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南京市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社局、建设局(住建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江北新区建交局、生态环境与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建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办法》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及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存储程序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或开工备案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样本见附件1),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后,向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样本见附件2)。

  市人社局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由市人社局委托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样本见附件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后,根据确认书确定的比例和金额,按照《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差异化存储

  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

  1.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上一年度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综合信用管理中信用分值排名前列(具体名单由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且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3年及以上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3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前3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满2年的(含按企业资质存储年限),同时2年内在我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有信用监管记录,且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因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0.5%存储。

  5. 其他符合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

  符合上述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要求递交申请后,市人社局应当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因发生工资拖欠情形被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25%存储;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存储。

  2. 其他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情形。

  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存储金额不受《实施办法》第六条存储上限的限制。

  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出现应当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补缴。

  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通报或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人社局,并抄送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社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缴。

  四、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要求

  经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设立在我市或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向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书》(样本见附件4)及相关材料,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建立经办金融机构名录并及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根据经办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情况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五、银行保函相关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应当与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开具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工程未完工但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到期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更换新的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延长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有效期。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使用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后,原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即行失效。

  六、监管职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和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按照《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执行。2023年2月1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由市建委按照原办法管理。本通知未尽事宜,市人社局将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上级后续有关规定和我市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下载1-4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申请书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金额确认书

  4. 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承诺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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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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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常人社发[2023]7号 常州市关于调整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事宜的通知

常州市关于调整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事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3〕7号          2023-01-17

各辖市(区)人社局、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维持2022年12月标准不变,即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市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执行。

  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暂按4533元执行。

  四、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五、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要在2023年3月6日前按要求做好2023年度医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2023年3月起执行 新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对2023年1月、2月的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补退。具体申报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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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常人社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通政办发[2022]9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2〕93号           2022-0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厅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吸纳就业。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年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年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留用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将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给予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加大“苏岗贷”融资项目宣传力度,帮助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享受政策,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就业渠道。积极稳妥做好公务员考录、优秀青年人才公开选调、事业单位考聘、“三支一扶”考录的组织工作。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新发布的招聘条件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应面向高校毕业生。安排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高校优秀学生骨干,到我市基层党政机关开展跟岗实习锻炼。在两级检察院招录计划内设置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录应届毕业生。根据法官与书记员、检察官与书记员配比要求,提供更多司法辅助工作的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基层岗位就业,对新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补贴;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区事业单位、镇(街道)、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实绩经考核合格者,增发专业岗位补贴。鼓励学校积极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创新创业。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产业,促进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拓展就业新空间。大力宣传相关创业政策,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延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对毕业前两年的在通高校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要积极引入大学生创业实体,且占在孵企业数量的50%以上,并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遴选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择优推荐成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可分别给予6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开展“省级创业指导专家基层行”活动,组织“创响江苏”大学生创业大赛市级赛,举办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南通选拔赛、第十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南通赛暨“通创荟”科技创业大赛等各类赛事,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000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人才需求信息征集发布机制,扩大南通人才工作站辐射范围,加强与全国高校的交流互动。推广运用“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高校毕业生专窗,办好具有南通特色的人才服务云平台、公众号、视频号,开通人才招聘官方直播室,利用全媒体方式常态化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办南通市高校毕业生“云聘会”,深入开展“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百校推介、“访企拓岗”就业促进、“千企万岗”进校园、“万名学子看南通”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步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民营企业云聘直播大会”等高校毕业生系列专场,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600场。支持高校健全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推进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打造一批名师、优秀课程。组织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支持高校职业生涯特色咨询工作室的建设命名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能力素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22年全市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86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6500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1600人。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学徒培训,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4000元、5000元、6000元和8000元。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开发优质见习岗位,2022年全市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5000个,确保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参加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南通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并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公益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点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比对,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跟踪帮扶。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提供“一对一”精准就业服务。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将长期失业青年及时纳入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范围,根据个人需求和就业能力,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介等服务,帮助其提高就业和求职能力。深入开展“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实施青商就业帮扶南通“1+1”支持计划,依托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数据库,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国家助学贷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维护合法权益。编制发布《劳务派遣协议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醒,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厉查处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等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试点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实名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简化就业手续。支持在通高校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公安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来通落户,简化手续材料,不再收取就业报到证。对已经确定工作单位或暂未确定工作单位拟来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可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登记。继续实施好人才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凡是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往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教育部门支持在通高校为学生搭建适量视频面试间,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实行网上签约,配合在通高校按有关具体要求完成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教育部门指导在通高校建立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需要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高校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形成联动促就业的工作局面。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南通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为“强富美高”新南通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通政办发〔2022〕93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2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5月17日,市政府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我局研究贯彻落实意见。5月24日,我局函请37家市有关部门研究提供相关创新举措。6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提出许多新路径、新举措。在此背景下,经过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

  三、主要特点

  为确保我市出台的文件接地气、可操作,我们紧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迫切问题,总结吸收各部门的创新举措。一是突出岗位供给的多样性。提出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兴就业机会,在带动经济转型提质过程中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新兴就业创业增长点。同时,着力稳公共部门岗位、拓市场就业渠道、加强基层就业引导,提供更充分就业机会。二是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紧贴国家、省文件精神,顶格用好上级政策,细化量化市内举措,在充分吸收系统内处室单位、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梳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新旧结合,远近兼有,把省文件中的12条政策措施集成细化为我市9条可操作、可落实的具体举措,努力融会上级要求和南通特色。三是突出就业帮扶的精准性。坚持把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数字赋能,优化就业服务,做实实名制调查登记和跟踪帮扶,加强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和权益保护,建立帮扶责任清单,把“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四、政策拓展

  文件主要包括鼓励吸纳就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优化就业服务、提升能力素质、实施重点帮扶、维护合法权益、简化就业手续、压实工作责任等九条具体举措,对各部门现行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适度拓展。对省政策的拓展和细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来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给予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00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学徒培训,达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4000元、5000元、6000元和8000元。对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不低于南通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75%的就业见习补贴。二是聚焦能力提升。2022年全市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86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6500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1600人,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5000个。对毕业前两年的在通高校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000人。三是优化就业服务。扩大南通人才工作站辐射范围。办好具有南通特色的人才服务云平台、公众号、视频号,利用全媒体方式常态化开展服务。举办高校毕业生“云聘会”,深入开展“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百校推介、“千企万岗”进校园、“万名学子看南通”暑期实践等活动,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600场。实施青商就业帮扶南通“1+1”支持计划。对困难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鼓励银行实施国家助学贷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编制发布《劳务派遣协议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醒。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投诉渠道。支持在通高校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对已确定工作单位或暂未确定工作单位拟来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可直接办理落户登记。凡有意愿来通就业的应届、往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四是稳定公共岗位。安排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高校优秀学生骨干,到我市基层党政机关开展跟岗实习锻炼。在两级检察院招录计划内设置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录应届毕业生。根据法官与书记员、检察官与书记员配比要求,提供更多司法辅助工作的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基层岗位就业。鼓励学校积极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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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9-24
文号:通政办发[2022]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常协劳办[2022]5号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协劳办〔2022〕5号              2022-11-29

