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商规[2019]1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5月7日


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


  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市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开展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市工商联等部门及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民营企业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民营企业总部,做好服务促进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四)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二)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四)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本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营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市工商联等单位进行审定;


  (四)审定通过的,由市商务委统一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各区可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鼓励民营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优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民营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


  民营企业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民营企业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民营企业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民营企业总部的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对民营企业总部设立保税监管场所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可对其采取便利化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发挥“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发挥上海市民营经济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策辅导服务机制,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政策的知晓度。发挥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增强民营企业归属感。


  第十五条 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民营企业总部向各类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集聚,各区可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租金优惠、政策扶持等服务。


  第十六条 各区对已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等手段,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定期上报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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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沪商规[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杭州商会等10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杭州商会等10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1310000MJ49003559上海市杭州商会2016.09.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253310000501772412D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69749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3310000501781028T上海世华艺术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3310000501772770E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65131000050177432X1上海市计量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7301XH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851310000501778283X上海电子商会(上海电子制造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951310000MJ4901008K上海外企青年人才协会2018.05.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053310000MJ4951603N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7.12.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1153310000501777387J上海唐君远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77985E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3533100005017802017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453310000501775082K上海宋庆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553310000MJ4951726P上海铭深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652310000MJ4925982M上海时代教育出版研究中心2018.08.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7533100005017795856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185331000050177993X2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7897X5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053310000501779710T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153310000501780068P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253310000501779147H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351310000501778064K上海水产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2453310000MJ4953625D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742668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2018.09.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651310000MJ4900902W上海市乐山商会2018.01.01-2022.12.31闵行区税务局
275331000050177539X9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8533100005017825659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8830H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051310000501778486J上海石材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1533100005017679201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799482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3533100005017805860上海亲和宇宙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4310115717836307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53310000501779139N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78976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753310000MJ4951435L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10.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853310000MJ4951697C上海融乐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953310000MJ4951742D上海陈佩秋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7627K上海市辽宁商会2018.04.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153310000MJ4951806B上海世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253310000MJ49535107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3523100003105173473上海市火龙果研究所2015.01.01-2019.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4513100005017694080上海市物流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551310000501774514X上海市仓储与配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651310000501769555H上海市粘接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75131000050176843XW上海市计量测试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851310000501768819K上海市电影电视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68704D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051310000501773757F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151310000501769475X上海数字印刷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2513100005017695124上海市玩具和婴童用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6464上海普瑞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4775730B上海中民老龄事业开发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68800N上海市农业机械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653310000MJ4950643K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691760上海市民防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8523100007694115382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5951310000501768384Y上海市太阳能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69395A上海市金融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1513100005017705646上海市电机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251310000501777766A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353310000501782581Y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451310000501767613E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067N上海产业创意设计协会2018.06.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653310000501778865X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75131000050176923XQ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8513100005017699343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73837W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051310000501770708P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694598上海沐浴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251310000501778347U上海蔬菜食用菌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351310000501775218G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453310000501782231Q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5513100005017763330上海市观赏石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65131000050176907XH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04415上海市服饰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851310000501771575H上海市电子电器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79513100005017823465上海市紧固件工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0513100005017791718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153310000336415189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68886H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67787P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451310000501770185L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694673上海市广告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653310000501772180D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75131000050177694XK上海进出口商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851310000501769440B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8951310000501768069B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051310000501769256K上海市标准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151310000501768325U上海市激光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251310000501770169Y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35131000050176974X6上海市压铸技术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451310000501768931J上海市水利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551310000501769002N上海市热处理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651310000501769088H上海市微型电脑应用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7513100005017687203上海市力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85131000050177045XW上海市现代设计法研究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9951310000501770003G上海市消防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0051310000501769950Q上海市企业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10151310000501773765A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2018.01.01-2022.12.31第三税务分局
10253310000MJ49517508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奉贤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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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沪税发[2019]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79569G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52310000425202951C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富幼儿园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78240G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451310000501779606W上海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78291Q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65331000050178259XN上海洋泾社区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82303H上海阳光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85331000050178056X5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952310000057691498P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0533100005017795263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15131000050178240XX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253310000501782290U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353310000MJ4951275D上海浦东新区花木社区公益基金会2017.08.01-2021.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451310000MJ4900881C上海市河南驻马店商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15513100005017714798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653310000501775488W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751310000501770783G上海市建筑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851310000501768501Q上海市腐蚀科学技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1951310000501768595E上海市制冷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0513100005017735385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151310000501778945P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251310000501772076F上海服装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353310000501782477T上海志成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2451310000MJ4900275M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2016.07.01-2020.06.30闵行区税务局
2551310000501782653X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651310000501777811B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7513100005017794706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8513100005017786897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29513100005017777077上海市吉林商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053310000501773562F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151310000MJ4901083C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2018.07.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80818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6.01.01-2020.12.31徐汇区税务局
3353310000MJ4953609P上海华兴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70476P上海市科技期刊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5513100005017794038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651310000501778259D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751310000501781351F上海物流企业家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851310000501779745K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395131000050177395XY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2018.03.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70599Q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78785G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251310000501770089B上海市会计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351310000501768448W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453310000501776042N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2017.01.01-2021.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53310000MJ495162X9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6533100005017802797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75331000050178224XG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851310000MJ490097XP上海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2018.04.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951310000501770978A上海市工业美术设计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5053310000MJ49536338上海爱加倍慈善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青浦区税务局
5112310000425203743H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253310000MJ4951689H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2018.02.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189XU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2018.10.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4523100000781888836上海上汽桥牌运动俱乐部2018.01.01-2022.12.31嘉定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78304E上海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2017.01.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651310000MJ4900734T上海市张家口商会2017.10.01-2021.12.31嘉定区税务局
5751310000501771882A上海精武体育总会2018.03.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853310000MJ4951662R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5952310000MJ4930247W上海交易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2018.12.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051310000501782661Q上海名家艺术研究协会2018.01.01-2022.12.31虹口区税务局
6153100000500019787F宝钢教育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宝山区税务局
6253310000MJ4951486W上海长石玻璃艺术基金会2017.11.01-2021.12.31宝山区税务局
6353310000MJ495111XU上海满愿慈善基金会2017.05.01-2021.12.31杨浦区税务局
6452310000MJ4925851R上海世雄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18.01.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551310000MJ4901147A上海市河南安阳商会2018.09.01-2022.12.31杨浦区税务局
66523100007718093422上海中国留学生博物馆2016.01.01-2020.12.31松江区税务局
6751310000MJ49010249上海市巴中商会2018.05.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853310000501782493G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松江区税务局
6953310000501780471R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053310000501772885L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151310000501782506C上海市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18.01.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253310000MJ49517695上海适达公益基金会2018.03.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353310000MJ49517770上海通江公益基金会2018.04.01-2022.12.31普陀区税务局
7451310000MJ490062XH上海市开封商会2017.08.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551310000MJ49004940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协会2017.01.01-2021.12.31普陀区税务局
7651310000MJ4901120J上海市南通商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7513100005017739417上海总工程师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851310000MJ4901059U上海市泰安商会2018.06.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7953310000501772199A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053310000501779980D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1513100005017803329上海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251310000501782418X上海医药卫生行风建设促进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3513100005017723838上海市托幼协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4523100007584322457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551310000501782389J上海市华商联合会2018.01.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8651310000MJ49518814上海雨萌公益基金会2018.08.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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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1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做好本市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对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税收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立足全市税收工作实际,着眼服务税收征管一线,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本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推行原则


