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会[2018]1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1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8年3月12日10:00开始至3月16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8年3月27日10:00开始至3月30日24:00结束。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8年8月29日10:00至9月4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三)考试时间:2018年9月8日—9日。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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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9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考试大纲,考生报名时可直接在网上订购考试用书。


  五、报名费用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但订购考试用书的,应按要求支付订购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63770882、63188029、63188356、6318833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附件:各区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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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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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文号:沪财会[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阶段若干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一批新的税收政策、管理要求进入实施阶段,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也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汇缴准备阶段的若干事项提醒如下:


一、学习申报表的修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保持2014年版申报表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4张表单,调整后的表单数量为37张。


二是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三是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是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等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调整后的申报表继续采取了“组合型、多级式”的表单架构,以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重要征管事项的申报要求。从内容看,全套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和基本财务、纳税调整、弥补亏损、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汇总纳税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从结构看,全套报表分为主表、一级明细表、二级明细表和三级明细表,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目前,申报表中的绝大多数表单属于选填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自行选择填报。


二、理解最新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陆续推出和完善了一系列减税措施,特别是2017年,更是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出“一揽子”减税政策,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


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基础上,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优惠备案要求、执行时间和衔接四个方面问题。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8、《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9、《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 38号):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重温重要优惠政策


企业在2017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在一所大厅完成备案。各优惠事项具体备案方式及资料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现梳理若干分局涉及到的优惠事项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时,还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四、掌握其他重要事项


(一)资产损失报损


企业在2017年度发生资产损失,应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① 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管理所。


②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管理所报送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各类资产损失备案资料清单详见沪国税所[2011]101号文。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金税三期系统不再事先采集总机构的三项因素,总机构应在企业所得税一季度预缴(4月份)申报时,自行填报参与分配的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数据(今年第一季度预缴应根据各分支机构2017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分析填列),系统将自动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各分支机构每年一季度填报的三项因素一经确定,当年度预缴申报不应再发生变化。总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及汇缴申报时应自行核对分配表申报数据,如发现系统带出三项因素数据有误可直接修改,确保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在同一年度内保持一致。


如总机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数量发生变化,在所属季度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先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确认信息维护正确后再进行相关申报。


因金税三期系统不再进行分配比例备案,所以系统已不存在“分摊比例备案表”或“不就地预缴证明”文书打印功能。


(1)对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将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转送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2)对于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总机构可在办理“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后,将《上海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转送相关分支机构,或企业自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三)政策性搬迁事项管理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沪国税函[2016]96号)的规定,区局将对当年搬迁开始和搬迁完成项目,按照政策性搬迁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和保存备查资料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现对以下政策口径予以明确:


受理时间:属于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申报。


搬迁开始年度:应当按照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协议且资产交接时所属年度确认,并报送备案资料。


搬迁完成年度:(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在搬迁完成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企业特殊性重组事项管理


企业当年度完成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在一所大厅完成备案。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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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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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8]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分局于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征管税务机关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没有户籍的,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的网站、手机APP、上海市民云APP、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进行网上12万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申报、直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网上12万申报功能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开放。若纳税人需要在2018年2月1日前申报的,可以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试点申报提醒功能


  税务机关选取部分自然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短信渠道向试点纳税人进行12万申报提醒。


  六、时间安排


  (一)2018年1月31日前,下发本市2017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8年1月31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8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详见附件)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各分局要加强对外宣传辅导,做好申报提醒、辅导和后续风险分析工作;


  (二)各单位要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12万申报,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信息化水平;


  (三)纳税人可以至全市任何一个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12万申报,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并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要求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


12万申报工作总结和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要求


  一、各分局应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撰写12万申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基本数据情况和特点;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重点应突出本分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创新点和关键点,与加强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结合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申报期结束后的工作打算和建议。


  二、各分局在做好12万申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数据分析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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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沪地税函[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工商规[2018]1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公安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二、三、七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效率,现就本市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通过简政放权,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制度创新,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城市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实施内容


本市新设企业通过工商、公安、税务并联办理,实现材料齐全3天可领照、5天可营业,即:工商执照3天办结、公安公章备案1天办结、税务涉税事项(含申领发票)当天办结。实现各部门数据实时交互共享利用、各环节同步并联办理。本市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实现工商执照、公安公章备案、税务涉税事项的在线申请并提供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用工自助办理等服务功能。


