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财税[2018]164号文上述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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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0-14
文号:国税发[1996]18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检办字[1995]114号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了落实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法规》,确保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财政,现就有关问题法规如下:

  一、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这次清理检查中,不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都要按照1993年以来的发生数和1992年底的滚存余额数,调整有关财务会计帐目,单独计算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1.凡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均按法规的缴库渠道缴入地方财政。

  2.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缴库办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

  3.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等收入,按国家现行制度法规的缴库渠道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4.清查“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

  三、各企业和单位办理汇缴“小金库”专项违纪收入时,要在银行信汇(电汇)凭证或转帐支票“用途”栏中注明“小金库”。

  四、银行信汇(电汇)凭证可作为企业和单位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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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5-08
文号:财检办字[1995]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1至4月份,全国税务机关共组织入库工商税收收入14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6%,完成计划的29.1%,慢于近年同期收入进度。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收入进度更差,1至4月只完成年度计划的26%,比时间进度短一个月的收入。造成收入进度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企业欠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据税收快报不完全统计,4月末,全国企业欠缴工商税收余额达170亿元,比年初增加7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亿元。其中欠缴两税约140亿元,占欠税总额的80%。大量的欠税,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妨碍了国家预算的执行,成为当前组织收入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遏制欠税上扬势头,及时清回企业欠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圆满实现,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清理企业陈欠税款,杜绝新欠税款的发生。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清理欠税工作。今年是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一年,也是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之后的第一年,清理企业欠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仅对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实现国家预算十分重要,而且对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清理欠税工作的成果如何,税收收入任务完成如何,也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务必要把清理欠税工作列入今年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制定清欠目标,并落实到人。清欠工作和效果要与每个人的业绩评定和奖惩挂钩,把清理欠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征收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认真贯彻税收证管法,对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在积极催缴的同时,要严格征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与银行部门积极配合,强制从存款和回笼货款中扣缴;对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纳税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绝不能心慈手软。对确实由于资金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要严格控制在三个月之内。

  三、突出抓好重点纳税企业的税款入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纳税大户,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搞活资金,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要与当地银行配合。继续做好对纳税大户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工作,保证从企业销售回款中按税款比例划入专户,及时入库。

  四、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从全局利益出发,共同抓好清理欠税拒收税票的现象发生。在处理先征后退和其他税收退库时,要坚持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有欠税的企业,不得办理税收退还或其他退库。

  五、加强对欠税情况的调查、了解,摸清底数,做好欠税统计和跟踪反馈工作。基层征收人员不仅要依法计征税款,还要掌握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情况,对企业应纳税金的申报、征收、入库和欠缴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并配合计会部门,及时、如实地报告企业欠税数额和情况,不得不报、漏报或瞒报。各地区对重点欠税大户应制定缴税计划和措施,实行跟踪监测,及时报告清欠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欠税工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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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5-22
文号:国税发[1995]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做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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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9-20
文号:国税发[1996]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法规: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法规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此条款失效】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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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9-18
文号:国税发[1996]16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5]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法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增值税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特别是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最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地区发案率较高,作案金额较大,一定程度上给广东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吸取教训,在全省市、县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法规》,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总局认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这一法规,对于强化税务系统内部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意识,明确职责,严格纪律,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参考。

  你们有何好的经验、作法,也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法规


  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

  (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

  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4.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半年)内所需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填开使用。

  (二)、严格执行限量供应制度。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限量供应一本,最多不超过两本。凡超过三本以上的,须经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购买百万元位专用发票的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须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供应,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可直接供应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部门监督下填开使用。对千万元位专用发票,停止供应和使用,已供应的未用千万元位专用发票应予清点收回。

  (三)、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再次购领专用发票,负责供票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第一次购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审核有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在核定范围内供应。

  (四)、各征收机关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企业在每一份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上加盖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户,凡未加盖上述内容的专用发票,征收机关不得交付企业使用。

  凡违反上述法规供应专用发票,造成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和偷税骗税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局长(所长)批准的撤销局长(所长)职务,属供票人员擅自决定的,开除供票人员公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在填开的专用发票“税率”

  栏按增值税征收率6%填写,“税额”栏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填写。

  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并在开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凡税务人员为小规模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或13%填写并以此计算注明税款,以及填开专用发票只加盖企业印章而无加盖征收机关查验章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

