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括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并未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计算的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就是说,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未包括的扣除凭证的进项税额形成的增量留抵是不能退的。通俗的说即“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部分计算退税。


  应当注意:1、这里的“已抵扣”并非是指已从销项抵扣,而按照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分子分母;2、申报的进项税额如果有转出,在计算构成比时不扣除;3、计算构成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比如2019年6—12月连续六个月符合留底退税条件,则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12月累计计算。下一次符合条件的,仍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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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赵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合同、订单添加“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是否妥当,有无违规

这原本是一个来自于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网友问题:


  “1、作为一个平台企业,为雇主和服务商提供居间服务,计划参考淘宝方式在订单发起环节设置开具发票选项中添加“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以减少后期交易双方因为开票问题产生的各种纠纷,此“不需要开具发票“选项是否妥当,有无违背相关要求呢?


  思考讨论:淘宝下订单的时候是默认不开具发票,点进去之后才有开具发票选项,如果开始选择默认下不开具发票,后面再申请开具发票,卖方可以不开具吗?卖方是否可以规避开票义务?


  若买方因此向税务局投诉卖方不开票,卖方是否可以据此向税务局说明有理由可以不开具发票?税务局一般会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答复(2021-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这儿,再补充一个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草木财税认为:


  一、正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条件之一乃是“购买方索取”。因此,如果在合同、订单设置了“不需要开具发票”这个选项,且购买方确认此选项;而发票包含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这就相当于购买方确定不索取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再负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


  二、然而,对于普通发票来讲,上述设置无效。


  发票管理办法明确,销售方有开具发票之法定义务,而购买方单位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负有索取发票之权力和义务(此二者皆为义务)。


  因此,即使设置了“不需要开具发票”这个选项,且购买方确认此选项,所豁免者,只能是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之开具普通发票义务、购买方之索取普通发票之权力和义务,皆不能因此而免除。


  注: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来讲,索取发票只是权力、不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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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草木财税
来源:草木财税

解读新契税法下涉及房地产的几个问题提示关注

1、契税纳税义务时间调整——申报缴纳在办土地证前(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2、契税法9月1日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与地产行业相关的基本平移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其中购房者切身相关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依然有效。


  3、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纳入计税依据(重要)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拓展:以无偿配建项目为例,存在多次契税申报缴纳情况,具体如下:①地价合同缴一次,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次,③无偿配建移交时,再缴纳一次。一共缴纳三次。


  4、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5、调整容积率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情况,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条件当日,无需办证的申报缴纳日期为90日内。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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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罗彬
来源:行成思语

解读实习生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今天有网友咨询,公司来了两个实习生,准备实习三个月,每个月2000元实习工资,她表示对实习生工资的税务处理不太清楚,不知道应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扣税,也不清楚是否应该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由于这个问题很普遍,今天我们统一来学习了解一下,将上述问题分解成以下四个。


  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区别,是有明确文件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实习生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呢?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可以签也可以不签。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实习工资就按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按劳务报酬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就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务报酬,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也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方法是一样的,所以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所得,都不会增加实习生的纳税负担。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四、如果实习生工资属于劳务报酬,公司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实习生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果判定为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工资如果每月500元以下,属于2018年28号的规定的特例,可以不用发票扣除,如果超过500元,应该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实习生的劳务报酬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所以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现在各地都有电子税务局,可以很方便的在通过网上代开发票。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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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制造企业三大成本控制思路

近几年国家开始大力扶持制造业,尤其是高端制造业,但是除了个别拥有自主研发能力或者在细分赛道上处于独角兽地位的企业外,大部分制造业普遍存在重资产、低毛利的情况,成本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第一份工作就是在一家大型上市制造企业做成本控制,先后轮岗过采购成本控制、制造成本控制和研发成本控制,对制造企业成本控制怀有深厚的感情,加之近期接了几个制造业成本控制方面的业务,特将成本控制工作中的思考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采购成本


