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国税发[2017]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市局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通过提炼活动,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7]55号)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中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结合税务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总结提炼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文化内涵、显著行业特点的“中国税务精神”,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广大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适应中国税务进入新时代、人心思进的需要,提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具有引领激励作用的税务精神,并广泛宣传,做到入脑入心,使之成为全体税务干部、整个税务行业的一种生命基因和行为方式”的要求,“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在学习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认真收集整理、归纳提炼税务系统的好传统、好思想、好作风、好家风、好经验。同时,认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优秀税务文化为引领,总结提炼反映新时期税务干部价值理念、精神追求和行为规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


  (二)突出精神内涵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注重将提炼“中国税务精神”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深度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参与提炼“中国税务精神”,做到学思践悟、学做结合、知行合一。


  (三)突出税务特色和各方参与相结合。“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把握税务部门特点,突出税收工作特色。要内外结合、集思广益,通过多种形式吸引、鼓励税务干部踊跃参加,以适当方式吸引纳税人、专家学者积极参与,通过“中国税务精神”的提炼,进一步凝聚干部共识、宣传税收观念、和谐征纳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提炼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市局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局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由市局人教处、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处。


  各单位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人教、办公室、党办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提炼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布置阶段(201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市局印发通知,在系统内部署开展提炼活动。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并广泛开展思想动员。各单位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局人教处。


  (二)调研讨论阶段(2017年6月下旬—8月)


  市局按照税务总局调研活动要求,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开展专题讨论等方式,发动税务干部进行学习讨论,广泛征集意见。各基层分局要积极配合总局、市局的调研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以“中国税务精神”提炼为主题的讨论、调研,着力营造自觉培育“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氛围。


  (三)提炼评选阶段(2017年9月—12月)


  认真总结基层提炼的经验成果,组织上海市税务系统“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评选,挑选优秀的表述语报送总局。


  (四)宣传践行阶段(2018年1月之后)


  积极宣传总局发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及其内涵。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税务干部弘扬“中国税务精神”。加强实践养成,积极开展涵养“中国税务精神”主题演讲、征文等活动,促进形成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广泛调研讨论,精心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学思践悟,积极参与到“中国税务精神”的讨论、提炼活动之中。


  (二)统筹结合、积极推动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线,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活动开展。要使组织“中国税务精神”提炼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收改革和税收重点工作的过程,以税收工作成效来检验“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质效。


  (三)认真总结、做好宣传


  各单位要注重发现、挖掘和总结活动中基层科所、基层税务干部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动活动开展。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促进形成税务干部人人弘扬“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风尚。


  六、本方案由市局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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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1
文号:沪国税发[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商服务[2016]159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受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重点支持以下企业: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材料要求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工作程序


  (一)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须向市商务委服务业发展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国税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委、市国税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可持公告文件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四、有关要求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二)试点企业应及时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填报有关信息,按时完成季报年报工作,按时交纳各种税款。


  (三)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即不再享有试点资格,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四)对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市商务委将会同市国税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市商务委郭映莲电话:021-23110650


  市国税局熊振宇电话:021-54679568转6604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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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沪商服务[2016]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合[2016]9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时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其成果应用、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的中小规模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企业自评、政府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采用基本准入指标判定和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评分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基本准入指标的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或从事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活动;(二)企业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第六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评分:


  (一)科技活动评分基本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力资源、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等三类指标,满分100分;


  (二)科技活动评分加分指标,具体包括科技创新资本化能力、科技创新全球化能力和科技创新政策协同力等三类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分方法及标准详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第七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定级:


  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八条的评分结果,科技活动创新评价指标设定三档(A、B、C三档)六级(即AAA、AA、A、BB、B、C六级)。其中:A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21分以上(含121分),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01-120分,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100分,B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89分,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69分,C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在线填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自行评价是否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条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且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综合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在提交《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后,可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仅在填报的当年度有效。


