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宁政办函[2022]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函〔2022〕40号           2022-12-1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等部署要求,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论述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系统观念,坚持先立后破,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自治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合理规划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提升财政政策实施效能。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立足全区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制定和实施既符合自身实际又满足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建立正反向激励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倒逼市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双轮驱动,安全降碳。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立足能源资源禀赋,以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逐步实现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初步建立,加快推进全区绿色低碳发展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全区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自治区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围绕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高比例应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引导市县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综合利用,推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农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应用系统。加快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推动风光绿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热电联产、蓄电储能等应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黑山峡水利枢纽工程加快落地实施,建设多能互补新型清洁能源基地。鼓励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园区推进微电网运行,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形成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电力发展机制。统筹绿色低碳转型与能源安全,推动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开采利用和青石卯、定北两个千亿方级气田开发,实施重要煤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重点矿产勘查,建设一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基地,提升自治区煤炭增产增储能力。

  (二)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集中财力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打造现代产业基地。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加快高耗能企业联合重组、上大压小、更新技术设备,推进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先进制造发展。统筹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资金,加大对能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及关键环节节能降碳支持力度,支持工业余热回收综合利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燃煤锅炉治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行动,持续优化工业用能结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选择循环经济建设效果明显、产业结构好的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碳达峰试点。积极探索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推进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促进企业从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支持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示范,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能耗规模化发展。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老旧小区、棚户区、老旧街区和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四类管线”改造,持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节能降碳水平。

  (三)支持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推动运输结构、交通装备、组织效率、出行活动、基础设施等低碳升级。支持大宗货物“公转铁”“散改集”,提高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重。用好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推动农村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支持创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鼓励市县开展城市立体交通体系改造,加快构建快速公交、自行车、步行等城市多元化绿色出行系统。统筹节能减排、专项债券、扩大消费专项等资金,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充电桩、换电站、加气站、加氢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三及以下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利用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推动仓储配送与快递包装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

  (四)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推进可再生能源、储能、低成本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生态碳汇和增汇等领域技术研发,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地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节能环保和储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攻关,加快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转化。统筹整合科技资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聚焦生态修复、环境监测、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灾害防御等领域,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五)支持构建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利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加快高效节水、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污染防治资金,持续深化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为主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推广智能高效、绿色环保农机具。全面落实阶梯水价、电价、气价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资金等,支持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城乡垃圾、农作物秸秆、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固体废弃物源头化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矿产”、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回收综合利用。

  (六)支持碳汇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施草原、森林、湿地、湖泊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快推进防沙治沙,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持续推动“三山”生态保护修复,巩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力争将六盘山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试点,争创贺兰山、六盘山国家公园,打造绿色生态宝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利用林业改革资金,支持深化草原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对退化草原开展差别化治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季节性放牧或划区轮牧。支持黄河滩地恢复湿地,修复重建湿地生态链,确保湿地面积稳定在310万亩以上。支持沙湖、阅海湖、星海湖等重点湖泊水质治理,培育和丰富水生物多样性。

  (七)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落实“四水四定”要求,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建立农业用水权交易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并优先获得节约水资源使用权。持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提高二级市场活跃度。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建立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碳排放权有偿分配。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用能权改革。实施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自治区和市县设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基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促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优化财政支出政策。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各类资金,进一步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围绕能耗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关键指标,逐步建立碳排放财政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考核要求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奖惩过渡。围绕森林覆盖率、森林碳储量等关键指标,建立森林质量奖惩制度。紧盯关键领域、关键行业,根据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路线图,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调整优化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将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作为相关转移支付测算因素,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市、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益性项目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二)落实相关税收激励约束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入市交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期缴纳、减半征收排污权使用费、优先安排减排资金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强化资源税等征收管理,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积极推行绿色低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强制或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支持鼓励机关单位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低碳转型基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投资基金支持,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实施和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履约行为,提升PPP项目规模和质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集中财力办大事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举措,保障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区、市、县上下联动,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绩效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阶段性整体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监督,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财政资金全面提质增效。

  (四)加强学习宣传。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财政门户网站,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政策宣传和科普力度,促进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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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6
文号:宁政办函[2022]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办发[2022]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74号           2022-12-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精神,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有效灵活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项目支撑作用、投资关键作用,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奠定基础、攒足后劲。

  二、紧盯重点领域方向,统筹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重大战略,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三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三)重点企业。一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二是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三是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盘活不同类型存量资产

  (四)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聚焦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新型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鼓励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上市。加强项目梳理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对入库储备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宁夏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指导落实基金发行条件;对申报材料齐备、基金发行条件成熟的入库储备项目,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推荐。依托专业咨询机构梳理底层资产,明晰产权关系,明确项目收益,加大探索试点,争取2年内完成2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利枢纽、城乡供水、农业供水、灌区建设及改造、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供热、标准化厂房、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PPP项目的规范管理,积极争取财政部对盘活存量资产PPP项目的入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在相关交易平台设置存量资产盘活专栏,分类型分行业分地区公示项目储备信息,通过网络等渠道加强项目推介,吸引更多买方参与项目筹备及交易竞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效率。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宁夏证监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综合开发利用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机场、高铁、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等,充分挖掘资产潜在价值,提高回报水平。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挥行业龙头企业重要作用,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存量资产盘活利用

