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丹政发[2022]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2〕11号           2022-0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黄海翼”建设,推动丹东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落实《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4年,丹东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经济实力得到新跃升,沿海开发开放辐射牵动力不断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超过7%,力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总量争取在全省各地市排名位次前移。“黄海翼”发展实力明显增强,丹东开放型、创新型、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三篇大文章”深入推进,产业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成效明显,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经济比重稳步提升。园区聚集效应明显。到2024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收入达到800亿元,打造超百亿产业集群5个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比50%以上。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增加,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到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700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120户以上,实质性产学研联盟230个。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超过7%,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8.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争取获批,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一核心、八区点、九园区”的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成为我省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新前沿。

  ——绿色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态保护取得新进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全面加强,空气优良天数、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90%以上,全市生态系统质量保持全省前列。绿色清洁能源得到广泛利用,绿电比例提升5%。绿色产业体系基本构建,绿色发展优势进一步彰显。

  ——共享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民生工程补短板步伐加快,共同富裕扎实推进,兴边富民成效不断拓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成效明显。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提质增效

  1.壮大农产品加工业。发挥丹东农业资源优势,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做大做强水产养殖、粮食、蔬菜、水果和畜牧等主导产业。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快东港市省级现代农业(贝类)产业园建设,加速贝类养殖标准化、产品加工精深化、商贸物流专业化进程,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推进淡水养殖结构优化,推进网箱生态健康养殖,有序开发中小水库渔业资源。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稳定发展。推进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到2024年,贝类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0万亩、产量30万吨,海水池塘养殖面积稳定在10万亩、产量5.2万吨,淡水养殖面积保持48万亩,产量力争达到10万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266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1万吨以上,全市蔬菜生产面积不低于18.25万亩、产量不低于54.75万吨。“三莓”生产面积达到16万亩、产量26万吨以上。开展草莓、蓝莓、软枣、猕猴桃等特色果品深加工以及果蔬贮运保鲜等技术研究。聚焦食品精深加工,持续提升休闲食品、海产品、白酒等产品品质和产量,积极打造“凤城老窖”“中国塔醋”“渔之郎”等知名品牌。培育壮大一体化肉鸡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带动新建、改造肉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均10个以上。加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争创,完善区域农业品牌体系,提升丹东草莓、板栗、大米、梭子蟹、柞蚕等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到2024年底,入选辽宁省百强农产品品牌总数达到35个以上。全市“两品一标”数量达到50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中心东北分中心建设,加快完成与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及有关投资方签署推进东北分中心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构建以林产品精深加工、林产品交易功能于一体的东北林产品交易中心。推进建设林业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2.大力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依托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础,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加强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企业生产装备水平。整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城市客车、大运量纯电动公交车皮卡、特种车辆,提高整车研发生产能力。以市场需求大、附加值高为主攻方向,大力开发新车型,抢占市场制高点。汽车零部件重点发展车桥、曲轴、增压器等产品,加快产品向乘用配套方向转型,推动重点企业提高模块化、集成化发展能力。推进凤城增压器产业集群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凤城增压器公共研发检测平台。积极开发、引进汽车电子、仪表等新产品,拓展我市汽车零部件产品领域。到2024年,基本形成以新能源汽车为核心,以增压器、车桥、汽车电子为特色的涵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配套、智能信息服务的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产业格局,全市规模以上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值达到6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根据任务做好配合(下同)〕

  3.壮大纺织服装业。依托雄厚纺织工业基础和劳动力优势,加快构建全市纺织业从纤、纺、织、染、加、贸到电商的完整产业链,打造“中国防护纺织品名城”和“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纺织业以新型纺织和面料生产与开发为重点,积极发展高档精梳纱线、多种纤维混纺等产品;印染业重点发展印染、染料等产品;服装业重点发展防护纺织和运动等户外服装产品。全力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高新区、振安区以防护纺织制品产业为重点,建设形成30亿级应急防护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中国先进的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全国重要的医疗卫生用纺织品产业基地、东北地区最大的防护服装生产基地。东港前阳充分发挥“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的品牌影响力,以运动户外服装为重点,以“互联网+”为契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力打造运动户外服装产业集群。东港大孤山等以贴牌加工为重点,打造50亿级贴牌加工产业集群。凤城推进服装代工企业向冰雪产业、运动产业、户外装备产业转型,发展壮大高端滑雪服等本土品牌。深入推进纺织服装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重组并购、协同合作,不断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产品。全力把丹东打造成东北重要的纺织服装生产贸易基地。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纺织服装行业产值达到6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做大仪器仪表产业。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金山经济开发区仪器仪表产业基础,以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为导向,重点发展核检测仪表、X射线仪器、电力仪表、物联网用仪器仪表和通用仪器仪表等五大领域。推动龙头企业整合国内外仪器仪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断延伸仪器仪表产业链,提高模块化研发生产能力。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仪器仪表上的应用,加强智能终端、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数字赋能,积极开发传感器等市场需求大的新产品。加强仪器仪表实验室、公共检测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市仪器仪表产业公共研发、检测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仪器仪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打造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发挥我市手表产业链完整的优势,加快发展高端手表及零部件产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及价值,重振丹东手表工业。到2024年,培育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家,规模以上仪器仪表业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将丹东打造成为全国仪器仪表细分领域竞争力突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5.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数字丹东”建设为统领,积极提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加工技术能力。重点发展IC芯片、光通讯高端零部件、可调式贴片电阻等产品。积极融入省集成电路发展布局,重点发展半导体芯片、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陶瓷外壳等产品。加快推进丹东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加快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建设。大力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企业业务数字化转型,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水平。加强丹东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加快发展软件产业。依托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械制造等产业基础和特定场景的数字化应用需求,重点开展嵌入式操作系统、过程控制系统和行业解决方案等软件的研发。大力发展数字互动娱乐、数字媒体、位置服务、社交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积极推动5G基站建设,实现5G建设规模组网,满足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的联网需求。加速光纤网络扩容,优化骨干网络结构,全面推进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城乡覆盖,开展“千兆城市”“百兆乡村”“光纤到户”建设。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建设,满足大数据存储服务需求。到2024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依托东港经济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基础,加强与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基地对接,强化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重点发展风电配套核心零部件,围绕核心技术延长产业链条。依托重点企业,发展船用曲轴、钛及钛合金铸锭棒材、石油天然气管材、海洋工程电缆等产品。依托仪器仪表产业基础,探索发展海洋监测装备等产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临港集团)推进数控机床配套产业发展。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东港、汤池、金山经济开发区现有机械加工生产能力,推动伺服电机、刀具等核心部件产品的水平提升,引进精密机械加工企业,优化提升精密机床配置产业。扶持发展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4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发展新材料产业。依托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面向国内重大需求,重点发展非金属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等领域。发挥我市硼、镁等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培育引进一批先进基础材料和前沿新材龙头企业,加快开发以硼、石墨为基础原料的新材料,提升硼、石墨资源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积极推进六方氮化硼、硼陶瓷新材料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研发核级硼酸、硼化合物新材料。加快推进凤城、宽甸地区石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石墨制品新材料,延伸石墨下游产业链,推进石墨产业发展壮大。依托丹东不锈钢、钛合金等重点原料,加快发展不锈钢下游加工产业,研发生产不锈钢管材、耐热铬合金钢、析出硬化系列不锈钢和医用特种不锈钢等不锈钢深加工产品。以钛合金生产企业冷轧无缝管材先进技术为支撑,加快扩大钛合金冷轧无缝管材生产规模。积极研发海绵钛、钛材及钛合金铸锭、钛合金油井管等新产品,拓展钛合金材料在航空航天、石化、发电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发展化工新材料。重点培育发展沥青中间项、沥青基碳纤维,扩大树脂催化剂、新型染料、尼龙66等化工新材料产业规模,巩固提升市场地位。以开发生产生物基纤维材料、差别化聚酯纤维、新型纺织涂层涂料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功能性纺织材料。围绕生物基纤维材料,积极开发高性能纤维材料、防护新型面料,发展以纺织防护制品为重点的应急防护产业,打造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医疗用纺织品产业基地、防护服装生产基地。利用生物基尼龙纤维材料,积极开发户外运动及防护服装,培育自主防护服装品牌。积极推进发展新型功能涂层材料、新型染料产品,推动企业优化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积极打造集高性能纤维材料研发、纺织制造、创意设计、服装加工、服务贸易于一体的防护纺织全产业链。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新材料产业产值超过25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促进满族医药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以宽甸县“国家中药材溯源系统建设试点县”为依托,充分利用丹东北部山区森林资源,优选扩大道地中药材种植品种和面积,推进中药材种植基地标准化建设,打造东北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加工聚集区。积极引导重点制药企业扩能及技术改造,扩大满药复方木鸡、加味八珍益母膏等优势品种生产能力。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不断挖掘开发满药新品种,开发中药创新药和古曲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推进现有中药二次开发,促进“老药新用”。积极发展满药保健品和功能性食品,丰富满药产品种类,促进新医药与健康养生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医药产品和健康食品生产、中医保健、旅游休闲等于一体的满族医药与大健康产业体系,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满族医药及健康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丹东港周边土地积极培育和引进水产品深加工企业,拉长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海洋牧场,构建育苗、养殖、捕捞、加工、仓储、物流和营销的全产业链。加强精品渔业设施建设,推进淡水养殖、滩涂养殖、近海养殖、深海网箱养殖提质增效,支持远洋捕捞、大洋捕捞和境外合作捕捞等远洋渔业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保健食品等产业,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开发方便营养食品、功能食品等新型海洋食品,探索水产品加工从冷冻保鲜向即食保健方向转变。培育“风光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加快推进东港海上试验风电场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港市政府)加快建设渔港经济区和丹东中心渔港,推进东港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建设。全面整合现有渔业资源,进一步完善渔港服务功能,促进海洋服务业提质升级。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吸引现代航运服务企业投资兴业。争取创建丹东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东港市政府)发展滨海旅游。依托大孤山、大鹿岛、獐岛等旅游资源,加快海洋旅游、海洋休闲体育、海上垂钓、海岛民宿等滨海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滨海旅游模式,积极发展邮轮经济,共同打造六市黄金海岸旅游带。积极推进甲午海战纪念馆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自然资源局)

