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11-16
文号:国税发[1995]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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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掌握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紧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一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汇算清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制定计划,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充分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清理征管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汇算清缴之前。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逐级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进度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及时给予指导。为确保质量,各地可以将汇算清缴作为系统内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分清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同各项政策策法规,搞好纳税辅导。各级税务机关汇缴期间对所

  二、抓好机构建设,提高干部素质。目前,有些地区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尚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有的缺编较多,有的没有专设机构,还有的是多头管理,再加上机构分设后新手多、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使汇算清缴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还没有按要求设立所得税专管机构的应尽快设立,专管人员不足的应尽快调配充实。同时,应特别重视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要采取业务讲座,定期业务交流,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适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切实做好日常征管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三、适应征管改革,搞好汇算清缴。目前,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倍统观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目前新日征管方式并存、改革的推进尚需较长时期的情况,今年的汇算清缴干作要特别注意做到切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凡已进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城市,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宣传辅导、征收及稽查(检查)方面。税法宣传要深入,纳税辅导面要宽、要细,内容要有针对性,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法规和操作方法,增强其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强化其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加强稽查工作,稽查的重点是企业税前主要列支项目及年度缴纳所得税情况。

  其他地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及往年的办法进行,并要安排好汇算清缴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推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2至3个地区(市或区、县)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可选择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不求户数多,但求工作细,要注意总结提高,摸索规律,使试点取得成效:试点工作按本通知所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执行。对那些擅自变通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以及继续变相承包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凡不符合法规的税前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无论是哪方面的法规,出自哪个部门,要坚决按税法的法规予以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查作。今年汇算清缴对企业重点审查对象是: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对减免税企业在资格、条件认定方面也应注意审查;对项目审查的要求是:重点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列支项目上。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未处理的问题要在汇绍中一并处理。对汇算后应补缴的税款,应督促及时入库,要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欠税,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五、加强部门协作,通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正确处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互相间的联系、沟通,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通气,经常会商,共同研究布置汇缴事宜。

  六、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逐级总结并上报,注意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6年6月15日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成效及经验汇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按可比口径,企业1995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年末欠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⑤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目标和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征管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起一个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持的,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保证新税制的贯彻实施。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传统的汇算清缴办法协调制约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清,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相应进行改革。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稿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纳税人应在法规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的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已的申报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二)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批准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进行代理申报。有条件地区可以试行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办法,以增强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稽查(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自税指南等,做好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在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纳税人的稽查(检查)。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检查,也可以按一定的选案标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三、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汇算清缴改革从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铺开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个税收征管改革来研究部署,改革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范围、实施办法和具体要求等)要报总局备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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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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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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