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购买用于收藏的艺术品如何财税处理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没有文件规定进项税额要是“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相关性原则”。所以企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用于展示的艺术品不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于处置时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用于投资并获取升值收益的艺术品,往往价值重大,通常不对外展示而是收藏起来,对于此类艺术品,企业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增设“投资性艺术品”科目单独核算,该科目属于非流动资产类科目,资产负债表上,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投资性艺术品”项目,或将其归于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取得投资性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直接费用;后续计量上,假定艺术品市场健全、价值可以准确评估,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从而真实反映投资性艺术品的价值,但由于当前艺术品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因此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处置收入与取得成本的差异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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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能否减除补偿款?

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单纯转让营改增之前的土地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时不能减除补偿款。


  注意: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适用-般计税的,土地价款采取抵减销售额的方式。抵减土地价款是否包括补偿款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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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中汇十堰分所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学生实习报酬的个税、社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A企业2021年8月安排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李梦娇实习,当月支付3000元实习报酬。


  问题:1、A企业支付给李梦娇的实习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2、A企业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酬金申报个税?


  3、A企业是否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是否需凭借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文)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与李梦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李梦娇不属于A企业员工,所支付的实习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属于劳务报酬。


  二、A企业应如何为李梦娇的实习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A企业在填写李梦娇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时,应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选项,如图:

image.png

 2、申报个税时,应通过“劳务报酬(报销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选项进行申报,如图:

image.png

3、不考虑李梦娇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A企业9月份申报其个税时,应税金额为0元【=3000-600(劳务报酬成本=3000×20%)-5000(累计减除费用)】。


  注:a、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这个问题纯属光光哥的个人理解,没有找到文件支持)。


  b、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的报酬预扣预缴个税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c、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三、A企业不需要为李梦娇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的规定,李梦娇作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参加实习,不视为就业,不认定为A企业的职工。A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报酬无需凭借发票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提示——本条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


  根据文件规定,A企业为李梦娇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在个税申报时,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申报,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确认为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无需凭借发票。


  这个规定完美解决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实习报酬的税前扣除凭证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光光哥认为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征收增值税的判断。


  总结:参加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与实习企业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企业无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扣缴个税时,按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酬金的特殊个税政策进行扣缴申报,不以工资薪金收入申报;实习企业为其支付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劳务报酬,但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名义税前扣除,且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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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张钦光
来源:钦光税道

解读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计征增值税?

问题:老师好,咨询一个问题,一般纳税人购进旧设备后再销售,一般纳税人的销售税率是多少?是不是可以依照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简按2%征收增值税呢?


  解析:


  经了解该公司今年购买了旧设备,今年又进行了销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该一般纳税人销售今年购进的旧设备进行再销售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专票并抵扣了,那么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专票但放弃抵扣,那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该公司取得了普票而不能抵扣,那该公司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也就说是说,该一般纳税人2021年购买的旧设备当年又进行了销售处理,不论取得的是专票还是普票,不论抵扣了进项税额还是未抵扣进项税额,都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能适用简易计税而享受减税的优惠政策。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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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7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解读简析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差异

常常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小伙伴说,现在许多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可以直接在编制预算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中。其实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是有规范限定的,预算中的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是有差异的,简单梳理一下,仅供参考。


  一、概念上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上的差别


  政府采购服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购买的目标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政府采购服务的规范化,从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标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这一点从财政部《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中可以看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四、购买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购买主体包括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只能是各级国家机关。


  五、购买的内容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又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现行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并没有把“公共服务”纳入服务类采购品目,所以政府采购服务更多是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


  六、承接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多为营利性组织,且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要获取利益或利润的。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多为非营利性企业、组织或个人,承接的目标是为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总结一下,从法律的角度看,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是小于政府采购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只能是国家机关实施,购买和不得购买的范围都有具体的限定;而且强调政府购买服务一定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如财政开展绩效评价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而事业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就不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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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财人财语
来源:财人财语

解读企业转租房屋如何纳税?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存在转租房屋业务。企业租入房屋后,再将房屋转租出去怎么缴税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简单分析。


  企业转租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增值税


  企业转租房屋,是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房屋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需要按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照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租入房屋,属于企业取得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如果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房屋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也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企业为住房租赁企业,即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同时企业租入住房后向个人转租住房的,适用如下政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依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屋所在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再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转租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相应地,企业还要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建税、教育附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印花税


  企业转租房屋,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三、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企业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企业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不拥有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企业转租房屋原则上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租赁收入,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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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邱晓玲
来源:优税智云

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被忽略了前置条件?

