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医保规[2023]2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冀医保规〔2023〕2号            2023-02-0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分局: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中共河北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定位补充、投赔简便、商业运作”的原则,坚持普惠型产品起步,不断丰富和完善医疗保险产品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助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本指导意见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参保广覆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面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

  (二)待遇可衔接。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同时向如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倾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梯次减负功能,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看病贵”问题。

  (三)商业化运作。坚持政府鼓励指导,企业自负盈亏,群众自愿参保原则。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定价机制,加强保险精算,价格关联保险责任,动态调整保费,不断提升产品性价比。

  (四)发展可持续。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目标,探索社商融合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新机制。强化产品远期规划,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着力扩大参保群体范围,不断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度和内涵。

  三、主要工作

  (一)实施联合承保。在河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保险经营能力优质、群众服务能力强的相关商业保险公司主体可参与共保体建设,在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推动相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在省内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河北群众服务满意度。

  (二)合理确定交费标准和保险待遇。在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指导下,承办保险公司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交费标准,建立完善的保险价格调节机制。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设定赔付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限额,赔付标准要体现保大病、保重病、减负担的原则。

  (三)多元筹资鼓励群众参保。省医保局在推动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交费基础上,研究探索利用个人账户购买省医保局、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指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强化技术支撑。承办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利性,一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管理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线上参保、掌上理赔、线上服务”。二是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商保系统与医保系统的衔接,分阶段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解决“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三是承办保险公司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节约成本,承保理赔等主要服务环节应依托自有网点及队伍开展运营,确保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指导。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切实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支持、产品设计支持、数据信息支持、宣传指导与监督、群众服务等工作;银保监部门要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合规运营,发挥职能优势,明确长效机制,加强风险预警,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强财务精算,按保本微利原则设计产品,全力做好理赔服务,保障理算准确性,提高理赔时效性,应赔尽赔,提高群众服务满意度,提高产品可及性,同时避免客户投诉情况,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信誉。

  (三)强化风险防范。在加强政府引导、协助推广的同时,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信息和廉政等风险。保险公司的运营要不断创新风控理念,转变风控方式,丰富风控手段,同步落实风险防范与规范发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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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7
文号:冀医保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中法[2023]7号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国破产法论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国破产法论坛

东中法[2023]7号            2023-02-28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和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理人协会)协商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和管理人协会行业引领优势,建立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业务交流和协作机制,通过常态化、多元化业务交流方式,协同解决破产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市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作为专门的联络机构,负责日常交流沟通、业务学习研讨等事宜。

  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第三条 市法院与市管理人协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就特殊事项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态势和管理人协会工作情况,交流探讨破产实务中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和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向参会单位通报,共同推动议定事项有效落实。参会人员应当对所议事项以及在此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违规对外披露或者不当利用。

  三、建立学习研讨机制

  第六条 双方各自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可以通过现场以及视频等方式邀请对方参加并预留相应参训名额。鼓励共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业论坛等活动,做到优质资源共享。

  第七条 加强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鼓励双方单位人员围绕破产实务领域中的难点堵点、改革创新等问题共同研讨,力争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并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双方共同推进与外地法院、管理人协会,高校和相关行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四、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机制

  第九条 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学习和解读,推动落实相关改革措施,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措施,提升“办理产”指标水平。

  第十条 双方共同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总结提炼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

  第十一条 双方积极通过传统媒体和短视频、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介加强破产领域法治宣传,优化“办理破产”法治软环境。

  五、建立意见征询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市法院通过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管理人协会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暨法官司法能力、职业道德等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市法院对于发现的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反馈。

  第十三条 双方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典型案例评选等过程中,视情邀请对方参与,主动听取对方意见建议。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双方共同推动法官和管理人提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利用效率,及时披露、共享、交流破产程序有关信息,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和运用力度。

  第十五条 市法院积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作,规范法院内部涉破产企业案件信息查询途径,为管理人便捷高效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双方共同研究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各个流程和要素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通过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和水平。

  七、建立执业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搭建法官与管理人阳光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法官与管理人正当交往,打造亲清关系。

  第十八条 市法院根据现有规定对管理人进行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对市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与市管理人协会协同完成,评价结果通报市管理人协会。

  第十九条 市法院发现管理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市管理人协会通报情况。市管理人协会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破产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市法院。

  八、其他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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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东中法[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2023-02-24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赁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租售方案应当包括车位、车库租售方案。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楼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当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车库分配情况及规划配比依据;

  (二)如拟出租的车位、车库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车库布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出租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租的期限、方式和租金;出售产权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售方式和售价;出售机械车位应当明确出售的期限、方式和售价;

  (四)保证出租或者出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

  (五)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车位、车库的近期租金标准和售价,具体成交价格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八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出租产权车位、车库的,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车辆提供计时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一)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

  (二)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

  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时,建设单位和车位、车库买受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买卖或者租赁合同,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产权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订立后30日内,买卖当事人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位、车库出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车位、车库按期交付给承租人或者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或者买受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涉及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已签订的车位、车库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应当同时解除。

  第十七条 建筑区划内非产权车位、车库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时,已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的,承租人应当在订立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订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协议。

  第十八条 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

  第十九条 车位、车库承租人拟转租车位、车库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车位、车库。

  第二十条 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出租或者出售不符合出租或者出售条件的车位、车库的;

  (二)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的,或者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捆绑销售的;

  (三)在车位、车库租赁或买卖合同未解除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车位、车库再行租赁或出售给他人的;

  (四)违规签订租赁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二)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承租人或者买受人进行价格欺诈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根据本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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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晋建房规字[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政办发[202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3号           2023-1-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七等耕地20万元/亩;

  (二)八等耕地18万元/亩;

  (三)九等耕地16万元/亩;

  (四)十等耕地14万元/亩;

  (五)十一等耕地12万元/亩。

  耕地等别高于七等的,在七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增加2万元/亩;耕地等别低于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减少2万元/亩。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根据土地后备资源和开垦成本实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占用耕地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在占用耕地单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按照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市级占补平衡指标的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占用耕地单位将耕地开垦费缴入市级财政。使用区级占补平衡指标的项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开发建设局,下同)开具缴款通知书,占用耕地单位将耕地开垦费缴入区级财政。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八条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挪用、挤占、贪污、截留耕地开垦费的,以及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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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31
文号:京政办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2023-03-06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扩大消费,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3北京消费季期间,对企业围绕北京消费季重点活动主题,在元宵、七夕、中秋、重阳、冬至等中国传统节日以及五一、六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强北京消费季品牌活动宣传,给予资金支持。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注1]

  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含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发券让利等)不低于100万元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根据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含自营、联营和租赁商户)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为三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二)线下零售企业[注2]

  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6%,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1.增量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

