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规字[2020]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01
文号:津人社规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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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潜能,以一流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及本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经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劳动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审核,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申报人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社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开展职称政策宣传、申报受理等服务。


  (二)民营企业委托市或区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人事代理服务的,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委托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积极探索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三)建立职称兜底申报机制,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受理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民营企业可按第一款规定程序,由专门窗口提供职称申报服务。


  (四)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五)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


  (六)组建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企职称评委会”),重点聚焦新动能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随时申报、单独评价、精准评价、一年多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向民企职称评委会申报职称,也可向本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八)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要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坚决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凭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


  (九)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各职称系列(专业)制定评审标准时,要广泛征求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积极吸收借鉴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本市民营企业行业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公布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方式开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民营企业岗位数额限制。


  (十一)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职称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


  (十二)民企职称评委会探索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全面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现场答辩评审的,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减轻专业技术人才负担。


  (十三)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衔接,避免重复评价。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十五)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巡查。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


  (十六)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六、提升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水平


  (十七)各区人社部门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


  (十八)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取消职称申报表档案部门盖章,逐步实现民营企业职称无纸化申报、人才一次不用跑。社会化评审、自主评审和自主聘任等方式获取的职称均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并提供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十九)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各区人社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社局。


  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政策问答


  一、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几种?


  答:有3种渠道。一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申报;二是向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三是向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二、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答: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后,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报送申报材料。


  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有哪几个?


  答:有2个。一是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二是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范围是什么?


  答: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机械、电气、设备、电子、计算机、化工、环保等专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既可向全市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也可向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五、民营企业可否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答: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具体程序要求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六、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突出评价民营企业人才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市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由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业绩证明函,用于替代论文。


  七、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有哪些特点


  答:有3方面的特点。一是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的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二是扩大民营企业用人自主权,除以考代评的专业外,民营企业可自主聘任初级职称;民营企业可对博士、博士后或取得助理级职称2年以上的硕士,自主聘任中级职称;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出站后继续留在本企业工作时,可由该企业自主聘任副高级职称。三是对于本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申请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有关政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可与职称进行衔接对应。


  八、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中,要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既要坚持业绩导向,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市场认可度,以及人才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又要坚持严格标准,不设置评审通过率,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审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九、咨询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的渠道有哪些?


  答:有3种渠道。一是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和对外服务电话;二是可拨打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三是可拨打全市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咨询电话23269010。


  十、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答: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


  十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职称后有什么用途?


  答: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民营企业可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十二、其他非公组织是否可参照执行?


  答:可以。本市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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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