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向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公布“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举报投诉渠道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向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公布“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举报投诉渠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清廉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着力打造“清”“亲”税企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开展“清风伴企行、税企筑清亲”专项行动,惩治税收营商环境领域的作风顽疾和腐败沉疴,以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一、受理范围

  受理汕尾市税务系统各级税务人员在以下方面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一)政策落实方面。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中,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推进智能办税、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助企纾难解困等政策执行拖沓懈怠、敷衍了事、“躺平摆烂”等问题。

  (二)管理服务方面。在办理税费业务中不担当、不主动,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待纳税人缴费人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态度冷硬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对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消极应付等问题。

  (三)规范执法方面。违反规定随意进户;未严格落实规范执法要求,在执法中不透明、不规范、不公正,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清正廉洁方面。参与或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经商办企业或参与社会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利或职务之影响吃拿卡要占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五)损害税收营商环境的其他方面。

  二、反映渠道

  (一)电话举报:0660-3296866(工作时间)

  (二)网站举报: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wts/common_tt.shtml

  (三)来信来访: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莲塘段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404室;邮编:516600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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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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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202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2023〕9号           2023-03-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协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政府转职能、提效能,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战略任务实施、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持续精简优化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健全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编制完善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工作,加强行政许可效能监督。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建立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管理,集中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制定公开服务指南。扩大告知承诺制覆盖范围,对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举措,建立健全基于信用承诺的极简审批制度。深入开展“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拓展全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健全完善行业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

  2.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持续加大登记制度供给力度,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进、自由迁、自由出。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承诺制,健全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探索改革经营范围登记。优化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登记服务,深入推进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落实歇业备案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根据企业需要“一口办理”歇业备案手续。完善企业登记数字化服务平台,拓展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电子化登记覆盖范围。

  3.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一体化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建立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验登合一的综合审批制度。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夯实审批审查中心职能,提升网上办理深度,加快“统一入口”建设,加强审批、中介服务和监管数据归集共享,推动项目审批“一站式”协同高效办理。优化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等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在更大范围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桩基先行”、“桩基+围护”合并施工许可、提前启动招标、“分期竣工验收”等举措。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拓展电子招投标服务范围,推行远程分散评标。全面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服务,落实全程网办、限时接入机制。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4.深入推进综合监管改革。聚焦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确定一批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打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模式。加快建设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综合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监管流程再造、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参与部门等。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审管联动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做好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接收和反馈,强化“照后证前”联动监管。

  5.集成创新多元监管方式。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监管对象状况,集成应用随机、信用、风险、分类、协同等监管方式,形成互为补充的监管“工具箱”,逐行业领域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持续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劳务派遣、生态环境等领域信用分类评价管理,基本实现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全覆盖。搭建全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共性支撑系统,扩大信用分类评价结果运用。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和反馈机制,建设风险预警模型和应用场景,强化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5G+物联网+AI+区块链”,推广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6.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加快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录,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在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建立市场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深化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建设。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上市后产品监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提升危险化学品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监管穿透力,全覆盖开展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完善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管理,健全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7.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实施《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强化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全面推广应用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建立系统使用情况通报机制,推动执法办案“应上尽上”、执法案件数据“应归尽归”。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持续优化扩容“免罚清单”,实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全面覆盖相关行政执法领域。

  三、深入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8.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打造“一网通办”智慧好办2.0版,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推动办事过程更智慧、更便捷。持续简化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推进法人、个人高频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智能引导、智能申报、智能预审、智能审批等服务功能。优化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模式,推进条件成熟的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等惠企利民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政策体检”全覆盖。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新增、优化一批“一件事”集成服务,切实提升集成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增强电子证照授权调用便利性、规范性,拓展办事材料免于提交方式和免于提交范围。

  9.打造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服务同质,推动窗口端、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四端联动”。深化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各区综合窗口入驻事项规范管理和办件数据统一汇聚共享,推动市级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实行一体化管理、提供规范化服务。持续加强“随申办”移动端建设运营,做优做强市民云、企业云两个服务渠道。创新设立虚拟政务服务窗口,推行远程互动引导式政务服务。加快线下“15分钟政务服务圈”建设,强化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内容供给,深入推进全市通办、长三角通办、跨省通办。优化拓展线上线下帮办服务,提升帮办响应速度和精准解决率。

  10.提升涉企服务水平。依托“随申办”企业云构建升级“政企直连”通道,提供事项办理、信息查询、政策解读、特色专栏、涉企档案等服务。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推进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提升就业补贴事项办理便利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服务模式,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鼓励相关金融机构适当降低服务收费。优化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快培育企业首席质量官和标准化总监,提高企业质量水平和标准化能力。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完善物流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物流运输高效畅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持续优化事前精准推送、事中智能辅导、事后服务评价的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进一步提升退税业务办理效率。

  11.增强为民服务能力。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推进“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完善托育机构监管机制。细化落实援企稳岗扩就业政策,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平台,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扩大技能提升补贴范围。加快推进智慧医疗创新,优化升级“便捷就医服务”应用场景,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高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障服务体验。推进社会救助资源体系建设,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加强“社区云”推广应用,完善线上线下“政策找人”机制。完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加快数字服务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

  四、推动落实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2.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水平、管理效能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工程,运用专利导航帮助企业提高研发创新效率。深化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推广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成效。完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银行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纳入科技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

  13.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通报和归集制度。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上海版效能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全市。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全面提高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要素协同配置效率。加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4.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托上海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健全完善机制和流程,推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审查三项工作有机融合。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优化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发布经营者集中申报、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等合规指引。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受扶持政策、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5.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引导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有序开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承诺闭环管理机制,深化拓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信用承诺信息广泛应用于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对守信主体给予容缺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便利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深化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创新试点,帮助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优化企业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解除失信约束措施。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提升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信用修复服务能级。

  五、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创新,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全市中心工作

  16.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围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落实推进浦东综合改革试点,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出台浦东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支持临港新片区深化“五自由一便利”制度型开放,试行准入准营一次承诺即入制,完善证照联办全生命周期服务,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企业合规监管模式。深化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稳步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改革试点,推进信易贷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深化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推进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民营企业总部、贸易型总部,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平台,提升“6天+365天”常年展示交易服务平台能级。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优化重大科创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张江高新区各园区体制机制,深化张江科学城系统性集成性改革,探索产业政策改革创新,构建开放式产业创新生态圈。

  17.推动提升科技创新功能。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为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减负,更大力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深入实施“基础研究特区”建设,逐步扩大“探索者计划”实施范围,探索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新型组织模式,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健全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符合创新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管理机制。持续探索“揭榜挂帅”“包干制”等新型科研组织和管理服务方式。强化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和支持体系,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速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协同攻关机制,探索建立长三角创新创业载体共用互惠机制。

  18.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狠抓减税降费、补贴扶持等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快释放稳增长政策综合效应,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多措并举促进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各类投融资政策和工具作用,用好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加强项目审批全流程跟踪服务和全方位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快开工、快建设、快投产。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清理消费领域隐性壁垒,优化消费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消费潜力和活力,促进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加快恢复,支持会展行业提升能级,推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发展。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支持外贸企业开展贸易促进和供采对接,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支持,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加强涉外经贸法律服务。

  19.助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组织开展“留·在上海”等系列品牌活动,加大海内外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全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体系。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深化高校科研体制、人事制度、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改革,遴选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开展自主岗位设置。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分阶段分谱系的人才资助体系,加大市级科技计划对青年科学家培育力度。以人才项目共享、“候鸟式共享”等形式,探索长三角科技创新人才共用共享机制,推动社会保障互联互通。

  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20.加强组织实施。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密切协调配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任务措施,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督导评估,提高政策精准性和落地率。加大改革政策解读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政企政民沟通渠道,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

  21.加强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呼声,摸清企业需求,突破裉节问题,推出更多首创性、引领性、示范性的改革创新举措。加强对改革进展成效、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通过简报、通报等形式,交流推广改革创新成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有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增强改革动力和创新活力。

  22.加强支撑保障。完善法治保障,及时推进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突破改革瓶颈,固化改革成果。强化数据和技术赋能,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牵引,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流程再造,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标准化支撑,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指南编制、业务手册编制、网上办理等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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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7
文号:沪府办[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高法[2023]47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高法〔2023〕47号          2023-02-14

本市各区政府、各级法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标各类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全面优化破产审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机制,推动上海办理破产进一步降成本、提质效,为市场主体加快出清与重整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给,持续推进上海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2月14日

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标各类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全面优化破产审判及配套保障制度机制,推动上海办理破产进一步降成本、提质效,为市场主体加快出清与重整和解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供给,持续推进上海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力提升本市办理破产工作的便利度和市场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一)充分认识管理人的法定地位和职权。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破产财产;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有权依法处分破产财产。管理人办理有关破产财产查询、处置、权证遗失申明、权属转移或者变更登记、财产移交接管、企业注销登记等业务,按规定需要破产企业盖章的,以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方式予以替代;需要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以管理人的负责人签字的方式予以替代。(责任单位:各相关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二)优化管理人账户开立和管理程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简化程序,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管理人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并将账户有效期届满时限等信息及时通知管理人。开户银行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免收撤销账户费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

  (三)支持管理人查阅、复制财务账簿。破产企业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期间,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查询、复制相关材料的,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查阅或者复制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为管理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提供必要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提高债权申报效率。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查询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多缴税金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处理,对因被相关机关依法拍卖、处理,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且无法确定实际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记录免于记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五)完善管理人履职保障体系。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尊重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中的法律地位,依照《企业破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并为管理人及时顺利高效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工作经费和管理人报酬专项基金保障作用,切实做好“无产可破”案件的办案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管理人履职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管理人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为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提供制度支撑。(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管理人协会,相关政府部门及单位)

  (六)提高管理人队伍素质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管理人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支持推动市管理人协会推行管理人执业规范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履职评价、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等行业监管制度。人民法院完善管理人履职情况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依法支持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于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加强市管理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制定实施管理人履职指引和执业规范,不断提升行业自律能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高院、市管理人协会)

  二、提升涉案信息查询便利度

  (七)建立破产信息“一网通查”机制。充分运用本市在“一网通办”机制和平台建设方面的优势,整合联通“一网通办”平台、上海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系统,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建设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便利管理人一网通查破产企业及相关涉案主体身份、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企业登记原始档案、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等)

  (八)提升涉案信息线下查询渠道便利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在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等线下窗口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鼓励各区及市有关部门通过整合线下查询窗口,开辟管理人查询“绿色通道”等方式进一步便利管理人通过线下方式查询涉案信息。(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等;各区政府)

  (九)优化下落不明车辆查控机制。公安机关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查控破产企业名下本市下落不明的车辆。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查控的需求后,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并反馈相关车辆的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协助人民法院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经管理人提出申请,交警部门对于破产企业名下下落不明的机动车暂停办理车辆年检、抵押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或者解除质押、转让登记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加大企业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

  (十)推动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上海企业重整事务中心,通过“项目挖掘、项目研判、项目助推”,遴选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项目,通过链接、聚合投资人资源,推动困境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及早成功实现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人民法院加强法律政策支持,进一步畅通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顺畅衔接,提高重整成功率,进一步降低破产办理成本。鼓励产权市场发挥好服务上市公司的功能,利用产权市场招募重整投资人,实现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双轮驱动、协同并进,合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上海证监局)

  (十一)加大金融创新和服务支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协调银行业债权人按照《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要求,积极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方针,推动对债务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和重整。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积极探索通过提供专项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敢于为具有营运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为重整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现金流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拍卖处置的买受人提供信贷支持,提高破产财产拍卖成功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十二)强化税收政策支持。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按照税收政策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保障破产企业发票供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申领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接受处罚、补办等。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支持重整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对于属于企业登记事项的,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的对应信息;对于不属于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破产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优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十五)畅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依托“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开设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公示企业破产程序种类、程序启动和切换,以及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管理人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上海法院网等线上渠道代为提交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管理人和破产重整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十六)支持重整企业实施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者破产企业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书,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已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进行信息公示的上述破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提前停止公布,在向联合惩戒管理部门推送的公布清单中撤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七)支持重整企业恢复金融信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重整进展。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和担保需求,参照正常企业标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得因征信系统内原失信信息进行“一票否决”。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前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冻结企业基本户的重整企业,出具列入原因的说明材料,人民银行引导推动商业银行及时解除基本户冻结状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

  (十八)支持重整企业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凭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破产重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受理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的公示同步撤下。市场监管部门对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已经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所确认的清偿比例得到清偿的,市场监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和说明相关情况的函件,在受理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时视为企业已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依法将相关罚款列为劣后债权,且重整裁定作出时的破产企业财产明显不能全额清偿前序债权的,应当认定相关罚款的清偿比率为零。对于因长期未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和载明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恢复该企业经营资格的相关司法文书,撤销原来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十九)开展破产重整企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以存在失信信息为由,直接排除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资格。加强“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对破产重整信息的公示共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项目招标人主动查询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允许破产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五、提升破产财产解封处置便利度