各辖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

  电子劳动合同是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实现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为创新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驱动引擎作用,促进全市企业享受数字经济红利,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通过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与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丰富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场景应用,持续提升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提升我市企业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知晓度与认可度,打造“零距离、零跑腿、低风险”服务新模式,助力企业降低用工管理成本,2023年底,在全市完成500家企业以上的推广应用,2025年底力争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全市的基本覆盖。

  三、推广对象

  (一)国家、省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试用;

  (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建筑业、新业态、劳务派遣企业重点推广使用;

  (三)中小微企业,其他社会组织逐步推广使用。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推开

  2022年,会同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开发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为不同行业、规模和性质的试点企业提供免费的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签署(限新签、续签合同情形)及相关的存证、出证服务(指签署服务平台提供的出证服务,不包括公证和司法鉴定)。征集各辖市区70家企业(优先选择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试点开展电子劳动合同在线签订,根据试点情况,持续优化完善电子签署系统。

  (二)重点推进

  2023年,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如新业态行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建筑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加快探索电子签署系统与政务服务系统的融合对接,丰富应用场景,实现政企直连,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全面铺开

  2025年,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各类企业新签、续签普遍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形式。通过新技术的加持与资源要素的互动耦合,有效节约社会成本资源,助力企业加速实现数字化转型,激发释放改革活力,赋能我市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市级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维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对推广工作积极的地区给予一定的鼓励激励政策。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辖市(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根据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辖区电子劳动合同的宣传推广,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开展线上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企业宣传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知道企业快捷、高效创建电子劳动合同,及时协调解决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注重规范引导

  电子劳动合同对企业实现降本增效和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大有裨益,是惠企利民的创新举措。各相关单位应当鼓励创新,大胆实践、宽容不足,同时注重加强对电子劳动合同推进过程中的指导与规范,持续推进互联网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治理方面的流程再造和制度创新。

  (四)及时整理评估

  定期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波动,分析和预判劳动用工风险等问题。注重收集企业在签订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开展满意度调查,通过不断升级和完善电子劳动合同的服务功能,真正发挥数字经济最大红利,惠企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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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29
文号:常协劳办[20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3]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2号       2023-02-16

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本通知实施后,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的上两个自然年度,是指市社保机构调整浮动费率时的上两个自然年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 浮动费率由市社保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

  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第六条 市社保机构按照下列考核指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九)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持有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办法实施后可以享受一次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其中,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持有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本办法所指的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是指其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六、八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可以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在浮动费率调整当年的1月上旬向市社保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等信息,作为浮动费率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在浮动费率调整当年的1月至2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在实施前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等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在公告期间对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社保机构应当自接受复核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用人单位。确有不当的,市社保机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市社保机构确定的工伤保 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该缴费费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12月26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原市财政委、市安监局联合出台《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办法》有效期将于2023年2月28日届满,为继续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促进工伤预防、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作用,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21〕8号)等规范性文件续期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期通知》)。

  二、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可以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有利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可以降低全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缴费费率,减轻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从而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三)有利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促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是《延期通知》明确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即延长《办法》的有效期一年。

  二是《延期通知》明确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衔接措施。由于广东省已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延期通知》规定,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确保将来广东省出台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后,省市浮动费率政策可以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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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深人社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2023]50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3]50号              2023-3-10

各有关单位:

  2023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登录,按要求完成企业注册。

  2.2、2008年以来已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变更,需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3.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在“一网通办”的申报系统中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

  市认定办依照《认定办法》,会同审核机构对申请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8、监督管理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市认定办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并作相应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一网通办”的申报系统中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能证明税务已转入该区的PDF文件,由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迁入作业。不鼓励虚拟注册的单位为获取补贴进行迁移。

  四、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认定条件,组织好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及骗取税收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

  相关附件: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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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0
文号:沪科[2023]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发[202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内政发〔2023〕3号           2023-01-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在稳中求进的基础上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进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110亿元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对39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192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开展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动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90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14个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挂帅”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化养殖场,依据新增奶牛存栏数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安排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3.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实施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蒙”字标认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1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加快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畜产品预冷和贮藏保鲜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给予一定补贴;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盟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7.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9.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的后续补助,原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

  27.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28.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9.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0.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3.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持续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以供定改”原则,对自治区电供暖年度接入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和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不低于1600辆。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40%以上,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6.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7.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8.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9.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0.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标准化厂房等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1.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加强顶层设计,对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推动提高实验室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6.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47.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9.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1.安排52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2.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3.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54.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8.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支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59.安排3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0.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立足现有优势培育发展外向型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1.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公共海外仓培育工作,按项目法给予支持,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贸促会)

  64.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5.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盟市针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商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试点示范,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带动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实施全区口岸提升货运量奖补政策,鼓励各口岸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口岸办)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

  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69.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0.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1.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延续对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的企业奖励,每年对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3.继续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补。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招引首店入驻,成功引进国际品牌每个补助10万元,引进国内品牌每个补助5万元。落户内蒙古的首店可以选择落户、装修、租房三种奖补资金,奖补金额从5万元到300万元不等。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7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75.安排2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创建5A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及国家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6.安排4000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7.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78.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1.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8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4.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88.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89.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能耗指标统筹。

  90.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1.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2.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3.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0%。(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4.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95.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96.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97.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98.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4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3亿元以上。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99.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0.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建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101.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照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10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万套。2023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02个、21.03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106.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7.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108.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09.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1.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12.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要求。(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13.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14.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5.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投资项目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6.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标准制修订、检验检测、质量攻关、创新研发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推广“蒙检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业执照“一照通行”,实现企业身份识别和实名认证,全面应用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1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对落在先进制造集中区的项目按照集中区相关建设方案和政策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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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9
文号:内政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发[20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23〕1号            2023-01-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强首府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市在全区高质量发展中更好承担首府职能、发挥首府作用、展现首府作为,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支持呼和浩特市强实力、提品质、增后劲,全面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打造“美丽青城、草原都市”亮丽风景线。

  (二)目标定位。

  ——打造发展能级全面提升的“实力之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扬长避短、培优增效,推动呼和浩特市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用5年左右时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000亿元,在省会城市排名中实现赶超进位。

  ——打造产业集群优势突出的“发展之城”。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服务经济,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能级不断提升,成为引领带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打造城市品质显著提升的“美丽之城”。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序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智慧化水平,推动城市功能完善、环境改善、品质提升。

