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25
文号:国税发[1998]9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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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云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明确指出,国家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价格由省级政府根据决定提出的原则确定。据近来各地对夏粮定购价格在上年基础上的调整情况,农业税计税价格相应随国家定购价格进行调整。各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定购价格,核定农业税任务,并具体落实到纳税人。鉴于各地粮食定购价调整幅度不大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年初下达的各地农业税收入计划暂不做调整。

  二、为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国务院要求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钱随粮走,这就为农业税及时足额入库提供了保证。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加强配合,及时结算清缴税款,征实部分应严格按当地实际执行的粮食定购价结算,严禁发生拖欠、占压农业税款的现象。

  三、1998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244号发布实施的《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一条法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农业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税费界限,严禁搭车收费。征收农业税要实行户交户结,完税证开到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业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计税价格调整工作量大的实际,在切实做好收入任务测算和组织落实工作的同时,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农业税收政策顺利贯彻实施和农业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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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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