  (二十)建立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新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破产财产不宜直接解封的,查封单位应当在接到破产受理法院的通知后移送破产财产处置权。处置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结检验、检疫和申请许可证等手续,有关税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处理。依法必须由海关进行监管或者处置的进出口货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后,未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不影响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先行处置上述财产。完成破产财产处置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财产解封、移交和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二)推进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信息系统对接,支持管理人和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办理涉案财产的解封、查控、处置等业务。在线办理平台开通后,管理人可以通过在线办理平台提交对涉案财产采取解封、查控、处置等措施的申请,破产受理法院审核确认后生成相应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送给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及时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三)完善破产财产处置多元方式。鼓励管理人处置财产优先采取网络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出售方式,视情形通过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等适当方式,充分发挥多元化资产处置平台作用,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专业交易平台,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有效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重整与破产资产处置分平台,推进企业重整及财产处置阳光交易,促进市场低效无效资产出清,同时把握困境企业救助规律,创新企业预重整工作体制机制,下好交易先手棋,为交易做好全流程服务,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完善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机制

  (二十四)完善不动产权属转移规则。管理人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提交破产企业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手续。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的,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权属发生转移的合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系统内核查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同步公告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破产案件办理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人应当对拟处置土地使用权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管理人可申请开展地价评审,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应缴政府土地收益。管理人应在财产拍卖时对应缴政府土地收益进行披露。破产企业在拍卖后,受让方持拍卖裁定、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管理人和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对于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一宗划拨土地的情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共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进行分割的,管理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展土地地界测绘等相关土地分割工作,分别办理权属证书。破产案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据集体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处置;可以公开上市处置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六)完善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房产处置机制。房地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的,购房人经人民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允许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七)优化建设工程权属登记程序。畅通破产企业在建工程有关规划、施工手续的恢复、展期等办理渠道。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破产企业名下建设工程(包括住宅类工程)因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原因,导致无法组织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经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消防进行检测和评估合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符合要求,且符合规划、资源管理规定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高院)

  (二十八)完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合法购置并使用的房屋,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于符合《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及本市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管理人按照本市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七、完善办理破产配套机制

  (二十九)建立企业破产信息公示机制。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将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推送,相关部门应及时在系统标注企业状态信息,并依程序向社会公示。“信用中国(上海)”网站设立破产企业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公开人民法院裁定的企业破产相关信息以及破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

  (三十)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依照相关规定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任职限制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在监管预警系统中设置预警提示,并推送到登记系统实施任职资格限制。(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一)优化破产企业税务办理流程。破产企业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的,管理人应依法补办纳税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事项办结后税务信息系统自动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破产企业在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管理人可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发现破产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提高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度

  (三十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在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务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税务部门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十三)便利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且无需经过注销公告程序。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进一步完善“一窗通”平台功能,为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大破产府院协调联动力度

  (三十四)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功能。深化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沪府办〔2020〕66号),将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纳入本市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的制度功能,推动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妥善解决。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过程中遇到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的,可及时报请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研究。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可视情召开专题会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专题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充实协调机制办公室力量,由市高院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办理破产相关事务的沟通协调和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相关政府部门)

  (三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下级部门、单位及辖内承担财产登记、保管等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单位及辖内有关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本意见规定的事项要求,为人民法院依法高效推进破产程序提供便利条件。下级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事务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反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督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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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14
文号:沪高法[2023]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23]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财税〔2023〕10号          2023-03-16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部分非税收入执收主体的函》(沪自贸临管委发〔2023〕60号)收悉。根据《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再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下称“沪府规〔2020〕18号”)、《关于调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的决定》(下称“沪府规〔2022〕8号”)以及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按照沪府规〔2020〕18号、沪府规〔2022〕8号文件开展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时,执收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

  二、你委执收的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分成归属级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结合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际,请你委将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将水资源费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其中,对按规定应当归属相关区的收费收入,由你委在每年11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从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的相关收入调库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有关收费收入调库至相关区级国库。

  三、你委在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同时,你委应做好与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的对接,依托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与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在征收环节分行政区划统计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水资源费收费金额,提出区划明晰、数据准确的收入调库申请,确保有关收费收入及时、规范调库至相关区。

  四、请你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增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执收主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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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沪财税[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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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为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数据安全,我局对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新版登录功能于2023年3月27日正式上线。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新版登录方式,现将新版登录相关功能变化通告如下:

  一、新版登录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和“代理业务”三类入口,与旧版登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身份验证方式。取消企业(单位)密码,改用自然人(含办税人、代理人员)个人用户密码,系统自动校验人企关联关系。对于已存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不再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登录。

  (二)从“企业业务”和“代理业务”登录,需录入企业或代理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办税人员或代理人员的个人用户信息后方可登录。

  (三)新增企业业务人员双向添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与办税人员双向添加。一方发起添加后,另一方通过业务入口登录确认授权,实现人企关联关系绑定后,方可办理企业税费业务。

  (四)新增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社保非税专用户(原社保虚拟户),可通过特定主体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

  (五)新增身份切换功能。办税人员可使用身份切换功能,实现企业内的身份切换或切换至其他相关企业,代理人员可切换其他被代理企业,办税人员还可以直接切换到自然人身份办理自然人相关业务,无需退出重新登录。目前暂不支持自然人身份切换企业办税人员身份。

  (六)手机号码默认关联最新获取短信验证的人员,其他人员相同的手机号将被清空。无手机号码的人员需要重新设置本人在用手机号码。可通过个人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扫码刷脸验证通过后进入“账户中心”添加或修改手机号码。也可在登录界面选择“找回手机号码”按照提示重新添加手机号码。为了个人账户信息安全,请不要将自己的账户绑定他人手机号码。

  (七)新增支持宁波税务APP扫码登录,实现APP登录状态同步到WEB端。

  二、旧版登录中已注册自然人用户的可以直接使用原自然人用户密码操作新版登录。其他已实名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使用新版登录时用户账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初始密码默认为身份证件号码后六位。

  三、代理业务入口仅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人员登录办理被代理企业相关税费业务。已绑定被代理企业的代理人员同时为企业的办税员身份时,仅允许通过代理业务入口进入。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查看操作指引,关注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技术问题可拨打40071-12366或87912366,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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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3-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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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府发[20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23〕9号           2023-03-11

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人民政府,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对支持万州、达州、开州(以下简称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作出明确部署。万达开地区位于三峡库区和秦巴山区腹心地带,总面积2.41万平方公里,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关口和成渝地区东出北上的主要门户,2022年常住人口814.8万人、地区生产总值4283.2亿元。区域内红色文化、移民文化、巴蜀文化等历史文化璀璨多彩,天然气、锂、钾等矿产资源富集,道地中药材、富硒农产品等山地农业资源禀赋良好,统筹发展基础好、潜力大。推动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生动实践,是引领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促进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的积极探索。为推动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规划、政策、项目统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地区与地区、产业转移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发挥川渝东出北上门户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共同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共同打造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经济实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新范例。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联动。坚持统筹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扎稳打、久久为功,研究制定看得见、摸得着、见实效的政策举措,协同推进规划衔接、政策对接、产业链接,探索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的统筹发展制度体系,提升整体发展能级,带动周边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构建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动适宜发展地区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承载,降低生态脆弱地区土地开发强度、低效过度投入、生态环境负荷,共同打造绿色发展底色。

  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以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为引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区域市场壁垒,立足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抓住突出、紧迫的关键性问题,探索符合高质量发展的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以重点改革“小切口”推动统筹发展“大突破”。

  坚持民生为本、共建共享。坚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根本目的,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增加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推动各项改革发展成果普惠化、便利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战略定位。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样板。立足良好的生态本底和独特的生态功能,切实抓好三峡库区腹地水源涵养、秦巴山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构建青绿交织、山水相依的跨区域生态网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生态价值有效转化的绿色发展新范例。

  统筹发展制度创新先行区。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统筹发展体制机制,系统推进规划管理、生态保护、产业协作、土地利用、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等领域改革,不断激发区域协调发展新活力,为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提供借鉴。

  全国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效衔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欧班列,强化物流集散中心功能,加快构建铁公水空立体交通物流通道,打造连接东西、沟通南北的综合交通物流枢纽。

  川渝东北地区重要增长极。积极服务川渝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化产业链价值链对接协作,挖掘天然气、锂、钾等矿产资源和大三峡、大巴山等文旅资源,提升先进材料、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等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人口及各类生产要素高效集聚,打造引领带动渝东北川东北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中心。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统筹发展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区域经济实力、生态质量、枢纽功能持续提升,聚集发展态势加快形成,支撑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作用不断增强。

  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三峡库区腹地核心作用进一步凸显,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能力不断强化,长江上游生态安全支撑作用有效发挥。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50%。

  通道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内畅外联的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加快构建,铁公水空集疏转运能力显著增强,综合物流成本有效降低,智慧物流效率不断提升。高速公路网络进一步优化,社会物流总额在“十四五”期间翻一番。

  重点合作领域取得突破。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市场监管等经济管理权限实现跨区域协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保联防联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一批关键性、支撑性、撬动性项目建成运行。

  内生发展动力明显提升。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协同效率不断提高,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初步形成,碳达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创新发展潜能不断激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规划、政策设计、项目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行政壁垒逐步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降低,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实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统筹发展制度成果。

  到2035年,地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协作水平明显提高,全国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功能更加突出,统筹发展制度体系日益完善,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引领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作用更加凸显,跨界区域、城市乡村等区域板块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形成一批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的经验做法,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基本建成。

  (五)区域发展布局。

  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加强区域协调联动,突出主轴驱动、带状串联、组团互动,促进城市相向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构建“一轴、两带、三组团”的区域发展布局。

  “一轴”即以区域内长江黄金水道、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及达州至万州铁路为经济发展主轴。综合发挥万州至开江至达州高速公路、沿长江高速公路等国省道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沿线区域联结互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打造统筹发展“主骨架”。

  “两带”即以重庆至西安高速铁路和重庆至襄阳铁路沿线重点城镇和产业功能区为经济发展带。发挥骨干交通作用,推进产业梯次布局、集群发展,提高区域产业发展水平,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三组团”即以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城区为支撑的城市功能组团。发挥其组织生产生活、承载发展要素的重要作用,强化城区互动发展,推动城区与重点城镇联动发展,协同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人居环境。适时在具备条件的交界地区探索共建统筹发展先行区。

  二、共筑山青水美的绿色生态屏障

  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国家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建设,共建三峡库区生态廊道、秦巴山区生态屏障,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强化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打造森林丰茂、山清水秀、地宜耕植、生物多样的绿色生态屏障。

  (六)打造三峡库区生态廊道。以保护长江母亲河、提升全域水质为中心开展“三水共治”,深入推进长江干流及主要次级河流水环境协同治理,强化河流、湖泊、水库、渠系、湿地等支撑作用,统筹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形成纵横成网、功能完备的生态廊道。实施三峡库区消落带综合整治和岸线保护,加强三峡库区长江鲟、珙桐、崖柏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长江防护林、公益林建设,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等生态治理工程,对坡耕地、四荒地、疏幼林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七)筑牢秦巴山区生态屏障。以保护秦巴山区森林资源安全、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强化秦岭、大巴山等山脉自然风貌整体保护,并行推进“保护—修复—管控”,构筑层次丰富、结构稳定的生态屏障。加大对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的管控力度,积极推动渠江、州河等河滩类沙化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动明月山、南山等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秦巴山区森林资源培育和管护。

  (八)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大力实施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增强各项治理工程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实现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深入推进华蓥山、铜锣山、铁峰山等山体保护和修复,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在大竹、渠县、开江、竹溪、九龙山等粮食主产区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保护和改良农田生态系统。积极推动方斗山、七曜山等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释放草地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九)强化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突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统筹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力量,推动跨区域环境联防联控。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实施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渠江、州河、巴河流域沿岸化工企业污染重点防治,强化南河、浦里河等跨界河道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总磷污染防治,协同开展水质联合监测。整县推进农村环境整治,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系统整治农村黑臭水体。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共同推进农用地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持续开展周边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安全利用,推广使用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的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推动毗邻地区生活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设施共享。

  (十)建立生态环境共治机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控对象界定标准和管控尺度,探索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监测、执法“三统一”,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建立灾害性天气联防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监控数据共享及分析应用,完善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及数据共享机制,支撑精准治污。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境准入,推动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联动。共同组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构建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解平台。

  三、共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

  坚持一体布局、适度超前、共建共管、建养并重,统筹建设综合交通网络、水利工程、能源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着力构建绿色智慧、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统筹发展的基础支撑能力。

  (十一)完善铁路综合运输功能。全面融入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加快推进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至西安高速铁路等干线铁路项目建设,提升对外通道及区域内部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更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提高公路路网通达水平。加快提升公路路网密度和通行效率,构建城区内通畅、城区间直达、城区与周边地区通达的公路路网体系。提升沪蓉高速公路等既有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加快建设万州至开江等国家高速公路。实施普通国省干线提档升级。织密毗邻地区农村路网,持续深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推进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十三)打造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健全以长江干线为主干、渠江和小江等支流为骨架的航道网络,提高航道等级,推进智慧航道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江航运通道。共建以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为母港、秦巴(达州)国际无水港和开州港区为辅港的智慧物流港。整合优化港航资源,探索港口跨区域、多元化合资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完善畅通危险货物运输通道。完善集疏运体系,推进港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成都经达州至万州铁水联运大通道常态运营,强化达州至万州铁水联运通道能力,共同提升航运能级。