  ——打造创新动能蓬勃增长的“活力之城”。坚持把创新作为实现强首府的重要支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努力在乳业、新材料、大数据、生物医药等领域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全区人才集聚和科技创新高地。

  ——打造青年向往、老人安康的“幸福之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服务供给,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高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宜游城市。

  二、培育壮大优势产业

  (三)建设“世界乳都”。创建国家级乳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乳业学院。统筹布局以呼和浩特市为核心的奶牛牧场重点建设带。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奶牛繁育基地。积极引进乳业上下游全链条头部企业。支持呼和浩特市举办“全球乳业大会”。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伊利集团三方分别出资5亿元建设研发资金,高标准打造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确保2023年建成投用。实施草种业发展行动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创建中国草业种质资源库、国家草种业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从“一棵草”到“一杯奶”的全产业链。

  (四)打造“中国云谷”。出台《支持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和林格尔新区为核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加快推进5G网络、千兆光网建设和工业互联网改造。探索大数据及关联产业增加值单独核算机制。推进实施大数据赋能产业发展和“蒙数蒙算”,建设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北方算力中心。积极推动更多金融机构总部将数据中心落户和林格尔新区,打造金融云谷。

  (五)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建设内蒙古中环产业城,打造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发平台,重点突破太阳能电池、光伏应用核心部件研发生产“卡脖子”技术,打造千亿级半导体产业集群。依托科研院所设立呼和浩特航天经济开发区,大力发展军民融合制造业。建设国家动物疫苗技术创新中心,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等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攻关。推动生物发酵产业向下游延伸,开发终端产品。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经典名方研究开发、新药研发和一致性评价,建设制剂中心。支持托清工业园区、金桥开发区申报认定化工园区,推动现代化工产业集群延链补链。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六)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互动。推进大窑遗址考古发掘、遗址公园建设,实施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传承保护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市联合鄂尔多斯市一体化运营、一体化创建内蒙古黄河大峡谷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沉浸式工业智慧旅游示范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打造马鬃山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支持呼和浩特市举办昭君文化节、冬季冰雪旅游季等特色品牌活动。推动青少年足球产业发展,培育马拉松、赛马、冰雪等特色体育品牌。

  (七)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国家北方能源总部基地落户呼和浩特市。出台鼓励支持办法,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分成财力对总部企业在用房、融资、纳税、人才引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吸引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在呼和浩特市设立总部或大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鼓励在自治区投资兴业的重点企业同步在呼和浩特市布局设立总部。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优先在呼和浩特市布局投资项目。支持自治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先投资呼和浩特市落地项目。注册在呼和浩特市的中央和自治区级总部经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地方留存部分在呼和浩特市入库。

  (八)提升物流综合服务。支持申报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构建以呼和浩特市为核心枢纽的自治区应急物流设施网络,建设呼和浩特新机场空港物流园,打造服务自治区、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的区域物流集散中心。

  四、提升首府综合承载能力

  (九)建设高铁枢纽城市。加快推动呼和浩特至包头高铁、呼和浩特至朔州至太原高铁、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铁项目,规划建设以呼和浩特市为中心、贯穿自治区东西部的高铁通道,着力构建呼包鄂乌1小时交通圈、生活圈,形成以呼和浩特市为枢纽的高速铁路网。

  (十)打造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完善呼和浩特新机场周边路网,启动实施新机场与高铁、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快速接驳工程,积极推动市域铁路机场线前期工作,实现航空与公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零换乘”、货运“无缝衔接”。加大国内、国际航线拓展支持力度,打造航空集散中心。

  (十一)构建高速公路网。加快建设S43机场高速公路、S29呼凉高速公路和S27呼鄂高速公路等项目,支持启动实施呼和浩特新机场至清水河、呼和浩特至武川高速公路。

  (十二)强化城市基础保障功能。优化城市地铁线网,健全地铁线路运营补贴机制,自治区以定额补助方式每年补助呼和浩特市10亿元。加快城市高架快速路网建设。加快实施大唐托电等热源入呼工程。落实用水指标,分期实施引黄入呼三期工程。足量保障首府发电、供热及重点生产企业用煤和农民冬季取暖用煤用气需求。

  五、加快建设宜居城市

  (十三)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呼和浩特市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首府城市规划委员会,统筹指导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依托呼和浩特新机场片区、和林格尔新区、蒙牛乳业产业园区、沙尔沁工业园区打造城市副中心。依托白塔机场搬迁后释放土地打造东部生态宜居片区,高水平建设西部伊利健康谷产城融合片区。

  (十四)提升生态宜居水平。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试点任务,加快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市政管网改造,重点开展回民区、玉泉区等老城区基础设施更新、环境综合整治。有序实施“八横八纵”主干路街道更新。支持开展重点区域棚户区改造。高规格打造沿黄生态廊道,高标准开展哈素海、大黑河、小黑河生态综合治理。支持申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国家试点项目。打造大青山前坡生态绿带、大黑河两岸郊野花带。

  (十五)发展优质医疗教育。支持北京友谊医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中医蒙医医院,支持呼和浩特第一医院创建三甲医院。建立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医疗联动应急响应支援机制。加快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全覆盖。推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双高”建设,获批本科院校。支持建设中职园区。支持驻呼高校建设附属中小学、幼儿园。

  (十六)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全方位加强“平安呼和浩特”建设。开展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建设,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支持建立区市县乡村五级疫情防控网络,全面构建现代化社会市域治理体系,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样板区。

  六、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七)做大对外开放平台。充分发挥中国—蒙古国博览会永久会址平台效应,申请创办国家向北开放经贸洽谈会。支持探索创建自贸区方法路径,推动建设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载体。

  (十八)加强区域合作。推动京津冀地区国家级科研机构在呼和浩特市建立分支机构,打造候鸟式科研基地。利用2小时交通圈便利条件,推出更多文旅消费产品吸引京津冀游客资源。支持在呼包鄂榆城市群建设和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七、改善提升要素保障能力

  (十九)下放经济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将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委托或下放呼和浩特市实施。推动呼和浩特市在要素市场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支持高标准打造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权限下放”试点。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完善驻呼高校与呼和浩特市开展校地合作机制,支持科研成果就地转化。鼓励驻呼高校科研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兼职创业、在职创办企业。推进“一心多点”“强心活点”建设,健全人才工作机制,完善引才引智政策。支持呼和浩特市多渠道从区外引进优秀干部和人才。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新市民群体阶段性住房问题。

  (二十一)强化用地保障。建立“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在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呼和浩特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倾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对区市两级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实行应保尽保。将呼和浩特市除中心城区外,以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土地征收和转用审核工作委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十二)强化用电用能保障。推动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二期、清水河抽水蓄能电站纳入国家规划并加快项目实施,实施金山热电厂三期扩建项目。支持呼和浩特市新增用电负荷在周边盟市选址建设新能源项目。支持将呼和浩特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所需能耗指标优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单列范围。

