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0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河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确定。

  河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河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河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河南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3月22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数电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电票。同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数电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电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河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二、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3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D公司2023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八、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九、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能够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集成发票信息、优化发票应用、完善风险提醒,进一步深化发票数据应用成果。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一是“一户式”发票数据归集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开具发票信息,推送至对应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开票即交付,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易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归集等问题,降低纳税人发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发票应用集成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创新应用集成服务,通过完善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功能,增加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等功能,再造红字发票业务流程、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集成化”发票数据展示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情况展示服务,纳税人可实时掌握总授信额度和可用授信额度变动情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以便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从而有效规避因征纳双方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十二、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三、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十四、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7:2023年6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1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例8:2023年4月,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9:2023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10: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单》和对《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

  例11:2023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纳税人S公司,2023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十七、《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数电票信息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数电票查验服务。

  十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勾选确认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或已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确认单》所列已计算抵扣的税额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公告》发布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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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1号            2023-03-13

  为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

  1.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2.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 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结合本省环境保护税征管实际,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方法。《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条件、税款计算及核定程序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按照0.8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值,再计算应纳税款。

  (二)确定了本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列举的8个行业适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依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

  (三)确定了本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建筑施工、市政(拆迁)施工扬尘依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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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字[2023]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0号             2023-0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总体部署,紧扣聚力打造“六个城市”,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任务,推动《青岛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落地落实,现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建设崂山实验室。实施“透明海洋”等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崂山实验室成果转化基地,围绕大数据、蓝色生命与生物资源开发、海洋高端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方向,实施“蓝色药库”开发计划,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青岛蓝谷管理局)

  2.完善实验室建设体系。抢抓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机遇,组织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校院所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标准建设青岛新能源山东省实验室,申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批准新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增强海洋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支持中国海洋工程研究院(青岛)在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中科院海洋大科学中心加快集聚涉海创新资源,开展跨领域协同攻关。推动国家深海基因库、国家深海大数据中心、国家深海标本样品馆建设。加快青岛蓝色种业研究院建设。推进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山东省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市场化运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海洋发展局)

  4.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35项左右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一批科技成果。实施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1500项以上,培育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家以上,新增国家级“质量标杆”2项以上、省级“质量标杆”10项左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打造多层次创新平台。加快推进“仲华”热物理试验装置、青岛海上综合试验场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建设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围绕优势学科和地方多发病开展临床研究,布局培育中医肺病、耳鼻喉头颈外科等2家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总数达到15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6.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设立青岛市自然科学基金,围绕城市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等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激发科技人才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7.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群。加强创新创业共同体指导督导和绩效评价,扎实推进6家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打造新型研发机构群,争取新备案一批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8.壮大科技型企业梯队。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高企认定—高企上市”工作链条,打造量质并举、有序成长的科技企业队伍,争取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00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3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在青高校开展山东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组建技术经纪人服务联盟,累计培训技术经纪人达到1500人以上。鼓励专业机构联合高校院所企业等,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实体化技术市场,推动要素流动和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0.推进孵化器提质增效。围绕重点产业建设细分领域专业孵化器,支持孵化器特色化发展,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标杆孵化器。通过实施“硕果金”推动孵化器持股孵化,提高孵化器服务能级和营利能力。高水平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青岛创新节等品牌活动,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1.持续优化创新生态。优化科技信贷机制,持续扩大“投(保)贷”联动融资规模,推动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落地。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发挥科创母基金和各类风投创投基金作用,加快集聚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全链条基金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扩大高质量专利储备。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搭建国际技术转移平台,支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国(境)外机构企业在青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12.引进培育一流人才。发挥“头雁”作用,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推进“青岛菁英”人才工程,选拔培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和行业拔尖人才,加大战略性、前瞻性领域人才引育支持力度。培育一批人才引领型企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创新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发展,启动产教融合示范学科专业建设工程,优先支持“双一流”大学和“双一流”建设学科,创建青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服务中心。推进康复大学建设。开展“百名大师青岛行”活动。推进职业教育支撑24条产业链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优化职业院校学校布局和专业布局,遴选2000名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14.优化提升优势产业。推动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海洋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两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争创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力争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突破25万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5.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先进高分子及金属材料、精密仪器仪表、通用航空、氢能与储能等新兴产业加速成势。力争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实现倍增、虚拟现实产业实现较快增长,均突破百亿大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6.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研究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海洋物联网、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深海开发、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发展基础及方向,制定出台《青岛市未来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抢占未来发展新赛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7.聚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贸、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旅游、会展七大现代服务业赋能增效。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5200亿元。新评选认定一批服务业创新中心、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和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企业。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实现两位数增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18.壮大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发展集装箱船、大型养殖工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推动超大型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浮式半潜生产平台等研发建造,打造国内一流海工装备制造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19.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建设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布局氢能产业园区,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关键零部件制造、燃料电池港口机械应用示范等重大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提升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力度。壮大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装备产业,推动建设青岛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0.实施建群强链行动。统筹推进24条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落实产业链“链长制”,健全“5个1”工作机制,实施产业链招商、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土地保障、产业融资等专项行动,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持续开展重点产业链“链万企”供需对接活动,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继续开展制造业产业链重点企业入库申报培育和制造业产业链链主认定工作,跟踪调整入库企业。开展产业链重点企业区(市)赋能行活动,促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做大做强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评选认定一批集群延链补链关键企业。引导构建“龙头企业开放+中小企业承接”的场景协同格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

  21.持续推进技改升级。深入实施技术改造奖补政策,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管理,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滚动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个以上,年度竣工项目100个。新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服务商队伍。推动一批规上制造业企业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建设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加快15个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实现全部园区挂牌运营,加快虚拟现实、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等园区做优做强。落实项目入园评估机制,对标国内一流园区,严格执行园区投入产出标准,严把项目入园关。加大专业园区推介力度,引进一批符合定位、引领发展的重大项目,支撑园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

  23.完善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根据省级化工园区“十有两禁”要求和化工行业投资管理规定,严格董家口、新河2个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行业管理,推动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按需开展扩区申请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精准管控“两高”行业。用好全省“两高”项目电子监管平台,协同全省构建人员监督和平台监测互为支撑、互相印证的监管体系,对“两高”行业实施精准管控。落实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推进,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技术等标准,推动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5.实施“工赋青岛”行动。打造“工赋青岛·智造强市”城市品牌,构建政府、企业、市场多维发力的品牌培育新生态。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引导企业综合集成自主可控的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和控制系统,创新应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解决方案,分类梳理工业互联网新模式典型特征、应用场景和落地路径,培育省级智能制造标杆、国家智能制造示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6.完善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制定《青岛市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大数据产业夯基行动,建立大数据企业名录,发布大数据产品导向目录。推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落实全国一体化工业大数据中心试点任务,推进1个国家级区域中心、8个行业分中心试点建设。新认定10家以上市级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争取2个项目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7.构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把握国家互联网发展机遇,发挥青岛国际海缆登陆点优势,推动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地青岛,融入国家互联网战略布局,提升青岛乃至周边信息通信服务能力。统筹优化算力建设布局,按照“2+5+N”的一体化算力网络总体布局,持续推进青岛核心区建设。加快新型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建成不少于12个边缘数据中心。加快数据中心规模化建设应用,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45万个。(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

  28.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支持市南软件园、青岛国际创新园、青岛光谷软件园等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争创首批中国软件名园、省级软件名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30家以上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打造100个左右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等创新产品和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9.梯度培育优质企业。实施产业链“链主”和骨干企业倍增计划,实现百亿级企业达到20家左右。完善梯度培育路径体系,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家以上、瞪羚企业50家以上、独角兽企业1家以上。落实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方案,充实储备库,新培育单项冠军10家以上。遴选一批新一代“青岛金花”培育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30.强化金融助企服务。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春雨行动”,建立重点行业“白名单”机制,精准开展金融助企行动。探索开展新兴产业专业园区“金融管家”试点,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产业。稳步扩大金融辅导范围,开展金融辅导扩容攻坚,加大首贷户培植,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覆盖面。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条件下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扩面增量降本。(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三、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31.持续激发城乡消费活力。开展“青岛城市购物节”活动。引导家电企业开展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更新消费活动。围绕打造“国际海洋美食之都”,开展“国际美食嘉年华”“青岛食材节”等活动。规划建设一批消费新地标,打造浮山湾、金家岭等智慧商圈和13处品牌商业步行(特色)街,推动台东步行街争创全国示范步行街。争取中山路等老字号集聚区申报省老字号集聚区,推动“三级”老字号企业提升晋级,组织引导老字号企业进消博会、进博会等系列展会。积极发展首店、首牌、首秀、首发“四首”经济。(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2.优化提升消费品质。鼓励宾馆、饭店、景区推出绿色旅游、绿色消费措施,依法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餐具使用。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落实限制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等国家标准,进一步打造“放心消费在青岛”城市品牌,扩大放心消费创建覆盖面,开展放心消费“青岛指数”测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33.分类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用好专项债券资本金政策,撬动配套资金投入。全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准备,力争通过国家审核项目和获得分配额度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聚焦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提高项目集中度,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力度。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等补短板项目建设。滚动接续实施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推动青岛光电产业园、虚拟现实整机和光学模组等363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建设综合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优化“6区11园”物流枢纽空间布局,建设生产服务型(港口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争创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申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示范城市,物流业增加值突破1500亿元。加快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董家口水产品冷链中心等3大冷链物流中心和楼山冷链配送基地等6个专业冷链物流节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35.大力发展多式联运。聚焦国际多式联运大通道建设,加快实施多式联运“数字一单制”改革试点,推动上合多式联运中心、即墨国际陆港等枢纽节点协同联动,扎实推进“前港后站、港站一体”海铁联运模式,优化打造面向黄河流域的海铁联运“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模式。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性中欧班列集结中心,争创国家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集装箱海铁联运量达到195万标准箱,开行中欧班列(齐鲁号)720列。(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青岛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36.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加密港口集装箱直达航线,扩大内贸直达航线网络,提升青岛港航线通达性和覆盖率。推进集装箱海运中转中心建设,加快向枢纽港、贸易港、金融港转型升级。推进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齐鲁富海原油库等项目建设,实现前湾港区泛亚码头工程建设完成、山东液化天然气(LNG)三期码头竣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开工建设董家口至沂水铁路。深化5G、北斗、物联网、智能控制等港口场景应用,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智慧化、自动化水平。积极推动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市税务局)

  37.建设国际门户枢纽机场。提高胶东国际机场时刻容量,提升至华东、华南及中西部航空物流辐射效能,加密欧亚航线,建设面向日韩的重要门户枢纽机场和国际中转口岸。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国际知名航空物流公司,建设国际航空邮件集疏分拨中心。推进机场运行电能替代,减少燃油消耗及尾气排放,机场电动车辆设备占比达到25%以上。提高航班保障环节数据自动采集率。加快推进旅客值机、安检、登机等出港全流程“出行一张脸”,提升旅客便捷出行体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38.完善高效陆路交通网络。推进潍坊—烟台、莱西—荣成、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等干线铁路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四网五向”轨道交通网,对接国家干线铁路,加快构建以干线铁路、城际铁路为骨干,市域(郊)铁路为补充,城市轨道交通无缝衔接的客运轨道网,打通青岛面向胶东经济圈以及北上、南下、西进的高速铁路通道,完善干支相连、专线延伸的货运铁路网。推进青兰高速双埠至河套段、明董高速等项目建设,优化“五纵五横六连”高速公路网布局,提升路网对外通达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9.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推进8号线南段、2号线二期、5号线、7号线二期等10个项目。优化调整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网布局,促进公交、地铁两网融合发展。构建以常规公交为主体、轨道交通为骨干、特色公交为补充的多层次、一体化公共交通出行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办)

  40.加快市政公用设施网建设。推进“15515+N”工程,全力推进重庆路快速路、唐山路快速路、山东路—鞍山路立交等关键工程,打通未贯通道路20条以上。深入推进清洁取暖“煤改气”工作,新建7台燃气锅炉,关停24台燃煤锅炉。加大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力度,在医院、学校、商圈等人流密集区域,推进10处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