  (一)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统筹规划。统筹推进“三项制度”的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实施方案”、三个“实施办法”、N个“操作指引”的“1+3+N”制度体系,确保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在全市层面统一规范实施,加强部门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与其他业务规范有机衔接,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循序渐进。按照税务总局“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部署,制定推进时间表,在前期试点成熟的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起步顺畅、逐步深化、全面覆盖。


  (四)职责清晰。“三项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全市各实施单位要按照税务总局的推进部署和市局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工内容,把“三项制度”工作抓具体、抓落地。市局责任部门、配合部门要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左右协同,上下努力,共同形成顺利推进“三项制度”的合力。


  四、领导分工


  (一)组织领导。在市局党委领导下,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统筹部署任务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制度起草、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市局相关处室(局)和基层税务局的业务骨干以及部分税务公职律师,项目小组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阶段性问题。


  (二)工作分工。市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法规处承担总牵头职责;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任务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部署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举措办法,加强对各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对接;市局相关处室(局)、各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是“三项制度”的实施单位,按照市局“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组织具体落实工作,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三项制度”工作项目小组负责起草相关配套制度、编撰培训教材、开展系列培训等,集中攻关、解决、协调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实施单位对照市局任务分工表,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到具体部门,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到位。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依法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1.明确公示内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事项。事前公示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公开税收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清单、税收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法律救济和监督方式等信息;事中公示包括主动出示税收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履行告知义务,明示窗口工作人员信息,提供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依法公开听证过程等;事后公示包括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等。


  2.完善公示渠道。税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执法公示平台后,各相关实施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及其事项清单,依托执法公示平台,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对外公示。在此之前,各实施单位通过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公开公示事项清单内的执法信息。