  (二十三)强化财税金融保障。建立“钱随人走”挂钩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将新增常住人口作为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增强呼和浩特市教育、卫生、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今后5年每年新增财力性补助资金30亿元,用于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支持防范化解债务风险,降低债务风险水平。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引导自治区级国有资本优先在首府布局。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保障功能,引导驻区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首府六大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强首府工程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强化跟踪协调和督促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十五)细化任务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尽快细化制定具体支持方案和举措清单,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为政策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六)发挥主体作用。呼和浩特市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将支持政策措施转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平台、发展动能,不断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附件:重点支持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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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2
文号:内政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办发[2022]8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87号             2022-12-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

  (一)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出让底价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二、依法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公开、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鼓励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建设项目工地信息公示牌》、该房地产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四)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进行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小区内绿化、道路、车位(车库)、安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五)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凡未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均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并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六)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监管的预售资金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要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规范监管账户的设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优化监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加快审核拨付,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七)明确单套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单套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

  (八)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落实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逐步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效能,逐步推行“互联网+网签”,提高网签数据使用效能,强化信息共享,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逐步做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

  (九)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依法加强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监管,严禁前期物业服务指定、物业费随意定价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项目承接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备案,做好项目及资料交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资料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数据。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下查一级,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有无因批条子、打招呼、走关系,致使房地产开发用地规避“招拍挂”、假“招拍挂”、超容积率,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为要件不齐或有权属问题的房地产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重点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发包、压缩合理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开发、违规预售、逃避网签、挪用监管资金、捂盘惜售、捆绑收费、虚假宣传、订立阴阳合同、不进行从业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动查处、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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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1
文号:内政办发[20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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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税函[202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黑税函〔2023〕22号             2023-03-1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现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一、诉求响应提质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1.持续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

  2.积极宣传推广“枫桥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深化“枫桥精神”时代内涵,切实发挥调节作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3.扩大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服务队伍,深入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

  (二)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4.按月整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相关信息,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5.按季召开纳税服务投诉分析联席会议,针对投诉典型案例开展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行为感知,不断拓展优化政策推送渠道,调查研究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偏好,完善政策推送内容,降低学习成本。

  6.实时监测和提取税务总局下发的税费优惠政策数据信息,推送到电子税务局端,第一时间让纳税人缴费人知晓。

  7.在电子税务局、“面对面”基础上,新增征纳互动平台推送渠道。

  8.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定期查阅推送信息,深入分析各渠道推送数据,优化完善精准推送服务。

  9.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优化政策推送内容,持续用问答、图表、案例替代政策文件,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兴趣。

  (四)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的工作部署,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

  10.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1.加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维护,实现提示提醒信息的推送。

  (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12.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办税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3.相关办税功能推出后,邀请纳税人体验,做好体验评估。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反馈的运维问题,加强分析总结,深化结果应用。

  二、政策落实提效

  (六)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更新省税务局网站税收政策法规库,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14.做好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更新维护。

  15.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以以文件标题、关键字、发文文号、发文日期等信息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七)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

  16.持续加大税收宣传产品融合推广力度,强化平台政策解读内容保障。

  17.提速新出台和热点税费政策宣传产品制作周期,强化税收宣传时效性。

  18.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管理,提高政策推送精准度。

  19.运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控屏等载体,不断加强税费政策宣传。

  20.通过地铁、机场、商场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区域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知晓度。

  (八)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制作新媒体解读产品,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推送。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全省税务矩阵形成联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

  21.紧盯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围绕新出台和关注度高的政策,制作发布解读产品,促进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

  22.进一步丰富宣传解读形式,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更加贴近市场主体阅读习惯的新媒体解读产品。

  23.充分发挥全省税务矩阵作用,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

  (九)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

  24.借助微信群、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积极主动宣传最新税收政策。

  25.充分利用我省“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26.在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手册中丰富行业税收政策,助力企业达产增效。

  (十)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27.结合省文明办的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安排,在全省税务系统范围内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参与到志愿服务工作中来。

  28.指导常态化开展好青年税务干部志愿服务工作。

  三、精细服务提档

  (十一)推动东北地区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东北地区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29.定期收集《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政策解答和指导工作。

  30.对政策适用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予以统一规范。

  31.做好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的升级工作。

  (十二)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对标营商环境试点城市最优水平,复制推广创新涉税改革举措,广泛提升宣传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以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32.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推动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33.常态化开展跟踪问效,确保如期完成复制推广任务。

  34.广泛开展宣传,通过成果展示真实反映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扩大复制推广工作的积极效应和影响力。

  (十三)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35.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征纳互动平台按期上线。

  36.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辅导,稳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远程办税比率,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和使用调配,确保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平稳运行。

  37.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鼓励基层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

  38.在各市(地)成立征纳互动服务工作组,为本地征纳互动服务上线、推广及上线后运营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十四)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

  39.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收集涉税业务需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配适用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

  40.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

  41.通过深入推进“银税互动”“牵线补链”等活动,充分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切实为面临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信用融资、复工复产等突出问题。

  (十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银保监等部门的数据合作,强化政策协调,走访签约银行问需问计,多方合作,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2.协调银保监部门,探索数据直连可行性,深化数据共享合作。

  43.组织开展税务部门走访签约银行活动月,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联动,广泛征集银行意见建议,共同开展宣传推广合作。

  44.加强与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协调,共同推动银行推出金融信贷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四、智能办税提速

  (十六)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5.加强税务与人社、医保经办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交互场景。

  46.加强部门协同,整合各部门网上业务办理功能,通过门户集成方式,实现部门间线上互联、经办业务与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7.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十七)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的工作部署,做好落实和应用,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48.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49.及时解决反馈的运维问题,加以分析总结,推动管理系统不断优化。

  (十八)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0.全面统计适用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的纳税人清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精准宣传辅导,扩大推广成果。

  5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2.进一步强化内部培训,制发并动态更新操作手册,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具体系统操作。

  53.不断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及时开展业务联合测试。

  五、精简流程提级

  (十九)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54.深入基层税务部门,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5.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推进“一键零申报”。

  56.在相关系统功能上线前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十)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

  57.深入银行、保险、烟草等行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8.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简化申报流程。

  59.加强简化后申报流程宣传辅导,提升纳税人使用体验。

  (二十一)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应用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

  60.在省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公示标准化、规范化的缴费指引。

  61.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按照指引规定开展缴费服务。

  (二十二)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

  6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配合准备。

  63.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行过程中,加强宣传辅导,提高政策知晓度、关注度。积极听取意见建议,做好需求分析应用,进一步优化办理体验。