  三、对涉及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和偷骗税案件的税务人员,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严从快处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具体量纪标准按《广东省税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政纪处分暂行法规》执行。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停止实行预征增值税款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专用发票开出的销售额依照税法法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任何地方不得以保收入或企业负担过重为理由,擅自采用核定征收率或扣除率的征收办法。凡过去已采取违反税法统一法规的征收办法,一律停止执行。凡违反上述法规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属局长(所长)决定的撤销局长(所长)职务,专管员擅自确定的开除专管员公职。

  五、从内部到外部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制。对外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其所管辖的企业签订《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防止企业虚开代开或接受虚假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在税务机关内部,必须由基层征收单位和专管员开始,逐级向上一级签定发票管理责任书,保证内部每一环节都能严格执行增值税政策和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因内部有法不依,违反法规,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造成发生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税务机关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按法规办理异地协查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一名局长负责协查工作。接到异地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将核查结果填写《核查单》回执联给主管局长签字,并在回函的右上方印上签发人姓名,加盖公章,寄回来函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一份给省局备案。由于其他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在法规的时间内将情况函告对方。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或推诿。凡对协查工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应报不报或出于地方利益考虑,给协查工作设置障碍,甚至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核查情况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七、及时报告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地区发生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凡货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一案一报,并在案件发现后5日内将基本情况上报省局;货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要在每月终后10日内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以前没有上报的案件,要抓紧补报。对知情不报,有意拖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上述法规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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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6-01
文号:国税函[1995]2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监字[1995]36号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法规,从1989年1月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法规。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18号、81号文件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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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6-08
文号:财监字[1995]3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法发[199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重点口岸地区出口骗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一些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假出口、假报关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危害极其严重。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以各口岸地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场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重大斗争,并且涉及当前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一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当地党委的部署,积极行动,调配精干人员,充实审判力量,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二、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一协调行动。对尚未起诉到法院的重大案件,要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案情。一待案件起诉后,要抓紧时间,及时审理,加快办案进度,依法尽快审结。

  三、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出口骗税犯罪分子。对于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对其中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犯数罪的,要依法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宣传报道。通过审判案件,广泛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税制教育,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同这类犯罪活动作斗争,尽快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五、各高级法院对本地查处的这类案件,特别是大要案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最高法院,以利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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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6-09
文号:法发[1995]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附: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日                               署监[1995]4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国家税收,防止利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情况发生,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见附件一的对外公告)。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案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三、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四、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6月20日起实施,并按附件一格式对外公告。在此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关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署。

  附:海关对外公告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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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6-26
文号:国税发[1995]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的工作制度目录》的通知,自2013年08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有关法规,现就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接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都要在今年年内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并如数交出;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干部送奖金、红包的,也要自查自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接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或下级向上级送奖金、红包的,如在今年年内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不如数交出、并对照检查,被组织检查出来的,按违纪处理;所接受的奖金、红包一律收缴,交上一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

  三、领导干部自查自纠中交出的上述奖金、红包,统一交本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管理使用。

  四、今后再有此类问题发生,一律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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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04
文号:国税发[1995]1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促使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了促使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市、区)级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法规,做到严于律已,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局领导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负责,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始终把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长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局长对全局的廉政工作负责,副局长要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工作负责;要对廉政建设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定期听取廉政工作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研究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状况,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监督检查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三)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办案工作的领导,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帮助排除阻力,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执纪。

  (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切实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六)加强和健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聘请廉政信息员和特邀监察员,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级的廉政制度、法规,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有关的廉政制度、法规。

  (八)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廉政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应组织逐级考核。考核时应组成有纪检、监察、人事、机关党组织等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廉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廉政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廉政考核可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采取个人自查与群众评议、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第八条 考核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责任制的结果,应作为晋职晋级、评选先进、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认真执行廉政责任制的领导,应给予表扬或表彰;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责任制,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认真处理的,应追究其责任,视情节作出严肃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的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可比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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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04
文号:国税发[1995]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基层,认真组织学习,吸取教训。

