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函[1998]2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4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实业公司 大连开发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服务公司 大连开发区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2.信燕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信益装饰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海南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信产业信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信龙国际广告公关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信房地产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海南中信房地产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5.上海中信房地产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6.中信房地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信容工贸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3)大亚湾国安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4)国安经济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国安兴达经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国安世纪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廊坊国安物产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

  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国安建筑材料供应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北京国安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

  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沂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绎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绎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冀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芜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推荐阅读

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