  2.一次性支持。以外埠企业分公司形式在京运营1年以上,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实际运营,年度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年综合评定四档,各档次最高支持标准为:

  注释:

  [注1]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注2]企业应有线下体验门店或销售门店。

  (三)餐饮

  企业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12%,且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营业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活动报名信息。申报企业应制定参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方案,在企业经营区域积极营造北京消费季活动氛围,于活动实施前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北京消费季”参与通道,注册并网上报备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信息,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当季度未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的企业无法获得当季度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支持项目,分别于2023年4月1日-15日、2023年7月1日-15日、2023年10月1日-15日、2024年1月1日-15日,通过“北京消费季企业管理平台”线上提交项目申报信息,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项目审核。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前,分别将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城市商业综合体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业态支撑材料、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量及增速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申报线下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企业业态、月度零售额(餐饮收入)报表等相关支撑材料。

  (六)申报在京设立的外埠企业分公司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注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注销备案相关信息、新设企业业态、新设企业月度零售额报表、新设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新设企业在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等相关支撑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不重复申报。本政策与“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条件,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月30日截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2023北京消费季市级重点活动表

  附件3: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3月6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温晴,55579648;项目申报联系人:市流通经济研究中心 蒋鑫,8595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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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会发[2023]4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3〕4号            2023-02-1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我省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docx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综合发展,全面提升会计服务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有效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系统谋划,坚持闭环管理,推动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整体提升和会计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的会计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加强会计人员发展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会计人员结构,提升中、高级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中所占比重;打造分类、分层、分级的培养体系,形成梯次化的会计人才队伍;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形成选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省会计人员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会计人员培养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典型失信案例的警示教育。

  (二)构建会计人员管理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性,构建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体系,建立“财政+单位”的双重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的顶层设计,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一线的服务和管理,重点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和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督促、指导属地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单位管理职责,引导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职业规划,督促、指导会计人员开展信息采集,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

  (三)优化会计人员培养体系

  1.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才评价、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的重要依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培训规划设计,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等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的多样性。建立继续教育质量考核制度,形成“能进能退”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2.加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配合财政部做好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的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省、市两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会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开展行业会计专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中青年会计人才储备工程,将培训覆盖面延伸至中级职称会计人员。市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编制高端会计人才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财务机构负责人(骨干)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人才储备,积极推荐当地会计人员参加上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及培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配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3.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考试培训。各用人单位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并提供必要保障。对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人才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岗位任职、职称评聘、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创新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1.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持续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落实财政部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的相关政策,减少重复评价,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的渠道。

  2.建立健全个人、集体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等评先表彰机制,开展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活动,树立会计行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奋进力量。严格评选标准、创新评选方法、宣传先进事迹、弘扬诚信理念,推动会计人员评先表彰与其选聘任职等挂钩,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五)完善会计人才使用机制

  充分发挥会计人才专业力量,吸收其担任培训师资,推荐其参加各类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课题研究等。建立会计行业产学研战略联盟,推荐高端会计人才到高校担任校外导师、客座教授,打造一批新型高校智库,助推会计类学历教育改革。组建会计人才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公开招募、定向邀请等方式构建一支熟政策、通业务、懂财会、善管理、肯奉献的高水平会计志愿服务团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无偿提供专业化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

  (六)搭建会计人员服务平台

  完善省级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全省会计人员信息接入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立会计人员权威数据库,集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信息管理等功能,探索推动信息化手段和工作流程融合,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搭建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优化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搭建高端会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对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持续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省财政厅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以本方案为指导,增强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守正创新、细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及使用;用人单位要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发展、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经费支持。

  (二)广泛宣传引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并宣传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功做法和主要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能力提升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营造会计人员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跟踪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建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反馈工作机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并调整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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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鄂财会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23]1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豫政〔2023〕11号           2023-02-1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的攻坚之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砥砺前行、真抓实干,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努力完成2023年各项目标任务。

  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下达。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也是我省发展历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坚定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扛稳“经济大省要勇挑大梁”政治责任,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人一之、我十之”的拼抢劲头,积极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和多重压力考验,稳中求进、难中求成,推动经济发展呈现稳定向好、稳中提质的良好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全面高于全国、排名大幅前移。初步核算,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迈上6万亿元新台阶,达到61345.05亿元、同比增长3.1%;全年粮食总产量678.935亿公斤、再创历史新高,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1%,服务业增加值增长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1%,货物进出口总值增长4.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下降2.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3%,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42天,10件省重点民生实事全面完成。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2023年我省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世界局势动荡不安,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高度关注:房地产投资恢复增长难度较大,居民就业收入预期下降,消费意愿更趋谨慎,出口持续稳定增长面临挑战;制造业多处在产业链前端、价值链低端,在原材料价格高位运行等多重因素制约下企业盈利空间进一步压缩;稳定就业任务艰巨,高负债房地产企业仍存在风险,地方中小银行资产质量有待提升,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风险不容忽视。这些都需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2023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两个确保”,深入实施“十大战略”,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经济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速度更快,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河南力量。

  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经济增长6%,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进出口总值保持平稳增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粮食产量650亿公斤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与“十四五”控制目标统筹衔接。

  三、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着力做好9个方面工作:

  (一)持续扩大有效需求,增强经济恢复发展动力。坚持扩内需与稳外需并举,全面促进和恢复消费,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大力实施出口拉动,合力推动经济提质提速发展。

  充分发挥消费基础作用。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干线公路服务区和县域延伸,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等大宗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建材、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深入开展“河南人游河南”活动,鼓励发展“云旅游”等智慧旅游新模式,支持洛阳、开封等地打造全国领先的全城沉浸式体验旅游目的地,新增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和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做强做优线上学习服务,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支持打造线上演播、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拓展无接触式消费体验,建设一批智慧超市、智慧餐厅、智慧书店。加快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完善菜市场、药店、早餐网点、家政服务网点等社区商业设施布局,推进省辖市新型消费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体验消费业态比重,结合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布局发展高端时尚消费服务中心,大力支持首店、首牌、首发、首秀消费,实施都市精品商业街区提升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鼓励邮政、快递企业由服务到村向驻村设点转型。

