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6-26
文号:国税发[1998]1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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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查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

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试行)


  1. 范围 

  1.1 凡新生产的加油机应按有关法规具备税控功能,现已使用的加油机应按有关法规添加必要的税控装置使其具备税控功能。

  1.2 加油机的税控功能是税控加油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由税控存储器及配套的软、硬件来实现。

  2. 定义 

  2.1 税控加油机 

  指具有2.2款所述税控功能的机械式或电子式加油机。

  2.2 税控功能 

  按功能实现的完善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适合所有利用加油机从事成品油的纳税人,能正确生成、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每次加油的油量、金额以及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等税务数据;

  B类:除具备A类功能外,还能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打印发票;

  C类:除具备B类功能外,还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有关税务报表等报税资料,并据此进行纸质和电子的纳税申报。

  2.3 发票 

  应反映每次加油及收款情况,其内容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应包括:加油站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发票号码、车牌号码、油品类别、单价、数量、金额、税率、开票日期和开票人等。

  2.4 税务报表 

  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5 其他功能 

  可根据税务机关或用户的特殊要求设计提供,但不能对上述功能造成影响。

  3. 技术要求 

  3.1 税控存储器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税控存储器,用来正确记录、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有关税务数据。税控存储器应固定牢固,不可拆卸;税务数据要完整可可靠,不可改写和丢失;存储容量应保证记录至少7年的税务数量。 

  税控存储器可以有单独的中央处理系统和专用税控处理系统,但其电气性能必须遵循防爆和本质安全的原则。 

  税控存储器将达到存储容量极限时应有预警显示,存储容量已满须更换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该税控存储器要继续保留2年以备检查。

  3.2 专用通信口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供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读取(但不能更改)税控存储器中数据的接口。单机工作时无原则有IC卡传输方式(用IC卡读取存储器中数据),联网时应具有通信传输方式,并采取措施保证信道数据的安全性。

  3.3 软件 

  是税控功能得以全面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易用和健全为基本原则。涉及税控功能的程序应采取严格的加密措施,使其不能被复制和更改。

  3.4 显示屏 

  设计上应方便阅读所显示的数码和字符。对新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为税控装置新设计的显示屏,其显示内容应包括加油量、单价、金额和税额;收征管有在使用的加油机并利用其显示屏的,可暂与原显示内容一致。

  3.5 打印 

  可通过外接设备按功能分类相应打印发示及税务机关所要求的税务报表。

  3.6 输入 

  能输入常用的交易信息;纳税人自身的信息及涉税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措施下,可设定税率,校正时间。

  3.7 税额计算 

  能按不同流转税税率的销售额,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来计算各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3.8 日期和时间 

  时钟走时必须准确。日期和时间的修改必须经过授权并在安全措施保护下进行。

  3.9 电源和电池 

  具有停电保护功能。加油记录和相关的时间等税控信息在停电状态下也不可补清除或修必。

  3.10 封装 

  税控存储器应加铅封。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存储器中的部件不能被触及,存储器中的税务数据不能补篡改。

  3.11 标志 

  除普通加油机所要求标注的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出厂编号和日期外,税控装置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税控功能合格证批准文号,税控加油机也要标注其批准文号等信息。标志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3.12 税控装置的防爆及其他性能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税控装置属Ⅱ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A级T3组,其防爆标志为ibⅡAT3。在产品防火防爆、性能结构、环境条件和安装上与原加油机相同,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3.13 税控装置与原加油机的关系 

  为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应尽量利用原加油机的资源,不改变加油机计量仪关键部分,不破坏其结构;不降低原加油机的计量精度和出油速度;与原加油机联动工作状态良好。

  3.14 计量误差 

  如果税控装置另加计量仪器对每次加油量进行计量,其计量精度应为±0.3%;如只从原加油机计量仪中读取或转换记录数据,其记录误差应≤原加油机的计量值±0.01%。原加油机计量精度达不到标准的,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许可后,可先进行校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查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