  41.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编制《青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全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落定并逐级传导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空间。与8个区(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带规模、带位置下达耕地保护任务,压紧压实区(市)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耕地季度监测,稳妥推进耕地流出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2.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制定《青岛市碳达峰工作方案》。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有序推进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用能权交易工作,探索开展用能权确权,破解优质项目落地能耗要素制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3.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开展节水、节肥、节药和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膜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的“三节三治”行动,新增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5万亩以上,全年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420吨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保持负增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4.建立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完善绿色制造示范培育机制,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绿色制造示范梯次培育方阵,力争培育绿色工厂20家以上。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力度,优化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引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培育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45.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发展。高水平推进全国首个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工作,落实绿色建筑推广政策,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模式,健全绿色金融助推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引导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全市新增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5%以上,适时推行更高标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6.引导推动城市绿色出行。完善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持续推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网络化、体系化建设,提升市区与各区(市)畅通联系水平。推进市区公交线网优化,调整公交线路70条(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7.推动绿色低碳认证。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推行污染治理、文化休闲、旅游、养老等绿色服务认证,提升市场绿色产品供给。开展海洋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研制。完善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评价体系,拓展认证产品覆盖面,构建内容丰富、框架科学、结构合理、层次明朗、相互协调以及与国际衔接的标准、认证体系,开展低碳示范园区和企业培育活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8.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突出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等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推荐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企业参选国家级规范条件企业,争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达到8家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9.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一体化水平,积极创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提标打造200个垃圾分类五星小区。城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基本全覆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93%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50.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调查评价。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碳汇调查评价工作,完成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确定全市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逐年推算森林碳汇量。(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5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黄岛、胶州、莱西3个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推动开工建设即墨中国电建、黄岛中国大唐2个海上光伏项目。积极推动集中式光伏集约化开发建设,争取“渔光互补”项目纳入全省市场化并网项目并加快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协调推进中国石化山东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三期扩建工程、山东省天然气环网东干线工程建设,统筹推进青岛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建设,适时启动山东LNG外输管道泊里—张应管道,增强市内管网输送能力和通达程度,满足新建燃气电厂和沿线用气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探索研究莱阳莱西联合实施核能供热可行性,加快推动海阳核电900MW远距离跨区域供热工程。加快电动汽车推广使用,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3.实施煤炭消费压减计划。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快煤电机组更新改造,加快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推动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4.提升电力运行调节能力。建设落地服务岛城(黄埠岭)500千伏输变电项目、华电青岛燃机等项目,增强本地电力保障能力。加快大唐水清沟、莱西聚能等重点燃机项目建设进度,为全市电力保障及能源结构调整赋“能”增“源”。科学制定电力负荷管理方案,加快构建全市需求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池。开展电力保障应急演练,优化电网调度方式,确保电网运行平稳有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5.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取用水专项整治,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监管机制,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持续推进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达到100%。在全市工业企业、公共机构等领域打造一批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开展节水宣传,营造爱水节水惜水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56.加快现代水网建设。编制青岛市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官路水库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改造、中小河道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和小流域治理等工程,不断完善现代水务基础设施体系。编制青岛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7.强化生态建设和修复。开展荒山造林、退化林修复、城乡绿化等,完成造林3000亩。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调整树种结构,提升林地生产力,完成森林抚育2万亩。组织实施太平山、浮山生态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推进“绿盾”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8.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系统推进公园城市建设“12131”系统工程,建设绿道100公里以上、山头公园7个、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50个、林荫廊道40条、立体绿化100处。(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

  59.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差异化管控,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强化建筑工地、城市道路、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等各类扬尘源管控。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60.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国家重点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2平方公里,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6条。排查市政污水管网,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完成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保障全市14个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和6个省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完成全市6174个入海排污口整治,从源头上治理陆源污染入海。(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61.打好净土保卫战。推进“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提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62.深度融入黄河战略。完善海陆空铁联动网络,推进内陆港布局建设,健全区域海关协作机制,推广海铁直运业务模式,支持港口拓展腹地物流,加快构筑黄河流域最便捷出海达海通道。深化东西互济、陆海联动合作机制,建立完善开放、产业、科创、人文等多领域、多层次合作平台,推动沿黄与胶东“985”城市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关)

  63.培育发展青岛都市圈。编制实施青岛都市圈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化都市圈建设起步成势。加快都市圈城际、市域(郊)铁路建设,推动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有机衔接,打造便捷高效的交通圈。加快推动胶东经济圈人社一体化发展,“全程网办、胶东通办”事项达到20项以上。利用铁路既有资源,推进胶东半岛城市群铁路公交化运营。逐步健全莱西莱阳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青岛潍坊同城化,加快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胶州高密临空临港协作区。加强与烟台市、潍坊市协作,启动平莱昌绿色化工联动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推进城市更新建设行动。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进度,完成473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137万户。推进88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推动市北区老四方工业区、李沧区北客站及周边区域、楼山区域等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建设,带动其他低效片区改造更新。推进中山路、四方路等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与基础设施提升。(牵头单位: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65.强化城市精细管理。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管理“一网统管”。落实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临街商户、单位责任区制度参与率达到98%以上。推进违法建设治理,紧盯“两个清零”目标任务,为城市更新提质营造清爽空间。(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66.建设高水平新型智慧城市。在市南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开展全区域、全领域数字化转型试点,力争新建智慧社区100个。(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参与单位:市民政局)

  67.推进县域城镇化建设。制定出台《青岛市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按照“3+3”模式,推进以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县城以及李哥庄、南村、姜山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县城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8.深化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落实《青岛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试点任务,支持推动即墨区、平度市、莱西市积极探索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民转让退出农村相关权益、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9.深入开展城市体检。建立健全“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完成年度城市体检并形成评估报告,系统调研分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精准查找“城市病”,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提供决策参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

  70.打造乡村振兴示范片区。高质量建设10个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和36个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打造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71.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加大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力度,打造“万亩方”示范区,创新管护模式,支持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0万亩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2.推动粮食稳产增收。打造绿色“吨半粮”示范区,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全市粮食产量稳定在300万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3.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稳猪、扩牛、增羊、壮禽、强奶、培新”,发展畜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突出发展肉牛、奶山羊、蜜蜂等特色畜牧业养殖。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农牧循环,打造一批市级以上种养结合样板基地,提升畜产品深加工水平,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4.推动渔业养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深远海养殖,加快推进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国信系列养殖工船建设。新增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1—2处,优化增殖放流品种和规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5亿单位。积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推动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5.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进3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新批次国家级示范园。建设2个国际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预制菜知名品牌。推动农业数字化改造升级,争创国家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省级智慧农业试验区核心区,打造一批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园和智慧农场。支持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76.加快建设国际种都。着力推动国际种都产业集聚核心区、高新技术示范区两大示范高地建设。建立现代种业优质企业库、高端人才库、重点项目库。建设青岛现代种业创新中心、种子质量检测中心。推进“一带一路”国际花生产业科技创新院、中俄未来农业研究院、盐碱地高效农业国际协同创新中心等国际种业科技创新发展平台。创新种子金、种子贷等金融产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7.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防返贫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实施分类帮扶,推进“防贫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齐鲁富民贷”等金融帮扶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持续深化强区和市属企业结对帮扶重点镇。持续深化东西部协作和省内协作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

  78.建设服务型数字政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高线下“一窗受理”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推动同一事项省、市、区三级贯通,同标准、无差别办理。实施“数字机关+”行动,打造20个“山东通”高频应用示范场景。加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现高频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社会生活场景中全面应用,证明材料共享率达到60%以上。推进省“居民码”“企业码”与市级平台对接,完成50个以上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79.纵深推动国企改革。巩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成果,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激活企业发展活力,建立充满活力、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高国企资产证券化比重,推进市属企业整体或核心子企业上市,打造资本市场“青岛国企”品牌。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制造业市属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0.推进民营龙头企业倍增。制定《青岛市民营龙头企业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培育企业库并实行动态调整,优化培育企业发展环境,定期调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推动更多企业入选全国民营500强和山东省民营100强。(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81.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建立创建世界一流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培育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创建单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

  82.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定青岛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力争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深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改革,新建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原则上在15以上。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将十大重点低效片区更新建设纳入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三年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动态调整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土地。完善项目用海机制,加快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做好项目用海要素保障,推进青岛港等重点项目用海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83.纵深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持续完善“1+6+N”的预算管理改革框架体系,提高财政资金效能。开展项目政策全周期绩效管理,深入推进成本绩效管理改革。深化财政科技资金“拨改投”改革,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84.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继续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数字人民币在零售端、企业端、政务端的融合应用。深化财富管理金融改革创新,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创新发展。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为契机,加强优质国际金融资源引进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85.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研究出台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方案。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6.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落实《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2022—2024年)》及实施方案,全域深入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创新创业环境”四大提升行动,进一步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政策供给、狠抓政策落地,争取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国第一方阵持续进位争先。(牵头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

  87.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信用监管。高标准打造全国首个以公共信用为主题的信用服务展示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迭代升级“青岛政策通”平台。运营好“青岛政策通”平台,持续扩大项目覆盖面,确保全市惠企政策全部纳入平台申报办理。提升完善平台功能,优化平台绩效评价模块,通过智能化分析比对、智慧化评价改进,判断企业发展趋势,追踪政策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89.融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培育跨国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加快全球布局,提升跨国并购整合能力,引导企业通过并购国际品牌、先进技术等要素资源,建设主导产业明确、技术升级带动明显、品牌影响突出的产业园区。实施“合作区+”工程,推动有条件的境外合作区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拓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对外实际投资15亿美元,增长10%左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0.全面提升上合示范区建设水平。聚焦“搭平台、创模式、聚产业、强主体”,提升区域物流中心、现代贸易中心、双向投资合作中心和商旅文交流发展中心建设水平。扎实推进上合组织经贸学院建设,举办上合组织产业链供应链论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上合示范区力争对上合组织国家进出口额达到120亿元。(牵头单位:上合示范区管委,参与单位:市上合示范区推进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1.实施山东自贸试验区20版。分解落实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目标任务,深化青岛自贸片区改革创新。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改革创新成果,充分释放自贸改革红利。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任务实施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参与单位:市自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2.引领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创建。深化与日韩地方政府合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吸引日韩重点企业落户,打造日韩投资重要目的地。进一步强化与日韩进出口贸易互信合作,扩大与日韩认证经营者(AEO)互认成果,推动青岛港与日韩主要口岸“多港联动”,畅通中日韩“海上高速公路”。高水平建设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加强产业、科技、人文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外办、市贸促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93.深化RCEP区域经贸合作。深度对接RCEP等国际规则,加快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城市,积极打造RCEP经贸合作示范城市。持续系统开展RCEP政策解读与利用实务培训,助力企业用好各类贸易协定。优化RCEP山东服务中心线下窗口服务功能,推广使用“RCEP鲁贸通”国际版,搭建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面向RCEP市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贸促会、青岛海关)

  94.打造国际展会品牌。围绕国家战略,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RCEP经贸合作高层论坛、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及论坛。实施“一链一展(会)”行动计划,提升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虚拟现实创新大会等品牌活动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产展互促、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95.提高招商引资质效。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围绕24条产业链,联系走访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头部企业等,谋划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招引。力争新签约总投资5亿元以上、符合24条产业链的项目150个以上。顶格组建第六届进博会青岛交易团。(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

  96.推进出口提质增效。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会、“云采购”对接会等线上线下展洽活动。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深化与东盟、欧美等贸易合作,拓展新兴市场贸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7.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实施《青岛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推进“产业带+跨境电商”,加快传统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动公共海外仓发展,培育壮大优秀公共海外仓,鼓励企业依托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举办中国(青岛)第三届跨境电商博览会、2023年青岛跨境电商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推动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现跨越式增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8.培优做强总部经济。落实《青岛市总部企业招商行动方案》,指导各区(市)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大、中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并重发展,形成吸引、扶持和培育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引进跨国公司、国内500强、央企在青设立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机构,招引省内外优势民营企业总部落户青岛。力争在青各类总部企业总数超过470家,在青外资研发中心总数达到45家(含内设机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99.优化提升外资企业服务。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做好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生命周期服务链体系,探索建立服务企业“直通车”服务机制,落实《青岛市“走访重点外资企业促增资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形成有效投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

