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穗府[2023]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23〕7号              2023-03-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以系统观念全力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广州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广州实际,科学准确处理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长期的关系,按照着眼长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一体推进、多方发力重点突破、科学发展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区、各行业碳排放现状和减排潜力,分类别、分领域明确碳达峰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力推动绿色广州、美丽广州建设,为全省、全国2030年前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作出积极贡献,奋力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努力打造全国乃至全球绿色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市层面顶层设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一体推进。立足各区、各领域、各行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目标任务,推动重点领域、关键行业和有条件的区尽早达峰。更好发挥政府在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企业在推进碳达峰工作、特别是科技创新方面的基础性、主体性作用。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深度降碳。稳妥有序推进全市碳达峰行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更加健全,绿色便捷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建成,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全国领先,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行动。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为全市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建成,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水平继续走在国内城市前列,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

  三、重点任务

  抓住碳排放重点领域、行业和关键环节,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深入推进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大幅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市场体系,稳步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全面形成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探索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坚决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推动能源革命,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油品等高碳能源消费,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新能源,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 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压减非发电用煤,严格控制水泥、石化、纺织、化工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量。夯实煤炭煤电兜底保障,推动珠江电厂、恒运电厂等临近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工作,推动在役煤电机组开展“一机一策”改造升级,确保煤电机组能效提升。探索建设大型煤电机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

  2. 合理控制油品消费。加快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油改气”“油改电”工程,探索生物燃油在航空运输业的示范应用,持续提升终端燃油油品利用效率。控制石化等重点行业新增油品消费规模,鼓励先进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控制“十四五”期间油品消费增速在合理区间,推动油品消费总量在“十五五”期间实现达峰并稳中有降。

  3. 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成投产珠江天然气电厂二期、花都天然气热电、恒运白云天然气发电等一批高效天然气发电项目。鼓励工业园区、交通枢纽、商务区等负荷集中区域灵活布局分布式能源站。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全面推动工业企业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多渠道拓展海内外气源,持续完善天然气输配网络,稳步提高主干管网输配能力和覆盖率。到2025年,建成天然气发电装机900万千瓦;到2030年,力争天然气发电装机达到1200万千瓦。

  4. 加快发展新能源。加大力度推进太阳能开发利用,加快黄埔、花都、从化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建筑、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等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布局,积极推进福山电厂二期等生物质电厂建设,提高生物柴油的生产能力,加快生物质能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照明、炊事、制冷中的应用。在南沙、从化等区合理布局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探索氢能作为传统燃料替代,推动氢能在交通、电力、热力等领域的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鼓励从化、增城等区拓展地热能应用领域,积极谋划天然气水合物产业化。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25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力争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5. 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服务碳达峰碳中和,以数字电网推动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电网建设。加快建设广州坚强主网架,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积极接纳区外清洁能源送入,保障本地新能源机组应接尽接、全额消纳。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等技术与电力系统深度融合,结合国家新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氢能产业布局、区域产业发展,打造广州超大型城市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建成南沙全国最大5G+智能电网、南沙“多位一体”微能源网项目。积极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项目建设,建成国际金融城起步区、明珠工业园、南沙超级堤等示范项目。鼓励和规范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及独立储能等各类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应用和规模化推广。探索开展电氢协同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技术研究、集成验证及工程示范。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完善需求侧响应政策支持及补贴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到2025年,建成超大城市坚强智能电网,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提高能源投入产出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节能降碳增效对实现碳达峰的关键作用。

  6. 全方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市、区、重点用能单位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将节能审查与各区能耗双控指标挂钩,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现节能降碳源头管控。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健全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大幅提升用能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广州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共享服务库,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及成果应用。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跨部门联动监察机制,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7. 大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预警调控机制。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扩大重点用能单位管控范围,将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型以上数据中心等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加快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升级改造,科学合理布局新建数据中心,鼓励数据中心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推动市、区两级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全面开展节能诊断、节能审计,以能效领跑者和国际先进能效水平为参照,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8. 持续提高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加大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一级及以上能效水平重点用能设备的采购力度。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动公共建筑变压器、空调、风机、水泵、电梯、照明灯具以及工业企业锅炉、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用能设备。严格执行节能审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重点用能设备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9.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广州建设“无废城市”,推动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废物综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再生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快在南沙、增城、白云等区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和装修垃圾分拣中心等设施。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升汽车、电力、石化、电子信息等行业和领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积极推动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大中型转运站为核心的现代化收运体系,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将广州打造成为垃圾分类样板城市。到2025年,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2.8%、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5%,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3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7%。

  (三)工业深度减碳行动。

  进一步加快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制造业比重,筑牢实体经济根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确保工业增加值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碳排放稳中有降。到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6%以上;到203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30%以上。