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试行)


  1. 范围 

  1.1 凡新生产的加油机应按有关法规具备税控功能,现已使用的加油机应按有关法规添加必要的税控装置使其具备税控功能。

  1.2 加油机的税控功能是税控加油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由税控存储器及配套的软、硬件来实现。

  2. 定义 

  2.1 税控加油机 

  指具有2.2款所述税控功能的机械式或电子式加油机。

  2.2 税控功能 

  按功能实现的完善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适合所有利用加油机从事成品油的纳税人,能正确生成、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每次加油的油量、金额以及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等税务数据;

  B类:除具备A类功能外,还能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打印发票;

  C类:除具备B类功能外,还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有关税务报表等报税资料,并据此进行纸质和电子的纳税申报。

  2.3 发票 

  应反映每次加油及收款情况,其内容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应包括:加油站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发票号码、车牌号码、油品类别、单价、数量、金额、税率、开票日期和开票人等。

  2.4 税务报表 

  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5 其他功能 

  可根据税务机关或用户的特殊要求设计提供,但不能对上述功能造成影响。

  3. 技术要求 

  3.1 税控存储器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税控存储器,用来正确记录、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有关税务数据。税控存储器应固定牢固,不可拆卸;税务数据要完整可可靠,不可改写和丢失;存储容量应保证记录至少7年的税务数量。 

  税控存储器可以有单独的中央处理系统和专用税控处理系统,但其电气性能必须遵循防爆和本质安全的原则。 

  税控存储器将达到存储容量极限时应有预警显示,存储容量已满须更换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该税控存储器要继续保留2年以备检查。

  3.2 专用通信口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供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读取(但不能更改)税控存储器中数据的接口。单机工作时无原则有IC卡传输方式(用IC卡读取存储器中数据),联网时应具有通信传输方式,并采取措施保证信道数据的安全性。

  3.3 软件 

  是税控功能得以全面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易用和健全为基本原则。涉及税控功能的程序应采取严格的加密措施,使其不能被复制和更改。

  3.4 显示屏 

  设计上应方便阅读所显示的数码和字符。对新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为税控装置新设计的显示屏,其显示内容应包括加油量、单价、金额和税额;收征管有在使用的加油机并利用其显示屏的,可暂与原显示内容一致。

  3.5 打印 

  可通过外接设备按功能分类相应打印发示及税务机关所要求的税务报表。

  3.6 输入 

  能输入常用的交易信息;纳税人自身的信息及涉税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措施下,可设定税率,校正时间。

  3.7 税额计算 

  能按不同流转税税率的销售额,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来计算各项税额:对一般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计算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3.8 日期和时间 

  时钟走时必须准确。日期和时间的修改必须经过授权并在安全措施保护下进行。

  3.9 电源和电池 

  具有停电保护功能。加油记录和相关的时间等税控信息在停电状态下也不可补清除或修必。

  3.10 封装 

  税控存储器应加铅封。在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存储器中的部件不能被触及,存储器中的税务数据不能补篡改。

  3.11 标志 

  除普通加油机所要求标注的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出厂编号和日期外,税控装置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税控功能合格证批准文号,税控加油机也要标注其批准文号等信息。标志和说明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3.12 税控装置的防爆及其他性能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税控装置属Ⅱ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A级T3组,其防爆标志为ibⅡAT3。在产品防火防爆、性能结构、环境条件和安装上与原加油机相同,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

  3.13 税控装置与原加油机的关系 

  为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应尽量利用原加油机的资源,不改变加油机计量仪关键部分,不破坏其结构;不降低原加油机的计量精度和出油速度;与原加油机联动工作状态良好。

  3.14 计量误差 

  如果税控装置另加计量仪器对每次加油量进行计量,其计量精度应为±0.3%;如只从原加油机计量仪中读取或转换记录数据,其记录误差应≤原加油机的计量值±0.01%。原加油机计量精度达不到标准的,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许可后,可先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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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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