  更好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滚动开展“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活动,以省重点项目“双百工程”为牵引实施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攻坚计划,健全重大项目领导分包、储备熟化、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建设重要项目挂图作战系统,组织开展集中观摩点评活动,出台实施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方案,强化用地、能耗、环评等要素保障力度,统筹用好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方面,建成安阳红旗渠机场,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商丘机场建设,建成郑济高铁濮阳至省界段、菏泽至兰考铁路,加快平漯周高铁、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铁、郑州南站建设,开工呼南高铁焦洛平段、南信合高铁,力争开工京港台高铁阜黄段,加快实施高速公路“13445工程”栾川至卢氏段等47个项目、新增通车里程312公里,抓好唐河航运工程马店至省界段等续建项目建设。开工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南水北调左岸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昭平台水库扩容等项目,加快实施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推动南阳电厂二期、陕煤信阳、中煤永城等煤电项目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核准开工三门峡灵宝、济源逢石河、汝阳菠菜沟等抽水蓄能电站,推动国家核准开工陕电入豫工程。新型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推进中国电信中部数据中心二期、郑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省量子通信城域网及卫星地面站建设,加快安罗、郑洛智慧高速和沙颍河智慧航道、周口港智慧港口等建设。推进万兆无源光网络规模部署,5G基站总数突破18万个,新增绿色数据中心标准机架2万架。公共设施补短板方面,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停车设施、充电设施等建设,新建、改造道路1000公里以上,完成各类管网改造3500公里以上,新增海绵城市达标面积100平方公里,新建充换电站6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8000个以上,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

  继续发挥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落实外经贸白名单企业“服务专员”、政府直通车、外企服务日等机制,全力保障重点外贸企业稳定生产。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市场开放承诺、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服装、电子产品、农产品等优势产品进出口规模。高标准推进济源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培育市场采购、二手车出口、外贸综合服务等外贸新业态,推进郑州、洛阳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积极申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举办第七届全球跨境电商大会。

  多措并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抓细抓实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持续完善先行指标监测体系,优化提升省“四保”平台监测功能,丰富监测工具、拓展监测触角、提高监测时效,努力做到经济运行异常地方及时调度、波动行业及时保障、困难企业及时帮扶。聚焦稳定大企业生产经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帮扶特殊困难行业,以直达快享、免申即享为重点抓好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等落实,因时应势更新完善企业帮扶政策“工具箱”,持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深入推进“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开展产销、产融、用工、产学研“四项对接”,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加快打造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主导企业等企业群,力争新培育头雁企业1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600家。坚持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协同发力,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发行绿色债、科创债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用足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深入实施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力争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总体较2022年下降,新增上市企业20家。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

  汇聚一流创新要素。以技术攻关为牵引、创新平台为支撑,全面优化、系统集成科技资源配置,积极创建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一体推进省科学院重建重振和省实验室体系重构重塑,启动运行一批研究机构,新征集实施一批前沿攻关课题,加快中原科技城建设,深化与大院大所合作对接,积极引进一流大学(科研机构)郑州研究院落户中原科技城,推进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企业化运作,建设国家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在高端轴承、动物疫苗、超硬材料、光电信息等优势特色领域争创5家左右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增省级创新平台400家以上。规划建设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功能区,谋划一批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构建标准化双创载体体系,建成一批全要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智慧岛”。支持省新型智库建设。

  孵化一流创新主体。牢牢锚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新设立一批创新联合体,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积极推动重点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新设立一批省产业研究院和省中试基地,提速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100亿元以上。

  建设一流科教体系。聚焦办出特色、差别化发展,深入推进高校结构布局、学科学院、专业结构“三个调整优化”,加快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学分制”“大部制”“学部制”改革,推动7所高校11个“双一流”创建学科所在学院探索“院办校”发展模式改革,积极筹建电子科技、航空航天、医科、张仲景国医等高水平大学,加强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建设,新布局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特色行业学院、工业设计学院、工业软件学院等新型专业学院,打造“学院、学科研究院、产业研究院”共同体。聚焦企业有需求、高校有服务,积极推动高校参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争取共建高质量研发中心1500家,建设15个左右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统筹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院校建设试点,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每所职业院校重点打造1—3个具有行业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专业(群),建设200个左右省级示范性专业点和200个服务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匠实验室、生产性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

  集聚一流创新人才。坚持用政策引才、用平台聚才、用环境留才,继续办好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中国·河南科技创新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精准引进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团队,力争引进培育10名左右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和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实施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学术校长(院长)引进培养专项行动,新聘任一批“院士级校长”。实施“中原英才计划”、青年人才倍增行动、博士后招引培育“双提”行动等人才培育工程,新建中原学者工作站30家左右,新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引博士后等青年人才2000人以上。加快开发省“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建成投用一批省人才公寓。

  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聚焦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耦合、良性循环,优化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运行机制,引导天使风投创投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探索建立风投创投、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优质项目推荐机制,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产业龙头企业设立企业风投公司或创投基金,积极争取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深化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推进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PI制等项目组织机制,组织发布新一批重大科技项目榜单,力争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突破性成果。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试点改革,支持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合规尽职免责负面清单。积极打造科普活动品牌,推动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协同发展。

  (三)锚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制造强省、现代服务业强省、数字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快传统产业焕新升级。把稳住基本盘与嫁接新动能结合起来,制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提升基础固链、技术补链、融合强链、优化塑链能力。巩固提升装备、食品、汽车、轻纺等优势产业,在智能农机、高铁轴承等领域开展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丰富服装、制鞋、家居、工艺美术等终端产品供给,加快河南航天智能制造产业园、洛轴高端轴承产业园、漯河现代食品产业园、千味央厨20万吨预制菜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酒业、奶业振兴和烟草转型,推动农产品加工提质升级。加大先进基础材料高端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扩大再生金属生产规模,加快信阳钢铁、济源钢铁等企业装备大型化改造,组建省钢铁集团、新材料投资集团,推进开封时代新能源全钒液流电池基地建设,支持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推进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周口生物可降解材料、焦作锂离子电池、三门峡金属新材料、济源纳米新材料等基地建设。加快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建设,同步招引集聚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统筹谋划聚烯烃后加工产业延链、补链项目。继续推进濮阳、焦作和灵宝等3个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

  推动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发展。立足现有优势聚焦重点,实施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积极创建国家级产业集群。抢抓新能源汽车“风口”机遇,建成投产比亚迪新能源乘用车一、二期及动力电池项目,争取比亚迪车规级半导体研发中心产业链上下游项目落地,强化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等储能产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支持宇通客车开展智能电动客车技术平台攻关,“一企一策”推动产能利用率较低汽车企业整改提升,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实施生物经济重点工程,发挥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加强重点企业引育,推进航空港区临空生物医药园、华兰生物医药研发及智能化生产基地、驻马店原料药基地建设,争创国家级生物经济先导区。提升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能级,推进超聚变全球总部建设,围绕龙头企业招引布局一批产业链配套项目。加快省级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育一批污染治理、固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

  抢占未来产业新赛道。聚焦氢能与储能、前沿材料、类脑智能、生命科学等领域,实施未来产业重点示范工程,积极创建国家未来产业先导试验区。统筹推进郑汴洛濮氢走廊和郑州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完善支持政策体系,适度超前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成中原油田风电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等首批绿氢示范项目,加快建设宇通客车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基地。推进郑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拓展智慧安防、智能机器人产品规模。细化落实卫星产业发展规划,设立省卫星产业发展基金,深化与航天宏图等龙头企业合作,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示范应用场景。实施数据价值化行动,推动郑州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打造国家级交易平台,培育一批试点企业和城市。