  100.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制定《青岛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测评体系责任分解方案》,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文明风尚行动,深化移风易俗,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1.持续强化文明培育。广泛开展道德模范选树活动,举办2022年度“感动青岛”道德模范颁奖典礼。持续开设“德耀青岛礼赞模范”专栏,刊发(播)先进模范感人事迹,推出一批有深度的好人事迹报道。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评选一批青岛市“文明市民”和“新时代好少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2.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强化“五有”标准建设,全域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深化拓展、提质增效。持续优化志愿服务发展生态,发挥市志愿服务协会、市志愿服务学院和四级培训网络作用,细化志愿服务注册登记、激励嘉许制度,打造务实管用的志愿服务项目。举办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创益大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03.研究推广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打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新标杆行动计划(2022—2025年)》,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工作,加强地方文献整理与研究,加强以海防、海洋民俗、近代旅青名人等为主的青岛文化史研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4.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新增博物馆不少于5家,争创全国、全省精品展陈奖项。建设崂山文化传承发展片区。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深入挖掘红色资源,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月”,促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坚持青岛老城保护更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创建5A级景区一体推进,力争青岛老城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积极开展非遗“进景区、进社区、进校园”等宣传推广活动,推进非遗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5.提升城市对外传播水平。围绕“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城市愿景,推进“青岛发布”品牌建设,打造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结合“国际客厅”战略,聚焦青岛元素,讲好青岛故事,传播中华文化,扩大青岛海内外朋友圈。建设市属媒体对外传播中心,提升城市对外传播能力。开展系列城市推介活动,提升青岛国际影响力和全球美誉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6.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推进市博物馆扩建、市图书馆新馆、国家海洋考古博物馆等项目建设。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着力丰富各类群众公共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发展,优化“青岛公共文化云”,加快文化场馆数字化建设。实施公益电影标准化放映提升工程,推进城乡公益电影放映质效和覆盖面“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7.发展壮大文化产业。编制《青岛市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行动计划》,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提升影视产业优势,力争年内影视备案立项作品超100部。推动“山东手造”工程落地落实,发展壮大手造产业,培育“山东手造青岛有礼”品牌。推进数字出版融合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建设,建设山东省数字版权交易中心。推进地中海俱乐部、东方伊甸园等一批文旅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

  108.深度推进文旅融合。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落实《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提升旅游环境秩序,实现游客接待量增长20%以上。规划建设“山东千里海岸观光廊道”青岛段。推动奥帆海洋文化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新创建1—2家4A级旅游景区。加快名人故居开放利用。争创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旅游产业链产值达到3100亿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9.推动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建设全媒体传播体系,构建全媒体融合传播矩阵,实行集中指挥、信息共享、统一发布,形成主流舆论强势。实施移动优先战略,做大做强观海、蓝睛等新闻客户端和重点新媒体账号,提高内容生产能力和传播力影响力。建强用好区(市)融媒体中心,按照“新闻+政务服务商务”融合发展模式,打造地方主流舆论阵地、综合服务平台和区域性媒体品牌,更好服务中心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110.擦亮艺术城市名片。实施重点舞台艺术作品创作,重点打造现代京剧《东方大港》、话剧《樱桃红了》等现实题材文艺作品。持续办好青岛国际小提琴比赛、谭盾音乐周、青岛交响乐团音乐季等活动,完善提升凤凰音乐节等自有品牌,擦亮“音乐之岛”名片。拓展公共阅读空间,建设“城乡书房”,打造“书香青岛”品牌。(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11.举办文旅节会活动。高水平迎办2023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承办青岛数字文化应用产品交易大会。举办2023中国(青岛)国际海洋科技展览会、2023第十一届中国(青岛)国际邮轮峰会等活动。高标准举办青岛影视博览会,放大“电影之都”品牌影响力。举办“国际友人 Qingdao”、东亚文化之都·中日韩雕塑展等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青岛蓝谷管理局)

  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112.建设共同富裕先行样板区。编制出台促进共同富裕行动方案,实施发展质效提升、乡村振兴赋能、全域统筹共建、全民乐业增收、公共服务提质、精神家园共筑、宜居环境营造、社会治理强基等“八大工程”。创建省级、市级共同富裕试点,形成一批具有青岛辨识度的制度创新成果。探索推广共富公司、邻里中心等共同富裕典型案例。推动共同富裕和数字化改革双向赋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3.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力争实现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扶持创业3万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5万人。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2000人以上。全年企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净增8万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4.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快教育设施建设,开工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30所,推动续建完工50所,提供学位约82万个。改造农村薄弱幼儿园70所,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加快教育优质资源倍增,深入实施新校高位发展、初中强校提质、优质资源扩容等行动,力争全市65%普通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深化联盟办园和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改革,全市优质园占比进一步提高至75%,成立不少于10个城乡跨区域学前教育联盟。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教师持续发展,优秀教师不断产出,市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研修数量达到145个。创建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15.推进体育强市建设。推进“全民健身一张图”项目,实现全功能上线运行。更新、新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扎实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志愿服务。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积极争创国家体育消费示范城市。举办2023中国·青岛时尚体育产业大会,办好2023青岛马拉松、2023山东半岛城市帆船拉力赛等一批自主品牌赛事。(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116.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优化提升45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成600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能力,建设完成2300张护理型床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17.优化提升托育服务。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市综合托育指导中心建设,建成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8000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8.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加快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二期、市精神卫生中心红岛院区等项目建设。打造10个青岛市医疗卫生攀峰学科、100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50个县域临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提升全市重点学科水平。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推广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等分级诊疗模式,强化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深化“三高共管、六病同防”医防融合慢性病管理试点,全市通过技术评估的“三高”中心达到10家、“三高”基地达到100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9.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二期建设。支持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调配、引进、招录紧缺急需人才,确保院士学科的输入支撑,打造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0.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效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质增效。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DRG付费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21.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推进各类救助资源整合、信息融合、制度衔接。落实好低保、特困、临时等救助政策,健全全市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深化“物质+服务”多维救助,提供更加多维、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22.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及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推动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持续推进公租房建设,稳步增加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坚决守好安全发展底线

  123.着力做好疫情防控。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更加科学精准开展防控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医疗救治资源储备。持续推进加强免疫接种,筑牢免疫安全屏障。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建成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青岛分中心,启用市传染病医院病房楼。(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4.着力抓实安全防范。统筹做好防震减灾、防汛抗旱等工作,构建“全灾种、大应急”救援体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总监、有奖举报、专项督导、驻点监督等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守好安全生产底线。推进“食安青岛”建设,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食药领域违法违规惩处,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创建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25.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一企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推动不良贷款率保持合理较低水平。用好“金安工程”,加强重点企业流动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动态监测,及时识别和主动防控,维持稳定安全金融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十一、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26.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各区(市)发挥主体作用,创新机制,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27.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简报制度,及时编发工作动态,通报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实效化的要求,建立重点工作台账,加强调度督导,定期通报进展,确保重大政策落细、重点任务落实、重大项目落地。建立问题发现、协调、解决、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128.组织宣传推介。及时挖掘各级各部门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经验做法,注重典型引路,组织宣传报道,加强推广示范,在全社会营造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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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30
文号:青政办字[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发[2023]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3〕8号           2023-03-02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实用、改革、为民、安全为导向,以政府自我革命为引领,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以下简称“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为抓手,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我省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数字政府建设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引领、坚持数据赋能、坚持整体协同、坚持安全可控,以管用、实用、好用、可持续的理念推进各项工作。

  到2025年,全省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本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安全保障、制度规则、数据资源、平台支撑等数字政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有效运行,建成一批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志性成果。

  到2035年,与我省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数字政府体系框架更加成熟完备,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平普惠的数字政府基本建成,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架构

  (一)技术架构

  数字政府技术架构包括“四横三纵”七大体系。“四横”即业务应用体系、共性应用支撑体系、数据资源体系、基础设施体系,“三纵”即安全保障体系、制度标准体系、运行维护体系。

  1.业务应用体系。以部门履职和机关运行数字化转型为目标,统筹推进各行业应用系统建设。以牵引行业应用系统建设并实现融合贯通为目标,全省统一建设“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

  2.共性应用支撑体系。统筹集约建设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票据、数字档案和地理信息等各类系统普遍使用的共性、标准性通用组件和平台,为各地各部门便捷开发各类应用系统提供通用“工具箱”。

  3.数据资源体系。健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设施;建立健全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整合、汇聚各类数据资源,构建全省共建共享的大数据资源体系。

  4.基础设施体系。统筹集约建设统一政务云,承载各类政务应用系统;升级完善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州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和各地各部门全部接入,提供集约高效、安全稳定、按需使用的计算、存储、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

  5.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应用等软硬件设施和“两地三中心”容灾备份系统等安全基础设施,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

  6.制度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完善数字政府地方性法规,以及数据开发利用、系统整合共享、共性办公应用、关键政务应用等标准,推动构建多维标准规范体系。以统一的标准,规范各地各部门系统建设。

  7.运行维护体系。建立响应快速、运作规范、保障有力的运行维护机制,为资源管理、故障处理、日常巡检、系统升级等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撑。

  (二)业务应用架构

  基于统一的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共性应用支撑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技术平台”),按照统分结合的模式建设各类应用系统,统一建设全局性、引领性、融合性的“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各部门建设各自领域行业应用系统,并实现融合对接。

  1.高效协同的“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

  以“三个一”综合应用为抓手,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网通办”。聚焦利企便民,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云事通”移动服务端,打造政务服务唯一网上总门户和唯一移动服务端,全量集成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只上一个网,能办所有事”。

  “一网统管”。聚焦精准治理,打造“云治慧”管理平台,打破条块分割,逐步整合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运行、监测、监管数据,按主题构建分析监测模型,实现省域治理可感、可视、可控、可治新模式。

  “一网协同”。聚焦协同办公,打造全省党政机关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云政通”,实现组织在线、沟通在线、业务集成,推进机关运行高效协同,全面提升工作效能。

  2.务实管用的行业应用系统

  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双轮驱动,推动各地各部门重构工作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

  建设部门一体化应用。强化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整合内部各业务系统,建立集成统一的一体化应用系统,破除内部“系统烟囱”和“数据孤岛”,纵向与国家垂直系统、横向与各部门联通,实现各方面数据共享。

  实现统一服务与协同。推进各行业应用系统与“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应接尽接,实现企业和群众服务在线、日常办公协作在线、省域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层级架构

  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州市两级平台支撑,省、州市、县三级应用开发和运行保障,并按有关要求与国家平台对接。

  公共技术平台由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其中政务云、数据资源池、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应充分整合原有资源,实行省统一部署或省、州市两级节点部署、互联互通;电子政务外网实行省级规划,省、州市两级建设和管理。新建应用系统统一部署到政务云,已有应用系统逐步向政务云迁移。

  各类应用系统基于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三个一”综合应用系统等全省性重大基础应用系统实行省统一建设部署或省、州市两级建设部署,全省共用;涉及全省使用的行业应用系统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省级集中统建,各级共用;其他应用系统由各地各部门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鼓励探索建设创新应用,形成成功案例后在全省推广。

  政务服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国家有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并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四)建设管理架构

  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国家关于健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体制机制的要求,坚持职责明晰、统筹有力的原则,加快理顺省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和省、州市、县三级协同联动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形成合力,稳步、规范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改革各项任务。

  建立省级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聚集行业高水平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并通过运营中心积累沉淀经验、技术、人才和解决方案,支撑我省数字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

  建立数字政府咨询智库。汇聚省内外数字政府建设领域专家的力量,对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形成智力支持,促进我省数字政府建设高水平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

  全面推动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五大政府职能领域和政务运行、政务公开等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政府履职效能。

  1.强化经济运行大数据监测分析,提升经济调节能力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全面提升政府经济调节数字化水平。

  建设经济运行分析应用。整合归集政府数据、社会数据、企业数据,构建云南省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建设云南省经济社会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监测系统,开展数据挖掘和分析应用,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建设智慧统计系统,推进统计数据与多部门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统计数据价值。完善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对全省项目谋划、投资、建设进行综合调度管理。

  推进数字财税建设。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全面整合各类财政信息系统,打造全省统一数字财政平台,实现项目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资产管理等业务全覆盖,积极构建财政资金大数据监管体系。完善税收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