 案例:A公司是从事化工用凝胶生产的企业,2017年开始建厂,2018年初建成投产,当年账面形成固定资产近5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税务申报中采取直线摊销法,按照10年进行摊销。2021年A公司盘点资产后认为,2018年购入的该批生产设备用不到10年就需要重新更换,原因是其所生产的工业凝胶有很强的腐蚀性,整个生产设备老化较快。咨询能否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摊销?


  DJZ答: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采取加速折旧法摊销从理论上讲完全可行,但是适用条件上有瑕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本案例中,A企业2018年花3000万元购入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高腐蚀的工业凝胶,常年处在高腐蚀的作业环境中,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情形。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至《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取年数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之一进行加速摊销。


  但,错失了可以加速折旧的时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加速折旧法的选择是有前置条件的,必须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履行备案手续才能适用,过时不候。购入固定资产时,就必须做出判断,符合加速折旧办法的固定资产在一开始折旧时就选择缩短后的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办法进行处理。并且加速折旧办法一经选定,就不可以变更。


  这个规定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高腐蚀、强震动的生产项目,抑或新的技术产生导致产品生产工艺更新换代加快继而要求设备快速更新,就不能再改用加速折旧办法。期待政策上尽快对此加以完善。


  案例中的情况,在A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显然不能再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但是可以将设备卖给关联公司,再租给A公司使用。理由是81号文规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关联公司取得该生产设备后,尽快完成备案手续,就可以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采用缩短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加速摊销。具体备案办法,参考国税发2009年81号规定。


  会计处理上,会计政策允许年度终了对折旧年限进行复核,如果需要可以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也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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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发现以前的发票,现在是否能报销?

问:收到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还能否报销?


  答: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和会计核算方面,规定略有不同: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会计核算方面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均未对票据报销年限作出规定。因此,单位报销以前年度的票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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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2
作者:李志远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解读总分支机构可否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新设立的二级分公司进行独立核算,能否享受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分公司非独立核算,通过税务备案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除二级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外,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情形下,总分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税。此处的统一核算,是指汇总计算,不同于会计上的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均为会计概念,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因为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来确定分公司是否汇总纳税。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因此,只有居民企业才能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支机构不能办理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设分公司除视同独立纳税人外,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提示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因此,设立分公司后,认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分公司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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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2
作者:邱晓玲
来源:每日税讯

解读个人出售字画如何纳税

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书画作品也有著作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在个人所得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即个人提供书画劳务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拍卖书画作品是不一样的。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拍卖方式下,出售字画以“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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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作者:赵辉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契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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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解读母子公司“管理费”的涉税处理解析

很多母子企业之间会通过设计管理服务方式来进行资金向上流转的操作,看似简单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当中也有很多需要关注的涉税要点,本文来为大家一次性梳理需要关注的要点问题。


  这里所说的“管理费”主要是指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类服务费用。


  通常双方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利润等一定比例上缴费用,实现子公司资金向上游流转的目的。


  一、“管理费”特点


  1.非营利性质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2.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统一管控: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二、“管理费”涉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操作要点


  1.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2.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3.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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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作者:林森
来源:中道财税

解读民办学校是否缴纳增值税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教育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所谓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民胁非培训学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是否为学历教育以及收入性质进行界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并且是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不予免征增值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不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不论是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还是自行确定的价格收取的各项费用,均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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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3
作者:中汇十堰分所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通过一个案例说清楚兼营和混合销售

如今,企业业务模式趋于复杂,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合理确定纳税人的主要业务类型,适用相关税率,避免引起纳税分歧尤为重要。但是,在实务中这两种行为仍较难区分,需要考虑企业的历史、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的主辅业务、相关资质及业务实质,做好税务登记。


  作者以案例形式,从其应税行为的本质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帮助企业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做到依法纳税、正确纳税。


  以下为正文


  兼营与混合销售一直是困扰财务人员的一个问题,今天通过一个案例说清楚兼营和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


  案例材料:


  某酒店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哪些是兼营,哪些是混合销售呢?


  我们分两步走:一查规定,二具体处理。


  查查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而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他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混合销售只能是【货物+服务】的形式,没有货物+劳务,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更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等组合形式;


  处理步骤分析说明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判断该销售行为是否为同一项销售行为?是否相互独立?