  (十一)完善存量资产项目手续。对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限时办结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手续;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二)加快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重点在收费公路、能源、垃圾处理、供水、供热、停车场等领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部分领域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为市场定价及差异化定价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规划、用地、土地分宗、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落细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积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按照权限探索盘活存量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好税收对盘活存量资产的支持引导作用。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金融部门要支持在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丰富金融产品类型,加大服务创新力度。审慎评估债务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大力借鉴其他省份工作经验,积极开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产品,支持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融资。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国开行宁夏分行、农发行宁夏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加快回收资金使用,推动尽快形成精准有效投资

  (十五)回收资金优先用于增加有效投资。除按规定用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回收资金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六)重点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公共卫生等重点民生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领域要求的,可按规定适当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存量资产盘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强化各类风险防控,坚决守牢重点领域安全底线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环节全面厘清项目债权债务情况,在债权处理衔接环节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悬空。盘活存量资产应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盘活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须优先用于本项目的职工安置工作,明确资金使用路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计厅,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九)发挥专业机构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盘活存量资产中的支撑作用,为项目提供资产梳理、盘活项目包装、盘活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在存量资产盘活的全流程中应做好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资金、耗材等方面的衔接安排、保障机制以及应急预案,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全面梳理所持有的不动产、经营权、林权、收费权、优质国企股权等有价值的存量资产,摸清存量资产的权属、手续、负债、运营等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对新增的适合盘活资产及时列入,对在实际操作中或者由于企业意愿改变无法盘活的存量资产及时调出,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做好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梳理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区)有关企业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各地各部门对盘活存量资产中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按照权限可以自行决策的,应及时决策;不能自行决策的,按照权限分级报有关部门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差异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对于区直部门和市、县(区),重点督导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新增有效投资;对于国有企业,重点督导其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自治区部门,市、县(区)和国有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四)建立试点示范机制。在自治区范围内择优选取不少于1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附件:自治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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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4
文号:宁政办发[2022]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办规发[2023]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1号            2023-01-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三次全会暨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开展“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回补,推动宁夏消费提档升级,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安排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聚力打好“消费恢复翻身仗”,建设更高质量的现代化流通体系,培育引进更具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供给更加优质的消费商品,营造更为浓厚的消费氛围,持续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2023年,通过开展“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消费提质扩容取得显著成效,商贸流通体系更趋完善,商品和服务供给提质升级,消费投资引导精准有效,数字商贸和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力争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5%的目标任务,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

  二、重点任务

  实施“10+3”行动计划,着力加快恢复和扩大消费,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兴消费,扩大服务消费,倡导绿色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不断满足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消费需求,推动消费扩容提质。