  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交易、监管能力,健全平台信息系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快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

  建设全省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衔接国家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搭建全省统一的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省、州市、县三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空间规划4类规划全覆盖管理,对规划立项、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审批发布、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修订调整等环节全周期高效管理。

  建设全省营商环境监测系统。建设云南省营商环境监测和优化平台,构建评估模型,实现全省营商环境的动态评估评价,建立问题台账,实时跟踪营商环境中的问题整改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助力我省营商环境优化。

  2.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

  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以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升级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接入各领域涉及监管的系统,汇聚各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主体信用、金融监管和司法判决等信息,推动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加快形成多元协同大监管格局。

  构建市场监管共治应用。建设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整合现有市场监管部门的各类监管资源,实现监管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及时发现处理各类监管问题。建设云南省市场监管社会共治平台,打通市场监管业务条线,推进形成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完善“信用+监管”应用。健全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动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共享,形成信用全景画像,构建完备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在政府相关管理和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实现信用与监管全面融合。升级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平台,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效融合,构建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分类分级指标体系,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

  建设全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一案源管理、案件管理、执行管理、案件纠错,持续提升综合执法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办案统一办理,数据统一归集。

  3.积极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着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

  打造全省一体化指挥协同平台。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三级平台、五级应用”一体化指挥协同体系,建设完善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高效融合公安、交通、应急、水利、能源等专业指挥调度能力,实现集中式协同调度、应急指挥;支持具备条件的州、市、县、区按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完善本级指挥中心,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一体协同。

  打造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强化对重点人群排查管控、社会治安等业务的支撑,推进治安管理大数据综合应用创新。持续推进“雪亮工程”,深化各级指挥中心和各类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推进视频数据与其他治理应用共享。统筹推进智慧边防建设,聚焦强边固防、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疫情防控等目标,构建数字化防御体系,提升边境管控可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升级全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完善网上信访应用,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实现信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答复。强化信访大数据分析,提升重复访专项治理和同质化类案处理能力。

  推进应急管理数字化应用。建设数字应急综合平台,夯实应急管理信息底座。建设救援物资综合管理系统,整合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现全量实时掌握。完善高危行业建设检查监控系统,实现风险面全监控。建设省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推动普查数据共享应用。完善应急“一张图”系统建设,实现“一图”数据集成、应用集成、资源调度、指挥作战。完善应急智慧窄带无线通信网络和卫星电话系统建设。

  建设基层治理支撑系统。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打造基层治理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信息化,社会治理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联动。升级改造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全省社会治理信息系统,并向其他部门开放,整合消费维权、劳动仲裁、基层纠纷等调解需求,有效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不断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和云南省“健康码”。

  4.持续优化利企便民数字化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打造泛在可及的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充分发挥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整合各部门自建网上服务平台,统一全省互联网办事入口。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建设24小时“不打烊”自助政务服务区,推进自助终端进社区、商圈、银行等场所。深化政务服务“异地办”,升级全省统一申办受理系统,推动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全省无差别协同办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西南地区、泛珠三角等区域通办及“跨省通办”。

  提升智慧便捷的服务能力。持续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丰富办事内容、优化办事流程,围绕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打造各类“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推广“免申即享”、“民生直达”等服务方式。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移动服务端“云事通”,整合各地各部门面向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服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等移动端政务服务应用,优化卫生健康、教育、社保、就业、有线电视等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打造群众爱用的移动办事端。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推动线上线下评价全渠道接入,加强全过程效能监督,促进服务能力提升。

  提供优质便利的涉企服务。完善“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实现企业注册、刻章、申领发票、备案信息补充采集等一站式服务。持续完善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云南)协同监管系统,助推“证照分离”改革不断深入,探索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一业一证”改革。推广电子发票,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建立全省投资项目网上办事大厅,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共享全国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类融资服务。建设惠企政策项目申报系统,提供“一企一码”个性化数字名片,实现“亮码办事”,优化业务办理模式。开展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开展跨境贸易、纳税、获得电力等主题服务。

  提供公平普惠民生服务。围绕群众办事堵点,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应用、流程优化等方式,着力解决办事证件、证明材料问题,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探索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持续完善公安、民政、社保、医保、就业、教育、卫生健康、房产交易等民生领域信息系统,优化服务模式、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围绕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求,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切实解决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

  5.强化动态感知和立体防控,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提升生态环境承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和资源利用科学性,更好支撑绿美云南建设。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传感器“四位一体”综合应用,优化监测点位布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挖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提升区域大气、流域、土壤污染防治等决策能力。汇集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基础数据,建设重点江河湖泊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九湖智慧化管理平台,着力打造九湖治理的监管、决策、指挥数字化体系。

  建设全省“双碳”综合服务平台。围绕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模型、碳排放平台、碳减排技术、碳减排规划及碳资产账户等7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智能监测、动态核算体系和碳资产统计核算体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数字化水平。加快建设生态监测站(点)和网络体系,开展县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观测和评估。完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管能力。强化高黎贡山生态保护,统筹推进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

  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数字化应用。完善全省统一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一张图”,为全省多规合一、红线管控、空间用途管制、重大项目选址、资源要素配置等提供支撑。推进自然资源数据归集、共享,促进自然资源空间规划数据、地理数据与部门业务融合。完善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增强对全省各类矿山、临时用地复垦等工作的全链条监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监管平台建设,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构建“林草感知一张网”。聚焦资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监测,构建卫星遥感、低空巡航、视频监控、定点观测、地面巡护一体化的生态物联网综合监控体系,不断提升林草资源监测能力。

  6.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

  建设“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云政通”。构建全省统一协同办公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组织机构、人员信息在线分级分层管理,推进工作交流会商在线化、移动化、协同化。建设新型办公应用,实现公文全程电子化流转、远程会议音视频互动。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各地各部门办公系统和业务系统对接“云政通”,推进机关内部事务系统整合,提升工作效率。加快政务应用创新,支持基于“云政通”平台研发各类跨部门、跨层级应用,实现部门协同联动和应用共建共享。

  构建“一网统管”省域治理平台“云治慧”。省级构建省域治理综合监测分析平台,州、市统一使用省级平台或者按需建设州、市级治理综合监测平台,通过平台实时整合政府部门运行、监测、监管数据,建立分析监测模型,结合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将业务数据和信息集中呈现,并实现多维分析、穿透分析,动态掌握整体运行态势、精准发现和预判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指挥,打造一网管全局的省域治理新模式。

  构建督查数字化应用。建设审计问题整改动态监管平台,提升行政监督数字化水平,推进问题发现与整改的全过程闭环可控。深化“互联网+督查”应用,发挥社会评价和督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关键评价指标,建立评价触发督查机制,落实精准督查和督查结果反馈工作,实现督查整改全过程“看得见”,保证督查工作精准实施,高效落实。

  7.推进公开平台智能集约发展,提升政务公开水平

  提升政务公开平台水平。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要求,建设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搭建全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库,实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向政务新媒体延伸拓展,促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数据同源。依托政府网站建设分类分级、集中统一、共享共用、动态更新的政策文件库,构建以网上发布为主、其他发布渠道为辅的政策发布新格局。探索用户精准画像,实现政策智能推送,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建设部署全省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系统和知识库,积极推进与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诉求受理和业务办理有效衔接。探索开发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工单警单双向流转、受理反馈闭环运行、对接事项跟踪督办和智能监管。

  (二)构建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强化数字政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设计贯穿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建立统一安全设施,整体提升安全水平,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

  1.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数字政府建设安全和保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系统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建设要求,网信、公安、密码管理、保密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措施落实的指导和检查,构建全方位、多层级、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形成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联动机制。建立数字政府安全评估、责任落实和重大事件处置机制,加强对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运营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政务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数据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应问责机制,依法加强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保密监测预警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相关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保密和密码应用检查,提升数字政府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水平。在项目立项、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核安全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建设内容。

  3.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动态监控、主动防御、协同响应的数字政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强化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和密码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供给。充分运用主动监测、智能感知、威胁预测等安全技术,强化日常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拓展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范围,加强大规模网络安全事件、网络泄密事件预警和发现能力。

  (三)构建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则体系

  以全面数字化运行的理念推进制度完善和创新,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保障数字政府建设和运行整体协同、智能高效、数据共享。

  1.完善规章制度

  认真抓好国家关于数字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要求配套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推动及时修订和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中与数字政府建设不相适应的条款,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

  2.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推进数据开发利用、系统整合共享、共性办公应用、关键政务应用、系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标准制定,推动各部门业务标准化、规范化,推动构建多维标准规范体系。加大数字政府标准推广执行力度,建立评估验证机制,提升应用水平,以标准化促进数字政府建设规范化。推动研究设立我省数字政府标准化技术组织,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标准化工作。

  (四)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完善全省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建立数据共享技术平台,构建全省统一数据资源池,统筹推进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一体化治理,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确保各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1.夯实政务数据管理基础

  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数据开放、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规范,推进数据有序开放共享。建设政务大数据资源池,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全省政务数据归集,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资产。梳理形成完整有效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运行管理和在线实时更新,不断提升共享数据质量。明确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共享、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实现共享数据使用全程可追溯,确保数据共享安全可控。

  2.建设完善数据资源体系

  构建和完善经济治理、人口、法人、信用信息、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构建和优化政策法规、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气象水文、食品药品、应急管理、自然灾害、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能源资源、政务服务等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

  3.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对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进行全周期管理,并提供丰富的数据应用组件。通过平台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进行统一管理,提供各部门各类数据源高效便捷连接和多种方式共享,提供数据共享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实现全省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管理,为数字化改革提供强大数据支撑。

  4.推动数据共享利用

  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通过数据共享,促进业务流程改造和优化。实现政府信息系统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探索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逐步建立政务数据分级分类开放目录和动态更新机制,扩大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完善数据回流机制,促进数据流通利用。

  (五)建设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

  构建结构合理、智能集约、功能丰富、按需使用的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全面夯实数字政府建设根基。

  1.建设集约高效的全省政务云

  建设全省政务云和云安全保障体系。以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为主要技术路线,兼顾其他需求,统一提供政务云基础设施,建设集约通用云安全服务,实现上云系统统一防护,提升系统安全基线水平。全面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上云,提升云资源集约使用规模效益。打造政务云“两地三中心”容灾备份体系,为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提供高可靠容灾备份服务。

  2.提升电子政务外网支撑能力

  提升电子政务外网支撑能力,逐步实现万兆到州、市,千兆到县、市、区,百兆到乡镇、街道全覆盖,村、社区按需接入。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推进各地各部门接入,加快非涉密部门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整合,完成IPv6改造。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业务专网。

  3.打造统一共性应用支撑

  建设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整合多种认证方式和认证源,实现全省“一处认证,全网通行”。建设统一服务融合支撑平台,提供接口网关、服务总线、安全审计等能力,实现各部门政务应用系统高效、安全相互调用。构建统一应用支撑平台,提供应用开发运行环境和通用工具箱,完善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签名、统一公共支付等系统,提升各类政务应用系统开发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建设统一的人工智能、政务区块链等基础平台,为政务应用系统使用先进技术提供统一支撑。

  (六)建立专业高效的建设管理体系

  建立各级协调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建设数字政府支持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形成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1.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建设“数字云南”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数字政府建设,审议重大政策、重大任务、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省发展改革委(建设“数字云南”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各部门和各州、市强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省级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工作,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各州、市参照省级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建立统筹领导与实施机制,提高协调能力,加大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力度。

  2.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通过整合统筹规划、项目立项审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重点公共应用建设管理、政务数据管理、目标考核监督等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管理职能,形成强有力的组合推进措施,落实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理顺全省上下建设管理体系,形成全省一盘棋的推进机制。

  3.建立有力的建设支撑机制

  坚持有利于长期稳定服务数字政府建设和带动产业生态的原则,建立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行业领先企业参与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建设运营,依法依规为数字政府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业务系统,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工作任务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

  4.建立高水平智库

  成立数字政府建设专家委员会,汇聚省内外数字政府建设领域专家力量,打造数字政府建设高水平智库。推动成立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研究院,开展数字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平台技术等研究,为全省数字政府建设提供理论研究和咨询支撑。