  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加快现代物流强省建设,制定大力发展枢纽经济政策举措,持续提升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功能,做强航空、班列、保税等国际物流品牌,积极培育壮大物流“豫军”,争创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区。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积极培育省级中介服务特色园区(楼宇)和品牌企业(机构),启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开展“设计+制造”项目示范应用,争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实施生活服务新供给培育工程,推广“社区+物业+养老托育”模式,建设30个家政服务示范社区网点,争创国家家政服务业“领跑者”试点,打造一批适应都市新型消费需求的新服务聚合地。

  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和推广,新增智能工厂(智能车间)150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10家。加快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推进重点领域智能化改造,遴选100个融合应用新模式示范项目,争创国家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智能化仓储物流示范基地、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推广5G+智慧农业项目。制定支持建设中部算力高地的政策措施,加快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与全国算力枢纽和大数据中心集群联动对接。

  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召开全省开发区工作推进会议,实施开发区跨越发展行动,研究制定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产业转型示范开发区创建,科学有序推进扩区调规,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亩均投入产出综合评价体系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完善月度监测、季度通报机制,组织开展开发区观摩活动,强化经济发展主责主业,更好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作用。

  (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注入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强化开放制度供给、内外联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统筹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

  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坚持从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最急迫的问题入手,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着力抓好“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交房即交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审批事项免证可办等5件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全面落实营商环境“1+7”系统改革方案,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高标准推动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争创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县级营商环境示范创建。深入推进信用河南建设,持续抓好政务诚信监测,开展重点行业信用监管省级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争创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区。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国家部署,动态发布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目录。分层分类推动混改,以上市和战略重组为方向推动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运用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出资新设、兼并重组等形式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加快实施二、三级公司混改。实施建设一流企业“220”行动,打造一批旗舰劲旅和创新型国企。完善省管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做强资本市场金融“豫军”,加快设立省级金控公司、寿险公司、征信公司。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支持郑州、新乡开展数据价值化试点。加快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稳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深化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增量配电、工程供水和污水处理、天然气管道运输、城镇集中供热等价格机制,推动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持续规范教育、垃圾处理、托幼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管理。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强化开放通道优势。推动“空中丝绸之路”论坛机制化、项目化发展,探索与卢森堡轮流举办“空中丝绸之路”国际合作论坛,联动中国河南投洽会、境外卢森堡投洽会、中欧班列物流博览会等活动,打造“论坛+展会”的内外协同招商引资平台,进一步叫响中欧互联互通“空中桥梁”品牌。深化拓展双枢纽合作模式,加快国际客运航班恢复运营,争取开通郑州至巴黎、慕尼黑等客运航线,启动实施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货运提质增效行动,强化“跨境电商+空港+陆港+邮政”协同联动,扩大中原龙浩机队规模,引进汉莎航空、博立航空等航空公司,争取中国邮政航空第二基地落地,开工建设郑州航空邮件处理中心,持续开辟国际货运航线、提升运营价值。加快“陆上丝绸之路”扩量提质,推进郑州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完善提升中欧班列郑州集结中心功能,高标准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拓展欧洲、中亚、东盟等国际干线物流通道,实施中欧班列省内货源发掘和“班列+园区”行动,加快布局建设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及加工基地。积极发展“丝路电商”,支持海外仓建设和B2B扩大出口,深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推动周口中心港、信阳淮滨港、漯河港等内河港口拓展功能,促进内河水运和沿海港口联动发展。

  提升开放平台功能。高水平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2.0版,深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竞争中立、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边境后措施”改革,支持郑州片区打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示范区,高起点谋划申建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推进开封片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支持洛阳片区构建国际智能制造合作创新生态体系。推动航空港区航空口岸、功能性口岸、综合保税区资源整合、联动发展,扩大国际邮件枢纽口岸业务规模,科学布局郑州航空口岸国际货站,积极申建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推动开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营,积极有序申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深化国际产能合作,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精准对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国内统一大市场重构,健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企业图谱、核心技术清单,突出抓好产业链集群招商、龙头企业链式招商、股权投资招商、市场规模和物流枢纽优势招商,形成“引进一个、带动一批、辐射一片”的集聚效应。持续发挥港资、台资、日韩和世界500强四个专班作用,实施外资百企招引工程,开展对欧招商专项行动,赴港开展系列经贸活动,加快中德产业园建设,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基础优势谋划布局一批国别产业园。加快中原—长三角经济走廊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驻地招商,支持具备比较优势的地方采取异地孵化、飞地经济、要素合作等模式,与东部沿海地区共建省际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编制发布《河南省外商投资指引》。

  (五)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发挥“三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压舱石”、缓冲区、稳定器作用,努力在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大力发展特优产业。持续深耕市场和加工两大领域,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推进十大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做大做强国家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开展绿色食品集群培育行动,培育一批农业全产业链“链主”企业,进一步提高精深加工比例。加快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药材集散地建设。突出抓好“两牛”(肉牛、奶牛)产业发展,建设一批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持续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快发展设施农业,集中建设制苗育苗工厂化设施,积极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持续深化农村改革。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账务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积极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深化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抓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建设,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27万家。深入推进中原现代农民展翅行动,完善职业农民生产技能评价标准,整合资源开展各类农民“人人持证”培训50万人,打造“豫农技工”品牌。推广兰考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卢氏金融扶贫试验区试点经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重点推进乡村建设“184”行动,扎实开展“五星”支部创建活动,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积极开展乡村建设示范创建,每年创建20个示范县、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示范村,争创50个国家级美丽宜居村庄,努力打造可看、可学、可复制的乡村建设样板。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深入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分层分类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救助工作,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实施以工代赈。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推动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落实,抓实受灾群众搬迁安置工作,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后续服务保障工作。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和黄河滩区迁建后续扶持。

  (六)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中心城市“起高峰”、县域经济“成高原”,全面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双核引领”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聚焦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加快推进主城区功能板块融合,吸引创新型经济、服务型经济、总部型经济、流量型经济龙头企业落户,做优做强前沿创新、高端服务、国际交往等功能,提升城市经济首位度。高水平编制新阶段航空港区发展规划,深化体制机制重塑重构改革,推进双鹤湖国际科创谷规划建设,探索组建市场化项目运营公司,引进电子信息、现代物流、新能源汽车等行业龙头企业,基本建成“汽车新城”。