  (一)实施消费恢复提速行动。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多方联动、媒体助力、全民乐享”原则,围绕消费旺季关键时点、传统节假日、重点消费领域,创新举办“2023惠民消费季”“房·车博览会”“美食节”“物流节”“品牌节(宁夏品牌盛典)”“夜绽生活节”“直播电商季”等以展促销重点活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托成熟展会品牌,通过举办周年庆、直播节、旅游节、文化节、音乐节、采摘节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购物节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体验需求。鼓励各部门和市、县(区)统筹资金发放消费券、惠民券,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满减、限时抢购等促销活动。支持市、县(区)积极举办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倡导柔性执法,持续营造应季消费热潮,构建区市县三级联动、政银企携手、线上线下融合的消费促进新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供销社,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商贸主体壮大行动。鼓励各类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开展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拓展,通过各种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对年内首次入规上限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强化商贸领域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的区外商贸流通(批零住餐)、健康养老、教育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招商引资服务企业,在区内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进行统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投资者当年完成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和商业综合体),经认定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消费市场升级行动。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步伐,改造提升一批市、县(区)特色商业街区,2023年支持建设5条以上特色示范商业街区,引领和聚集区内外消费。继续支持建设兴庆区新华商圈、金凤区正源北街商贸服务、西夏区夜经济3个自治区特色商贸集聚区,打造城市中高端消费片区。实施智慧化商圈建设,支持2家大型商圈(商业综合体)进行智慧化、数字化改造,突出打造银川市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持续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建设,集聚多业态社区商圈,丰富便民消费业态。提升夜间经济街区品质,丰富“夜购”“夜宴”“夜娱”“夜游”“夜演”“夜健”等消费供给。建立完善县域商业体系,支持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连锁经营企业入乡进村,推动建设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行政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改造提升一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县域物流配送中心,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提升一批乡村传统商业网点,新建或改造提升乡镇商贸中心70个。(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商贸物流提效行动。建立畅通高效的商贸物流体系,新建和改造一批具备现代物流功能的物流枢纽、示范园区和节点。打造银川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自治区级商贸物流集散中心的“一主四辅”商贸物流体系,形成以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区级商贸物流集散中心、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社区和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网点为支撑的城乡商贸物流网络格局。培育新增2家A级物流企业,充分发挥银川市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作用,强化供应链管理,推广绿色、标准、智能的物流仓储、运输、包装应用,促进商贸物流降本增效。围绕“六特”产业发展和商贸流通需求,制定出台自治区促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支持银川市加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冷库、冷链运输车辆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冷链物流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整合现有仓储设施资源,建设现代化分拨中心、仓储配送基地,打造“云仓”网络,推动仓储、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集约发展,畅通产品从产地到消费终端渠道。拓展国际物流发展空间,稳定运营宁夏国际货运班列和陆海新通道班列,推广“一单制”铁海联运模式,加密国内航线,做好恢复国际航线准备工作,为进出口提供国际物流支持。力争2023年全区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降至16.2%,社会物流总额增长8%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供销社,宁夏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品牌消费提档行动。大力发展“首店经济”,支持企业举办创新商业发展论坛,鼓励引进知名品牌和优质企业,吸引一批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区设立品牌首店、旗舰店或体验店,丰富高端商品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引导消费外溢回流。对每引进一家零售业知名品牌首店的商业综合体给予20万元奖励。持续实施“宁夏老字号”培育工程。开展宁夏消费品牌评选活动,评选推广市场认可度高、产业规模和发展态势好的消费品牌20个,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扩展宁夏产品外销渠道,采取部门授牌、资金补助和考核奖励等方式,大力推动外销窗口建设,力争2023年外销窗口销售额增速5%以上。开展“数商兴农”专项活动,提升宁夏名优商品知名度,扩大特色产品销售。开展“宁货出塞”专项行动,让宁夏优质商品卖上好价钱。(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供销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服务消费扩大行动。扩大养老托育、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激发服务消费活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增加普惠托育供给,释放生育政策潜力。打造康养服务品牌,拓展新兴消费领域,鼓励建设一批休闲康养小镇。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统筹资金发放体育消费券,引导市民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支持建设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实施重点移民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补短板暨城乡体育“康乐角”工程,逐步补齐城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大力发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旅融合等消费业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马拉松、自行车、登山等各类体育旅游活动及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争取在宁举办国家体育赛事,促进体育旅游消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算总额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发挥工会经费作用,支持各级工会通过发放“惠工消费劵”等方式,购买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大宗消费提振行动。实施阶段性购车补贴政策,稳住汽车消费,支持五个地级市对购买推广车型的燃油乘用车最高给予3000元/辆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最高给予4000元/辆补贴。利用好“房·车博览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品牌会展平台,适度调节补贴力度,落实国家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做好充电桩进居民小区工作,鼓励建设充电桩集中电源点,对充换电设施运营给予支持。推动绿色家电家居消费,实施绿色节能家电阶段性补贴政策,支持五个地级市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节能家电产品按照实际售价最高给予8%的财政补贴。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开展汽车、家电下乡巡展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餐饮消费激活行动。提升宁夏地域菜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持续开展“浪宁夏·寻味道”餐饮促消费系列活动,加强地方特色美食菜系研发创新和挖掘,全方位展示宁夏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餐饮。创新宣传方式,利用好动漫、短视频、微纪录片、VR、AR等传播手段,大力宣传宁夏名菜、名小吃、宁夏名厨,策划实施主题活动、主题栏目进行主题推广。探索“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鼓励餐饮企业打造预制菜本土品牌。在区外重点推广牛羊肉、枸杞、凉皮等为主要特色的经典地方菜和小吃,提升宁夏地域辨识度,促进餐饮业回暖增长,推动餐饮业繁荣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实施会展消费扩容行动。精心办好中阿博览会、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肉类产业博览会等展会,支持鼓励专业会展企业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标志的会展博览品牌。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优势,巩固升级银川国际奶业暨农牧机械展览会、贺兰山东麓特色酒庄休闲旅游节、吴忠早茶美食文化节、石嘴山氰胺产业发展论坛、固原市马铃薯全产业链绿色高质量发展论坛、中卫枸杞产业博览会等品牌会展项目,增强对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消费带动效应。推进会展场馆建设,支持重点会展博览场馆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提质升级项目,每个场馆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展会项目和会展企业,对引进(申办)500人以上的会议(论坛)或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等活动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落户我区的知名会展博览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举办2万平方米以上品牌会展博览项目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宁夏贸促会,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实施数字生活赋能行动。开展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行动,提升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数字化水平,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智慧街区、智慧商圈,丰富数字消费场景。推动“线上引流+实体消费”和“商品消费+服务消费”新供给,深入发展医疗、教育、体育等便捷化线上生活服务应用,推动在线文娱、智慧旅游、共享出行等领域数智化升级。积极构建“互联网+养老”模式,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深化“互联网+旅游”,发展智慧化和体验式在线旅游服务,促进文旅商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发展远程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政策,促进互联网医疗市场规范发展。深化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推动发展无接触式服务、即时零售、社区团购等,提升末端配送精准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全国“数字供销”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供销社、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宁夏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实施住房改善专项行动。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居民合理自住需求,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各市因城施策,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简化预售资金使用程序,保障企业对非重点资金的灵活使用权,推行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模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利用现行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房地产发展、落实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购买住房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金融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个人购买住房需求政策,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家庭装修消费。加快推动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推动社会力量出资参与。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进绿色社区建设,探索按照绿色低碳循环理念规划建设城乡基础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实施引客入宁专项行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及国有文化企业依托各类文化资源、非遗资源,积极研发有鲜明地域特色、文化属性、时代属性的文化创意产品,实现优秀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影消费促进活动,支持露天影院、点播影院、汽车影院等特色影院发展,依托银川、石嘴山等影视基地培育文娱消费新场景。围绕“畅游宁夏,给心灵放个假”,持续打造“两晒一促”大型文旅推介活动。推动宁夏全域旅游发展,组织A级旅游景区开展联合宣传推广活动,实施联票制,对组织开展宁夏旅游宣传、推广的旅行社给予一定补助。实施门票减免,对自愿参加门票减免活动的A级旅游区给予一定补贴。针对区内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文化演艺、乡村非遗和旅游商品等,利用OTA平台向社会发放旅游消费券,激发宁夏文旅消费增量。抢抓旅游旺季有利时机,大力开拓客源市场,完善“引客入宁”以奖代补政策,优化奖补措施,促进宁夏文旅消费扩容、提质、增效。联合高铁沿线(陕甘川豫)重点城市主流媒体进行宣传,加大对区外游客派发宁夏文旅消费券的力度和范围,实现政策的叠加效应,推进旅游消费全面复苏。(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实施稳岗增收专项行动。继续加大稳工稳岗力度,做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扶工作,夯实居民就业增收基础。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深入实施“技能宁夏”行动,提升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工资性收入。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价位信息,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大力发展富民产业,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升居民经营性收入水平。加强金融理财知识宣传普及,鼓励居民合理参与储蓄、理财、基金等投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落实职工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城乡低保对象扩围政策,加大困难群体救助力度,增加居民转移性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多渠道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积极改善城乡居民收入预期。(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总工会、地方金融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成立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为副组长的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统筹全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体育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供销社、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推进、督查、评估等。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实化细化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2023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落实配套政策和配套资金。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平时考核评估,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及时跟踪评估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约谈。(责任单位: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叠加政策,强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用足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打造消费中心、改造提升商圈、引进知名品牌、壮大龙头企业、发展夜间经济、提振大宗消费、举办促销活动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批零住餐等行业融资支持,根据企业特点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按照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已出台的消费促进、政策奖补、减税降费、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协调联动,优化消费环境。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宁夏”创建活动,多方位、多层次、高效率处理消费投诉,营造良好的放心消费环境。加强线上线下宣传,提升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引导市场经营者自觉自律,规范经营。健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食品药品监管,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法依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的宣传和引导,综合运用新媒体和主流媒体,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解读扩内需促消费的新举措新要求,进一步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活动成效,充分挖掘各地和不同行业、企业在扩内需促消费方面的成功案例,通过“比、晒、促”等多种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责任单位: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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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8
文号:宁政办规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政办发[2022]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22〕40号         2022-07-10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20〕2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分类。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