(一)加快开办企业流程再造。将工商部门原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和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企业可以合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原先申请人按先后顺序依次现场向各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传统办证流程,再造为申请人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一表填写、一次提交数据,各部门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同步办理、结果实时共享的并联办理流程。


(二)推进开办企业全网通办。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结果反馈等环节为一体的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形成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涉企数据交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各业务部门内部简化审查、提速审批提供有力支撑,以“数据多跑路换群众少跑腿”,从而有效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效应。


(三)简化开办企业办事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特点,进一步从方便申请人和审批提速增效的角度出发,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数据共享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创新简化材料、简化程序、简化审查的内部业务审批新流程,通过优化各自业务领域办理小流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四)优化开办企业服务工作。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填报数据后,可以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提交申请。各单位要引导和鼓励申请人通过“一窗通”线上开办企业,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同时,各涉企服务窗口单位要优化窗口服务,相关单位要做好业务指导,各区行政服务大厅要优化办事流程、窗口配置,方便企业线下现场办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工商局牵头,成立提升开办企业效率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提升开办企业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实施保障。针对日益增长的涉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加大对涉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帮助一线人员全面掌握新流程、新方法,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回应和解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效率,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近期,市工商局牵头,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主要目标


本市新设企业通过工商、公安、税务并联办理,实现材料齐全3天可领照、5天可营业,即:工商执照3天办结、公安公章备案1天办结、税务涉税事项(含申领发票)当天办结。实现各部门数据实时交互共享利用、各环节同步并联办理。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正文共三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实施内容、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流程再造。从工商企业设立登记内部流程,将原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和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企业可以合并向工商部门申请。从整个部门间企业开办流程,将原先申请人按先后顺序依次现场向各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传统办证流程,再造为申请人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一表填写、一次提交数据,各部门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同步办理、结果实时共享的开办企业工商执照办理(含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统计等“多证合一”)、公安公章备案、税务发票申领并联办理大流程。


2、推行“一窗通”服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平台功能包括在互联网上为申请人提供具备申请受理、结果反馈等功能的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在政务外网提供政府协同办理功能。形成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涉企数据交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各业务部门内部简化审查、提速审批提供有力支撑,以数据多跑路换群众少跑腿。


3、优化开办企业服务。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填报数据后,可以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提交申请。同时,各涉企服务窗口单位要优化窗口服务,相关单位要做好业务指导,各区政府要改造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流程、窗口配置,方便企业线下现场办理。配足涉企服务窗口受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日益增长的涉企服务需求。


4、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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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沪工商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8]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首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修订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电税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分局应于2018年3月12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所得税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咨询热线、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扎实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介质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7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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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沪国税函[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8]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发《提升纳税便利度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税务局、各税务直属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按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现研究制定《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提升纳税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要求,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服务手段,减少准备时间


  (一)丰富宣传辅导方式。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回应纳税人关切问题,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打造开放互动式网上纳税人学堂,畅通第三方涉税中介服务,辅导纳税人学习税法和办理涉税事项;开展分类分级税法宣传,主动提供个性化精准政策推送服务。


  (二)创新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咨询机器人,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智能为主、人工为辅”的个性化、自助化在线沟通服务。


  (三)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票认证范围。在全面推进电子发票基础上,扩大取消认证范围,除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四)加强涉税信息互认。继续扩大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网络化合作,实现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相关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交互共享;利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社保信息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比对等,加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整合,利用第三方数据,交叉比对实名办税信息,推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


  二、优化办税体系,减少办税时间


  (五)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新设立企业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在受理当天办结全部10个税务初始化事项,企业只需一次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可领取税控设备、发票及相关涉税文书。


  (六)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七)引导错峰办税。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渠道,实时查询全市办税服务厅当前等候人数、预计等待时间等排队情况信息;可在线预约、提前取号,按需选择办税时间,并在预约时间内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长。


  (八)探索预填式一键申报。探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填式一键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和财务报表数据等,自动生成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减少纳税人申报填写时间。


  (九)实现网上更正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允许自行多次在网上修改。


  (十)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以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为首要目标,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探索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打造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智慧、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十一)开通社保网上自助经办服务功能。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后,可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即时办结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十二)优化公积金业务流程。通过“法人一证通”进一步拓宽单位在公积金网站办理非现金业务的范围。进一步增加网上业务办理品种,取消网上非资金业务的落地签约,扩大网上业务办理的普及率。