  10.强化园区集聚效应。树牢“抓园区就是抓工业,就是抓工业强市”的理念,按照“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空间布局优化、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加速集聚”发展要求,坚持“一县一区、一区多园、一园一业”发展原则,精准确定各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推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建立“政府+企业”的园区发展体制,构建“企业+平台”的园区运营机制,提升园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攻关技术“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强园区规划约束,严格按规划发展产业,按产业布局项目。加快园区水、电、路、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研发、设计、生产配套和生活设施配套。推进智能园区建设,加快建设5G等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园区企业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各产业园区提质升级,形成特色化、规模化、集聚化园区发展新局面。到2024年,9个市级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全市比重达到一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50亿元,打造超百亿级产业集群5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1.推动金融创新服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积极引进全国性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资银行以及投资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细分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比例,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培育股权和债券金融市场,支持企业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融资。完善金融信用体系,积极开展政银保企对接活动。探索组建负责开展边境贸易的专业性地方银行。充分发挥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推动市场化管理运营,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专项基金。加强政银企多方合作,积极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信贷资金有效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银保监分局)

  12.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以港口为依托,以丹东至沈阳、丹东至大连、丹东至通化等高速公路、铁路和鸭绿江大桥为支撑,全力打造东北东部区域性物流中心。发挥我市互市贸易优势,培育发展外贸、互市、农贸、商超等综合性商贸平台,构建面向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蒙古等国的国际商贸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态,整合多种运输资源,引导物流信息共享。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围绕丰富的海产品、小浆果、无公害蔬菜等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冷链物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邮政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发展邮政和快递物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减轻物流企业税费负担,畅通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切实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3.培育壮大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应用等新技术发展,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成果转化、软件技术、信息集成、信息传输、增值网络等科技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构建数字化经济新生态,加速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金融、物流、商品流通、文旅等服务业各领域的应用融合。大力引进和培育大型科技和信息服务技术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围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仪器仪表等优势产业,积极推进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丹东市农产品质量综合检验监测中心、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研发检测中心等省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不断拓展检验检测服务的覆盖范围。加强丹东市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健全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经纪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14.加快构建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利用丹东地处边境区位特点,发挥山水、气候资源优势,立足东北,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努力打造国际国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加强全季旅游开发,形成以边境旅游为龙头、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冰雪旅游、乡村旅游等为支撑,多元旅游主题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凤凰山、天桥沟申创5A级景区。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虎山段文旅融合项目、浪头港国际商贸旅游综合体等项目建设,建设丹东游客集散中心。积极推进凤城、宽甸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强丹东红色资源整理和内涵挖掘,深度做好抗美援朝、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品牌。积极推进旅游创新融合发展,加强与大连、沈阳、本溪、通化、白山等周边城市的旅游合作,推进建立沿海六市、东北东部城市旅游联盟,共同打造经营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产品。积极发展冰雪旅游。培育边境自驾旅游品牌。持续实施旅游“后备箱”工程。积极争取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利用主流媒体与新兴媒体同频共振,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升丹东旅游品牌知名度,叫响丹东“边境观光游”“红色教育游”“温泉休闲游”“海岛体验游”等品牌,打造丹东“国内赴朝旅游第一集散地”、“抗美援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到2024年,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1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2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全国和省级旅游重点村6个,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1家。(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丹东临港集团)

  (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协同创新体系

  15.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构建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创新梯队体系。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着力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创新型、引领型龙头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实施“专精特新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在行业中“小巨人”“隐型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梯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雏鹰、瞪羚企业。不断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性产业企业群体。到2024年,每万家企业法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户,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达到90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16.加快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坚持以需求为牵引,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推进现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提质增效。持续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完善的创新平台体系。鼓励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丹东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作用,瞄准培育发展智能传感器、高端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推进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为企业提供技术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验证服务,促进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推动建立检测、检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资源最大效用。推动实现沿海六市科技研发、科技金融平台共享,实施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协议》。完成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到2024年,全市新引育国家级创新平台2个、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新增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10个、新建公共研发平台1个、新建新型研发机构1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17.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围绕重大成套装备、“卡脖子”技术装备、关键共性技术、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形成可以为我市优势产业赋能的技术创新成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科技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能源交通、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积极推荐我市优秀科技攻关项目申报省“揭榜挂帅”科技计划。协调全市玉米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全市每年通过省级和国家审定的玉米新品种15个以上。加强小浆果种苗选育与开发,打造全国最大草莓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和重要蓝莓、奇异莓种苗繁育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合作互动

  18.完善港口功能。深入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优化港口功能布局,提升港口泊位及航道等级,推进LNG接收站项目,实施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维护性疏浚工程。加快推进专业化堆场装车楼、机车检修库及检修车间等改造,推进港区供电管网改造工程。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落实《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行陆海铁联运模式。加快实施丹东港疏港铁路工程。推进大宗货物企业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强化公铁衔接。加强专业化运输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积极参与吉林出海大通道建设,推动建立省港、市港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打造“北粮南运”转运基地。加快建设智慧绿色平安港口。以“智慧港口”建设为目标,积极推广物联网技术,大力推进射频识别、多维条码、卫星定位系统、货物跟踪等信息技术应用,加快自动化码头、智慧管理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5G、北斗、物联网、区块链、智能控制等港口场景应用,加快提升港口智慧化水平。推动港口绿色发展,加快港口作业机械、港内车辆和拖轮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改造,加快码头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严格实施危险废物、船舶水污染物转移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建立完善港口储罐、安全设施检测和日常管控制度,提高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性,完善港口应急预案,健全港地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推广重点大型港机设备在线监测、实时检测技术,提升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丹东港口集团)

  19.大力发展临港产业。依托港口和临港发展空间,坚持做大做强现有产业和招商引资相结合,以国际物流为龙头,以临港加工制造业和进出口贸易为支撑,加快发展农水产品深加工、钢铁选矿加工和精细化工等临港产业。充分利用丹东临港集团30平方公里临港土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引进海工、海洋油气设备、渔业装备等大型涉海装备制造企业。推进园区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临港制造、临港化工、临港物流、粮食运输等产业规模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丹东临港集团)

  20.加强沿海六市协同平台建设。积极落实沿海六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社会信用工作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大连商品交易所战略合作、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等6领域合作框架协议落实落地。积极参与推进六市在产业发展、园区共建、公共交通、旅游休闲、医疗教育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加强“黄海翼”高质量发展,推动丹东东港市与大连庄河市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建设北黄海经济合作区。推动丹东高新区与大连高新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开展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优势互补产业空间布局,打造紧密协作的区域供应链,谋划一批重点项目,以“飞地”等方式开展共建。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丹东—庄河天然气管道项目。推动与大连市建立双方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人力资源对接和共享人才市场信息等机制,联合举办大型招聘活动。探索通过政策引进、产业嫁接、物流共享、税收分成等方式,推进产业结对共建。建立旅游市场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大连—丹东”旅游合作框架,开辟特色旅游线路,推动两市适时开通旅游直通车。加快建立教育、医疗、托育、文化旅游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21.加强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深入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合作,主动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聚焦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深入推进与扬州市对口合作,以旅游合作、产业园区共建为重点,全面提升对口合作领域、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深化东北东部地区多方面合作,借助国家加快完善连接东北地区腹地通道和在东北东部和内蒙区东部地区布局建设一批新陆港的有利时机。加快推动长(春)白(山)通(化)丹(东)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白通丹”区域发展一体化进程。推动丹东港建设东北东部重要的国际综合枢纽港,加强与东北其他地区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丹东、吉林通化的航空应急救援通道建设,积极与国网公司通航集团开展直升飞机救援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大连市协作,建设丹东地区航空应急救援基地,提升丹东及周边地区应急救援能力。推动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建立跨区域重大固废环境污染事件通报制度,完善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依托辽宁省固废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推进建设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2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实行严格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监视监测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和落实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遏制破坏和占用自然岸线资源围填海等行为。积极参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工作。实施湾长制,持续打好黄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大力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在生态敏感地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到2024年,实现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强化渔政管理,积极参与省建立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鸭绿江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提升入海口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成鸭绿江口湿地申请世界自然遗产配套展馆建设,积极开展鸭绿江口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工作。实施30座交通门的智能改造,完成河道生态治理18.6km,使JH丹东段防洪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开展船舶污染专项检查,完善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鸭绿江流域13个国考断面达到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丹东海事局)

  23.持续提升环境质量。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巩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老旧燃煤锅炉。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强化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推动环境执法标准统一进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出台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推进实施一批屋顶光伏、抽水蓄能、海上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加快推动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振安区生物质热电联产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利用。加快组建能源产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4.积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引领,大力发展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相关产业。积极推进凤城庙沟、宽甸爱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争取“十四五”省核准开工建设。科学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分布式园区光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积极争取省集中式光伏发电指标向我市倾斜。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发展,建设海上风电试点项目。加快发展空气能,推进空气能规模化利用。推进发展生物质能,有序推进垃圾发电工程。根据辽宁风光电能源布局,推进建设氢能“制储输用”一体化项目,提高我市能源消纳能力。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推进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新能源客车,加强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转型,加快发展纯电动车桥,加大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氢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引进力度。加快发展丹东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强过滤材料、过滤器等产品生产,推进新型净化材料产品升级换代,不断适应市场新需求。围绕工业除尘、净化工程领域,积极研发生产工业脱硫、脱硝等除尘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和空气过滤净化设备等环保装备新产品,拓展环保产品领域。鼓励空气净化装置产品和设备本地化应用。加快发展污水处理系列产品,支持重点企业开拓市场,提高总承包能力。围绕节能输变电设备,加快发展具有节能功能输变电设备产品,开发特种电力电缆、磁控并联电抗器、高电压等级有载调容调压装置、500KV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产品,积极发展智能化成套输变电装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探索建设碳中和岛(零碳岛)、碳中和村(零碳村)。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创新“农业+互联网”“农业+旅游”等绿色发展模式,为碳中和发展提供基础支撑。重点推进东港市大鹿岛村和獐岛村打造“零碳岛”“碳中和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扩大高水平开放,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

