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机工作总结》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7-20
文号:国税发[1997]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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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口小型计算机工作自1987年开始,现已全部完成。现将《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机工作总结》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


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机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批准的《关于财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建设问题研办意见的报告》(计财[1986]2301号),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局从1987年开始,先后为局机关和6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安排进口了小型计算机系统,共计用汇700余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近5000万元,有关地区税务部门在机房建设、人员培训、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自筹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至1996年底,上述进机工作已全部完成(详见所附《税务系统进口小型计算机情况一览表》)。现就进机工作总结如下。

  一、设备进口情况

  财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是国家为适应财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和加强财税宏观管理的需要,决定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国家经济信息分系统。在国家财政资金和外汇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批准财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计划,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视。根据该计划,将以中央投资为主,地方投资为辅,从1987年起,分七年完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财政、税务部门的小型计算机系统配备工作。

  1987年至1991年,在财政部计算中心统一安排下,先后有24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税务局分三批完成了进机工作,各配备1台IBM公司的AS/400—B10小型计算机或Unisys公司的MICROA小型计算机。1991年5月以后,为加强国家税务局对税务系统进机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关于进机工作分工问题的协商意见,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务系统进机单位的考核和确定、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及与厂商的技术谈判工作,后期的培训、软件开发等工作亦由国家税务局组织。

  1992年5月,国家税务局经商财政部计算中心同意,决定将原已配备在辽宁省税务局等9单位的MICROA小型计算机全部更换为同一厂商的U6000/65小型计算机,以适应计算机技术发展的需要。同年9月,继续为局机关和安徽省税务局等6单位进口配备了U6000/65小型计算机;12月又完成了黑龙江省税务局等8单位的进机工作,所配设备型号分别为U6000/65和AS/400—F20;1993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8单位也完成了小型计算机进口配备工作,设备型号仍为U6000/65和AS/400—F20(海口市税务局为RS/6000)。

  1994年5月,根据税务系统分设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决定,凡通过财税信息系统安排进口配备的小型计算机系统及附属设备,其所有权归相应的省、市国家税务局;各单位已参加小型机技术培训和现负责小型机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留在相应的省、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至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的继续支持下,完成了税务系统包括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等15个单位在内的最后两批进机工作,所配设备型号均为IBM公司RS/6000。

  以上共分八批进口小型计算机62台,其中IBM公司AS/400—B10小型机15台,AS/400—F20小型机6台,RS/6000小型机16台,Unisys公司U6000/65小型机25台,基本按期完成了原定进机计划。

  在进机工作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组织小型机软、硬件技术国内培训班近二十期,参加培训人员三百多人,境外高级技术培训班八期,参加培训人员一百余人。

  二、进口小型计算机开发和应用情况

  1990年全国税务系统第一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后,国家税务局提出了“抓基层,抓应用,抓效果”的口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努力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装备水平的同时,高度重视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工作。财税信息系统进口的小型计算机作为税务系统所装备的最高档计算机设备,其开发应用工作一直得到了国家税务局(总局)和有关单位的重视。在各有关单位的重视和广大技术人员的努力下,财税信息系统进口的小型机系统大部分已在税收征管和机关事务处理方面投入实际应用。

  财税信息系统进口小型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AS/400—B10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1991年初,税务系统已有15个单位配备了IBM公司的AS/400—B10小型计算机系统,国家税务局针对该15台小型计算机均安装在省、市一级税务机关,且配置较低这一情况,提出了开发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的设想,并召开专门座谈会对开发内容、开发方法和开发后的推广应用问题作了研究。1991年6月,国家税务局集中各进机单位的十多名技术人员,在河北省税务局进行了《AS/400小型计算机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工作。该项开发工作于9月份完成后,即在部分装机单位进行了会统信息处理、税收计划分析等方面的应用,初步发挥了小型机的作用,并为今后在省、市税务机关开展办公自动化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U6000/65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1992年4月,国家税务局在总结了AS/400小型机开发应用工作的经验教训后,决定将新更换的9台U6000/65小型机的应用基点放在城市分局一级单位的税收征管事务处理上,计划在半年内完成U6000/65小型机税收管理软件的开发,使该9台设备尽快投入运行。1992年8月至11月,国家税务局组织九个装机单位的技术人员两次集中于烟台市税务局,以山东省税务局《基层征收管理系统》微机软件为蓝本,在U6000/65小型机硬件平台上,使用第四代语言MAP-PER关系数据库,进行了软件设计方案讨论、程序编制、调试和优化工作。开发人员克服了对小型机技术了解较少等困难,刻苦钻研,精心设计,分工协作,仅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减免税管理等十个功能模块,基本覆盖税收管理各项功能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工作,为U6000/65小型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模式。开发人员也较好地掌握了U6000小型计算机的软、硬件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开发经验。

