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v沪府发[2017]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 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条 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 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 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 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政策


  第七条 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实施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企业培育库,对于成长性突出的领军企业,本市给予企业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四章 研发政策


  第九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同时,本市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目录,对符合条 件的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项目的,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 件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市、区两级政府对设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或核心IP可给予一定奖励;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本市探索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强化产学研用合作,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支持本市高校进一步优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课程设置,促进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紧密对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破解企业的核心技术难题。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工程型人才培训,符合条 件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


  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自主开发全球领先技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并向国内外龙头企业授权使用的,或主导国际及国内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的,本市给予企业一定资助。(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 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助,或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企业,其需引进紧缺、急需且有特殊才能的人才,按照特殊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 完善并继续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行业设计人员差别化的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按照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户籍等政策上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海外高端人才,根据本市有关政策,保障其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产业园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自建人才公寓,通过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实施人才安居计划;鼓励有关区或园区对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亟需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给予一定倾斜。(责任部门:有关区政府,张江高新区等产业园区)


  第六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继续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或商标、国内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费及维护费给予一定资助。依托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商(市场监管)、版权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商(市场监管)执法、文化执法力度,建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归集和联动惩戒。企业享受本市相关扶持政策时,原则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应当良好。(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信息中心)


  第七章 进出口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授权,进一步探索完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监管体系。继续实施海关、检验检疫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扩大一般贸易进出口,持续完善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措施。完善企业外汇分类管理制度,给予诚信企业更宽松灵活的管理模式。(责任部门: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第二十四条 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战略布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审批机制,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或以股权并购等方式,整合境外产业技术,提高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能级,带动企业“走出去”。(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探索本市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领域的技术出口,相关领域技术出口在享受国家技术出口贴息的基础上,出口占比达到一定规模的,由本市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八章 政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项目,支持项目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结构,加大项目研发投入比例。探索形成软件、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对列入市重大工程的项目,按照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推进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软件产业项目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备案(或核准)、环评、规划、土地、能评等办理程序。加大软件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建设力度,继续设立一批市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园区,提升各相关产业基地服务能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重大办,各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本政策支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国家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本市企业信用记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对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 件的,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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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7
文号:沪府发[2017]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


  二、专产专营的定义和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专产专营,是指根据福利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服务),安排其生产、经营。


  (二)本市福利企业产品(服务),主要包括机械制造加工、轻纺服装、日用化工、五金电器、机电仪表、汽车配件、食品药品、电线电缆、印刷包装等行业的产品(服务)。


  (三)部分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印刷用品、一般人员的工作制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科书、校服等产品(服务),应优先纳入专产专营范围。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用品(服务),以及工艺相对简单、技术要求不高且相对非竞争性的产品(服务),应逐步纳入专产专营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把推进专产专营纳入各级政府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市民政局、市残联要提出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目录。市国资委要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梳理适合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协调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一帮一”,即一个国有企业帮扶一个区的福利企业。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同等条件下专产专营产品(服务)的优先采购。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技改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各区政府要认真搞好辖区内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组织实施。


  (二)充分发挥企业帮扶作用。要总结以往国有企业扶持福利企业的经验,创新思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市场为基础,以产品为纽带,从产品、技术上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配套产品或产品的下游工序转移给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创办福利企业。对已生产、经营适合专产专营产品(服务)的企业,或已通过政府招投标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帮助其转办福利企业,开辟残疾人就业岗位。


  (三)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福利企业产品(服务)特点、技术装备和经营能力,选择适合专产专营的项目,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广。


  (四)优先政府采购,适当给予项目倾斜。要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产品(服务)的规定,鼓励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支持福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同时,鼓励福利企业将辅助、简单加工项目交由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生产,扶持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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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0
文号:沪府办发[201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要求,按照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本市认定工作于2017年3月10日正式启动,第一批于5月31日截止,第二批于7月31日截止。


  一、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确认激活需3个工作日)。


  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上办理。开展申报工作;部分已认定企业如发生更名,需在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后(更名通知:http://www.stcsm.gov.cn/gk/ywgz/tzgs/zhtz/348817.htm),方可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进入“上海科技”网(http://www.stcsm.gov.cn)中“办事指南”->“行政审批事项”->“D08.3高新技术企业”->“在线受理”,使用“法人一证通(网址:www.shyzt.org)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kjgl.stcsm.gov.cn:8090)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其余权属人应提交只供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的承诺书)、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可以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诚信承诺书。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给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


  (四)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


  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选取专家,开展网上评价。


  (五)认定报备


  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听取企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办公室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新的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后重新认定。


  (二)2014年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遇名称变更,需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后方可重新参加认定。


  (三)为做好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业务咨询电话:


  江淼:53080900-303


  吴蓓蕾:53080900-306


  薛博仁:53088678


  孙东方:53082529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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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发[2017]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9日