  加快郑州都市圈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争取国家批复郑州都市圈发展规划,健全都市圈联动发展推进机制,探索与国家部委建立“政策直通车”机制,加快构建系统高效的都市圈规划体系。支持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深入推进郑开同城化,加快郑开兰特别合作区建设,推动郑(港)汴许联动发展,启动郑开、郑洛、郑新、郑焦等都市圈交界地区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完善南阳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规划政策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豫西转型创新发展示范区、豫南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豫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豫北跨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大别山、太行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创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许昌建设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推进鹤壁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快豫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豫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强化豫北航空经济协作,深化苏州信阳对口合作。大力发展省辖市城区经济,加快推进撤镇(乡)设街道。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持续深化县域放权赋能、省直管县财政、一县一省级开发区“三项改革”,在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等方面接续谋划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吸引农村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加快培育形成一批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复制推广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典型经验,创建一批省级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县域为载体促进城乡空间融合、要素融合、产业融合。

  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燃气、排水等“里子工程”建设,全面开展城市内涝治理,改造燃气管道2000公里、供排水管网1600公里,新建、改造雨水管渠1000公里。推进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有序推动县城智慧化改造,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城管、智慧安防、智慧社区等领域推广一批典型应用场景,打造数字孪生城市。积极创建国家完整社区试点,持续开展“五星”社区创建,实施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补齐“一老一幼”等社区服务设施短板,为居民提供一站式生活服务。

  (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打造美丽河南。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实施水土流失治理、湿地保护恢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建设等项目,加快秦岭东段洛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一体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人工湖”整改,推动黄河干支流河道和水库泥沙资源化综合利用。实施丹江—唐白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丹江口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生态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送。出台省、市两级国土空间规划,谋划推进鄂豫大别山区、鄂西北山地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深入推进洛阳、三门峡、南阳、信阳等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

  强化环境污染治理。坚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同向发力,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持续消除重污染天气,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支持郑州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安全利用类耕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监督管理。实施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强化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发布省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建成省级节能降碳数智管理平台,力争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左右,新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强化重点行业能效标杆管理,持续推进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煤电等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力争形成节能量200万吨标准煤。建设一批碳达峰试点,培育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分行业、分领域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模式。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围绕全生命周期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办好十件省重点民生实事,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医疗救治核心骨干和兜底作用,尽快扩充发热门诊资源,全面加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接诊和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农村等重点地区疫情防控。加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创建国家中医医学中心。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实施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完成6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持续实施托育服务能力倍增行动,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成1家市级以上示范性托育机构。实施博物馆群建设计划,支持殷墟国家遗址考古公园、汉魏洛阳城遗址博物馆、仰韶村考古圣地建设和开封古城保护与修缮,支持省考古研究院打造国际一流考古基地。推进省体育综合训练中心建设。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化工程,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攻坚行动,以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参保覆盖范围。健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结算。适度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深入开展“关爱你我他(她)温暖千万家”行动。

  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实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全省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生猪产能调控和猪肉储备调节,保障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物价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下先手棋打主动仗,进一步织密织牢经济安全网。坚持控新治旧、标本兼治、依法治理,更多运用改革思路和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经济领域风险问题,以河南一域之稳定为全国大局之稳定尽责任、作贡献。

  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黄淮海平原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河南核心片区建设,全年新建高标准农田535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400万亩,确保粮食播种面积161亿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650亿公斤以上。以“中原农谷”为载体推进种业创新资源优化整合,推动神农种业实验室与中国农科院开展合作,完善提升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小麦技术创新中心等种业创新平台功能,筹建河南种业集团,加快周口农高区建设。抓好生猪调出大县、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场建设,确保能繁母猪存栏稳定在360万头以上。

  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突出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推动省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扩产增储,组织签订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全力增加中长期外电吸纳规模,确保省内煤炭日产量稳定在25万吨以上、力争实现28万吨,力争大负荷期间外电入豫电力稳定在1000万千瓦以上。加快平顶山盐穴等重大储气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升全省储气调峰能力。稳步加快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积极实施风电、光伏项目,支持新型储能与源网荷一体化发展,接续谋划储备一批高效清洁火电项目,加快中原大型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深化兰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

  全力稳住就业基本盘。坚持把促就业作为优先目标,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基层成长计划,推动“豫见·省外”劳务输出活动扩面升级,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更多劳动力通过微商电商、外卖跑腿等灵活渠道就业,开展规范化零工市场建设试点。深化“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实施人力资源品牌示范培育创建行动,全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200万人。完善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四位一体”创业扶持体系,推动省部共建打造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兜牢财政金融风险底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强基层“三保”资金调度和库款监测,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分类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深入落实存量金融风险三年出清任务,以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为牵引,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农信社改革,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积极稳妥处置村镇银行风险。防范化解企业风险,建立上市公司异常经营预警机制,开展全省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排查,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积极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抓实房地产领域风险处置与防范。全面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政策措施,以扩大信贷总量为抓手,以稳定市场预期为关键,以保企业为重点,以保民生为目的,因城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投放,落实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受困项目,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引导房地产企业兼并、做强、转型、出清。取消和调整过热时期妨碍住房消费需求释放的限制性政策,指导各地“一城一策”积极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个人贷款需求,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支持集中团购商品住房,全面实施预售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扎实做好“保交楼”工作,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配套融资支持,用足用好房地产纾困基金,持续推动已售逾期项目加快建设交付。积极推进租购并举,完善长租房发展政策。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38万户以上。

  加强安全生产和社会风险防范。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风险意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50条具体措施,全面开展消防重点领域隐患治理,巩固提升城镇燃气和自建房安全整治成果,加快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重大风险点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覆盖全灾种、全行业、全过程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建设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加强城市人口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深入开展“三零”(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平安创建活动,创造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网络社会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附件:河南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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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豫政[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23]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3〕7号           2023-02-0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日

支持绿色食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河南省绿色食品集群培育行动计划》《河南省加快发展预制菜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落实,加快建成万亿级现代食品集群,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绿色食品企业提质增效

  1.支持头部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制造业头雁企业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食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食品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规模以上食品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鼓励食品企业升规入统。

  2.支持企业上市。对准备上市的食品企业开展精准辅导,落实上市“绿色”通道制度,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补助。

  3.支持品牌打造。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从具有独特地域、独特生产方式、独特品质和独特历史文化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中,遴选一批品牌影响力较大、带动区域发展能力较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基地建设、品质保护、品牌建设、产业发展、规范管理,着力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强化产品质量控制和特色品质保持,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样板。

