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会[2019]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9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计算时间为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报考人员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9年3月11日10:00开始至3月15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9年3月25日10:00开始至3月31日24:00结束。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9年8月28日10:00至9月3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三)考试时间:中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9月7日—8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image.png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8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中、高级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根据提示,自愿订购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五、报名费用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


  六、证书领取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可领取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报名承诺、考后审核”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报考人员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或各区咨询服务点电话咨询。也可关注“上海会计之窗”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得相关考试信息。


  咨询电话:63770882、63188029、63188356、6318833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附件:各区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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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沪财会[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1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5项,调整2项。现将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全面打响“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应用,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一、市商务委(1项)


  权限外境外投资企业转报商务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商务部通过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市商务委实时根据商务部要求,配合其做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三、市交通委(3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区交通部门(1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五、市农业农村委(2项)


  (一)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宣传引导。2.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时段监管。3.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渔港报告制度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完成后监管。2.协助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做好现场核实。3.加强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日常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部门(1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管。2.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完善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3.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七、市市场监管局(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八、区市场监管部门(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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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沪府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8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征收管理局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措施。各征收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数据风险、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征收管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征收管理局应于2019年3月8日之前将区(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检查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同时,也要针对有需求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的专题辅导工作;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参照市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3)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征收管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征收管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征收管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征收管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征收管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征收管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征收管理局应及时梳理2018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征收管理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进一步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同时,各征收管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征收管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征收管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还应对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征收管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征收管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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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8
文号:沪税函[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关于本市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彰显利民惠民的新作为、打造快捷便利的新速度、搭建稳定高效的新平台、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进一步打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二、整体安排


  在行动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聚焦纳税人所期所盼,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等“四个切实”措施推进减税降费;通过推出提速优化流程、提速纳税申报、提速税费缴纳、提速退税办理等“四个提速”措施全力提速增效;通过推出改善“线上”服务渠道、改善“线下”服务渠道等“两个改善”措施着力整合升级;通过推出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等“三个发挥”措施合力协同共治。全年共推出66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三、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四类13项行动任务,将本市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大类型。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38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15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13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围绕减税降费等重点课题,做好优化营商环境、行业企业分析,完成高质量分析报告。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力度,按照税务总局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持续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及宣传,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


  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进度,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对于税务总局计划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时做好贯彻落实。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根据金税三期系统完善要求,适时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在电子税务局各类涉税业务中积极运用电子签章和电子资料,实现网上办税无纸化。


  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纳税人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智能审批。在全市范围逐步扩大发票专业配送的服务范围。将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根据税务总局系统开发情况,进一步扩大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至全部纳税人。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按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完成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积极应对纳税人诉求。制发本市税务系统小微企业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税务体验师”工作机制,通过服务体验,发现税务工作不足,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形成长效闭环的工作改进机制。


  (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


  5.提速优化流程。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目标,进一步推进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推行“承诺制”容缺注销办理。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设立“首席联络员”,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后续跟踪管理服务。


  6.提速纳税申报。探索试点“互税通”,指导试点企业将财务报表转化为申报表,税企协作建立风险防范系统,加强数据互联互通。不断提升、优化所得税更正申报功能模块。


  7.提速税费缴纳。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8.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已建成使用上海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进一步优化相关工作。优化其他退税审核方式,精简统一退税资料,实现退税申请事项网上受理、电子审批和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全事项、全税种、全流程电子退税。


  (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新平台


  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做好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稳定性。建设智慧型电子税务局,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开展对网络服务商运维服务的工作评价和季度考核,提升网络服务商的运维服务能力。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广智能咨询和众包互助交流,提升服务体验。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相关功能。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智能化登记。实现建筑业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税务注销网上办理。拓展个体户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实体办税服务厅的转型升级,打造智慧办税场所。


  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推进税费事项进驻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并对符合条件事项探索业务联办。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纳税人开展分类分级、精准化辅导,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到改革红利。通过对办税服务指标的分析,及时研判和解决纳税人办税堵点、痛点,实现办税资源动态调整。


  (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


  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建立税务与银行的信息互通机制,通过平台数据加强效应分析,探索研究从网上办理向掌上办理渠道拓展。探索将纯网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银税互动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全面实现金税三期房地产交易模块直接调取使用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房地产交易税收和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中的应用水平,深化房地产交易办税、交易、登记业务联办。扩大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的互联共享。实现部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积极开展社会共治工作,进一步拓展离厅式自助办税服务范围,打造纳税人身边的办税场所。