  第十条 政策实施部门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开展事后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由相关政策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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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4
文号:沪科合[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经信都[2018]339号 关于印发《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工作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15个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服务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在建设卓越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1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融合为主线,强化产业要素集聚,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打造产业特色品牌,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推进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上海国际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水平,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力争未来五年,创意与设计产业增加值增速快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速2-3个百分点;到2030年,成为卓越全球创意城市。


  1.设计之都建设目标:加快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把握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创意城市网络契机,整合利用全球创意设计资源,围绕创意设计价值链部署创新链,形成一批名品、名家、名企、名牌和名园,获得一批国际设计奖项。未来5年,设计类产业年均保持两位数增长。基本建成要素资源更加集聚、市场主体更加活跃、产业特色更加鲜明、带动效应更加显著、国际合作更加开放的国际设计之都。


  2.时尚之都建设目标:加快消费品产业向时尚产业转型升级,未来5年,消费品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比重达到20%。推进时尚产业价值链中设计、品牌、贸易、市场、零售、展示、人才等各环节有机融合。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全球时尚领域的地位,基本建成品牌荟萃、市场活跃、消费集聚、影响广泛的国际时尚之都。


  3.品牌之都建设目标:构建上海城市品牌、行业(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品牌共同发展的框架体系,加快本市从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未来5年,新增3-5个千亿级品牌企业和一批百亿级品牌企业。基本建成以品牌集聚中心、品牌运营中心、品牌孵化中心为特征的国际品牌之都。


  二、产业布局


  (一)强化设计驱动,着力建设国际“设计之都”


  以大数据为支撑,以交互设计为手段,聚焦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广告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等重点领域,发展服务设计等新业态,发挥创意与设计产业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做强工业设计。倡导“大工业设计”理念,按照《中国制造2025》要求,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动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技术应用,加强工业设计战略趋势研究及行业标准制定。打造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工业设计转化平台、联接国际工业设计资源服务国内市场需求的设计大交互平台,将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CIDI)大奖打造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设计奖之一。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中央设计研究院,推进民营企业建立设计研发中心,推进第三方设计企业提升设计服务能力和影响力,推进培育和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布局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上海国际工业设计中心等建设。


  5.做优建筑设计。围绕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室内装饰、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规划咨询、概念设计等高价值环节产业。加快国有建筑设计企业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积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通过工业设计与建筑设计融合,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发展。支持中国室内设计周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推进与国际室内建筑师/设计师团体联盟(IFI)深度合作。重点布局环同济设计创意集聚区、8号桥、世博最佳实践区等建设。


  6.做大服务设计。支持以跨界融合、系统集成为特点的“集成创新设计”,支持对传统经营管理和服务流程进行研究和再设计的“流程创新设计”。顺应国际化大都市在智慧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生态环保和老龄化等方面需求,支持各类“智慧生活设计”。重点布局江南智造、800秀、昌平路创意设计集聚带等建设。


  7.做实广告设计。以广告创意、品牌策划、企业形象、包装设计等为重点,鼓励原创广告作品,提高上海广告业的创意、创新能力和水平。鼓励广告企业开拓新阵地,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布局新媒介。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介发展,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积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广告创意设计大赛,为广告创意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重点布局支持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园、上海多媒体谷等建设。


  (二)引领时尚生活,加快建设国际“时尚之都”


  顺应消费新趋势,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进时尚设计咨询、贸易流通、时尚传播、趋势发布等时尚服务业发展,构筑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等跨界大时尚产业要素平台,不断增强上海时尚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引领时尚、健康、绿色、低碳、智能的生活方式。


  8.转型升级时尚服装业。加强新产品创意设计、工艺流程改进、品牌战略定位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原创设计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营销模式创新和自主品牌创建,支持发展高级定制、个性化定制、设计师品牌和中间商品牌。重点布局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尚街LOFT、时尚谷等,推进上海时装周、上海高级定制周等重点平台建设。