  25.加快推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以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引领对外开放,加快丹东港等互市贸易区建设,全面开展面向东北亚五国互市贸易,推动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实现突破,推动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与互市贸易政策叠加取得实质性进展。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为主的新市场,扩大出口规模。2024年,互市贸易落地加工额达到 320亿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6.构建对外开放平台。积极参与辽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辽宁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与东北亚各国合作,加强与欧美、东南亚、中东欧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辽宁对外开放新前沿。做好辽宁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积极争取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获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争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工程开通运营,全力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提质扩能。积极主动对接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复制推广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通关能力。依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知名展会平台,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完善支持企业落户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吸引企业落地日韩产业园,培育一批从事保税仓储、展示、维修、研发等业态企业。到2024年边境经济合作区实现工业总产值3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

  27.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和新改建、大中修农村公路工程。加快本桓宽高速公路建设。实施东港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中小型灌区改造、涝区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完成城市水源地上移工程。完成JH三期工程,治理干流河长234公里。完成5条城市内河(五道河、白房河、花园河、大沙河、二潮沟)水系连通工程,主城区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水务局)不断改善能源结构,加强能源输配网络建设。推进沿海LNG接收站建设,加快庄河—丹东天然气管线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临港集团)推动丹东机场配套工程建设。推进丹东机场国内航线和全货机开通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积极推进5G基站、5G网络和“千兆城市”等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实施城市基础数据与城市大脑工程,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创新中心、云基地等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前阳经济开发区服装产业园5G服装智能工厂建设,努力创建省级智慧园区。(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8.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特色优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公司+合作社+农户”订单农业发展模式,推动农业由单一种植向全产业链经济发展,夯实乡村振兴农民富裕基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国家“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试点,科学谋划试点建设项目,依托沿边沿海重点乡镇,打造一批人口集聚、产业发展、民族团结、环境友好、兴边富民的国家级示范中心城镇,顺利完成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9.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公共绿地建设,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大市政道路建设,优化路网结构。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促进建筑工业化低碳转型。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推动城区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4年前,全市完成3平方公里中心区平房改造工程。推进3个完整社区建设,元宝、振兴、振安区各建设一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注重发掘城市内涵和价值,大力弘扬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质。以抗美援朝纪念馆和鸭绿江断桥等为重点载体的红色文化,以虎山长城、甲午海战馆等为重点的边境历史文化,以满族、朝鲜族文化为重点的民族文化。结合文化特点和特色空间,在志愿军过江地建设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作品,提升“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性景区能级,推进红色经典景区提档升级,将燕窝浮桥遗址、燕窝小碛子岛、太平岛以及志愿军公园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形成集过江体验、红色演艺、红色文创于一体的沉浸式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区。积极推进恢复改造站前区域历史建筑等文化设施,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安东老街、兴安步行街,完成虎山长城文化保护利用项目。推进老旧厂区改造,通过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等方式,将“工业锈带”改造成“生活秀带”。全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坚持就业优先,落实各项援企稳岗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发展灵活就业。持续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5.0%以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主动应对老龄化趋势,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区域养老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化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开展医养结合急需人员技能培训。借鉴大连市安宁疗护试点建设模式,推动两市交流合作,打造安宁疗护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进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共同发展,实现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发展远程医疗,市医疗卫生综合楼投入使用。抓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和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健身设施、篮球场、足球场、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水平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七)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激发振兴发展活力

  31.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四大行动”落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一网通办” 等各项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同一许可事项不同地区基本要素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实现涉企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广“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积极参与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框架协议》,推进沿海六市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线下“收受分离、异地可办”。到2024年,市县两级依法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一网通办”,“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相关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省处于前列。(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编制修订各年度非税收入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确保取消一切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加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开展收入执行分析和预测。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策执行监控,整理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向企业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确保纳税人及时知晓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完善办税便利化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最大限度惠及纳税人缴费人。严格落实国家、省价格政策,依法、科学定价,加强电、水、气价格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3.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加快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加快农业产业发展集团组建运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

  34.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基础设施项目REITs试点。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制定普惠金融3项信贷计划,强化金融服务“三农”与乡村振兴,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落实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助力民营小微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解难脱困。积极推进城商行和农商行改革,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全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出台《丹东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到2024年,每年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新增境内上市公司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股交中心挂牌企业8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分行、丹东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5.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培育计划,研究“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边境贸易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推进丹东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出台《丹东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围绕专利助推创新型经济发展、商标助推品牌经济发展、地理标志助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保障工作,抓好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完善“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支持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到2024年,力争新增产值达10亿元民营企业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36.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出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新政策,除继续采取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外,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出台推进省级园区 “标准地”出让、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有关办法,优先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全面推行,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限,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7.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鸭绿江英才计划”若干政策,吸引各类人才来丹返丹创新创业,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对接公安、教育、卫生等市直部门,在各类人才子女入学、留丹落户、在丹就医、政策补贴、个人职称、住房租房等方面的协同受理,为各类人才引育留用提供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38.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加强政策研究,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丹东实际,储备筛选一批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就业增收的重点项目和优质项目。扎实做好项目申报前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项目谋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9.探索多渠道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统筹各地区严格按照2018年化债计划推进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确保累计化债额达到十年化解隐性债务方案的要求。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确保不发生违约行为。有效利用“银政企”平台缓释债务风险,督促各地区积极梳理到期债务情况,对符合“银政企”合作条件的债务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推进债务的展期、续贷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建制县试点政策,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到2024年,力争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取得明显成效,债务达到红线以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党对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市级统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市级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推进组,负责部署本区域协同发展具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升把上级决策部署和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项目和具体行动的能力,围绕重点任务谋划推进一批具有代表性、引领性的高质量项目、重大工程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定期调度及时跟踪了解区域发展情况,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三)统筹各方力量保障方案实施

  统筹利用各方资源和社会资本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和包装,全面做好项目申报。用足用好投资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用地用海政策、产业政策等优惠政策,利用好产业联盟、智库、金融协作等平台,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研究健全支持和保障丹东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对我市特色产品、优势产业、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向外讲好丹东故事,传播好丹东声音。聚焦我市推动沿海经济带优势产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典型做法、亮点成效,在各级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彰显丹东美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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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8-11
文号:丹政发[202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锦政发[2022]2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的通知

锦政发〔2022〕21号           2022-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锦州市促进市场主体活跃的组合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及锦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培育和激发我市市场主体活力,让我市的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在新时代东北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奋力开创锦州振兴发展新局面,制定本组合政策。

  一、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

  1.推动“一网通办”。

  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涉密和依托省级以上系统办理的事项除外)全部纳入市级一体化平台办理,推动更多事项实现全程网办,打通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等自建业务系统数据壁垒,确保实现信息数据“全市通”。

  加快电子印章建设,加快完成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章的制章和备案,推动审批环节应用于电子印章;推进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在市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增设电子证照服务板块,方便用户查询,实行清单化管理应用,方便企业群众提交电子证照办事。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各实体业务大厅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功能。

  建成“综合窗口”,对进驻事项实行“一窗受理”,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备案等制度。

  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度,对全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一研究确定容缺受理条件,梳理“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实现一张表单填报、一套材料提交、一个流程办理、一窗同步出证,着力抓深化,对药店、诊所、饭店等11个企业开办“一件事”进行深化和优化。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直各实体业务大厅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

  设置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整合企业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公积金、社保登记、银行预约账户等服务事项和服务资源。将一般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设定为即办登记、当场办结,一般性企业80%以上的开办申请实现当场办结,最长不能超过4小时(从受理到核准),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网通办、半日办结”。

  充分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对于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通过的住所,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宅商用、集群注册等企业开办经营模式。

  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推进银行网点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网上申请、政府后台审核、银行自助取照”的全区域不见面审批。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4.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

  持续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通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注销登记服务。优化普通注销程序,方便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有效降低注销成本。全面推行简易注销登记,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简易程序便捷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二、持续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5.提升不动产登记业务便利度。

  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即时办结、同窗出证”的运行模式,实现“只需进一个门,在同一窗口,交一套材料,用一个环节,跑一次路”。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进一步放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方式和可查询信息,逐步放宽企业存量非住宅不动产信息查询。

  推行“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办理贷款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只跑一次腿、只交一次材料、一天出证”,抵押权注销登记“秒批”。按揭购房涉及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事项”合并办理,实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同时发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

  6.提升纳税服务便利度。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推广使用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开具电子专票,也可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具电子专票;加强“电子税务局”建设,实现申报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入,税款自动计算扣除。

  推进离厅式“自助纳税服务站”向银行、社区、乡镇辐射延伸,探索税控设备邮寄方式或远程发行方式,解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注销线上办理,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资料,提高退税效率。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

  7.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申请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照,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并核发电子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推行消防审批及验收事前辅导,针对已建、在建和拟建工程分类开展“审查辅导”“验收辅导”,提前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全面提升行政审批通过率,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办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8.提升市政接入便利度。

  低压小微企业接电实现“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居民客户、低压小微企业办电分别在2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送电。对于单电源无外线工程的高压客户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2天;对特殊时期的特殊客户、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律实施“先装表接电、后完善手续”,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全面落实“先接入、后改造”“先实施、后立项”措施,推动项目快速落地;对省级及以上园区和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能替代项目供电企业出资供配电设施建设到“红线”。

  在具备实施条件下,供水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9个工作日,正式用水申请审批要件由原来的十一项减少至六项,审批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1—6个工作日。用气接入整体时间缩减至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锦州供电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市水兴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9.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

  提升口岸通关和物流信息化水平,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业务的申报,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在锦州口岸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

  锦州口岸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实行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口岸和属地查验全面实现“查检合一”,推进“多查合一”改革,整合稽、核查作业,关区企业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办结。