  (七)以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

  围绕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数字云南”建设,持续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更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优化数字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1.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牵引,带动传统行业数字化改造,探索通过数据要素资源的开发、流通和利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落实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加强数字化服务供给,促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加快工业互联网、数字农业建设,鼓励工业制造、农业生产、文旅产业数字化转型。紧密衔接国家规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标准规范,探索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汇集、流通、交易,壮大数据服务产业,释放数据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把监管和治理贯穿创新、生产、经营、投资等全过程,引导数字经济良性发展。

  2.引领数字社会发展

  推动数字技术在文旅、教育、医疗、养老、体育、交通、物业、餐饮、会展等领域融合应用,探索打造数字化生活模式。推进城市智慧运行管理服务建设,实现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智慧化、城市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便捷化,丰富主动服务场景,精准匹配公共服务资源,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通过数字化助力乡村发展,提高乡村5G、宽带等基础设施覆盖能力,打造贴近乡村治理、宣传、服务和生产生活的应用,推动农村社会数字化发展。

  3.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推进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紧密衔接国家相关规范,积极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等试点,推动数据有序交易、流通、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强培训、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为数字化发展营造安全可靠环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积极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交流合作,促进跨境信息共享和数字技术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数字政府建设的发展路线、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数字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中的重要进展、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合理规划、厉行节约,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数字政府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各类资金,将省级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州、市数字政府建设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使用,由州、市本级统筹资金保障。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管理,不断完善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机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新模式、新机制。

  (三)提升数字素养

  加大数字治理能力培训力度,把提高领导干部数字治理能力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教学培训内容,持续提升干部队伍数字思维、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增强数字化本领,强化安全意识。创新数字政府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建设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干部队伍。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设置数字政府相关专业,加快数字政府理论体系研究,培养数字政府建设专业人才。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增强人民群众使用数字化工具获取服务的能力。

  (四)强化典型引路

  持续建设完善基础性和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项目,每年形成标志性工作成果。在全省统一规划下,鼓励各地各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共性需求等有序开展试点示范,每年优选一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各部门开展应用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实现“省级统筹、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五)强化考核评估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常态化监督、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数字政府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制定年度重点工作方案,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定期对部门建设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将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数字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树立正确评估导向,重点分析和考核统筹管理、项目建设、数据共享开放、安全保障、应用成效等方面情况,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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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云政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办发[2023]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12号           2023-03-03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有关部署,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国市监质发〔2022〕9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聚焦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堵点、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消费领域质量痛点,一个一个行业、一类一类产品抓,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更好支撑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有效扩大中高端产品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新产品、新业态蓬勃发展,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改善,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到96%,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5%以上,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民生消费产品提档升级

  1.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质量优势。以绿色生态为引领,加快培育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培育“农业精品品牌”,全面提升“绿色云品”影响力。推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绿色种养循环、土壤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全国重要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奶牛产业绿色化发展,发挥乳品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乳品企业现代化发展。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农产品“三品一标”),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及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着力提高农产品绿色化、有机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构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和溯源体系,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风险防控。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肉类食品、酒及饮料、精制茶、果蔬、坚果、烘焙食品、乳制品、制糖、谷物及粮油产品质量。加强大宗粮油产品和蔬菜、果品、木本油料质量保障,开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推进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保持冷链食品严管态势,严防脱冷变质的冷藏冷冻食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昆明海关)

  3.强化优质特色消费品供给能力。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以满足和适应消费升级需求为核心,加快优化消费品制造业布局,促进消费品制造业创新创业升级。引导企业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改造提升造纸和纸制品、橡塑制造、印刷包装等传统行业,支持纺织服装、日化用品等行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生产线,提高智能化生产能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具有个性化、时尚化的民族民间工艺品、蚕桑丝绸、木竹制品及家具等消费品,培育一批文化底蕴深厚、民族特色鲜明、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的消费品自主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

  4.增强特殊消费品安全性适配性。围绕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发展需求,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加大人体功效基础研究,加快特殊人群消费品基础创新和产品服务迭代升级,推动适老化产品研发、升级,拓展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应用及终端产品适老化改造。扎实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提高校服、玩具、文具和婴童用居家防护、运动防护、助行骑乘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防疫用品和应急物资质量监管,提高药品、疫苗、口罩、消毒液、防护服及帐篷、被服等产品的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5.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节能、无障碍、适老化性能。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健全以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内容的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状况评估和标准化创建。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管,探索推进住宅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质量监督、主体责任、建筑材料、工程验收和备案、质量承诺、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等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绿色建材、抗震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政府和国有为主的投资项目以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使用绿色建材。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开展重点领域电线电缆、水泥等监督抽查,督促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及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提高产业基础质量保障水平

  6.优化高质量基础件通用件供给。深入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推动绿色能源、新型材料、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质量攻关、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提高生产制造敏捷度、精益性。大力发展数字技术应用产业,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深度融合,创新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软件产品,打造重点行业数字应用示范。突出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充分运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应用和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研究,构建现代测量体系,提升测量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局)

  7.提高新材料质量竞争能力。实施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冶金、化工、纺织、建材、林产工业等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围绕高纯金属、贵金属催化剂、第三代半导体及显示材料、集成电路材料等关键新材料技术,加强协同攻关,加快新材料研制、生产、验证及应用。推动有色金属产业由原料型向材料型转变,不断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水平。聚焦建筑结构、交通轻量化、包装容器、电力电子、耐用消费品等领域,不断丰富铝深加工产品品种。加快推动钢铁产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进一步延伸铜锡铅锌下游产业链,提升钛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持续推进“稀贵金属材料基因工程”,做精贵金属新材料。加快液态金属电子浆料、液态金属热界面材料、液态金属导电胶、液态金属导热膏等功能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进程。推动水泥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积极支持发展光伏玻璃、超白玻璃、超薄玻璃、电子玻璃、特种玻璃等产品,满足高端建筑和家电、光伏、电子等产业对玻璃产品的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国防科工局)

  8.推动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落实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依托国家科技专项、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实施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先进农机装备等重点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攻关,加快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增强高端装备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提升装备产品质量可靠性。加快培育壮大电子设备、节能环保等装备制造业。大力推进高原型变压器、节能电机、智能开关成套设备、风电光伏装备等研发生产。推动中高端数控镗铣床、数控卧式车床、光机和精密中小件等优势产品提质增效。全方位提高自动化物流装备、铁路养护装备、农机装备、内燃机等特色领域优势企业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水平。落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加强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运维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保障重大设备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9.提高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质量。鼓励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基于用户交互信息的大数据应用,发展质量控制与全产业链追溯、个性化定制、产品差异化创新、线上销售和服务等新模式,提高生产管控集成、柔性制造和敏捷服务能力。加快推动5G、千兆光纤网络、IPv6、时间敏感网络(TSN)、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网络技术在各行业领域深度应用。加快培育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解决方案供应商、运营商,推进标识解析服务在重点行业规模应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10.推动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推进实施5G应用“扬帆”云南行动计划,推动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智能制造、5G智慧工厂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能工厂(车间),加快带动行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面向重点行业打造制造业全业务数字化标杆,培育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调、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新业态。围绕提质增效、绿色降碳、安全生产三大主题,聚焦制造业关键生产过程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制造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推广,打造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示范或产业聚集区共享协同应用示范。围绕新材料、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数字技术等前沿领域推进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深入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和验证。(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11.提升平台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消费数字化升级行动,围绕促进消费、直播电商、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加强与知名平台企业合作,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挖掘线上新型消费潜力,提高我省数字商务发展质量。推动传统商贸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商务市场主体培育,支持直播电商、虚拟产业园等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数字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孵化众创空间等产业载体,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积极推进“数商兴农”行动,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开发培育适合电子商务销售的特色农产品。组织开展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农民丰收节等活动,充分发挥“云品乐购专区”作用,助力“云品出滇”。强化网络交易活动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治理义务和协助监管义务,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务质量管理、广告管理、价格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保护等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着力提升服务品质

  12.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多样化升级。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结合完整社区试点和老旧街区改造等,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和活力街区。创新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推动家政服务业扩容提质,鼓励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开展“家政兴农”,在养老、育幼、家政、物业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广泛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推行电梯“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有效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推动滇菜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以传统滇菜、民族特色菜肴和特色小吃等为突破口,加快完善产业链、强化供应链、升级消费链,大力发展云南预制菜产业,推广“中央厨房+服务配送”新模式,推进餐饮服务等级评定,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家居服务市场监管,推行标准化家装设计、家装服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提升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多种模式推进“快递进村”,提升快递“最后一公里”投递服务能力。推进“旅游+”、“+旅游”,因地制宜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打造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等精品旅游项目,纵深推进“旅游革命”,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和游客满意度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

  13.推动生产流通服务专业化融合化发展。持续加大财政金融支农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加大对冷链物流、绿色货运等领域的投入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全省政银企保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优化服务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加快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流网络化一体化发展。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冷链物流投资奖补等政策,持续补齐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培育一批冷链物流骨干企业。推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与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协同衔接。加快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专利商标申请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14.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加强公共服务业领域质量满意度测评,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实施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和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普惠托育服务提升工程,加强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发展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培育打造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基层医养结合机构。加强医疗质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医疗质控网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促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资费标准等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公示内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五)大力推进质量变革创新

  15.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围绕科学前沿、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各类创新平台的有机衔接和相互支撑,高水平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构建科研成果中试、产品创制试制和模拟应用场景等成果工程化应用平台,支持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协同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加快构建从双创孵化载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到科技领军企业全过程的政策与服务链,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引导企业强化基础研究、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提升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质量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和实现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16.联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充分发挥中央驻滇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能源、先进制造、高原特色农业、现代食品与特色消费、生物医药产业等领域,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瓶颈”问题。积极推广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深化“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竞赛”、“现场管理”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围绕提质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快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和质量管理联动,积极应用食品农产品追溯码、物品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17.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效能。加强质量基础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在高原特色农产品、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等领域规划建设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有机融合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要素资源,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强云南省标准化信息传递服务平台建设,优化标准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判应对和信息服务,加大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优化出口商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昆明海关)

  18.加强云南品牌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推动建立以质量和诚信为核心的云南品牌文化。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开展品牌价值评价,提升云南品牌影响力。加强“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培育保护,促进“老字号”品牌传承创新发展,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深入实施农业品牌建设工程和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健全“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名品名企宣传推广,培育农业品牌精品。加强工业质量标杆遴选活动,组织实施一批工业质量品牌提升重点项目,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大质量品牌投入,提升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积极培育家政服务行业领域品牌,塑造“生态、健康、时尚”云南旅游品牌。加强品牌保护和海外维权,指导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推动企业国际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打造一批代表云南产业形象、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19.持续提升劳动者质量素养。推动将质量内容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质量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青年人才”、“首席技师”,开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质量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质量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质量管理创新等群众性质量活动,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推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旅游、家政、养老、育幼、康养、医疗护理、工程建设等领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质量管理能力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金融政策保障。各地要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健全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质量提升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质量提升活动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更好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认真落实国家质量统计监测有关要求,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服务承诺兑现和消费争议解决,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平行进口车“三包”责任相关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落实质量分级、披露等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工业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网络市场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测工作的效能。积极推进质量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和各类消费者组织等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及其负责人质量责任,分类引导农业、工业和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推动企业实施质量和服务承诺及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严格履行缺陷召回、质量担保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团体标准“领先者”行动,广泛开展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

  (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先进典型,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创新激励举措,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组织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常态化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推广活动。加强质量工作考核和督查激励,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督查内容和全省综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强质量提升成效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好“质量月”等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推动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作为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质量工作考核和质量奖励、示范、督查激励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附件:重要指标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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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云政办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综[2023]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23〕15号              2023-03-14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用时间和种类

  自2023年4月1日起,停用并取消下列财政票据(停用后现行有效的我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见附件):

  (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务管理收费专用收据》(1元、5元、10元、40元、50元、70元、100元);

  (二)《天津市居住证工本费收据》(10元);

  (三)《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收费专用收据》(5元);

  (四)《天津市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2元、3元、5元);

  (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手工三联);

  (六)《代收罚款收据》(卷式机打三联)。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用票单位,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

  (二)各相关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尚未使用的上述停用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附件:天津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2023年4月)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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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津财综[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1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规定,要求各市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 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要求,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我局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执行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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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菏泽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