  (十四)提升区域航空运输能力。增强万州、达州机场保障能力,强化机场统筹协作和合理分工,提升辐射周边能力。加快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推动机场运营管理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协同管理,实现航线航班衔接互补、一体运营。推动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生态文旅等方面的作用。

  (十五)加强水利、能源、5G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加快跳蹬水库等水利枢纽建设,推进论证大滩口水库扩建工程,深入研究论证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协同推进乡村供水工程,加快重点河道防洪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电力和油气管网互联互通,加快实施达州燃气发电二期项目,规划建设万州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码头等项目,研究论证万州、开州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扩大市场主体参与范围。推动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和就地销售利用。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大数据协同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协同互补,构建区域信息互通体系。

  四、共育绿色智慧的现代产业集群

  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加快提升农副产品生态资源和特色优势能源资源加工转化能力,积极推动通道经济向绿色产业经济转化,构建特色鲜明、低碳环保、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十六)推动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统筹推进产业分工布局、链式配套,共同培育先进材料、能源化工、食品医药3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合力发展装备制造、绿色照明、电子信息、家居建材等产业集群。协同推进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加快聚集一批具有系统集成能力和智能装备开发能力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创建万达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共同培育科创平台和企业。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打造区域数据综合利用中心,推进交通物流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交通运输经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万州国家级经开区、达州高新区、开州浦里新区,打造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十七)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合力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因地制宜发展以内需为主的加工制造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绿色产业规模化改造,推动钢铁、建材等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协同发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产业。共同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万州绿色循环产业园、重庆(开州)智能家居产业园提档升级、绿色发展,支持达州钢铁集团异地搬迁、转型发展。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积极研究绿氢替代技术及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十八)强化能源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提升特色优势资源深度开发和就地加工转化能力,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变。立足达州、开州天然气储量优势,建立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大力探索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新模式,共同拓展以精细化工、磷硫化工、发电等为重点的天然气综合利用下游产业链。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充分发挥防洪抗旱、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协同推进海相富锂钾资源矿勘探开发,共建锂钾综合开发科技创新平台,共同打造集锂、钾等元素提取及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等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建设锂钾资源开发利用集聚区。加快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十九)协同发展高效特色农业。突出富硒、绿色、生态、有机等特色,打造专业生产、规模经营、精深加工、一体配送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果蔬、茶叶、道地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体系。联合制定“三峡”“秦巴”系列农产品区域性标准,支持建设优质道地中药材产业带和长江上游柑橘产业带,推广三峡柑橘、三峡天丛、巴山雀舌等特色品牌。加快建设优质粮油保障基地、生猪生产基地等,协同提升区域主要农副产品保供能力和水平。

  (二十)共建现代物流产业生态圈。依托川渝东出北上门户优势,发挥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效应,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共同运营三峡物流集团、川渝三峡港口物流公司等市场主体,协同组建长江上游港口联盟。依托重庆航运交易所,共同开展航运交易、航运信息咨询、航运指数研发等航运服务。统筹布局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共建物流信息与交易平台,布局培育一批区域绿色智慧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和商品贸易中心,支持国内知名物流企业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物流信息化、智能化引领,捕捉生产、服务新需求,融合孕育“物流+”产业发展新业态,形成低成本、高效率、多元化的物流支撑体系。完善城市配送设施和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提升末端“最后一公里”网络服务能力。

  (二十一)共同打造文化旅游目的地。充分利用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秦巴山区旅游带优势,挖掘红色文化、移民文化、巴蜀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打造高品质旅游胜地。优化提升三峡平湖、巴山大峡谷等精品旅游资源,联合打造巴山峡江城市休闲度假、红色文化革命传统教育、近山亲水康养避暑等多条精品旅游线路,支持创建一批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大三峡国际旅游集散中心、大巴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共同举办“大三峡·大巴山”国际文化旅游节、世界大河歌会等特色节会。

  五、共塑内外联动的开放合作格局

  坚持协同推进对外开放与对内合作,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不断拓展多层次开放合作空间,提高参与国内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更高层次的开放合作。

  (二十二)共推对内对外开放通道建设。完善提升长江黄金水道骨干通道功能,加快沿江大通道建设,大力发展铁公水多式联运和铁海联运,开行沪渝直达快线万州班轮,优化畅通沿江东出通道,促进与长江中游城市群、东部沿海地区全方位交流合作。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跨区域干线运输、物流通道建设,加强与北部湾、滇中城市群协作,提升南向物流集散能力,拓展南向开放空间,更高水平连接东盟市场。全面参与中欧班列(成渝)建设和运营,协同周边区域织密物流通道网络,提升西向、北向开放水平,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市场。

  (二十三)共建高水平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创建国家开放口岸,推动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创建航空、铁路、水运等开放口岸,共同建设好万州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发挥既有口岸功能作用,更好满足优势进出口商品通关需要。加强通关协作,探索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用好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重大投资促进平台,联合开展对外营销。

  (二十四)共拓区域合作新空间。全面加强与成渝双核的规划对接、设施连接、产业链接、改革衔接,促进通道、平台、政策共用共享,集聚开放合作政策优势。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促进项目、技术、人才等高效配置。加强与长江中下游地区协作,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强与关中平原、兰州—西宁、北部湾、滇中等中西部城市群合作互动,深化能源、物流、产业等领域合作。深化东西部协作,探索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以委托管理、连锁经营、投资合作等形式积极承接梯度产业转移。

  六、共建普惠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协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大力拓展教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合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二十五)推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协同提升优质基础教育供给能力,支持川渝高校在万达开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推动川渝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根据区域建设需求设立分校或合作办学。建立基础教育合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学校结对共建、师资交流共训。支持重庆三峡学院、四川文理学院等建设应用型高校。积极发展职业教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动优质高职院校按标准和要求升格为职教本科高校,联手推动产教融合发展,推进专业互补、基地互用,协同培育建设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二十六)完善医疗养老服务网络。引导川渝两省市优质医疗资源在万达开地区合作办医、设立分院或组建医联体,支持创建一批三甲医院,大力发展心血管、口腔等特色专科,规范设置全科医学科,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支持医务人员跨区域多点执业、临床合作和医疗机构跨区域设置,推动智慧医院及区域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结果互认、远程协作。鼓励二三级医院在岗及退休医务人员赴乡村基层开展医疗服务,对边远和卫生服务薄弱地区开展巡回医疗,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入住评估等互通互认,构建综合连续、医养结合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实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十七)强化人力资源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共享、协作统一、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势互补。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合作机制,共同举办招才引智活动,联合争创人力资源特色品牌,联动打造人力资源融合发展先行区。立足产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优势,统筹区域人力资源培育和发展,共建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完善居民户籍迁移便利化政策措施,发挥三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平台作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探索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培训模式和多种人才引进方式。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向万达开地区倾斜,支持开展人才政策改革试点。

  (二十八)构建便民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川渝通办”事项,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服务网点,科学设置公共服务半径。深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贷款信息共享、政策协同。搭建跨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平台,探索公交一体化运营和“一卡通”模式,推动跨省市公交常态化运行。强化应急管理协作,建设渝东北川东北地区应急救援中心及物资储备中心。组建文化体育合作平台,联合申办国际国内文化体育赛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数据资源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融合共享。

  七、共推统筹高效的体制机制改革

  立足破解制约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构建协作共赢的发展共同体。

  (二十九)推进区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支持开展土地综合利用改革试点,用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监管,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进“亩均论英雄”考核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品种落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作,推进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

  (三十)探索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以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为主线,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重点规划管理机制和跨区域协同投入机制。在协同开展承接产业转移和共建重大基础设施、合作园区、功能平台等方面,协商确定资金、土地、服务等成本投入共担与财税利益分享机制。开展油气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国有油气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央企与地方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发展模式。

  (三十一)建立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制度创新试验,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经营开发、生态补偿、价值评价和价值实现保障等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三峡库区和秦巴山区森林质量提升、河湖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开展生产过程碳减排、碳捕集利用封存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

  (三十二)协同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共同优化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政务环境、政商环境,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强化政务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共推“一网办、一证办、移动办”。协同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围绕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探索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网上审批便利度和智能化水平。推进市场准入异地同标,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健全涉税事项跨区域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开展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互通、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惩戒制度。

  八、加强实施保障

  坚持党对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工作的领导,压实各级政府职责,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同实施保障机制,确保总体方案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三十三)强化组织实施。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深化政务协同,推进资源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专项推进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常态设立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联合办公室,在万州区集中办公,承担推动方案实施的日常工作,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推动重大政策、项目、改革有序推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按程序报批。川渝两省市共同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适时联合开展督促指导和评估。发挥西部大开发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区域内体制机制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开放合作、重大项目建设等跨区域、跨领域的问题,强化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

  (三十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健全区域统筹发展规划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支持万达开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出台产业、人才、投资、金融等配套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资运营平台跨区域合作。

  (三十五)引导各方参与。建立周边市(区)县“观察员”机制,推动统筹发展成果在渝东北川东北地区逐层拓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动员行业组织、商会、产学研联盟等开展多领域跨区域合作,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建立公众参与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系统总结宣传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新进展、新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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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1
文号:渝府发[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川办发〔2023〕6号                2023-03-1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

  2023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总牵引”“总抓手”“总思路”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启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对全国首批50项营商环境试点改革举措和我省70项试点改革举措落地情况实施核查,针对性调整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开展全省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60亿元,推广“制惠贷”“园保贷”“天府科创贷”,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12月底前认定2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命名300个“天府微创园”,健全完善五级创业平台体系,扶持更多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制定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完善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站建设,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做实惠企政策专门窗口,推动惠企政策资金“一窗兑现”。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组建助企服务提速处置工作小组,对涉企问题单独提取、快速反馈,建立政务热线助企服务联动督查机制,对企业诉求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加强对妨碍统一市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整治,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止含市场准入限制和阻碍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探索构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12月底前完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加快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交易、支付全流程电子化。依托“12345”“12315”等平台渠道,及时处理回应涉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司法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6月底前编制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对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整治未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厉打击虚报还款金额、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增设额外还款条件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未完成审计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诚信履约。〔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资外贸服务。更好发挥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服务专项行动,优化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力度。开展外资企业营商环境评价,编制评价结果(中文+英文)专册。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审核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模式。制定出台航空、水运、铁路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和规范,持续提高通关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贸促会、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需求,12月底前实现100个事项“秒批秒办”、100个事项“一证一照办”、50个事项“零材料办”、50个事项“省内通办”。升级优化“天府通办”手机移动端,上线100个县级分站点,推出100个高频应用“掌上办”。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筹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创建一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县,促进全省县域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推出“一件事”,对已实现的“一件事”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核验,12月底前实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供给精准匹配。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和服务标准,加强与110、119、122等紧急热线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项落地常态化核查机制,及时查找解决实际办事过程中的“中梗阻”问题。〔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政务数据支撑保障能力。开展政务数据共享三年行动,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完成数据共享门户和数据目录、治理、开放、供需、分析等子系统核心功能建设,更新发布省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2023年版)。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材料等应用,6月底前实现电子材料智能匹配办事申请材料;12月底前实现省内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政府侧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等全面加盖电子印章。在投资、科技、交通运输等20个行业领域,出台重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或政策措施。12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梳理发布高频电子证明清单。全面推广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字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中介超市和水电气报装等辅线模块。探索打造“免申即享”服务,实现惠企利民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天府通办”移动端,建立“一网通办”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机制。〔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政务服务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出台省市县乡村五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深化综合窗口改革,修订完善运行制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窗口设置,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综合受理系统实现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开展百个省级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和园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探索“人工智能(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办事全过程智能预填、智能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依托各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健全常态化投诉反映机制,及时解决线上线下办事标准不同、企业群众不能自主选择办事渠道以及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问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八)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实施审批,积极探索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的创新举措。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许可办事指南,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线上线下审批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清理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将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统一管理、提供服务。出台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完善“网上超市”相关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一机制一流程一系统”,强化分级协调、优化并联办理,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推动竣工项目投产达效、在建项目快建多投、新建项目早开快投、储备项目接续早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数据共享方式,强化数据共享质量,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数据精准推送和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推广运用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改革经验,有序推进其他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全面标准化,梳理再造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办理时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十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的监管类综合平台全面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新建系统按照统一标准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做好互联互通。推动出台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转型发展。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统计、金融、税费管理、进出口、生态环境、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标采购、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提高综合研判和协同处置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探索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开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推动修订《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全面推行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制定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指导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文本,编制发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行政执法用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程序等地方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禁动用执法力量干预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严厉查处水电气领域乱收费,着重加强售电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推动全省医疗“三监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工作,开展问题核查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行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

