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总公司如何分回分公司的税金

近参加了几家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项目,发现采用总分公司汇总申报的企业都会面临一个问题:总公司的税金都被分到了分公司。那么有人就会发问了:这也算问题!采用汇总申报方式的企业,分公司分摊总公司的税金很正常,也符合国税2012年57号文件的规定,有何不妥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比如A企业设立有一家分公司B,该总分机构2020年财务数据如下图(单位:万元):

image.png

按照国税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的分配方法,总分机构各分50%,分支机构分配的50%再按照三因素进行分配,A企业分配数据如下图:

image.png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最终总公司A,和分公司B分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从上图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2020年分公司B总共取得收入才20万元,但是却要分配缴纳22.5万的企业所得税。于公(所属地税务机关)于私(企业本身)都有些不合理,那么对于这种明显有失合理的分配,我们有没有一些可以调节的手段呢?答案肯定是有的,同样根据国税2012年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单总结一下:总公司要想从分公司头上再分回一部分就可以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其实就是把一部分业务剥离出来单独核算,这样在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的时候该部门就可以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去参与分摊了。接上文案例我们假设A设立了一个单独核算的事业部C,假设事业部C和分公司B根据三因素计算的分配权重为5:5,重新分摊后结果如下:

image.png

重新分配后总机构将分得33.75万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B分得11.25万得税金,对于汇总申报总分机构在做企业所得税分摊时,如果存在本文所述情况,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设立独立核算部门的方式去调节分摊比例。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19
作者:姚三贵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到账了!这些情况仍需关注

您申请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返还已经到账了,请及时查收~那么这笔收入涉及哪些涉税问题您知道吗?快来跟着申税小微一起看看吧~


  返还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用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请问收到了这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不是不用交税了呢?


  不完全是哦~听我细细为您讲解。


  增值税: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同时,如果将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本单位从事代扣代缴的员工属于工资、薪金,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此笔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且此项支出可以增加工资总额进而加大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扣除基础。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5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税年度汇算的有哪些典型情形

 1、问: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问: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问: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4、问:大病医疗的相关数额怎么填,有地方可以查询吗?


  答:可以查询。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5、问: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有哪些典型情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政策解读提到:“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5
作者:北京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解读个体工商户速看 学定期定额户如何享受减半征收


  01、公告2021年4月7日发布,那我1-3月申报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就不能享受减半优惠了吗?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如果你已经缴纳上述时间段的个税经营所得,您可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办理退税,或者直接前往税务大厅更正当期申报表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您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服务】—【下载服务】—【业务表单】中下载《退(抵)税申请表》,携带业主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完税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无对公帐户)、《退(抵)税申请表》,前往税务大厅申请退抵。

 02、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属于定期定额户,经营范围只涉及货物销售,按季度申报,每个月的定额为2万元,在2021年一季度因朋友介绍一个大客户,造成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有150万元,在一季度预缴申报个税经营所得时能享受今年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吗?一季度的税款如何计算呢?如果我二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9万元-100万元以内能享受今年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吗?


  答:以四川省为例,因您的定额每月为2万元,一个季度未超过9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给您核定的定期定额征收率为0,无法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个税经营所得,只能填写《通用申报表》到税务大厅前台进行申报。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及《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以贵单位2021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依旧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予享受;


  减免税额:


  1000000*1%*50%=5000元


  一季度应纳税额:


  1500000*1%-5000=10000元


  因您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100万元,已全额享受完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您二季度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更多操作问答请通过浏览器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点击首页“个人所得税专区”查看。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5
作者:
来源:四川税务

解读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有哪些政策依据?通过四个问题带您了解这个政策点,快来一起学习吧!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7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有关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税收协定热点问题解答

在当前疫情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一些企业将临时性的员工居家办公转为常态化管理。针对这种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方面是否有什么变化?申税小微就近期遇到的相关咨询热点问题,做如下总结:


  Q1、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的,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是否构成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定义所称“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A: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常设机构定义所称“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首先,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其次,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第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疫情防控期间改为居家办公属于间歇或偶发行为,则这种临时居家办公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定义所称的“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Q2、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的个人,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此类活动是否属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等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情形?