  二、菏泽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菏泽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三、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标准执行。菏泽市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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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2-0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经于2022年9月20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授权,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第十二条“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授权范围内,《公告》延续淄博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未做调整。具体为: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公告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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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3]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25号           2023-03-1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环境

  1.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借助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库、标准化经营范围等功能,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降低开办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提升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措施。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放宽许可准入条件。对个体工商户的许可准入与其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进一步精简许可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放宽个体工商户从事有关行业的许可准入门槛,为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提供便利条件。(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

  5.做优金融扶持。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和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金融产品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具备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分贴息。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转化,利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提升市场占有率。(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对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对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为退役军人设立专属“拥军贷”“戎创贷”“惠军贷”“陇原戎惠”等信贷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代偿条件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支持有关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免费共享公共涉企信用信息。以大数据金融科技手段分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全力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广泛动员个体工商户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9.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严格治理违规收费。聚焦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金融领域违规收费治理,严厉打击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13.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及直播带岗等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同步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人岗精准对接、职业指导和权益维护等多样化就业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工。(省人社厅负责)

  1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用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线学习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鼓励餐饮行业协会设立培训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技能培训,适时组织省、市电商创业人才培训交流活动,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质量管理服务水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通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品牌建设等质量基础支持手段,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6.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加强专利、商标等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进市场”活动,面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假冒风险防范意识。探索建立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机制,将我省中华老字号商标和驰名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综合施策,加大保护和监管力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强化申请注册源头保护,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7.积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产销对接、东西协作消费等活动,活跃市场、搭建桥梁,帮助个体工商户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收入。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设“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信息,精准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统计、监测、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逐步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信息化支撑。(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丝绸之路信息港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按照国家层面制定的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其行业类别、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各地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和“拔尖”培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商号)名称和行业特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个体工商户帮办服务水平。线下建立帮办团队,线上建设“智慧平台”,开展全方位帮办服务,通过问题精准解答、政策精准推送、远程精准帮办,提升个体工商户办事便利度;发挥政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优化年报和信用信息修复。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实现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3.建立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个体工商户制度。市县结合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包抓联系本地个体工商户工作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推行个体工商户未年报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分类入库时必访、生产经营调整时必访、扩大规模时必访、“个转企”时必访,实现全生命周期和全过程全天候为个体工商户服务。建立个体工商户“白名单”,选择有优势、潜力大、前景好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倾斜支持,扶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做优。(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保障

  24.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省财政厅负责)

  25.支持个体工商户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群体需求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缴存模式,帮助个体工商户群体安居稳业。(省住建厅负责)

  26.保障道路货运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落实好“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补贴奖励相关政策;推进邮政、快递、交通、商贸融合发展;推动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实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力度,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便利道路货运个体户办理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在现有通行费征收绿色通道政策的基础上,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两轻一免”清单和自由裁量权规定,同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要求、不便于操作执行、行政相对人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各部门要注重运用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严格落实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纠错,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大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查处力度,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和透明度;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第三方评估,着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为个体工商户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制度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9.发挥个体私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个私协会持续开展好“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调查”,及时掌握和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帮扶解决个体工商户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发挥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及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0.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创新服务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排查,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治体检”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法治保障。(省司法厅负责)

  31.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协同各方进一步落实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推动个体工商户经常性做好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拓展宣传范围,在人员密集地点的电子显示屏播放政策宣传视频。线上依托直播平台举办个体工商户学堂,线下深入市场,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专题辅导等形式,帮助个体工商户学懂弄通新政策,促进个体工商户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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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7
文号:甘政办发[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 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琼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第六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

  第七条 申请功能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第八条 申请高成长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三)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研发或授权),企业研发费用(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至少已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轮融资;

  (四)具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

  第九条 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企业需通过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应用模块申请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初审,报省联席办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联席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

  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

  (三)按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详见附表)提交的详细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认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省联席办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市(县)总部企业咨询服务、申报受理、核查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和总部经济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每年上半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与本办法认定标准一致),并将复核结果报省联席办。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选择适用本办法或《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商通函〔2018〕473号)进行复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

  (二)无特殊原因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提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省外,或实际经营移往省外的;

  (三)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被撤销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后,新增海南省内分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时,要及时告知市县商务部门,确保应统尽统。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经核实后,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奖补,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录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收入,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予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计算范围为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收。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予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总部企业税收按照企业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后,在本省范围内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在剩余年限内享受总部企业奖补。

  第三十条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我省制定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政策属同等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政策。

  第三十一条 省直相关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更新完善总部经济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条 支持海口、三亚和儋州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各市(县)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报省联席办备案后印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现有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分别与本办法规定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综合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对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联席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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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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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2023]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23〕7号              2023-03-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以系统观念全力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广州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广州实际,科学准确处理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长期的关系,按照着眼长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一体推进、多方发力重点突破、科学发展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区、各行业碳排放现状和减排潜力,分类别、分领域明确碳达峰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力推动绿色广州、美丽广州建设,为全省、全国2030年前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作出积极贡献,奋力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努力打造全国乃至全球绿色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市层面顶层设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一体推进。立足各区、各领域、各行业发展实际,合理制定目标任务,推动重点领域、关键行业和有条件的区尽早达峰。更好发挥政府在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企业在推进碳达峰工作、特别是科技创新方面的基础性、主体性作用。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全社会深度降碳。稳妥有序推进全市碳达峰行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更加健全,绿色便捷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建成,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全国领先,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行动。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为全市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和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建成,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水平继续走在国内城市前列,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

  三、重点任务

  抓住碳排放重点领域、行业和关键环节,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深入推进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大幅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市场体系,稳步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全面形成全社会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探索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坚决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推动能源革命,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油品等高碳能源消费,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新能源,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 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压减非发电用煤,严格控制水泥、石化、纺织、化工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量。夯实煤炭煤电兜底保障,推动珠江电厂、恒运电厂等临近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工作,推动在役煤电机组开展“一机一策”改造升级,确保煤电机组能效提升。探索建设大型煤电机组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

  2. 合理控制油品消费。加快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油改气”“油改电”工程,探索生物燃油在航空运输业的示范应用,持续提升终端燃油油品利用效率。控制石化等重点行业新增油品消费规模,鼓励先进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控制“十四五”期间油品消费增速在合理区间,推动油品消费总量在“十五五”期间实现达峰并稳中有降。

  3. 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成投产珠江天然气电厂二期、花都天然气热电、恒运白云天然气发电等一批高效天然气发电项目。鼓励工业园区、交通枢纽、商务区等负荷集中区域灵活布局分布式能源站。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全面推动工业企业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多渠道拓展海内外气源,持续完善天然气输配网络,稳步提高主干管网输配能力和覆盖率。到2025年,建成天然气发电装机900万千瓦;到2030年,力争天然气发电装机达到1200万千瓦。

  4. 加快发展新能源。加大力度推进太阳能开发利用,加快黄埔、花都、从化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建筑、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等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布局,积极推进福山电厂二期等生物质电厂建设,提高生物柴油的生产能力,加快生物质能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照明、炊事、制冷中的应用。在南沙、从化等区合理布局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探索氢能作为传统燃料替代,推动氢能在交通、电力、热力等领域的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鼓励从化、增城等区拓展地热能应用领域,积极谋划天然气水合物产业化。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25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力争达到300万千瓦左右。

  5. 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服务碳达峰碳中和,以数字电网推动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电网建设。加快建设广州坚强主网架,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积极接纳区外清洁能源送入,保障本地新能源机组应接尽接、全额消纳。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等技术与电力系统深度融合,结合国家新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氢能产业布局、区域产业发展,打造广州超大型城市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建成南沙全国最大5G+智能电网、南沙“多位一体”微能源网项目。积极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项目建设,建成国际金融城起步区、明珠工业园、南沙超级堤等示范项目。鼓励和规范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及独立储能等各类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应用和规模化推广。探索开展电氢协同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技术研究、集成验证及工程示范。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完善需求侧响应政策支持及补贴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到2025年,建成超大城市坚强智能电网,新型储能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二)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提高能源投入产出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节能降碳增效对实现碳达峰的关键作用。

  6. 全方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市、区、重点用能单位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将节能审查与各区能耗双控指标挂钩,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现节能降碳源头管控。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健全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大幅提升用能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广州绿色节能低碳技术共享服务库,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及成果应用。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跨部门联动监察机制,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7. 大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预警调控机制。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扩大重点用能单位管控范围,将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型以上数据中心等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加快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升级改造,科学合理布局新建数据中心,鼓励数据中心通过绿色电力交易、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推动市、区两级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全面开展节能诊断、节能审计,以能效领跑者和国际先进能效水平为参照,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8. 持续提高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加大各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一级及以上能效水平重点用能设备的采购力度。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动公共建筑变压器、空调、风机、水泵、电梯、照明灯具以及工业企业锅炉、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用能设备。严格执行节能审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重点用能设备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9.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动广州建设“无废城市”,推动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废物综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再生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快在南沙、增城、白云等区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和装修垃圾分拣中心等设施。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升汽车、电力、石化、电子信息等行业和领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积极推动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大中型转运站为核心的现代化收运体系,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将广州打造成为垃圾分类样板城市。到2025年,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2.8%、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5%,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3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7%。

  (三)工业深度减碳行动。

  进一步加快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制造业比重,筑牢实体经济根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确保工业增加值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碳排放稳中有降。到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6%以上;到203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30%以上。

  10. 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做强做优做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重点打造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现代高端装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集群。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动汽车、电子、石化等传统优势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向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制造业迭代升级。依托黄埔氢能产业创新核心区、南沙氢能产业枢纽、从化氢能产业创新示范园区、白云燃料电池环卫专用车生产基地等平台,布局一批有特色的电氢融合示范项目,着力构建氢能源全产业链集群,打造南方氢能枢纽。积极推进太阳能、核能、储能、智能电网、节能环保等装备产业发展。到2025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18%和65%;到2030年,分别达到20%以上和70%以上。

  11. 推进工业领域新电气化工程。大力推进电气化关键技术装备攻关,重点推动高效节能输配电设备、变频调速电机等装备制造,积极推广应用自动控制系统及新型用电技术,提高工业领域电气化水平。健全终端电气化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入机制,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支持电能替代技术研发,实施电能替代项目,大力推动电气化改造,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电气化示范区,构建以电为中心的终端能源消费格局。

  12. 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构建面向生产全过程、全业务链的智能制造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现智能化变革。大力推动智能制造装备与智能制造工业软件研发应用,提升国产智能技术及产品的质量,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广示范,大力实施智能化改造。推进智慧园区、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建设,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建设企业碳排放监测大数据平台,汇聚和分析碳排放数据,提升碳排放管理信息化水平。

  13. 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全面梳理拟建、在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的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全市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动态监测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报批、用能、产能、环境影响等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闭环管理。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加强在建项目检查督导,推进存量项目能效提升,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石化化工、钢铁、水泥等行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石化等行业尽早达峰。

  (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行动。

  城乡建设领域是全市碳排放重点领域之一,必须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全方位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14. 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国土空间资源,推动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构建适应广州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格局。探索建立土地与能源一体化规划选址与布局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在规划前端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广州城市韧性。坚持保老城和建新城相得益彰,科学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城市精细化品质化管理。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杜绝大拆大建、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及过度房地产化开发建设。

  15. 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研究编制低碳目标下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指南或导则,加快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进程。落实绿色低碳设计理念,制定广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持续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到202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30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实现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16. 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开展建筑施工节能降碳技术研究,推广绿色施工管理。加大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的推广力度,推广钢结构建筑。提升绿色建材、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比例,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施工能耗和碳排放统计制度,研究建立建筑施工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到203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70%,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降低20%以上。

  17. 强化建筑低碳运营管理。建立城市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以越秀等区为重点,对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行能耗限额管理。对能效水平较低的公共建筑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开展节能改造。提升社区物业节能管理水平,倡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到2030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比2020年提升20%,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分别比2020年降低8%左右,累计新增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