  实行口岸收费透明化管理,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口岸收费信息定期进行收集、审核;海事局、检验检疫单位及各口岸经营场所建立日常口岸收费信息公示和上报机制;在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更新锦州口岸服务企业的收费内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锦州海关、锦州边防检查站、锦州海事局、市直相关单位等)

  三、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强化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10.优化土地供应和用地审批。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批次用地形式申请用地的项目,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简化用地预审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进行规划土地预审用途调整的,在预审阶段不须提交调整方案,对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将市重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请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实施增存挂钩。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前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优化土地供应。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将市本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区政府(管委会),缩短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行“标准地”出让,争取实现“拿地即开工”,企业取得土地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11.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

  尽早实现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欠费滞纳金,6个月内补缴。各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不得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扩展低压用电接入范围,城乡地区全范围160千瓦及以下推行“三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报装工程投资到客户红线,减少客户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两部制电价计费的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通过逐户分析变压器容量大小以及用电量情况,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主动对接基本电费占比较高的企业办理暂停或者减容业务,指导客户线上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用电需求,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宣传、推广预存电费积分奖励,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数利率。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文件后,给予企业电价补贴。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通管办、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锦州供电公司、锦州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市水兴公司等)

  12.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额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实施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13.推行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养老和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税收、金融政策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4.减免疫情防控、检验检测等费用。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2022年餐饮、零售、交通客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运营给予补贴支持。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收费服务机构,2022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疫情防控需要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

  将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等)

  四、发挥财政政策支持,稳定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15.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

  加快发展县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参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20〕33号)成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保费补贴、降费奖补,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加大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扩大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2022年底前,市担保集团重点支持小微、“三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外贸等行业开展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严格落实省、市担保补贴政策。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银行利率和担保费率合计不超过4.5%,其中,担保费率不超过0.8%。

  加快落实《关于金融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出资1亿元,与有关银行、担保机构合作,提供10亿元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政府担保机构给与信用担保支持,银行给予信贷投放。其中,单笔信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银行利率和担保费率合计不超过4.5%,每年滚动使用;对重点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信贷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6.加大社保、工资保证金惠企支持力度。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指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业、电视业、电影业、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至2022年12月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且1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50%。对3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

  1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市场主体资金瓶颈

  18.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上市进度按辅导备案、正式申报、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

  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或外省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根据企业挂牌进度按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付费、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5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如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

  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我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标准版10万元;成长版2万,股改后转板到标准版将扶持资金补足至10万元),如果企业将来申报上市成功,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标准。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1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积极使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争取增加5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限额,确保全年再贷款、再贴现累计投放不少于 60亿元。

  持续推动银政企对接,不断创新对接模式,强化对接效果,打通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最后一米”,推动锦州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降价”。

  持续更新和补充锦州市重点企业“白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和“白名单”企业进行深度对接,为“白名单”企业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计划,持续提供便捷的融资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国资委等)

  20.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对接省“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牵引带动作用,用好用足30.9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群体及科技创新企业、绿色金融、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力争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下降。

  用好人民银行30亿元再贴现资金,优先满足抗疫保供等重点领域再贴现需求。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做到应延尽延。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差异化金融服务。

  提高对金融机构窗口指导的频次和走访督导的覆盖面以及深度,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让利,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延期情况进行通报。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21.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对相关信贷投放较多的全国性银行实行再贴现倾斜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重点加强对农发行的督导,引导其优化贷款机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辖内大型银行加大对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实现大型银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支持辽西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锦州港航道改扩建项目融资。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加大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雏鹰企业、省瞪羚企业等科技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水、电、气等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全面推行电子担保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工作,建设电子保函系统—金融服务系统。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等)

  六、精准落实行业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经营活力

  22.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服务贸易。

  2022年底前,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服务贸易业务收(付)汇额(人民币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或单位,在上一年度开展的研发、设计、项目创作、国际营销推广、品牌培育、市场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系统注册的企业或单位,在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相关认证所发生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积极争取全面开放资金,2022年底前,对外贸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生产环境、购置设备、购置原材料等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3.支持粮食收购企业发展。

  为顺应粮食购销形势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自2021年4月15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施行之日起,停止《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发放工作,全省粮食收购管理实现网上备案,企业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表》。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职能或部门的,由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

  24.支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大力鼓励、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医疗健康行业。取消基层诊所审批,改为备案制。提升社会办医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能力。

  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

  鼓励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需、特色诊疗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

  25.促进养老机构发展。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实施保障养老用地指标等土地供应(划拨)支持政策。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引导合作地区企业来锦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推进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健康养老示范单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等)

  26.促进汽车消费行业发展。

  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外埠汽油车符合国一排放标准(含国一)、外埠柴油车符合国三排放标准(含国三)的车辆,均可在我市办理迁入登记业务。

  全市范围所有道路全天解除皮卡车禁止通行的限制。实施外埠车辆来锦轻微交通违法“首违不罚”管理措施。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支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用好、用足“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公交发展奖励资金”补助政策,通过发放购置和运营补贴,鼓励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为新能源车辆;逐步完善公交场站、二级以上客运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

  27.促进服务行业恢复发展。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8.促进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29.促进零售业批发业恢复发展。

  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

  对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0.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对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10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2022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1.促进公路水路运输业发展。

  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省统筹退坡资金。对每年实际运营时间超过180天,并按照要求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运营补助。车辆运营19座及以下每月每台最高补助300元,20—29座每月最高补助350元,30座以上每月每台补助400元。其中,新能源车辆每月每台补助标准增加100元。车辆保险,依据《道路运输证》载客座位数,每年每车每座补助120元,但不高于实际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支付金额。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时间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最高补助5万元,新能源车辆每台最高补助上限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加快港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简化企业项目审批流程,政策性减免相关费用,开辟绿色通道,加速项目落地。加快推进港口物流信息化建设。实行物流企业经营活动信用公示或评分,杜绝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和扰乱市场环境事件发生。进一步优化良好的港口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32.积极开展促进消费活动。

  组织我市“两品一标”农业品牌产品参加中国国际农交会、华南地区、华东地区等宣传推介会,宣传展销我市品牌农产品,提高我市品牌农产品在全国各地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召开惠民购房节,全力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积极组织开展汽车展销活动,每年开展至少5次汽车展销活动。

  积极筹措并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对2022年举办的消费类展会主办方发生的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支持开展家电类促销活动,开展品牌家电辽西大集促销活动。支持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

  鼓励各级主流媒体给予企业宣传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贸促会等)

  七、聚力高新产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33.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积极争取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优质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按照不高于5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34.支持高新企业发展。

  出台《锦州市“爆双深”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2—2025年)》,构建纵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为梯队、横向“爆品、双五、深科技”为特色的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集聚各类资源,在苗企业培育、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引导、人才引育、金融支持等方面深度扶持,为科技企业成长打造定制化的产业生态环境。

  全面提升我市培育创新主体力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后补助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新认定的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每年择优认定10户“爆双深”企业,并一次性给予每户20万元后补助。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35.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2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合)、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以及省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承担企事业单位。对获评工信部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和全国食品工业“三品”行动典型成果的企业,按照不高于10万元给予补偿,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称号的不兼得,以最高额度奖补,获得其他新设立的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给予装备制造业实施首台(套)支持。重点支持生产《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装备,且首次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进行补贴。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围绕我市产业和龙头科技企业重要科技需求,实施“智汇锦城行动”,每年引进一批我市产业亟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每个人才(团队)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驻锦高校培养(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科学家等高端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八、实施人才兴锦战略,增强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36.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来锦工作。

  对引进到市属及以下企业工作的毕业生,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毕业3年内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安家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及2年内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双一流”高校毕业年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00元、200元的居住补贴。

  全职引进的省部级领军人才及以上人才子女分别享受一次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小学和初中的待遇,其中顶尖人才的第三代子女可参照执行。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入选“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37.支持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

  以市场和求职者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设电子商务汽车驾驶员、钳工、焊工、电工等多个培训专业,让更多数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实现技能就业创业。

  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立足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面向本企业职工自主开展各类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各类企业自主开展补贴性培训,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补贴标准1000元、中级(四级)补贴标准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标准2000元。培养学徒,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38.支持中小微企业留住人才。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中小微企业预拨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等)

  九、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市场主体创新高地

  39.支持科技园区建设提档升级。

  高新区等科技园区建设在国家或省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中排位提升明显的,市年度绩效考评时给予适当加分;支持现有各类园区争创省级以上科技园区,对成功晋级的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40.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围绕产业科技需求,实施“创新平台培育计划”,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对驻锦高校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筹建的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一次性给予20万元筹建资金支持;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档次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和市技术创新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每户5—20万元的奖补;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41.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孵育载体建设。

  通过科技创新创业孵育载体,孵化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形成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源头活水。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机构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42.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加速推动我市特色产业中试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每户50万元后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驻锦高校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批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机构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潜力

  43.积极吸引外商来锦投资。

  坚持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城镇特许经营等方面外资优先的做法,为外资持续流入奠定基础。

  积极开展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积极对接中日、中韩等相关贸易协会和驻辽领事机构,请进外商,推介招商。

  设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营商便利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合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贸促会等)

  44.积极吸引域外企业来锦投资。

  建立市、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集中研究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招商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优先在土地指标、规划布局、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各县(市)区要制定域外企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要切合实际从财政支持、项目用地、人才引进、收费政策、服务政策、奖励政策等各方面予以引域外企业政策支持。

  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于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为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建、转型升级、引资合作,对于符合县(市)区重点支持产业的辖区内企业新上或扩建项目,可以按新增投资额比照新引进项目给予扶持;对为县(市)区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经过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合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45.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驻锦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和租金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46.支持退役军人、军属就业创业。

  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对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费减免,提供经营场地、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实施公正有效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7.有序推进新型监管方式。

  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手段,切实为市场主体松绑。梳理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监管对象范围无法确定的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随机抽查的事项外,日常例行性监管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全覆盖。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把对企业的干扰降到最低。