  制造企业成本大头是原料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成本的关键因素有三个:一是采购量,二是采购价格,三是供应链的管理。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大部分企业都是以销定产,不会预留太多的库存,物料的采购量是根据销量来确定的,企业采购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采购量越大,议价空间越大。当然很多时候中小型制造企业短期内采购量确实很小,无法形成议价能力,但是不意味着中小制造企业就没有成本改善空间,比如中小制造企业可以一次性签订三年的供应协议,或者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联合几家企业搞集中采购,争取以量换价。采购价格一般是由采购物料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尤其是大宗原材料,市场波动非常大、议价能力弱,市场定价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具有垄断地位的供应商手中,随国际原材料价格变动而产生波动,对于此类原材料价格,企业一方面要向上游争取,通过研究市场规律,适当利用期货交易等手段锁定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要向下游争取,通过与客户协商,制定定价模型,在原料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价格随成本波动而调整,利用产业链来化解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降低风险。最后是供应链的管理,供应链的管理核心是供应商的管理,包括黑白名单管理、奖惩管理、采购量调整管理、交货时间及质量管理、账期管理等等,企业要有意识利用管理工具,强化供应商契约意识,整合供应链议价能力。


  二、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的控制也有三个关键因素:一是BOM定额与消耗管理;二是设备利用率管理(OEE管理);三是能耗的管理。BOM是制造成本的灵魂,即一个产品所需用的物料及用量清单,是订单销量与车间产量、耗用物料的纽带,通常情况下BOM清单是由研发或者一线生产人员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测量确定的,但是BOM不是一个恒定数,也是需要随着工艺、原料及设备等需求不断检讨调整的。BOM是实际消耗的一面镜子,如果实际消耗远远大于BOM定额,就需要对成本进行深度分析,一是分析BOM本身计量是否存在问题,二是分析生产环节是否出现差错造成了损耗和报废。设备利用率是衡量设备是否发挥了最大产能,在制造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成本是固定成本,与是否生产没有关系,比如设备折旧、厂房折旧或租金摊销,这类成本需要充分发挥设备产能效应(规模效应)进行摊薄,所以对设备有重投资的制造企业需要关注OEE这个指标。能耗通常构成制造费用,与设备功率和用量有关,企业在采购设备时除了关注产能外还需要关注设备功率,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是功率越大越好,要根据自身产品需求采购设备;用量方面需要专人管理和分析,杜绝一切不必要的跑冒滴漏。


  三、研发成本


  研发成本是最难控制的一类成本,很多制造业老板都没有这个意识,认为不应对研发成本进行控制,而应该不惜成本搞研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研发有研发的规律,不会因为短期不计成本的投入就会有好的结果,很多研发项目十有八九是试错研究,并不能立马能给企业带来产品或技术的领先,而研发的目的是花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产品或技术的领先优势。基于此,研发成本的控制方向是提升效率,减少试错成本和时间成本,需要企业提前制定研发计划和方向,管理研发人、财、料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不断评估研发项目市场前景,让研发处于一个目标清晰、过程节约、费效比相对合理的一个状态,而不是放任不管或者不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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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石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债权已经变主人,延期利息咋交税?

 案例:A公司购买B公司应收账款债权,B公司已完成合同履约和发票的开具。后续A公司起诉债务人获得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A公司需要交纳罚息和违约金的增值税吗?


  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是需要按照应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然而A公司与该债务人之间并未发生购销行为,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不构成文件中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等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间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企业将持有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国债等债券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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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2
作者:Foresight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解读个人出售限售股如何纳税?

案例:某个人甲持有A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系原国企改制而来,2019年2月,甲将2000股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转让价格200万元,无法提供原值票据。


  问:应如何缴纳个税?


  答:按“财产转让所得”,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税。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应纳税额=2000000*(1-15%)*20%=340000(元)


  【实操指南】交易过程发生的税费不能扣除,原因是合理税费已经含在15%的核定扣除额中。但如果能够确定原值,则可以扣除交易过程发生的税费。


  【关联问题】转让限售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中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部分观点认为限售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转让金融商品”列举类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也就明确了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适用金融商品差额征税的规定。


  因此,单位转让限售股按6%差额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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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刘文怡
来源:税税有道

解读哪些对外支付不再扣缴“三项附加税费”?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新规,9月1日后向境外非贸付汇支付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那么不再代扣扣缴三项附加税费的范围是否包括租金、利息、金融商品转让等代扣代缴增值税产生的三项附加税费?


