照社会化应用。在确保应用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在企业招投标、检验评测、第三方审计、社会化认证等领域的社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二)电子证照库功能建设与数据归集


  1.建立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各区、各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制发的证照,以及每一类证照的底图模板、标签项、数据项、印章图片等照面信息,并向市大数据中心报送(区级部门经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汇总、对比、确认、整理后,形成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由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单位动态更新维护。(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2.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各区、各部门针对证照类型目录库中的每一类证照,梳理使用该类证照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维护,作为电子证照替代纸质证照的总场景目标。(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3.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对统一电子证照库进行升级完善,强化电子证照接入和管理能力,优化安全架构。完成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本市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并实现电子证照跨省市调用。(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4.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电子印章使用、验证等环节统一管理。对接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为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用章签署功能,确保电子证照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5.制作电子证照模板。根据证照照面信息库每一类证照样式,制作电子证照模板;委托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根据每一种印章图案,制作电子印章。(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部门。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6.对接制发证,实现证照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各区、各部门针对本单位制发的每一类证照,选定制发证模式并制定系统对接方案,开展相关业务系统与统一电子证照库的技术对接,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制发,并将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历史存量数据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每一类证照完整归集。建立电子证照同步更新机制,一旦证照状态和内容发生变更,同步更新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7.优先完成一批高频证照归集。各相关部门优先完成一批高频电子证照(见附表)制作与完整归集。(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三)制度规范建设


  1.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细化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的职责,明确电子证照制发、应用、维护、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制定《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为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提供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1月)


  2.完善电子证照技术规范。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章相关标准规范,完善《上海市电子证照库建设技术标准》等,确保本市电子证照能对上兼容、跨省互认,为各区、各部门开展系统对接提供规范指引。(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完成时间:2018年9月)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市大数据中心是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主体,承担系统建设、应用对接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强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全市电子印章建设与应用。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电子证照标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加快电子证照相关项目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各区、各部门是电子证照的制发主体和应用主体,根据全市标准规范和统一部署,加强电子证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完成电子证照制作、归集和应用等工作任务。


  附件:2018年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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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沪府办发[2018]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18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市局汇总整理各方资料,组织实施了针对本市8家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季度考核工作,现将上半年考核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情况


2018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image.png

根据考核细则,在全市纳税人、征管局和市局处室相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纳税人满意度、征管局满意度、电话接通率、在线接通率、服务质量状况、市局和征管局的投诉情况等指标全面考核服务质量,本市8家服务商2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保持在优秀或良好以上(详见附件1—6)。


各服务商在2018年上半年出色地完成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日常月度及季度纳税申报服务、网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等工作,为全市纳税人提供了194.66万次电话咨询、96.24万次在线咨询、4289次上门服务、11.13万次电话回访、1107次上门回访等服务,举办纳税人培训390场,培训户次4.84万户次,提供征管局驻点32个,驻场人数68人(详见附件7)。同时,积极拓展各类服务渠道,推出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排堵保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总体服务情况良好。


二、工作要求


(一)各征管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服务商考核工作,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调查、实地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抽样范围应尽量扩大,样本数量应更加科学,实地检查应如实记录违规数量,真实反映服务质量和征管局满意度,按时上报考核情况。对纳税人反映的服务问题,必须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时刻关注纳税人需求,注重社会舆情动态。


(二)各服务商应根据考核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接通率和当场解决率,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扩大上门回访范围,注重满意度调查。同时,各服务商应严格按职责对照服务承诺优化每一项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和征管局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行为,一旦查实,市局将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应重视本项考核工作,及时总结上半年经验教训,积极做好下半年工作计划,加大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2.《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3.《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4.《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2018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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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沪税函[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5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3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6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可在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受理相关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受理材料


  (一)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交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分局受理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一致后,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


  六、回复方式


  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七、系统要求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职工名册采集》及减免税备案信息录入。


  八、分局按下列办法计算减免税税额


  (一)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以及本市确定的定额标准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月依次预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按上述方法应扣减而未扣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免至2017年3月底。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三)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分局优惠政策管理


  (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各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二)分局后续管理要求


  各分局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民政部门予以协查。


  各分局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附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企业名称(盖章)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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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26
文号:沪地税函[2017]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7]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本市持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创新转型的重要一年。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和重要目标,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水平,为服务国家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7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稳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巩固提升实体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持续增强。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国资国企等改革工作不断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经济职能作用,对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提升站位,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方改革任务推进、市场主体需求,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要坚持全面落实和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认真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又要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发展“四新经济”、扶持小微企业、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一是继续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围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关于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至三档”的统一部署,做好新政策的对接落地和政策宣传。二是贯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贯彻实施好已有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措施。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税收政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三是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四是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稳妥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准备工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等“四个坚决”要求,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靠前一步,注重落实质效。要积极做好新出台和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接落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确保应知尽知。要以纳税人的需求为着力点,分析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堵点”和“痛点”,确保应享尽享。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移。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显现。深入调研、细化分析,做好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工作,推动政策积极效应持续显现。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0号)的要求,按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对口处室进行主动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服”相结合,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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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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