  10. 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做强做优做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重点打造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现代高端装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集群。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动汽车、电子、石化等传统优势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向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迭代升级。依托黄埔氢能产业创新核心区、南沙氢能产业枢纽、从化氢能产业创新示范园区、白云燃料电池环卫专用车生产基地等平台,布局一批有特色的电氢融合示范项目,着力构建氢能源全产业链集群,打造南方氢能枢纽。积极推进太阳能、核能、储能、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等装备产业发展。到2025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18%和65%;到2030年,分别达到20%以上和70%以上。

  11. 推进工业领域新电气化工程。大力推进电气化关键技术装备攻关,重点推动高效节能输配电设备、变频调速电机等装备制造,积极推广应用自动控制系统及新型用电技术,提高工业领域电气化水平。健全终端电气化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入机制,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支持电能替代技术研发,实施电能替代项目,大力推动电气化改造,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电气化示范区,构建以电为中心的终端能源消费格局。

  12.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构建面向生产全过程、全业务链的智能制造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现智能化变革。大力推动智能制造装备与智能制造工业软件研发应用,提升国产智能技术及产品的质量,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广示范,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推进智慧园区、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建设企业碳排放监测大数据平台,汇聚和分析碳排放数据,提升碳排放管理信息化水平。

  13. 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全面梳理拟建、在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全市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动态监测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报批、用能、产能、环境影响等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闭环管理。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加强在建项目检查督导,推进存量项目能效提升,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石化化工、钢铁、水泥等行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石化等行业尽早达峰。

  (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行动。

  城乡建设领域是全市碳排放重点领域之一,必须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全方位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14. 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国土空间资源,推动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构建适应广州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格局。探索建立土地与能源一体化规划选址与布局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在规划前端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广州城市韧性。坚持保老城和建新城相得益彰,科学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城市精细化品质化管理。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及过度房地产化开发建设。

  15. 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研究编制低碳目标下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指南或导则,加快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进程。落实绿色低碳设计理念,制定广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持续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到202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3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实现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16. 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开展建筑施工节能降碳技术研究,推广绿色施工管理。加大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的推广力度,推广钢结构建筑。提升绿色建材、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比例,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施工能耗和碳排放统计制度,研究建立建筑施工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到203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70%,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降低20%以上。

  17. 强化建筑低碳运营管理。建立城市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以越秀等区为重点,对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行能耗限额管理。对能效水平较低的公共建筑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开展节能改造。提升社区物业节能管理水平,倡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比2020年提升20%,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分别比2020年降低8%左右,累计新增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

  18. 优化建筑终端用能结构。提升电力在建筑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餐饮业、家庭炊事、生活热水等领域的使用。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等技术,探索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到2030年,民用建筑能源消费中电力消耗占比达到85%以上。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交通运输是全市碳排放主要领域之一,要加快建立绿色低碳运输体系,推动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持续增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9. 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海铁联运、江海联运等为重点,推动实现铁水、公水、空铁多式联运“一单制”和“一箱到底”。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优化航线布局,合理配置机型,推进系统化节能降碳。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低碳客运服务体系。加快物流配送绿色发展,推进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物流配送服务模式创新。打造高效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强化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无缝衔接。“十四五”期间,广州港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年均增长22%以上。到2025年,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服务覆盖率达65%以上,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80%。

  20. 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积极推动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公务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的电动化替代,积极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示范运营,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加快新能源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推广工作。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加快生物燃料技术攻关,促进航空运输燃油清洁化。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推动码头岸电设施应建全建,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鼓励更新替代的港作车辆、港作机械使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50%以上;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10%。

  21. 加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推进节能低碳交通枢纽站场建设。推动铁路、公路和市政道路统筹集约利用线位、桥位等交通通道资源,推进珠江口区域航道、锚地资源的共享共用。加快布局公共充换电网络,积极建设城际充电网络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配套设施,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交通慢行区,完善自行车网络和停放设施。到2030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等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全面实现电动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100%覆盖。

  (六)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坚持创新第一动力,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圈,加大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22.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设立市级碳达峰碳中和重大科技专项,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攻关,抓住科技创新关键变量,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打造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策源地。探索建立部门间横向联动机制,加强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科技工作中的协同。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强化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孵化载体,积极引进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创业基地,推动低碳技术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3. 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指导节能低碳领域相关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大力推动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的建设。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高质量建设,强化与港澳及国际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主体的跨区域合作。依托在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共建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24. 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组织节能降碳关键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节能、氢能、新型电力系统、近零能耗建筑等重点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利用、生物燃油制备、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前沿技术研发,为国家和省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贡献广州力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新技术的示范应用,加大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力度,推动电力、石化等行业建设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示范项目,加快冰蓄冷等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25. 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大绿色低碳相关专业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培养一批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国际一流学者、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鼓励在穗高校加快绿色低碳相关学科、学院建设,建立多学科交叉的绿色低碳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企业合作,培养建设本地低碳产业青年创新人才队伍。