  (二十三)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64.开展系统功能政策宣传,确保缴费人知晓相关政策。

  65.加强对缴费人的“面对面”辅导,确保汇算清缴单位能够及时应用系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六、规范执法提升

  (二十四)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6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梳理我省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

  67.研究制定省税务局实施方案,明确推行工作内容方法和实施计划,分阶段推进,切实推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工作落实。

  68.加强跟踪调研,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评估推行效果,掌握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69.开展执法督导,明确督导重点,强化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的运用。

  (二十五)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70.每月按时进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公布与撤出,对失信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积极配合协助其信用修复撤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71.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将失信惩戒名单在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72.将失信惩戒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73.引导失信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全省“工作落实年”活动,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围绕“定清单、抓宣讲、听声音、督落实”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春风行动”迅速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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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0
文号:黑税函[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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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哈政规[202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规〔2023〕8号             2023-02-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升级,推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推进商贸业提质扩容

  (一)鼓励发展首店经济。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利用自有门店新设立知名品牌首家门店,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对其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知名品牌范围及奖励措施如下:

  1.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际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b)最近一期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上榜企业。

  2.对引进或设立的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际上市公司(含港澳台地区)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泛欧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3.对引进或设立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公司知名品牌及旗下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内上市公司(不含港澳台地区)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4.对引进或设立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首家门店,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华老字号”采用商务部公示的“中华老字号认定名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的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商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或被省商务厅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步行街的街区,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街区招商引资和规划设计方面支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商贸企业加快成长。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社零额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零售额增速每高于全省社零额增速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依托省支持政策,对年度新增入统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新增入统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奖励30万元。各区县(市)每入统1户法人企业或大个体,给予工作经费奖励2万元,每个区县(市)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支持哈尔滨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哈尔滨老字号队伍,参照省、市认定“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的奖励办法,对新评定为“哈尔滨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支持扩大汽车消费。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举办“汽车品牌日”等展销促销活动,支持开展“汽车下乡”(重点是新能源汽车),激发农村消费潜力。优化购车服务质量,取消购车户口区域限制,省内消费者在我市购买机动车可直接落户上牌。鼓励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实施购车落户、临时牌照办理、上牌等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支持家电更新消费。支持家电销售企业通过“一城百区普惠冰城”、“家电惠民节能补贴月”等活动,推动家电更新消费。适时给予限上家电销售企业消费补贴(消费券促销形式)支持。引导市民购买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且达到二级能效及以上等级的绿色、智能家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发展城市夜间经济

  (八)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地。鼓励各区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地,培育升级夜间消费场景,促进夜间经济繁荣发展。鼓励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合理利用经营场所举办展销市集、餐饮美食、演艺娱乐等综合性夜间经济主题活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相关区政府。

  (九)支持主要商圈店铺橱窗亮化。鼓励中央大街、秋林和中华巴洛克商圈步行街主街的沿街店铺(含个体工商户)橱窗亮化时间每天延至24时。对延长亮化时间的店铺,其每日21时—24时亮化发生的电费及损耗,按照橱窗面积每平方米每小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本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十)支持增设24小时连锁便利店(含智能箱式连锁便利店)营业网点。加快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在我市有5家及以上连锁门店和网点的连锁便利店企业,每增设一个24小时营业门店或原门店营业时间延长为24小时,单店套内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80—130平方米(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店套内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增设立一个24小时智能箱式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十一)打造城市夜公园。5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50座夜间城市公园,其在执行夏季开放时间的基础上,将开放时间由21时延时至22:30时,园内照明、广播、监控系统,公共卫生间管理及环境卫生保洁等同步延长。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区政府。

  (十二)强化夜间停车和公交服务保障。在中央大街商圈的东七道街、东八道街、东九道街、大安街、霞曼街、东风街、红专街、红霞街、上游街、中医街部分路段,增设限时停车区;在秋林商圈的阿什河街、建设街、国民街部分路段,增设限时停车区;在中央大街红霞街、霞曼街、上游街口和东大直街建设街口、果戈里大街荣市街口,设置夜间限时临时乘降站。根据重点商圈、景区景点的闭店时间和客流需求,完善夜间公交线路运营保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十三)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各类电商园区(基地)、直播基地、电商服务中心引进和孵化纳统企业,对年度成功引进和孵化5家(含)以上纳统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每成功引进或孵化1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纳统企业年度销售达1000万元(含)以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大型商贸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实施“数字兴商工程”,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资源对传统商贸流通业的赋能效应,大力推进商贸企业消费场景数字化和信息化改造,加快商业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对自助终端、电子价签、智能货架、溯源系统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鼓励参与电商直播活动。每年举办2场电商直播活动,为企业打造平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峰会、论坛、推介会、资源对接会,单次活动经费不超过50万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发展本地社区电商。发展壮大我市社区电商市场主体,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进一步培育社区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提高社区电商服务功能,鼓励销售本地农产品、食品以及老字号产品等,对限额以上本地社区电商企业给予纳统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电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对被省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新评定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市)”等称号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内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四、支持开展促销展销

  (十八)积极营造促销氛围。企业、有关行业、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在开业、年庆、节假日、周末及夜间时段经备案审核可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场外展示促销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开展线下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支持依法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经批准可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附则

  (一)除条款中有特别规定之外,本政策适用于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方向,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二)政策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如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政策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执行;低于我市政策的,优先执行国家和省政策,与我市政策差额部分按照本政策补齐;不得重复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依托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部分条款,如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或废止,则相应条款另行确定。

  (三)除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本政策其余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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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哈政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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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津财资[2022]3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津财资〔2022〕39号             2022-11-25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切实促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2022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1.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自2022年8月30日(含)到2022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具体减免期限以上述期限内实际存续租期为准。

  2.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如在2022年1月1日至8月29日还有合同存续期的,除可享受上述房租减免政策外,还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6号)规定,按实际存续租期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减免。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工作困难,确保2022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2.目前,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全市共有387家养老机构、1357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2家托育服务机构(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名单详见附件,其中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享受此次房租减免。如有名单之外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房租减免,可与当地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已做登记备案,据实落实房租减免工作。

  3.出租方范围、中小微企业界定和个体工商户确认、审批流程、咨询监督、减免方式等其他具体工作事项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2〕9号)及《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明白纸》执行。

  4.各单位应及时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情况表”更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房租减免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准确。

  附件:

  1.全市养老机构统计表(387家)

  2.全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统计表(1357家)

  3.全市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系统完成备案,22家)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联系人:李高亮;联系电话:232055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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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25
文号:津财资[202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2023]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3〕8号             2023-03-0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7日

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渔业“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转型升级,促进海南渔业高质量发展,聚焦渔业发展堵点难点,结合海南渔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水产种业