  三、实施综合保障政策

  (二)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中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标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统筹地区应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和补充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继续落实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及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标准,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避免过度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四地州不低于80%;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对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七)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将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时纳入因病返贫预警监测范围;对第三类救助对象监测预警线暂按2020年脱贫标准的50%(2000元)确定,以后根据各地低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对第四类救助对象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监测预警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医疗保障、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

  (八)建立健全救助帮扶机制。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推送至医疗保障部门,由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九)支持发展慈善救助。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促进医疗保障与慈善救助衔接,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强化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推动慈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统筹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提升综合保障水平。

  (十)鼓励发展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扶持引导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引导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加强产品创新,满足群众多元医疗需求保障,重点解决参保群众在三重制度保障范围之外的自付费用。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国家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要求,及时制定完善自治区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统一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服务协议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进行系统标识,实行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结算。对第四类救助对象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发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分级诊疗,引导救助对象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严控目录外费用占比和不合理费用支出。加强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基本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标准实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十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健全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八、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要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十六)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相关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定期研究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问题。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医疗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同步做好对象认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且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职工帮扶。残联组织要将残疾人信息推送给同级民政部门,以便民政部门及时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

  (十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压实乡镇(街道)医疗保障服务管理责任,乡镇(街道)要配备专人负责医疗保障经办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经办服务全覆盖。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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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7-10
文号:新政办发[2022]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政办发[2022]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41号            2022-07-16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棉花收购、加工与流通环节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安全,引导我区棉花加工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棉花加工流通体制,根据《关于提升棉花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棉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经营评价)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棉花收购加工、入库公检、履行质量义务、缴纳税款、据实开具票据、银行信贷、恪守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诚信经营等级。

  第三条 诚信经营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A级:信用良好。在评价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B级:信用较好。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

  C级:信用一般。在评价期内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下(含三项)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轻微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D级:信用差。在评价期内凡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不良行为或累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三项以上(不含三项)。

  第五条 诚信经营评价周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轻微不良行为:

  1.未在明显位置张贴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名单的;

  2.参与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未在明显位置悬挂对应牌匾或未按要求开展质量追溯的;

  3.未及时、真实、完整填写和上传“一试五定”记录或跟班检验记录及出厂记录的;

  4.在收购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

  5.在加工环节未按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予以排除的;

  6.在籽棉垛前未设等级标牌的或等级标牌与棉垛品种、等级不符的;

  7.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轻微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未立案的;

  8.未根据GB18399-2001《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9.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2%—±4%之间的。

  第七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

  1.棉花收购期间,未实行“一试五定”检验的;