  (七)绿色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建设行动。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市场体系,全面激发节能降碳市场活力。

  26. 大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要求组织重点排放企业参加全国、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做好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积极参与全国、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参与碳排放交易。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战略载体,积极引入国家、省、市及港澳地区优质企业或相关机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探索建立碳市场跨境交易机制,为国家提供国际链接经验。大力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推进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建设,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并推进其他绿色发展类期货品种的研究开发工作,打造完整期货产业链。

  27.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建立科学、可操作性强的生态产品统计和价值核算体系,将生态效益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评价体系。探索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提升和实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全面推进全市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的自然保护地建设机制,创新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金融机制,发挥市场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基础性作用。

  (八)碳汇能力提升行动。

  深入推进城市碳汇网络建设,探索人口高密集都市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途径,有效发挥森林、土壤、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固碳作用,大力提升碳汇增量。

  28. 完善城市碳汇网络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托“山水城田海”的自然禀赋,推进重要绿色生态空间联动发展,构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城乡山水格局。保护建设海珠湿地、白云山等城市绿核,沿主要河流水系、高快速路打造“三纵五横”生态廊道,以绿道、碧道串联沿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市公园,实现绿色空间贯通,打造城市生态翠环。强化立体绿化,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探索形成可实施、可推广、可持续的城市降温方案。坚持对植物类群系统收集、完整保存、高水平研究、可持续利用,高标准全力推进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

  29. 推动森林碳汇资源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广州在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大力实施林业生态修复,强化森林培育经营,加强对古树名木及榕树等乡土树种的保护,确保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稳中有升。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实施高质量水源林工程,选择固碳能力强的优良乡土树种用以改造低效林,重点推进花都、从化、增城等区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培育大径级森林。巩固沿海防护林安全屏障,重点在番禺区和南沙区开展沿海基干林带修复,推进粤港澳沿海防护林一体化。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1.65%,森林蓄积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

  30. 持续推进农业减排固碳。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农机和广州市绿色低碳农业生产推荐技术,鼓励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低碳农业模式,探索发展气候韧性农业,持续推进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减排。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持续改良耕地土壤结构,提升耕地土壤有机碳储量。加强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循环发展。

  31. 稳步提升湿地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大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固碳能力,以海珠湿地、南沙湿地、白云湿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湿地公园建设,推动海珠国家湿地公园打造成为国际标杆性湿地公园。以番禺海鸥岛、南沙湿地以及海洋生态受损和脆弱区域为重点,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工程,到2025年,全市完成营造和修复红树林面积200公顷。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人口持续稳定增长是导致全市碳排放不断增加的主要因素之一,需要加快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32.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为重点,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在各类学校、企业、社区等场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社交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节能降碳知识和政策。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增强社会公众的绿色低碳意识。

  33. 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推行绿色消费、绿色居住、绿色出行,宣扬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养成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让绿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完善绿色产品消费激励措施,大力推广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新能源汽车、节水器具等。继续深化碳普惠制,探索增加碳普惠应用场景。支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实施。建立低碳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碳标签、低碳产品认证、低碳标识体系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不低于90%的处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完成节约型机关创建,大力推进全市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场开展“绿色商场”创建。

  34.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研究设立“双碳”产业联盟,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推动“双碳”全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引导和鼓励企业转变生产经营理念,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意识。鼓励电商企业打造线上绿色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绿色低碳产品,引导商家低碳生产。推动企业广泛开展碳账户建设,提高碳排放核算能力。重点用能单位、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应按照强制性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督促企业牢固树立生态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

  35. 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实现路径和工作要求的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会、真用。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十)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行动。

  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广州经验。

  36. 争创国家、省绿色低碳试点。大力推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新模式加快落地、增量扩面,全力支持南沙、从化加快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推动财税、金融等改革措施在我市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署的绿色低碳试点,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在我市的创新发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有效模式和实践经验。

  37. 多层次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各区要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区绿色低碳发展。对碳排放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节能降碳成果,为全市碳达峰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对碳排放仍在增长的地区,要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尽快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并进入碳排放平台期。鼓励各区选择典型区域、园区、社区打造一批碳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动广州国际生物岛创建零碳岛。充分发挥在穗央企、省属国企和大型市属国企的引领带动作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企业创建行动。到2030年,建成一批碳达峰碳中和领航企业。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市及各区分领域、分行业、分能源品种的能源统计和碳排放核算体系,定期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清单,鼓励各区编制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建设全市碳排放监测智慧云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对各重点领域碳排放和森林碳汇的科学监测和管理。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水平和精确度。建立生态系统碳汇核算监测体系,开展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

  (二)健全法规规章标准。

  加速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推动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定期修订广州市产业能效指南,推动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建筑能耗限额、设备能效等级等指标。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能效和低碳标准制定修订。