  4.支持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建设。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食品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组织,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食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支持农产品、食品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建设。安排财政资金2.2亿元,围绕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预冷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安排财政资金2亿元,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化服务组织选择农业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为基地农户提供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00元。开展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定期开展运行监测,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7.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每年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预制菜单项菜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预制菜套餐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新开发畅销预制菜单品或套餐产品的预制菜企业给予奖励。鼓励重点预制菜企业加强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营销宣传,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支持引导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基金加大对预制菜企业的投入力度,定期组织基金公司与企业开展项目对接。支持预制菜龙头企业联建原料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培训基地等,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给予表彰。支持预制菜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绿色食品企业科技创新

  8.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食品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食品企业“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食品企业技改示范项目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食品行业“头雁”企业实施重点技改项目的,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食品工业大市出台相应支持政策,支持食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9.支持装备研发。对经国家、省新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分别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助。

  10.支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中原食品实验室创新引领作用,推进省级速冻调制食品技术创新中心、肉品技术创新中心、食品加工中试基地、特色果蔬食品创新中心、预制菜创新中心、预制菜产业研究院等平台建设,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鼓励食品企业开展产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攻关,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推动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11.支持数智赋能。鼓励食品企业建设食品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经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食品产业深度融合,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

  三、加大绿色食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2.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地在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内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确保新增融资流向绿色食品制造业中的中小微企业。

  13.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中小食品企业。推动河南农担公司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为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

  14.加大贴息支持力度。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按照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对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服务食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不断扩大信贷规模。

  15.设立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基金。整合世界银行河南高质量绿色农业发展基金、现代农业基金等,通过母基金直投或与相关地方合作设立子基金方式,设立总规模30亿元的省食品产业集群培育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根据产业发展等情况再逐年扩大规模。发挥省中小企业基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粮油深加工企业扶持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食品产业领域投资力度。

  16.发挥省农投集团战略作用。支持省农投集团将绿色食品业作为投资和发展重点,通过参股、控股、直接投资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上市企业。

  四、强化土地和人才保障

  17.加强产业用地支持。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重点向食品产业项目倾斜。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绿色食品业。对纳入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等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18.支持引育人才。加强食品领域科技创新,打造领军人才队伍,对每年评选的中原学者,每人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科技创新、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食品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加大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供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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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豫政办[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3〕1号           2023-01-04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边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市人民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二、征收范围

  (一)根据国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来已开征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整顿归并而成,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二)各市原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文件中已包括供热、供气、供水等配套建设相关内容且已明确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应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三)由专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发商)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专营企业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规定,各市已开征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仍按规定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开征。

  (五)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二)各级征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事项。

  (三)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四)已征收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地区,不得重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相关费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专营单位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四、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我省各市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等部门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前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五、减免管理

  (一)根据财综〔2010〕80号和财税〔2015〕30号文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各级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具体减免政策规定详见附件。

  六、票据和资金管理

  (一)各级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相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执收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管理及其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等部门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对于违反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时报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月4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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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4
文号:鲁财税[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字[2023]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2023〕11号           2023-02-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加快发展我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支持外贸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对外文化交流新平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景德镇陶瓷产业优势,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前提下探索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和监管服务方式,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新模式,形成具有景德镇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产业链和生态圈,助力传统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全省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探索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支持相关部门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实施便利化措施,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各环节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积极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

  2.贸易便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度,促进市场要素高效便捷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高效的运营平台和服务体系,畅通市场采购贸易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产业协同。以加快发展市场采购贸易为核心,着力带动陶瓷制造、国际贸易、物流运输、金融保险、商事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多渠道培育引进各类外贸主体,着力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结构,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效协同和集聚发展,打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

  4.监管有序。优化监管制度设计,在充分借鉴先进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政策,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加快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管理体制,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物流通道,积极开展省内联动,放大试点政策优势,扩大试点政策辐射范围,助力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成交总额达到200亿元,其中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突破30亿元。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的批准范围,景德镇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为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包括陶溪川文创街区(东至老厂路,西至童宾路,南临新厂西路,北到凤凰山北路,总体规划2平方公里,营业面积128万平方米)和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交易中心(北至唐英大道,西南至迎宾大道,东至北汽大道,项目总占地1378亩,营业面积66万平方米)两个区域。

  (二)特定主体。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三)特定商品。在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内采购的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申报海关。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五)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为市场采购贸易各业务主体提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交易登记、组货拼箱、报关、免税申报和外汇结算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向省级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开放。景德镇市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六)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市场经营户、外贸代理商、采购商分别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经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取得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资格。

  (二)采购环节。采购商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确保商品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商品信息确认。商品信息应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五)通关环节。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六)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手续,出口额应与收汇金额总体匹配。

  (七)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主体准入政策。景德镇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办法,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二)便利通关政策。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要求,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海关备案管理、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允许组柜拼箱,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实行简化申报,提高通关效率。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实施海关风险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和商品实施便利通关措施。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通过中国(江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三)税收征管政策。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执行。

  (四)外汇管理政策。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市场经营户可采取以自身名义出口报关、收结汇,或者委托外贸代理商代理出口报关、由代理商收结汇或委托方以自身名义收结汇等方式。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的审核。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五)质量监督政策。推动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采购,督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出口商品质量溯源管理,建立全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抽查结果。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按照责任分工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大胆探索、创新发展,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健全管理机制。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流程、商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商品溯源、质量管理、风险防范、信用保障等体系建设,牵头制定通关、税收、外汇等操作办法,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完善服务功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或引进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专业团队入驻市场,提高报关、物流、融资、保险等服务水平。要以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为抓手,通过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陶溪川电商直播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等平台,全面提升经贸开放能级。要优化现有产业链模式,引导“景漂”“洋景漂”参与建设新型国内外市场营销体系,推动建立“海外展销中心”,丰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贸易渠道。

  (四)强化服务保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配套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市场监管、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构建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支持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在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省商务厅要支持景德镇市利用各类经贸活动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介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推广,高水平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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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赣府字[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秘[202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8号            2023-02-1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4日

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2号)要求,现就推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起,我省企业在申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事项中,通过“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免费申请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信用报告),代替赴多部门办理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林业、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防、档案管理、新闻出版、电影、药品监管、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烟草专卖等40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重点任务

  (一)归集信用信息。各市、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公共信用信息,2023年2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发查询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23年2月底前开发上线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信用报告服务,供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登录“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线上下载电子版信用报告,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管理。企业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

  (四)实现平稳过渡。2023年3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不再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3年4月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各级政府部门可直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或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无感智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司法厅)

  (五)扩大应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可围绕优环境、促发展,依法依规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在审批备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资金支持等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企业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合作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协调督促。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方案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压实部门职责。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数据资源局)

  (三)强化权益保护。企业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企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附件:责任分工表

  附件

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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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皖政办秘[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医保办发[2023]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人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人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3]4号           2023-0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好《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工作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各地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扩大医药服务供给,释放医保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省级医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公开办理流程,并加强对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协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三、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