  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不再代扣扣缴“三项附加税费”是个好消息,涵盖范围非常大,不征收附加税费范围超出大家直觉。


  如果按照常见非贸付汇项目来说的话,不再代扣扣缴“三项附加税费”的范围包括对外支付利息、租金、各类特许权使用费、各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各类金融商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缴增值税)、各类权益无形资产等。


  由于销售劳务中,“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承包工程劳务等。因此本次不再代扣代缴“三项附加税费”的范围包括非贸付汇绝大部分场景。


  税法依据: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中,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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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古老师
来源:跨境税收

解读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以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笔业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直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考虑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虽然实现了所得,但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流来负担所得税,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尚未调整到位的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举例:2020年A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取得B公司的30%股权,对外投资的产品成本2000万,市场不含税售价3000万元,2021年A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转让价3500万。


  2020年,A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应交增值税3000*0.13=39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A企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成本=3000-2000=1000万,分五年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20年确认所得200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万。2020年应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 200=2200万


  2021年A企业转让股权,首先当年应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0万;其次股权计税基础未调整到位的800万应一次调整到位,调整后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0万,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3500—3000万=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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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一般纳税人住房出租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收入区分情况: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收入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但为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该政策必须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二是向个人出租住房。出台该政策的本义就是为了鼓励企业住房出租,扩大住房租赁市场。三是出租的是住房并没有要求不动产取得时间,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也可以适用政策。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专门作为住房出租选择简易计税的,对原取得不动产时已抵扣的进项税要按照转用住房时房屋的净值转出进项税。四是该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注意: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住房收入,虽然有偿提供了租赁服务,因为提供服务的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在增值税上,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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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6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建筑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有两种缴纳增值税方式:一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按照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3%,也可以差额5%。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目前大多数地方已取消)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属于合法的工程分包活动。建筑劳务分包属于“建筑服务”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法定增值税税率为9%,但对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与建筑劳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的是“人”,建筑劳务分包的是“活”。比如A公司正在从事建筑作业,甲公司向A公司派出建筑工人100名,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A公司管理,干什么活,怎么干,听A公司的,甲公司不管,此乃“劳务派遣”。又比如乙公司承包B公司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劳务签约,对于乙公司来说,承接的活儿,至于怎么用人与B公司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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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小型微利,税收优惠选哪个

编者按: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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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不需纠结,就选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因其实非常简单——


  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无论是选择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还是高新技术优惠政策,都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言而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优惠。


  因此,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或者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思考:小微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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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解读储煤棚是否征收房产税?

供热企业、发电企业等一般会建有储煤棚或干煤棚等用于储藏煤炭等物资,但这些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直困扰很多企业。


  目前实务中的情况是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还真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对其进行明确,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地方性的法规来看一下各地方局的实务征管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8月2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内税函〔2018〕82号)规定,你局《关于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储煤棚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包地税发〔201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减少煤尘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前期防风抑尘网的基础上,增加钢结构环保防尘网罩,形成独立罩棚体系。根据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因此,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注意,内蒙古明华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做了一些工作,找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该储煤棚属于网状环保构筑物,不属于房产;即使这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还是比较谨慎起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才判定该储煤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电厂干煤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9〕114号)中明确,发电厂干煤棚的功能是储存煤炭和通风晾干,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故不属于“房产”范畴。


  注意,该局强调干煤棚结构是钢架两端开口大棚,避雨不遮风,不属于房产,因此也就不征收房产税了。


  2018年1月25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仓等建筑物征免房产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煤矿企业的煤仓和皮带机走廊、发电企业的干煤棚、储灰罐、输煤栈桥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注意,但该文件最后没有正式出台,咨询12366也没有查询到相关文件,但从这个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当时安徽省地税局的一个征管态度。


  实际上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征收房产税还要依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必竟税务机关也仅仅是执法机关,并非立法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主要根据“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这个房屋的定义来判断建筑物是否属于房屋,如果属于就按相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如果不属于就不征收房产税。


