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收取违约金要开具发票吗

按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一种经济补偿。那么收到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向支付违约金一方开发票?


  对于支付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支付违约金是民法的规定,但开不开发票要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换句话说,开发票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否则是不能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以此作为标准来衡量支付违约金是否应该开发票,要区别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意还没有做一方就违约了。那么在这种情况收取的违约金不能开发票的。比如,张三要租李四的房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从下个月开始履行合同,但张三突然调离到外地去工作,房子不租了,按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没有进行,税款没有产生,自然也就不能开发票了。


  第二种情况,生意做了,但其中一方违约了。在这种情况下要看违约方是谁。如果是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买方违约金,则不能开发票,因为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与本次的销售活动所产生的增值税没什么关系,而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只能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果是购买方违约,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这些违约金是要计入销售方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方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甲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货物的质量也有一定的问题,于是按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就不能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是因为乙公司违约,比如,没有按期支付货款等,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那么甲公司应当给乙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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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7
作者:魏言税语
来源:魏言税语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单笔土地交易过亿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日前,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将受让的一宗土地予以转让,因为交易金额过亿,因此担忧因开票金额超过500万而被税务机关当作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其实不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上面的规定的流程可知,小规模纳税人无需为首笔金额过大而担忧。不止是首笔,当月或当季不管有多少笔业务,都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税,在申报期结束后才能确定本月或本季销售额,才能判定是否超标,才需要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所以对这笔1亿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额,应该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不选择差额纳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疫情优惠政策规定:按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3%减按1%的税收优惠,优惠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可以按照1%缴纳增值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差额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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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哪些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哪些工资不属于?

一、以下1—8项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以下工资不属于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三、社保具体征收模式


  由于社保费征收划转是“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的原则,现在全国各地征收模式不同,具体征收模式主要是有两种。


  一是采取全责征收模式。比如,湖南,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


  二是采取代收模式,也就是“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比如,北京、安徽,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目前来看,多数地方还是采用了第二种也就是“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这其实就是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相当于收银员。


  综上,凡是上述“二”(例举)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其余不管是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税灵言税

 



  2017年9月的实务——


哪些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哪些工资不属于?


  一、社保费五费基本介绍


  1.社保费五费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指的是社保五费统一征收。


  2.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应统一以本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2.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家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属于个别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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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股东费用能在公司入账、抵税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以下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


  我们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张三买了甲上市公司的股票100股,这样张三也算是甲公司的股东了——确实如此,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般线上召开),进行投票表决,张三也是有投票权的(通常股票软件即可操作)。然而,张三要上甲公司报费用,估计不能吧。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任职(当然不必说“受雇”了,因为股东本身就是“老板”),乃是其费用可以入账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是“之一”)。


  二、是否属于公司公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如,张三虽然任职于甲公司。但他五一自行去某省A旅游景点度假,这发生的费用当然不能在甲公司入账、抵税了。而张三若受甲公司派遣,前往某省A市洽谈业务,相关费用支出自可依法入账、抵税——当然,只是“可以”,还要有“合规原始凭证”。


  三、是否取得合规原始凭证


  (一)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二)对于经营活动支出来讲,通常是指发票;当然,对于客运费用来讲,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等,也是能够得到认可。


  (三)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分别乃是税前扣除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皆为必要(单独则并不充分),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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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草木财税
来源:草木财税

解读热点问答:零申报纳税人需要税源信息采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这一政策,小编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1.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2.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


  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3.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会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纳税人可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4.申报作废是否可以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


  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纳税人在作废申报表后,需再次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只可以作废未申报且未缴款的税源信息)。


  5.零申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需要。


  零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才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完成申报。


  6.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例如,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7.合并申报后老申报表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新申报表是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的全面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因此,6月1日后,10税种原有的申报表将停止使用。


  8.合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的开具是否有影响?