  (一)明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完善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本地区门诊费用情况,结合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疾病谱变化以及待遇水平、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编制年度门诊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探索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适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形势,及时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针对门诊统筹特点完善医保经办规程,细化医保管理各项措施。要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结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确保基金规范支出。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四、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

  (一)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倡导参考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

  (二)加强处方流转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

  (三)加强基金监管。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监控、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及时制定完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政策,加强对所辖统筹地区的指导和督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医保局将开展专项工作调度,确保政策落地,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便利性。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购药,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备、数据衔接、规范行为等相关政策措施,打通落地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就医用药保障水平。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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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5
文号:医保办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规[202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7号            2023-02-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本市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任务目标,为推动本市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制定本市行动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残疾劳动者是就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残疾人就业关系到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关系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2023-2024年,实现本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贴合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区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区两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年度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由市残联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相关原则和规定程序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有企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店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本市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企联,各区政府)

  (三)支持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结合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云平台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其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市、区两级残联与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用人单位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四)推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

  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的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打造“阳光手作工作室”“残疾人工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评选残疾人创业领军人才。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搭建残疾人灵活就业载体,鼓励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用人单位与从事非遗项目就业的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和劳动防护,支持残疾劳动者居家就业,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技艺提升耗材一次性补贴,提高残疾劳动者劳动收入。支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充分利用本市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根据本市加强“阳光基地”管理工作要求,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阳光基地”应与援助对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统一为援助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将组织援助对象从事生产劳动与开展各类职业康复活动相结合。各区残联应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开发、收集、储备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打造“阳光基地”产品和服务品牌。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六)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

  按照本市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综合帮扶工作力度,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符合认定标准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与农村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其劳动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午餐费补贴。开展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在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结合本市产业优势,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七)完善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工作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加强对中职特教毕业学年学生就业引导,鼓励其通过参加实习、见习活动,适应社会环境,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去向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八)深化盲人按摩就业促进工作

  大力推进本市两个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的实训工作,通过标准化、针对性的实训,提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平台作用,输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到本市公办医院、中医门诊部、医疗康复机构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升盲人保健按摩师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夯实残疾人就业服务基础工作

  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

  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残疾人通过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继续按照本市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深化完善中等特殊职业教育体制,探索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鼓励上海开放大学开展残疾人精准培训,并通过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进行学分存储和转化。2023-2024年完成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次。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俱乐部”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和职责,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市、区两级残联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资金保障

  落实《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继续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信息支持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在残疾人服务保障领域的应用,发挥其在残疾人服务和相关补贴发放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和“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健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海市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申报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本市大数据资源优势,为残疾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残联,各区政府)

  (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残疾人的新就业理念。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优秀项目和品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以及残疾人就业渠道、形式、服务流程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五)监督落实

  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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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2
文号:沪府办规[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厅发[2023]9号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3〕9号            2023-01-30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不断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畅通失业求助通道。充分运用各类载体及实地就业服务活动等渠道,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青海人社通”手机APP等线上线下求助方式,梳理公布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政策服务清单、办理入口、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线上受理失业登记申请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受理失业登记申请的,即时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加强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详细了解并记录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高效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个人就业意愿、技能水平、培训需求等情况,精准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提供职业介绍、求职指导,推送招聘信息,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落实跟踪服务机制,通过信息比对、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每月至少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1次跟踪回访,了解求职就业进展,动态更新台账信息,及时按需调整服务。

  三、持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培训针对性和质量为目标,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产业发展和登记失业人员结构,根据地方实际,完善就业创业相关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动员各类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广泛开展面向登记失业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

  四、大力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动态掌握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台账,及时将用工需求清单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比对匹配,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合适岗位,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减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场租负担,对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根据地区实际安排一定比例场地,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用于创业就业。持续落实创业各项政策,按规定兑现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建设,根据失业登记人员台账,筛选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点对点”对接供需意向。

  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帮扶。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将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脱贫人口等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精准就业援助,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通过市场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并足额发放补贴。对未参保且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失业人员,积极推荐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七、深化重点地区就业服务。密切关注本地区登记失业形势变动,对于失业率波动大、失业人员较集中地区,要主动分析原因,了解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及时应对解决。本地岗位不足地区,加大沟通协调,助力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停工停产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加大就业歧视等问题的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八、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线上线下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让广大群众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一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讲清讲透,提升就业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二要紧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求,利用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服务经办窗口、12333服务热线等渠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宣讲、互动解答等方式,提高政策推介的针对性。

  九、加强形势监测报告。各地要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健全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台账、动态管理、逐一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督促通报全国统一登记失业平台联系办结、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等进展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重要参考。各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出现规模性裁员、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情况,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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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青人社厅发[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医保局发[2023]11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3〕11号            2023-02-20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3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3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3027种,其中西药部分1293种,中成药部分1311种(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部分363种(其中:西药293种、中成药70种),青海增补民族药品60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二、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规定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三、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3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按文件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省医保局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将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023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市(州)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一)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各市(州)医保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2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58号)精神,对《2023年药品目录》中346种谈判药品(不含竞价药品)以及西药部分中“利妥昔单抗(编号804)”“曲妥珠单抗(编号805)”“贝伐珠单抗(编号806)”“吉非替尼(编号807)”“伊马替尼(编号808)”“达沙替尼(编号809)”“阿法替尼(编号810)”“舒尼替尼(编号811)”“硼替佐米(编号812)”“索拉非尼(编号813)”“厄洛替尼(编号814)”“阿昔替尼片(编号815)”“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编号816)”和竞价药品部分中“哌柏西利胶囊(编号11)”共14种抗肿瘤靶向药品,均执行我省现行医保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各市(州)医保局及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落实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监测制度,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报告《2023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14种抗肿瘤靶向药品的使用和支付情况。同时,加强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规范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二)扎实推动谈判药品落地。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在2023年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对实行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组)种,应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组)种的权重、分值等指标。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三)加强药品目录审核维护工作。《2023年药品目录》将通过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予以发布。省医保经办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省金保工程办公室要尽快更新维护信息系统和调整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确保政策的及时落地。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机制。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会同信息中心务必于2023年12月31日前,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实现全省范围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五、执行时间

  《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79号)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延期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2〕16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2023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1.凡例

  2.西药部分

  3.中成药部分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

  5.中药饮片部分

  6.青海省增补民族药部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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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青医保局发[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劳社办[2004]25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4]253号        2004-09-2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各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遇到的一些问题,省厅编辑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9月24日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独立参保?

  答: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其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并按照自己生产经营范围所属风险类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二、如何核定多个风险类别组成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答:对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多个风险类别的,在核定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的不同生产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分别核定缴费费率和人数,也可以在分解核定的基础上计算综合费率,或向国家确定的三类费率档次就近确定。

  三、内退(下岗)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伤亡人员支付有关待遇。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条例》?