  夯实信用监管基础,规范违法失信管理,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将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企业自主公示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推行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加强修复后抽查实施。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在监管系统实现日常监管任务以信用分类结果确定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全覆盖。强化监管信息归集,持续推进监管信息归集常态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

  48.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创新执法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

  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定《锦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对登记注册、价格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器械监管等13个领域的85种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适用条件时不予处罚。

  动态调整自由裁量权。制定《锦州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4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部署,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通报机制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及各区局线索移送数量进行通报;实行案件线索督办制,对交办各单位的案件线索实行督办制度,对案件线索不核查或核查不及时且构成立案的线索不移送等情况进行督办。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调解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作用,积极调动各方力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推动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新格局,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烟草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的统筹协调,共享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等)

  50.清理整顿涉企收费。

  动态调整、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拟公布《锦州市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锦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将收费目录清单在锦州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常态化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及时更新网站涉企收费动态信息。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精神。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开展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扎实做好涉企收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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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0
文号:锦政发[202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行[2023]4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鲁财行[2023]4号             2023-3-7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3年1月28日正式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的修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财政改革持续深化的客观需要,是对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调整。新修订的《规则》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发展成果,衔接细化预算编制、推进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新要求,将对完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行政单位财务风险发挥积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则》修订的重要意义,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规则》顺利实施。

  二、准确把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11章66条,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财务监督、附则等内容。与现行规则相比,总章节数保持不变,条款数目增加3条,删除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强化厉行节约意识。落实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指示精神,在总则和支出管理中增加“艰苦奋斗”“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等表述,明确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二)明确绩效管理要求。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作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考虑因素,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加强支出管理。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行政单位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一律不得安排预算。提升成本管理意识,为节约公共资源,引入成本核算的理念,推进行政单位成本核算,提升内部管理绩效。

  (四)衔接资产管理规定。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衔接,强化管理责任,增加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国有资产台账、汇总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资产共享共用等表述。细化资产配置原则和方式,强调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完善资产定义和范畴,删除专用设备有关规定。

  (五)体现“双报告”核算要求。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双体系平行核算要求,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章节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分别以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分类细化财务分析内容。为避免与现行文件重复规定,且便于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丰富完善指标,删除了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提出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等内容,同时强调行政单位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做好涉密事项财务管理。

  三、认真做好《规则》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及行政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开展《规则》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认真理解和把握修订内容及其内涵。各级行政单位要根据《规则》的规定,做好政策衔接,年内修订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依法依规理财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规则》的执行情况,持续跟踪问效,指导行政单位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大化发挥财务管理制度效能。

  附件: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对照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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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7
文号:鲁财行[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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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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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和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并公示,确认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34家单位为为2021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岳阳市教育基金会等523家单位获得2021年度第二批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有效期5年。长沙市慈善基金会等31家单位获得2022年度第一批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二、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以上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 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2. 湖南省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1

湖南省2021年度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 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2. 湖南省新云网教育基金会

  3. 湖南省长沙博才教育基金会

  附件2

湖南省2022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 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2. 湖南省国科公益基金会

  3. 湖南省博厚公益基金会

  4. 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5. 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6.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

  7. 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8. 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9. 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10.湖南省茶颜悦色公益基金会

  11.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基金

  12.湖南省平江县同心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13.湖南省旅游协会

  14.湖南省版权协会

  15.湖南省水利工程协会

  16.湖南省电子信息协会

  17.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

  18.湖南省动漫游戏协会

  19.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

  20.湖南省地板行业协会

  21.湖南省食品标准化协会

  22.湖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23.湖南省电子电路行业协会

  24.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25.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6.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协会

  27.湖南省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28.湖南省长沙师范学院校友会

  29.湖南省绿色制造产业联合会

  30.湖南省红色文化旅游促进会

  31.湖南省众天安全公益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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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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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抓实落细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各项安排,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恢复市场活力,扎实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全年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1.56万亿元,一、二季度省市重点新开工项目分别达到50%、80%,三季度全部开工。组织排查“开工未入库、建成未投产”的重大项目,对在一季度提前投产的项目,可预兑快兑政策资金。建立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全过程跟进服务机制。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2023年一季度开工率达到100%、支付率达到50%,上半年支付率达到80%。2022年专项债券资金一季度全部支付,2023年提前下达专项债券资金力争上半年支付率达到100%。

  2.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投入,结合“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集中力量谋划一批新的接续发展项目,为2024年储备省市两级重点新开工项目2500个以上、新增总投资2.5万亿元以上。加强成效评价,每季度安排4500万元激励推进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

  3.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对列入2023年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足计划指标。引导建设项目尽量不占、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加快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在各市(区)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全面推广“交地即交证”新模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立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协调机制,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到5个,新增储备项目8个以上,盘活存量资产200亿元以上。

  4.稳住重点领域投资。加快引汉济渭二期、机场三期和西延、西十、西渝高铁等工程建设进度,力争水利设施、综合交通投资一季度分别完成60亿元、113亿元,全年分别完成430亿元、800亿元。有效利用中央贴息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常态化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开展“千企百亿”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力争工业投资全年增长10%以上。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出台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争民间投资增长8%以上。

  二、推动工业稳定增长

  5.坚定做强能源工业。促进能源稳产增产和绿色低碳转型,构建现代化能源产业体系,能源工业总产值增长10%左右,巩固万亿级现代能源产业基础。扛牢保能源安全责任,着力优煤、稳油、扩气、增电。争取海测滩等4处新建煤矿开工建设,推动芦村一号等9处煤矿建成投运。加快在建的9个煤电项目建设,建成延长富县、陕煤黄陵等煤电项目。推进宜黄区块、神府区块天然气勘探开发,推动延长石油150亿方/年天然气产能增能项目建设。确保3大国家级新能源基地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加快陕煤煤炭分质利用二阶段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榆能40万吨/年乙二醇等项目建成投产。一季度煤炭、原油、天然气产量分别达到1.7亿吨、632万吨、81亿立方米,发电量720亿千瓦时。

  6.支持企业多产多销。用好企业问题清单收集督办机制和150户制造业龙头企业包抓机制,抓好稳产增产工作,对一季度拟竣工投产的新增产能项目,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持续组织大宗商品产销对接,大力开展名优特新产品展销活动。

  7.推动重点产业链建设。支持链主企业引进和培育配套企业,对年度配套率增幅较大的链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链主企业每净增1户当年实际配套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本地或招引的非关联配套企业,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奖励。

  8.着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万亿级产业集群。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布局生命健康、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加快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光伏装备、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发展步伐,力争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13%左右。聚焦重点产业链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加快构建产业链集群。

  9.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钢铁、有色、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中小企业购置关键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给予奖励。

  10.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5%、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中小企业最高300万元)。继续对省内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加大奖励支持力度。用好“揭榜挂帅”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揭榜挂帅”攻关。

  三、推动消费加快恢复

  11.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办好秦乐购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支持市(区)发放消费券,扩大汽车消费和绿色智能消费,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12.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支持高端知名、高级定制品牌开设首店,鼓励企业通过公共网络扩大商品销售,支持新建网络交易平台,省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鼓励电商平台出台阶段性费率优惠措施,减免或降低网店年租、推广运营等费用。

  13.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支持西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西安、渭南等6个试点城市完成35个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商贸物流快速发展,提升快递物流配送能力,省级财政予以一定补贴。对上半年、全年消费促进工作综合评定前3位的市(区)和前10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推动文旅市场全面复苏。加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国家规定期限。支持旅行社等文旅企业积极参与承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节庆、会展和公务等活动。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客入陕”,推动“三秦四季”品牌赋能升级,着力推出精品线路、特色美食、演艺娱乐等旅游产品,吸引游客延长在陕停留时间,不断扩大文旅消费。

  15.加快文旅产业发展。举办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开展重点文旅产业链三年行动,加快打造万亿级文旅产业集群。安排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产业重点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乡村旅游发展、数字文旅等建设。

  16.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各地因城施策,调整优化房地产有关政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用好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加快推动改革创新

  17.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全面深化“三项改革”,推行“先使用、后付费”、“权益让渡”、“先投后股”等制度举措,持续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提升拓展放大秦创原总窗口功能,完善“一中心一平台一公司”功能,建好人才、资本、科技三大市场,构建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全省孵化科创企业不少于1000家。

  18.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落实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服务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增便利,力争营商环境便利度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归集共享,部门信息孤岛打通率超过80%、数据归集率达到90%。优化推广“秦政通”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迭代升级“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机制,实现全事项上线、全流程运转、全区域点亮。提升办事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1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年均纳税时间压减到70个小时,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9.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阶梯式监管。落实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等不予或减轻从轻处罚。

  20.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谋划开展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召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库,落实对各市(区)每年“小升规”企业按净增加量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政策。强化限上单位“一对一”联系服务,落实限上单位年度纳统奖励政策,对完成年度纳统任务的市(区),省级财政按净增限上单位数量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力争净增限上单位1000家以上。

  21.加快培育科创型企业。严格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500家。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隐形冠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

  22.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举办数字经济大会,围绕重点产业链打造一批数字经济发展典型示范案例,推出一批试点项目,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开放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数”,打造50个“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8%。

  五、持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23.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年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4.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5.加大服务业领域降费力度。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缴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26.落实科技服务领域等税收减免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按有关规定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27.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保持必要支出强度,一季度省级专项资金、产业类专项资金(不含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下达70%,专项债券发行进度达到提前下达额度的65%。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完成分配方案报备和资金下达。除应急救灾和清算类资金外,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6月底前全部下达。

  2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超过200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年底。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一季度全省政府采购合同总额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比超过80%。

  29.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提供增信支持。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再担保费实行优惠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县域振兴批量贷”、“陕再·银担快易贷”、“创业担保贷款”等专项批量担保产品。

  30.加强金融服务能力。推进“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上线运行“项目建设融资服务系统”,力争年底平台累计注册企业15万户,发放贷款70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落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

  3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作用,争取全年首发募集资金100亿元以上。推动非金融企业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发挥企业上市联合培育机制作用,对成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落实奖补政策,新增12家上市企业。

  32.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做好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3.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六、推动外贸外资扩量提质