  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围绕个税改革、减税降费等改革工作,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辐射效应。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实名制管理,实施信用评价和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层层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统筹推进,协同发力。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指挥调度,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突出亮点,广泛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结合实际制作各类宣传材料,依托各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春风行动工作亮点和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机制,强化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定落实时限,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建立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活动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局进行反馈,市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各单位各部门按月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


  2019年上海市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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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沪税发[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期间黄金及铂金品种专用发票开具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为满足提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需求并保障黄金及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就税率调整期间黄金及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所有于3月25日(不含25日)前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5日开具并寄出;


  2.3月25日(含25日)至3月28日(含28日)期间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9日开具并寄出;


  3.为满足提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需求,3月29日(含29日)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额外安排一次发票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3月29日日终清算后开具;


  4.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16%税率,2019年4月1日(含1日)以后出库的黄金和铂金品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13%税率;


  5.近期涉及发票信息变更的会员及客户单位,应尽量在税率调整前完成信息变更事宜。


  上海黄金交易所财务部开票室联系方式:


  电话:021-33662109


  传真:021-33662122


  特此通知,请会员及时转告有关客户。


上海黄金交易所财务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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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2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文件要求,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将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好税务总局税收宣传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把握主题内涵,广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


  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内涵,紧紧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丰富多彩的特色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决心、信心和有力举措,广泛宣传全社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共同努力,广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围绕减税降费,开展八项主题宣传活动


  (一)税收宣传动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主题,在4月1日,结合新增值税税率执行第一天,采取实地调研与政策宣讲会、税企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举办上海市税务局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局领导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了解企业对减税降费的直接感受。召开增值税政策宣讲会,向社会大众介绍新增值税减税政策、上海市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的各项举措以及第28个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安排。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走访、调研、座谈等,共同烘托全市税收宣传月启动氛围。


  (二)户外宣传亮起来。4月1日起在全市各主要商圈、繁华街道的户外大屏共同播放税收宣传月活动标语、税收公益广告和宣传海报等,让税宣标语点亮整座城市,让减税降费行动深入人心。各单位通过其他户外广告、楼宇传媒、公交地铁、区级广播电视、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共同扩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税宣氛围。


  (三)政策宣讲送进来。4月中下旬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进园区活动。各区税务局在同一天进驻企业园区,通过集中宣讲、组织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大宣传,面向园区纳税人普及优惠政策,宣传改革举措,辅导实务操作,现场答疑解惑,促进政策落实,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改革红利。


  (四)宣传声势造起来。围绕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主题,4月上旬发布首个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揭幕全市首个智慧办税服务厅,分阶段开展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等各类宣传普法活动。各单位应结合重点热点政策,开展大规模、分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活动,让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减税降费应享尽享。


  (五)新闻媒体请进来。在4月、5月大征期,围绕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成效、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邀请主流媒体进入全市部分园区开展实地体验及采访活动。由媒体记者亲身体验减税降费成效,开展集中采访、系列报道,开启新一轮的新闻宣传高潮。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有特色、有亮点、有数据的新闻素材,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六)改革成效谈出来。配合税务总局主动落实有关《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全国“两会”涉税提案建议等,对两会代表委员进行回访,通过主流媒体现身说税。各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进一步深入企业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邀请减税降费成效大、获益多的企业主动发声对外宣传。


  (七)税务形象唱出来。结合实际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录制上海税务传唱《中国税务之歌》主题MV,向社会开展宣传,展示新时代税收工作的神圣使命和税务干部的精神风貌。各单位应积极组织传唱《中国税务之歌》,可根据实际开展改革先进人物报告会、宣讲会等,为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为更好地担当落实减税降费的政治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八)税宣回忆展出来。开展“上海税务•28年税收宣传月之路”回顾展,制作H5在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展播,多角度回放我局28年税收宣传月的历程,积极配合向税务总局上报税收宣传月活动史料。各单位要积极提供相关素材,可结合自身需要开展相关回顾活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开展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要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细化落实。