  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及几个地方税局的地方政策分析,供热企业、发电企业等企业的储煤棚或干煤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最主要的事项就是要判断该设施是否属于房屋的概念,我们相关企业可以借鉴上述几个省份的相关政策及实操经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第一:要根据房屋的概念来设计储煤棚的形式,避免符合相关概念而多交房产税。


  第二:发生税企争议时寻求第三方鉴定机构,不要各说各的理,请第三方来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多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四:各地执行口径不同,不要拿外地的文件强行要求税务机关参照执行,可以让主管税务机关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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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自然人赠送股权需要缴税吗

最近有客户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我们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净资产1300万,老板赠送了7%的股权给公司的一个员工(业务骨干),已经做了工商变更,现因为公司申请退企业所得税被查到了这笔股权转让,税局要求补税,请问这个税该补吗?如果补税该怎么计算呢?是老板交还是员工交呢?


  另一个问题是员工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其股权原值是按0还是原持有人的股权的成本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转让方,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赠送行为的股权转让收入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也为0。


  但是在该文件中还有以下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为0属于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局有权进行核定。


  那什么情况下视为收入明显偏低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你公司的净资产为1300万元,对应7%的净资产为91万元,老板将该股权赠予员工,远低于净资产份额,属于以上第(一)条中的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什么情况下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你公司的情形可能符合以上第(三)条,你可以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去税局进行沟通,如税局认为符合,即为有正当理由,此时,股权赠与方也就是转让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请注意,第(三)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就是员工接受赠与的股权是不能对外转让的,如果没有这个限制条件,则不能被认定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那么税局有权利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按照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1300万元*7%=91万元,股权原值为500万元*7%=3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91-35)*20%=11.2万元。


  接着,我们来分析一下受赠方,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由上述条款可见,自然人接受赠与的股权所得不在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故受赠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赠送股权,转让方符合条件无须缴纳个税。如果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第二个问题,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如何确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


  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如下: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


  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也就是说想要继承原持有人的股权成本,只有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或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才可以。


  除此以外,根据第(五)条规定确定: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如果股权转让收入在转让时已被税务机关核定并缴纳了个税,则按以下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受赠股权再次转让时,除取得股权时的合理税费外,特定亲属之间的股权赠与,可平移原持有人的股权成本;如赠与时股权转让收入已被税务局核定并已依法缴纳了个税,则按税务局核定金额确定。除此以外,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也就是说,如果你公司员工受赠的股权将来对外转让,如果老板没交过个税,股权原值按0元计算,如果老板已经按核定的金额计算缴纳过个税,则股权原值按税局核定的金额91万元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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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8
作者:徐冬艳
来源:燕园财税

解读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员工拿个人抬头的发票来报销,特别是对于一些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票据,比如车票、通讯费、医疗费用等,针对这类发票我们作为财务人员经常头疼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先看一下各地税务机关针对此类问题的答复:


  一、福建税务局答复: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二、深圳税务局回复:


  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三、北京税务局回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四、总结


  根据上述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我们可此口径进行掌握:对于员工取得个人发票抬头的,如果是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并且可以明确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公司支出与个人支出应该区分,如不能区分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如各地有相关规定应遵从当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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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8
作者:王庆玲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施行,近日,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契税相关的咨询,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二、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如何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三、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四、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五、申报契税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


  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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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9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应收应付账款未处理怎么办?

 最近有纳税人问申税小微,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业务时,被告知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未处理。需处理此疑点,才能继续办理注销业务。这究竟该怎么处理呢?别着急,申税小微带您来理清~


  如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该怎么处理?


  01、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会计: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税务: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会计: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税务: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8)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需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参考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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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0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进口货物退运,己缴的增值税可否抵扣?