  三、丰富缴税渠道,减少缴税时间


  (十三)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与中国银联、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探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十四)推行无纸化退税。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其他类型退税的无纸化,有效减少退税资料,缩短退税办理时间。


  (十五)实施社保缴费委托收款方式。参保单位已在与社保合作的15家银行中设立账户的,无需另行开设专用账户,只需进行授权签约,即可通过已有账户实现协议扣款,方便参保单位,节约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十六)推广公积金多渠道缴费方式。在已有网上汇补缴的基础上,完善网上办理功能,通过支票、委托扣款、网上汇补缴以及建行网银等多种缴存渠道,满足单位多元化缴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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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沪国税发[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工商办[2017]198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的工作要求,现就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严肃性。各级工商部门除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以外,对其余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实地检查。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更加注重以问题为导向,扎实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工作评估,继续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程序、抽查方式、信息公示、检查执法人员管理、检查结果认定与应用等工作流程,加快建设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三)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工商局公布的《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对未列入清单的,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对已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同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工商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增加、取消或调整。


  (四)改进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方式。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对执法检查名录库进行修订,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等,进一步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坚持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允许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采取多种检查人员分组方式,并灵活选择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全员随机,或在若干基层所范围内开展局部随机,或在单一基层所开展所内随机,或在基层所之间开展交叉随机。


  (五)深化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内部联查。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除统筹落实本业务领域的检查事项和市场主体信息抽查以外,还要兼顾业务相关度、工作安排等因素,全面征求其余各业务条线是否增加其他检查事项的意见,最大程度开展工商部门内部的综合检查。对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各市场监管局可以另行增加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等检查事项;各市场监管局组织其他事项的随机抽查,也可以增加工商行政管理等检查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除有正当理由外,当年度不得重复进行检查。


  (六)严格认定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不配合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情形。对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经进一步调查企业确有问题且依法进行处理的,原公示结果不作变化;确定企业没有问题的,应当在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内将其检查结果修复为“未发现问题”。


  (七)加强检查结果的综合运用。做好随机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对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优化“双随机”监管系统。依托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开发建设的“双随机”监管系统,是各级工商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操作平台。应当进一步优化“双随机”监管系统功能,高效率支撑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并积极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努力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各市场监管局还应当结合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推动本区其他政府部门积极运用“双随机”监管系统,开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探索建立风险分类监管方式。结合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加强对市场监管风险信息进行归集、研判,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将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发易发或违法违规行为相对集中的企业、行业和领域,列入监管重点实施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三)灵活运用各种抽查检查手段。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工商部门其他业务领域的抽查,由牵头业务条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方式进行。抽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扎实推行全程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谁抽取,谁负责”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批准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随机确定的市场主体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在完成每一户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全面将随机抽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归集到该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属地责任。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当由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驻在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负责开展具体的检查工作。


  三、加强年度抽查计划的统筹实施


  (一)合理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年度抽查计划,并以此为依据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工商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抽查计划,由市工商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二)动态管理年度抽查计划。对未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抽查项目,或已经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需要取消的抽查项目,各级工商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并应当在调整当季度的最后一周及时更新年度抽查计划。对年度抽查计划调整后增加的抽查任务,无需说明理由;对抽查任务进行删减的,须说明理由。年度抽查计划及其调整更新情况,都应当在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社会公示。


  (三)合理设定年度抽查数量。各级工商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待检查市场主体的总数,不得低于计划制定时辖区内为确立状态的市场主体总数的3%。其中,以不定向抽查方式抽取的市场主体数,原则上不超过计划制定时辖区内为确立状态的市场主体总数的1%。


  (四)严格落实年度抽查计划。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已向社会公示的年度抽查计划,在既定的时间安排内完成随机抽查检查。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既定时间安排内完成计划抽查项目的,应当在半个月之前向上级工商部门书面报告。市工商局通过“双随机”监管系统,对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情况进行检查。从每年4月份开始,市工商局将在每月末按照各级工商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对“双随机”监管系统已经完成的检查结果数量进行比对,并将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四、切实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一)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工作覆盖。各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积极做好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联合随机抽查的相关工作,促进2017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并努力推动其他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安排,发起涉及各自管理领域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二)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重要基础。各市场监管局可以联合区审改办在全面梳理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并通过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及时进行发布。