  3.加强公示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执法公示信息的产生部门为采集部门,负责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办公室等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行政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在办税服务场所执法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实施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配套实施办法要求,完善公开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运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基本记录方式,以音像记录为补充,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重要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税收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文字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记录方式,应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业务规范执行,并按照金税三期要求的要素录入。纸质和电子执法文书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各实施单位应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严格统一使用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


  2.推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配套实施办法及其清单事项,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实施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对相关业务部门、税务所配置执法记录仪,制定妥善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内部制度,建立税务约谈(询问)室。


  3.完善记录归档。各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局统筹规划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各实施单位通过音像记录存储平台,安全保存音视频记录。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争议处理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实施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制部门和审理部门,二是业务部门和税务所的法制审核岗位。各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实际,在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税务所设置法制审核岗,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调动税务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市局根据税务总局明确的基础清单,结合全市税务系统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涉案金额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分级分类”事项清单。根据税务总局工作推进要求,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实施单位要按照市局的事项清单,并结合法制审核需求和征管实际,明确本单位法制部门、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税务所法制审核岗位的审核范围。


  3.明确审核内容。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要重点审核:税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主体基于执法承办机构的法制审核提请文书及送审材料,对作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4.严格审核程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请法制审核。提请审核时,应当根据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申请文书、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等。法制审核主体在期限内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按照配套实施办法的异议流程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9年5月)。市局制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市局各处室(局)责任分工,梳理与“三项制度”相关的业务事项,项目小组起草相关配套制度。


  (二)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6月-7月)。市局制定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召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会,开展专题培训会议。各实施单位组织工作动员,梳理具体工作事项,配置法制审核岗位,摸底相关软硬件设备,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8月-10月)。各实施单位根据市局的实施办法,配置相关软硬件设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深化、扩大覆盖面。


  (四)阶段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局密切跟踪“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各实施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工作,向市局报送推行工作阶段性成果,提出“三项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市局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深化推行阶段(2020年1月起)。市局结合前期推行工作情况,完善“三项制度”配套制度,加快推动信息化。各实施单位全面深化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起全面推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局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推行工作。


  (二)强化推行保障


  高度重视“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人员保障,优先配备具备法律背景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强对“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中的财力和设备保障,将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


  (三)加强统筹集成


  狠抓统筹谋划、协同实施、系统集成,将“三项制度”纳入税收法治化建设全局中协调推进,与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税务稽查规范、强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使用、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减少重复工作,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质效。


  (四)注重创新实效


  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针对税收执法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工作规律,注重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机制。各实施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取得突破,形成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


  (五)做好宣传总结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要狠抓跟踪问效,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税务绩效考核体系。市局机关各处室(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各实施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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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沪税发[2019]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9]1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切实减轻港口建设费缴费人负担,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征缴的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费人,有关减负政策措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以港口建设费财政票据列明的缴费单位或个人为准,退付本市地方留成部分为相关财政票据列明征缴金额的20%。缴费退付原则上实行“当月全额缴纳、次月办理退付”,同时兼顾考虑退付便利性和时效性,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人可隔月申请退付,也可一次性申请退付本年度累计缴纳资金。次年3月开始,停止办理上年度资金退付。


  二、退付事宜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港集团等单位办理,缴费人需按相关规定提交退付申请,市商务委核对缴费人申报信息,与原缴费信息匹配无误后,将相关资金划拨至缴费人银行账户。


  三、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保障港口建设费退付所需必要资金。市商务委负责退付资金核拨,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专账核算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四、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港口建设费本市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规程,在门户网站和“单一窗口”进行公示,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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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沪财税[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证发[2019]7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科创板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结合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计截至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当参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提供经审阅的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同时,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趋势及原因等。若前述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关于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附注


  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提供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附注,并完整列示报告期各期末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三、关于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处理


  在审企业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及时申请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未申请延长或延长一个月后仍未更新的,本所将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新财务资料的,应同步更新相关申请文件和问询回复(更新部分以楷体加粗)。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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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上证发[2019]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9]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7]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6月25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2019-07-12


  1、本市范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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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5
文号:沪财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9]3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各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8]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2019-07-12


  1、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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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沪财发[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9]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完善审批流程,细化审批内容,提高审批透明度。


  主管财政局应当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基本服务制度,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三)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主管财政局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办公地点的,本市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的外省市审批机关。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对象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主管财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主管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实施以诚信档案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主管财政局进行举报,主管财政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资格,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主管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注销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主管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主管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主管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主管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各主管财政局实施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主管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4月11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废止。