  (十五)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按照国家“跨省通办”安排部署,完善“川渝通办”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聚焦新生儿出生、员工录用、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就医、婚育等高频应用场景,推动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免证办”事项实现“川渝通办”。有序推进高频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跨区域应用。聚焦社会保险、医疗、文化旅游、税务等民生重点领域,启动一批数字化示范性场景应用试点。建立线上服务专区,推动川渝两地惠企政策“一站汇聚、精准推送”。推动川渝基本养老保险全险种关系转移网上办理,转移资金定期结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成都市、重庆市中心城区和万达开、遂潼、泸永江等毗邻地区以及高竹新区等地拓展“川渝通办”事项,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审批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对外合作等领域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共享。〔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协同推进市场准入一体化。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完善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服务机制。在川渝两省市探索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无障碍一次办”。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推动实现认证数据共享互认。深化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川渝开放合作区”虚拟地址注册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采用“川渝开放合作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方式予以登记,助推企业在川渝两地一处设立、财税共享。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合作,扩大数字证书互认范围,推动实现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信息互挂、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以及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川渝跨区域综合监管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畅通川渝地区违法线索移送渠道。推动信用体系协同发展,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实现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互认。出台川渝两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区域标准,推动线索互联互通。开展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联合调研,推动监管政策相对统一。〔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府办公厅要将工作要点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狠抓推动落实,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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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川办发[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发[2023]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3〕7号               2023-03-0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放管服”改革走深走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度

  (一)遵循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指导市县两级政府相应部门编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政府,不再列出)

  (二)开展各类变相审批、重复审批和不必要审批等违规审批专项清理整治,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健全投诉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施协同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导督促各地区尽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避免执法畸轻畸重。(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改革,探索开展“个转企”登记方式创新试点。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探索实行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重复提交其他材料。(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贵州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用户统一、入口统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电子化审图系统、供电系统及其他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与投资在线项目审批监管平台融合,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将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突出放管结合,提升监督管理精准度

  (七)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要求,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规则统一、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切实增强监管合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八)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应用和数据归集能力,推进省内自建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打造一批特色监管应用场景落地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审管联动。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度应用,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效率。(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九)持续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建立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继续做好直达资金常态化监控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推动各项收费基金征收公开、透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一)持续推进全链条在线监管,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的易用性和实用性,加快从线下监管向线上监管方式转变,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二)持续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及时核查涉企违规收费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三)持续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加强新冠病毒疫苗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开展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大力整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针对突出问题,集中查处和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消除一批风险隐患、震慑一批不法分子。(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贵州省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推进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维护行业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五)推进医保基金安全监管,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以大数据筛查分析为先导,组织开展全省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和省级“飞行检查”。充分发挥监管协同、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化医疗保障智能监管系统应用,提升信息化监管工作实效。加大基金监管政策法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六)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执法制度和执法规范制修订,打牢监管基础。持续加大技术支撑,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药物警戒体系,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贵州药监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监管数据、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等功能。适时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应变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聚焦优化服务,提升办事创业便利度

  (十七)推进“一网一窗通办”改革。充分发挥“五个通办”改革成果,推动政务服务网、实体大厅、12345热线、监管平台、数据共享系统“五网”深度融合,持续优化政府网上服务,推进线上“一窗”线下“一窗”,实现个人、企业与一窗人员、部门审批人员多方线上“面对面”咨询投诉,提供办事服务,收集反馈困难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八)以“五个通办”为抓手,打造最温馨的全链条、全要素、全周期服务“企业之家”,注重体现“企业商务服务”“企业诉求接处”“惠企政策兑现”等功能,实施涉企事项全量代收代办,建立诉求收集反馈联动办理机制,搭建政商互动交流平台,提升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能力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九)深化“一窗通办‘2+2’模式”改革,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更多事项无差别综合受理,打造高素质综合服务团队,提升综合窗口业务承接能力。推进乡镇“一窗综办”改革,推动事项进驻办理,办理事项综合受理。(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提升“一网通办”改革实效。制定印发政府网上服务优化提升方案,深化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市场监管等自建业务系统融通,推进高频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比例达70%。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成效监测督办,实现一般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个人事项70%“移动办”。(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二十一)加快实现高频场景“一件事一次办”,聚焦服务产业、服务企业、服务创业,推出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更高水平推进“N件事一个窗一张网一次办”。建立政务服务效能监测体系,监测、跟踪、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动乡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推进容缺承诺审批制度落地。(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二)探索“跨省通办”新模式,全面推进51项西南地区“跨省通办”事项落地,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现与广东、江苏、广西等地“全域代收代办”,对外出务工较集中的省份,建立跨省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就业、社保等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探索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远程“视频办”,就近“自助办”“掌上办”。(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三)开展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回头看核查,对工作落后地方开展调研式督导,对发现问题进行研判,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模式。定期调度通报全省工作情况,持续将企业开办平均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二十四)深化“企业找政策、政策找企业”,支持完善“双找”平台服务功能,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高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应接尽接。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线申领,拓宽电子印章服务范围,提升对企综合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五)全力推进12345热线运行制度建设,制定数据共享、运行管理、评价分析等业务标准。2023年底前,力争出台《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六)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各级12345热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规范高效、方便群众的联动机制,提升社会治理、应急救助、公共服务、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

  (二十七)编制贵州省营商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大力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帮助企业保障相关要素,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建立以企业家评价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制度,以企业获得感、满意度树立“贵人服务”的“好口碑”。复制推广六大城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八)持续优化完善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做好迎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估相关工作,建立健全贵州省营商环境评估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系统,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研。(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九)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优化交易流程和功能模块,完善网上交易大厅、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合同签约、企业数字空间、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功能。持续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强化统一赋码管理,实现项目赋码进场交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加大“非接触式”办税推广力度,及时更新发布电子税务局功能升级操作指引。在窗口、自助办理终端等线下服务渠道基础上,推广电子税务局线上电子发票代开服务。(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一)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畅通客户账户服务维权救济渠道,提高企业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度。强化银企对接名单推送型融资机制建设,加快推广名单推送对接系统,提高名单企业的对接率和融资规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二)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定期开展数据监测,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持续强化监管引领。(牵头单位:贵州银保监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三)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聚焦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市场主体,以“引金入黔”“险资入黔”“基金入黔”为重点持续开展现代金融招商。探索推进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特色场景应用,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四)优化全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社保三险合一系统和“贵州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等,完善基础信息,提高数据质量,优化系统功能,推动数据融通,让更多业务“网上办、就近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各牵头单位要强化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工作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对“放管服”改革工作如最新部署安排,也将动态纳入工作要点调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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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黔府办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

  2023年2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振市场信心的关键之举。为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安排部署,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统一、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助力赋能。

  (二)工作目标

  加快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增便利,着力打造办事更高效的政务环境、市场更满意的政策环境、支撑更有力的要素环境、预期更稳定的法治环境、亲清更统一的政商环境,推动各级干部思想观念加快转变,办事便利化水平、项目保障服务水平、投资吸引力水平、监管服务创新水平、政策法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高,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力争营商环境便利度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突破一批短板弱项。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加快突破发展瓶颈,缩小与先进地区差距。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孤岛打通率超过80%、数据归集率达到90%。跨境贸易便利化稳步提升,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赶上全国平均水平。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2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基本形成。

  完善一批改革举措。坚持高标准、优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1个工作日内,获得用水时间压减到7个工作日内,无外线施工获得用气时间压减到3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在各市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存量资产加快盘活,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至5个,新增储备REITs项目8个以上。

  推广一批典型经验。坚持扬优势、锻长板,巩固拓展工作成果,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到40个工作日。企业年均纳税时间压减到70个小时。“交地即交证”新模式全面推广。加速扩张秦创原效应,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500家。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办事便利化水平

  1.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流程。推进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进单位参保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一网通办。试点探索对多年吊销未注销市场主体实行强制注销。探索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保留原有名称”,实现企业注册地址变迁便利化。进一步精简企业注销社保登记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间。

  2.提升获得电力能力。加快政企协同办电共享平台建设,及时完善相关功能,督促电网企业加强用电报装信息管理系统的横向联通,实现“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全面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城乡全覆盖,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税企直连”。推广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直连互通,为企业提供纳税申报“零次跑”、申报信息“零录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税务文书“无纸化”等便利,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4.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与RCEP、CPTPP、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经贸规则对接,支持企业到国际市场打拼,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平台(二期)建设。推进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退货中心仓建设试点。加快建设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支持海外仓建设。

  5.提高商业纠纷审判执行效率。推行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推进“互联网+审判”工作。推广应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降低执行环节费用成本。加强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执业规范、收费等管理。

  6.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企业破产办理机制及流程,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30天,无产可破等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

  (二)提升项目服务保障水平

  7.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2023年陕西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并抓好落实。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着眼集成化、标准化、便利化,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

  8.深入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在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块的区域环评、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矿产资源压覆、文物勘探等区域评估,对满足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条件的项目,实行从土地招拍挂出让到开工建设“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承诺、一次性办结”。

  9.纵深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形成省市县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合力。开展“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设置符合区域特色的指标体系,从数据采集、科学评价等方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优化完善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

  10.加快推进“交地即交证”改革。强化数据互通、信息畅通、流程联通,深化“一窗办理、集成服务”,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探索开展“一码管地”,在企业和群众办理用地手续前先行介入、靠前服务,将有关环节从“供地后”提前到“供地前”,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在市、县(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交证办理“双同步、零时差”。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行“一链一行”主办行制度,持续完善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强化对重点产业链的融资保障。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用,指导金融机构将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推动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陕西省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作用,持续推进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线上贷款系列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获贷率、首贷率和信用贷款比率。

  12.开展“双包一解”活动。按照“一对一”包抓原则,在县(市、区)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包企业、包项目、解难题”活动,定点联系、定期走访,为当地企业经营和项目落地排忧解难,服务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13.加强县域园区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园区延伸,实现全覆盖,促进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有机融合,以政府服务为支撑,以园区保障为核心,打造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构建涵盖政务事项办理、人才招聘、政策兑现、法律服务、政企沟通交流等园区公共服务体系。

  (三)提升投资吸引力水平

  14.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清单事项网上办理。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案例归集和自查整改。

  15.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简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监管模式,推进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周期。

  16.提升招标投标服务水平。推行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交易新模式,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推进数字证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跨地区、跨平台互认。加强全省统一的电子监督智能系统建设和应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动以信用承诺和工程信用担保代替投标保证金。

  17.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先照后证”属地办理,建立劳动力市场信用体系并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加强社保政策公布宣传,便于企业查询了解。

  18.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等领域盘活一批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通过REITs项目发行上市。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REITs项目建设。

  19.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浓厚氛围。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个工程,促进企业交流互动,广泛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培育壮大。

  20.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四)提升监管服务创新水平

  21.全面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扎实实施《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开展数字政府建设中期评估。强化数字政府云网体系建设,完善“两地三中心”云网架构。建设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建成数字政府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态势感知平台和运营协调指挥平台。优化推广“秦政通”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公务人员全覆盖;迭代升级“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22.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完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机制,实现全事项上线、全流程运转、全区域点亮。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建立“一件事一次办”动态更新机制,2023年新增一批集成办理事项,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推动“就近办”、“智慧办”、“免证办”和“承诺办”,进一步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23.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服务,建立常态化举报调查、问题主动发现机制。

  24.深化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覆盖率,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明晰监管执法边界,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2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商标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强化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26.涵养创新创业生态。建好用好秦创原平台,实施创新人才攀登计划,推广“科学家+工程师”科研攻关模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继续在人才引进、分类评价等方面大胆探索,打造“乔木”参天、“灌木”茁壮、“苗木”葱郁的创新生态。推动西安碑林环大学硬科技示范街建设。高标准高起点抓好西安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7.创建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督促入选区县完善创建方案,加强营商环境改革,在全省建设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提升政策法规保障水平

  28.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工方案,开展条例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严格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9.继续抓好集中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防止边清边欠、前清后欠。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深化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大清偿存量欠款工作力度。建立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进入司法程序的中小企业账款及时得到支付,统筹司法、行政手段严惩新增拖欠行为。

  30.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和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转办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1.规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完成2022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2023年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用好评价结果,建立城市报告单向反馈、标杆典范公开发布、典型经验复制推广的评价结果反馈机制,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32.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政策评估。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情况,统筹对《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梳理评估中发现的亮点和问题,对亮点工作及时提炼,加大宣传,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33.用好“陕企通”等全省统一政策发布平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服务、市场开拓、诉求受理、数字化赋能等服务功能,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分类推送信息,建立对已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落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提升企业对政策服务的感知度和满意度。

