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5%)×5%
注①:如果平均分摊每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则依法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其他两项,可能各地规定不完全一样。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三、印花税
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注②: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注③: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四、房产税
对于房产出租的,房产税从租计征,税率为12%。
应纳房产税额=(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5%)×12%
注④:如果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而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则房产税及以下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不能扣减增值税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经营活动(比如本文出租非住房)而产生纳税义务,但其税额与租金收入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注⑤: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注⑥: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规定的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注⑦:若为楼房,则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之比例分摊计算。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以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依次减除以下四项: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其他税费。
比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注⑧:不是不允许扣除增值税,是增值税已经从含税收入里剥离,此处计算起点已经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当然不能重复扣除;也就是说,不是不扣,是不能扣两遍。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
注⑨:此处当然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3、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金额不超过800元,二者就低确定。
4、法定减除费用
(1)以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减除上面所列3项之后的余额(即: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之外其他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修缮费,下同),如果没有超过4000元,则扣除法定费用800元。
(2)如果上述“余额”超过了4000元,则扣除“余额×20%”。
(二)税率:百分之二十
(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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