  我们认为,修武县国税局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隐瞒不报,错误是严重的,它侵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对修武县国税局将中央级和省级收入擅自入到县级收入、违反财政体制法规的错误行为,抓得及时,处理是严肃认真的,维护了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所属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政治思想和税收政策业务的学习,增强严格执法意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和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尽职尽责,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要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保证中央税收足额及时地入库。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税基,变相减税免税,改变税种属性,挖中央收入人地方。严防工作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为教训,在进行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认真检查、纠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上级报告。如不认真自查自纠以及有问题不报告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4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省局执法检查组对修武县国税局违反税收政策,混淆入库级次等问题进行了调查。1994年度,修武县国税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为完成地方收入任务,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总额达2947225.86元。其中将中央级增值税1586392.85元及省级金融保险营业税832035.40元太到县级收入中,严重违反了财政体制法规,影响了中央、省级财政收入和新税制的正确运行。省局责成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对修武县国税局的问题作出严肃处理。现将焦作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武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的处理报告》及《关于省局赴修武国税局新税制执法检查组有关问题的处理报告》一并通报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全体税务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国税系统自2月中旬开始,对新税制运行情况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总的来讲,我省国税系统的执法检查工作是严肃认真的,成效是显著的,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善和国家税法严肃性,起到了促进作用。为了保证执法检查的实效,引起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视,在执法检查刚开始,省局就通报处理了郑州市中牟县国税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在检查中,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进主动整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也确有少数单位的领导政策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要求置若罔闻,对所犯的错误不积极进行检查纠正,意欲蒙混过关。修武县国税局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省局认为,修武县国税局擅自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在省局处理中牟县国税局问题之后,仍然隐瞒错误,应付检查,其问题的性质就显得更为恶劣。焦作节国税局赴修武县国税局新税制执法检查组,不能严格遵守廉洁法规及检查工作纪律,接受县局的宴请及礼品,工作不深入,未能查出修武县国税局存在的严重混库问题,其错误也是严重的。焦作节国税局在执法检查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对修武问题的处理上也是严肃认真的。省属同意焦作节国税局对修武县国税局及市局赴修武执法检查组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修武县国税局局长张建华同志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对修武县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芦栓牢同志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管局决定,对1994年元月至9月期间截留中央级和省级收入202万元负有直接责任的前任修武县国税局局长,党组书记,现任焦作节国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国昌同志,免去其党内及行政职务,给予记大过处分。省局希望,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及全体税务人员,要从李国昌、张建华等同志所犯错误中吸取教训,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国家整体意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和新税制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税基,变相减税免税,降低税收负担,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今后,若再发生违反税收政策、侵害国家整体利益的问题,仍将依据事实情节和错误性质,做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从严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省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人最必须认真转变作风,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观念,严防工作作风浮飘、自我约束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渎职等问题的发生。对问题严重、造成工作损失者也要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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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04
文号:国税发[1995]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发[1995]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增值税税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局在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珠海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卡技术,解决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由于通过该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一般电脑专用发票相比有所不同,为便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三市试点企业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该系统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打印60位电子密码,同时在右上角打印该份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发票原有号码相同。

  (二)试点企业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右上角打印“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字样。

  (三)试点企业1995年版电脑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

  1.电脑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

  2.原左上角的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1994年版电脑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仍可继续使用。

  二、电脑专用发票的各栏内容及原有的防伪标志不变。

  三、试点企业开出电脑专用发票的防伪密码,仅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识伪用;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识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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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04
文号:国税函发[1995]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法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廉洁自律,进一步促进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法规》,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法规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法规: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法规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法规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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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04
文号:国税发[1995]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字[1995]264号 财政部关于一些地方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据反映,近来,江苏省南京、苏州、江阴等一些地方出现了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海关是国家税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代征机关,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其征收税款也不属于代扣、代收税款。因此,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执行[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

  二、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海关所需的征收经费也由财政部予以核拨。因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中提取手续费。

  三、凡过去已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中提取退库的手续费,要立即用原退库科目补交中央国库。拒不执行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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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06
文号:财预字[1995]26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同志在治理公路“三乱”全国电话会议上指出:“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提出要求,不准违背文件规定,上路设站或‘搭车’收费、罚款。”为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公路“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切不可片面强调以往设立税务检查站起过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各部门设站过多、过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要把撤站纳入税务系统的纠风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坚决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均不得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在公路上设立的尚未撤消的税务检查站,要坚决撤掉;对不顾大局,顶风违令,抵制不撤,变相擅设的,应予严肃追究,以保证中央治理公路“三乱”的决策得以贯彻。