  9.提升发展工艺美术业。推动珠宝首饰业由规模化向精品化、国际化发展,推动玉雕、木雕、艺术瓷大师作品涌现,推动景观瓷、琉璃、珐琅产业化应用,推动日用瓷、水晶、漆器、绒绣、丝毯等结合现代审美扩大市场。推进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匠杯”手工艺精品评选工作落户上海,推进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建设。重点布局世界手工艺产业博览园、豫园国际黄金珠宝功能区等。


  10.延伸发展美丽健康业。围绕护肤美容、旅游、健身、户外活动等消费需求,培育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自主品牌。注重将东方文化与科技研发相结合,重点发展源自天然的护肤、彩妆、香精香料产品以及可生物降解的护理、洗涤产品,发展智能健身运动器材等。重点布局以“东方美谷”为核心的“一核两片五联动”美丽健康产业集群等。


  11.创新发展时尚家居业。坚持科技与时尚的理念,以海派家具、家纺、家电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强化品牌自主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发展时尚家居和智能家居,加大人工智能在家居生活中的场景应用。重点布局上海木文化博览园、文定生活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国际家纺产业园等,吸引一批国内外著名家纺企业总部、设计中心落户。


  12.培育发展时尚数码业。打造以可穿戴设备、智能手机、便携式电脑、电子播放器、电竞设备等为支撑的时尚数码产业集群,加强时尚设计与科技创新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产业链资源配置能力、培育自主数码产品品牌。重点布局张江文化创意产业园、金桥出口加工区、松江G60科创走廊等。


  (三)迈向品牌经济,大力构建国际“品牌之都”


  以创意设计为支撑,围绕“诚信立本、科技创新、质量保证、消费引领、情感维护”内涵,构筑多层次品牌经济发展体系,服务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加快从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


  13.塑造上海城市品牌。不断沉淀、形塑和传播由历史积淀、产业支撑和国际认知形成的上海城市品牌,传承和弘扬上海工商业的开放、契约、工匠和首创精神。把握上海加入联合国创意城市网络契机,塑造上海卓越全球创意城市品牌,通过相关行业、园区、地标、企业、活动、产品、人物等品牌打造,充实城市品牌形象和内涵。


  14.打造行业(区域)品牌。为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提供创意与设计服务的智力支持,推动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提升全球配置资源能力,促进“制造服务化、服务文化化”和“产业集群化、集群品牌化”,进一步夯实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发展基础。指导行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推动行业和产业集群品牌发展、权益保障和价值提升。推进“上海设计”“上海制造”第三方认证试点,试点特色产业小镇命名工作。以创意设计为引领,促进城区、街区、园区“业态、形态、神态、生态”和谐统一,实现产城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张江、虹桥、临港等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国内外影响力,推进“江南智造”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世博最佳实践区“铂金级绿色街区”等建设。


  15.培育产品(企业)品牌。提升一批强品牌、振兴一批老品牌、培育一批新品牌、引进一批好品牌,形成世界级、国家级和市级自主品牌发展梯队。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建设能力。举办好中国品牌经济(上海)论坛等重大展会,进一步提升上海品牌服务全国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培育发展各类品牌专业服务市场,引导并支持企业依托上海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受理窗口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发展咨询服务业,推进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战略管理、营销策划等服务。


  (四)把握时代机遇,努力建设国际“会展之都”


  16.保持本市会展规模世界领先水平,继续提高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程度。吸引一批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落户,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海展会自主品牌,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大力提升在沪举办的国家级展会的能级和水平。积极吸引国际会展相关组织在沪设立机构,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提高本市经国际组织认证的展会和机构数量。鼓励本市展馆通过输出品牌、管理和资本等形式,完善运营机制,加强品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发挥国家会展中心辐射带动作用。