  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不影响各税种完税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也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业务,申报纳税后,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9.某企业按次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例如,某土地收储企业收储三个地块,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取得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10.某企业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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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营改增之前,以房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后,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这一政策并未被平移。对于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征收上,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非住房,可以差额按照5%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应当区分不同地区: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投资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以公允价值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投资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随增值征收的附加税费。随增值征收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收而征收,增值税减免,相应附加税费也予以减免。另外,现行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半征收,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因此个人随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费也是减半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个人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如果个人是以住房投资入股,现行政策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是非住宅,根据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对其将房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处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对于‘改制重组’的界定,因为这个是享受的条件,不过就文件来看也不是很明确,在实务中各地解读也是有差异的,从立法原理上分析,只要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或者法律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就应该符合此条件。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包括投资自己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因为属于不同法律主体,均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受让方契税。一般来说,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应当征收契税。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资产划转属于权益性投资,投资入股同样是属于权益性投资,并且都是在同一个人控制之下,因此,将个人房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由该个人成立的一人公司,应当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个人和被投资方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为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被投资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确认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对此还应当按照资金账簿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如果接受投资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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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8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

 土地增值税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该税种征收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当地的日常工作实践,笔者发现,其清算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的执法风险,主要包括以下4个难点:


  尚未形成常态化涉税信息传递共享机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土地征用、项目立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多个环节,时间跨度大,涉及部门多。掌握以上环节涉税信息是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保障,但由于缺乏统一设计,目前尚未形成常态化的涉税信息传递共享机制,不利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流程动态监控,也不利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中介机构清算鉴证作用的缺位。目前土地增值税普遍实行清算鉴证制度,中介机构作为税企中间方,通过发挥专业优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提升了清算效率。但在实操中,由于中介机构对清算的关键问题、业务难点,常常没有根据相关政策作出明确的专业判断,更多是依赖于税务机关的最终审核决定,不利于纳税人对政策执行的遵从,从而影响了清算质量。


  政策把握和执行的难度大。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要适用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3个文件,出台时间都比较早,但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快速变化,清算过程中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在征税范围、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如何适用,基层税务部门在政策把握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


  开发成本和费用明细不易查实。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费用明细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由于开发成本、费用明细繁多,核算时间跨度大,且部分不法企业为了逃避税收义务,虚构工程合同、虚增业务量、交叉重复列支费用,因此,开发成本和费用明细不易查实。另外,房地产项目零星工程、辅助和配套工程众多,加之部分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属于关联企业,也相应增加了开发成本、费用明细的查实难度。


  结合基层实践,笔者认为可从4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


  搭建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平台,加强社会化综合治税。不仅要打通税务部门内部不同税种的信息壁垒,还要搭建起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平台,尤其应准确把握项目立项、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关键环节的涉税数据,形成房地产项目全流程数据闭环,加强税源动态监管,提高社会化综合治税的效率。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鉴证作用,提升清算工作效率。建议在立法层面,规范中介机构的准入、监督机制,明确其清算鉴证范围与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专业判断。优化事后监督机制,对中介鉴定报告定期督查,探索鉴证人员考核机制与中介机构鉴证业务退出机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清算工作效率。


  结合实际及时更新政策,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根据基层反映的难点问题,出台规范性细化文件,及时打政策补丁,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比如,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建议多一些列举性的表述,尽量采用标准化、模板化的审核方式,方便一线执法人员对照执行。


  将外部核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加强信息比对。建议采用外部核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取外部资料用以核查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走进项目实地了解开发基本情况,将工程支出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比对,对有差异的内容要求企业进行合理解释。对于难以判断的复杂情况,借助造价师等专业人才的力量,进行工程计价评估,为清算工作提供专业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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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9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稽查中,多缴税款可以跨税种抵减少缴税款吗

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增值税、房产税少缴税款,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那么问题来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增值税、房产税税款吗?也就是税款抵减是否可以跨税种。


  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上述条款作了修订,修订为:“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可见,原规定下,国税、地税各自征收范围内的可以跨税种抵减,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之间不可互相抵欠。新规定后,所有税种均可互相抵减,但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之间不可互相抵欠。


  上述处理完全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该规定并未限制退税款和抵扣税款必须税种一致。