  强化水产良种种质资源库(场)、对虾联合育种平台、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品种测试站、繁种基地等项目谋划储备,对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水产种业实体项目,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2022年1月1日后经我省申报并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公布的,给予申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1月1日后,我省企业评定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企业遴选评定为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驯化繁育水族观赏品种,且水族观赏品种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我省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近岸港湾划定种鱼临时海域避风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二、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

  对我省企业投资并在我省作业的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3万立方米以上),在中央给予装备造价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实际造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对我省企业投资并在我省作业的大型养殖工船(载重30000吨以上),在国家补助政策尚未明确前,省级财政给予每艘大型养殖工船不超过实际造价的30%,最高1.5亿元的补助;国家补助政策明确后,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100%给予补助,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总金额最高为1.5亿元。深远海养殖项目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开工建设后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剩余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分批拨付。允许大型桁架类深远海养殖装备和养殖工船在全省适宜港口码头停靠维修和补给。(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三、大力发展工厂化养殖

  鼓励企业开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对养殖车间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6000立方米的养殖项目、育苗水体不少于2000立方米的育苗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0%,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四、大力发展休闲渔业

  省级每年组织评定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和海钓赛事基地,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休闲渔业实训基地实施渔民职务船员、职业技能素质、安全应急等培训项目。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休闲渔业保险试点。大力支持休闲渔业文创产业发展,对文创产品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我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五、大力发展渔业市场主体

  按照我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水产品加工,水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新建普通冷库、购买冷藏设备、冷藏车,参展办展活动和品牌创建等给予奖补支持,促进渔业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对首次升规纳入海南省工业统计的水产加工及水产饲料生产企业,给予该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纳入统计后三年内不降规的,再给予该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支持和引导我省渔业良种培育、初加工、精深加工、进出口贸易等全产业链的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针对高品质水产品冷储加工需求,对库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超低温冷库项目,按单个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六、支持现代渔业园区建设

  持续支持文昌冯家湾现代渔业产业园发展,省级财政按照文昌市财政补贴金额1﹕1对园区养殖主体养殖用电和尾水处理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养殖用电和尾水处理总费用的10%,每年最高200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借鉴文昌冯家湾现代渔业产业园模式,鼓励市县跨区域合作建设现代渔业特色产业园,参照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和省重点(重大)项目给予同等力度的政策支持,在用地用海用林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优先保障。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对于市县政府主导建设的现代渔业产业园,每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对企业主导建设的现代渔业产业园,建设完成后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海南电网公司等单位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七、支持渔港经济区建设

  支持市县开展渔港经济区创建前期工作。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的项目,在国家给予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给予补助。对达到省级渔港经济区创建条件的项目,省级财政按地方承担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6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八、支持陆域集中连片养殖区绿色改造升级

  将陆域集中连片养殖区(含渔业园区)的取排水公共管网纳入全省“六水共治”管网体系,与“六水共治”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谋划、一体化建设。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升级改造和尾水治理的项目优先争取国家补助,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通过竞争评选方式,对实施面积1000亩以上的标准生产型升级改造项目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含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对实施面积1000亩以上的美丽渔场升级改造项目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含国家级和省级补助资金),只进行养殖池塘升级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治理的不予补助。鼓励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获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九、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

  继续落实国家海洋牧场建设补助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龙头企业,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做大做强关联产业。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休闲型和增殖型海洋牧场,已建成的人工渔礁规模不少于1.5万空方且未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省级财政给予每空方渔礁500元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政府主导建设的养护型海洋牧场建成后,可以采取委托、出让等方式交由企业进行后期管护和适度经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十、支持发展深远海捕捞

  对淘汰拖网、张网等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为中大型钢质渔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标准的上限予以补助;对淘汰其他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为中大型钢质渔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标准上限的一半予以补助。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鼓励渔民和渔业组织通过“合同能源”(能源企业和渔业市场主体合作方式)或贷款方式,更新改造清洁能源型海洋捕捞渔船。鼓励高品质远洋捕捞产品回运,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进入我省卸载的远洋自捕水产品,给予一定的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8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捕捞水产品每吨补贴200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等部门按职责落实,沿海各市县政府)

  十一、支持渔业科技创新攻关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等联合我省渔业企业开展渔业科技创新攻关,对在水产种业、水产饲料饵料、水产养殖疫病防控、水产养殖装备、海洋捕捞技术装备、水产品加工、养殖尾水处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重大技术突破,并获得国家部委以上(含)表彰奖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该项目20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据文昌冯家湾等现代渔业产业园产业发展技术创新需求,通过省重点研发专项等科技专项,支持建设水产种业研究院(或实验室),支持渔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建立多层立体养殖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技术推广示范点和多层立体养殖技术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二、支持渔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态养护、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水产饲料饵料研发、水产品疫病防控、水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渔业新技术新材料、渔业装备、数字渔业、智慧渔业、生物医药等领域研发成果开展推广应用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三、创新渔业融资机制

  省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向省金融部门推送有融资需求的渔业企业名单,金融部门利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平台、融资需求库等平台发布渔业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和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产品,按季召开“政银保企”对接会,加强供需对接。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通过融资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为渔业市场主体增信。省级财政通过对政策性贷款担保服务提供补贴,降低渔业企业融资成本。依托省内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健全渔业市场主体土地、海域使用权、渔业生产设施装备、渔业知识产权等资产的科学评估与处置流转。支持银行机构综合运用海域使用权证、土地厂房、深远海养殖装备、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存货等渔业生产要素和财产权益开展抵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上市、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四、创新渔业保险保障机制

  积极探索“政府+保险”模式支持渔业发展,鼓励相关市县会同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水产养殖病害、自然灾害等特色渔业保险试点,探索研究政府对水产养殖、水产种苗等领域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保险机构专门设计休闲渔业人员和船舶保险产品,建立“行业协会+保险+涉业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和共保体系,建立健全海洋渔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五、创新渔业投入机制

  指导市县、渔业园区整合资源、整体谋划渔业相关项目,在立项阶段统筹考虑项目收益,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园区、渔港经济区、渔港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作用和探索运用PPP项目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谋划建设一批渔业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六、保障渔业用地用海用林需求

  落实《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琼自然资规〔2022〕5号)。结合陆域集中连片养殖区以及渔业园区布局,合理设置陆域养殖取排水口,落实允许养殖取排水口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设置的政策,明确陆域养殖取排水线性工程穿越海防林、砂质岸线等生态敏感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审批程序和材料清单、深埋敷设的规范要求。探索将养殖海域统一论证后纳入“土地超市”面向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加强山海联动和陆海统筹,优化渔业园区、渔港经济区、渔港码头以及深远海养殖、休闲渔业、海洋牧场等陆域配套设施选址布局,对所需用地用林指标给予统筹安排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各市县政府)