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在依税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 河道管理费按照缴费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第四条 河道管理费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河道管理费征收和缴库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五条 河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利用、保护和相关管理,以及海塘建设、岁修、养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按照河道整治、海塘修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将河道管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整治标准、建设管理等行业监管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评审,下达年度工程计划;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并会同水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八条 对违反河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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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8
文号:沪府办发[2017]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发[2017]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7.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二、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阶段性调整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三、本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及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自发文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计算发放,此前已经按照原缴费比例计算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清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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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8
文号:沪府发[2017]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七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


  2.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


  3.上海市虹口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4. 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 上海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6.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


  7. 上海市浦东新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8. 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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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云开朵朵公益基金会


  2.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3.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社区基金会


  4.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社区基金会


  5.上海申兆瑞德慈善基金会


  6.上海市虹口区欧阳社区基金会


  7.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8.上海浦东新区东明社区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徐汇田林社区基金会


  10.上海薪火相传传统文化保护基金会


  1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12.上海市徐汇虹梅社区基金会


  13.上海同心同行公益基金会


  14.上海市虹口区曲阳社区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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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9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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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经信法[2017]285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们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关

  2017年5月26日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评价,做好有关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


  第四条(指标要求)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同时已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六)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通知)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网上填报。


  已完成网上填报的企业,应当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八条(评审与复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九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确定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企业颁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第十条(评价)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递交书面评价材料。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70个工作日,自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快报)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十五条(调整)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定期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撤销)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局、上海海关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调整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责任义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项目申报、人才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鼓励各区政府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区县政策)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15]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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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6
文号:沪经信法[201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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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地税函[2017]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一、事项名称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三、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核对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申报表是否按填报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根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录入数据。

 

  4.在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交回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对通过网上申报的,参照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资料信息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险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并对已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追缴相应的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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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沪地税函[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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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五、税务登记系统内已存有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将集中组织身份验证,办税人员可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登陆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验证结果。

 

  对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通过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六、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七、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八、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和采集;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实际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十、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我司办理税务事项,授权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原被授托人(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再办理本单位税务事项(仅在变更办税人员时填写)。

 

  委托人(法人公章)            (受托人非本单位职工的,

 

  需加盖其任职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本委托事项到期或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在到期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受托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解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该《公告》是在本市部分区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为原则,依托本市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对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办税便利、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实名办税制度,推动征管基础信息质量夯实,推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

 

  《公告》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确定了信息采集、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和流程。考虑平稳推进该项工作,《公告》从纳税人办理量较多的涉税事项入手,逐步扩大适用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公告》要求建立多种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渠道,采用网上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的方式。税务信息系统将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办税员身份信息同步更新、绑定,确保实名信息共享。

 

  (三)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本市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公告》有关精神,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分析实名办税信息,总结各类纳税人的办税特点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辅导。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涉及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

 

  (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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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9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3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目录: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 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三、 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出资证明、合伙创投企业出具的实缴出资证明等);

2.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年度合伙创投企业分配所得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等)。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

四、 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及承诺书(附件1);

3.天使投资个人与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的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4);

2.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受理股权受让方扣缴申报。

五、 受理资料: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的,各分局于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申报。

二、 受理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经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后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登记。

二、 受理资料: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注销清算时间”与“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次月15日内,受理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初创科技型企业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变更涉及对天使投资个人的,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于15个工作日内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请提交所辖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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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沪地税函[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6.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8.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上海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1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1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20.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21.上海儒虹公益基金会


  22.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4.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上海汇智经济学与管理学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28.上海民生公益基金会


  29.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30.上海颐乐助老慈善基金会


  31.上海慧佳慈善基金会


  32.上海华信公益基金会


  33.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5.上海珍宝公益基金会


  36.上海莱士慈善基金会


  3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38.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39.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40.上海市未来梦想公益基金会


  41.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42.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43.上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44.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45.上海海康贝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47.上海虹口区凉城社区基金会


  48.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49.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0.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51.上海仁德基金会


  52.上海市青橄榄树公益基金会


  53.上海红纺公益基金会


  54.上海荣庄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瑞华慈善基金会


  56.上海易顺公益基金会


  57.上海汤臣慈善基金会


  58.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


  59.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60.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61.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62.上海恩德公益基金会


  63.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


  65.上海惠爱公益基金会


  66.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67.上海慈源爱心基金会


  68.上海诺亚公益基金会


  69.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70.上海荣茂慈善基金会


  71.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


  72.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73.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74.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75.上海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76.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


  7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79.上海华爱公益基金会


  80.上海自然而然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82.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


  83.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84.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85.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87.上海市文社艺术基金会


  88.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89.上海市国防教育基金会


  90.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91.上海尚医医务工作者奖励基金会


  92.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


  93.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94.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95.上海市长宁区新华社区基金会


  96.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97.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98.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99.上海市虹口区广中社区基金会


  100.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01.上海医贾通公益基金会


  10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03.上海金鼎金融历史文化发展基金会


  104.上海蓁爱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


  107.上海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公益基金会


  108.上海金梧桐公益基金会


  109.上海吴昌硕文化艺术基金会


  110.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念慈防癌抗癌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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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5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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