  这也符合债法的一般性原理,税收债权发生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同税种,不同所属期,仅仅是不同笔而已,正如企业之间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往来。对于既有多缴,又有欠缴的,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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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9
作者:高鹏话税
来源:高鹏话税

解读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做出前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案情


  小王于2013年3月1日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是生产线上的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2014年6月5日,小王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随后,公司向所在区的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


  经调查,小王被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小王持续向公司开具病假单。在工伤事故发生满12个月后,公司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2015年6月20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小王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小王仍然继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2015年8月1日,公司书面告知小王,其停工留薪期已满,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小王签收但备注拒绝鉴定仍需治疗。


  2015年9月20日,公司再次书面告知小王,其停工留薪期已满,请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小王拒签后,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送达。


  之后,公司又多次催促小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6年2月28日,公司以合同期满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随后,小王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问:这种情况下,小王的公司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确认了小王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小王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否则无法进行鉴定,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劳动者仍未进行鉴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小王并没有履行配合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公司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但小王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同时小王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法做出。


  所以,公司在小王依法享受的医疗期满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由于小王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情况是否会被鉴定为有相应级别也不得而知。如果劳动能力鉴定为无级别,公司当然能够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级别不得而知的原因是因小王本人不配合作劳动能力鉴定,那么相应的不利推论就应当由小王自行承担。


  在此,我们需要提醒广大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在伤情稳定后应及时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最后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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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盈余公积能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涉及纳税?

请问


  老师,我企业账面上有大量盈余公积,能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涉及纳税?


  答复一


  盈余公积可以转增实收资本,但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参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答复二


  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涉税,需要分为2种常见情形


  情形一:若是股东是自然人股东,相当于先分红后增资,应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若是股东是法人股东,相当于先分红后增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复二


  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应及时就其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印花税。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2018年5月1日后,减半,也就是万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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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9
作者:郝老师说会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私车公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私车公用”作为大多数企业经营都会遇到的问题,其税前扣除问题也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从各地税务局的答复角度看一下企业应如何把握私车公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除了以上基本规定,各地税务都有自己的回复:


一、可以扣除的地方口径


有企业提问:公司车辆比较少,公司是否租用公司员工车辆,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注明,如果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员工可以通过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车辆的有效合法票据在公司报销,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部分费用是否需要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


厦门税务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同时明确,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天津税务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税务口径: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江苏税务口径: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不能扣除的地方口径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以上口径我们可以得出,私车公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合理支出的规定,同时,需要关注当地税务局的口径;


更重要的是,企业需要完备以下资料以证明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方面要要签订租赁协议,取得租赁发票。即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车辆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明确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用车制度,明确汽油费、路桥费等发生主体,做好记录,区分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以为规范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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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0
作者:杨波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异地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来,简并税费申报成为纳税人关注的一大热点。那么,纳税人具体关心的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呢?作为主附税整合申报试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数据显示,4月13日~6月8日,大连市纳税人关于简并税费申报问题的咨询量共7658条,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咨询量为7289条,占比达95.18%,而咨询热度最高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变化和具体填报。


  变化:新增“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一栏


  新启用的申报表有何变化,是大连市纳税人咨询最多的问题。


  整体来讲,新启用的合并申报表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取消了原附加税费表格,在主表中添加“附加税费”栏次,并修改表名。申报表内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新增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用于填报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列举了属于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自5月1日起,上述38号公告规定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税额,均可在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内处理。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此外,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也有差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根据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等待核实期间,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如核实后确定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也应在第23a栏填写相应数额。


  举例来说,位于大连市的甲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在2021年5月25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载明增值税税额40万元。那么,根据38号公告,甲企业可在自5月2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异常凭证事项提出核实申请。在收到税务机关核实反馈后,如凭证确属于异常扣除凭证,则甲企业应在第23a栏填入400000,如果该凭证属于正常扣除凭证,则无需进行处理。


  假设同地区乙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同样于5月25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票面载明增值税税额20万元。那么,乙企业在2021年6月征期内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应在第23a栏填入200000。


  待解除异常凭证后,甲、乙企业应重新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时,甲企业应填入-400000,乙企业应填入-200000。