  (二)创新宣传形式。在宣传产品方面,在传统宣传口号标语、文字产品的基础上,运用图解、H5、短视频、微动漫、系列快闪、公益广告等大众喜闻乐见、易于新媒体传播的形式,打造高质量的税宣精品。在宣传渠道方面,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结合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圈、进地铁等“六进”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矩阵。


  (三)形成宣传合力。各单位要按照税收宣传大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品牌效应,主题活动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传播、立体覆盖,配合市局共同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声的宣传声势。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沟通汇报,汇聚宣传资源,增强宣传合力,为落实减税降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相关活动预告、动态报道、宣传成效以及经验做法,并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特色主题活动。市局将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对单位的优秀稿件、特色活动开展宣传,并积极向税务总局、新闻媒体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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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沪税函[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19]1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上海财经大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二、报名条件


  根据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资格条件


  1.取得中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基本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获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金银榜,或参加市级会计知识竞赛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选拔程序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主管财政部门及上海财经大学协助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人员填写《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主管财政部门。其中:(1)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教委和申康中心等相关委办局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2)税务管理关系在区税务局的区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3)税务管理关系在市税务三分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报送至市财政监督局。正式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8日至4月30日,主管财政部门应于5月6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交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选拔笔试。对经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将进行集中选拔笔试,笔试内容为会计、公司战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为2019年5月18日(周六)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369号)(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确定培训对象。根据笔试成绩和资料审核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招生人数为75人,包括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工作初定6月-8月完成,集中培训时间为累计10天,培训地点在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财经大学另行通知)。


  五、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并购重组、内控与风险、财务管理、领导力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提升学员综合财务管理能力。


  (二)跟踪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并组织开展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


  (三)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管理


  (一)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的学习、科研和活动等情况。


  (二)颁发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财经大学用印的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证书。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报销或给予补贴。


  联系方式:


  1.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朱刚54679568-17043;13817635579 zhg700708 sina.com


  2.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赵少浦13917763766


  附件: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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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3
文号:沪财会[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上海税务系统提升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质量水平的重要一年。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本市税务系统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围绕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本市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是今年税务部


  门的政治任务和“头号工程”。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


  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并于近期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等减税措施。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措施,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降费措施落地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切实实地拿出“实”办法、“硬”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全面把握、聚焦重点,落实好包括减税降费措施在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宏观经济政策作用和服务微观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实施减税降费,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举措。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两方面共同推进,一方面,要聚焦当前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地;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包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创业就业、鼓励创新、保障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支持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2019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国家战略实施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落实以下方面政策措施(具体详见附件):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执行好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等改革措施。落实其它已出台减税降费措施。


  (二)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措施,结合本市税务部门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措施,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确保民营企业享受减税降费红利。


  (三)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增长首要是为保就业,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各项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加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按规定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鼓励创新税收政策措施


  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落实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75%。对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落实保障民生税收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落实对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发挥“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减排激励效应。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七)落实服务改革发展税收政策措施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落实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加强组织、多措并举,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全部落地


  (一)加强组织,狠抓责任落实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以成立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抓手,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工作相结合,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多措并举,推进政策实施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监控,确保政策落实无盲区。加强政策执行反馈,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和征管的建议。各区税务局,第二、三税务分局,各稽查局,以及市局各业务处室,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税务总局报送。


  (三)抓好督促考评,务求全面落实


  税务总局今年将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本市税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实处,圆满完成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市局今年已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考评督促,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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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沪税函[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信息。


  (三)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四)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包括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六)调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关系在省际间或在本市行政区划间调转的相关信息。


  三、采集主体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由主管财政部门负责采集和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信息。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二)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工作单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市在校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会计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其信息。


  四、采集途径


  (一)会计人员信息通过“上海市会计管理系统”进行采集与管理。


  (二)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可由会计人员通过上海财政网(http://www.czj.sh.gov.cn/)自行登记上传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入库,也可以至主管财政部门现场办理。主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有效身份证明、属地证明、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端会计人才证明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三)其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由主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来源进行维护与更新。


  五、变更和调转


  (一)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系统将默认原有信息,但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上述人员至少应补充采集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还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


  (二)在库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采集途径进行维护与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维护与更新。


  (三)会计人员在本市主管财政部门之间调转,由会计人员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完成调转。


  (四)会计人员调出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本市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调出本市。会计人员调入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本市相关主管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调入本市。