  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4%—±10%之间的;

  4.棉农投诉,经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存在“打白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5.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没有履行管理义务,未及时向棉农出具与实际相一致收购票据的;

  6.不按国家标准唰唛及悬挂、打印条码的;

  7.未及时将籽棉和棉籽交售信息上传至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

  8.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未如实填写,以及籽棉收购发票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

  9.发生2起及以上有效质量问题投诉或质量问题反馈的;

  10.经查实收购超杂棉(机采籽棉超12%、手摘籽棉超5%),未单独堆垛、加工、组批的;超水棉(机采籽棉达到12%及以上、手摘籽棉达到10%及以上),未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的;

  11.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到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农发行、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检查、核查中,发现棉花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重大不良行为:

  1.在籽棉收购中,交售信息、检验磅单、税务发票等不如实填写,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2.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点不履行管理义务,致使在收购过程中严重违规,造成棉农无法正常领取补贴的;

  3.故意篡改或删除棉花收购加工品质、重量(衣分、水分、杂质等)数据或条形码等信息的;

  4.违反收购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收购贷款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

  5.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6.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存在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国家税款和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等情况的;参与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的;

  7.直接参与、操纵“转圈棉”,蓄意套取补贴资金的;

  8.虚打、空打条形码,参与“转圈棉”的;

  9.挪用、套用棉花条码信息系统生产加工棉花的;

  10.非兵地棉花市场融合试点区域企业,存在违规混收地方和兵团棉花,造成棉农无法享受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

  11.拖欠棉农售棉款和恶意逃废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贷款的;

  12.收购籽棉折算皮棉公定重量与入库公检皮棉公定重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3.皮棉公检量净重(含自用棉公检量和入库公检量)与皮棉加工净重总量的允差在±10%及以上的;

  14.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被污染籽棉、僵桃棉及不孕籽回收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将手摘棉和机采棉,早期籽棉与晚期籽棉,不同质量指标的籽棉(如马克隆值、长度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将长绒棉与细绒棉混合配比收购、加工、组批的;

  15.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棉花质量问题的;

  16.通过故意克扣重量、衣分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

  17.经审查,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核查不合格的;

  18.存在伪造、变造棉花公证检验数据或结论行为的;

  19.未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在整改期限内,对于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涉案涉诉未查实的,当年度不予评定,查实后按照本办法再次予以认定。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诚信经营评价实行等级管理

  (一)A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表彰、宣传。

  (二)B级信用企业

  在企业融资、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一般支持。

  (三)C级信用企业

  1.进行跟踪督导,并采取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定期报告等处理措施;

  2.之前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重新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的,纳入C级信用企业管理;

  3.自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当年,连续3年内累计2次被评定为C级信用企业的,降为D级信用企业。

  (四)D级信用企业

  1.进行重点监控,2年之内不列入新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并在各媒体向全社会曝光;

  2.开具发票不作为兑付补贴有效票据,向D级信用企业交售籽棉的棉花种植者无法领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

  3.失信记录经审核交换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

  4.累计2次被评定为D级信用企业,不再列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范围;

  5.取消其享受上年度出疆棉花运费补贴;

  6.评为D级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后,企业营业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后企业信用等级不发生改变;

  7.存在违法行为的D级信用企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挂钩。评为D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包厂经营人(合伙人)列入“诚信经营者黑名单”,新年度担任其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对其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实施日常监督,认真填写《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于次年5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报告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汇总,并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新疆税务局、农发行新疆分行、新疆农信社等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度参与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的加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企业对不良行为公示结果若有异议,可填写《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复审后,确定各加工企业评价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经营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电话:0991-2810902(传真);电子邮箱:n-jc@xjdrc.gov.cn。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诚信经营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原《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

  1.棉花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表

  2.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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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7-16
文号:新政办发[2022]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政办发[2023]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5号         2023-01-17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受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影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需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巩固经济发展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支撑宏观经济大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破除隐性i槛,降低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排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推动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解读力度,提升地(州、市)掌握政策、服务企业的能力。外商投资核准和备案项目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工业产品系族管理,取消或者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6月底前,自治区、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统一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随意变更、超时办理,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最快速度并联审批。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探索开展审管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探索建设多CA互认管理系统,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限时完成保证金“应退尽退”。(牵头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规范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和审查标准,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企业开办专区”“企业注销专区”一网通办。发挥数据共享优势,持续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注销。为纳税人提供“一件事一次办”的套餐式服务。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专区办理设立登记。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和规范