  该小型机征管软件首先于1993年初在烟台、重庆两地投入了实际的征管应用,其后,福州、太原、济南等地也先后在分局一级应用该软件,运行效果良好。为提高该系统的性能和运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还于1996年对部分U6000/65进行了扩充升级。

  (三)RS/6000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随着税务系统进口RS/6000型小型机数量的逐步增加,1996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即着手考虑该小型机的软件开发和应用问题。199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向贵阳市国家税务局下达了开发RS/6000小型机征管软件的任务,并确定由联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开发支持工作。在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和联想公司的共同努力下,以0RACLE数据库为平台的软件于1997年1月在贵阳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效果十分理想,4月份该软件经完善后已正式投入运行,该局的征管事务处理全部取消手工。国家税务总局拟于1997年下半年向装备该种机型的西南、西北地区国税局推广应用该软件。

  (四)进行小型计算机的调拨使用

  鉴于九十年代初期进口的AS/400小型计算机开放性较差,且装备地点分散,开发和应用比较困难,199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经对小型机的应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决定将两台尚未投入使用的AS/400—F20小型机系统调至全面应用该种机型的深圳市国税局,以改善深圳市国税局的装备,并充分发挥闲置设备的作用。

  三、进机及开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财税信息系统进机工作在改善税务机关的计算机装备、推动整个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进程、培养税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所进口的绝大部分计算机设备也都投入了实际使用,收到了一定的应用效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猛,计算机厂商不断推出新技术、新机型,而进机工作从提出到完成接近十年时间,导致各地装备的小型机在机型、技术性能、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软件开发应用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尤其是最早安排进机的华东、中南、东北等发达地区的省市税务机关,所装备的小型机性能反而较低,虽经升级仍难满足工作需要,目前已基本列入淘汰范围。

  (二)小型计算机的开发相对微机来说比较复杂,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需要较多的技术人员,但由于税收电子化工作起步较晚,底子比较薄,各级税务机关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情况比较突出,现有的专业人员主要也只掌握微机方面的技术,对小型机技术不熟悉,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各装机单位在开展小型机的应用和开发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如AS/400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和U6000征管软件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进行集中开发才完成的。

  (三)部分单位特别是较早进机的一些单位对小型机的开发应用工作重视不够,准备不足,加上当时税收业务规范程度较差,小型机的软件开发也比较困难,影响了应用效果,甚至导致设备闲置。

  (四)进机配备方案不尽合理。按原定进机计划,列入进机范围的省、市税务机关只能装备一套小型计算机系统,而且进口的小型机相对来说档次和性能都比较低,无法单独完成整个局机关的征管业务处理或机关事务管理,各进机单位仍需另行装备微机设备,开发微机软件以满足工作需要,而小型机与微机的联接技术在整个进机工作的前期和中期尚不能很好解决,不能直接运行税务系统普遍应用的微机软件,必须投入较大力量另行开发,这在客观上对小型机的开发应用工作造成了不利的条件,一些地区甚至因此放弃了对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四、今后工作打算

  财税信息系统进口的小型机设备,是国家耗费较大财力为税务系统装备的,也是税务系统的一项重要硬件资源,必须努力发挥其作用和效益。总局今后将进行以下工作:

  (一)重点抓好1994年以后进口的相对型号较新、性能较高的小型机设备的利用工作,1997年下半年后将组织进行RS/6000小型机征管软件的推广,通过软件推广应用改善进机单位的应用环境,进一步培养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在国家批准“金税”二期工程启动后,1994年以后进口的小型机将考虑用作该省、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中心的备份用机。

  (三)继续采取措施保证1990至1993年间进口的小型机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考核和监督工作,把各装机单位小型机的应用情况纳入其全面考核内容,树立先进典型,督促后进单位。

  附件:税务系统进口小型计算机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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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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