  34.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召开全省开放发展大会,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10周年为契机,在支持外贸企业稳存量、扩规模、提质量等方面出台系列免申即享鼓励激励政策,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巩固中欧班列良好态势。

  35.提升外贸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重点贸易促进活动,给予参团外贸企业人员国际机票、境外食宿费补贴;对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给予展位、公共搭建费全额补贴,每户企业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精心开展“陕西-RCEP国家企业经贸对接活动”。

  36.加大制造业全球招商。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投资促进相结合,开展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招商,优化产业布局,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对新增制造业外资和设立外资总部或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以及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制度,为制造业外资招商项目落地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37.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外向型产业。下大力气招引外向型企业和产业链关键项目落地。围绕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需求,紧盯京津冀、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目标区域,梳理形成重点承接转移外向型产业清单。支持建设外向型产业园区,鼓励现有园区依托现有标准化厂房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对企业投资设厂和房租、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七、做好农业农村工作

  38.全力稳定粮食生产。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及时将粮食播种任务分解到市县,督促落实主要粮食作物和春播大豆种植任务,做好春耕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储备供应,抓好在田1440万亩小麦和278万亩冬油菜田间管理。落实小麦和玉米单产提升、机械作业等生产环节补助,实施种粮农民及农机购置补贴省级配套等政策。开展粮食生产能力提升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攻关,完善关中灌区小麦-玉米“吨半田”技术模式。一季度建成高标准农田50万亩、全年建成230万亩,实施高效节水灌溉16万亩、全年64万亩。

  39.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强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推动乡村振兴产业全链条升级,确保全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完善带农益农机制。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重点帮扶村,出台支持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八、加快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40.推动区域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以西咸一体化、7个功能组团、城乡融合3个突破口带动西安都市圈建设。争取国家批复并推动榆林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延安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建设。倾斜支持汉中市中心城区高质量项目建设,集中支持安康富硒产品和商洛新型材料产业发展。

  41.扎实推进黄河重大战略。不折不扣抓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争取更多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项目建设。省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奖补、示范工程等。

  42.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召开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分类指导落实“一县一策”、“一区一策”事项清单,用足用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加大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打造一批产值过百亿元的主导产业,开展季度监测点评,力争一季度县域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省1个百分点。加强对县城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县城承载能力。支持县域工业园区提档升级,对园区公共设施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九、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

  43.强化用水用电用气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电,设立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欠费不停水、不停气,各市(区)根据实际,设立费用缓缴期,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全省用户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可采用低压接入。

  4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调整优化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45.积极稳就业促增收。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巩固现有公益性岗位规模。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拓宽农民工就近就业渠道。落实“十四五”推动富民惠民意见,动态完善促进城乡居民增收举措,推动经营性、工资性收入等稳步增长,以产业和就业带动农民增收。

  46.加强医疗失业等保障。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调低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47.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进一步扩容提升、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诊疗服务水平,加强重症床位建设,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辆和必备医疗器械药品短板。落实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争取资金对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予以支持,开展助餐、助浴补贴。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居民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十、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48.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始终把重症患者救治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五项制度”、“四集中”、“一人一策”和巡诊巡查全覆盖,总结梳理救治工作经验及案例,强化医疗救治体系平急转换,积极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疫苗接种工作,密切开展病毒毒株变异情况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维护财政金融安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升级,逐步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切实防范化解融资平台风险。指导各市(区)制定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措施,提高资金拨付使用效率。坚决遏制非金融领域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50.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落实冬春季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热门景区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集中整治,加强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巩固自建房治理成果,推进食品安全攻坚行动和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做好极端天气、洪涝干旱、城乡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地质灾害等防范应对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要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细化落实举措,建立台账,形成清单,全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抓好宣传解读,提高知晓率。开展跟踪评估和督导服务,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贯彻落实情况,每季度报送省经济稳增长专班,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

  各项措施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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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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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2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3〕2号             2023-02-1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按照全省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聚力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统一、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促进,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围绕机制创新,对标一流水平,积极先行先试,不折不扣推动复制推广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同联动。对国家明确在全国推行的26项改革举措,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标对表,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要持续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加强对各市(区)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的24项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借鉴,成熟一批、推广一批,以复制推广带动全省营商环境整体突破。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更多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打造更多改革“单项冠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等作用,及时宣传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要以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为契机,加强政策解读,做好业务咨询,准确传导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知晓度和满意度,推动形成陕西“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陕西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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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8
文号:陕政办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6号)的政策意见,持续扩大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全市外贸稳增提质,制定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内容

  支持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建设;推动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做优做强;建立稳定高效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完善公共海外仓服务功能;加大公用型仓储建设力度;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建设。

  二、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扶持年度有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实绩且统计在青岛市;

  (三)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且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五)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企业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并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支持方向、具体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

  1.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企业开设境外子网站或独立页面(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网站),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超过2000万元,按照建设、运维、研发等资金投入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材料:

  (1)提供有域名注册资质的企业授予的域名授权书,证明域名归属为企业或企业法人所有,企业独立站网站截图;

  (2)提供与建站服务企业签订的独立站服务合同,建站和运维、推广发生的费用明细、费用发票;

  (3)当年度出口规模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货物出口报关单、网站后台销售数据截图等;

  (4)后台累计用户数量和投放媒体效果证明,包括海外社媒账户粉丝数截图、品牌关键词在投放媒体首页的搜索量排名截图等。

  (二)省重点培育跨境电商主体

  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主体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内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扶持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1)平台:平台已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年度贸易额证明包括进出口报关单或电子清单、平台销售统计数据截图等。

  (2)产业园: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业绩证明,要求分企业统计,提供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办理通关的证明材料。

  (三)公共海外仓

  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达到3000万元、2亿元的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证明企业跨境电商贸易额实绩,包括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或者所服务的青岛本地企业的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材料。

  2.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其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展示中心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所在国别地区、建设时间及发展历程、建设面积(提供实地场景图片、视频证明材料等),为企业提供展示展销业务开展情况,未来一年业务拓展规划等;

  (2)展示中心权属证明材料。所属公共海外仓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的相关文件,证明与国内母公司及投资方的关系(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场地购买或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展示中心具有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功能证明材料;

  (4)展示中心业务开展情况。能够为不少于10家企业提供展示展销等服务,提供所服务企业清单及双方合同(协议);

  (5)运营团队组成及服务能力,提供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相关材料;

  (6)场地租金费用明细、费用发票或国外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收据等证明材料。

  (四)公用型仓储建设

  设立跨境电商公用型仓库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可结合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实现进出口规模等指标,对仓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配送车辆购置、仓储租金等资金投入给予支持。年度贸易额超2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4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提供与至少10家企业签订的用仓服务合同;

  (2)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贸易额证明材料及数据汇总统计表;

  (3)建设或租赁合同等证明仓库权属的证明材料;

  (4)仓储企业支出相关费用的服务协议、费用发票、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五)人才培训

  通过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当年度新设线上店铺,且年度内实现进出口规模超过1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培训费用70%的比例,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扶持。

  申报材料:

  (1)与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培训费用发票、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

  (2)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课程设置、签到表等培训证明;

  (3)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新开店铺协议、证明店铺开立时间、店铺后台数据截图或企业自建独立站上相应情况等材料;

  (4)提供年度新开店铺后跨境电商进出口100万元的报关单。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材料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业务情况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声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是外文的(包括合同、协议书、国外公司有效收据等),必须在外文申报材料后附打印的中文翻译件(格式与外文材料一致),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提供以上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的扫描件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1.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于11月10日(周五)前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后,通过“青岛政策通”将带有“青岛政策通”水印的申报资料下载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照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形成《青岛跨境电商***(具体支持方向)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青岛政策通”平台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于11月17日(周五)前将初审结果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并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商务局,各企业纸质版《资金项目申请书》自留一份,报送两份至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3.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和资金规模,提出终审意见及具体资金安排,并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资金安排意见,形成公示文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五、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一)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负有审核、监督责任。市商务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二)严格资金财务管理。资金申请企业对申报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财务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资料。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资金支持申请。

  (三)强化资金绩效考核。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后,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各区(市)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结存等工作情况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分配密切挂钩。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中出现的进出口和贸易额均指在青岛纳统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三)本细则中出现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四)本细则有效期一年,细则中所列年度均指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1.《青岛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2.《青岛政策通申报单位操作手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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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科规[2023]1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科规〔2023〕1号            2023-03-03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及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遴选推荐和指导服务等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原认定面积),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技术经纪人等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少于15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第六条 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且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不低于10家。

  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三)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四)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进行核查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孵化器需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并定期更新年度统计数据。鼓励市级孵化器积极参与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已认定孵化器申请变更后面积须不低于原认定面积。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评价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评价不合格的为D等级。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对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专业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并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上报年度数据、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区(市)核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周期孵化链条建设,促进创业孵化向产业链、创新链拓展延伸,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引进国内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拓展海外市场。鼓励孵化器加强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积极联合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升对中小企业的研发和人才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日。

  附: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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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青科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ldpf.org.cn)综合服务大厅,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注册、登录网报审核系统,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所属税务部门选择相应年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操作说明及业务办理指南见网报系统首页)。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就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网报系统内下载或在窗口领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企业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职工编制手册;

  5.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明细、工资支付流水凭证;

  6. 2022年度残疾人职工社保缴纳证明,须提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另需提交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2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认定书;

  4.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自行承担邮寄费用,并请写明邮寄单位、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一)省级审核机构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浦路396号

  联系电话:0431-85639411

  (二)各地审核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证机构一览表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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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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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23]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23〕12号             2023-02-2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推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紧扣建设“两体系、一枢纽”(现代立体交通体系、现代物流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战略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河南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金融、运输往来等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中欧班列(中豫号)扩量提质,航空货邮年吞吐量突破100万吨,货物进出口年均增长20%,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15%,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均增长18%,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100项以上,开放创新联动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服务高水平开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强化拓展“两体系、一枢纽”功能