  34.开展政策落实障碍清理行动。认真梳理涉及市场主体、引进项目的减税降费、行政奖励、财政补贴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产业促进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编制清单、精准推送、及时兑现,努力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更好把握政策实施的时度效,避免相互抵消或合成谬误,确保各项政策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35.深入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服务窗口,紧盯普遍存在的、反映强烈的、治而未绝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企业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实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问题,研究部署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顶层设计,敢于突破制度性藩篱。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主动加强衔接,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各市(区)要提高站位,切实扛起责任,组建专班推进,逐项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督导监测机制。省营商办要加强营商环境突破年各项任务督导,及时掌握各市(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落实,并通过12345热线平台、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季度监测,按季度通报监测结果。健全跟踪服务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参加1次“坐窗口、走流程、跟执法”活动,体验窗口服务,查找办事堵点,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复制推广机制。加强营商环境典型经验的复制推广和学习借鉴工作,建立健全总结一批、推广一批、谋划一批典型经验的工作机制,以复制推广引领营商环境改革创新。

  (三)强化评价考核。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总结评价实践,对各市(区)按季度开展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全年开展一次综合性营商环境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和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的重要依据。将营商环境突破年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部门营商环境年度专项任务考核,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自媒体等各类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加强营商环境突破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地各部门实施营商环境突破年工作推进情况、亮点工作、典型做法等,营造陕西“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营商环境突破年宣传专栏,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牵头单位、各市(区)每月20日前将突破年工作进展报省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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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

  2023年2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进高质量项目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优化供给结构、持续扩大内需、塑造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一招。为深入实施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持续巩固拓展全省高质量项目建设成效,不断推进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质效提升,形成实施项目、壮大实体、带动增收、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补短板和扬优势、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间的关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过程导向、结果导向,把高质量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各环节、全过程,完善“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持续谋划实施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资源消耗少、引领作用强的高质量项目,做大总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

  紧盯秦创原创新驱动、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赛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稳就业促增收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推动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见效,促进高质量项目“四个一批”的良性循环,着力提升投资质量和效益。

  ——总量扩大。全年省市两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56万亿元以上,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量中占比达到70%左右,省级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4800亿元以上,其中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超过1500亿元,全年引进内外资分别增长12%和10%以上,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左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

  ——结构优化。立足陕西区位、资源优势,聚焦重点产业链和产业前沿趋势,更大力度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积极实施一批政府有税收、员工有收入、企业有利润的产业项目,年度民间投资增长8%以上,工业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10%、8%以上,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

  ——速度加快。项目前期谋划、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进度、竣工投产速度持续加快,一批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力争三季度专项债券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支付率达到90%,年底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率达到60%,省级重点新开工项目一、二季度开工率分别达到50%、80%,三季度全部开工。

  ——储备充足。聚焦经济发展和民生急需,紧抓“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契机,适度超前布局一批新基建项目,在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文化等领域储备补充一批高质量项目,全年新开工项目个数、计划总投资均增长10%以上。

  ——管理科学。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平进一步提升,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高质量项目决策科学化、推进专业化、实施规范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能力显著提高、作风更加扎实,项目服务效能持续加强。

  三、重点任务

  (一)高质量做好谋划储备。深抓项目谋划,做到接续当下与备足长远相统一,加强前瞻布局、做到审慎决策、做精前期工作,不断充实储备库、扩大总盘子,形成梯次推进的良性循环。

  1. 围绕产业强化项目招引。始终坚持思维创新,始终做到靶向发力,始终强化制度激励,实现项目招引量质并进、以量为基、以质取胜。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发展,运用投行思维、链式思维、闭环思维精准招商,瞄准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带动潜力足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靶向发力,建立省内重大招商项目跨区域统筹机制,开展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评价和奖励,持续完善区域间重大招商项目差异化优惠政策,强化招商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创新办好全球秦商大会等招商引资活动,全年落地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300个以上,50亿元以上项目30个以上。

  2. 紧盯政策做优项目储备。紧盯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对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投融资政策,持续滚动做好项目储备,确保高标准承接、高效率落地,力争全年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1500亿元以上,更多项目纳入国家102项重大工程,打好基础设施联网补网强链攻坚战。

  3. 抢占先机加快项目谋划。探索建立高质量项目发现培育工作机制,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基金等作用,紧盯新能源、新基建、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领域新赛道,做好“无中生有”、“有中生新”文章,培育谋划一批引领性、成长性强的新项目、好项目。

  4. 加快落地做深项目前期。对省市“十四五”重点前期项目进行梳理评估,集中力量调整一批不符合高质量要求的项目,新谋划一批接续发展的项目,持续做深做实前期工作,加快完成各类审批和要素配置。不断做大做实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推动重点项目储备质量和数量动态有序增长,其中为2024年储备省市两级新开工重点项目不少于2500个,新增总投资2.5万亿元以上。

  (二)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立足当期稳增长加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着眼长期高质量持续优化投资项目结构,做到扩大规模与优化结构相统一。

  5. 全链条推进产业链项目建设。紧扣制造业24条、文化旅游业7条、现代农业9条重点产业链,压实链长和产业链责任部门职责,聚焦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明确“链主”企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及招商引资目标,梳理一批标杆项目,建立“一链一清单”,加快打造先进制造、现代能源、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万亿级产业集群,确保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6. 加快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实施。建好用好秦创原,持续深化“三项改革”,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个工程,带动产业投资规模扩大。优化省级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高起点建设西安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高标准建设转化医学、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争取先进阿秒激光、电磁驱动聚变等大科学装置尽快获批,全力争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7. 强化政府投资引导支撑作用。坚持“管行业就要管项目、管行业就要管投资”,建立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信、农业、文化、卫生、新基建等领域年度项目推进清单,争取一批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力争全年综合交通、水利设施分别完成投资800亿元、430亿元,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2%以上,能源化工投资增长10%以上。

  8. 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制定支持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举措,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定期举办民间投资项目对接会。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9.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鼓励现有外资企业扩大在陕投资规模,完善海外招商工作网络体系,面向欧美、日韩等国家和港台地区引进重点项目。持续跟进、加快推进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积极做好三星12英寸闪存芯片M-fab项目等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加快推进落地。

  (三)高质量提供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推动要素充分集聚、高效整合、合理配置,加快向优势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倾斜,持续提升保障供给能力。

  10. 强化有效投资政策保障。围绕全年投资增长预期目标,建立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工具箱”,积极储备财政贴息、投资补助、融资对接、要素供给、重大项目提前开工等调控调节政策,高标准做好承接国家重大政策的准备,超前做好预期引导和调节,防范超预期因素冲击,确保全年投资运行在合理区间。

  11. 优化项目资源要素保障。探索建立省级层面土地要素供应保障专班,持续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扎实开展“标准地+承诺制”试点,积极推广节地型、紧凑型高效开发模式。对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通土地和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办。建立“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制定实施“两高”项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完善能耗要素配置。

  12. 及时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坚持财政资金快拨快用,用于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下达完毕。一季度专项债券提前下达额度发行65%以上,力争上半年资金支付率达到100%。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一季度开工率达到100%、中央资金支付率达到50%,上半年支付率达到80%。

  13. 强化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完善金融机构和重点项目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清单,围绕项目促进政银企有效对接,努力解决项目“融资难”和“钱等项目”等问题。发挥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作用,争取全年首发募集资金100亿元以上。用好投融资改革政策,建立政府和专业机构深度协作机制,合理扩大非金融企业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规模,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至5个,新增储备REITs项目8个以上,盘活存量资产200亿元以上。

  (四)高质量实施服务管理。围绕服务精致化、管理精细化,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流程优化服务,确保项目高效率决策审批、高标准管理推进。

  14. 深入论证、科学决策。做深做实项目前期论证,全面论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科学测算投入与产出、运营成本与收益水平,合理确定选址规模、建设方案、运行模式、要素需求,精准研判把握项目风险,确保项目自身质量过硬。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完善项目评审机构库、专家库,加大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完善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投资决策流程,不断提升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

  15. 创新方式、高效审批。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事前会商,充分衔接、一次办结”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动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加快办结、要素一次保障到位。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数据共享和系统集成,稳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可承诺事项+并联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试点,严格控制新增或变相增加审批环节,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16. 专业推进、规范实施。坚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全面推行项目审批委托评估、项目招引尽职调查、合同签订依法审查,稳妥推进并适时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划定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边界,实行差异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牢牢守住资源、生态、文保、安全、民生、债务、产业、廉洁等底线红线,严防违法违规项目上马,构建多重约束条件下规范实施项目新常态。

  17. 精准监测、全面评价。推动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项目评价体系,构建资源要素配置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秦务员APP、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各类数字化平台深度联通,加强统计、审批、要素保障等各类数据的定期监测和协同运用,持续完善高质量项目动态监测评价机制。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全覆盖中期评估,持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省市县成立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抓好推进年各项任务落实,全面协调推进工作,定期会商研判、综合调度、安排部署。夯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扛牢压实本地高质量项目推进主体责任,细化落实措施和任务目标。省级各有关部门明确本领域推进年工作举措,按照“四个一批”要求,建立完善项目推进清单和要素保障清单,加强项目调度、协调、推进、保障。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破解制约重大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以高质量为导向健全完善重点项目集体会诊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要素保障部门严格项目入库论证,综合考虑项目环境容量、资源耗度、投资密度、产出效度等因素,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坚持“退一补一”,确保重点项目总量稳定、质量提升。

  (二)严格督导推进。组织集中开工。一季度举办全省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市县结合实际常态化组织开展项目开工促进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成熟一批、开工一批,能开全开、应开尽开,推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开展集中观摩。按照一季度抓开工、二季度抓观摩、三季度抓推进、四季度论成效工作路径组织全年项目推进工作,分季度、分片区组织现场或视频观摩活动;强化跟踪问效,对开工项目和观摩项目进行定期调度和“回头看”,确保真开实开、扎实推进。强化专班推进。建立关系全局的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制定开工任务书、时间表,明确责任人,采取专班式推进;省工作专班对严重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严重滞后的重大事项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实行台账化管理。

  (三)优化管理服务。领导联系包抓。做实省市县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包抓重点项目工作机制,包抓领导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办公,了解建设进度、实地解决问题。干部跟踪服务。为省市两级重点项目一对一选派“干部服务员”,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对接政府部门,加快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干部服务员”至少每月到项目现场实地服务一次。强化政策培训。将推进高质量项目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投资项目政策进基层培训活动,突出抓好资金争取、要素保障、项目管理、市场化融资等政策培训。

  (四)强化激励约束。加强成效评价。将谋划储备的质量数量、前期工作的深度效率、项目建设的进度管理纳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每季度安排4500万元激励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对评价成效较好的市县、按期开工的项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突破一批短板弱项、完善一批改革举措、推广一批典型经验,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和项目保障服务水平;将抓高质量项目能力和成效作为选人用人重要参考,鼓励干部迎难而上、挺膺负责;及时查处吃拿卡要、恶意刁难、推诿扯皮等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典型案例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常态化开展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报道重大项目建设成效,宣传推广经验做法,营造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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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发[202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3〕7号            2023-03-0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有效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全方位夯实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压实全省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责任,落靠项目谋划、资金筹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等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引领。围绕建设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整合部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坚持多元筹资、注重效益。加强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引导撬动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广泛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促进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渠道。

  ——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引导和组织村民投身农村公路建设,使广大村民成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

  ——坚持完善机制、奖优罚劣。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技术指导和考评体系,明确标准、强化监管、严格验收,建立奖优罚劣激励机制。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网提质工程、通村达组工程、安全放心工程、产业融合工程,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建设农村公路18000公里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省95%以上的乡镇实现通三级公路,乡镇对外交通条件显著提升;全省较大人口自然村通硬化路达到86%以上;全力解决早期建设的农村公路破损严重问题,使全省农村公路优良路率稳步提高;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完成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危桥改造,切实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政府责任机制。

  1.省政府统筹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成品油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市级政府监督推进。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北大荒农垦集团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地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县级政府具体落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要求上报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等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政策,保障建筑材料供给,平抑相关建筑材料价格,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乡级政府在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

  (二)建立多元筹融资机制。

  1.国家补助资金。全力争取和用好交通运输部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保障农村公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2.县级财政和社会资金。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一般预算优先考虑事项。创新筹融资模式,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利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缓解出资压力。依法依规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国省干线改造项目与农村公路打捆实施、路衍经济开发和项目赋能等多种模式筹集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政府债券资金。将年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范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一般政府债券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具备施工许可证、投资规模大、建设进度快、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群众动员深入、资源利用充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形成群众动员参与机制。

  1.推行以工代赈,鼓励群众参与。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当地农民群众特别是脱贫人口等低收入群众、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参与,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增收。要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农村劳动力组织工作,提供劳务保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推行一事一议,鼓励群众实施。鼓励将村道建设纳入乡规民约,由村干部带头、劳动力普遍出工、特殊人员免除义工等方式筹劳建设。鼓励对小交通量、技术难度较低的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集中采购建筑材料,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按工程进度统一配送,由村干部带领村民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建设。其他农村公路,可考虑技术难度,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公路路基施工,由县市组织专业化队伍进行路面施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推行事前动员,鼓励群策群力。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建言献策,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重点,赢得沿线群众广泛拥护和积极参与。汇聚民心、集中民意,制定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推行捐助活动,鼓励各方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发动企业、社会组织捐资捐料、结队帮扶、投工投劳,吸引乡贤等成功人士支持家乡农村公路建设。(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推行综合整治,鼓励改善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对农村公路穿越村屯路段,组织开展综合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进行路面维修、完善路肩和边沟结构、建设必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四)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1.简化农村公路项目审批。农村公路项目应精简审批程序,简化招标流程。符合当地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适用范围的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环评、水保论证等服务类业务,各地应引导本辖区采购单位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缩短服务承担单位的选择时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施工图批复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实际及时申请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中央车辆购置税、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付,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原则,结合人口、生态、地形地质条件、产业发展需要、资金筹措能力等,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服务农村公路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强化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加大监督检查抽查力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组织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将农村公路参建从业行为纳入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创新建设管理手段。推动农村公路基础信息数字化,加强互联网、卫星遥感、快速检测等新技术的应用,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农村公路综合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6.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村公路从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以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技术、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五)巩固建养管运协调机制。