  答:按照过去政策规定已经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掌握?

  答:“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七、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答: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在工作区域内,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成建制驻外施工人员,工作时间以内在临时住所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八、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哪一级工会组织有权作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须由所在单位签字同意?

  答: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十、如何处理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法定时效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结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如何由用人单位负担?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二、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依法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工伤认定机关应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认定时效中止。

  十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部分随伤残津贴作相应调整,给付至工伤职工死亡。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死亡。工伤职工按规定应一次性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十四、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过程中治疗并发症的费用从什么途径支付?

  答: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并发症或合并症与工伤无关的,其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除此之外的其他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由谁确认?如何治疗?

  答: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十六、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七、用人单位中断缴费后,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但用人单位出现《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满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超过缓缴期限6个月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该单位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如数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单位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并如数补发该单位老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十八、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九、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如何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按照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次认定为工伤,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如果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高于前次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与前次等级相同,可以合并晋升一个等级。

  二十、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如何支付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由用人单位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一、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二、职工因工死亡当时,其供养亲属不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以后到达规定条件的,能否申请享受?

  答:不能申请享受。

  二十三、已退休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哪个渠道支付?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退休工伤职工,如确认旧伤复发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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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4
文号:冀劳社办[2004]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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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鲁人社字[2023]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8号           2023-02-06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山东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山东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

  1.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预防服务机制,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大预防”工作格局。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订单式”“靶向式”相结合等方式,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规范用工能力。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

  2.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好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

  3.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及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和精准化解处置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分级分类建立风险台账,精准制定应对预案,特别是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争议风险“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防止争议转化为案件。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加强正面引导和风险提示,妥善化解因欠薪、规模裁员、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二)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

  1.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以及“送法进企业”活动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鲁人社字〔2022〕136号),以点带面、逐步推进,以“打包送”“集成送”等形式让协商和解法律法规政策直达用人单位,开展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工作先进典型选树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对协商和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协商和解的积极性、主动性。

  2.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接到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存在问题的反映,及时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3.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引导协商工作。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4.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三)做实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

  1.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协调联络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因地制宜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联盟建设。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

  2.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筹考虑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置和案件量,有条件的可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通过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办理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可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3.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严格落实《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开展商圈楼宇、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充分发挥全国金牌、全省标准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4.发挥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力度。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调解联盟发挥自治平台、政企直通平台、社企联系平台作用,打造劳动人事争议和谐治理共同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四)健全联动工作体系

  1.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进一步优化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工作规范,提升案前联合调解质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实行调解员名册、调解专家库动态管理,探索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

  2.参与“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山东省“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线上平台建设,履行好相关职责任务。各相关部门加强融入和服务创新,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有机嵌入当地“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发挥调解仲裁机构职能优势,向本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3.强化调解与协商、仲裁、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协商、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协商调解的当事人先行协商或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各级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三、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深化党性教育、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增强调解员党性修养、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二)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加强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强化数据赋能,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三)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核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扎实开展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培优行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山东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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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6
文号:鲁人社字[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规[2022]6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2〕6号           2022-12-2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适用的组织和人群是什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五、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了解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指导帮助劳动者个人做好就业登记申报的相关工作。

  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六、办理用工登记、退工登记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办理用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退工登记时需提供《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七、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终止灵活就业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在哪些情况下,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六)入学、服兵役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或移居境外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九、劳动者的档案怎么管理?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个人档案可以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也可以由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保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劳动者灵活就业的,其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十、《就业创业证》的效用是什么?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按规定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创业证》仅限本人使用,实体证不得伪造、涂改、撕页。

  十一、《就业创业证》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就业创业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件信息;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七)就业登记情况;

  (八)失业登记情况;

  (九)就业援助认定情况;

  (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十三)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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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7
文号:苏人社规[202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规[2022]7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苏人社规〔2022〕7号         2022-12-30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者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二)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三)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四)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

  (六)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七)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八)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视为因工外出期间。

  (九)下列情形可视为“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进行把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十一)“下落不明”、“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故意犯罪”,应当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关于工伤待遇方面的问题

  (十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在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等费用”进行把握。

  (十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四)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五)《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其中“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进行把握。

  工伤职工在工伤复发后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六)一级至四级参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十七)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八)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后再旧伤复发的,不再认定为视同工伤,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九)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除外。

  三、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十)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一)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施工人员名单,或者授权分包单位凭分包合同直接申报施工人员名单。

  (二十三)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离职或者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分别支付相应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二十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职工从业期间为其参保但有中断缴费行为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的应当补缴。补缴到账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应依法在国内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在被派遣出境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境外就医治疗工伤的,伤情稳定后应回国转至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其国外救治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费用结算当天的外汇汇率支付。

  (二十六)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十七)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历年的缴费工资确定。职工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八)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等情形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拨付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补缴到账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九)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

  2.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被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先行支付。

  (三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不得放弃要求第三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十一)用人单位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前或者已注销后招用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先行支付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非法用工、非法经营的,其招用的人员申请先行支付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三十二)工伤保险相关文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工伤保险文书。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者相关主流报刊发布公告,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16年10月2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30日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主要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解除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要求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平。省级统筹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口径亟需统一,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启动了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的修改,制定并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标准,为全省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建立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尤其是《意见》与2016年《处理意见》相比,时代性鲜明、针对性较强,在遵循上位法的同时,增加了“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条款,明确了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业病工伤人群的工伤保险待遇,规范了先行支付具体操作,统一了相关问题掌握口径,对规范、稳妥处理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意见》主要政策要点

  《意见》保留了2016年苏人社规3号文中关于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以及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条款,删除了非法用工判定、中断缴费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相关条款,修改细化了补缴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其政策要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为完成工作所作的搬运、清洗等其他准备或后续事务符合“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国家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规定比较原则,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意见》保留了2016年苏人社规3号文中明确“工作场所”、“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等概念的外延内涵相关条款,增加了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细化的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

  (二)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一直以来,按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风控难、调查难、工伤事故高发的特点。考虑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项目参保人员实名参保、及时掌握项目人员流动情况,《意见》对这类人群参保进行了分类处理,明确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授权分包单位应在各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进一步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人员的工伤权益。

  (三)明确用人单位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职工从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但有中断缴费行为的应当补缴。实践中存在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离职或者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意见》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同时规定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职工从业期间为其参保但有中断缴费行为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的应当补缴,补缴到账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且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应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实践中存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未参保涉及先行支付的情形,《意见》明确了这些情形涉及的先行支付的管辖权分配规则,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被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先行支付。避免因管辖权不明确产生推诿扯皮,压实申请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的责任,要求其不得放弃要求第三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免社保经办机构向第三人、用人单位追偿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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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苏人社规[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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