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临时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到底按劳务报酬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发文时间:2021-07-19
作者:一品税悦
来源:柠檬云财税
收藏
752

经常有财务朋友询问,单位招用临时工,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返聘的退休员工支付的报酬按什么缴纳个税?兼职人员的收入按什么缴纳个税?我们用下面四个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一:李峰是北京A公司的技术人员,已于2021年3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8000元。2021年5月李峰与A公司又签订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为每月5000元,同时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李峰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李峰的退休工资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李峰返聘收入每月5000元,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否则,可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案例二:孙明为M公司临时招用的“临时工”,那么M公司为孙明支付的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判断的关键是:支付单位M公司与取得报酬的个人孙明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孙明和M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个人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该个人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该个人从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


  这种情况下实际就是M公司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艺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孙明需要到税局开具发票给M公司,支付单位M公司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提到了什么情况下为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


  案例三:李静是A公司的技术主管,每月收入8000元,同时在非关联的L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每月可以获得5000元的顾问费。那么李静的兼职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呢?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兼职收入一定都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吗?其实不一定,比如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8000元,个人缴纳社保1000元,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的财务经理也由张三担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四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每月为张三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小编的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属于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但是有的税局认为这也属于兼职收入,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四:K公司是建安企业,在工地现场需要临时性事务特多,比如打扫卫生、简易维修等等,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请问,K公司支付给被用工者报酬,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是否需要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通过以上可知,K公司和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两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列工资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能由被用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


  总之,企业聘用相关人员为公司提供服务,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关键在于是否在企业任职或受雇。


  另外,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判定个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之一,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并没有把劳动合同列入判断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在公司工作的个人如果“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也应按公司职工对待,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即可。如果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则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一般劳务报酬个税申报时,怎样填报有利于纳税公平

营改增后,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个税扣缴客户端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含税”,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不含增值税”(与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致),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未提示是否含增值税,只提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总额”,单从字面“收入的总额”看,可以理解为“含增值税收入”,但也容易产生歧义。因此,纳税人取得各类收入同样含增值税的情况下,个税申报时,“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是不一致的,不能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来判断一般劳务报酬等各类所得的“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需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直接影响“减除费用”的计算结果,最终影响应纳税额。如果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选择“含增值税收入”或“不含增值税收入”,税务机关都不应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应填报“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按“不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能填报“附加税费”。笔者倾向于一般劳务报酬“收入”栏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理由如下:


  虽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自然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填报“不含增值税收入”,表面上看,比用“含税收入”计算对应的“减除费用”会小,但大部分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月收入未超10万元都免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相当于大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减除费用”都是按“含税收入”计算的。而同样是自然人取得的“一般劳务报酬”只能享受按次500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为了劳务报酬课税的相对公平,建议税务总局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明确为“含增值税收入”,对应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栏填写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劳务报酬个税,税务机关不再代征,单位扣缴吓坏了不少人!年终后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是什么样的结果?

 因个人取得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时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的税率与年终汇算清缴时的综合所得税率不一定相同,故平时需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税款不等于年终汇算清缴时实际应承担的税款。具体分析如下:

>img src="/ueditor/php/upload/image/20200421/1587450055412948.png" title="1587450055412948.png" alt="image.png" width="341" height="327"/>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①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则全年综合所得个税为0,平时被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必定是多缴,全年综合所得多缴税款的金额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确认的全年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全年所有综合所得个税均免税。


  举例:2019年,小王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18000元,缴纳附加税费27元,已扣缴劳务个税2874.6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18000(1-20%)-劳务附加税费27-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3627


  全年应纳个税为0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2874.6元全部为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144000,则全年综合所得按3%至10%的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指全部劳务报酬均足额扣缴)一般会多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多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苏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3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4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5186.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3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45-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5955


  全年应纳个税=5955*3%=178.7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5186.5元,多缴个税5007.8元(小于劳务预扣个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③在劳务报酬所得未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综合所得减全年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960000,则超960000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达45%,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后(必须并入),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45%的税率计算个税,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必定会少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少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马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1200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未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累计30228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5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7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9977.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52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1200000+劳务收入额5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75-三险一金52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1115925


  全年应纳个税=1115925*45%-181920=320246.3


  平时预扣工资个税302280元、劳务个税9977.5元,共预扣个税312257.5元,应补交税款7988.8元(相当于劳务按45%税率计税与按预扣税率计税的差额)。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