  化经营范围功能。(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3年3月底,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企业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加强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指导监督,规范水、电、气、暖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领域涉企收费,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问题。不断完善供暖价格机制,科学统筹调价时机,通过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合理确定供暖价格,并保持供暖价格稳定,逐步将政府对供暖.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严格执行相应目录电价。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分时计量的,按照对应目录分时电价执行;非分时计量的,按照以目录平段电价为基准,不超过最高加价幅度收取电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通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金融服务收费规定,着力规范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征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收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证券、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督促银行机构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不断完善融资收费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鼓励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者理财产品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等有关部门)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作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引导企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收费行为,公示收费详细信息。有关部门通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换届选举等途径和方式,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引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及公示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或以评比、表彰、推荐等名义向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违规收费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货物铁路运输,给予降低物流税费成本。落实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落实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依照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提高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效率。落实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规定。落实口岸收费公开制度,依法依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加强口岸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加强清单动态管理,规范收费公示,确保清单项目有依据、有标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不断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重点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梳理电子证照共享事项清单,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全面开展证照(证明)梳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证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开办、不动产、机动车、社保、医保、公积金等高频事项实现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有效投资。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全面推行多图联审、联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备案制等措施。积极推动“多测合一”系统接入自治区“工改”平台,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推动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转化,推广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范围,研究出台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助推园区(开发区)建设。利用市场机制和土地利用预警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23年6月底,各地建设并完善地方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服务、全程网办,实现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三)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利用区位优势,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突出抓好“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和“口岸经济带”建设,着力打造我国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高地。发挥中欧班列集散中心辐射作用,落实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政策,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进出口模式和出口海外仓模式落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外事办公室、乌鲁木齐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四)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推动实现金融机构与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高效对接。鼓励跨省经营企业使用经营地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缴纳税款。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积极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压缩留抵退税办理时限,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推行税费业务集约式全疆通办,不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就近办、一次办、集约办,解决“地域广、管户散、路途远”税源特点造成的办税缴费难点堵点问题。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业务事项范围,持续降低办税缴费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布、实行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网上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化管理,清理规范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动态调整我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严格按目录清单规定实施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规范交通、物流中介机构信息服务收费公示工作,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3年3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

  四、加强公正监管,保护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落实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开,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智慧监管手段,有效实现对食品生产、全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非现场监管,实现智慧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监管领域,也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把握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发生任性执法、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坚决纠正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无执法权限的单位随意查处市场主体、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严禁执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停产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系统提高全区公平竞争治理水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公平竞争自查程序。鼓励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推进公平竞争治理,持续开展“守护公平竞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联合协作,完善线索排查、移送工作,重点查处民生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监督考核,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项考评。(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倡导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度。加强协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提升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重点领域和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司法厅等有关部门)

  五、规范行政权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惠企助企,培育市场。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制定惠企政策,要保持稳定性、普惠性、可执行性、可预期性,让惠企政策直达、见效、暖心。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壮大市场,诚信先行。政务诚信,在引导市场、治国理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带头守信践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诚信度。要区分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错位、不缺位。要认真履行行政合同,按时按要求兑现承诺。加强对行政机关、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开展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者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过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制定相关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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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新政办发[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社字[2015]1622号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社字[2015]1622号      2015-8-28

  提示——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下设“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强化政策集成,扶持资金的安排应与现行各类创业就业政策相结合,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和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重点,鼓励科技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支持改善创业环境和政府创业服务条件,以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规范透明。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标准和相关程序安排使用扶持资金,扶持政策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力求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资金筹集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省级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建立合理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原则上,每年安排的扶持资金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先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提取,用于补充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通过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后,当年扶持资金总量达不到上年水平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等方面。具体扶持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已享受《青海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的创业大学生,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对城乡劳动者创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且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校毕业生奖励1万元;对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奖励5000元;对城乡其他创业人员奖励2000元。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五)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对各级政府创建创新创业型城市达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对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其发展和推广。   

  (七)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八)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支持举办省、市(州)、县级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促进创业活动。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安排资金。   

  第八条 凡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纳入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政策扶持方向及有关申报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享受扶持资金的书面申请资料。   

  (二)公开公示。县级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先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项目审核。凡符合扶持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后无异议的,由县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后,提出本地区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人社厅审定。原则上,各地申请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应一年一报。   

  (三)资金审批。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对各地上报的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安排意见。除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外,其他扶持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金拨付。对各地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先预拨70%的补助资金,待绩效考核后兑现剩余资金;对其他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经省政府审批后及时下达。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由财政、人社、扶持对象等组成的扶持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突出创业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就业人数、扶持项目数量等指标,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地区,省财政在安排当年扶持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考评结果差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财政厅应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地区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人社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扶持资金申报时间、申报次数,应随报随审,简化申报手续,努力缩短审核和资金兑现时间。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扶持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挪用扶持资金。定期向社会公开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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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8-28
文号:青财社字[2015]16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10-31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本企业声明栏”中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


  为创新实施“互联网+便捷退税”模式,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见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试点企业通过吉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

  三、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受理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四、试点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类电子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五、对于国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和纸质凭证等资料。

  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修订]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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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31
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吉国税函[2010]3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10]39号           2010-03-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省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市、州、县(市)经营建筑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各地应结合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建筑企业税源状况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外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保证《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28号)等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通知》要求,加强对跨地区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在我省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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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3-29
文号:吉国税函[2010]3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吉国税发[2004]38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4]384号              2004-12-03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总局制定的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措施,是继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后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领导,严密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衔接,防止由于内部衔接不畅而导致欠税数据混乱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宣传,强化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通知精神通过各种媒介和渠道告知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纳税人既有欠缴增值税,又有进项留抵税额时,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抵减增值税欠税。税收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纳税人的账目调整情况。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要将计统部门掌握的增值税欠税数据与纳税人的账载增值税欠税数据进行核对,要保证欠税数据的一致。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欠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情况,只要其当月发生期末留抵税额,均应按规定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要跟踪监督其下一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栏数据的填报情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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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12-03
文号:吉国税发[2004]38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吉国税发[1999]217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217号            1999-09-0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国税局应尽快做好享受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经各市、州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要向企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增写推行统计表(样式附后),推行统计表必须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并附电子文件一同于9月12日前上报省局增值税管理处。