  (五)紧扣前沿科技,建设信息技术支撑高地


  17.加强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虚拟(增强)现实、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深度融合应用。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应用软件的易用性、功能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聚焦数字版权保护、隐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等关键技术,加快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安全软件研发及产业化。创新平台服务,加强底层技术和引擎开发,推动建设海量内容加工处理平台、内容发布流通平台、实现高清播放的内容播控平台。完善移动支付产业链,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进一步推动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安全软件、信息服务外包等向高端发展,着力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加快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


  18.着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围绕重点领域产业链,强化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协同创新,以设计业增长带动制造业发展。近期聚焦移动智能终端和网络通信领域,设计开发移动智能终端芯片、数字电视芯片、网络通信芯片、智能穿戴设备芯片及操作系统,提升信息技术产业竞争力。设计开发基于新业态、新应用的信息处理、传感器、新型存储等关键芯片及云操作系统等基础软件。逐步突破智能卡、智能电网、智能交通、卫星导航、工业控制、金融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等领域关键集成电路及嵌入式软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产业载体建设


  19.提升文创园区发展能级。推进以创意与设计为特色的国家级产业基地、市级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空间建设。推进相关文创园区品牌化、特色化、连锁化发展,积极开展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建设。


  20.推进产业渠道载体建设。以外滩、南京西路、淮海路、陆家嘴、徐家汇等时尚商业街区为重点,发挥引领时尚风向作用。发挥世贸商城、新天地等区域展示交易功能,形成时尚发布相关产业集聚地。积极发展高级定制、体验式消费和线上线下结合等商业模式,鼓励打造设计师品牌、原创设计品牌集聚的集成消费空间,鼓励各类Showroom(订货会)发展,进一步强化上海时尚消费体验中心的地位。


  21.发展创意设计众创空间。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办公商务楼宇和高校建设众创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源软件、硬件和仪器设备共享,提升创意设计软硬件设施水平。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培育和产业化对接。


  (二)推进跨界融合发展


  22.推进创意设计与科技融合发展。围绕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要求,建立健全创意设计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通过应用虚拟/增强现实、大数据分析、4K超高清、交互设计、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促进文创与科技融合发展,带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与内容制作平台。加强“工业云”平台建设和推广,为中小企业提供仿真设计和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工程、辅助工艺设计、辅助制造等服务。


  23.推进创意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业向“智能型、服务型”制造方向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与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智慧能源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提升核心功能设计、总体设计、系统集成、试验验证、应用转化能力。推动消费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强在工艺美术、智能家居、服装服饰、智能穿戴、包装印刷、养老用品和服务等领域的创新设计。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应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的协同设计信息化平台建设。


  24.推进创意设计与城市宜居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和利用,保护性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镇(村)、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加强对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建筑旅游、博物馆旅游、市井风情旅游等特色旅游线路的开发和设计。加强都市农业经营场所和产品的创意设计,打造集农业观光、体验、科教和文化传承于一体的农业旅游集聚区。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推广和普及,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黄浦江两岸公共空间开放贯通、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城市更新,推动建设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等城市更新重点区域。


  (三)推进公共平台建设


  25.优化设计支撑平台。加强行业技术创新类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进材料和色彩研发、人体工效研究、生物力学研究、人机交互研究、虚拟现实与辅助设计研究、用户体验测试研究。搭建创新技术整合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重点关注创意设计与新能源、智慧城市、节能环保技术等融合创新的平台建设。按行业构建检验检测、数据库、知识库等平台,加强量化科学的统计分析和应用。进一步发挥上海设计之都活动周、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设计创新展等平台作用。


  26.夯实时尚发展平台。借助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平台,集聚国内外时尚产业资源。引进中国时尚趋势研究院,开展中国色彩、化纤、纺织面料、服装、家纺等流行趋势发布。推进“中国纺织服装品牌创业园”建设,集聚国内外优秀品牌。开展中国消费品发展趋势和发展导向研究,创建创意设计与科技创新融合的时尚产业特色小镇,提升上海国际时尚消费品博览会能级,开展中国化妆品行业指数研究。筹建上海国际时尚科创设计研究院,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提升“上海时装周”平台效应和集聚功能,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亚洲订货季”平台。