  (三)完善财税和价格政策。

  推动设立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投资支持政策,持续引导社会资本向绿色低碳项目建设、技术研发等领域倾斜。设立绿色低碳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企业设立碳基金。严格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绿色低碳导向作用。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

  (四)优化绿色金融体系。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标准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超级联系人”作用,支持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参与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大力拓展大湾区绿色项目融资渠道。

  (五)建立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

  研究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碳排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出台碳排放信用修复指引,加强市场主体碳排放信用权益保障。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服务平台,探索拓展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强化服务平台监管,制定服务平台监管规则和运维办法,推动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碳排放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应用。

  (六)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持续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积极发展绿色对外贸易,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和服务贸易,推动绿色广货“走出去”,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南沙自贸区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探索环境与贸易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绿色低碳引领作用,支持绿色低碳贸易主体参展,推进“绿色展会”建设。研究组建碳达峰碳中和智库,加强与香港、澳门等大湾区城市在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科学研究、绿色低碳技术、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参与、承办国家、省组织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大型国际性会议,在办好国际金融论坛(IFF)全球年会等国际性主题活动基础上,策划常态化举办具有城市特色的碳达峰碳中和国际高峰论坛。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本领域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开展。各区相应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领导机制,深入开展区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相关部门、各区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区按照广州市《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三)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现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的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强化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区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国家行动方案》),明确了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区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2022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提出了全省实现碳达峰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碳达峰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21年6月,我委牵头成立了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专班,从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等8家技术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深入开展基础研究,系统摸查我市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碳排放历史状况,并根据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未来碳排放情况进行了科学研判,形成我市碳达峰研究报告。根据上述基础研究成果,充分对标对表《国家行动方案》和《省实施方案》,编制形成了《市实施方案》,对中央和省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进行细化,并从强化工作落实的角度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工作措施。

  二、编制思路

  (一)坚持系统观念,保障绿色增长

  碳达峰决不是就碳论碳,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的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考虑我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提升综合交通枢纽能级和净人口流入持续增长的实际情况,抓住《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出台和建设华南国家植物园重大历史机遇,按照既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又要避免高碳锁定;既要保持适当压力,又要防止突击冒进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相关指标任务。

  (二)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行动

  我市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调结构转方式任务艰巨,决不能为了达峰而达峰、甚至罔顾客观实际搞运动式“减碳”。要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牢牢守住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绿色成为新发展格局的鲜明底色。

  (三)坚持重点突破,合理制定碳达峰目标任务

  受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广州市实现碳达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大,决不能简单地将碳达峰迟早、峰值高低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尺。要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针对性设立重点任务、细化任务措施、明确任务分工。

  三、主要目标

  《市实施方案》是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阶段的总体部署,是全市“1+1+N”政策体系的第二个“1”,主要聚焦“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碳达峰关键期,提出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等方面的主要目标,相关指标和任务更加细化、实化和具体化,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

  需要指出的是,广州是国家中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广东省省会,是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是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闻名于世的“美丽花城”。改革开放40多年来,广州经济总量增长近140倍,2021年GDP突破2.8万亿元人民币,常住人口达到1881万人,城镇化率86.46%,是我国人口吸引力最强、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广州市一直高度重视绿色高质量发展,经过多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优化,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十三五”期间,全市以年均1.7%的能源消费增长率,支撑了年均6.0%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分别累计下降19.4%和31.9%,均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未来进一步通过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降低能耗和碳排放的空间已明显收窄,加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程度的加深,未来全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领域的用能需求和碳排放仍将保持刚性增长,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峰目标的顺利实现。广州的碳达峰目标完全符合国家和省的目标要求,体现了全市推进“双碳”的责任担当。

  四、重点任务

  《市实施方案》结合广州实际,从强化落实角度,提出要抓住碳排放重点领域、行业和关键环节,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合理控制油品消费,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新能源,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节能减碳增效行动

  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全方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大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持续提高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节能降碳增效对实现碳达峰的关键作用。

  (三)工业深度减碳行动

  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领域新电气化工程,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稳步提升制造业比重,筑牢实体经济根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确保工业增加值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碳排放稳中有降。

  (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行动

  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强化建筑低碳运营管理,优化建筑终端用能结构,全方位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加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绿色低碳运输体系,推动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持续增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六)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七)绿色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建设行动

  大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激发节能降碳市场活力。

  (八)碳汇能力提升行动

  完善城市碳汇网络体系,推动森林碳汇资源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农业减排固碳,稳步提升湿地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大力提升碳汇增量。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加快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十)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行动

  打造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多层次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广州经验。

  五、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为确保碳达峰重点任务的落地落实,《市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法规规章标准,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建筑能耗限额、设备能效等级等指标;完善财税和价格政策,推动设立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和绿色低碳发展基金,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投资支持政策;优化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工具,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拓展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促进碳排放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应用;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发展绿色对外贸易,研究组建碳达峰碳中和智库,策划常态化举办具有城市特色的碳达峰碳中和国际高峰论坛。