  三、各市、州国税局通知摊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省局将要下发的培训计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培训面要达到100%。培训结束后,要按照省局近期下发的有关规定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切手续。

  四、各市、州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工作,同时保证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统计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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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9-03
文号:吉国税发[1999]21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但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76号P2层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收,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023-6787260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在“下载中心”—“表证单书”进行申报表下载。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可在“办税地图”查阅附近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五、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果纳税人对于申报填写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办税指引,咨询您的扣缴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相关网站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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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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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2-28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image.png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由于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首页“我要咨询”、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便民办税—咨询互动—在线咨询”获得帮助,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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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秘[2022]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2〕68号           2022-12-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8日

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的关键时期,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空间广阔、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推动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推进盘活存量资产

  对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着力用好金融工具重点盘活。对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统筹实施项目改扩建。对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注重引入专业力量有序推进市场化运营。

  (一)交通领域。对权属清晰、运营成熟稳定的收费公路、港口等项目,支持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盘活。鼓励铁路、公路、港口领域存量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盘活。支持交通领域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对既有交通站场、毗邻地区以及沿线资源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通过招租方式从优选择经营者盘活站场闲置房产资源,实现以商养站、商站合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利领域。允许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开发。对具有经营性收入或水生态产品价值的水利水电资产,通过拓展经营、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效益和综合盈利水平。河库疏浚、抽水蓄能电站等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市、区)政府按权限统一处置,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推行水源、水处理、供水一体规划经营,大力开发高附加值水资源系列产品。研究组建省级水务投资公司,整合水利有效存量资产,为省内各类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三)市政领域。以兼并重组、资产划转、联合整合等方式,将分属不同项目单位的同类型资产权属划转到同一原始权益人,积极通过REITs、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将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收益、使用者付费比例高的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资产,支持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鼓励新建项目建设和存量项目管理、运维打包,引入行业龙头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通过提升品质、精准定位、完善用途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建设及后期运营管理。支持专业运营机构参与盘活改造城市低效商务楼宇,嵌入更多新业态、新元素,打造城市创新创业新空间。统筹推进闲置低效国有住宅改造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

  (四)能源与生态环保领域。支持存量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与各类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补贴确权贷款合作等方式,提升存量项目现金流。将战略性、枢纽性较强但尚未充分利用的码头、货场改建为煤炭储备建设项目,灵活采取转让、出租储备场地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进行盘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模式,提高存量资产整体收益。(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加快组建省生态环境产业集团,增强同类存量资产项目运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五)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数据中心、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网络、人工智能、宽带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积极探索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对“老旧小散”数据中心实施改造升级,加快应用高密度、高效率的IT设备和基础设施系统,推进小散数据中心迁移或整合,提高“老旧小散”数据中心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算力供给能力。支持采用削峰填谷应用等节能技术方式改造数据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数据资源局、省通信管理局)

  (六)仓储物流领域。推动枢纽和园区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信息平台,对闲置资产实施信息化、技术化改造。探索以大型龙头企业托管、代管的方式,整合存量设施资源,有序盘活老旧仓储设施。支持依托散旧冷库,改扩建一批产地库、气调库等冷链物流设施,在推动设施集约集聚发展的基础上,强化资产运营管理,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园区等提档升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支持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兼容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用途。鼓励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强化“旅游+”“+旅游”方式,推进存量资产项目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提升项目营收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

  (八)产业园区。聚焦园区产业业态全面整治提升,深化拓展亩均效益评价,用好“亩均英雄贷”,支持收购亩均效益水平低、高能耗高排放的低效企业以及闲置厂房,推进园区提质增效与完善配套公共服务整合、“工业+科研”结合。积极支持园区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等通过REITs等方式盘活。引导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盘活设备等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九)低效土地。对纳入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且符合规划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无债务纠纷等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实施项目嫁接,引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等,鼓励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产

  (十)加快落实盘活条件。对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等程序。对产权不清晰的项目,依法依规厘清产权,尽快完善地籍调查,做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界线无争议。根据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有序做好资产价值认定、国有资产转让、债权债务处理、涉诉案件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研究合理解决方案并推动落实。支持社会资本、中介机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前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前期论证,开展咨询顾问、方案优化等工作,切实提高盘活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高院)