  (三)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市场监管局可以联合相关政府部门以行政区划、主体类型、职责范围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一步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分类准确、涵盖全面、更新及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的各类市场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具有相关监管业务执法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专长等信息。


  (四)构建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式。各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符合区域实际、能够常态开展的基本要求,推动建立联合随机抽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联合随机抽查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合理选取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科学整合检查内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兼顾各部门业务需求,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项,并统筹做好检查结果统一归集和依法公示工作。


  (五)切实推进企业公示信息的联合抽查。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中,应当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的检查,并可以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对年报中新增社保和统计事项开展联合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凝聚思想共识,增强改革自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任务,对提升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意义,以科学有效的“管”促进更大力度的“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组织领导,加强人员保障。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领导牵头,各业务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统筹推进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充分整合并合理调配执法资源,加强双随机抽查的人员、经费、车辆等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分工合作,细化业务指导。工商部门各业务条线应当加强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监管条线应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筹协调,牵头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汇总、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和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条线,并牵头研究制定易于执法检查人员理解和操作的抽查检查工作指引。各业务条线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推进”的工作原则,负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计划安排的工作任务,做好本领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开展宣传引导,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扩大企业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其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公示和实施情况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实施督导和约谈。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注重总结工商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工商局各相关处室联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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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1
文号:沪工商办[2017]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工商规[2018]1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 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公安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二、三、七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效率,现就本市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通过简政放权,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制度创新,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城市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实施内容


  本市新设企业通过工商、公安、税务并联办理,实现材料齐全3天可领照、5天可营业,即:工商执照3天办结、公安公章备案1天办结、税务涉税事项(含申领发票)当天办结。实现各部门数据实时交互共享利用、各环节同步并联办理。本市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实现工商执照、公安公章备案、税务涉税事项的在线申请并提供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用工自助办理等服务功能。


  (一)加快开办企业流程再造。将工商部门原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和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企业可以合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原先申请人按先后顺序依次现场向各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传统办证流程,再造为申请人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一表填写、一次提交数据,各部门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同步办理、结果实时共享的并联办理流程。


  (二)推进开办企业全网通办。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结果反馈等环节为一体的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形成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涉企数据交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为各业务部门内部简化审查、提速审批提供有力支撑,以“数据多跑路换群众少跑腿”,从而有效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效应。


  (三)简化开办企业办事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特点,进一步从方便申请人和审批提速增效的角度出发,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数据共享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创新简化材料、简化程序、简化审查的内部业务审批新流程,通过优化各自业务领域办理小流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四)优化开办企业服务工作。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填报数据后,可以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提交申请。各单位要引导和鼓励申请人通过“一窗通”线上开办企业,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同时,各涉企服务窗口单位要优化窗口服务,相关单位要做好业务指导,各区行政服务大厅要优化办事流程、窗口配置,方便企业线下现场办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工商局牵头,成立提升开办企业效率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提升开办企业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实施保障。针对日益增长的涉企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加大对涉企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帮助一线人员全面掌握新流程、新方法,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回应和解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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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沪工商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减免税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申请人涉及以下减免税事项,由上海海关驻科创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科创办”)负责集中办理。


  (一)由上海市核定的所属科研院所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征免性质:科研院所,代码:901);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征免性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代码:904);


  (三)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征免性质:外资研发中心,代码:910);


  (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征免性质:科技重大专项,代码:409)。


  请涉及上述4项减免税事项的减免税申请人至科创办办理主管海关变更事宜。办理地址:浦东新区丹桂路899号张江跨境监管服务中心一楼报关大厅,联系人:毛旗云,联系电话:021-68894466。


  二、除上述4项减免税事项外,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事项仍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2号办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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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6
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国际分拨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23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试验区内海关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国际分拨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未再加工证明》,是指从境外进入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的非中国原产货物申报出境时,海关出具的确认货物仓储期间状态的证明文件,用于相关货物在优惠贸易项下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受惠。


  二、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境报关单(备案清单)收发货人,申报该货物进入区域(场所)的收货人应当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相关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货物为优惠贸易项下非中国原产货物;


  (二)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并存放于试验区内区域(场所);


  (三)该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该货物在申报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四、申请人首次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前,应将国际分拨业务开展和仓储管理情况向海关备案(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开展国际分拨业务情况说明;


  (四)申请人信息化系统功能说明。


  海关应当自收到全部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在海关备案后,应当在实际货物申报出境前或者出境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