  此外,《市实施方案》还提出要发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各相关部门、各区细化具体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开展;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严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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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穗府[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2023-02-0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推动经济运行进一步回稳向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稳岗用工

  1.支持企业留工生产。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7日,下同),对正常生产的、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下同)、同比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的电商平台或电商服务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当日实际上岗人数达到80人及以上的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施工项目,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建筑工人留工补贴。(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2.支持企业稳岗复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2023年新入职且3月31日前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上的员工,分别按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复产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节后加快返岗复工。对企业批量有组织接回非本市出发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实行“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交通费,补贴政策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4.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稳岗送温暖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开展文旅惠民活动,落实公共文化场馆开放,鼓励本区文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向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发放电影票、景区门票等,丰富员工节日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

  二、进一步减税降费

  5.落实税收减免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持续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

  6.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8.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设立最高1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池,对合作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经营性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最高损失本金25%的补偿。(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四、促进工业稳增长

  9.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6%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基础补贴30万元,并按每亿元产值增量10万元的标准给予增量补贴。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10.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纳入统计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30亿元(含)-5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亿元(含)-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

  11.鼓励商贸企业发展壮大。

  (1)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10亿元、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2)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3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12.支持会议会展业发展。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通过线上及线下形式推广宣传南沙区内重点商务酒店及会展场所,推动会议、会展业态复苏。(责任单位:商务局)

  六、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13.支持外贸企业赴海外开拓市场。对2023年参加“粤贸全球”境外线下展的企业,按企业参加每个展会实际展位费用不超过50%予以最高3万元补助。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获得的中央、省、市、区资金不超过其实际展位费用的100%,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七、全力提振消费需求

  14.发放消费券。结合数字人民币试点,通过第三方平台等向市民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用于支持住宿餐饮、零售商户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南沙品牌企业线上销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向市民发放1000万元文旅体消费券,鼓励市民凭领到的消费券到区内各类文旅体等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依据消费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5.鼓励举办促消费主题活动。支持联合区内品牌餐饮企业、商圈举办美食节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商圈借助节假日气氛,对在节假日期间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的商圈运营主体,按其单场活动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励支持,单个商圈运营主体累计申请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16.鼓励旅游业发展。区内旅行社组织开展旅游团队(20人及以上)到区内旅游的,给予每人每次40元补贴,每家旅行社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加强政府服务

  17.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主动协调化解企业连续生产中遇到的人员紧缺、水、电、煤、蒸汽、油、气、通信、运输等困难问题,确保企业各类生产要素平稳有序供给。建立完善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利用“政企面对面”、咨询专线、服务专员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受理企业诉求,切实解决企业诉求问题。(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18.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牵头制订申报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网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高效直达市场主体,确保政策措施第一时间落地。(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涉及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含上级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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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2022-12-19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所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引进奖励】(一)对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从广州市以外引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本区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获得广州市园区培育奖励的运营主体,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聚集1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优先推荐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 【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五条 【成长突破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该奖励的30%用于补贴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激励保障高管骨干人才发挥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六条 【创新赋能】(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或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为激励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申报南沙区人工智能云服务补贴资金。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专门针对此类企业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拍挂供应。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出让土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时,所考核的投资强度与税收贡献等标准可调低不超过30%。探索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拿地模式,拓展产业空间的创新举措。

  第八条 【优化服务】(一)人才支持。一是人才入户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优先安排南沙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二是人才子女入学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南沙区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用电支持。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列入用电“优保”企业名单,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用电“A类”企业名单,优先缓解此类企业用电问题,鼓励企业赶工促产,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精准服务机制,由镇街实行特派专员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其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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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9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财规字[2022]1号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22〕1号           2022-11-04

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内,对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港澳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港澳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

  (二)工作条件: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港澳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

  (一)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广州南沙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广州南沙从事劳务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经营所得,是指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港澳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港澳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港澳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港澳居民应向其在广州南沙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居民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港澳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对于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港澳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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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04
文号:穗财规字[2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2022-10-2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1日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是指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基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规则,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象为在南沙区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是用于标识受评主体信用等级的信息,作为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参考或依据,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保证,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可获得性的原则。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的评分细则,明确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并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支撑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查询、使用。

  鼓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并及时将评价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区信用评价支撑平台。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充分参考广州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定的评价规则,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身掌握或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将推动在部分领域试行,并结合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及优化。

  第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基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资质荣誉等五个维度展开。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4个等级,并分别用绿、黄、橙、红颜色进行标识、区别,具体等级释义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数据来源于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归集的信用信息。

  以下信息不得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范围:

  (一)已被行政决定机关撤销或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二)在时效期以外的信用信息;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用于信用评价的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每日更新,以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截至前一日归集的信息为基准。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出现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即时更新。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共享。

  第十四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及时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予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实施常规化管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加大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依法依规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资金补助、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南沙区行政区以外登记注册而在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后,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应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及时调整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危害信息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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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1
文号: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14号             2023-03-0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广西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全区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一)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技术机构提升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检验检测能力。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调整优化强制性认证程序,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获证前工厂检查,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和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出厂产品的一致性实施控制并加强验证,确保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持续强化整治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无资质认证、超范围认证等市场乱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国家最新调整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优化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及时指导广西相关企业做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强制性认证工作,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监督检查范围,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检查进网许可(见附件2)。落实进网试用批文2年有效期的规定。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有关认证机构和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采信承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编码规则,指导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推动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根据广电总局动态调整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配合广电总局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自治区广电局负责)

  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

  (六)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取消广西能效“领跑者”、“能效之星”等产品的申报和初审。贯彻实施国家节能低碳产品标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推动电子电器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应用和推广,落实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健全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推动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积极参与构建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和调整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全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的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依据纳入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的标准开展全项认证,并采信分项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增加企业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负责)

  四、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九)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基础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研发任务。引导建立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有力支撑的研发体系,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择优给予“靶向支持”,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结合基础电子产品发展实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区内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南宁、桂林、柳州等电子电器产业基础较好的城市发起设立各类科创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相关市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扩大广西工业振兴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用好地方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探索推动建立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形成一批电子电器产业集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通过“桂惠贷”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优质基础电子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提升产业竞争力。打造综合性产业竞争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和复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政策,重点承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电子信息产业链重要环节、关键企业转移。密切跟踪研判国际产业链调整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国际产业链合作对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整合塑造能力,推动广西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进入东盟国家整机组装供应链,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

  (十四)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银行将电子电器行业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货物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南宁海关负责)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针对广西进出口电子电器行业特点,积极参与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建议,为全区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进出口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建设,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全区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七)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应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全区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清理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电子琴(0813)

  5.无绳电话终端(1604)

  6.数据终端(1608)

  7.多媒体终端(1609)

  8.入侵探测器(1901)

  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

  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

  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附件2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机

  5.调制解调器(含卡)

  6.无线寻呼机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

  1.卫星互联网设备

  2.功能虚拟化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程序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框架

  《实施意见》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指导思想和五个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我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对部分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相应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压减审批的时间和相关流程;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

  二是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取消我区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制度、“能效之星”产品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标准,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健全实施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

  三是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的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四是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清单中的货物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法检商品目录,及时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广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

  五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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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桂政办发[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3-16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和退费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人适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认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需退费的,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五条“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的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误征需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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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数据安全,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风险,深圳市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将于2023年03月27日正式上线。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新版登录方式,现将新版登录相关功能变化通告如下:

  一、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调整

  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代理业务”和“特定主体”四类入口。与旧版登录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企业业务”登录方式。取消企业密码,企业用户无需开通电子税务局账户。“企业业务”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二)“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自然人业务”增加用户名设置,登录时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均可。

  (三)“代理业务”登录方式。取消代理机构企业密码,“代理业务”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代理机构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四)“特定主体”登录方式。若企业为跨区税源登记户、报验登记户,新版登录在“企业业务”登录界面下方提供“特定主体登录”入口。“特定主体”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二、@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登录方式调整

  @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新版登录方式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两类入口。与旧版登录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企业业务”登录方式。“企业业务”登录采用双因子(“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验证方式,取消登录个人账号切换关联企业的登录模式,需在“企业业务”页面登录企业账户。

  (二)“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自然人业务”增加用户名设置,登录时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均可。

  三、用户注册优化

  自然人纳税人第一次使用电子税务局时,需通过用户注册设置用户账号等信息。存量电子税务局用户无需重新注册,系统会自动继承相应的用户信息:用户账号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登录密码为原有的个人用户密码。

  @深税取消实名注册功能,自然人用户可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或“深圳税务APP”-“自然人业务”中进行实名注册。

  四、新增扫码登录方式

  除密码登录方式外,新版登录方式还支持手机“深圳税务APP”、“个人所得税APP”、“@深税小程序”扫码登录。纳税人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窗口选择“扫码登录”,再用APP的扫码功能或微信的“扫一扫”扫描登录界面上的二维码完成登录。

  使用“深圳税务APP”、“@深税小程序”扫码时,如APP或小程序已登录的是企业业务,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企业业务;如登录的是个人业务,则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自然人业务。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自然人业务。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点击查看操作指引和常见问题解答,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专题辅导,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拨打0755-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操作指引

  2.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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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商流通字[2023]5号 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5号          2023-03-1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优化本市汽车结构,鼓励本市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优化本市汽车结构,鼓励本市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燃气、混合动力以及纯电驱动的小型、微型客车;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含增程式)。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自然人车主。

