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是一个国企公司,委托装修公司负责装修,会签订装修合同,以后还会购买办公家具,但又要走财政预算审批,所以想跟装修公司直接签订一个协议,包含办公家具,是否可行?这样我公司只对接装修公司一家,预算也走一次流程就完事了。那么,如果装修公司买家具,是装修公司给我们提供发票,还是给装修公司购买家具取得的发票,同他家开具得装修发票一起提供给我们,对应装修合同上金额就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分:即对于混合销售与兼营而言,区别主要是混合销售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以上经营项目的混合,强调的是同一项销售行为;而兼营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以上经营项目,但这些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所以装修公司为贵公司装修的且采购家具及材料的,其中材料门窗中央空调等需要安装的货物属于混合销售。但是沙发,外购的桌子、电脑等不需要安装的货物属于销售货物按照经营处理。

 

举个例子装修款10万,中央空调5万,沙发5万。装修公司提供中央空调的安装。该业务装修+中央空调15万属于混合销售按照9%税率15万开具 沙发属于销售货物按照5万开。

道理是这个道理,至于贵公司内部规定,您那自己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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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们是新一般纳税人,在对外支付款项时要求取得专用发票,想知道哪些支付是不能(或不用)取得专用发票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但是如果取得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的,会产生滞留票的问题,所以需要认证之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如果直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就不需要做认证再转出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也就差不多是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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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老师 我公司为外国企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境外汇入合同款是否全额计入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3.设计服务。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贵公司情况适用免抵退0税率处理,不过贵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免税处理。


按照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即期汇率确认收入,实际收款日与即期汇率造成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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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1.企业自有不动产进行改扩建的支出,记入不动产原值,有金额限制吗?需要达到原值的50%吗? 2.不动产装修费计入原值吗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四条(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需要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

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即是说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价定义范围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则自有房产的装修费是否需要并入原值的判断原则在于被装修房产的使用寿命是否提高,房产的建筑质量是否提高等标准上。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此规定进一步明细规定了哪些装修支出必须计入原值。

贵公司可以根据以上政策判断装修的内容是否符合计入原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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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可以只交养老保险,其余保险可以不交吗?不是5险吗,就只参保养老。其余四险是工商生育医疗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贵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公司员工缴纳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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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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