  (二)货物原产地证据文件复印件;


  (三)货物进出境申报记录及进出境运输记录;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留存上述单证及进出境报关单(备案清单)、运输单证等,以备海关后续核查。


  申请人应当以英文,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


  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经审核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海关应退回企业申请书并一次告知企业需补充的内容(见附件3)。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签发(见附件4)。


  七、海关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暂停签证并及时对申请签发的货物实施核查,自核查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八、申请人应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优惠贸易受惠国(地区)海关申请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将开展核查(见附件5)。经核查发现存在伪瞒报情事的,海关将暂停或者取消申请人备案。


  九、上海海关关税处负责申请人备案、受理和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受理电话为021-68892294,受理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911室。


  十、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优惠贸易项下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企业备案表


  2.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签发《未再加工证明》补充材料告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告知书


  5.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核查联系单


上海海关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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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现就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向其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指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81号公告)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免税相关信息,同时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和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对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如实填报减税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计算资料及其他备查资料。


  五、《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危险废物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确定。


  六、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类应税污染物,暂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进行征收。


  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规模化养殖的标准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有关规定确定。


  八、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如有新增且尚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废气、污水排放口,应按实际排放位置确定排放口进行申报。


  九、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执行。


  十、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如发生变化,按最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3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解读《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现将《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主要是沿循了本市国地税机构合一的办税体制,纳税人不同税种涉税事项均由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三)《公告》第三、四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人申报,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简化报送申报资料,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履行减免税备案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的标准,应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年存栏规模大于100头牛、500头猪、30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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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3
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等规定,现将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具体见附件1、2、3),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五)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中规定的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 1.4元/污染当量税额标准确定。


  四、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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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8]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的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让便民办税春风常吹常新、四季拂面,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落实类)


              2.2018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推进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关于本市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大力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上海市税务部门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本市细化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围绕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分阶段持续推进;在行动内容上,针对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重有感,分类分级开展推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带给纳税人更多的获得感,展示税务部门更优的新风貌。


  三、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5类20项行动任务,将本市行动任务分为“落实类”“推进类”两大部分。其中,“落实类”主要为税务总局牵头的事项,“推进类”主要为市局牵头的事项。“落实类”事项共27条(具体详见附件1),“推进类”事项共49条(具体详见附件2),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


  1.完善税收制度


  (1)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2.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2)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对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征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3.升级税收业务规范


  (3)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落实措施,严格督促各基层分局落实;


  (4)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制定落实纳服规范3.0相关工作制度。同步开展大力宣传,指导纳税人按纳服规范办理涉税事项;


  (5)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照《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4.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6)按照税务总局网站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完成市局网站和分局子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编制。完善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更新机制,确保信息更细准确、及时。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和考核,提升全系统主动公开信息目录规范度;


  (7)按照公文制发、办理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把好发文核稿关,对无政策解读稿、未经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予核稿。税收政策正式印发1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政策文件及解读稿;


  (8)制定本市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结合本市咨询热点,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提高管理规范性


  5.改进税收执法


  (9)适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修订,对修订后的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落实;


  (10)调研本市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6.推进实名办税


  (11)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


  7.实施信用管理


  (12)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201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大;


  (13)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工作。


  8.防控税收风险


  (14)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


  (15)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三)加强系统稳定性


  9.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16)制定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业务需求,实现网上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


  (17)进一步加大POS机使用的场所和范围。优化融合POS机模式,做好相关试点和升级部署工作。与中国银联、部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探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18)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的相关工作。


  10.简便信息报送


  (19)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11.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


  (20)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推进,配合做好试点推行企业财务报表与电子申报间的对接。


  (四)凸显办税便利性


  12.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21)根据《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要求,推进和落实全国通办工作;


  (22)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23)定期抽取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加强数据监控,进行数据分析并制发纳税服务工作简报。


  13.简化纳税申报


  (24)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及时对接改造本地电子申报系统,优化纳税人操作流程,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25)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试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网上自主更正,如发现申报错误,在申报期内,允许自行在网上修改,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时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26)对小微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不必分月填写,可以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


  14.创新发票办理


  (27)推行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取票”服务;


  (28)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15.推行清单式服务


  (29)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


  (30)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


  16.深化大企业服务


  (31)完善千户集团智能在线沟通平台和总部企业纳税服务咨询专线,逐步实现需求直连和反馈直推;