  十七、保障渔民转产转业和持续增收

  市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对养殖区和限养区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占用,严格限制改变用途,并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制度,做到应发尽发。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退捕退养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对有养殖意愿的退捕退养渔民,政府要引导其在就近养殖区发展养殖或结合本地实际进入渔业园区养殖,并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或奖补政策;对有培训和务工意愿的退捕退养渔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免费岗位信息推送。沿海农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持续加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退捕退养渔民帮扶力度,避免因退捕退养致贫。在保障耕地粮食生产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稻渔综合种养建设相关规范,推动稻渔综合种养项目有续开展,提高耕地综合收益,促进农民增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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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7
文号:琼府办[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23]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10号            2023-03-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6日

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部署,全面推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重点,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数字技术驱动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让更多企业插上智能化翅膀,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智能化水平极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推动全省70万家企业上云,4万家企业上平台。全省7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模工业企业中的普及率达50%。打造1000家智能制造企业、3000条(个)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15000个智能工位。孵化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3500家左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打造150个左右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推动1000家以上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三、行动举措

  (一)夯实智能化底座,加速提升基础设施、基础技术支撑水平

  1.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抓好以算力为代表的新基建支撑,构建完善的数据与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完善网络供给。以长沙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运营为基础,打造区域性互联网枢纽。每年新建成约2.5万个5G基站,加快交通枢纽、工业园区、矿山、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5G网络的深度覆盖。推动5G与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创新,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内网改造。支持企业建设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优化算力布局。积极参与国家“东数西算”工程,以更大力度统筹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布局,推动行业龙头企业算力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湖南分中心。充分发挥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作用,赋能算力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好中国电信天翼云中南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湖南株洲)数据中心、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推动数据中心加快由存储型向计算型转变,着力提升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建设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设施,推动边缘计算与云计算协同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基础技术攻关工程。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瞄准数字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问题,积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数字技术攻关。聚焦重点领域。通过“十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方式,加大新一代半导体、新型显示、基础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先进计算、高性能芯片、智能传感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创新力度,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供给水平,突破数字孪生、边缘计算、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集成技术。建设创新主体。加快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四大实验室”建设,梯度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推动行业企业、平台企业、数字技术服务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原创数字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智能化供给,打造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数字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

  3.实施数字产业集聚工程。加快数字产业集群集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数字产业集群,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年均增长15%。培育优质企业。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新一代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布省级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重点企业名单。发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计算机制造、智能设计制造等数字产品制造业,持续培育以“两芯一生态”为核心的计算产业。加快发展具有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培育壮大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产业,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大力发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发布省级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名单,推动中国软件名城、名园创建。打造增长引擎。加快建设世界计算·长沙智谷,打造先进计算产业亮丽名片。以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建设为牵引,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主要载体,结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相关区域内数字产业基础,沿浏阳河流域打造硬软兼备的“浏阳河数谷”。加快发展东江湖大数据产业集群,支持益阳打造“电容器之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平台体系壮大工程。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持续壮大国家级和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为提升企业全流程、全方位数字化水平提供专业支撑。推动综合平台“双跨”。重点面向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深化工业要素资源集聚,支持有条件的平台企业建设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企业设备接入、知识沉淀、应用开发提供第三方专业化基础支撑服务。支持特色平台赋能。重点面向制造业资源集聚程度高的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区域,打造一批区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撑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依托专业平台聚能。重点面向特定工业场景和数字化转型需求,规模化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资源计划系统(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仓库管理系统(WMS)、质量管理系统(QM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推动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的综合集成和云化改造迁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服务体系支撑工程。加强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能力供给,着力解决企业“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难题。做优服务主体。推进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应用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和安全服务商。发布省级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智能制造供应商名单,吸引全国优秀解决方案供应商在我省竞相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制造诊断咨询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支持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研发推广具备行业特性的产品服务,推动基础通信运营商、智能硬件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建设、硬件改造连接和软件应用部署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建设工业APP商店,加速工业APP交易流转应用。建设运营好湖南大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数字安全屏障工程。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筑牢企业数字化转型安全屏障。增强网络防护。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确保重要系统和设施安全有序运行。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事件预警通报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提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推进我省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长沙)建设,推动形成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支持网络安全保护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推广使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保障数据安全。按照国家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研究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数据使用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实施企业“安全上云”工程,建设省、市州、企业三级工业信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委国安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智能化应用,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7.实施试点示范培育工程。围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推进融合融通。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互联和协同响应,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力发展数字商务,深入推进“数商兴农”。加快对传统物流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促进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型制造等融通发展新模式。培育企业标杆。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和人工智能“揭榜挂帅”并给予政策支持。围绕推动生产流程优化与工艺流程再造,推进单工位的智能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工位。围绕推动工业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打造一批智能制造车间和企业,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重点项目,认定一批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组织遴选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推动一批重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中小企业数改工程。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供需匹配。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从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的环节入手,加快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应用。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实施梯度培育。以数字化变革支撑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体系。每年培育3500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遴选500家左右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重点产业带动工程。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石化等重点产业集群率先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加快带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工程机械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远程操控为切入点,构建面向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孪生系统,加速工业技术软件化,推动产品研发智能化、生产制造服务化。轨道交通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运维为切入点,形成一批面向电力机车、动车、地铁等交通设备的运行监控、故障诊断分析、产品回溯等优秀解决方案。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网络化协同为切入点,从整合研发资源、重构生产范式、变革管理模式、提升维护效率等方向进行数字化转型。电子信息领域,支持企业以提升软硬协同水平为切入点,深化5G、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加快发展人机协同装配、质量智能检测等新应用新模式。新能源汽车领域,支持企业以规模化定制生产为切入点,探索整车个性化定制及零部件规模化定制生产模式,加速推动研发协同化、生产柔性化、产供销网络化。现代石化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管控为切入点,加速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集成共享,培育推广一批流程管理工业APP和解决方案,推动实现生产管控一体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产业园区赋能工程。按照创建“五好园区”要求,“一园一策”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推动要素汇聚。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活动,重点推进网络、标识、平台、应用进园区,推动园区要素资源的网络化汇聚和高效配置。支持平台企业、基础通信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建联合体,面向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企业规模化推广数字化转型优秀解决方案,加快园区企业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重塑。建设智慧园区。推进数字技术与园区管理深度融合,营造数据驱动、智能运营的园区环境,建设认定一批省级智慧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省级“5G+工业互联网”先导区,面向数字化基础好的重点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数字湖南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形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重点企业、行业商协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开展“智赋万企”行动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调度。各地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细化分解本方案明确的行动举措,推动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智赋万企”专项行动有关重点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配套支持,着力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化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数字化企业和应用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高端人才引进,着力引进数字化领域顶尖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数字化领域新工科建设,支持高校与企业共建一批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发展订单制、现代学徒制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人才培养,在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参加数字化培训,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