  (一)深化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战略合作。加快建设卢森堡货航郑州枢纽、空铁转运中心和专属货站。支持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局争取扩大第五航权配额、加密国际航线航班、开通新的国际航线。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建设海外货站,拓展与布达佩斯机场海外货站合作内容。(省发展改革委、机场集团、航投集团负责)

  (二)推进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物流电子货运试点成果应用。加快推广航空电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运单中性平台,吸引更多全球性航空物流企业参与使用,建立与国际对标的航空物流电子货运标准化体系。(省机场集团负责)

  (三)加快建设全国重要国际邮件枢纽口岸。争取中国邮政航空第二基地落户郑州,加快推进航空邮件处理中心、东航物流生鲜港等项目规划和建设。(省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郑州海关、中国邮政集团河南分公司、省机场集团、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快建设中欧班列郑州集结中心。支持拓展中欧班列(中豫号)至欧洲、中亚、东南亚等地区的线路和集疏网络,推动中欧班列扩能提质和运贸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争取全国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税务局、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五)加快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推行公铁联运标准化单证,制定单证签发和提货具体规则,加强与空运、海运单证的衔接。推进铁路与公路、机场、水路、口岸、海关等领域信息互联互通。(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海关、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六)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探索将多式联运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路贸易融资方式。(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法院、郑州海关、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七)健全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在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运载单元、专用载运工具、转运设备、信息交换接口、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制定50项以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争取更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国铁郑州局集团、中豫国际港务集团负责)

  三、持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深化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地方经贸合作。建立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推动建设RCEP企业服务中心,争取RCEP国际组织、商协会分支机构落地,在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和项目。依托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数据定价、流通方式等交易体系。积极申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省商务厅、贸促会、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与药企深化合作,做大业务规模。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积极向国家申请放宽试点目录限定政策。(省商务厅、财政厅、药监局、税务局、郑州海关、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推动银行创新离岸转手买卖的真实性管理,依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探索实行特殊需求研判会商机制和白名单制度,在结算、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创新突破,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高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郑州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开封文化产业开放先行区建设。结合文化产业特色,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出海”活动,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打造国际文化交易平台,做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积极争取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开封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洛阳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充分发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创新企业委托境外加工贸易结算流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建设外籍人员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搭建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实现外国人来华、出入境体检、证件办理及查询、随行子女入学等“一口通办”。(省公安厅、科技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边检总站、郑州市政府负责)

  (七)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建设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一批涉外仲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加快推进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工作。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建设。(省法院、司法厅、商务厅、贸促会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积极开展制度创新

  (一)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核准的出口商”,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引导企业申请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稳定企业通关预期。(郑州海关、省贸促会负责)

  (二)创新账户体系管理。积极争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争取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三)推动基金业扩大开放。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申请和外汇资金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时启动试点合格境内投资企业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保监局负责)

  (四)适时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引导融资租赁公司集聚发展。(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探索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在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清单基础上,加大河南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力度。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探索在更多涉企政务服务领域实行告知承诺。(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七)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改革。放宽医师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登记等方面的标准和条件限制,提高便利性和灵活性。探索开展先进生物治疗诊断技术开发与应用,在细胞治疗、中药和中药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等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支持河南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进口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的急需特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省卫生健康委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八)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创新发展。支持期货和期权新品种研发上市,创新期货保税交割监管模式,促进期货市场国际化。(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海关、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

  五、引育并重发展重点产业

  (一)精准推进产业招商。出台重点产业培育发展专项方案和配套支持政策,编制产业招商图谱,建立项目储备库、目标企业库、客商资源库、在谈线索库。整合招商力量,在重点国家(地区)依托商协会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驻外机构,建立招商联络处。持续开展驻点招商、资本招商、以商招商、飞地招商等,大力引进外向型项目。(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持续提升先进制造业水平。加快中铁智能化高端装备产业园、郑煤机智慧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示范基地、中联重科开封产业园、富士康5G智能手机精密机构件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郑州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郑开汽车及零部件外贸产业基地等,加快推进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普莱柯生物制品改扩建、中航锂电智能工厂、东旭氢能电机装备产业园等项目建设。(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敦豪、联邦快递和中国邮政集团、中国物流集团等大型物流集成商建设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专属货站等。培育多元化金融市场主体,吸引国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数字产业集聚,推进宇通自动驾驶研究院、360集团中部数字安全科创总部等项目建设。打造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建设。建设河南中日(开封)国际合作产业园,谋划推进河南中美(郑州)国际合作产业园等建设。(省商务厅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与综合保税区统筹发展

  (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加快片区管委会与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整合,统筹两类区域规划建设,实现同一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提高管理效能。(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二)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研发创新机构入驻综合保税区,对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经认证的经营者”高级认证。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开展离岸创新创业。(郑州海关和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负责)

  (三)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制定支持政策,规范业务流程,推动河南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册,合理确定账册核销周期。(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

  七、加强交流合作和复制推广

  (一)扩大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交流合作。发挥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作用,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办好第三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论坛、第二届黄河流域自贸试验区联盟会议等活动。(省商务厅、郑州市政府负责)

  (二)推动与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在深化RCEP合作、海关协作、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商、多式联运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扩大合作成效,推动豫桂东盟物流大通道建设。(省商务厅、郑州海关、中豫国际港务集团、郑州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定期发布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推动制度创新成果落地见效。建设河南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联动区,加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力度,推动改革创新协同、产业发展联动。及时总结上报全省制度创新成果,力争更多河南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等负责)

  (四)积极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围绕建设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和航空经济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发挥郑州航空港区临空区位、物流枢纽和功能口岸等优势,探索完善高水平开放政策制度体系,培育开放型经济新动能,申建河南自贸试验区空港新片区,建设更具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管理、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问效。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同推进创新发展。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政府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重大改革、重要事项、重点任务的统筹谋划和推动落实,建立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有效机制,进一步配强工作力量、强化要素保障,形成上下协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良好格局。(河南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完善政策体系。制定政务、监管、金融、法律、多式联运五大服务体系2.0版建设专项方案,持续在重点特色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在财政、税务、人才等领域出台专项政策,激励制度创新,促进河南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和人才汇聚。(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法院、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税务局、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评估督导。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落实统计报表制度,适时开展改革创新和建设情况评估。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创新试点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商务厅、省委改革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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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3
文号:豫政[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3]16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16号            2023-03-02

各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

  1.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面向制造业企业和省市确定的制造业年度重点项目,征集关键技术攻关需求,梳理建立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并定期发布征集技术解决方案,通过“揭榜比拼”方式推动产学研精准对接,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2.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聚焦11条标志性产业链和区域主导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和薄弱环节,每年组织实施100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30项以上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支持制造业产业链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3.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在氢能、核能、合成生物、新型显示等新兴制造业领域探索有组织科研,以“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方式,组织实施“氢进万家”“合成生物”“核动未来”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示范,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4.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梳理我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技术和产品,汇编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

  5.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快中科院济南科创城等重大载体建设,高质量建设崂山实验室。聚焦制造业创新需求,启动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优化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布局。发挥好高速列车、燃料电池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先进印染、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虚拟现实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引领支撑作用,积极争创新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单元,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策源地。

  二、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

  6.加速高新区以升促建。推动日照、菏泽、聊城、滨州等省高新区加快升级,力争16市国家高新区全覆盖。将工业经济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争取2023年布局建设5家左右省高新区。指导推动高新区按发展需求调区扩区,增大工业经济承载能力。

  7.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出台《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省高新区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支持高新区以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为牵引,优化产业创新生态,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实现高新区名片产业和主导产业集群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

  8.健全完善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建立省级以上高新区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月通报季排名机制,推动高新区在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工业经济增长绩效突出的高新区,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建立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提升工业发展指标权重,建立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机制,推动各高新区实现提质升位、提档升级。

  三、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

  9.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多投多奖”研发投入补助机制,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千家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机制,2023年新培育100家左右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80家左右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3000项左右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0.培优创新创造主力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性创新政策体系,推动科技型企业队伍群体量质齐升,力争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4万家。

  1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国有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推动国有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技术验证中试环境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支持国有企业建设科创基地,引领产业转型发展。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12.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高水平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和专业化中试基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等运营机制,推动成果转化与资本要素融合。开展产学研精准对接活动,鼓励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按照“企业+高校+院所”模式,打造创新联合体,提高成果转化成效。

  13.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规范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报告共享机制。定期发布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目录,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库,推动财政资金支持产出的科技成果入库。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需求企业精准对接。

  14.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推荐首次投向市场、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的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首购首用、保险补偿等机制,推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首用首试。

  五、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15.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围绕“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重大专项信息共享,在省级人才工程中,对“四链”融合重点领域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的人才团队实施配额制。优先支持有重大技术需求、人才需求的企业创建人才引领型企业。

  16.强化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的精准引进。举办“科技合作名校直通车”“中德科技创新合作大会”等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工商协会交流合作,吸引来鲁技术转移转化。完善“外专双百”和泰山系列人才等支持机制,推广“即来即报”快速引进机制,组织高层次人才大赛等活动,精准引进制造业创新所需的人才。

  17.加大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平台载体作用,以园区、企业为主体,加大基础建设、特高压、轨道交通、激光装备等优势领域新技术、新模式及成套技术产品对外推广应用,培育拓展新市场。

  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18.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布局资金链,开展先进制造业投融资三年行动,强化银行信贷、基金投资、担保保险、上市培育、产融合作等协同效应。聚焦制造业企业需求,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试点范围,推动实施科技人才股权投资。

  19.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实施研发投入后补助、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实现科技政策快速兑现。探索建立创新惠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力。

  七、建强制度机制,保障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20.强化整体联动。建立科技、工信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对接、会商、落实工作闭环,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21.强化政策支持。围绕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下好“先手棋”,打好“提前量”,持续优化相关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加强创新政策、人才政策与制造业政策的协调配套,切实增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效能。

  22.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统筹运用各级宣传联络员等力量,强化重点企业“一对一”精准服务,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切实推动措施落地见效。

《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门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2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提出“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7项22条措施。