  六、信息利用


  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时间安排


  主管财政部门应自2019年4月开始,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主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要按照“方便办事、一网通办、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则采集、维护和使用会计人员信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信息在服务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三)主管财政部门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方式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四)主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附件:


  1.《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


  2.工作证明模板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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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沪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19]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2日



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问答


  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增加1元。


  1、问:本次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本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听取了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以及部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统筹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2、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问:哪些项目是不计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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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沪人社规[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市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30日起,取消上海市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上海市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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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等45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等4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803248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251100000500009968A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33100005017817738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1458L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1310000MJ4900371Y上海市聊城商会2016.10.01-2020.12.31长宁区税务局
6523100003105696062上海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2018.01.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753310000MJ49518146上海爱与承慈善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853310000MJ4953502C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951310000MJ4900945A上海市龙岩商会2018.03.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051310000MJ4901104W上海市抚顺商会2018.07.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072XJ上海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253310000MJ495170XW上海市长宁区华阳社区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1351310000MJ4900793X上海吉安商会2017.11.01-2021.12.31长宁区税务局
145331000050178187XE上海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3310000501781853U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652310000598141296R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发展中心2017.01.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751310000MJ4900611R上海市岳阳商会2017.07.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851310000MJ4900670W上海市宜春商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953310000MJ4951902L上海力国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0046X上海市航空学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153310000MJ49511607上海愿望成真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闵行区税务局
2251310000MJ49010324上海市四川自贡商会2018.05.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351310000501782610G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4513100005017825222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MJ4901112P上海市石家庄商会2018.08.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51310000MJ49009610上海市南充商会2018.03.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2310000MJ4925253X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2016.04.01-2020.12.31闵行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9809H上海印制电路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953310000MJ4951195R上海何梅公益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静安区税务局
3051310000MJ4900515G上海市荆州商会2017.02.01-2021.12.31静安区税务局
3151310000501780535X上海市医院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251310000501769416T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3513100005017789292上海起重运输机械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92431上海婚庆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801054上海市饮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653310000MJ49518221上海民盟同舟公益基金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752310000MJ4925886C上海陈天桥脑疾病研究所2018.04.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853310000MJ4951793M上海三思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395331000050177379XH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0533100005017822078上海淑德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8232XA上海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80498P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353310000501782549K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2359H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45533100005017806236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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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沪税发[2019]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商规[2019]1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5月7日


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


  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市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开展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市工商联等部门及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民营企业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民营企业总部,做好服务促进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四)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四)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本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等单位进行审定;


  (四)审定通过的,由市商务委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各区可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鼓励民营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优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民营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


  民营企业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民营企业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民营企业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民营企业总部的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对民营企业总部设立保税监管场所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可对其采取便利化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发挥“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发挥上海市民营经济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策辅导服务机制,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政策的知晓度。发挥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增强民营企业归属感。


  第十五条 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民营企业总部向各类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集聚,各区可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租金优惠、政策扶持等服务。


