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延期交货违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案例解析
发文时间:2021-11-08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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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出现一些看似复杂的问题,该问题被热烈的讨论,比如本文介绍的案例:对客户销售,但延迟发货产生了违约金,会计和税务该如何处理。实际问题可能很简单,只是由于对会计准则把握不到位,导致了过度思考,只要准确理解了会计准则,就能化繁为简,避免不必要的疑惑与税会差错。


  一、相关实例


  甲公司销售给乙客户一批设备,但由于甲公司延期交货,导致乙公司从应付甲公司的回款中扣除了延迟交货违约金,甲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计入“营业处支出”还是冲减"营业收入"呢?冲减“营业收入”的话,是否需判断质量问题还是延迟交货问题呢?另外,如何确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数据保持一致呢?


  针对本问题,有如下几个观点:


  ①增值税延迟交货,全额开票,无需冲减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应认定为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③少收的货款参照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很有意思,相关的解决方案也貌似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还区分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同处理。本业务应该说类似的违约条款在合同的约定也比较常见,正确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和争议点。以下笔者逐步分析:


  (一)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是控制权的转移,按照旧收入准则的表述是风险转移。不论是如何表述,收入确认需要满足收入确认的依据,一般来说,与控制权转移相对应的包括客户的签收等,另外,签收单、发运单或类似的凭证不仅是会计进行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也是审计重点检查的内容。


  答案已经呼之欲出,该公司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况,并被少支付了款项,事后该公司又需要进行账务调整或处理,这很可能说明该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如果在符合收入准则的前提下,在控制权转移,获得客户的签收验收单据或其他证据后,再确认收入,是不会存在如案例所说的情况。


  实际,甲公司犯了按发票确认收入的错,而这类错误在一般非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也是在IPO过程中,重点解决的方面。


  (二)冲收入或记营业外支出


  基于以上(一)的分析,如果该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那么属于会计差错,按照应该确认的收入和已经确认的收入之差冲减收入是符合准则的做法。那么其他的做法有哪些不规范的地方呢?分析如下:


  ①计入营业外支出,这属于虚增了收入和支出,夸大了经常性收入,如果这样的话,也容易导致会计操纵,让客户签合同时金额大一些,时间紧一些,只要公司迟发货,则能通过少收款,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样就能虚增收入和毛利;


  ②计入财务费用,实际本问题与在(一)中的分析类似,在收入已经确定的前提之下,供应商为了尽快的回笼资金,按照提前收回的时间给予客户一定的现金折扣,这个折扣是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之下,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货币时间价值补偿。


  相反,延迟交货是在收入确认之前就发生的非时间性因素之外的事件,这本质上与客户接受不满足质量要求的减少货款性质无本质差别。合同价款的确定基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交货的时效性,质量等级,这都发生在收入实现之前,不同于财务费用等滞后因素,前者是确认收入时考虑的因素,而后者不属于。


  三、相关税费的考虑


  有了以上的分析,实际税费就很简单了,本案例不存在增值税税基与所得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已经开具了发票,差额即多开的发票,红字冲回,这样对方按照红字发票调整成本和进项税,甲公司则调整收入和销项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收入与确认所得税的收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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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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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