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发[1996]8号 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法规国税函发[1995]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请按此原则处理你省外商投资企业向私立培正商学院的捐赠。
法规国税函发[1995]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5]1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1995年度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国务院国函[1995]16号批复的发文之日,即1995年2月27日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法规国税函发[1995]3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56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核心企业是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号、国税发[1995]62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东北电力集团核心层、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共89户(名单附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暂由核心企业在沈阳合并缴纳。
东北电力集团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以及其他中央企业,东北电力集团所属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定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法规国税函发[199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字[1996]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财税字[1995]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法规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法规,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法规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法规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法规国税函[1996]174号 关于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请示》(成地税发[1996]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中国××化学工程公司与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的过程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地和申请建设项目,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出资金,取得底楼商业用房15年的使用权。在此项合作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发生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中国××化学工程公司从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法规国税函[1996]562号 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
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各大区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环节代向用户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在炼油厂上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法规财税字[1995]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法规国税函[1996]568号 关于港资北京××国际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函》(教外综[1996]334号)收悉。来函反映,香港××教育机构在京举办的北京××国际学校,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同于外资企业,是非盈利性的机构,不应缴纳营业税。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北京×××国际学校不能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证明,该校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因此,应按现行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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