  1)案例中酒店提供了住宿服务还销售了方便面。故销售行为有两项,既有提供住宿服务300元,也有销售货物10元方便面;


  因为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应税行为,所以确认为兼营。


  2)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了2瓶矿泉水。因为酒店提供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行为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该销售行为中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和应税服务,且两者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所以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


  2.是否分开核算,如何确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规定:兼营行为采取分开核算的,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3%的增值税率。反之,从高计税。


  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了2瓶矿泉水,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混合销售的税率以主业来划分。纳税人是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以此类业务为主),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货物相关税率或征收率;否则,该应税行为适用销售服务相关税率或征收率。因酒店不是货物销售、批发、零售企业,故适用住宿服务6%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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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4
作者:蔡敏
来源:燕园财税

解读土地成本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税前扣除千差万别

 实务中,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使用最多的就是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明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而土地增值税方面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当下各地规定不一,有规定采用占地面积法的,也有规定采用建筑面积法的,还有规定将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结合使用的。


  占地面积法,是按照项目分期不同,每期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以及开发成本。具体是指按某一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该方法适用于分期开发、滚动开发或者不同业态房地产的项目。不同项目之间分摊一般采用该方法。


  建筑面积法,是指按某一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该方法适用于业态差别不大的房地产项目。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占地不是相对独立的,一般采用建筑面积法。


  案例:品税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占用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土地成本1亿元。A项目中有高层、别墅两种业态。高层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别墅占地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余2000平米为公共绿化道路等用地。


  解析:分摊土地成本分别按照占地面积法与建筑面积法来比较。


  一、占地面积法


  1.直接按照不同产品对象楼座占地面积分摊,不考虑绿化道路分摊。高层应分摊土地成本=4000/8000×1亿元=5000万元;别墅应分摊土地成本=4000/8000×1亿元=5000万元


  2.先在各楼座及绿化道路等公用部份之间进行分摊,公用部份的土地成本再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到各单独楼座。高层应分摊土地成本=4000/10000×1亿元+2000/10000×1亿元×20000/25000=5600万元;别墅应分摊土地成本=4000/10000×1亿元+2000/10000×1亿元×5000/25000=4400万元


  二、建筑面积法


  高层应分摊土地成本=20000/25000×1亿元=8000万元;别墅应分摊土地成本=5000/25000×1亿元=2000万元


  计算结果:


  1.不考虑道路绿化直接按楼座占地面积分摊:高层分摊土地成本5000万元,别墅分摊土地成本5000万元。


  2.先按占地面积法再按建筑面积法分摊:高层分摊土地成本5600万元,别墅分摊土地成本4400万元。


  3.直接按照建筑面积分摊:高层分摊土地成本8000万元,别墅分摊土地成本2000万元。


  结论:高层和别墅占地面积相同,但由于分摊方法不同,土地成本差异巨大。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可以看出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成本分摊方法的不同,税前扣除千差万别!别墅和高层不同业态房产成本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对企业所得税来说,可能是时间性差异,也可能是永久性差异。但对土地增值税来说,一定是永久性差异。由于全国政策不统一,各地规定分摊方法不一致,这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提前沟通,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处理,避免增加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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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太阳雨
来源:品税阁

解读期货交易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近日,去一家企业做内训,课余,企业财务人员问了一个问题: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对方开具的收据可以么?同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


  两份合同,一份显示“含权销售合同”、一份显示“购销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不一样,但是内容大致相同,双方事先约定标的物单价、购买数量、合同金额,并以结算日收盘价为基准与合同单价进行比较,如,合同约定单价为2500元,当收盘价高于2500元,则发货1000吨,同时以2600元每吨结算;而当收盘价低于2500元,则发货2000吨,同时以2750元每吨结算。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完成前,如期货交易所合约收盘价较合同签订之时价格下跌5%(这个比率可以约定)时,需方应在收到供方追保通知一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先约定总金额的10%(这个比例也可以约定)作为保证金存入对方指定账户,直至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存入保证金则视为违约,供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可以解约或要求需方继续履约,并保留向需方追偿其他损失的权利。


  解析


  此项业务,为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模式即含权贸易合同,什么是含权贸易合同?简单的讲,就是将衍生品结合进现货贸易的新型贸易模式,可以将期权以及期权组合转换成现货定价方式,并在现货购销合同中予以体现,协助企业管理价格风险。这种贸易模式规避了现货交易过程中博弈绝对价格的风险,在锁定基差价格的基础上,还提供了保价的机会。但在实务中,应注意与非法期货业务区分开来。


  回到我们的问题,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在2020年的含权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能及时缴纳保证金,致使需方没收金额达1200多万,对于这1200多万的损失,首先,要不要取得发票?其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第四,账务处理如何做?