  18. 优化建筑终端用能结构。提升电力在建筑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餐饮业、家庭炊事、生活热水等领域的使用。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等技术,探索地热能的开发和利用。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到2030年,民用建筑能源消费中电力消耗占比达到85%以上。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交通运输是全市碳排放主要领域之一,要加快建立绿色低碳运输体系,推动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持续增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9. 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海铁联运、江海联运等为重点,推动实现铁水、公水、空铁多式联运“一单制”和“一箱到底”。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引导航空企业加强智慧运行,优化航线布局,合理配置机型,推进系统化节能降碳。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低碳客运服务体系。加快物流配送绿色发展,推进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物流配送服务模式创新。打造高效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强化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无缝衔接。“十四五”期间,广州港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年均增长22%以上。到2025年,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米半径服务覆盖率达65%以上,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80%。

  20. 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积极推动电力、氢能、天然气、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公务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的电动化替代,积极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示范运营,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加快新能源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推广工作。加大补贴力度,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加快生物燃料技术攻关,促进航空运输燃油清洁化。加快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推动码头岸电设施应建全建,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鼓励更新替代的港作车辆、港作机械使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提升铁路系统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50%以上;到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达40%左右,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10%。

  21. 加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推进节能低碳交通枢纽站场建设。推动铁路、公路和市政道路统筹集约利用线位、桥位等交通通道资源,推进珠江口区域航道、锚地资源的共享共用。加快布局公共充换电网络,积极建设城际充电网络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配套设施,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交通慢行区,完善自行车网络和停放设施。到2030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等民用运输机场场内车辆装备等全面实现电动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100%覆盖。

  (六)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坚持创新第一动力,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圈,加大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22.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设立市级碳达峰碳中和重大科技专项,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攻关,抓住科技创新关键变量,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打造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策源地。探索建立部门间横向联动机制,加强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科技工作中的协同。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强化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孵化载体,积极引进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创业基地,推动低碳技术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3. 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指导节能低碳领域相关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大力推动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的建设。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高质量建设,强化与港澳及国际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主体的跨区域合作。依托在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共建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24. 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组织节能降碳关键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节能、氢能、新型电力系统、近零能耗建筑等重点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利用、生物燃油制备、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前沿技术研发,为国家和省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贡献广州力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新技术的示范应用,加大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力度,推动电力、石化等行业建设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示范项目,加快冰蓄冷等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25. 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大绿色低碳相关专业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培养一批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国际一流学者、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鼓励在穗高校加快绿色低碳相关学科、学院建设,建立多学科交叉的绿色低碳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企业合作,培养建设本地低碳产业青年创新人才队伍。

  (七)绿色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建设行动。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市场体系,全面激发节能降碳市场活力。

  26. 大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要求组织重点排放企业参加全国、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做好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积极参与全国、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参与碳排放交易。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战略载体,积极引入国家、省、市及港澳地区优质企业或相关机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极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探索建立碳市场跨境交易机制,为国家提供国际链接经验。大力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推进碳排放权期货市场建设,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并推进其他绿色发展类期货品种的研究开发工作,打造完整期货产业链。

  27.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建立科学、可操作性强的生态产品统计和价值核算体系,将生态效益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评价体系。探索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提升和实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全面推进全市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建立主体多元的自然保护地建设机制,创新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金融机制,发挥市场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基础性作用。

  (八)碳汇能力提升行动。

  深入推进城市碳汇网络建设,探索人口高密集都市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途径,有效发挥森林、土壤、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固碳作用,大力提升碳汇增量。

  28. 完善城市碳汇网络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托“山水城田海”的自然禀赋,推进重要绿色生态空间联动发展,构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城乡山水格局。保护建设海珠湿地、白云山等城市绿核,沿主要河流水系、高快速路打造“三纵五横”生态廊道,以绿道、碧道串联沿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市公园,实现绿色空间贯通,打造城市生态翠环。强化立体绿化,缓解城市热岛效应,探索形成可实施、可推广、可持续的城市降温方案。坚持对植物类群系统收集、完整保存、高水平研究、可持续利用,高标准全力推进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

  29. 推动森林碳汇资源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广州在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大力实施林业生态修复,强化森林培育经营,加强对古树名木及榕树等乡土树种的保护,确保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稳中有升。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实施高质量水源林工程,选择固碳能力强的优良乡土树种用以改造低效林,重点推进花都、从化、增城等区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培育大径级森林。巩固沿海防护林安全屏障,重点在番禺区和南沙区开展沿海基干林带修复,推进粤港澳沿海防护林一体化。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1.65%,森林蓄积量达到2000万立方米。

  30. 持续推进农业减排固碳。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农机和广州市绿色低碳农业生产推荐技术,鼓励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低碳农业模式,探索发展气候韧性农业,持续推进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减排。研发应用增汇型农业技术。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持续改良耕地土壤结构,提升耕地土壤有机碳储量。加强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循环发展。

  31. 稳步提升湿地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大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固碳能力,以海珠湿地、南沙湿地、白云湿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湿地公园建设,推动海珠国家湿地公园打造成为国际标杆性湿地公园。以番禺海鸥岛、南沙湿地以及海洋生态受损和脆弱区域为重点,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工程,到2025年,全市完成营造和修复红树林面积200公顷。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人口持续稳定增长是导致全市碳排放不断增加的主要因素之一,需要加快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32.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为重点,普及生态文明理念。在各类学校、企业、社区等场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社交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节能降碳知识和政策。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鼓励市民广泛参与,增强社会公众的绿色低碳意识。

  33. 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推行绿色消费、绿色居住、绿色出行,宣扬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养成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让绿色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完善绿色产品消费激励措施,大力推广节能家电、高效照明产品、新能源汽车、节水器具等。继续深化碳普惠制,探索增加碳普惠应用场景。支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实施。建立低碳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碳标签、低碳产品认证、低碳标识体系建设。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不低于90%的处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完成节约型机关创建,大力推进全市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场开展“绿色商场”创建。

  34.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研究设立“双碳”产业联盟,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推动“双碳”全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引导和鼓励企业转变生产经营理念,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意识。鼓励电商企业打造线上绿色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绿色低碳产品,引导商家低碳生产。推动企业广泛开展碳账户建设,提高碳排放核算能力。重点用能单位、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应按照强制性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督促企业牢固树立生态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

  35. 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实现路径和工作要求的学习,做到真学、真懂、真会、真用。从事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十)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行动。

  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广州经验。

  36. 争创国家、省绿色低碳试点。大力推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新模式加快落地、增量扩面,全力支持南沙、从化加快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推动财税、金融等改革措施在我市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引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署的绿色低碳试点,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在我市的创新发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有效模式和实践经验。

  37. 多层次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各区要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禀赋,从实际出发推进本区绿色低碳发展。对碳排放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节能降碳成果,为全市碳达峰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对碳排放仍在增长的地区,要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尽快实现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并进入碳排放平台期。鼓励各区选择典型区域、园区、社区打造一批碳中和试点示范,积极推动广州国际生物岛创建零碳岛。充分发挥在穗央企、省属国企和大型市属国企的引领带动作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企业创建行动。到2030年,建成一批碳达峰碳中和领航企业。

  四、政策保障

  (一)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全市及各区分领域、分行业、分能源品种的能源统计和碳排放核算体系,定期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清单,鼓励各区编制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建设全市碳排放监测智慧云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对各重点领域碳排放和森林碳汇的科学监测和管理。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水平和精确度。建立生态系统碳汇核算监测体系,开展碳汇本底调查和储量评估。

  (二)健全法规规章标准。

  加速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推动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定期修订广州市产业能效指南,推动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建筑能耗限额、设备能效等级等指标。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能效和低碳标准制定修订。

  (三)完善财税和价格政策。

  推动设立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投资支持政策,持续引导社会资本向绿色低碳项目建设、技术研发等领域倾斜。设立绿色低碳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企业设立碳基金。严格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绿色低碳导向作用。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

  (四)优化绿色金融体系。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标准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超级联系人”作用,支持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参与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大力拓展大湾区绿色项目融资渠道。

  (五)建立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

  研究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碳排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出台碳排放信用修复指引,加强市场主体碳排放信用权益保障。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服务平台,探索拓展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强化服务平台监管,制定服务平台监管规则和运维办法,推动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碳排放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应用。

  (六)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持续增强国际商贸中心功能,积极发展绿色对外贸易,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和服务贸易,推动绿色广货“走出去”,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南沙自贸区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探索环境与贸易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新模式。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绿色低碳引领作用,支持绿色低碳贸易主体参展,推进“绿色展会”建设。研究组建碳达峰碳中和智库,加强与香港、澳门等大湾区城市在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科学研究、绿色低碳技术、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参与、承办国家、省组织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大型国际性会议,在办好国际金融论坛(IFF)全球年会等国际性主题活动基础上,策划常态化举办具有城市特色的碳达峰碳中和国际高峰论坛。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任务分工,研究制定本领域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开展。各区相应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领导机制,深入开展区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相关部门、各区要深刻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区按照广州市《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三)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市相关部门和各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现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的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强化监督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碳达峰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区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国家行动方案》),明确了我国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区科学合理确定有序达峰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2022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提出了全省实现碳达峰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碳达峰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21年6月,我委牵头成立了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专班,从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等8家技术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深入开展基础研究,系统摸查我市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碳排放历史状况,并根据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未来碳排放情况进行了科学研判,形成我市碳达峰研究报告。根据上述基础研究成果,充分对标对表《国家行动方案》和《省实施方案》,编制形成了《市实施方案》,对中央和省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关键举措进行细化,并从强化工作落实的角度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工作措施。

  二、编制思路

  (一)坚持系统观念,保障绿色增长

  碳达峰决不是就碳论碳,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的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考虑我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提升综合交通枢纽能级和净人口流入持续增长的实际情况,抓住《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出台和建设华南国家植物园重大历史机遇,按照既要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又要避免高碳锁定;既要保持适当压力,又要防止突击冒进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相关指标任务。

  (二)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行动

  我市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调结构转方式任务艰巨,决不能为了达峰而达峰、甚至罔顾客观实际搞运动式“减碳”。要坚持先立后破,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牢牢守住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绿色成为新发展格局的鲜明底色。

  (三)坚持重点突破,合理制定碳达峰目标任务

  受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广州市实现碳达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很大,决不能简单地将碳达峰迟早、峰值高低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尺。要全面准确认识碳达峰行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针对性设立重点任务、细化任务措施、明确任务分工。

  三、主要目标

  《市实施方案》是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阶段的总体部署,是全市“1+1+N”政策体系的第二个“1”,主要聚焦“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碳达峰关键期,提出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等方面的主要目标,相关指标和任务更加细化、实化和具体化,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

  需要指出的是,广州是国家中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广东省省会,是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是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闻名于世的“美丽花城”。改革开放40多年来,广州经济总量增长近140倍,2021年GDP突破2.8万亿元人民币,常住人口达到1881万人,城镇化率86.46%,是我国人口吸引力最强、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广州市一直高度重视绿色高质量发展,经过多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优化,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十三五”期间,全市以年均1.7%的能源消费增长率,支撑了年均6.0%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分别累计下降19.4%和31.9%,均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未来进一步通过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降低能耗和碳排放的空间已明显收窄,加之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程度的加深,未来全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领域的用能需求和碳排放仍将保持刚性增长,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确保全市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峰目标的顺利实现。广州的碳达峰目标完全符合国家和省的目标要求,体现了全市推进“双碳”的责任担当。

  四、重点任务

  《市实施方案》结合广州实际,从强化落实角度,提出要抓住碳排放重点领域、行业和关键环节,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合理控制油品消费,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新能源,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节能减碳增效行动

  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全方位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大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持续提高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发挥节能降碳增效对实现碳达峰的关键作用。

  (三)工业深度减碳行动

  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工业领域新电气化工程,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稳步提升制造业比重,筑牢实体经济根基,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确保工业增加值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碳排放稳中有降。

  (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行动

  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强化建筑低碳运营管理,优化建筑终端用能结构,全方位落实绿色低碳要求。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加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绿色低碳运输体系,推动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持续增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六)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坚持创新第一动力,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七)绿色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建设行动

  大力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激发节能降碳市场活力。

  (八)碳汇能力提升行动

  完善城市碳汇网络体系,推动森林碳汇资源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农业减排固碳,稳步提升湿地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大力提升碳汇增量。

  (九)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加快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十)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行动

  打造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多层次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和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广州经验。

