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2020]41号 天津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10
文号:津财社[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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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联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大力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优化征收,强化按比例就业审核


  (一)实行分档减缴征收。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如果国家有新的调整,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的2019年度残保金按照201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上一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强化按比例就业审核。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应利用跨部门数据推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线申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残联部门申报真实有效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税务部门依据残联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规定为用人单位减免残保金;用人单位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残保金。(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


  二、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应当带头落实相关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各级招录机关落实相关政策,每年要组织招录机关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各级人社部门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用人需求自主公开招聘残疾人;各级国资部门每年要组织国有企业招用残疾人。在招录(聘)过程中,各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因编制、岗位条件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直接招录(聘)残疾人的,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部门配合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残联)


  (二)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劳务派遣公司是管理派遣残疾人的责任主体,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协议且明确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双方应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由用工单位提供岗位并组织残疾人工作或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适宜性劳动(在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形式等方面适应残疾人),各级残联部门实行动态监控,网络化管理。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后或派遣残疾人情况有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用工单位税务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派遣残疾人姓名、派遣时间等有关信息;未能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在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派遣残疾人不能计入用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本措施实施前,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协议且明确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应在本措施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三)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鼓励和引导更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税务部门应落实好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动服务企业,优化办理程序,有力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联合残联部门共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三、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一)建立数据交换机制。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建立就业创业数据交换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就业创业、安置就业、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就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享受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供养、税收减免、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及劳务派遣公司登记备案等业务数据的定期交换,精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培训就业状况、享受社会救助和用人单位安置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退役军人局)


  (二)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发“师带徒”、定岗式培训项目,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按培训效果付费。根据残疾人特点,增加手语翻译、速录、辅助器具、生活照顾、职业适应、心理适应、社会适应等相关服务费用,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转化率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残联)


  (三)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联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社会化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残联)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结合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同时,各区残联和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实名制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培训就业需求,建立实名制信息档案。(责任单位:市残联)


  (四)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机制。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流程服务。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残联)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规定的,办理提前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建立残疾人就业支持机制。建立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制度,为用人单位和就业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就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支持性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对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的社会机构和就业辅导员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残联)


  四、保障资金,落实补贴奖励政策


  (一)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不得以收定支,各级财政切实保障残疾人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激励力度。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基地补贴、30人(含)以下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等制度,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部门向中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四)加大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残联)


  (五)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稳步发展。研究制定辅助性就业扶残补贴政策,对“残疾人阳光工场”正常运营给予扶持补贴,对工作绩效良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


  五、强化监督,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一)残保金征缴使用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向社会公开。市、区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本级残保金收入、残疾人事业支出向社会公开,残联部门将上一年度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加强残疾人就业状况监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接受残联部门或委托机构对残疾人实际就业情况的核实。发现用人单位虚假用工、未能安排残疾人实际工作和劳动的,在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残疾人不能计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


  (三)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残保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残保金时及时催报、追缴。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提交的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进行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人社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范围。残联部门配合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情况和服务。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


  六、齐抓共管,推进残疾人就业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税务部门依据残联部门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进一步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落实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政策,推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稳步发展。


  人社部门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根据用人需求自主公开招聘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


  发展改革部门对有关部门认定的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失信记录予以公示。


  民政部门对无法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残疾人,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组织部门根据各级党政机关实际用人需求制定招录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公务员招考工作;会同残联、财政等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审核工作中,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统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提供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权重相关数据。


  国资部门向国有企业积极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掌握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用工需求组织做好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发挥宣传作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宣传,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网信部门发挥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支持有关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数据的共享交换工作。


  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保等部门为残联部门提供业务数据,协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实现更好发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0年9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以下简称《具体措施》)。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了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六部门制定出台了《具体措施》。


  二、主要内容


  《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优化征收强化按比例就业审核、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保障资金落实补贴奖励政策、强化监督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齐抓共管推进残疾人就业发展等6方面内容,提出20条具体措施,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落实分档征收、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政策


  一是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是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上述减征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调整,将按照国家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二)结合实际,确定征收上限过渡性措施


  残保金应缴费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征收标准上限孰低。1.5%为我市按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安置比例超过1.5%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残保金。《总体方案》提出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等用人单位负担,《具体措施》在征收标准上限方面设置了过渡性做法,即:2020年,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执行,从2021年起,征收标准上限将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三)明确了残保金征缴适用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之前年度残保金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总体方案》要求,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具体措施》明确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劳务派遣残疾人用工问题


  《具体措施》规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政策执行期限


  《具体措施》自2020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0年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政策的五大变化


  依据《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的文件精神,2020年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策的五大变化:


  变化1——征缴期限


  2020年,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征缴期限为9月16日至11月30日。


  变化2——分档减缴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变化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变化4——明确征收标准上限


  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2019年度残保金按照201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上一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变化5——合理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请务必于征缴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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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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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