  1、要不要取得发票呢?发生一项经济业务,是否涉及开具发票,大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是否开具发票,要看这项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是基本规则,那么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违约金是否于应税范围,要看其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二条中,我们重点关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当合同依然履行,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当合同解除,所支付的违约金就只是违约金而已,不属于价外费用自然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即可。


  2、此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出,也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既然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是否需要填写A105090表呢?我们先来看下损失的范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此可见,因经济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4、最后账务处理就简单多了,作为这家企业的情形,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可以理解为是资金形式的转换,即存款转换为其他货币资金,后续由于未按约履行义务,将此转化为合同的违约金,作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货币资金。


  最后提醒两点


  第一、虽然该笔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在A105090表中进行反映,但企业仍要准备齐全资料,来证明其业务发生的真实性,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期权投资股东会决议、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期权合约;2、没收保证金凭据;3、其他证明资料。


  第二、合同约定付款期时,要给自己留有一定的筹资余地,尽量避免发生该案例中的情形,比如可约定降价后一周内支付保证金。当然实际的经济业务纷繁复杂,这就需要签订时多注意细节,同时财务人员审核过程也应注意到类似的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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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众可信财税
来源:众可信财税

解读转让股票业务增值税计税价格特殊规定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转让股票属于增值税“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的征税范围。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其中,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如前所述,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转让股票的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股票的“卖出价”“买入价”看起来很简单,就是买入、卖出股票的价格,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会导致有些股票转让业务中的买入、卖出价格确定比较复杂。如,无偿转让股票的卖出价以及受让方相应的买入价如何确认?资管产品管理人在征收增值税前取得的股票的买入价?再如,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比较特殊,导致其买入价将有多种确认方式。


  计缴增值税时,对于股票的买入价、卖出价,现有的特殊税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第一部分,无偿转让股票卖出及相关买入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9月29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资管产品管理人股票买入价格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第三部分,对于限售股多种情形的买入价格规定


  对于纳税人转让限售股时,如何确定限售股的买入价这一问题,相继有几次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规定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规定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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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税海涛声
来源:税海涛声

解读待抵扣进项税额全套账务处理及核算范围、易混淆项目对照

首先,我们来看这个科目的性质。这是一个明细科目,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注意:这个明细科目是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列的,而不是设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之下的。


  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明细科目)相比,“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重点在于“待抵扣”,即尚未纳入当期增值税计算范围。


  关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范围,原本包含不动产分期抵扣之40%部分,但此项目已经中止执行,所以我们不必再讲。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尚未抵扣之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规定(依据不再延续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若账面留抵进项税额——应当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将其转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那么,这个“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时候能够抵扣呢?再明确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需要等到小规模纳税人再次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准确核算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依法继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一)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同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结转留抵进项税额


  对于过了辅导期的纳税人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尚未认证,则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如果已经认证,但当期依法不得抵扣,才是“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期依法不得抵扣,与当期依法允许抵扣、只是没有足够销项税额实现抵扣,不是一个概念。若已经认证通过、当期即允许抵扣,而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因而结转下期抵扣,则仍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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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8
作者:于小强
来源:草木财税

解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同所得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同所得,应分别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同的应税合同对应不同的税目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不同的税目有着各自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也类似,取得不同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有着各自不同的税率和缴纳计算方法,按不同的所得分别计算纳税。


  对于个人是如此,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也是如此,因为需要穿透到业主、个人投资者、个人合伙人来缴纳。


  我们不赞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有的收入或所得都应合并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看法,不同的所得,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对此有所规定:(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都仅是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计算和缴纳的规定,不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他各项所得的规定。


  通过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规定,已经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纳入了经营所得。


  《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经营所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明确单独按所得征税的规定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没有明确单独按所得征税的规定,但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需穿透到业主、个人投资者、个人合伙人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必应并入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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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8
作者:万伟华
来源:云南百滇

解读D级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应该是多少?

问题:D级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应该是多少?


  不少朋友对这个问题有疑问,好像是脱口而出:难道不是不应该超过十万元吗?


  是这样的吗?不一定吧。


  咱们和德新税悟一起来梳理梳理。


  一、政策规定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二、具体规定(德新税悟原创整理)


  (一)最高开票限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领用数量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三、总结


  辅导期管理和纳税信用结果运用相结合,并不是禁止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多数是因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在领取发票时施加辅导期管理措施,是为了更好的规范纳税人发票的领用,防止出现纳税人一次性大量领用大量虚开发票后走逃等风险。


  在发票领用限额方面,D级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应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来核定。并不是说辅导期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都是不超过十万元,也不是说所有的辅导期纳税人的限额都可以超过十万元。这里面是需要根据纳入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分类来确定的。如果是施行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则最高开票限额不能超过十万元。如果是其他原因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则最高开票限额的确定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新确定。


  例如,如果一个纳税人在评级为D级之前,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月领用专票份数为1000份,每次500份。在评级为D级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其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重新调整,同时,对其单次领用份数进行调整,每次不能超过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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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8
作者:德新税悟
来源:德新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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