  提示:关注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附加税费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费)依据。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税额减免优惠时,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不影响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仍应以未扣减前的增值税税额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


  结合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数据看,近期纳税人咨询量很高的一个问题是,在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时,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应如何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明确,符合条件的主体创业,或企业招录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此时,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假设大连市区丙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人,按照2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扣减限额为9000元。2021年5月,丙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万元,享受优惠后,本期实际缴纳增值税1000元。由于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享受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丙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0×7%=700(元),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00×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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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1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要征个税的限售股与不征个税的限售股

一、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


  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包括:


  1、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


  2、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


  3、定向增发限售股;


  4、员工股权激励限售股。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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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3
作者:税政解析与策略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解读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常规情况下,商品或者服务的购买方和支付方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发票开给谁就不是个问题。根据矛盾的原理,有一般就有特殊情况。如果服务的购买方和服务的享受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就没那么清楚界定了。


  A房地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二手房中介服务,在向购房客户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同时,也会给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如果客户需要办理按揭贷款,A公司就会跟客户单独签订一个贷款服务协议,每单收取1500元。由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按揭客户在办理贷款时,并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完成抵押贷款程序,这种情况下银行就会要求提供担保。于是A公司就和B担保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长期融资担保协议,遇到需要办理按揭的客户,A公司就把客户信息推送给B公司,委托B公司给客户办理担保手续,并约定每单支付300元,按月办理结算。2021年5月31日,A公司和B公司结算服务费300万元,但B公司只向A公司开具收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A公司认为,A公司基于合同向B公司购买了担保服务,并且A向B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款项,B理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B公司应该向A公司开具发票。


  B公司认为其向购房客户提供了担保服务,300万元的担保费发票应该开给购房客户,只需要向A公司开具收据即可。


  依据一: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问题内容: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我方作为购买方,委托总公司代为支付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合同均为我方签订,销售方说他们只根据付款方名称开具发票,是否不对。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1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三:国税2014年第39号: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所以B公司认为300万元担保费发票必须开给购房客户,而不是A公司,否则构成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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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3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社保缴费基数怎么填

老员工:以员工上年度(2020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例1:小罗是某公司员工,2020年1月至6月,每月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年中涨了工资,2020年7月至12月,每月工资性收入为7000元,年终奖3000元。那么小罗在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答:小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5000元×6+7000元×6+3000)/12月=6250元/月。


  例2:小黄于2020年10月入职,每月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年终奖3000元。那么小黄在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


  答:小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4000×3+3000)/3月=5000元/月。


02


  新员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例1:小王是5月6号刚刚入职的新员工,公司需要为小王办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参保单位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新增的参保人员若无缴费工资变化,可不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除该部分新增的参保人员,其余在职员工,单位都应按规定办理申报。


  例2:小陈是2021年2月1日入职的新员工,月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缴费基数该怎么计算?


  答:新员工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算,所以小陈的缴费基数为4000元/月。


  例3:小红是2021年2月20日入职,虽然月工资是4000,但由于是月中入职,2月份工资仅有1500元,请问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月中入职的,第一个月缴费基数按照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性收入确定的,从第二个月起缴费基数能调整为全月工资性收入。当然,如果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03


  离职人员要不要申报?


  例:小张是A公司的员工,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4月从A公司离职,请问今天A公司需要办理小张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不用。2021年已经从单位离职的人员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04


  灵活就业人员要不要申报?


  例:小陈没有工作单位,自己办理了独立个人参保,请问小陈需要办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吗?


  答:1.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更的,无须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按原缴费档次作为其社会保险2021年度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2021年度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05


  申报错误怎么办?


  例:公司财务小林在申报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时,不小心申报错了,请问可以更改吗?