  A: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经常”一语,要结合合同性质、企业的业务性质以及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率等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此类活动属于偶发行为,不满足经常性要求,因此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个人在疫情发生以前,即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或者在疫情发生之后改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境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不属于上述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情形。


  Q3、受疫情影响暂时停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计算该项目持续时间是否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时,是否可以扣除停工时间?


  A: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的,构成常设机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计算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对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的情形,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受疫情影响,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上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停工,这种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日期的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情形。比如,某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按原工期计划应不会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但受疫情影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造成项目暂时全面停工,导致实际工期最终超过时间门槛,在计算该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应允许扣除仅因疫情影响造成全面停工的日期。


  Q4、疫情防控措施使得部分企业高管的决策地发生变化,这是否会改变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从而改变税收协定下的企业居民身份?


  A:许多税收协定中规定,当企业同时构成缔约双方各自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应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其仅为缔约一方税收居民,并据此适用税收协定。在判断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包括高管决策所在地在内的多方面因素,在考虑决策地时,应考虑其通常作出决策的地点,而不是在特殊时期(比如疫情期间)的决策所在地。因此,疫情防控措施下高管决策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导致对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评判的改变,不会影响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的其税收协定下居民身份。


  Q5、疫情防控措施使得部分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可能会出现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各自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的情形,这种双重居民个人身份问题如何解决?


  A:构成双重居民个人的,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双重居民个人加比规则解决,通常依次按照个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等标准判断其仅为缔约一方税收居民。


  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而非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措施下个人居住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造成个人永久性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改变,因此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通常不会发生改变。


  Q6、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上述问题,如协定缔约对方税务机关对于协定条款的理解或执行与上述问答口径有所不同,造成双重征税或其他涉税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A:如遇上述情形,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有关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由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8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提前开票算虚开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先卖后买的存在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


  二、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不算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行为类型,因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就不能冠以“虚开”之名。对这种行为,税务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排除了其行政违法性,而对于刑法中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行政犯来说,该行为自然丧失了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就本质来说,这种行为也确实不具有作为犯罪最本质特征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而,这种被行政法认可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犯罪。


  ——摘自《论“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姚龙兵,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提前开票的账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摘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五、申报表不一致


  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会计口径收入会出现不一致,属于正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0
作者:小崔财税
来源:小崔财税

解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几种类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 15%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20〕31号)


  二、西部大开发 15%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是以法人为主体进行申请认定的,设立分公司后,认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分公司同样享受优惠政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0
作者:小陈税务整理
来源:小陈税务整理

解读分支机构是否汇算清缴?

企业为满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很多时候会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小编整理了近期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及填报的几个热点问题,推荐给大家!


  Q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A:外省市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其中,属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以及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等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除外。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Q2: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A:应参与分摊税额的外省市在当地的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提醒总机构尽快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并提供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A109010)。


  外省市总机构在当地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应上报总机构,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Q3:分支机构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A: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电子申报系统设置,如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按规范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总机构已在季度预缴申报中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则分支机构在进行申报时,该数据由申报系统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信息自动补全。


  Q4:我公司是外地在津分支机构,由于属于挂靠性质,无法取得总机构的分配表,可否选择单独纳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证明资料?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Q5: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申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时候,“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该如何填写?


  A:“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情形。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纳税人,“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其他企业,若总、分支机构均在同一市内,“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若总、分支机构分跨区域,该栏次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Q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中“汇缴企业类型”栏次该如何填写?


  A: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其中,总分机构应纳税额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的三项指标计算后分配的,汇缴企业类型选择“按应纳税额比例”;对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税率比例”或者“按应税收入比例”。


  Q7:总机构2019年为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跨省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Q8: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应由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办理退税?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应由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Q9: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Q10: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A: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原则,高新技术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1
作者:每日税讯
来源:每日税讯

解读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1、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0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4、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第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05、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1
作者:北京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解读增资扩股属于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涉及股权转让个税?

如何计算增资后占比:


  A公司属于张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李四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问:


  1、若是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计算李四增资后的实收资本是多少?