前语:以下是围绕这一主要问题,税务海关所作的问答。


  问题一:进口货物,己报关己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未放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故货物己办理退运,海关未办理退进口关税增值税。该进口增值税己申报进项抵扣,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09-08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所述,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货物己办理退运,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因此,己申报进项抵扣的进口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题二、我司前期有取得一批“不作价设备”,在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现需要原路退运,请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07-26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问题三:我司进口一台设备(或试用机),如果超1年后,因达不到预定验收标准,选择不购买并协商退运的,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已经抵扣,是否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咨询不同分局有不同答复,还望帮忙确认,谢谢。


  答复一(厦门):因机台退机,企业实际未进口机台,不需要承担对应增值税税负,且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27条,需要进项转出的不包含该情形,故不用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答复二(泉州):参照国内销售退回,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已认证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增值税需要做进项转出。


  (进项转出的情形看来主要针对国内销售,由于增值税部分由厂商收取,缴纳,厂商会退回,所以做转出合理,但与境外退运情形实质可能不太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0-12-04答复: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形,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问题四:我司于2019年6月进口了一台设备(进口报关单上申报日期6月4日,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税单上填发日期6月5日),因设备安装调试后无法达到协议要求,经第三方鉴定,存在缺陷,与国外协商后退还设备。我司于同年9月24日申报出口该全套设备(监管方式:退运货物)。该设备不再重新进口。2020年4月15日我司向海关申请退还设备进口时缴纳的进口关税。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我司符合“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但是海关人员回复我司未在退运后三个月内提交退税申请,拒绝退回关税。


  请问:


  1.是否有规定要求退运后三个月内必须提交退税申请?


  2.若没有相关规定,我司该如何回复海关工作人员?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2020-04-16答复:


  建议联系海关核实该问题。


  问题五:我司今年9月份进口一台设备。后发现是不良品,已在11月份报出口退运,现在我司向海关申请退回当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海关要求我司提供由国税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证明》。但是我司在10月份已将这增值税做了抵扣(现计划将抵扣部份转出!!)。地方国税回复:1,出口退运,已抵扣部分必须转出(否则不合规)2,增值税做了抵扣后,无法出具《未抵扣证明》,只能海关出函,国税在函上做回复!但是海关回复,他们没有办法出函。现在就僵在这个环节!!!请问:1,出口退运,已抵扣部分是否一定需要转出??(如果不转出,我司只要请海关退回关税即可!!!我司并没有多抵扣)2,如果不给抵扣又无法出具未抵扣证明,我司会有几十万的税金损失!!我司到底如果操作?盼回复!!!


  吉林省税务局2019-12-16回复:


  我局在收到纳税人的咨询工单后,第一时间责成调查员毕**、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员打电话与咨询人包先生沟通,已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相关业务正在办理过程中。咨询人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问题六:2017年4月出口的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19年9月退运,在退运报关入境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能否凭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河南省税务局2019-10-24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规定,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的货物出口放行已超过一年退运,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通过稽核比对后,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与出口咨询:


  我司从日本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因工艺要求,需要出口至韩国进行再加工,请问此减免税货物出口前需要补缴关税吗?不知我司该情形是否符合“海关总署第1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中提及的“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期待您的回复!


  深圳海关2020-12-08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货物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原进口货物退运后办理退还已缴纳关税增值税问题


  我司有一票货物因故已办理退运退税,期间已缴纳关税及增值税,目前正在办理退税业务。我们已经从快递公司拿到全部资料1、原底单资料,2、退税资料(内含缴款书、转运退税申请书、开户资料、退税保证函、情况说明、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进口增资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原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现有问题如下:1、现在要求我们将这两份文件上传到单一窗口申报系统中然后去现场确认,请问具体的在单一窗口中何处进行此操作。2、如果不在单一窗口上传资料,可否直接去海关窗口凭已有资料办理此项退运退税业务。


  上海海关2020-10-20回复:如果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操作问题,请拨打010-95198,如果是上海版请拨打021-962116。


  办理货物退运出口


  我司从台湾进口一批货物,由于检验检疫局检测结果有问题,现在客户要求,有问题部份退回台湾,那么我们要如何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进口时缴纳的税,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吗?


  福州海关2019-12-18答复如下:你司办理该票货物退运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还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退运进口机器申请退还已缴纳海关关税及海关增值税


  我公司与从日本购买一台机器设备并在2019年5月通过蛇口海关报关进口。报关单号530420191041027362.现发现该机器有质量问题,需要退运(不复进口)。海关进口增值税我司尚未抵扣。特咨询如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关税及增值税及申请退税所需的资料。是否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未抵扣证明,还是公司出具未抵扣证明即可谢谢!


  深圳海关2019-08-19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税舟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六条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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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4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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