  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关于《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2016年,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结合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印发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号),对本市有关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申请的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决定》要求,我局制定印发了新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


  《实施办法》共34条,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修订完善。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资格申请要求。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可担任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同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业不再设置资格条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二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


  (二)加大违纪处罚力度,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由主管财政局在发放许可证2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有关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以处罚。二是要求主管财政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三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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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5
文号:沪财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19]3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加强本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9]262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均可参加选拔。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会计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符合以下条件:


  1.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专业贡献重大:在会计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4.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会计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理论优势、实践成效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6.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7.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和上海“千人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已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国家和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二)在本市企业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


  2.所在企业为大中型企业,且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创新能力强,运用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取得显著效果,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和普及价值;


  4.所在企业能够依法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三)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


  2.在本市事业单位分管财务会计工作或者担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3.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政策驾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


  4.在加强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强化资产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成效显著、贡献突出。


  (四)在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且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


  3.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进步且成效显著。


  (五)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资产评估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且具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进步且成效显著。


  三、推荐途径及时间安排


  (一)单位推荐。各有关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和网上材料上报推荐。


  (二)行业推荐。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由所在单位通过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和网上材料上报后,分别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向市财政局推荐。


  (三)个人自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上海会计领军人才的推荐选拔。


  (四)相关流程及时间安排


  1.单位注册及资格审核(8月1日—8月9日)


  (1)各有关用人单位通过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各有关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财政局受理点进行单位资格审核。历年已注册的单位,不再进行单位注册和资格审核。但关键字段修改,需到原受理点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2.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审核申报(8月1日—8月23日)


  (1)单位资格审核完毕后,单位登录“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所填写考核业绩均应上传佐证的附件材料。非领军人才本人承担或主要参与,以及非近五年取得的业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社会团体举荐的申报对象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推荐表》。实行申报人诚信承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个人将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对照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退回个人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内点击“上报”,完成网上上报。


  (3)单位打印《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并按要求进行装订(附件材料要求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件材料复印件盖骑缝章),将《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及原件,送交市财政局受理点进行初审。


  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受理点审核(8月1日—9月6日)


  市财政局受理点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系统内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均须验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系统内提交的附件材料不一致,退回修改;并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信用核查,有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令38号)规定的失信信息的,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受理点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推荐人选。9月30日前,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出会计领军人才的参选人员。对通过初评的推荐人选,通过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资助办法


  (一)本市对入选本市2019年培养计划的会计领军人才按《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有关规定实施项目资助服务。


  (二)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企事业会计领军人才,由其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三)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中介行业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第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思想,增强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发动,积极推荐。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考核和推荐工作,树立会计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大力宣传本市会计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会计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选拔遴选会计领军人才,必须严格选拔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和公正。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04室


  联系电话:54679568*17041或17116


  附件:附件材料要求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1日


  附件


附件材料要求


  1.所有填写申报材料时需上传电子文件的,均需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所有材料原件均需在递交申报材料时提交受理点验证)。


  2.附件材料按身份证、荣誉奖励证书、近年来发表的主要论文、论著(封面、封底)、参与重大项目立项批件、主要内容及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及个人纳税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材料、其它的顺序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3.附件材料用A4纸张制作、订书机装订,不得使用文件夹、塑封等方式。


  4.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5.材料用信封或档案袋装袋,信封上用签字笔写清单位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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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沪财会[2019]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9]5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关于《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通知》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通知》的征收范围包括占用的耕地和占用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耕地占用税法》,其中适用税额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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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3
文号:沪财发[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具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无异议意见的公告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范围由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扩大到全国,同时调整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为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有效落地,更好服务注册地在上海的创业投资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4.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5.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二、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的情形


  对于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出具无异议意见:


  1.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刑事处罚;


  2.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我会的行政处罚;


  3.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被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毕;


  5.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一年内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且尚未整改完毕;


  6.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申请方式


  符合上述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机构P码,密码自行创建),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四、申请办理


  (一)受理部门


  我局负责接收享受财税55号文税收政策无异议意见申请的部门为机构三处,


  接待时间为工作日9:00-11:00,14:00-16:0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


  联系电话:50121158、50121219


  (二)申请处理


  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进行认定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反馈(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收费管理


  我局在受理、办理申请时,不收取费用。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我局视情况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报送证监会。


  (二)联合惩戒。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我局将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由协会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对创业投资基金出具享受财税38号文税收试点政策无异议意见的公告》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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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行[2019]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现就本市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各市级单位可以按规定领购《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加强对本单位往来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市级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9年9月2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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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30
文号:沪财行[2019]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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