  2、张三股权比例减少是否属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A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假定李四投入的100万在A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因此,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李四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增资后,张三的股比由原来的100%变更为80%,股东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该增资扩股引起股比变更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因一


  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企业增资扩股。


  原因二


  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企业增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个人取得所得的问题。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属于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所得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进行的,新股东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所得。


  原因三


  虽然增资扩股之后,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总结


  基于上述理由,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1
作者:郝老师说会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车库和车位,预缴土增税有区别吗?

土地增值税预缴,车库和车位有区别吗,是不是都随房预缴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5-10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建设有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划分出车位销售给客户,按照豫地税函[2010]202号文,这个车位是按照是随房预缴还是直接按照其他类型住宅预缴。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2
作者:河南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

解读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扣除限额内税前扣除,那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中,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大家跟随申税小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


  航空企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核力发电企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报表填报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具体填写如下:


  【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填报第5行金额或者第5+6行金额。


  【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2+4列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2+4-5列金额。


  【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中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2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已投入使用未决算,房产税如何缴纳

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会存在新建房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会计上也未转固定资产的情况,该新建房屋何时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如何确认?


  一、何时缴纳房产税


  实际操作中某些企业针对该部分未转固房产同时未计提缴纳房产税,此种做法是不恰当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对此也做了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转固的房产,应在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自建房产未进行竣工决算的,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竣工决算前房产原值确认方法,全国各地执行口径不尽相同,大部分地方规定决算前按照工程预算价格或计划价格确认房产原值,有些地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计算交纳房产税。决算后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各地执行口径也有所不同。部分地方规定列举参考如下:


  1.《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对工程决算前已使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交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由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房产原值确认依据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建议企业实务操作中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3
作者:优税智云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问: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问: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 


  问: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问:企业为员工发放工作服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这里注意三点:首先,服装要装符合企业的性质和要求;其次,服装要求企业统一制作;第三,制作的服装必须是员工工作时统一穿着的。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企业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健身馆给员工发放普通运动衣符合2011年34号公告的要求,但要是换做工业企业的车间给员工发放运动衣、登山服等高档服装,应该按照福利费的规定处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7
作者:二哥税税念
来源:二哥税税念

解读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怎么一直未到账如何处理?

提示: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汇算时间:3.1-6.30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有纳税人咨询退税怎么一直未到账,可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今天小编带您了解详情。


  1、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0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02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


  03您填报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0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05税务机关核实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时纳税人拒不配合。


  2、我可以查我的退税进度吗?


  可以。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您的退税进度。邮寄申报、大厅申报的,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


  【小贴士:退税申请提交后能否看到业务办理状态?】


  提交申请成功后,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看您退税业务的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您原因或解决方法。


  【小贴士:退税成功后是否有提示?】


  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是什么意思?】


  表示您的退税申请已经提交成功,将进入后续流程,请您耐心等待。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我该怎么办?】


  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税务机关会列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您可以在站内信中及时查看并对您的申报数据进行重新检查、确认。在一定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会与您联系,请您补充提供相关收入或者扣除的佐证资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您为了退税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如有疑问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小贴士: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此时,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


  【小贴士: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我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国库退库失败多与您填报的银行账户有关。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


  【小贴士:我申请退税失败了该怎么办?】


  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查询退税失败原因,在修正相应申报信息后,如果存在应退税款,可再次申请退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作者:河南税务
来源:河南税务

解读少开金额算不算虚开发票

 案例: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物价款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次日,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了全部货物,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销售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均与实际相符,但发票价税合计为70万元,此后未发生补开、换开发票等行为,且差额30万元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计入营业收入,该笔交易不享受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且无销售折让、折价等特殊约定,此种行为销售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和发票开具的金额不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发票金额多开少开,都属于虚开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0
作者:建筑财税频道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解读餐费的巧秒涉税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为: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餐费是业务招待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有些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这显然是一种狭义的误解。实践中,餐费的合法涉税处理心如下:


  (一)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的财税处理


  公司组织员工召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所产生的会议用餐支出。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的财税处理


  有的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的财税处理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四)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的财税处理


  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予报销餐费。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的财税处理


  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1
作者: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1... 6061626364656667686970 179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