  27.强化品牌服务平台。加强品牌金融服务功能建设,探索品牌价值市场发现机制和路径,支持建立上海品牌交易评估等品牌金融服务机构,促进品牌评估交易和质押融资,试点开展上海老品牌所有权转让。进一步培育品牌专业服务市场,通过部市合作,共建国家级品牌专业服务联盟,为全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推进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开展品牌建设工作和发展状况研究,发布年度品牌发展报告。在文创园区大力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为园区和企业提供品牌指导服务,加强品牌培育发展和维权保护。


  (四)完善产业发展格局


  28.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推进长三角创意与设计产业深入合作,为长三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专题合作、公共服务便利化等作出贡献。加强上海设计与长三角制造集群融合发展,促进实体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以品牌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城市间产业分工与合作,合力举办中国长三角(上海)品牌博览会。鼓励文创园区运营集团在长三角开展文创园区品牌化经营管理。支持企业采购设计外包服务、品牌培育和咨询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为创意设计提供设计交易、产业链配置、成果产业化等专项服务,推进“上海设计”走出去计划。


  29.强化人才高地建设。一是完善市文创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意设计人才,加大对工艺美术大师、青年高端创意人才、优秀女设计师等领军人才和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扶持力度。二是积极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培养人才。支持同济大学国际设计创新学院、东华大学国际时尚创意学院等新型学院的建设与探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园区等主体共建创意设计实训基地,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畅通师生创意设计孵化转化渠道。三是支持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在岗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企业,鼓励在校大学生或毕业生创办企业。


  30.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发挥设计之都促进中心、时尚之都促进中心、品牌之都促进中心作用,加快推进“三都”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在工艺美术等行业探索建立可追溯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的制修订。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引导评估、拍卖、交易等中介经纪机构加强专业服务。


  四、政策措施


  31.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创意与设计领域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意与设计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各类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150%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75%加计扣除。


  33.进一步优化市、区两级文创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聚焦支持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意设计产业,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创意设计类专项扶持政策。


  34.进一步优化完善文创资金支持方式,加大对创意设计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提升创意设计能力,支持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创意设计消费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源使用,对经认定的保持连续高增长的文化创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35.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本市创意设计产业的投入,设立上海都市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探索成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发挥上海创意产业投融资基金联盟作用,形成包括银行、担保机构、投资基金等的多源投融资体系。


  36.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创意设计企业提供综合金融产品和特色金融服务,拓展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软件著作权、品牌等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


  37.在创意设计领域深入贯彻落实本市“人才30条”政策,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积极支持引进创意设计领域各类优秀人才。加大人才公寓、公租房等配套支持力度。


  38.探索将创意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目录,享受居住证积分加分等政策。试点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完善规划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汽车工业设计等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点将艺术设计类部分专业纳入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39.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0.加强创意设计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以及民事、刑事司法保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应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联合惩戒。鼓励文创企业加强对创意作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版权)登记,试点文创企业低成本使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设立商标海外维权办公室,加大对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商标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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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8
文号:沪经信都[2018]3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强调,要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坚持不懈推动国资、民资、外资合作共生、共同发展,坚持不懈促进国资、民资、外资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民营经济在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展壮大,持续营造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广阔舞台和良好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将民营经济打造成为上海改革开放新高地、科技创新新先锋。


措施实、力度大,创新点多、解渴管用,是本次《若干意见》最大特点。《若干意见》从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共二十七条对进一步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作了部署:


——降低“四项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若干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施新增产业用地出让底线地价管理。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由各区政府根据产业项目的绩效、能级等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对达到绩优标准的企业,免缴增容土地价款。在国有产业园区,对中小型创新民营企业给予租金优惠。


要降低要素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直购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2018年内建成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90%的涉企审批事项实现“只跑一次、一次办成”。