  1.健全管养机制。落实“总路长+三级路长”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路长和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市场化改革,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管理养护机制和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引导、创新市场化多渠道筹集的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府牵头组织、行业积极参保”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健全农村公路灾毁应急响应、完善农村公路防灾管理、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健全运营机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公路停靠站点。鼓励农村客货统筹、运邮协同、物流配送发展,将管理、养护、客运、货运、物流、邮政、供销网点、快递、电商等多种服务功能整合融为一体,提升站点覆盖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六)强化考评示范机制。

  1.省级考核机制。将“十四五”建设任务按年度、类别分解下达到市县、北大荒农垦集团,按照“四个体系”督导考评,参照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按照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考核、兑现奖惩的方式下达;同时,对整县集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超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大的县(市、区)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统筹用于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对进展迟缓,不能完成建设改造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相应调减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鼓励市县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整县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省将采取“三优先”支持政策,即优先安排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国省补助资金,优先安排一般债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市县考核机制。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制定相关考评细则,可以参照省资金补助原则,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典型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规范有效的制度政策、支持有力的资金保障、完备适用的技术标准、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创新多元的融合发展等经验作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培树一批“示范路”“示范村”“示范乡”“示范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

  各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成立相应组织体系,根据目标任务,建立“四个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管理计划等,做好项目前期储备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5月—2025年9月)。

  各市、县级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机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按照目标任务和“四个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充实调整管理力量,强化检测抽查督导,确保新改建农村公路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总结评比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

  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评比,对检查评比中优秀的市、县予以表彰,对评比靠后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研究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评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工作责任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任务。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争取力度,力争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密切沟通协调,按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下达国家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省级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资金筹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利用现有资金,积极创新和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建设投入资金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自媒体以及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工作事迹,及时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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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黑政办发[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人社发[2023]8号 湖北省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23〕8号             2023-02-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3号),加快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湖北科教人才资源优势,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环境营造为重点,不断培育壮大市场化服务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为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实现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更加优化、发展水平再上台阶,力争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总营业收入突破1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400家,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8家。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壮大市场力量

  1.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布局,培育形成一批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省级领军企业。培育行业细分领域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常态化联系和动态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组织化水平。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参评总部企业、百强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对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达规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鼓励各地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网络招聘、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培育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实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办或合伙创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集聚发展水平

  3.优化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功能布局,提升国家级园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基地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鼓励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为依托建设分园区,形成多级产业园联动发展格局。建设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地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建设,并享受同等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围绕“三大都市圈”发展,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同城化、一体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开展各类专业性、行业性招聘活动,统筹推进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驿站等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打通双循环人力资源要素堵点,推动人力资源在产业间、地区间顺畅有序流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产业园、零工驿站等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5.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内动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管理、技术、服务和产品创新,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各地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对接、合作共享平台。(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等业态,完善全产业链条。重点支持优质猎头服务,创新社会化引才机制,促进市场化引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励。(省人社厅负责)

  7.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深化共享经济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发展服务业态,建立共享用工平台,为用人单位共享用工、劳动者兼职等提供优质服务。(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化研发成果,参评高新技术企业,获评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协同发展体系

  9.围绕服务推动“三高地、两基地”建设,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搭建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北斗等重点产业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围绕乡村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同现代农业相融合,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在乡村新型服务、农产品流通、乡村旅游等方面提供服务,为劳务品牌建设添力,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围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计划,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向劳动者提供终身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省人社厅负责)

  12.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对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进行研判,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人力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对话会等研讨交流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的平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

  13.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高质量建设武汉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鼓励本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运用现有外汇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拓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各地大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招商引资,招引国内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湖北。(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全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持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商环境。(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使用就业资金、人才发展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探索开展信用担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信用评级,在信贷方面给予授信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各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健全人力资源行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建立行业人才库。(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信息安全保护,推动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诚信等级评价,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投入政策,推动任务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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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鄂人社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发[202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3〕4号              2023-03-02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复工达产,落实企业开工复产实时监测报告机制,全面排查摸清企业面临的工人返岗、产销对接、原材料供应、资金保障、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建立问题实时征集、及时解决、限时反馈工作闭环,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达产。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引导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增加一季度排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5.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针对重点产业、企业开展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等内容,建立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清单,提升用工保障服务的精准性。将医疗物资保供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全市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实施重点扩产企业包靠服务,建立新投产工业项目、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清单,逐一明确服务专员,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区(市)级帮包服务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全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优质增量拉动效应。(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8.落实好“山东消费提振年”行动,跟踪抓好青岛市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地,督促各区(市)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消费市场全面复苏回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9.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结合省“畅游齐鲁乐享山东”主题旅游年活动,举办“嗨游青岛 悦享冬季”主题营销活动,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一系列特色活动、一系列主题产品、一系列经典线路,创新开展为期3个月的系列宣传营销,不断提升“冬游青岛”文旅品牌。引导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市)参与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0.加强省级电商供应链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产业带培育,创新举办电商促消费活动,促进电商消费扩量提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1.积极创建省级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对获评的示范县(市、区)采取“先创后奖”方式,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新增托位数8000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11个。(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2.开展“益小微”行动。专题帮扶“小店”发展,出台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具体措施,线上发挥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优势,依托“市场监管服务通”平台,打造帮扶个体工商户数字载体。线下开展宣传走访、进厂入企、政银携手等活动,营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3.盯紧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包机制,实施重大项目联审会商,组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协调服务,跟进解决项目落地中的困难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遴选一批优质项目,集中提速办理项目审批、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工作,推动一批基础设施“七网”、重大产业项目早开工、快建设,形成示范拉动效应,确保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一季度完成年度投资的2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快2023年提前下达的319亿元专项债券发行,力争上半年全部使用完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新增支持煤炭储备、新能源以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引领工程,落实省投资导引,推动产业项目纳入省专项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开通绿色通道,落实贷款贴息、设备奖补等政策支持。抓好5个事关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建设,继续谋划支撑性引擎性项目。梳理投资1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清单,加强服务保障,积极争取相关专项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加力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对新开工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择优落实前期工作经费,最大限度压减手续办理时限。支持公路、铁路、城建、水利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

  17.落实好省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按照“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原则,保障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允许分批并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8.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3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3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级统一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区(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按规定落实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滚动做好后续项目储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1.完善项目谋划储备、要素保障、问题解决、督导服务四项机制,用好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对考核前列的区(市)给予正向激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22.盯紧欧美、日韩、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境外市场,分批次组织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与境外商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对接合作,集中签约一批外贸订单和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3.对参加境外经贸类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实际发生的展位每个不高于实际费用80%的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2个展位。(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4.落实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鼓励我市海外仓企业在全球重点市场设立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前展后仓”拓展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5.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重大活动,加强产业链招商和市场化招商,招引一批重点外资项目落地。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提升供给质量

  27.统筹省级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高端化工等重点领域,对一季度新增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增速不低于15%的,在一季度末按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复合计算在全省前100名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全年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10%且新增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8.对生产企业、电商企业新注册零售独立法人公司并实现月度纳统的按规模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资金1:1配套。(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9.强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领航型企业牵头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制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方案,2023年新增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0家、瞪羚企业5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家以上,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集约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30.做大做强1个国家级“双跨”平台,新培育上线平台10个以上。打造10家左右“工赋山东”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1.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进一步提高“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沥青防水材料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产能整合、搬迁入园、易地搬迁)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32.落实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方案,加快青岛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生态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3.投入各级衔接资金不少于4000万元,支持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积极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对成功获批的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落实省财政奖补政策,每个分阶段累计给予2000万元奖补。安排股权投资资金3000万元,加快种业提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

  34.实施要素集成改革,积极承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开展市级联动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重点区域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进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举办产业资本对接活动,拓宽市场化、多元化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5.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推动涉企全生命周期事项集成化办理,加快推进高频服务事项“免证办事”“一码通行”。以“爱山东”为统一服务品牌,强化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等全流程应用支撑体系,统一全市事项线上申报渠道,推进“全上网、进中台”,实现标准统一、服务同质。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具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

  36.推动企业集成改革,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省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梯次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好企业。落实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培育,积极推动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入选全省民营企业家“挂帅出征”百强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以上第2、3、4、6、14、16、17、18、19、23、25、26、27、28、31、33项作为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季度是全年的“风向标”,开年经济运行情况对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至关重要。为推动政策靠前发力,以有效政策供给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等制定本政策措施。

  三、出台目的

  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等领域加强政策供给,聚力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持续巩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良好态势。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包括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等6个方面、36项政策措施:

  一是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一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降低企业办电成本等7项;

  二是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包括开展文旅消费促进行动、省级电商供应链基地培育等5项;

  三是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包括重点项目加速审批、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等9项;

  四是全力稳住外贸外资,包括境外经贸类展会奖补、存量外资企业增资奖补等5项;

  五是优化提升供给质量,包括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优化“两高”项目管理、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等7项;

  六是有效释放改革动力活力,包括实施要素集成改革、开展营商环境集成改革等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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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青政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字[2023]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4号            2023-03-14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数字青岛2023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强省、数字青岛规划,推动城市全方位数字化转型,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标杆实践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数字政府场景变革创新工程

  (一)打造“双12”服务标杆场景

  1.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重点打造社保参保、无感认证、智慧社区、托育服务、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等流程性、并联式服务场景,深化一个入口、一个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网集成、一事联办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2.城市运行“一个场景”改革。重点打造出行服务、养老服务、安全生产、数据运营、智慧急救、农机管理等系统性、一体化服务场景,深化全数据共享、全场景整合、全业务协同、全方位互联、全系统接入、全行业统筹改革。(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打造统建共用政务设施创新场景

  3.“空天地网”政务设施。统筹智慧低空、物联感知一体化共享平台建设,深化视频资源综合治理,探索低空数据、视频数据、物联感知数据等深度融合利用的立体化城市管理模式。做好山东省政务网络区域骨干(青岛)节点建设,推动胶东地区网络高速互联。强化微服务、云原生等技术应用,健全覆盖平台、数据、应用等各层级的全栈服务体系,完善数字政府“一朵云”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通用平台政务设施。完善“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市级平台,推动“城市云脑”实现整体协同、一体联动。实施标准规范完善、资源汇聚融合、重点领域赋能等专项行动,制定城市云脑通用服务能力管理制度,新增各类资源总量不少于1000项,打造5个以上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的综合应用。开展城市云脑创新大赛,遴选标杆应用场景。提升城市云脑通用能力服务平台(UCS)效能,推动形成“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的生态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基于城市云脑打造领导驾驶舱,加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共享复用,持续完善CIM平台数据和CIM+应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打造高效便捷政务服务场景

  5.一网通办。推动全市网上政务服务事项从“能办、好办”向“标准办、主动办、智能办”迭代升级,以“爱山东”为服务品牌,强化网上受理、权力运行、用户评价等全流程应用支撑体系,统一全市事项线上申报渠道,实现标准统一、服务同质;全面拓展免审即享、无感审批、智能审批等事项范围。组织在5个以上便民高频场景创新开展“视频办”,试点数字孪生、元宇宙等新技术在网上政务中的应用。建设高水平“掌上办事之城”,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可办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扩能升级“青岛政策通”,依法依规加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数据资源汇聚和监测,助推惠企政策“一站式”兑现、智慧民营及数字中小平台“一站式”管理。(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加快推动不动产一码关联、项目图纸、仲裁、耕地保护、消防救援、电梯应急处置、信访等业务“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青岛仲裁办、市消防救援支队)深化“智慧统计”平台应用,探索搭建区(市)级“经济运行一张图”。进一步扩大企业统计报表“最多报一次”服务效能,争取参与企业达到2000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6.无证明城市。实施个人事项“免提交免填写”、企业事项“一照通办”、申请材料“应减尽减”、历史数据电子化等专项行动。推动使用频率最高的前100项电子证照证明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化场景全面应用,政务服务表格(表单)字段共享率、证明材料共享率分别达到60%、70%,电子证照用证事项覆盖80%以上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聚焦交通出行、医疗保障、金融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无证明场景深度应用,新增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场景不少于40个。升级优化市级“居民码”,围绕个人出生、教育、就业、就医、养老等全生命周期社会化场景与领域,实现民生服务办事“一码通行”,推进“一码通城”社会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四)打造协同化政府运行场景