  三、控制税源,防止流失

  在公路上撤消税务检查站之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对税收进行源泉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要积极与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货流动向及税源动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税务检查权,做到既要坚决打击偷逃税不法行为,又要保证货畅其流,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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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10
文号:国税发[1995]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征函[1995]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中规定的表一、表二、表三的编表说明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一、表二、表三做了部分修改。其中:

  (一)表一增加了“税务机构人员总数”,删除了纵栏内的“其他”,行次由原来的28行增加到29行,备注内增加了补充资料。

  (二)表二增加了“避税”违法行为,内容有:户数、原报金额、调整后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应补税额、实际入库额;同时还增加了“没收非法所得”,行次由原来的89行增加到111行,表二(5)附列资料中增加了对“大要案件统计分析资料”。

  (三)表三在“阻止出境”栏内增加了“欠缴税款”,行次由原来的34行增加到36行。

  (四)表二和表三的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进行了新的调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调整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华侨、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无证户”。

  (五)表二由原来的表二(1)、(2)、(3)、(4)调整到表二(1)、(2)、(3)、(4)、(5)。

  具体式样参见附件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

  二、此通知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含一九九五年年报)

  附件:《编表说明》

  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略)

编表说明

  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

  1、税务机构总数(个)是指本省(地、市、县、区)所设的税务机关总数。它包括省、地、市一级所设的直属分局,并填写在相应的级次内。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填写在地(市)栏次内;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应填写在县(市、区)栏次内。县(区)一级所设的税务所、征收所、征收分局等均不在此统计口径之内。

  2、税务机构人员总数是指本省(地、市、县、区)所设的税务机关配制的在编全部人员总数(正式人员),不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护税员和临时人员。

  3、税务稽查机构数(个)是指本辖区税务机关中所设的税务稽查机构总数。它包括省、地(市)、县(区)一级税务机关所设的稽查分局并按照税务机构总数的对应关系填写在相应的级次内。不包括县、区一级税务机关机构内二分离、三分离所设立的检查科(股)以及税务所设的检查组(上述数据统计在“补充资料”内)。此栏用以比较税务稽查机构占税务机构的比例,分析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情况。

  4、人员配制是指本辖区税务机关中所设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情况。此栏用以比较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占税务机关人员配制的百分比,分析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情况。

  5、政治面貌、文化结构、技术职称、年龄结构、税务稽查机构装备情况均是指本辖区税务机关中所设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制和装备的上述有关情况。

  6、逻辑关系:

  (1)、4行=5行+6行

  (2)、7行+8行≤4行

  (3)、9行+10行+11行+12行≤4行

  (4)、13行+14行+15行+16行≤4行

  (5)、17行+18行+19行+20行=4行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

  1、纳税总户数是指本辖区内本税务机关所管辖的全部纳税户数。

  2、检查户数是指本辖区内税务稽查机构所检查的纳税人的户数(户次)。此栏用以分析比较税务稽查机构所检查的纳税户数占本辖区内本税务机关所管辖的纳税总户数的百分比。

  3、有问题户数(户次)是指本辖区内税务稽查机构所检查的纳税户数中有问题的户数。逻辑关系:2行≥4行,3行≥5行。此栏用以分析比较税务稽查机构检查出有问题的户数占被检查户数的百分比以及占纳税总户数的百分比。

  4、结案户数(户次)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户数中有问题的户数并已处理完毕的结案户数。逻辑关系:本期结案户数或累计结案户数有何能大于、等于、小于本期有问题户数或累计有问题户数。此栏用以分析比较结案户数占有问题户数的百分比。

  5、被查户应纳税额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户认定其所应交纳的各项税额总计。此栏用以分析比较被查户应纳税额与应补税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6、应补税额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户后应补交的税额总计。

  7、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滞纳金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人,发现其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加收的滞纳金。

  8、实际入库额合计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人后,该纳税人实际补交入库的税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滞纳金的总计。其中:税款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检查纳税人后,该纳税人实际补交入库的税额总计。此栏用以分析比较实际入库额与应补税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滞纳金之间的比例。

  9、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10、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12、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13、发票违法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盗窃、贩运、窝藏、虚开、代开、涂改、大头小尾、转借、转让、私自印制、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和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14、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结案户数均按户农填报;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避税、发票违法、其他户数的统计口径均按被查户涉及的多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分别填报。逻辑关系:结案户数≤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避税+发票违法+其他的户数。