  答:若申报错误,可在申报期内更正申报,申报日期在后的缴费基数将覆盖申报日期在前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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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4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解读非货币性福利之会计与税务

一、会计准则认为非货币性福利是“人情”还是“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意思就是说,这实际上还是属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交易”,算不得人情。


  对于自产产品,代表公允价值的就是企业自己售价,所以发自产产品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而对于外购商品,企业外购价一般而言就是公允价值,所以按照外购价确认职工薪酬成本,不确认收入。


  发自产产品有美化财报的小小作用,因为,会增加企业毛利和营收图片,当然一个企业混到发职工福利来美化营收,估计他们都懒得发,因为已经不可救药了。


  二、增值税


  据研究增值税的同学说,增值税用于个人消费,打断抵扣链条,所以说不得抵扣进项。因此,外购产品发给职工,不得抵扣进项税。


  那为何自产产品是“视同销售”要确认销项税额呢?原理上说也是断了抵扣链条,不得抵扣进项。


  学税法的朋友说,这个产品计算进项转出很麻烦,也算不准确,涉及各种材料,运输成本,折旧成本,税率不同,经过生产过程后,很难还原进项税额,为了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干脆做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简单便捷容易操作。


  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反正都是要交增值税。


  增值税呢,是“歧视”人图片的政策,厂门口一条大狼狗,买点狗粮,这进项可以抵扣吧,但是人吃的东西,对不起,这进项不得抵扣。


  为什么歧视人呢?我想,说什么打断抵扣链条,都是拿理论忽悠老百姓,本质就是反避税需要。如果职工福利,理解为一种正常费用开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话,老板家一家人吃的,老板家亲戚家吃的,估计都开进项票在公司做职工福利了,职工连味道都没有闻到,但是进项税抵扣了。


  接下来更加可怕的不是老板家吃的这么简单,世有恶人,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叫大家把消费支出都开发票到他们家公司,于是他们家会有很多进项税,然后他们家公司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卖给别人……这是要杀头的。


  反避税,反避税。不是人不如狗,是制度设计不要导向人们作恶犯罪。


  三、个税


  实务中,做会计的同学最烦的是个人所得税了,这个玩意儿是涉及个税的,顺带把这个话题理一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讲到“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是个空欢喜条款,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做了具体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称福利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所以根据上述条款分析,节日福利算不得生活补助费,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玩意儿群众不满意,因为发个月饼粽子这些,还要从工资里面扣个税,交个税的福利,这味道吃起来怪怪的。


  但是税收规则制定机关也苦恼,不是想收你们几个粽子税月饼税,这才几个钱啊,那是因为反避税需要啊,如果放开免个税,很多公司就会利用这个规则逃个税,比如多发福利品,少发现金,然后给一个通道,再去收购职工手里的福利品,就能逃避个税缴纳。


  对于个税问题,大家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里面也有类似原理表述。


  个税征与免,皆因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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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准则讲解
来源:准则讲解

解读5个需要关注的印花税实务问题

新版印花税法已经正式发布并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注意:从现在开始,1年后才正式实施),和当前正在实施的印花税政策——《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政策层级直接提升到了法律层面,更具权威性。


  对于新法所规范的事项,有5个常见的实务问题,需要引起大家重视。


  一、哪些购销(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上述规定对购销合同的界定比较宽泛,其中的“等”字,更是成为一些征管机关对企业签订所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重要依据。


  如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附件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对工业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


  对商业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销售收入及商品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


  对其他企业核定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注:并未强调必须是材料或商品)合计金额的100%”。


  新《印花税法》将购销合同修订为“买卖合同”,具体范围包括“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买卖合同)”。


  这样修改后,对于购销(买卖)合同的范围界定就非常明确。实务中,很多企业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合同,只要不属于印花税法附件里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就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实务中非常常见的财税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鉴证、评估、代理记账、物业管理、酒店住宿、会议会展、餐饮、劳务外包、业务外包、文体演出、经纪代理等合同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合同没有明确金额的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新《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合同签订后一直未执行,就意味着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增值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计算缴纳印花税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在“营改增”的专项视频会议中,对此明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新《印花税法》把计算印花税的销售额直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文件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签订印花税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合同时,务必要把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额单独列示,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导致多缴印花税的风险。


  四、哪些承揽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新《印花税法》将加工承揽合同修订为“承揽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具体范围没有列示,还需等后续的实施细则或其他文件予以明确。


  五、哪些项目需要按件缴纳印花税


  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需要按件贴花的项目包括: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涉及上述证照的项目,目前还需要正常缴纳印花税。


  新《印花税法》取消了所有需要按件贴花的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算是为纳税人减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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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解读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吗?