  7.数字机关。加快“山东通”推广应用,实现非涉密业务移动办公全覆盖,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疫情防控、综合治理、机关服务等领域,创新打造不少于20个跨领域、跨层级的服务场景。推进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运行、协同化联动、智慧化监管和便捷化体验的数字机关建设,推行“集成式”和“套餐式”的数字机关服务,全面推广20个机关运转高频应用,打造不少于12个机关协同业务事项“一件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加快数字组工、数字统战、数字人大、数字政协等专项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优化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对划转至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缴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智慧法治。深化政府法治一张网改革,构建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线上法治政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提升电子卷宗、司法审判、破产处置、检察监督等效率。(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推动智慧公安提档升级,完善部门、警种、派出所和街面警务站协作机制,打造一批智慧巡防体系示范。建设公共安全防控一张网,实现公共安全防患提前发现、违法犯罪案件快速侦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智慧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络运行系统”“通用移动检查系统”监管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数据有序共享、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深化政府职能运行智能监管e平台建设,探索“无感化”职能运行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委编办)依托市场监管一张图,推动市场监管、食品药品检验等数据的流通、整合,探索推行“检验+政务服务”“检验+行政监管”,提高“三品一械”全流程的实验室信息化检验平台应用和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打造建设工程一张图,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国资监管、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营商环境监测等数字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数字化运行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10.一网统管。深化城市管理一张网建设,打造“一部手机知城管家底”“一个平台统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标杆场景,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燃气供热、综合执法等领域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事件部件问题处置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深化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进一步整合网格资源并深化场景应用,构建“上面千条线、基层一张网”的新型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加大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深化生态环境一张网建设,建立森林、湿地等监测预警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建设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一张网,实现特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感知、预警。(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二、实施数字社会服务变革创新工程

  (五)打造底线民生服务样板

  11.智慧民政。建设民政待遇资格“无感认证服务一件事”平台,构建服务场景进入、退出、在册动态管理规则,实现特殊群体待遇资格认证全流程无感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智慧社(医)保。构建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就业关联业务协同服务体系,实现社保参保一件事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加快推动国家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建设医保基金支付平台,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面向医疗机构提供各类救助基金和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对账、清算和支付服务,实现医保基金支付一件事。优化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探索“视频办”新模式。深化医疗费用报销一件事改革,推动信用就医结算,加快推广“诊间支付”“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13.智慧养老。着力“老有所养”场景建设,建设养老机构监管一张网,整合养老机构注册审批、食品安全监管等业务,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效率和闭环监管力度。深化时间银行、养老地图等应用,实现养老服务需求“掌上办”“指尖办”。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普及智慧助餐“岛城通”应用,实现“全城通用、优惠通享”。推广“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模式,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学服务。梳理智慧养老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探索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加快青岛西海岸新区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六)打造基本民生服务样板

  14.智慧教育。深化全国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开展教学资源一张网、学校情况一张图、教育服务一号通等场景改革。实施“云上教育”行动,深化“全市一个教育平台”建设,探索学校、教师、学生的画像服务。实施人工智能教育普及行动,建成20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校、200个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室、1个人工智能教育示范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5.智慧医疗。深化“全市一家医院”改革,建设“健康云脑”,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学影像信息共享和互认互通的医院数量达40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率保持80%。推广“互联网+护理”“智能随访管理”等服务,开展线上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数量达到50家。推动急救调度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等部门及医疗机构一体化联动,进一步提高急救服务效率。推动用血管理、医疗机构院感、远程超声等领域数字化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6.智慧托育。着力“幼有所育”场景建设,构建政府部门、托育机构和家庭多方融合的智慧托育一体化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构建完整的地方托育生态链。推动托育场所智能化升级,加强智能看护、健康监测等场景应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七)打造质量民生服务样板

  17.智慧出行。推动出行即服务(MaaS)支撑平台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构建交通一体化出行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上线运行“全市一个停车场”管理服务平台及“青岛停车”应用,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优化智能交通系统,提升道路交通运行健康指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8.智慧文旅。深化“一部手机游青岛”应用,接入旅游资源数量达13万个。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冬季旅游”“夜间消费”等新消费场景,逐步构建全域、全季、全时发展旅游新格局。大力发展元宇宙、数字创意、沉浸式演艺、网红直播等文化新业态、文化消费新模式,建设山东省数字版权交易中心。引导旅游景区设施和体验智能化升级,打造5个智慧示范景区。发展智慧体育,拓展智慧场馆、数字办赛、在线健身、青少年体育、数字体育传媒等应用场景,力争公共体育场馆中智慧场馆覆盖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体育局)

  19.智慧社区。实施智慧社区提质扩面行动,新建智慧社区100个。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促进数字资源基层治理智慧化应用。深化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分级分类在居民小区、重点部位安装应用周界防护、电子巡查等智能感知设备。(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

  20.智慧街区。推动街区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探索利用元宇宙、无人驾驶等技术打造未来街区示范。打造“规范管理、高效运营、优化服务”的智慧商圈,构建从进场、游玩消费到离场的一体化场景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

  21.数字乡村。完善升级乡村基础设施,深化千兆宽带、5G网络建设,行政村5G通达率达80%以上。加快农村电网、水利等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效能,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数字文化等服务向乡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2.数字家庭。深入开展城阳区国家数字家庭试点建设,加快部署社区和住宅智能感知终端,推动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与智慧物业管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平台等对接,探索数字家庭建设经验模式。(责任单位:城阳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数字经济模式变革创新工程

  (八)打造数字产业化新模式

  23.数字经济产业链。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速”行动,突破发展5G、大数据、元宇宙、区块链等数字产业,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0%以上。高水平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加快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产业链建设,力争每个产业链引进20亿元以上或行业引领性项目不少于2个。高水平规划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园区,加快虚拟现实产业园、人工智能产业园、集成电路产业园、新型显示产业园等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数字化经济生态体系。重点培育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智慧医疗健康、数字文旅、智能体育、数字农业、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民生服务等十大平台经济生态体系,打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金融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九)打造产业数字化新模式

  25.工业数字化转型。争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及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引领建设国家(山东半岛)工业互联网示范区。深化“工赋青岛”专项行动,新上线智能装备、集成电路、新型建材等10家以上特色型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发布1000个以上工业赋能场景。推动100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新建80个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的企业比例达到671%。依托工业大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加快人工智能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开展省级“晨星工厂”和“数据赋能”优秀产品征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26.农业数字化转型。积极创建国家级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推动数字技术与大田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深度融合应用,培育众筹农业、特色定制农业、共享农业、创意农业等多元化新业态,培育1个数字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机管理一张网,全面提升农机化政策实施支撑、农业生产管理和行业服务效能。推动农产品“产运销”电子商务一体化,升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发展直播电商、跨境电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7.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贸易,依托光谷软件园、天安数码城、上合国际物流港等数字经济园区推动数字服务出口,建设离岸贸易示范基地和开放式新型数字化易货贸易平台。支持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精准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新场景。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一件事改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发展数字仓库,加快形成数字仓储、数字贸易、数字金融三位一体的新型大宗商品贸易生态体系。(责任单位: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打造多元化金融科技业态,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支付清算、跨境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的应用。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加快“区块链+区域股权交易”区块链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展数字文娱产业,推动数字技术在动画动漫、数字化内容制作等领域多样化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8.海洋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海洋数字装备,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推动海洋信息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培育壮大水下机器人、水下智能设备、深水探测等新型海洋装备研发和生产规模。发展智慧海洋牧场,建设智慧渔业超大型养殖工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29.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开展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以建设全过程BIM技术应用为核心,开展全环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智能工厂、监管服务智慧化建设,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5个以上智能化工厂、50个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动20个以上建筑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先进制造、公益服务等重点行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建设。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研究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指数,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标杆,“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率达4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打造数字科创新模式

  31.数字科创。前瞻布局数字科创技术,发展先进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信息、元宇宙、先进计算、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支持前沿领域颠覆性创新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建设山东空天大数据应用创新中心、智慧海洋大数据平台等载体,力争电子信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发展改革委)打造一批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场景应用实验室,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化验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数字基础设施韧性变革创新工程

  (十一)建设高速信息基础设施

  32.高速通信基础设施。着力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网络体系,推动面向城市应用、全面覆盖的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共享,构建立体、韧性高速信息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升级公安卫星通信网,深化通信、导航、遥感等卫星技术在公安领域融合应用,打造天地一体、全域可达、全时可用、全程可通的卫星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加快推进城市“1ms时延圈”建设,加快发展第五代固定网络(F5G),推动万兆无源光网络(10G—PON)规模部署。加快5G网络全面深度覆盖,推进5G专网建设,5G基站数达335万个。发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集聚辐射效应,加快石老人海底光缆登陆站建设,争设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打造国际通信枢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33.一体化算力基础设施。围绕“全市算力一张网”总体布局,统筹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新一代超算、边缘数据中心建设,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45万个。持续推进重点大型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创建国家级大型数据中心。推动超算平台融入国家算力枢纽网络,支持国家超算互联网、“东数西算”等重大工程,建设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加快实现城市任意地点的企业1ms算力可得。构建上合算力联盟,打造上合组织国家大数据合作创新先行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胶州市政府)

  34.物联感知基础设施。依托全市统一的物联感知共享平台,汇聚各级各类城市物联感知终端,提升公安、交通、环保、应急、海域、城管等行业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推广“多表合一”,开展水、电、天然气计量器具智慧升级改造,加强数据一体化采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十二)建设韧性融合基础设施

  35.交通融合基础设施。加快构建海陆空铁一体化智慧交通运行服务体系。发展智慧物流,统筹推进跨境智慧物流配套供应链、智慧物流园等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升级智慧港口,开展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推广干散货全流程自动化作业,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口。发展智慧道路,构建支持自动驾驶的车城协同环境,开展自动驾驶通勤出行、智能物流配送、智能环卫等场景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6.能源融合基础设施。优化智慧电网,结合城市更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开展城市配电网扩容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和具备条件地区架空线入地,推动设备状态环境全息感知、故障主动研判自愈,提高电网韧性、可靠性。加快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能源互联网示范区建设。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9000个以上。探索“虚拟电厂+储能”项目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7.水务融合基础设施。深化水务管理一张网建设,构建含雨情、水情、工情、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信息的天空地一体化水利物联感知体系,推动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供排水等多维智能应用。加快水务资产数字化,增强水务数据对内支撑对外服务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38.海洋融合基础设施。完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提升近海海域、岸线、海岛监管覆盖范围。推进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智能航运科学实验设施等建设,加快形成一流的海洋科技基础设施群。(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局)

  39.市政融合基础设施。推广“多杆合一、多牌合一、多井合一、多箱合一”,新建智慧灯杆500个。深化“CIM+市政设施”应用,构建市政设施部件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照明、通信、暖气、园林、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数据共享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动数字基础设施纳入城市空间规划、城市更新建设等体系,促进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

  (十三)建设技术创新基础设施

  40.新技术创新基础设施。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开源平台,孵化一批基础性、前瞻性开源项目,加快构建开源软件生态。加快推动卫星互联网等项目建设,探索研究卫星互联网与地面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崂山实验室、青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海洋科学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培育新型“算力+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五、实施数字生态机制变革创新工程

  (十四)打造数据开放机制

  41.数基行动。深化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推动海洋、交通、工业等行业数据平台与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2.数链行动。实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三年行动,研究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探索建立数据运营产业创新基金。推动数据全流程一体化治理,提升数据供给能力。培育一批数据要素标杆企业和行业领域“数字实验室”。探索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源利用新模式,逐步构建数据供应商、运营商、服务商、应用商多元一体的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十五)打造数据应用生态

  43.数效行动。开展数据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公共数据管理能力分类分级标准。加强数据清单化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对外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数据开放广泛性、精准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力争形成不少于100个具有影响力的数据创新应用成果。(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4.数融行动。加快“公共数据运营一个平台”建设,构建数据规则体系和市场运营体系,推动金融、商贸、海洋、工业、交通、医疗、文旅等领域数据有序流通和融合应用。加快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45.数信行动。建成公共信用信息“1+N”目录体系,实现信用数据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合规率、及时率达100%。加强信用数据应用,依法依规扩大涉企信息共享服务,全面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现更有深度的数据挖掘。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创新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和信用预警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监管”数据和行业领域信用数据融合创新应用,探索在停车领域、医疗领域等代表性应用场景推行“先享后付”新业态,推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实施综合保障体制变革创新工程

  46.统筹推进。充分发挥数字青岛建设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规划、项目、数据、行业、应用,强化数字青岛建设评估、督导、考核,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建立数字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项目统筹,强化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评估,开展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维服务绩效评价。加强数据统筹,将全国、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条件。加强行业统筹,组织各级各部门制定行业数字化转型方案及改革清单、场景清单。加强应用统筹,对重点应用建立“一张改革清单、一个改革流程图、一张改革对比表”制度,探索建立全生命流程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47.人才保障。成立数字青岛改革建设专家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机制。培育一批智慧城市领军人才,推行政务数据首席代表制度。推动数据要素与人才要素有机结合、数据应用与人才培养双向联合、数据运营与人才队伍深度融合,探索建设政校企一体、产学研协同的数据要素实验、实训、实习基地。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