  (十一)多措并举提升项目收益水平。综合考虑建设投入、运营成本、投资收益率等因素,健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调整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等价格标准,完善征收机制,保障合理回报。支持通过合作开发、兼并重组等方式,引入龙头企业、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提高资产收益水平。对确需通过土地性质变更、规划调整等方式提升资产开发价值的,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深入挖掘项目资源,按照肥瘦搭配、领域组合原则,做好项目包装策划,支持通过“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低效资产+优质资产”“存量项目运营+新建项目建设”等方式进行资产打包盘活,实现存量资产整体增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十二)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作用。进一步发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机构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专业化全链条服务,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设计、方案策划、顾问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以长三角产权市场一体化建设为切入点,搭建多维度宣传渠道,发现并引入更加丰富的对口资源参与存量资产交易,提高项目成交可能性和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效能。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每季度梳理摸排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机制化提供给银保监部门转送有关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结合存量资产现状、盘活利用方式等,开发专项金融产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管理平台作用,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股权结构,盘活金融牌照资源,增强融资能力,更好赋能资产盘活。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公司,通过先接收后处置、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协议转让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接,推动融资模式创新、增加授信额度,通过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方式支持重大项目盘活,“十四五”期间国开行、农发行向我省相关领域提供融资总量不少于100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落细支持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有关税收政策,靠前服务、加强指导,帮助重点项目实现资产盘活。对实施资产证券化、REITs的原始权益人,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我省项目建设的,比照首发上市给予奖补。通过改造升级被并购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产业链整合延伸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制造业贷款贴息支持。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纳入省级台账并由社会资本参与成功盘活的国有存量资产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三、加大工作力度盘活存量资产

  (十五)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在相关经营指标核算时予以适当加回。聚焦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的省属国有企业,每年选择10个以上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挂牌、引进战略投资者、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申报发行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在市政设施、园区厂房、闲置土地、非主业资产等领域选择一批项目进行盘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低效无效闲置资产处置,收回资金用于主业项目投资。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牵头组建市场化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存量项目资产。通过股权划转、资本金注入及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十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存量低效闲置资产。进一步推进低效闲置资产清查处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不涉及信访诉讼、担保抵押等权属清晰的房屋、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低效闲置资产,积极采用出租、调剂、政府收储、市场化处置等方式进行盘活,并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利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提高资产效益。对低效闲置房屋和土地,行政事业单位先进行盘活利用,其中难以自行盘活的,交由财政部门实行统筹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逐步纳入政府公物仓统一调剂使用,推进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七)推进市县平台公司整合提升。“以大带小、以强带弱、以小促大”加快推进市县平台公司整合,原则上每个市打造一个总资产500亿元级以上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每个县(市、区)打造一个总资产50亿元级以上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多措并举增加平台资产规模和现金流,在厘清权属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应划尽划”原则,通过向平台公司注入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整合分散运转的各类存量资产,优先选择部分现金流比较充沛的项目进行盘活。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推动省内优质国企为市县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或以注入股权等方式,提升平台公司信用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12亿元的县(市、区)政府所属的平台,公开市场信用级别原则上要达到AA。(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十八)大力培育壮大中介机构。落实“双招双引”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出台专项激励措施,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性强的服务盘活存量资产的中介机构。依托现有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平台,设立“绿色通道”,招引一批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重点支持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资产评估机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大做强,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税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加强行业指导,督促中介机构合规履职、提升能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

  四、用好回收资金扩大有效投资

  (十九)精准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引导回收资金助力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支持我省纳入国家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加大对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两新一重”和民生补短板领域投入力度,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切实把好新项目审批关,确保回收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新项目建设。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督促各地政府、项目单位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主要用于新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将回收资金新建项目纳入本地前期工作攻坚重大项目清单,明确关键节点、工作时限和责任单位,点对点加强跟踪推进。加快办理新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做好征地拆迁、配套设施、水电接入等各项开工前准备工作,确保新项目尽快落地。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专题会商等形式,主动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强化配套资金支持。将新项目作为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的重要内容,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新项目配套融资支持,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新项目建设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按规定支持使用回收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单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实施台账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本地区本行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逐一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资产持有人、盘活方式、回收资金、新增投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要加强协调调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定期调度回收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完善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通过定期会商、事项转办单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针对共性问题研究出台解决方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促进盘活存量资产的具体政策。各地可比照省级模式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定期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存量资产持有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要求,熟悉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不断提升各方参与的意愿和能力。特别是就盘活方式、存量资产与新建资产联动推进、回收资金使用、主要矛盾化解、收入来源拓宽等方面,加大典型经验总结宣传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五)强化督促激励。将当年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申报、开展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六)严格风险管控。依规履行盘活存量资产审核决策程序,严格合法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及省“十四五”规划,以及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等。对需签订合同的,要细化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激励约束、纠纷解决、风险防范等机制。对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

  (二十七)开展试点示范。综合资产盘活重要意义、示范作用、工作成效等,积极推荐优质项目争取纳入国家试点。定期梳理各地各领域存量资产盘活情况,每年遴选20个左右操作规范、成效明显的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在积极学习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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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28
文号:皖政办秘[202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我局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附报《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八)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格下载-申报纳税/信息报告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接收回寄资料的收件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及相关资料,沟通纳税申报事宜。未注明的,视同相关信息与邮寄申报时的寄件信息一致。

  (三)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办结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一份回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并通过站内信或邮寄方式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五)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通过站内信或邮寄方式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其中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

  (六)邮寄过程中遗失遗漏资料或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0574-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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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2023-02-27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

  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

  邮政编码:266109

  联系电话:0532-66965879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栏下载。

  2.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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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纳税人在辽宁省(不含大连)范围内办理年度汇算,但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选择邮寄方式申报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 金乐(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6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pdf》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pdf》。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pdf》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doc》。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docx》。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docx》。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

  纳税人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

  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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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人社发[2023]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号           2023-02-10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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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渝人社发[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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