  2.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期间,报废或转出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新购新能源小客车,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新购新能源小客车上牌手续。

  3.报废或转出本市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或转出时间为准,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新购新能源小客车上牌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新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补贴标准按照转出本市或报废的乘用车类型(新能源小客车和其他乘用车)和使用年限划分。补贴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账户上。

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补贴标准(单位:元/车)

  二、办理时限

  补贴适用时间: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期间。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于2023年4月1日0时至2023年9月30日24时期间,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进入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申报补贴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车主申请政府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24时,如确需更改车辆信息、银行账号信息的,办理政府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24时,逾期将不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上传车主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上传新购新能源小客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三)上传新购新能源小客车行驶证照片;

  (四)上传报废或转出本市乘用车行驶证照片,确实无法上传行驶证照片的,需要填报车辆号牌号码和车架号;

  (五)上传车主的有效银行卡账号面照片。

  四、具体流程

  (一)由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搭建交易办理平台,设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授权,由第三方机构审核乘用车报废或转出信息,以及新能源小客车销售及注册登记信息,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政府补贴相关手续。

  (二)补贴申请流程

  1.车主报废或转出本市乘用车并完成新能源小客车购置手续。

  2.车主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网站、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材料照片。

  3.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政府部门监督审核。

  4.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审后,按规定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五、职责分工

  成立我市汽车更新换代工作市级专班,各责任单位安排一名副处长以上专班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部署推动和统筹协调全市汽车更新换代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市商务局负责旧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全程监督管理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工作,做好汽车消费数据统计分析。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汽车消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执行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乘用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置换新能源车工作,统筹推动本市新能源车产业发展;判定申请补贴非纯电动车辆增程式属性。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筹措。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专班提供的公安部门数据统计口径,分析全市存量车淘汰置换新能源车数据,评估促进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环境效益。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新车及二手机动车交易违法行为。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小客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新能源小客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乘用车报废、转出和新能源小客车注册登记等与补贴相关信息的核实与查询,统计报废和转出及更新相关数据,监督补贴车辆审核情况。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市级部门落实乘用车报废更新、新能源汽车销售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二)各区政府要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宣传动员车主及时淘汰乘用车。

  (三)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优化交易办理平台工作程序,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四)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让社会充分了解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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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京商流通字[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12-26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现公告如下: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临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以下称“原办法”)第六条“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开发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不符合现行土地增值税征管要求,予以删除。

  “原办法”第七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内,将上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不符合现行土地增值税征管要求,予以删除。

  “原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季终了15日内,本表随日常征管资料入档保存。”不符合现行土地增值税征管要求,予以删除。

  “原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修改为“纳税人按照取得的预收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原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原办法”第十九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修改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原办法”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对纳税人的清算结果进行清算审核。”不符合现行土地增值税征管要求,予以删除。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竣工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 税款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开发项目已全部竣工结算并一次性转让房地产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据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办法。除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转让不预征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应按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住宅按2%预征。

  2、非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3%预征。

  3、对纳税人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预征。

  第八条纳税人按照取得的预收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纳税清算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纳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商业用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鉴证。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的清算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第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5%的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土地增值税清结算已结束的纳税人,如果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在清结算过程中提供虚假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对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并重新清结算或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临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作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本公告修订《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废止了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

  “原办法”第六条“纳税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应按开发项目或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原办法”第七条“纳税人应于次月10内,将上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原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季终了15日内,本表随日常征管资料入档保存。”

  “原办法”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对纳税人的清算结果进行清算审核。”

  对与上位法规定不匹配的条款进行修订

  “原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修改为“纳税人按照取得的预收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预征税额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原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季报表》;(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纳税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原办法”第十九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修改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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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医保规[202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2〕4号           2022-12-27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现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桂医保规〔2022〕2号)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应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原则。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费用结算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凭证”),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核验。

  第五条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包括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等,下同]和住院(包括急诊留观、家庭病床等,下同)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应主动出示相关凭证。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支付,超出门诊统筹规定的费用,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或自费结算。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关待遇。

  (四)居民医保门诊医疗统筹的定点管理按照参保地管理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不符合住院条件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办理住院手续。

  (三)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参保人员入院24小时内将其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合规收费,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在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规范治疗,禁止挂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带药应遵循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合理诊疗需求,原则上不允许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需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将相关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十)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条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行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一)范围对象。

  1.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是指跨统筹地区工作、居住、生活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

  2. 短期异地就医人员,是指跨统筹地区工作、居住、生活不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以及因出差、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3. 异地转诊人员,是指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原因难以确诊和治疗,需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

  转诊转院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的原则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确定是否转诊,不得将在本地或本院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转诊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二)异地就医(转诊)备案。

  1. 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地为就医地地级市或直辖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可备案到就医省。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同时选定相应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