  48.要素保障。鼓励社会化资本参与数字青岛建设,市级财政对评审纳入规划计划的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经费保障,鼓励区(市)设立数字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相关基金,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按照程序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数字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强化重大数字化平台、项目建设中的能耗、土地等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49.安全保障。加强骨干网络、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灾备中心、重要网络平台等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商用密码应用,加强安全审查管理、评估和保密技术检查监管。坚决落实信创工作要求,严格信创产品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安全可控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分级分类、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落实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公众数据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建立数据安全工作推进、制度规范、技术防护、运行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

  50.发展环境保障。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依法依规简化现有涉及数字经济、数字基础设施等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数字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51.宣传推广。广泛宣传数字化转型新理念、新做法,总结推广一批做法经验、典型模式,吸引各类企业和人才参与数字青岛建设。举办中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峰会,打造全国智慧城市建设领域高端峰会品牌。(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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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青政办字[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字[2023]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2号                  2023-02-2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与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联动作用,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打造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经市政府、市中级法院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动”机制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工作,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市场出清;研究政策支持的广度和深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僵尸企业”处置速度,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二)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并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

  (三)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加强招商引资,鼓励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拍卖,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五)加强金融支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提供融资便利,为破产重整企业重生提供必要资金。

  (六)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以及企业财产查询、强制措施解除、工商登记、税务注销等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破产企业职工民生权益保障。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按规定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清偿核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依法实现破产管理人便利查询破产企业社保相关信息。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工作,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参与)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人民法院应督促破产管理人及时通知欠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海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进行税收债权申报。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为破产重整期间重整所得及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完善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等相关制度,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市税务局牵头,青岛海关、市中级法院参与)

  (三)及时解除破产企业财产有关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应依法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并及时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措施解除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强制措施、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市中级法院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参与)

  (四)妥善处理涉破产企业厂房、土地问题。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解除破产企业不动产强制措施。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解决破产企业所涉续建、权证办理、用地规划及调整、验收等问题,以及权利瑕疵土地、房产处置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参与)

  (五)提供破产重整企业所需金融政策支持及信用修复。依法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决策流转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组织银行依法及时配合办理破产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业务,完善开立账户相关制度;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防范“逃废债”问题,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可能涉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参与)

  (六)加大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先期自行清算,解决职工分流、资产与债务梳理等事务性问题;再对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及时处置国有资产,释放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加大对破产企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资产以及剥离提留资产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银保监局、市中级法院参与)

  (七)做好破产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围绕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财产变现处置、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等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满足条件的破产资产处置、投资人招募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击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协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参与)

  (九)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保护。完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指导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推动协会规范管理和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强制措施,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支持管理人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掌握企业涉诉、涉执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管理人为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市司法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一)完善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完善青岛市破产专项基金使用决策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使用公开、透明、廉洁。(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和特定领域具体问题。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中级法院)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2020年9月24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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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青政办字[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发[202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3〕2号              2023-01-1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全市经济社会稳中向好态势,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3年新实施政策清单(共30项)

  (一)降成本促流通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推进2023年度省级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统筹省财政资金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市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5.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获评省级工业强县的区(市)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7.发挥展会平台作用,对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类展会和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8.统筹省级激励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承担的人工鱼礁项目落实中央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支持。(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10.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对纳入2022年智慧社区重点建设清单的社区,按照5万元/社区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1.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支持房地产融资合理展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监管规定基础上,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多展期1年。商业银行可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结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政策进行展期的贷款,可不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12月2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照原贷款额度政策执行;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2022年12月2日后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为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5.统筹各类资金,发放“亿惠青岛”消费券,即买即享,激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6.在规范管理前提下,支持商贸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外摆经营”,举办特色集市活动,延长营业时间,丰富早市生活,发展夜间经济。(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7.组织创建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基地,统筹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18.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50元、40元、2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9.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20.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21.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人才周转编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最高40万元的聚青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组织参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组织参与省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争取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领域,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4.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提质扩容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5.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6.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7.对居住在我市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所在区(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2—5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送餐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8.建立市级牵头、区(市)参与、第三方实施的养老服务中心定期评估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和可量化评估等级标准。对评估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养老服务中心,按可量化分值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享受奖励补贴的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高于全市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9.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企业、社会组织,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并取得新品种权的企业,分别落实相应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0.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2023年延续实施政策清单(共180项)

  (一)税费支持政策

  1.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4.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5.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7.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8.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9.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月全额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7.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8.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金融支持政策

  19.支持金融机构为市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市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20.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1.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2.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3.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4.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长期资金,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季度评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5.支持市级转贷引导基金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日转贷费率不高于0.04%。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26.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户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8.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9.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30.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给予奖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1.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适当延期收取保费、延长保险期限等方式,助力企业正常经营。(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

  32.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拓展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33.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34.完善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演艺、影院等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鼓励探索商标质押、景区门票收入质押、运营收入质押等融资方式。(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5.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公司债券,支持民营企业用好各类信用保护工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36.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

  37.落实国家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提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落实国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的政策,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8.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民营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9.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

  40.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专项支持文旅项目建设和文旅企业纾困,加大全市文旅企业新增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1.用好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扩大规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保费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市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43.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4.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5.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扩投资需求政策

  46.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7.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8.支持智能家电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9.2023年实施13.77万户老旧小区、1.5万套棚户区改造,安排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0.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发展思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方法,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调整“两高”管控政策。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主要产品和装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决控住“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增长。存量“两高”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违规项目整改,稳妥有序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深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升级,力争2025年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明显提升“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两高”项目监管,建立“两高”项目清单,用好“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清单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51.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52.支持青岛国际招商产业园内项目纳入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53.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54.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市政府)

  55.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设备投资不超过16%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6.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57.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8.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9.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60.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进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法人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按规定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和设立阶段,给予原始权益人免征或递延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6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62.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63.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结合居民意愿,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64.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2023年一季度完成对2022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5.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围绕重点水利工程、港口、铁路、能源等领域,谋划推进一批条件具备、论证成熟的项目。争取省给予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支持,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66.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国家入廊收费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7.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供电公司)

  68.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争取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省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69.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70.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区(市)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

  71.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创建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3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2.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更好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对其承担的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73.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董事长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营经济局)

  74.对符合条件的“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为其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75.2023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6.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对2022年度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7.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78.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9.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发放的奖金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0.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1.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的,按规定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负担部分,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按1:1负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82.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3.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84.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5.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86.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7.支持莱西市、胶州市、黄岛区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区(市)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89.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0.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91.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2.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区(市)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包裹架和信息录入设备等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93.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4.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对接活动。创新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制造宣传活动,举办“青岛品牌日”活动,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5.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市交通运输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6.积极开展质量强县创建,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7.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积极培育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并统筹省级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8.新注册且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年内兑现到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综合产业分类、经营贡献、层级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支持。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99.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0.对2022-2023年度新引进并认定为省级总部企业的,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1.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省级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五名的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2.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3.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创建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支持其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央企、国企建筑业类企业注册后年产值达3亿元并全部纳税的,可享受此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104.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5.对于引进落地对全市和相关区(市)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06.完善市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07.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8.积极创建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9.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0.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1.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示范项目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2.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扩大消费政策

  113.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14.落实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115.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6.鼓励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通过互联网开展团餐、外卖送餐业务。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7.支持零售企业做大规模。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8.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19.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120.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

  121.对2022年度组织外地游客来青住宿的旅行社按引进游客人数和天数分档予以奖励。2023年,对淡季(11月至次年4月)引进来青过夜国内游客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2.打造“海上观青岛”旅游品牌,对推出串联3个以上旅游景点、年运营时间在200天以上航线的海洋旅游企业,按照淡季(11月至次年4月)每航次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可向游客提供2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综合营销平台企业,针对青岛以外游客销售青岛住宿、景区、交通等旅游产品,按照年销售情况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3.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及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24.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0年。取消二手房房龄与首付款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按房龄阶梯式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后,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5.对认定为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景区化村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26.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培育省级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争取省级资金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7.宣传推广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数字阅读二维码,在农村、社区等公共区域广泛投放,实现全民阅读指数、生活品质“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助企纾困政策

  128.根据省统一部署,继续对行驶市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对通行市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29.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13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

  131.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32.优化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从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33.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经申请,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34.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135.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136.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稳外资外贸政策

  137.对获评省重点培育且当年度跨境电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海外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8.畅通物流运输,优化“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实现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139.加快培育特色服务集群园区,推动优势特色服务扩大出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40.推动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141.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2.支持机电产品、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拓新市场,鼓励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鼓励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扶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3.创建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4.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市口岸办)

  (八)改善社会民生政策

  145.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以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46.2023年分解下达21.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市与区(市)财政按照规定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47.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完成2023年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148.对85岁及以上自理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群体发放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49.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35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0.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原建制村村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11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51.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52.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3.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54.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市),由区(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155.创建5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4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6.做好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和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8.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3000名以上大学生在青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9.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160.市、区(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161.深化“双全双百”工程,落实国家确定的13个“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服务场景,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标准化,优化事项实施清单和办事指南;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网上办事体验区”,引导企业和群众优先选择网上办事服务;搭建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平台,统一服务入口,方便企业、群众快速查找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

  162.全面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在政务服务、执法检查、社会生活等领域,全面推广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减少实体证明材料提交。(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163.对所有来青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64.全面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5.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166.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开展“双通道”药店省内联网结算试点,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扩大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逐步将更多更高层次人才纳入平台服务范围,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67.2022年5月4日起,核酸检测对所有人员免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68.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9.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170.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171.按照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推荐不多于3个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对入选省级耕地保护激励的区(市),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区(市)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172.落实国家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农资补贴。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73.争取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推动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争取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174.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按照贷款额分档,统筹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75.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态公益林,市财政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财政局)

  176.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7.对拟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区(市)出台更大力度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8.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其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9.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参与全省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0.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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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6
文号:青政发[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政府令[2023]296号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青岛市政府令〔2023〕296号            2023-01-20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于2023年1月5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3年1月20日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3年1月5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本市根据国家、省规定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并与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审计、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照前款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按照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分别确定缴费标准,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其中,成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档、二档分档缴费。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员、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第十一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年度收缴,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第三章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组成,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和居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移到其本人的银行金融账户。

  第十八条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一)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另一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按月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

  (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10%的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医疗费用结算给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个人账户记录、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18万元;大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支付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元执行。

  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累计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统一支付比例为97%。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立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设立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8%、86%;在一级、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或者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暂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他居民支付比例为60%,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年度最高支付80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以及少年儿童年度最高支付600元。

  第三十条 鼓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健康与慢性病管理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门诊慢特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本办法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二)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为90%;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档、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80%,少年儿童、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项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为75%;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2%,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为75%;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为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6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1.5万元和1.8万元。根据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并参考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根据参保人员的失能状况和护理方式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抢救费用,按照异地就医有关规定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含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认定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从办理补缴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的,退休(职)后不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十八条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的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得同时享受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疗保障协议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机构,确定社会医疗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实时监控要求,配备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遵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上传社会医疗保险结算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分级诊疗办法,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有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权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待遇记录,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有知情权,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参保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医疗保险费。就医、购药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并支付个人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实行即时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结算。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实行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为主,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疾病按人头和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户籍、学籍、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二)冒用、伪造他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五)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统筹支付范围外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二)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家属同意,使用统筹支付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统筹支付范围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三)将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四)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员提供结算单据;

  (六)采取挂床住院、迭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七)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药品、诊疗项目等手段将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八)擅自将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交由非定点医药机构办理;

  (九)超出本机构定点服务范围提供医疗保险服务,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一)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十二)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三)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遵守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调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文书以及财务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材料。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隐匿。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电话和投诉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十一条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在确保基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参加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谈判团购的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所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医疗保障部门审定,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医疗服务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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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青岛市政府令[2023]2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16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确定。

  吉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吉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12/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吉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吉林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吉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年3月22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 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电票。同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数电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电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吉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

  二、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三、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

  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3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D公司2023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八、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九、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十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能够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为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集成发票信息、优化发票应用、完善风险提醒,进一步深化发票数据应用成果。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

  一是“一户式”发票数据归集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开具发票信息,推送至对应受票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开票即交付,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易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归集等问题,降低纳税人发票管理成本。

  二是“一站式”发票应用集成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创新应用集成服务,通过完善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功能,增加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等功能,再造红字发票业务流程、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是“集成化”发票数据展示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情况展示服务,纳税人可实时掌握总授信额度和可用授信额度变动情况;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以便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从而有效规避因征纳双方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十二、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三、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电子件。

  十四、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7:2023年6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1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例8:2023年4月,I公司(试点纳税人)为J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I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J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J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I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I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J公司确认,I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9:2023年10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10: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单》和对《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

  例11:2023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纳税人S公司,2023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

  十七、《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发票吗?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数电票信息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数电票查验服务。

  十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或勾选确认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已按计算税额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或已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确认单》所列已计算抵扣的税额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二十、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公告》发布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二十二、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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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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