  五、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为确保碳达峰重点任务的落地落实,《市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法规规章标准,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建筑能耗限额、设备能效等级等指标;完善财税和价格政策,推动设立广州市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和绿色低碳发展基金,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投资支持政策;优化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工具,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碳排放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拓展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促进碳排放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应用;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发展绿色对外贸易,研究组建碳达峰碳中和智库,策划常态化举办具有城市特色的碳达峰碳中和国际高峰论坛。

  此外,《市实施方案》还提出要发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各相关部门、各区细化具体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开展;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督促目标任务落实落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严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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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穗府[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2023-02-0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推动经济运行进一步回稳向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稳岗用工

  1.支持企业留工生产。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7日,下同),对正常生产的、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下同)、同比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的电商平台或电商服务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当日实际上岗人数达到80人及以上的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施工项目,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建筑工人留工补贴。(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2.支持企业稳岗复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2023年新入职且3月31日前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上的员工,分别按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复产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节后加快返岗复工。对企业批量有组织接回非本市出发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实行“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交通费,补贴政策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4.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稳岗送温暖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开展文旅惠民活动,落实公共文化场馆开放,鼓励本区文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向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发放电影票、景区门票等,丰富员工节日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

  二、进一步减税降费

  5.落实税收减免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持续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

  6.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8.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设立最高1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池,对合作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经营性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最高损失本金25%的补偿。(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四、促进工业稳增长

  9.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6%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基础补贴30万元,并按每亿元产值增量10万元的标准给予增量补贴。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10.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纳入统计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30亿元(含)-5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亿元(含)-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

  11.鼓励商贸企业发展壮大。

  (1)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10亿元、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2)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3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12.支持会议会展业发展。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通过线上及线下形式推广宣传南沙区内重点商务酒店及会展场所,推动会议、会展业态复苏。(责任单位:商务局)

  六、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13.支持外贸企业赴海外开拓市场。对2023年参加“粤贸全球”境外线下展的企业,按企业参加每个展会实际展位费用不超过50%予以最高3万元补助。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获得的中央、省、市、区资金不超过其实际展位费用的100%,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七、全力提振消费需求

  14.发放消费券。结合数字人民币试点,通过第三方平台等向市民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用于支持住宿餐饮、零售商户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南沙品牌企业线上销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向市民发放1000万元文旅体消费券,鼓励市民凭领到的消费券到区内各类文旅体等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依据消费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5.鼓励举办促消费主题活动。支持联合区内品牌餐饮企业、商圈举办美食节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商圈借助节假日气氛,对在节假日期间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的商圈运营主体,按其单场活动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励支持,单个商圈运营主体累计申请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16.鼓励旅游业发展。区内旅行社组织开展旅游团队(20人及以上)到区内旅游的,给予每人每次40元补贴,每家旅行社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加强政府服务

  17.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主动协调化解企业连续生产中遇到的人员紧缺、水、电、煤、蒸汽、油、气、通信、运输等困难问题,确保企业各类生产要素平稳有序供给。建立完善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利用“政企面对面”、咨询专线、服务专员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受理企业诉求,切实解决企业诉求问题。(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18.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牵头制订申报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网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高效直达市场主体,确保政策措施第一时间落地。(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涉及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含上级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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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2022-12-19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所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引进奖励】(一)对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从广州市以外引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本区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获得广州市园区培育奖励的运营主体,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聚集1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优先推荐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 【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五条 【成长突破奖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该奖励的30%用于补贴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激励保障高管骨干人才发挥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扶持档次的,企业可逐级享受各档次扶持,但累计享受扶持不超过最高档次扶持标准。

  第六条 【创新赋能】(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或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为激励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申报南沙区人工智能云服务补贴资金。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专门针对此类企业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拍挂供应。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出让土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时,所考核的投资强度与税收贡献等标准可调低不超过30%。探索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拿地模式,拓展产业空间的创新举措。

  第八条 【优化服务】(一)人才支持。一是人才入户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优先安排南沙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二是人才子女入学支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南沙区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用电支持。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列入用电“优保”企业名单,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用电“A类”企业名单,优先缓解此类企业用电问题,鼓励企业赶工促产,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精准服务机制,由镇街实行特派专员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工作制度。

  第九条 【其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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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19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财规字[2022]1号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22〕1号           2022-11-04

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4日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内,对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港澳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港澳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

  (二)工作条件:港澳居民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港澳居民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

  (一)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广州南沙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广州南沙从事劳务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广州南沙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经营所得,是指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港澳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港澳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港澳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港澳居民应向其在广州南沙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居民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港澳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对于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港澳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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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04
文号:穗财规字[2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2022-10-2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1日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是指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基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规则,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象为在南沙区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是用于标识受评主体信用等级的信息,作为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参考或依据,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保证,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可获得性的原则。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的评分细则,明确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并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支撑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查询、使用。

  鼓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并及时将评价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区信用评价支撑平台。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充分参考广州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定的评价规则,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身掌握或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将推动在部分领域试行,并结合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及优化。

  第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基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资质荣誉等五个维度展开。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4个等级,并分别用绿、黄、橙、红颜色进行标识、区别,具体等级释义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数据来源于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归集的信用信息。

  以下信息不得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范围:

  (一)已被行政决定机关撤销或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二)在时效期以外的信用信息;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用于信用评价的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每日更新,以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截至前一日归集的信息为基准。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出现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即时更新。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共享。

  第十四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及时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予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实施常规化管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加大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依法依规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资金补助、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南沙区行政区以外登记注册而在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后,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应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及时调整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危害信息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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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21
文号: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14号             2023-03-0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广西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全区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一)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技术机构提升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检验检测能力。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调整优化强制性认证程序,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获证前工厂检查,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和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出厂产品的一致性实施控制并加强验证,确保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持续强化整治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无资质认证、超范围认证等市场乱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国家最新调整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优化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及时指导广西相关企业做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强制性认证工作,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监督检查范围,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检查进网许可(见附件2)。落实进网试用批文2年有效期的规定。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有关认证机构和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采信承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编码规则,指导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推动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根据广电总局动态调整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配合广电总局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自治区广电局负责)

  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

  (六)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取消广西能效“领跑者”、“能效之星”等产品的申报和初审。贯彻实施国家节能低碳产品标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推动电子电器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应用和推广,落实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健全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推动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积极参与构建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和调整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全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的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依据纳入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的标准开展全项认证,并采信分项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增加企业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负责)

  四、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九)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基础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研发任务。引导建立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有力支撑的研发体系,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择优给予“靶向支持”,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结合基础电子产品发展实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区内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南宁、桂林、柳州等电子电器产业基础较好的城市发起设立各类科创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相关市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扩大广西工业振兴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用好地方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探索推动建立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形成一批电子电器产业集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通过“桂惠贷”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优质基础电子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提升产业竞争力。打造综合性产业竞争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和复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政策,重点承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电子信息产业链重要环节、关键企业转移。密切跟踪研判国际产业链调整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国际产业链合作对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整合塑造能力,推动广西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进入东盟国家整机组装供应链,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

  (十四)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银行将电子电器行业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货物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南宁海关负责)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针对广西进出口电子电器行业特点,积极参与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建议,为全区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进出口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建设,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全区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七)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应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全区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清理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电子琴(0813)

  5.无绳电话终端(1604)

  6.数据终端(1608)

  7.多媒体终端(1609)

  8.入侵探测器(1901)

  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

  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

  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附件2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机

  5.调制解调器(含卡)

  6.无线寻呼机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

  1.卫星互联网设备

  2.功能虚拟化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程序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框架

  《实施意见》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指导思想和五个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我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对部分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相应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压减审批的时间和相关流程;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

  二是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取消我区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制度、“能效之星”产品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标准,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健全实施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

  三是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的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四是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清单中的货物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法检商品目录,及时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广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

  五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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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桂政办发[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和退费办理程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3-16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和退费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人适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认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需退费的,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五条“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的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误征需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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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数据安全,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风险,深圳市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将于2023年03月27日正式上线。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新版登录方式,现将新版登录相关功能变化通告如下:

  一、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调整

  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代理业务”和“特定主体”四类入口。与旧版登录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企业业务”登录方式。取消企业密码,企业用户无需开通电子税务局账户。“企业业务”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二)“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自然人业务”增加用户名设置,登录时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均可。

  (三)“代理业务”登录方式。取消代理机构企业密码,“代理业务”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代理机构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四)“特定主体”登录方式。若企业为跨区税源登记户、报验登记户,新版登录在“企业业务”登录界面下方提供“特定主体登录”入口。“特定主体”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二、@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登录方式调整

  @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新版登录方式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两类入口。与旧版登录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企业业务”登录方式。“企业业务”登录采用双因子(“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验证方式,取消登录个人账号切换关联企业的登录模式,需在“企业业务”页面登录企业账户。

  (二)“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自然人业务”增加用户名设置,登录时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均可。

  三、用户注册优化

  自然人纳税人第一次使用电子税务局时,需通过用户注册设置用户账号等信息。存量电子税务局用户无需重新注册,系统会自动继承相应的用户信息:用户账号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登录密码为原有的个人用户密码。

  @深税取消实名注册功能,自然人用户可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或“深圳税务APP”-“自然人业务”中进行实名注册。

  四、新增扫码登录方式

  除密码登录方式外,新版登录方式还支持手机“深圳税务APP”、“个人所得税APP”、“@深税小程序”扫码登录。纳税人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窗口选择“扫码登录”,再用APP的扫码功能或微信的“扫一扫”扫描登录界面上的二维码完成登录。

  使用“深圳税务APP”、“@深税小程序”扫码时,如APP或小程序已登录的是企业业务,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企业业务;如登录的是个人业务,则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自然人业务。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自然人业务。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点击查看操作指引和常见问题解答,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专题辅导,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拨打0755-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操作指引

  2.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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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商流通字[2023]5号 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等7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5号          2023-03-1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优化本市汽车结构,鼓励本市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北京市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增长,优化本市汽车结构,鼓励本市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柴油、燃气、混合动力以及纯电驱动的小型、微型客车;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含增程式)。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自然人车主。

  2.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期间,报废或转出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新购新能源小客车,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新购新能源小客车上牌手续。

  3.报废或转出本市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或转出时间为准,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新购新能源小客车上牌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新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补贴标准按照转出本市或报废的乘用车类型(新能源小客车和其他乘用车)和使用年限划分。补贴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账户上。

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补贴标准(单位:元/车)

  二、办理时限

  补贴适用时间: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期间。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于2023年4月1日0时至2023年9月30日24时期间,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进入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申报补贴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车主申请政府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24时,如确需更改车辆信息、银行账号信息的,办理政府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24时,逾期将不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上传车主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上传新购新能源小客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三)上传新购新能源小客车行驶证照片;

  (四)上传报废或转出本市乘用车行驶证照片,确实无法上传行驶证照片的,需要填报车辆号牌号码和车架号;

  (五)上传车主的有效银行卡账号面照片。

  四、具体流程

  (一)由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搭建交易办理平台,设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授权,由第三方机构审核乘用车报废或转出信息,以及新能源小客车销售及注册登记信息,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政府补贴相关手续。

  (二)补贴申请流程

  1.车主报废或转出本市乘用车并完成新能源小客车购置手续。

  2.车主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网站、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材料照片。

  3.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政府部门监督审核。

  4.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审后,按规定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五、职责分工

  成立我市汽车更新换代工作市级专班,各责任单位安排一名副处长以上专班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部署推动和统筹协调全市汽车更新换代专项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市商务局负责旧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全程监督管理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工作,做好汽车消费数据统计分析。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汽车消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执行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乘用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置换新能源车工作,统筹推动本市新能源车产业发展;判定申请补贴非纯电动车辆增程式属性。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筹措。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专班提供的公安部门数据统计口径,分析全市存量车淘汰置换新能源车数据,评估促进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环境效益。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新车及二手机动车交易违法行为。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小客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新能源小客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乘用车报废、转出和新能源小客车注册登记等与补贴相关信息的核实与查询,统计报废和转出及更新相关数据,监督补贴车辆审核情况。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市级部门落实乘用车报废更新、新能源汽车销售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二)各区政府要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乘用车置换新能源小客车,宣传动员车主及时淘汰乘用车。

  (三)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优化交易办理平台工作程序,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四)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让社会充分了解方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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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京商流通字[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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