  2. 备案时效。长期异地就医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短期异地就医备案和异地转诊备案原则上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可申请将备案有效期延续6个月。

  (三)异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在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未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支付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报销比例。

  1.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短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按参保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执行。

  2.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转诊到自治区内住院的,执行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转诊到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转诊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住院的,按参保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3. 不符合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20%。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办理长期异地备案手续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不能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有效期内非急诊抢救回参保地住院的,报销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报销比例的第3项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备案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报销比例按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同等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转诊转院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实行就医结算一体化管理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在区域内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享受与参保地就医同等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过程中有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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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7
文号:桂医保规[20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医保规[202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2〕3号            2022-12-16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精神,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自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每年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即120元/人·月。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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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6
文号:桂医保规[2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23〕5号             2023-02-27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税务局:

  现就“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具体受赠单位、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见附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列入本通知附件已征税的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明细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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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财税[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旅客购物体验,现就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公告如下:


  一、增加“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二、“担保即提”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二)旅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本人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费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旅客验核签章手续:


  1.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费的;


  2.离岛旅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


  3.购物人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旅客本人已实际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对于购物旅客本人自购物之日起超过30天未离岛、未主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离岛旅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按规定销售免税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doc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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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8
文号: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高技[2023]2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c)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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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7
文号:发改高技[2023]2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会[2023]17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23]178号        2023-2-2

各区财政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为确保新制度在我市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为确保新制度与《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农经字〔2007〕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顺利过渡,现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制度与原办法衔接总体要求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合作社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制度与原办法的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3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制度与原办法会计科目对照与衔接表见附件)、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办法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3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合作社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相关科目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成员往来”“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办法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支付宝或微信收付款”等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或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款”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未要求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按款项性质进行一级分类核算。因此,应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款”科目,合作社应当在“应收款”科目下按款项性质设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二级明细科目。

  3.“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将商品进销差价余额调整原账“库存商品”科目。即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4.“在途物资”“原材料”“农产品”“库存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产品物资”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库存的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各种产品和物资,应将“在途物资”“原材料”“农产品”,以及经调整后的“库存商品”科目余额转入“产品物资”科目。

  5.“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应将“发出商品”科目余额转入“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6.“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合作社应将提取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结转至“盈余分配”科目,即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盈余分配”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办法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未要求对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款项性质进行一级分类核算。因此,应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款”科目,合作社应当在“应付款”科目下按款项性质设置“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二级明细科目。

  3.“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设置了“应付工资”和“应付劳务费”科目。“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劳务费”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合作社应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分析后转入相应科目。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工资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工资”科目。

  (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4.“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合作社应对“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政府直接投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长期应付款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不属于政府直接投入的专项用途的长期应付款转入“应付款”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

  1.“盈余公积”“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2.“实收资本”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实收资本”科目,设置了“股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实收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股金”科目,并按新制度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3.“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公积”和“专项基金”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合作社成员实际投入金额与成员享有出资总额份额(股金)之间的差额;“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合作社应对原账的“资本公积”余额进行分析,将因成员实际出资总额与股金之间的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将原属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计入“专项基金”科目。

  (四)成本类

  1.“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2.“制造费用”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制造费用”科目,合作社应将“制造费用”科目余额结转至“生产成本”科目。

  (五)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其他要求

  合作社若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合作社在进行新旧衔接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合作社应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二)负债类

  合作社应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三)其他事项

  合作社如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合作社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3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2年12月31日成员账户的年末余额或总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仅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三)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3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件:

新制度与原办法会计科目对照与衔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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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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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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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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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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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益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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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2
文号:京财会[2023]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办[2023]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六条财政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六条财政措施的通知

冀财办[2023]5号       2023-2-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厅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六条财政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4日

优化营商环境六条财政措施

  一、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直通车”。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河北财政”微信公众号开设服务专区,分类公开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出台的政策,1日内上网公布、3日内发布解读。设立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解答。组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注册会计师辅导团,帮助指导企业建立专账、精准核算。

  二、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将相关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明确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等,即时更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及其他违规收费。

  三、开通涉企惠企资金拨付“快速路”。对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中央和省级涉企资金,3日内下达市县。对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补助,由半年兑现改为“即申即核即拨”。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后,3日内拨付市县。

  四、提升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在全省范围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再出具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只需提供承诺函。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投标评审,享受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

  五、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缴款“电子化”。各级所有非税收入缴款实行线上线下“自主选”,缴款人可通过个人或企业网银、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平台,24小时在线缴费,并可通过电子邮箱或河北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取得缴款电子凭证,作为报销和入账凭据。

  六、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网上办”。将受理条件、业务流程等办事指南,全部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等3项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化执业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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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2-14
文号:冀财办[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综[2023]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皖财综[2023]245号    2023-3-15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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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5
文号:皖财综[2023]2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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