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6]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财税字[1995]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报来的《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请示》(川财税政[1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矿山企业和冶炼企业从发展来看,应该走联合的道路。实行新税制后,由于铁矿石的税负上升较大,独立矿山铁矿石增加的税负难以转嫁出去,企业困难很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法规外经贸计财字[1995]7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二:财法字[19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新出计[1995]1056号 新闻出版总署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中央级各出版社:
现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按照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请将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署计财司。
附件:财税字[1995]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国税函发[1996]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法规财税字[1995]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系统一九九四年出口原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和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出口的原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诸多原因,上述三家公司1994年出口的原油未缴纳增值税,其出口原油和利润已全部上缴了中央财政。考虑到国家和企业都已办理了1994年度决算,如要企业补缴1994年出口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还要退还企业已上缴的利润,操作上有很多困难。鉴此,经研究决定,对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和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1994年出口原油按规定应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再追缴,其相应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也不得抵扣。
法规财税字[1995]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法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法规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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