  一是攻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制造业自立自强。重点包括建立关键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实施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精准攻坚行动,实施科技赋能制造业示范工程,开展产业基础再造行动,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等。

  二是发展壮大高新区队伍,打造制造强省新高地。重点包括推动高新区升级扩容,实施高新区“名片产业”培强工程,健全高新区分类评价机制。

  三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育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重点包括引导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量质齐升。

  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制造业发展新增长点。重点包括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和发布机制,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政策扶持。

  五是深化“四链”融合,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重点包括建立科技重大专项人才配套机制,精准引进制造业重点领域技术和人才,加大制造业优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输出。

  六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重点包括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

  七是建强保障机制,确保任务措施落地见效。重点突出强化协调配合、政策支持和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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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鲁科字[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3]4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科字〔2023〕4号             2023-01-05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全省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化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策源地。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成为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硬核力量。

  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取得若干前沿性创新成果,信息安全、元宇宙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等环节受制于人的局面有效改善。

  支撑体系更加健全。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10家左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达到200家左右。济南、青岛等地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创新载体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产业生态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力争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到万家以上,引领带动智能家电、虚拟现实等领域形成一批千亿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信息技术产业链更加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

  1.加强重大科学问题研究。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元宇宙等前沿领域,每年实施不少于10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基础研究与前沿交叉研究。支持“链主”企业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研究信息产业基础问题。

  2.强化基础科学研究能力。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导向作用,每年部署一批信息领域项目,支持自由探索,推动产出一批基础性、前沿性创新成果。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支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

  3.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高端软件、人工智能等信息产业关键和薄弱环节,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每年实施一批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

  4.加强战略创新任务布局。聚焦信息技术重点领域创新需求,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快核心技术突破。鼓励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战略创新任务,培育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技术和产品。

  (三)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

  5.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信息领域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创新。设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信息技术专题,支持企业链接各类创新资源。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每年选派一批信息领域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精准服务。

  6.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强化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推动信息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投入按最高5%给予后补助,其中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研发投入按10%给予后补助。

  (四)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

  7.加快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信息领域现有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支持优势单位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省实验室建设,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支持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到2025年,力争新建10家以上信息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

  8.构筑高能级创新载体。加快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对绩效评价优秀平台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聚焦重点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院士工作站。围绕重点优势领域积极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9.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探索构建高性能计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实现济青两地更高水平算力互通。鼓励在人工智能、空天信息、先进计算等领域多元化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

  (五)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

  10.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依托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加大信息领域“高精尖缺”人才、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培养、引进、留用力度,顶尖人才按“一人一策”给予支持。到2025年,汇聚和培养一批信息领域的领军人才。

  11.健全青年人才培育体系。发挥省级人才工程、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等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支持力度,推动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支持高校院所设立开放基金,强化对信息领域青年人才的倾斜支持,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的青年人才。到2025年,信息领域青年人才加速涌现和集聚。

  12.推进产教融合协同发展。支持高校按照信息产业需求深化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支持拥有高峰学科、一流学科的高校建设省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在信息安全、虚拟现实等领域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围绕信息产业发展建设开放式大学科技园。

  (六)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

  13.构建创新应用生态体系。聚焦信息产业重大需求,在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集成性创新,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规模化应用示范,提升上下游协同创新水平。

  14.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济南、青岛、威海等地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带动引领作用,引育信息产业上下游企业,集聚壮大信息产业链条,力争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网络安全、超高清显示等领域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

  15.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带动。以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为引领,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增效作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融合,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化工等领域打造一批智慧化场景,推动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

  16.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发挥科技奖励激励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建设信息领域成果转化高端智库,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贷款贴息等政策惠及面,支持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

  17.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依托高新区、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推动信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在中心熟化、工程化验证和落地转化。布局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撑信息产业形成更多区域发展增长极。

  18.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机构建设,引导支持骨干单位创建信息领域成果转化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平台纳入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管理。建设黄河流域技术转移中心,开展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科技成果转化峰会等活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信息领域科技成果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强化厅市协同,支持各市制定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支持力度。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作用,加大对信息领域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信息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

  (三)深化交流合作。加强院士工作站、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合作平台建设,举办中日、中以、中德等科技创新合作大会和中韩创新大赛等,支持信息领域企业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成果。

  (四)加强绩效评估。完善标准化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领域科技计划、平台、人才等的全流程效能评估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行动计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目标实现。

《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部门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立足我省实际,以加快提升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总体思路。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四个面向”,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实现创新链、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发展。二是行动目标,提出到2025年,元宇宙、新型显示等领域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国家级创新平台达10家左右,信息领域科技型企业群体达万家以上。

  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提出了开展“策源”“攻坚”“强企”“筑巢”“聚英”“领航”“硕果”七大专项行动。一是聚焦基础理论短板,开展“策源”行动,提升基础科学研究能力。二是瞄准产业关键环节,开展“攻坚”行动,推进关键技术攻关,产出重大技术和产品。三是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强企”行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四是强化科技平台赋能,开展“筑巢”行动,推动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五是加快高端人才集聚,开展“聚英”行动,加强信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六是打造产业创新高地,开展“领航”行动,打造一流创新型产业集群。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硕果”行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深化交流合作、加强绩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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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鲁科字[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2023-02-1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促进全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3年2月17日

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是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推动我市基础设施REITs有序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推介

  (一)营造良好宣传氛围。通过面向相关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潜在投资人等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基础设施REITs政策解读,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成功案例,提高企业及机构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

  (二)做好项目储备与培育孵化。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梳理,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按照项目情况分类纳入意向库、储备库和发行库。对纳入意向库的项目,推动原始权益人完善手续,在确保项目权责明晰、运营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转为储备项目。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积极支持原始权益人开展试点申报,加强项目策划、遴选、申报、发行、运行等全过程服务,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实施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审核流程。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川渝两地企业联合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项目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对本市和市外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核工作流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即报即审,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大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推介等方式,推动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年金等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渝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五)加大财税、土地、国资等领域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管理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础设施REITs项目土地权属等事项办理,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给予便利支持。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

  (六)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投资良性循环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盘活资金用于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形成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回收资金在盘活存量资产、带动新增投资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培育引进基础设施REITs领域领军人才。引进基础设施REITs领域优秀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领军人才参加重庆市高端人才评选活动,按规定享受对应人才待遇。对行业领军人才在落户、房屋购租、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结合引进人才做出的实际贡献,鼓励落户所在区和园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证监局)

  (八)提高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引进优质运营团队、与优质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合资合作等方式提高运营能力,提升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九)培育发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机构。鼓励基金管理人、ABS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做优做强。依托全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搭建项目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沟通平台,构建REITs良好生态。(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支持在渝企业通过新设、收购等方式,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并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鼓励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在渝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法人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相应激励,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组织保障和风险防范

  (十一)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发改、证监、财政、人社、规自、住建、国资、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基础设施REITs产业发展。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财政、国资、土地、人力等领域配套支持政策,指导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统筹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推动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推动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等归位尽责,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REITs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对违法违规主体及行为的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坚决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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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7
文号:渝发改投资[2023]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22年开始,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现将2023年南通市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南通市市区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3年3月6日—2023年5月31日。

  三、年审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入界面或者直接登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进行自助申报,网址为: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

  1.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需要)。首先需在“单位信息维护管理”模块完善企业信息,然后在“残疾人安置管理”模块,点击“添加残疾人”按钮,如果安置人员为为高校毕业生,则另需填写完善学历管理中的内容。完善人员信息后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用工信息、上传相关用工合同等扫描件,系统通过联网数据对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认证,如无异议则根据系统提示“保存”“下一步”即可,待所有残疾人员全部安置登记完成后,务必点击“完成申报”即完成年审。

  2.如果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或出现红色字体“X”等有异议的,则需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待人工审核或者携带纸质材料至年审机构进行窗口申报。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所属辖区残联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窗口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残疾人证件信息时需提供);

  3.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4.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时需提供);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原件1份,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到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6.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原件1份,如: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残疾人用工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注意事项

  1.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必须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情况,已办结的,可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附件: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2、网报系统操作指南.docx

  3、全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2023年3月9日

全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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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2023]55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科[2023]55号            2023-3-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有关要求,2023年度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全面启动,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2年度企业年度信息(年度数据)报送工作安排

  1、报送企业范围: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报送起止时间:即日起至3月31日

  3、报送方式:电子报送的方式。

  根据科技部统一要求、《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完成“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息”及“企业年数据报送”两项工作。为方便企业填报,企业直接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信息报送。

  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企业年度信息”事项栏目“新建年度信息”进行填报。在线完成企业年度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情况;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等内容的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填写完毕后提交给上海市认定办公室进行审核。

  企业所报送的年度信息(年度数据)由认定办公室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税收优惠。

  二、2023年度认定申请工作安排

  1、申报企业条件:申报企业的产品(服务)业务领域须符合财税〔2017〕79号和财税〔2018〕44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

  2、申报材料数据:2022年度相关数据;

  3、申报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4、申报方式:

  首次申报的企业采取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先行注册,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即2021年认定通过企业),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经各区科委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科技部备案后,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1)注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栏目完成相关注册。

  (2)申报:企业登录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在线提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3)提交书面资料:企业在申请阶段无须提交书面资料,仅需在认定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科委提交书面材料。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等信息均通过“一网通办”、“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三、2023年度更名申请工作安排

  1、更名范围: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更名时间:即日起至8月31日

  3、更名方式:需要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事项栏目中提出更名申请。市认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市认定协调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科技部备案,重新核发证书。

  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更名等办事指南、及相关信息均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办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为做好本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市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技先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各区科委(联系方式见附件)。

  纸质材料受理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业务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各区科委受理点联系方式(技先).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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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0
文号:沪科[202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202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以下统称减免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凭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材料及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可指定一个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出具《确认表》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应将具体负责单位名称函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知各直属海关执行。

  四、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二)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国政府的委托书;

  (三)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对于前款规定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因临时无偿赠送且无法提交赠送函的,可提交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有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六、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七、海关总署对国际条约中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2);

  国际条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是指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doc

  2.国际组织名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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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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