  第十六条 各区对已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等手段,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定期上报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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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沪商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杭州商会等10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杭州商会等10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1310000MJ49003559上海市杭州商会2016.09.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253310000501772412D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69749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1028T上海世华艺术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3310000501772770E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65131000050177432X1上海市计量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7301XH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851310000501778283X上海电子商会(上海电子制造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951310000MJ4901008K上海外企青年人才协会2018.05.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053310000MJ4951603N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7.12.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1153310000501777387J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77985E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3533100005017802017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453310000501775082K上海宋庆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553310000MJ4951726P上海铭深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652310000MJ4925982M上海时代教育出版研究中心2018.08.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7533100005017795856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85331000050177993X2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7897X5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053310000501779710T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153310000501780068P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253310000501779147H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351310000501778064K上海水产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453310000MJ4953625D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742668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2018.09.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51310000MJ4900902W上海市乐山商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331000050177539X9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8533100005017825659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8830H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051310000501778486J上海石材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1533100005017679201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799482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3533100005017805860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4310115717836307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53310000501779139N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78976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753310000MJ4951435L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10.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853310000MJ4951697C上海融乐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953310000MJ4951742D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7627K上海市辽宁商会2018.04.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153310000MJ4951806B上海世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253310000MJ49535107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3523100003105173473上海市火龙果研究所2015.01.01-2019.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4513100005017694080上海市物流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551310000501774514X上海市仓储与配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651310000501769555H上海市粘接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75131000050176843XW上海市计量测试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851310000501768819K上海市电影电视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68704D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051310000501773757F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151310000501769475X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2513100005017695124上海市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6464上海普瑞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4775730B上海中民老龄事业开发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68800N上海市农业机械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653310000MJ4950643K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691760上海市民防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8523100007694115382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951310000501768384Y上海市太阳能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69395A上海市金融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1513100005017705646上海市电机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251310000501777766A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353310000501782581Y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451310000501767613E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067N上海产业创意设计协会2018.06.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653310000501778865X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75131000050176923XQ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8513100005017699343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73837W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051310000501770708P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694598上海沐浴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251310000501778347U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351310000501775218G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453310000501782231Q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5513100005017763330上海市观赏石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65131000050176907XH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04415上海市服饰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851310000501771575H上海市电子电器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9513100005017823465上海市紧固件工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0513100005017791718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153310000336415189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68886H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67787P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451310000501770185L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694673上海市广告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653310000501772180D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75131000050177694XK上海进出口商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851310000501769440B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951310000501768069B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051310000501769256K上海市标准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151310000501768325U上海市激光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251310000501770169Y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35131000050176974X6上海市压铸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451310000501768931J上海市水利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551310000501769002N上海市热处理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651310000501769088H上海市微型电脑应用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7513100005017687203上海市力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85131000050177045XW上海市现代设计法研究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951310000501770003G上海市消防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0051310000501769950Q上海市企业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10151310000501773765A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2018.01.01-2022.12.31第三税务分局
10253310000MJ49517508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奉贤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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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沪税发[2019]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79569G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52310000425202951C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富幼儿园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8240G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51310000501779606W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78291Q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65331000050178259XN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82303H上海阳光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85331000050178056X5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952310000057691498P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0533100005017795263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240XX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82290U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353310000MJ4951275D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451310000MJ4900881C上海市河南驻马店商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13100005017714798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653310000501775488W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751310000501770783G上海市建筑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851310000501768501Q上海市腐蚀科学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68595E上海市制冷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35385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151310000501778945P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251310000501772076F上海服装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353310000501782477T上海志成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451310000MJ4900275M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2016.07.01-2020.06.30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82653X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651310000501777811B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7513100005017794706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86897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77077上海市吉林商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053310000501773562F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151310000MJ4901083C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2018.07.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80818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3353310000MJ4953609P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0476P上海市科技期刊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794038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8259D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751310000501781351F上海物流企业家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851310000501779745K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95131000050177395XY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2018.03.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0599Q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78785G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70089B上海市会计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351310000501768448W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6042N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53310000MJ495162X9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6533100005017802797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75331000050178224XG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851310000MJ490097XP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2018.04.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70978A上海市工业美术设计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5053310000MJ49536338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5112310000425203743H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253310000MJ4951689H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89XU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81888836上海上汽桥牌运动俱乐部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78304E上海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2017.01.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651310000MJ4900734T上海市张家口商会2017.10.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71882A上海精武体育总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853310000MJ4951662R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952310000MJ4930247W上海交易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2018.12.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82661Q上海名家艺术研究协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153100000500019787F宝钢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宝山区税务局
6253310000MJ4951486W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2017.11.01-2021.12.31宝山区税务局
6353310000MJ495111XU上海满愿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杨浦区税务局
6452310000MJ4925851R上海世雄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147A上海市河南安阳商会2018.09.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6523100007718093422上海中国留学生博物馆2016.01.01-2020.12.31松江区税务局
6751310000MJ49010249上海市巴中商会2018.05.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853310000501782493G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80471R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053310000501772885L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82506C上海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253310000MJ49517695上海适达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353310000MJ49517770上海通江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451310000MJ490062XH上海市开封商会2017.08.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551310000MJ49004940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2017.01.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651310000MJ4901120J上海市南通商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39417上海总工程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851310000MJ4901059U上海市泰安商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953310000501772199A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053310000501779980D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1513100005017803329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82418X上海医药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723838上海市托幼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4523100007584322457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82389J上海市华商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651310000MJ49518814上海雨萌公益基金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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