  (32)深化落实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大企业重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


  (33)跨区域涉税争议由市局层面统一解决或提交市局大企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34)通过编制分行业管理手册、梳理典型风险管理案例等方式,向大企业提示税收风险,引导大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


  (五)创造环境友好性


  17.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35)根据营商环境报告反映问题,结合世界银行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和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36)根据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力争在减少办税环节和办税时间上取得成效。


  18.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37)进一步与上海银监局合作,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完善银税互动平台,扩大数据交互范围,扩大受惠群体;


  (38)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工作内容,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用信息,会同合作单位,落实联合奖惩各项举措;


  (39)严格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确保所有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全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黑名单”制度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展宣传途径,丰富宣传内容,提高传播力和影响力。


  19.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40)巩固长江经济带信息交换机制,依托税务总局平台做好跨省业务协同工作;


  (41)按照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要求,持续落实支持自由贸易区各项征管和服务举措;


  (42)根据税务总局年度服务“一带一路”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本市各分局拓展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利用“互联网+”等形式积极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43)配合市局做好千户集团扩围宣传工作;由资深坐席对企业需求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关注“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纳税服务需求,通过上门调研、税企沙龙等方式,针对企业需求开展个性化、点对点服务;


  (44)组织本市国别税收研究小组持续深化相关国家投资税收指南;优化“走出去”税收宣传,结合特定行业及企业类型,定向组织专题活动,加强税企信息互动;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完善“走出去”相关清册,采集企业信息同时积极了解企业诉求。


  (六)提升自主创新性


  20.创新服务举措


  (45)进一步推行无纸化退税,在总结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的基础上,研究推进其他类型退税的无纸化,有效减少退税资料,缩短退税办理时间;


  (46)在手机移动端提供个人临商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的业务;


  (47)在12万元申报中,选取部分自然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短信渠道向试点纳税人进行12万元申报提醒;


  (48)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三部门建立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机制,将办理流程调整为“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统一时限”,提速整体办结时间。进一步简并资料、优化流程,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


  (49)每季度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两会代表委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征询工作意见建议,体验便民办税服务,报道便民办税实效。集成各分局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深刻领会,提升站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春风行动”作为本市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一项重要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措施内容、责任分工等具体要求,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实践中融会贯通,拥抱新时代,展示新税貌,将“春风行动”推向深入。


  (二)联动发力,加强协调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春风行动”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春风行动”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三)创新形式,挖掘亮点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广泛借助社会力量推动行动开展。结合实际制作各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便民服务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


  (四)总结提升,确保实效


  各单位、各部门要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梳理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看工作目标是否实现,看具体措施是否到位,看突出问题是否解决,找差距、补短板,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五)建立机制,强化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各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要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市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各单位、各部门按季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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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沪国税发[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8]24号 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优化税收环境,方便纳税人获取完税信息,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及内容

 

  目前可在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课征主体登记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可开具除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外的其他所有税种。

 

  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内容涵盖税务机关、填发日期、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退)税额、金额合计等。

 

  二、开具式样及章戳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式样、尺寸与本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一致。《税收完税证明》上加印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章戳大小、形状、内容与本市税务机关加盖的实物章戳一致。

 

  三、开具流程

 

  (一)登录查询。纳税人登录本市企业(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本单位(个人)的完税信息。

 

  (二)选定打印。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企业纳税人使用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或法人一证通证书下载、自然人纳税人直接下载完税信息后,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样式详见附件),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四、证明查验

 

  凡需查验《税收完税证明》真伪的,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涉税查询”栏目,通过输入验证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税额查询真伪;也可登录“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中“涉税查询”栏目,通过扫描完税证明左上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的重要举措。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部署上线后,各分局应积极利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等渠道,加强宣传辅导,有效提高办税效率。

 

  (三)做好衔接。如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各分局应继续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做好《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附件: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样式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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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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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沪国税发[2018]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涉及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证明类、备案类,共5大类101个事项。同时,结合本市具体推进情况,将逐步扩大事项范围。


  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事项“不用跑”。目前,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清单》内所列57个事项已实现“不用跑”。


  四、针对《清单》内事项,上海市税务局统一编制办税指南,明确办税流程、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并组织市区两级全方位、多渠道,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办税指南进行公示和宣传。各基层分局应积极组织培训和辅导,提高纳税人对《清单》项目的认知度,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和更新办税指南,在上海税务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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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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