  15、附列资料。

  (1)、上期移案;是指上期税务稽查机构已经立案但尚未查结的案件数,移送到本期来处理。即本期的存案件数等于下期的移案件数。

  (2)、本期立案。是指本期税务稽查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数。

  (3)、本期结案:是指立案查处的案件本期内税务稽查机构已经查结,并已做了行政处罚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4)、本期存案。是指立案查处的案件本期内税务稽查机构尚未查结。

  (5)、逻辑关系:上期移案件数+本期立案件数-本期结案件数=本期存案件数。

  (6)、本期追缴下级税务机关未上报欠税:是指上级税务机关追缴下级税务机关未上报的欠税。

  16、逻辑关系。

  (1)、1行≥2行

  (2)、1行≥或〈3行

  (3)、2行≥4行

  (4)、3行≥5行

  (5)、4行≥或〈6行

  (6)、5行≥或<7行

  (7)、6行≤24行+36行+48行+60行+72行+86行+96行

  (8)、7行≤25行+37行+49行+61行+73行+87行+97行

  (9)、8行≥10行

  (10)、9行≥11行

  (11)、10行=26行+38行+50行+62行+82行+98行

  (12)、11行=27行+39行+51行+63行+83行+99行

  (13)、12行=28行+40行+52行+64行+88行+100行

  (14)、13行=29行+41行+53行+65行+89行+101行

  (15)、14行=90行+102行

  (16)、15行=91行+103行

  (17)、16行=104行

  (18)、17行=105行

  (19)、18行=30行+42行+54行+66行+82行+92行+106行

  (20)、19行=31行+43行+55行+67行+83行+93行+107行

  (21)、20行=32行+44行+56行+68行+84行+94行+108行

  (22)、21行=33行+45行+57行+69行+85行+95行+109行

  (23)、22行=34行+46行+58行+70行+84行+110行

  (24)、23行=35行+47行+59行+71行+85行+111行

  (25)、18行=10行+12行+14行+16行

  (26)、19行=11行+13行+15行+17行

  (27)、18行≥或<20行

  (28)、19行≥或<21行

  (29)、20行≥22行

  (30)、21行≥23行

  (31)、10行≥或<22行

  (32)、11行≥或<23行

  (33)、30行=26行+28行

  (34)、31行=27行+29行

  (35)、30行≥或<32行

  (36)、31行≥或<33行

  (37)、32行≥34行

  (38)、33行≥35行

  (39)、26行≥或<34行

  (40)、27行≥或<35行

  (41)、42行=38行+40行

  (42)、43行=39行+41行

  (43)、42行≥或<44行

  (44)、43行≥或<45行

  (45)、44行≥46行

  (46)、45行≥47行

  (47)、38行≥或<46行

  (48)、39行≥或<47行

  (49)、54行=50行+52行

  (50)、55行=51行+53行

  (51)、54行≥或<56行

  (52)、55行≥或<57行

  (53)、56行≥58行

  (54)、57行≥59行

  (55)、50行≥或<58行

  (56)、51行≥或<59行

  (57)、66行=62行+64行

  (58)、67行=63行+65行

  (59)、66行≥或<68行

  (60)、67行≥或<69行

  (61)、68行≥70行

  (62)、69行≥71行

  (63)、62行≥或<70行

  (64)、63行≥或<71行

  (65)、92行=88行+90行

  (66)、93行=89行+91行

  (67)、92行≥或<94行

  (68)、93行≥或<95行

  (69)、106行=98行+100行+102行+104行

  (70)、107行=99行+101行+103行+105行

  (71)、106行≥或<108行

  (72)、107行≥或<109行

  (73)、108行≥110行

  (74)、109行≥111行

  (75)、98行≥或〈110行

  (76)、99行≥或〈111行

  由于以前年度应补而未补的税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滞纳金在本期内入库,故此会出现实际入库额大于、等于、小于应补数额。

  三、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表三)。

  1、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在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暂停支付存款:是指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扣压查封财产:是指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提交纳税保证金:对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5、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扣缴税款:是指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

  7、拍卖:是指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8、阻止出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9、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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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7-25
文号:国税征函[1995]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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