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迎来重大修订
发文时间:2021-11-05
作者:毛翔 项梁
来源:北京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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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背景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其实已铺垫良久,早在今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即发出《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该文件指出,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前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前述内容说明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即将出台。


  二、重大修订及简评


  经审查本次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资质管理规定”)迎来了颠覆性修订,我们就其中的重大修订内容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作如下评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具体修订:将原《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植德简评


  该等修订系基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前述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本次征求意见稿据此直接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四两个资质等级的审批,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且优化了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的审批程序。该等调整减少了资质等级数量,简化晋升标准,落实审批制度简约高效、公正透明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便利度、可预期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活力。


  (二)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的申报条件以及一、二等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具体修订:


  0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的申报条件而言,原《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二级资质的申请条件为:“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简化,修改为: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02.申请核定一、二等级所及材料而言,原《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资产负债表;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为:


  (1)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2)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说明。


  植德简评


  该等修改大大降低了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的准入标准,取消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年限以及开发业绩(如开发量、建筑层次)等的硬性指标要求,降低了具有相关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人数要求,进一步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开发资质的准入门槛。同时,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需提供的材料方面,现就一、二等级申请资质核定作出区分,并简化了申请材料内容,极大地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该等资质的便利度。


  (三)删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相关规定


  具体修订:本次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原《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即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规定。


  植德简评


  根据原《资质管理规定》,暂定资质主要针对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尚未具有工程经验,无法判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因此先申请暂定资质,或者作为解决遗留项目的过渡性资质管理措施。而本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四等级资质以及暂定资质这个过渡性质的等级,根据新的二级资质的申请要求和核定标准,未来新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修订:将原《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第九条,将第三款“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植德简评


  原《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一级资质由省级住建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建部门审批,原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权由省级住建部门制定,在实践中一般也分为省、市两级审批。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或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职级降低、程序更为便利,未来二级资质可以直接由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另外,我们认为,就一级资质而言,其审批管理与二级资质并无明显差别,不排除未来该等审批权下放的可能,更有利于地方住建部门实现对一级资质企业的动态管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核定资质


  具体修订:本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植德简评


  该等修订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放管服”及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逐步全面实现一网通办。目前,各地已相继启用电子化的政务服务平台,我们认为,未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申请可以实现网上一键申请、一键审批,并形成相应的电子证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所对应承担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具体修订:将原《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植德简评


  因二级以下资质取消,本次征求意见稿相应对不同资质所及建设规模进行了修订。原《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规模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则一步到位地明确,一级资质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无须另行核定。


  三、植德综评


  (一)本次修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因今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和申请,部分新设企业无法申办暂定资质,其就房地产新开发项目申请开发贷审批、放款或申请预售许可证,皆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无疑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好消息,可缓解上述停办资质企业的一丝焦虑。进一步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的准入门槛降低、流程简化、渠道便捷,可以预见,该等修订将大幅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的便利度、透明性以及标准化,从而减轻了企业办事负担。


  (二)本次修订对城市更新业务的影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如为市场主体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该等规定在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一直比较制约城市更新市场上各开发主体的具体业务开展,实践中,新成立的项目公司获得开发资质证书具有一定难度,无法进行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即便获得暂定资质证书,亦会受到暂定资质有效期的限制。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开发资质分为一、二级两个等级,且二级资质的许可准入条件降低、审批材料精简,新设项目公司申请获得该等开发资质的难度显著下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城市更新业务排除了重大阻碍。


  总体而言,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精简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期待其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Tips: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制度发展沿革


  1989年9月23日,建设部发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建房字第408号),我国开始对综合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正式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五个等级,每年核定一次。


  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发布了第77号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作出修订,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四级资质管理制度。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24号令,删除了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的注册资本的限制,且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都无需再提供验资证明。


  2021年11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制度将再次迎来重大修订。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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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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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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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