——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若干意见》要求,要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


要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


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个支撑”为核心竞争力提升创造条件


《若干意见》明确,要大力培育龙头和骨干企业,研究开展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优质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审批服务,支持其“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优质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比例按照政策上限执行。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加速民营科技企业成长,对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给予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增值税。扩大“科技创新券”“四新券”覆盖范围,加大支持力度,集成社会创新服务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按照创新活动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营造企业人才成长良好环境,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需求、产业发展需求、平台建设需求,精准引进包括优秀民营企业家、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品牌价值,支持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对出口国际市场尤其是出口重点地区的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加大应用示范支持力度,可最高按照专项支持比例30%上限给予支持。


——“三个100亿”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建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投入,增加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进实施“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融资计划”,为优质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00亿元。


加大融资担保力度,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至100亿元,将担保对象从中小企业扩大到民营大中型企业,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


同时,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市重点产业及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战略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市、区四套班子领导定点联系工作机制。


《若干意见》还提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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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8]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化制度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上海市2018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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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3
文号:沪财税[201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8]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财政局、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8年10月8日



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进一步改善本市创业环境,吸引优质创业人才,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第三条 本市设立“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


  第四条 担保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上海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共同做好本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委托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贷款担保工作;对担保资金预算及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评价、监督;组织、协调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市、区就业促进部门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鼓励经办银行建立独立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担保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引进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引进专业机构对贷款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管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办理担保手续,按不高于贷款本金9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并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协调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导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工作,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相关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吸纳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辅导。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按不低于贷款本金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市担保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报业务开展情况;组织专人对逾期贷款进行追索。


  第三章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第十四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第十五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第十七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证照等证明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章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第十九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申请人还应提供市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可参照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第二十六条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六章 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确因暂时的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组织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由于宏观经济因素致使其经营效益下降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按时付息,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违法或诉讼事宜;


  (四)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创业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贷款期满无法归还本金,但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携带付息凭证、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的,按新贷款相同流程审核。


  第三十三条 新贷款额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七章 贷款逾期和代偿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展逾期追索工作,市担保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还款。


  对逾期满1个月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书,做好记录,并将贷款逾期信息报市担保中心备案。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2个月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


  第三十六条 追索期(2个月)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经办银行应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借款合同》、《追索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代偿申请。


  第三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在相关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并按约定办理相关代偿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追索职责,经办银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债务追索工作。追索回的款项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划转到担保资金,追偿不足部分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上报市财政局进行核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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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8
文号:沪财发[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8]8号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为规范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二)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三)确定、公布全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四)组织本市具有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市本级预算单位、会计管理关系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的企业、铁路系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组织开展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七)指导各区财政局开展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及其师资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八)组织开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九)本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及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制定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


  (二)确定、公布本区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


  (三)组织实施本区除具有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外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四)指导和监督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及其师资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五)本区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一条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四)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八)作为评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


  (九)参加市人社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十)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通过测试考核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学分或相应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三)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测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四)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等,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五)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独立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市、区会计学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八)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九)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十)参加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一)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二)参加市人社局认可并确认的公需科目培训,折算为相应年度的公需科目3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市人社局认可并确认的年度。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办法的学分标准外,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认定和计量标准,由市财政局在每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九条 本市主管财政部门通过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组织完成培训或收到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和会计类知识竞赛,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作为评委参与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市人社局认可的公需科目培训等,市财政局在收到相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至主管财政部门办理。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或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者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与本市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财政网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信息。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按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由市财政局统一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主管财政部门的年度工作方案以及工作要求,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继续教育师资在开展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前,原则上应当参加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考试考核。


  第二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开展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前,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至少包含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力量安排、教学管理安排和措施、收费标准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教学时,应当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及测试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按照要求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出勤、测试考核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保存培训档案不少于6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转包其他机构或个人;


  (五)恶意竞争,扰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六)教学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七)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开展教学活动;