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有些情形不得抵扣!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人员小王因公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元,增值税税额18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可以!


案例二:青岛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五一期间组织员工团建,去济南趵突泉游玩,取得员工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已经认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不可以!


同样是住宿费,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个可以抵扣,另一个不可以抵扣?


那我们就要从增值税的流转过程讲起了……


增值税的流转过程


增值税的流转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轻松把握:


环节一:


甲企业销售一批水果给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元,税额90元,甲企业收取价税合计1090元。在这个环节里:


1、甲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90元是乙企业支付的)。


环节二:


乙企业将这批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销售给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元,税额260元,乙企业抵扣完购买水果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90元,需缴纳增值税170元。在这个环节里:


1、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


2、丙企业是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承担了第一环和第二环节的税额:90+170=260元。


环节三:


丙企业将这批水果罐头用于职工福利,在年会员工聚餐时被吃掉了,此时这批水果的流转环节就终结了,丙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不会再将水果罐头流转给其他主体,承担了整个链条上的增值税额260元,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60元不得抵扣!


结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1、在增值税链条上,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企业终结了增值税的流转,是链条上的最终消费者,比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则进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这种情况,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有销项,进项可抵;无销项,进项不可抵”。


现在再看文章开头的两个案例,就不难理解为何同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一张可以抵扣,另一张却不可以。


案例一的住宿费专票是因员工出差取得,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案例二是因员工旅游产生住宿费,即企业外购住宿服务服务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在这里,给大家总结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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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小崔财税
来源:小崔财税

解读项目竣工后发生的支出能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税中望月: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均有密切关系,企业所得税明确竣工验收备案即视为开发产品“完工”,需要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有些省市规定“竣工验收备案后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竣工验收备案并不表示整体项目已彻底完结,企业所得税视为“完工”即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工,只是确认一个时点来补征企业所得税,以防止企业无限期延迟纳税。土地增值税若以此为时点截止成本费用发生,不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失公允。


  竣工验收备案后还有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


  竣工验收备案前已签订的合同,工程完结,发票未全部开具,付款未完全支付,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发票。【理应允许扣除】


  竣工验收备案后签订合同,发生成本、费用。局部装修装饰、维修、保养、室外绿化、景观小品、健身器材、车库出入口调整等,对于竣工验收备案几无影响,锦上添花。【理应允许扣除】


  开发间接费用。没听说没见过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再也不发生费用的情况,项目产品交付前,必要人员还是要有的,一句话不允许扣除略显粗暴。【需要具体分析适当扣除】


  竣工验收备案后补缴出让金、契税,还好没听说不允许扣除的。


  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发生法律诉讼、法律仲裁等,需增补工程款给施工单位,也仍属于与项目相关的成本支出。【理应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项目一般均已竣工验收很久,多数产品已交付,确认截止时点以清算受理时点为宜,以85%交付比例时点也较为妥当。


  以下案例分析来自网络,老樊接受观点2,观点1代表了税局一方。


  基本案情


  A公司所开发M项目竣工备案登记的时间是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份签订了一份大门建设合同,拟对小区新增3号门出口和4号车库出口。现A公司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3大门和4号车库出口的支出能否计入开发成本产生了分歧:


  观点1:


  不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观点认为项目既然已经竣工,说明项目所有应当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最多只能说存在未开票或者未付款的情形,但不应该再新增发生相应的开发成本。


  观点2:


  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观点认为,对于竣工后发生提高小区品质或者不影响项目竣工备案的支出,实质上还是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因开发成本发生的时间点来确认某项支出是否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项目只要满足验收条件即可取得备案登记证,对于竣备后发生的不影响竣备验收的成本或者在满足验收条件成本的基础上品质“升级”支出的合理支出,还是属于与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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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5
作者:税中望月
来源:税中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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