  (四)推动开放合作。高水平举办世界计算大会等展会活动,搭建高端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推动产业资源导入、科技成果转化、前沿研究落地。增强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联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要素流通、设施融通和人才互通。支持协会、联盟等组织开展有关对话交流活动,多层次构建优质的数字化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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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湘政办发[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3〕6号            2023-03-0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重大意义。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两个大局、顺应新时代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坚强支撑,是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工作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记“国之大者”,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持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切实找准服务保障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着力点。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着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整体合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践行“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着力增进民生福祉,让新时代司法改革成果更广泛惠及人民群众。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4.支持监督依法行政。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支持和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加强对政府在民事交易中行权界限的监督,促进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加大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力度,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相适应的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完善行政争议多元解纷和繁简分流机制,推动区域内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5.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依法审理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稳定中外投资者对东北地区的市场预期。加强对涉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合法性审查,及时发出审查清理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的司法建议,规范、引导各方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惩治侵害各类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防止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对于因公权力机关错误采取强制措施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适用国家赔偿。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注重维护中小股东、消费者、劳动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及时发放执行案款,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6.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的服务保障职能,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正确认定多层嵌套金融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通过依法判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等途径,推动完善金融治理结构。依法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和转化。坚决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把金融机构高管职务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作为惩治重点,全面及时追赃挽损。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助力金融风险预防和化解。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法院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

  7.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精准识别虚假诉讼罪和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跨部门协作和线索移送程序,构建防范打击长效机制。加强对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审查,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聚焦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等重点领域诉讼失信行为,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处罚措施予以制裁。严格落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推进政府部门与人民法院共享诚信信息,严格规范、有效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依法依规通过信用惩戒增加失信被执行人违法成本,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

  8.推动创新发展。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严格保护导向,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妥善审理涉能源开发、先进装备制造、集成电路、石化精细化工、生物制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农业育种等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规范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数据安全。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准确把握定罪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避免把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支持沈阳、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不断完善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司法服务能力。

  9.保障市场主体减负焕新。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同时坚决防止借破产之名逃废债。依法办理清算,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主体尽快从市场退出,通过依法简化破产清算流程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积极推进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整体处置方式,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护职工就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让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畅通执行移送破产工作渠道,充分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加大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和落实,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依托长白破产法论坛等研究平台,加强破产制度理论研究和实务交流,促进形成各方联动共促企业拯救的良好局面,持续释放市场活力。

  10.服务产业转型。依法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东北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减负增效。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老工业基地升级改造过程中因产业结构调整引发的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化解历史遗留矛盾。妥善审理大宗农业机械买卖、大宗农产品的流动质押、国有重工企业改制以及破产衍生案件,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妥善审理涉互联网、健康养老、冰雪经济、文化旅游等新业态领域案件,依法保障生活服务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助力提升东北地区经济竞争力,自觉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服务协调发展新格局

  11.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对辽宁省“一圈一带两区”、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和东北地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方面的司法支持。依法审理城乡融合发展、都市圈发展、城市更新、历史遗产保护等领域中因土地性质及权属变更等引发的行政争议。强化对执行异议之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指导,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规范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不规范现象,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由其通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资质、影响征信等方式,使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和房地产停缓建项目的依法处置力度,盘活闲置存量资产。

  12.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违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审判执行力度,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安全,巩固东北地区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依法妥善审理涉农机补贴类案件,坚决打击涉农骗补骗保、扶贫领域腐败等侵害群众利益犯罪,确保惠农富农政策落地见效。依法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房屋和生产设施搬迁及安置补偿等案件,平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东北地区渔业、林业、牧业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助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妥善审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整治引发的纠纷,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以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为契机,立足职能发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

  1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区内区际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助力东北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同频共振,提升跨域立案服务品质,共享执行信息,加强涉诉信访会商等措施,推进司法服务一体化发展,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工程建设、房地产、金融、破产等领域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推动区域内法院就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自然资源保护进行司法协作,形成协同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探索建立与季节性人口流动相适应的地区间司法协作机制,化解“候鸟”人群社会公共服务供需矛盾。

  14.深化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合作。深化东北地区与俄罗斯、朝鲜、韩国、日本等周边邻国国际司法协助和司法交流合作,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归口管理工作水平,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程序规则和审查标准,积极稳妥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国际司法协助请求。依法稳妥审理涉边贸案件和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参与健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网络,构建有利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推动东北地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建设,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促进东北亚沿海沿边经贸合作。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

  五、巩固绿色发展优势

  15.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自觉践行“两山”理念,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健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衔接。树立系统观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对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自然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加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助力构建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区分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以及其他区域的功能定位,妥善处理与区域定位不符的开发利用、退出、转型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自然保护地原住民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格贯彻实施黑土地保护法,坚决打击盗采黑土犯罪。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大小兴安岭、黑龙江、松花江、嫩江及黄河流域、呼伦贝尔草原等地区珍贵自然资源依法合理利用。依法惩治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16.服务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依法妥善处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行政纠纷,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方面绿色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向清洁低碳方向转变。支持运用金融工具助力绿色发展,服务构建绿色信贷政策法律体系。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民事纠纷,促进生产、消费、流通、回收等环节绿色化。依法审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的涉碳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动形成以风能、太阳能、水能、核能、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统。

  六、增进民生福祉

  17.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妥善审理涉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劳动争议等领域相关案件,加大涉农民工工资、工伤、抚恤、抚养、赡养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冬季供暖的能源储备、管网设施改造、施工合同纠纷,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推进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试点,加强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主动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加大涉疫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力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实际困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18.提升诉讼服务质效。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加强与基层治理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深入推进智慧诉服建设,做实最优窗口工程,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提升诉讼服务品质,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利用线上诉讼服务,降低诉讼成本。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切实提升民事、行政再审申诉接谈质量,完善刑事申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接访即办工作机制,落实有信必复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涉诉信访实质化解水平。

  七、强化组织保障

  19.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广泛凝聚推动工作的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和落实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要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及时召开巡回区审判工作会议,研究前沿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东北地区各高级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准确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发挥好指导协调、组织实施作用;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司法服务保障举措,并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20.锻造过硬队伍。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巩固拓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引导干警筑牢政治忠诚。大力培树宣传东北地区法院先进典型,弘扬英模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大金融、破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专业领域审判业务的联合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坚持强基导向,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司法能力。优化区域内司法人才配置,建立灵活多样的法官交流工作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细化落实审判权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法院干部队伍,为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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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4
文号:法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3]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3〕4号          2023-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3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级财政部门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3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杨硕 张璨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电子邮箱:zhangcan@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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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7
文号:财办会[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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