  (八)泄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身份信息;


  (九)不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主管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建设等工作进行抽检。


  第三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主管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主管财政部门开展的教学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包含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


  教学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对教学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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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3
文号:沪财发[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度,现决定在本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点服务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旅客在试点退税商店购物的,在获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旅客离境时,按现行相关规定先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再到离境口岸隔离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相关确认手续。


  二、试点退税商店


  第一批试点退税商店为:上海新丸百货有限公司、芮欧百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奥特莱斯品牌直销广场有限公司。


  三、试点适用条件


  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17天(含)内,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所购退税物品,自本市口岸离境。


  (二)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退税商店申请办理试点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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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沪税函[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企[2019]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8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掌握201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财务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4号)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补充指标表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表”(财企补05表)由2018年收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中央一级企业填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国有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财企补07表)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及分布情况表”(财企补08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情况表” (国资收益01表)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情况表” (国资收益02表)由2019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一级企业)填报。


  三、本套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在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之外,还要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国有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分户填报和录入。


  六、厂办大集体的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各区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 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件,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填报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提请企业进行报备。


  2. 基层填报单位应将201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经区财政部门审查,存在内容错漏、勾稽关系不正确等情况的,将予以退回,企业自行改正后重新上报。具体上报时间在不影响上报市级财政规定的会审时间内由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确定。


  (二)各区财政部门


  1. 各区财政局应将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控股的金融、事业、基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报表数据加以汇总,于2019年3月28日至3月29日间,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18年度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按决算报表主辅表的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汇总的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和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在审核企业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误,不得擅自修改,应由企业自行修改。


  2. 市财政局在验审、汇总区财政上报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过程中,发现错漏的,将通过各区财政退回企业修改,区财政审核无误后重新上报。


  3. 各区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风险管控等情况及相关建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决算报告数据分析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随年报一并报送。


  八、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企业201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相关软件可登录“上海财政”网站,在“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54679568—13133


  市财政局企业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311A室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095、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附件:


  1.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封面]


  2.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4.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5.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6.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


  7.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编制说明


  8.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9.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企业)


  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部门、地方)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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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沪财企[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征求市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五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五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量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市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自2019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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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沪府规[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1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规定所附的《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三、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船办理免税手续。


  四、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别按照以下申报纳税期限缴纳:


  (一)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二)新购置的船舶,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三)转籍、转让、报废车船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实施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车船税税额表(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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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沪府规[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金[2019]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金融企业(机构),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做好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和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我市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8]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8] 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8]1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18]161号)、《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编制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1.银行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


  2.证券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3.保险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4.担保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8部分,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金融企业(机构)编报要求


  1.本套财务决算报表是我市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2018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金融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18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2.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按软件要求)。


  3.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金融企业(包括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保类金融企业等)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5.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报表数据原则上均应经过审计。金融企业所属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还需分别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报表。


  6.各金融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进行录入。


  7.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8.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


  (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


  1.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我局(金融处)。


  2.各主管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应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3.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及审核情况说明。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四)报送要求


  各金融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报表材料,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联系地址、电话见“上海财政网”)。


  各主管财政部门按要求汇总的2018年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请于2019年4月3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2018年金融企业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汇总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财务分析报告的顺序装订。所有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财务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请同时报送。


  (五)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验审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18年度我市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


  二、季度财务快报的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我局。


  (二)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并按照规定的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子公司和母公司应分别填报,母公司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四)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应与第四季度其他快报报表一并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三、综合考核


  我局将对各财政主管部门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四、报表格式和软件下载


  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金融类企业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报表格式详见软件)。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务分析报告格式见“上海财政网”。各相关单位可登录“上海财政网”(主页—政务大厅—下载中心)下载软件及相关内容,并按软件要求编报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电话:54679568—18062


  市财政局金融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806室


  软件联系电话:54679568—13123


  上海财政网地址:http://www.cz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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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2
文号:沪财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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